李敖书函集

198709-199107

不自由的自由(wjm_tcy)制作!

跟警察头子打笔仗

  ——向内政部长吴伯雄的六项质问

  伯雄先生:

  有一个外国老女人,拿了一本美国护照,名字叫JAN-FEN WANG HO,中文是“何王剑芬”。所谓何王剑芬,是冠了夫姓,因离了婚,事实上,通用的名字是“王剑芬”。这个外国老女人王剑芬,在台湾居,却大不易,因为颇多官非;但大不易中也有不难之处,那就是她一路得台湾警察的另眼看待,老是放她一马。

  这个外国老女人王剑芬在台湾,因妨害国家总动员法案件,和萧孟能一起被判了刑。萧孟能坐了四个月牢,刚刚出狱;王剑芬判了三个月徒刑,得以缓刑,目前这外国老女人王剑芬,就正在三年缓刑期中。

  这个外国老女人王剑芬

  这外国老女人王剑芬既被判了刑,问题来了,因为按照内政部1983年7月22日发布的《外人出入国境及居留规则》第11条规定,她在台湾,理应发生居留问题。第11条规定是:

  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内政部得限令出境,其有抗拒者,得依法暂予保护或管束并强制其出境。

  一、违反第二条规定入境者。

  二、违反签证许可目的者。

  三、因案受出境处分者。

  四、贫困、流浪无以为生者。

  五、违反中华民国法令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

  六、罹患重大恶疾有害于公共卫生及安全者。

  七、以演说、文字、图画或其他方法诋毁“中华民国”元首或恶意攻讦“中华民国”政府或官员及有损害“中华民国”利益者。

  八、直接或间接从事非法活动,危害“中华民国”利益或公共安全或有危害之虞者。

  九、有间谍嫌疑。

  十、曾在中华民国国境外犯罪经通缉有案或受相当于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执行或执行尚未完毕而情节重大者。

  这个外国老女人王剑芬既然出了问题,按照《外人出入国境及居留规则》,自然发生了“内政部得限令出境”的条件,因此,我写申请书给内政部警政署长罗张以下的各级警察头子要求查明,但是不得要领,我乃在今年1月13日写信给省议员苏洪月娇,请她代查。

  我给省议员的信

  我在信中提出说明及附证,说这个外国老女人王剑芬在居留期间,

  一、……因清偿债务事件,历经三审法院判决确定,应给付李敖新台币五十五万元,竟悍然拒绝履行义务。虽经李敖申请法院按上揭住所强制执行,但据台北市松山区户政事务所函复,查无其人,不仅违反《外人出入国境及居留规则》第6条“外人居留地变更时,应持外侨居留证向居留地警察机关办理迁出登记,并应于到达迁移地点十日内,向当地警察机关申请迁入登记”之规定,且亦违反民法第219条“行使债权,履行债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之法则。

  二、……妨害“国家总动员”案件,经判处有期徒刑三月,违反中华民国法令,依《外人出入国境及居留规则》第11条第5款“外人违反中华民国法令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内政部得限令出境,其有抗拒者,得依法暂予保护或管束并强制其出境”。李敖虽先后于1985年1月10日、1985 年10月14日及1986年3月25日,以书面叙明理由,申请主管机关将该外侨王剑芬限令出境,台北县警察局先则借词通奸案件尚未侦结,俟结案后再议,继则以妨害“国家总动员”案件,并未判决驱逐出境,准予居留为搪塞,而置上揭居留规则于不顾。旋经李敖于1986年5月15日以书面再叙明理由,提出检举,但时逾7月,该外侨王剑芬之居留期限,亦已逾期一年二月,主管机关仍然置之不理,是否承办官员曲意包庇,亟待明了,敬请拨冗提出质询,追查惩办失职警吏,以释悬疑,并希惠复为感。

  “警吏”仍在“失职”中

  省议员苏洪月娇收到我的信后,立刻向警务处追查。2月22日,她寄来台湾省警务处长林永鸿的回信。信中一片搪塞。我乃在3月5日又写了一封申请书,追问台湾省警务处长林永鸿。林永鸿大概怕我再找省议员苏洪月娇出面,所以知道直接回信了。在4月4日,以七六警外字第3647号书函,给我一封一再搪塞、一再答非所问的回信。我在4月28日再写申请书,不找警务处了,升级去找内政部警政署了。我写给警政署长罗张。旋在5月23日,收到七六警署外字第22096号书函,仍旧搪塞照旧,但却饰词翻新。

  收到警政署的信后,我对低层警察衙门(台北县警察局)一直到高层警察衙门(内政部警政署)的全部搪塞作业,有了完整的资料。现在分成六项,请你内政部长查复:

  一、查这个外国老女人王剑芬前因涉嫌通奸案件(台北地方法院检察处七十三年侦字第11423号)陈明其居留地为台北县新店市花园二路三段21-4号,旋因涉及债务案件,竟迁出上揭居留地,而于另案(台北地方法院七十三年度自字第974号李敖自诉王剑芬伪造文书案件)诉讼中,陈明居留地为台北市松山逸仙路二十六巷1号四楼。唯据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户政事务所七十三年12月8日北市警松户字第22418号函及台北县警察局新店户政事务所七十三年12月7日北县警店户字第13161号函分别查复,该王剑芬均无于上揭地址设籍,足见居留地变更,均未依规定办理登记。依《外人出入国境及居留规则》第6条:“外人居留地变更时,应持外侨居留证向居留地警察机关办理迁出登记,并于到达迁移地点十日内,向当地警察机关申请迁入登记。不依前项规定办理登记者,警察机关得依行政执行法予以处分,并补行登记”规定,台北县警察局长姚高桥显有失职行为。请查明惠复。

  台北县警察局以“法院侦办中”为搪塞

  二、由于这个外国老女人王剑芬居留期间,不合《外人出入国境及居留规则》,我曾写信给台北县警察局长姚高桥,请限令出境。台北县警察局1985年11月14日北警外字第66214号以简便行文表复我如下:

  关于美籍华侨王剑芬限令出境案,王女既经涉及妨害家庭案,经被害人朱婉坚女士诉请检察官侦办中,俟该案审结后再议,复请查照。

  台北县警察局这一推托,其实只能推托一时,十个月后,我又来了。我在1986年3月25日致函台北县警察局长姚高桥,再度催问如下:

  查王剑芬之外侨居留证,早于五个月前(即1985年10月13日)因期限届满而失效,又因妨害国家总动员法案件,于居留证有效期间内(即1985年3月6日)判处罪刑,“违反中华民国法令”,依法既得限令出境,自无准其申请延期居留之余地。至于被诉妨害家庭案件,亦经检察官侦查后,因未发现新证据,早于1985年5月23日签报他结。时逾十月,贵局既未履行诺言,“俟该案审结后再议”,又明知王剑芬居留证期限早已届满,依法不得申请延期,何以迟迟不予依法办理,限令出境?

  据1985年11月4日《联合报》刊载:“逾期居留外籍人士,多有犯罪前科,严重威胁国内治安,亟待设法防范”,该王剑芬“违反‘中华民国法令’”于先,“居留证期限届满”于后,贵局既不依法驱逐其出境,又不依法限令其出境,其中是否另有隐情,申请人亟待明了,谨检附有关文件,敬请查照,迅予查明惠复,以释悬疑。

  台北县警察局长姚高桥对我的问题,答不出来了,只好在1986年4月8日北警外字第30962号简便行文表复我如下:

  关于美籍华侨何王剑芬违反国家总动员法,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未经驱逐出境一案,前经本局请示台湾省政府警务处,函复:“如未经法院裁定驱逐出境得准予居留”。

  由此可见,台北县警察局长姚高桥闪躲了两点:第一,他所谓的限令王剑芬出境案要等到“涉及妨害家庭案”“审结后再议”,但该案早已审结十个月了,他却绝口不提“再议”,不遵诺言;第二,他明知王剑芬居留证期限早已届满,依法不得申请延期,何以迟迟不予依法办理,限令出境?——台北县警察局长姚高桥显有失职行为,请查明惠复。

  台湾省警务处以“已有职业”为搪塞

  三、台北县警察局长姚高桥提到请示警务处后,警务处函复说“如未经法院裁定驱逐出境得准予居留”之事,显然已搪塞升级,由警务处出马了,因此我矛头指向警务处,在3月5日向警务处长林永鸿质问,旋得4月4日七六警外字第3647号回件,直接向我表示“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月缓刑三年后,因法院未裁定驱逐出境,且彼在台已有职业,台北县警察局依据《外人出入国境及居留规则》第4条暨‘外侨居留证核发办法’之规定,考量实际情形,予以居留延期,与法令规定并无不合”云云,这又是一种新搪塞,比起台北县警察局长姚高桥以“法院侦办中”为搪塞来,这种以“已有职业”为搪塞,可谓无独有偶。但是,搪塞尽管搪塞,验之事实,却露了马脚。因为所谓“且彼在台已有职业”之说,全非事实:

  (一)这个外国老女人王剑芬在《音乐与音响》杂志社的职业,早被解除。经查解聘书全文如下:

  敬启者:

  一、本社编务会议顷决定,凡经本社聘为特约编审及特约撰述人士,在最近一年内未曾惠赠稿件,或虽有来稿但均未经采用者,一律中止聘约,以符实际。

  二、台端所任本社特约编审名义,亦于即日起解除,敬请鉴谅。

  此致

  王剑芬女士

  《音乐与音响》杂志社社长 钱翊平

  七十三年9月20日

  (二)这个外国老女人王剑芬在“台北市环宇国际獅子会”的职业,也早被解除。经查解聘书全文如下:

  敬启者:

  台端经本会屠申虹狮友推介,应聘为本会秘书,迄今未曾到职,复经本会纪律委员会查证,台端目前因与人有诉讼事务,时需出庭应讯,本会为国际性之人民团体,对团体形象之维护极为注重,台端如担任本会工作,而经常有缠讼之麻烦,经本会理事会商议,对台端之聘任暂作罢论,俟 台端讼事平息后,再行借重,情非得已,敬希鉴谅。

  此致

  王剑芬女士

  会长 赵柏年

  中华民国七十三年10月7日

  (三)这个外国老女人王剑芬在“台湾电视公司”的职业,经查也早“不再续约”——这个外国老女人王剑芬在1986年投考台湾电视公司为基本编剧人员,因欠刘会云债不还,被刘会云告入法院(1986年民执天字第4428号),法院派人到台湾电视公司去扣薪水,台湾电视公司法定代理人石永贵在同年5月14日回答说:该公司“自本(5)月起,停发薪津”,但查该公司与王剑芬订立 委任书,起薪日期明明是1986年5月1日,岂有起薪之日就“停发薪津”之理?经同年5月22日台北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通知,方得知是台湾电视公司与王剑芬“不再续约”了!——起薪之日即“不再续约”,此中文章,不亦怪哉!

  由以上证据,证明台湾省警务处长林永鸿所谓的该王剑芬“已有职业”之说,全是警察头子捏造的,这个外国老女人王剑芬,根本在台湾没有职业!

  何况依内政部规定,外籍人士在台就业,例须经过核准,方可工作,外国人未依规定在台就业,显已侵害本地人就业机会,台湾省警务处非但不为本地人排除侵害,反而以“已有职业”为由,擅自另眼看待,放洋人一马,核与内政部既定政策,背道而驰。台湾省警务处长林永鸿不但将职业无中生有,并且生有以后还擅予合法化,这样糊涂的警察头子,真是颟顸透顶哉!——台湾省警务处长林永鸿显有失职行为,请查明惠复。

  内政部警政署以法院“未宣付驱逐出境”为搪塞

  四、台湾省警务处书函中提到的“法院未裁定驱逐出境”,语焉未详,但到了内政部警政署长罗张手里,却在我逼问之下,胡答乱答起来。警政署书函说:

  依《外人出入国境及居留规则》第11条规定:“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内政部得限令出境。”因《刑法》既已另有驱逐出境之专条,自无本第11条之适用,且本规则系属行政命令,依法自应按法院依《刑法》之判决为准。

  我真奇怪,什么时候警察头子们又重视起法律而不重视起“行政命令”来了?虽然如此,我仍高兴他们这样守法。问题是:如果真如警政署所说,驱逐不驱逐出境,“自应按法院依《刑法》之判决为准”,那么我们就不明白,为什么竟有规定驱逐条款的“行政命令”出现?既然以法院判决为准了,为什么“行政命令”又多此一举?按照《外人出入国境及居留规则》第11条第5款规定,明定外人“违反中华民国法令”者,“内政部得限令出境”,这个外国老女人王剑芬既被判处有期徒刑三月,缓刑三年确定,显有“违反中华民国法令”情形,我在1986年3月25日以申请书致台北县警察局,请依规则限令出境。不料,台北县警察局明知已有“违反中华民国法令”情形,又明知居留期限至1986年10月13日届满,非但不报请内政部核示是否限令出境,反倒擅自核准延长居留期限至1987年5月17日,认事用法,均有违误。虽经我在今年3月5日以申请书致台湾省政府警务处,请予查明承办人员有无图利他人的行为,但警务处来函竟称“与法令规定并无不合”云云,已难辞曲意包庇之嫌。如今警政署来函,更以“因《刑法》既已另有驱逐出境之专条,自无本第11条之适用”说法示人,则更是笑话。若无《外人出入国境及居留规则》第11条“内政部得限令出境”之适用,那么这条文又究何所指?岂非笑话也哉?——内政部警政署长罗张显有失职行为,请查明惠复。

  谁要你斟酌?

  五、按照《外人出入国境及居留规则》第11条第5款规定,明定外人“违反‘中华民国法令’”者,“内政部得限令出境”,由此可见是否限令外人出境,系属内政部的职权,其他机关显然无权斟酌,警察机关自然包括在内。警察机关该做的事,只是据实上报内政部,再由内政部斟酌。但是台北县警察局的姚高桥却该做的不做、不该做的偏做,他非但不据实报请核示,反而以未经法院判决“驱逐出境”为由,核准延长外人王剑芬的居留,这是什么意思?台湾省警务处长林永鸿信中说:

  关于李君检举美籍华侨王剑芬非法居留一案,经据台北县警察局报称:“查王剑芬前因违反国家总动员法,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月,缓刑三年。因法院未裁定驱逐出境,本局已于七十五年4月8日以北警外字第30962号简便行文表答复李敖君在案。复查王剑芬系于七十四年10月14日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申领外侨居留证,效期至七十五年10月13日止。唯七十四年10月21日迁入台北县新店市花园新城花园二路三段21-4号,七十五年10月9日其外侨居留证期满前,已向本局申换,并经依规定予以换发新证,效期至本(76)年5月17日止”。知关锦注,专此奉复。

  林永鸿根据姚高桥的“报称”,说已以“北警外字第30962号简便行文表”答复了我,其实这是搪塞之辞。因为他们都无权斟酌,内政部警政署的书函也未针对此一斟酌权答复。事实上,这一斟酌权理应由警政署报部,警政署也是无权斟酌的。不料,笑话的是,不论从低层警察衙门,还是高层警察衙门,却都越俎代庖,纷纷替上级机关内政部代为斟酌起来,这是绝对胡来的!因为权力根本不在你,谁要你斟酌?——内政部警政署长罗张以下显有失职行为,请查明惠复。

  不更引起国际间的非议吗?

  六、内政部警政署在书函中,更有一段妙文,说:

  本案既经台北地方法院七十四年3月8日刑事判决确定,未宣付驱逐出境,而迄今亦未再发现王剑芬有违法之新事证,如重新予以限令出境,恐将引起国际间对我处理外侨问题之非议。除督属对王剑芬密切予以观察注意外,如有合于限令出境之新事证,敬请随时提供,以便依法处理。

  但是,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什么“新事证”,而是根据旧事证,他们警察机关就尚待处理、就尚未处理完毕。现在追究的,是他们在旧事证上的失职行为,岂容纯以法院判决了事?至于说限令出境“恐将引起国际间对我处理外侨问题之非议”等话,更是怪话。怕“国际间”非议吗?我举外国老男人石田公二事件为例,便见穿帮。1981年,外国老男人石田公二被驱逐出境,列表对照,便形明白:

  警察衙门处理驱逐出境因人而异表

  (一)人别:外国老男人石田公二/外国老女人王剑芬

  (二)犯别:非连续犯/连续犯

  (三)收押:收押/未收押

  (四)被判罪名:妨害《国家总动员法》/妨害《国家总动员法》

  (五)被判徒刑: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三月

  (六)缓刑:两年/三年

  (七)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未驱逐出境

  由此可见:外国老男人石田公二的犯罪情况,虽然判得比外国老女人王剑芬轻(缓刑上相差一年)、虽然行为上也不是连续犯,但在待遇上,却被收押、被驱逐出境,而那个因妨害《国家总动员法》同样被判三个月的外国老女人王剑芬,却照样在台湾逍遥纳福!这样子因人而异的双重标准,岂不更“引起国际间对我处理外侨问题之非议”吗?这又怎么说呢?——内政部警政署长罗张显有失职行为,请查明惠复。

  伯雄先生,看了上面的举证,我想你已充分明白在你属下的警察衙门如何玩法弄权了;我信前所说的这个外国老女人王剑芬一路得台湾警察的另眼看待,老是放她一马,自然也不为无据了。现在就请你就上面六项,给我不搪塞的答复;如你也搪塞,我一定请立法委员公开在立法院质问你,那样你身为主管,就会更难看也。

  李敖 198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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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禁《孙中山研究》的荒谬理由

  ——致颜锦福的信

  锦福兄:

  你端午节送我的粽子,早已吃光,你民意代表如此泽及刁民,非常感佩。吃光粽子后,我托维桢送了我的几本近作给你,维桢说已电话通知你了,你还没去取,可见你对我的书的兴趣,实在不如台北市政府新闻处唐启明处长对我的书的兴趣大——你的外务太多了,大概没有很多时间读书思考了,还是要注意一下才好。

  提到唐启明处长对我的书的兴趣,有一妙事奉告:自国民党宣告解严后,因“戒严法令”不能再用,所以在一直查禁我的书九十二册(世界纪录!)后,未能继续,彼我双方,均感不习惯。拖到9月25日,彼方终于忍耐不住了,突以“最速件”——(76)府新一字第193305号来函,查禁我的《孙中山研究》一书,理由是该书“封面以醒目之标题——“孙中山卖国!”置于国父遗像之上,违反出版法规定”云云。并告诉我违反的是“出版法第32条第2款”。

  查《出版法》第32条第2款的明文是:“触犯或煽动他人触犯妨害公务罪、妨害投票罪或妨害秩序罪者。”孙中山是已死之人,无公务可办、亦无票可自投或投人、更与人间秩序毫不相干,我想来想去,实在怎么也看不出这种法律跟我的书有什么相干,《出版法》竟可这样荒腔走板的解释、运用,岂不太严重了吗?此例一开,《出版法》自可随意用来查禁任何官方讨厌的书了,比戒严法令还圆通自在、无所不包了,这还得了吗?

  我请老兄在市议会开会时,务必代我向许水德市长问一问:请他用他的中文,明确给《出版法》第32条第2款的中文做番答复,请问他如何能把(76)府新一字第193305号来函和第32条第2款牵连在一起?这不但是于法不合的事,甚至已是中文解释的事,中文再魔术化,也衍生不出“孙中山卖国!”五个字是妨害公务、妨害投票或妨害秩序的解释——许水德市长太荒谬了!

  祝

  你好

  大嫂好 并请代候

  长廷兄 代我谢谢他那天请我喝的果汁

  敖之 198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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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新闻局局长邵玉铭的公开信

  玉铭局长先生:

  从1966年我的《孙逸仙和中国西化医学》一书被查禁起,直到今天,二十一年来,我的书,前后被查禁的,共有九十四本,古今中外的作者中,我是被禁书最多的冠军,这样子的作者是古之所无、今之没有的,当然,这样子的政府也是古之所无、今之没有的。前前后后连禁九十四本书的大纪录,正是“吉尼斯世界纪录”的好题材,而为我与政府所共享焉!——在事事“日本第一”的落后下,至少这方面,是“台湾第一”的:在写书方面,有这样写得锲而不舍的作者;在禁书方面,有这样禁得乐此不疲的政府。这种“台湾第一”,不但是第一,还是双料的呢!

  在九十四本书中,其中九十二本都是戒严时期查禁的,戒严时期查禁书,人人都知道是军管下的小动作,其理由与所用法令,都不合于自由民主体制的常规,此所以终有戒严的解除,而以常规体制昭天下也!不料在我庆幸解严后方才两个月,你主管下的台北市政府新闻处,却在短短两星期之内,连番以“最速件”查禁我的《孙中山研究》和《李敖千秋评论丛书》第七十一期《外交·性交·交》两本书,并在市面上大肆搜扣,如临大敌,不禁令我在解严噩梦初醒之际,又重温旧梦矣!——解严云乎哉?

  你主管下的台北市政府新闻处以“最速件”查禁我的书,表面上用的是常规体制下的《出版法》,但在手法上和解释上,却是离奇的、曲解的、不合自由民主精神的。先以查禁扣押《孙中山研究》为例:

  9月25日,台北市政府由“新闻处处长唐启明决行”,以(76)府新一字第193305号“最速件”,行政处分《孙中山研究》一书,罪名是“封面以醒目之标题——‘孙中山卖国!’置于国父遗像上,违反出版法规定”,并蒙见告违反的《出版法》是第32条第2款。查第32条第2款的明文是:“触犯或煽动他人触犯妨害公务罪、妨害投票罪或妨害秩序罪者。”孙中山是已死之人,无公务可办、亦无票可自投或投人、更与人间秩序毫不相干,我想来想去,实在怎么也想不出这种罪名跟我的书有什么相干,因此我在9月30日提出诉愿,指出“原处分书未据就违法之事实,明白认定”“无片纸只字叙明其理由”“请贵局详加审核,迅予将原处分撤销”。耐人寻味的是:9月30日提出诉愿,10月10日的报上,就有了杠上开花的发展——这天《联合报》上登出“涉嫌侮辱国父,李敖被移法办”的消息,说:

  台北市政府新闻处在审查李敖所著《孙中山研究》一书时,认为李敖这本书封面有涉嫌侮辱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先生的情事,乃依妨害秩序罪嫌将“李敖出版社”列为被告移送台北地检处,由检察官郑忠仁侦办。

  看了报纸,我恍然大悟,原来来龙去脉是如此报应不爽的!丝丝相扣是如此耐人寻味的!因果关系是如此立竿见影的!

  因为贵局以(76)闻诉字12487号来函发还我的诉愿书,要我“依法补正,以凭核办”,我决定写这封详细一点的信,作为补正的诉愿,共分四点,惠请答复:

  关于台北市政府新闻处不懂法律部分

  台北市政府新闻处引用《出版法》第32条第2款查禁并扣押《孙中山研究》,并将李敖移送地检处法办,所据《出版法》上罪名,自是呼应《刑法》上的妨害秩序罪。《刑法》第160条明定:

  意图侮辱“中华民国”,而公然损坏、除去或污辱“中华民国”之国徽、国旗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意图侮辱创立中华民国之孙先生,而公然损坏、除去或污辱其遗像者,亦同。

  这条“侮辱国父遗像罪”,本来在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中是没有的,在旧刑法中也是没有的,但是国民党当政后,在1939年6月27日,以“国民政府令”,规定应依侮辱旗章罪处罚。后来鉴于不合罪行法定主义原则,所以干脆列入《刑法》至今。这种“侮辱国父遗像罪”,当然是训政时期法令的遗痕,是现代文明国家所没有的。纵然如此,但在《刑法》上所谓污辱,也是有特定解释的:

  一、照司法院院字第126号解释,要“公然撕毁”遗像才算;

  二、照陈朴生《刑法各论》解释,要以“不洁物变更”遗像才算;

  三、照赵琛《刑法分则实用》解释,要使遗像“变为污秽丑恶”才算;

  四、照孙德耕《增订刑法实用分则编》解释,要使遗像“变更其外观”“涂以秽物”才算;

  五、照梁恒昌《刑法各论》解释,要使遗像“变更外观”“涂以秽物”才算;

  六、照蔡墩铭《刑法各论》解释,要使“遗像之外观已被改变”才算;

  七、照林山田《刑法特论》解释,要使遗像“外观受污”“以秽物或其他颜色涂污”才算;

  ……

  反观《孙中山研究》一书封面,孙中山遗像是好端端的印在那儿,既未“撕毁”、亦未以“不洁物变更”;既未“涂以秽物(大便)”,又未“外观已被改变”“外观受污”。一眼看去,任何懂法律的人,都不会做出台北市政府新闻处那种故入人罪的荒谬解释!台北市政府新闻处的唐启明处长、赵鹏科长能在好端端的孙中山遗像上看到人所未见的苗头,而悍然将书查禁扣押、将人移送法办,这种乱视的视力,未免太有问题了吧?

  关于台北市政府新闻处歪曲事实部分

  《刑法》明定“侮辱国父遗像罪”的成立,要“意图侮辱创立中华民国之孙先生”,要先有意图;蔡墩铭《刑法各论》中论本罪成立的要素,共分六项:

  一、须有污辱国父遗像之故意(意思)。

  二、须有侮辱孙中山先生之意图(目的)。

  三、须有污辱之行为(行为)。

  四、须公然为之(方法)。

  五、须所污辱者为创立中华民国之孙中山先生之遗像(客体)。

  六、须孙中山先生遗像之外观已被改变(结果)。

  反观《孙中山研究》一书封面,右下角有一斜带,上有“孙中山卖国!孙中山爱国?”十个字,但这一斜带,根本不是用来污辱遗像的,而是用来介绍书中《自序》《孙中山与告洋状》《孙中山与卖国大比赛》等文章的,在书刊上加斜带,是一般广告技巧的通例,中外皆然、满街都是,何容台北市政府新闻处大惊小怪?斜带既无对遗像有污辱的“故意”、对孙中山也无污辱的“意图”,“行为”与“方法”上纵想污辱也不构成把“客体”改变的“结果”,又何来什么妨害秩序罪?

  至于斜带上说“孙中山卖国!孙中山爱国?”,在学理上,从蒋廷黻以下,确有这样一说,而为李敖集大成。这种学说的主要铁证是孙中山致日本当道大隈重信、小池张造等密函的被发现,这些最机密文件一一出土,在历史学者眼中,才认为值得研究。这种学术研究,台北市政府新闻处也只有坐视,因为法无处罚“学术自由”的明文,但是故意歪曲斜带内容所指,意图移花接木,则是蒙混生事的希旨承风行为,而要为士林齿冷!一眼看去,任何懂历史的人,都不会发生台北市政府新闻处那种张冠李戴的荒谬剪接!台北市政府新闻处的唐启明处长、赵鹏科长能在好端端的孙中山遗像上看到人所未见的苗头,而悍然将书查禁扣押、将人移送法办,这种斜视的视力,也未免太有问题了吧?

  关于台北市政府新闻处处理有异部分

  二十一年来,台北市政府新闻处在查禁扣押李敖著作上,无役不与,我鉴于这个衙门欺人太甚,自1985年起,决心抽出时间,跟它周旋。先是发生非法查扣的事,我挺身而斗,台北市政府派赵鹏科长等出面,按《国家赔偿协议书》,以七四府赔三字第45185号,赔我新台币6901元(一元部分为罚金),这是前年的事;到了去年,非法查扣又来了,我告到法院,赵鹏科长代表许水德市长出庭多次,现今犹在审理中(七十六年度国字第4号、七十六年上国易字第3号);今年我又为非法查扣告到法院,现正分案中。另外在行政措施上,由于这个衙门采双重标准,也被我逼问得无法狡赖。例如六年前(1981年4月18日)我申请到《千秋评论杂志》执照(局版台志字第2775号)不久,台北市政府就来了七〇府新一字第31031号函,说:“贵社发行人李敖有出版法第11条第3款情事,请于文到一星期内前来办理变更发行人登记手续,否则依法报请行政院新闻局注销登记。”但是萧孟能被我告,也发生了同样情事的时候,台北市政府新闻处却不催他变更。今年3月4日我去信质问,责以为何同样事件,却处理有异。一开始他们答非所问,意图搪塞,经我逼问到底,一封封信写得许水德市长头疼,最后唐启明处长以七十六年5月11日北市新一字第3729号复函,只好承认“本府未去函文星杂志,请其变更发行人登记”。足见我指摘他们采双重标准、专门钳制李敖言论自由属实。

  虽然台北市政府新闻处被我抓到的违法弄权事例特多,但我并不断言这是唐启明处长、赵鹏科长“个人行为”,我怀疑这是以台北市政府新闻处做执行单位的一贯作业中的下游作业,甚至由唐启明处长、赵鹏科长代人受过也未可知、由新闻处代别的衙门受过也未可知。如今在《孙中山研究》一书上又扩大冲突,发生书查禁扣押、人移送法办的事件,我深信更不简单了、更幕后有人了。

  关于想以文字狱制裁李敖部分

  在查禁扣押《孙中山研究》一书以外,我再以行政处分《李敖千秋评论丛书》第七十一期为例:

  10月9日,台北市政府由“新闻处处长唐启明决行”,以(76)府新一字第195260号“最速件”,行政处分《李敖千秋评论丛书》第七十一期《外交·性交·交》一书。罪名是“其所载之《明辨是非,分清敌我,坚持一国两制》一文,违反出版法规定”,并蒙见告违反的《出版法》是第32条第1款,经转准贵局七十六年10月5日(76)铭版四字12309号函核定行政处分,“定期停止发行一年(自中华民国七十六年10月11日起至七十七年10月10日止)并同时扣押其出版品。”

  查《李敖千秋评论丛书》的问世,正因贵局封杀《千秋评论杂志》而起,按《出版法》第36条有“定期停止发行”“撤销登记”等罚则,是钳制“新闻纸类”的致命法宝,但对非“新闻纸类”的“书籍类”,却没有什么作用,因为“书籍类”既非“按期发行”,自然所谓“行政处分”,也就无所施其技。而“新闻纸类”却可来个查禁一年或撤销登记。换句话说:对“书籍类”,处分只能及身而绝,不能延伸;对“新闻纸类”,处分却能断子绝孙,可以延伸。因此,理论上,一个作者,如果能定期(“按期发行”)出书,则在某种形式上,几与杂志无异;虽然在事实上,全世界几乎没有这样多产的作者,能够维持——经年累月的维持——这种写作量。就这样的,《李敖千秋评论丛书》就在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出人不意情况下,“创世纪”一般的出现了“创‘书’记”。六年下来,月月不断、期期不断,这种突破与成绩,又足登“吉尼斯世界纪录”而有余矣!

  过去在戒严时期,警备总部是用戒严时期法令查禁《李敖千秋评论丛书》的,查得得心应手,不愁没罪名;如今戒严解除,你们只能凭《出版法》行政处分,结果心有余而法不足,勉强行之,就闹笑话。这次处分《李敖千秋评论丛书》第七十一期,说是“定期停止发行一年”,但是照《出版法》第40条,凡是“触犯或煽动他人触犯内乱罪外患罪者”,其实只能为“不得超过一年”的停止发行,这样一来,说我提倡“一国两制”而受行政处分,这一处分,有效期间也只是一年耳!一年以后,《李敖千秋评论丛书》第七十一期又可复活,再度提倡“一国两制”矣!这岂非笑话哉?可见这种行政处分,牵强得难以成立,只是硬拿法律,乱套李敖之头而已。

  提到“一国两制”,我想台北市政府新闻处反倒是真正的执行者。回到前面,再以《孙中山研究》为例,《孙中山研究》被查禁扣押,令出台北市政府,但公文只能到“行政院新闻局等有关单位”、到“本府警察局及各分局”、到“本府新闻处”,而到不了平行单位台湾省和高雄市,台湾省政府、高雄市政府都不受约束,所以我的书,可在台北市以外的地方大卖特卖——在台北市构成妨害秩序罪、构成污辱孙中山遗像,但在台湾省各地、在高雄市,却又什么也不构成,请问这不是“一国两制”是什么?由此可见,台北市政府新闻处是什么居心了,这衙门把书查禁扣押、把人移送法办的理由与立场,又多么站不住了。

  这个例子告诉了人们:台北市政府新闻处奉公也好、邀功也罢、公报私仇也行,造成的局面,却是“一国两制”的矛盾,给“中华民国”出了大洋相!虽然公文是“新闻处处长唐启明决行”,但我看不是他一个人决定得了的,这明明是集体想斗垮李敖的文字狱!是对我二十多年来写《蒋介石研究》《蒋介石研究续集》《蒋介石研究三集》《蒋经国研究》等一百多本书的总报复!所用手法之邪门儿,戒严时期警备总部的武人都干不出来,而你们文人却优为之——解严云乎哉?

  现在我以诉愿的形式给贵局,明知你们官官相护,并且政由己出,但我仍愿以诉愿为手段,逼出真相来。整人、关人是你们的事,但写书、出书是我的事,你们不怕清议、不怕历史,我也不怕查禁、不怕坐牢。书被禁了九十四本了,人也坐过七年半两次牢了,什么场面没见面?谁又在乎?只是天下没有白禁的黑书,也没有白坐的黑牢,到头来你们文人比武人还会搞文字狱的内幕,终将曝光于天下,证明所谓解严,根本是一场骗局。你们要丢人现眼、不识大体、腾笑中外,是你们的事,只可惜了“中华民国”这块牌子!

  李敖 198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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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水德请注意

  函(也是“最速件”):1987年10月31日

  受文者:台北市市长许水德。

  主旨:不服对《孙中山研究》一书之行政处分,请依《出版法》解决。

  说明:

  (一)9月25日贵市长行政处分本人所写《孙中山研究》一书,处分书(76)府新一字第193305号“最速件”已收到。原来是该书封面你们看不顺眼也。

  (二)本人特印制该书新封面,新封面以“李敖启事”代用如下:

  李敖启事

  一、台北市政府发出(76)府新一字第193305号处分书,钳制言论自由,诬指本书“封面以醒目之标题——‘孙中山卖国!’置于国父遗像之上,违反出版法规定,应予行政处分”。并将作者移送法办。

  二、本书及作者并未违法,所以一切诉诸法律解决。但为使本书内容得以顺利流传,决定暂行删除孙中山遗像,俾使台北市政府新闻处唐启明处长、赵鹏科长之罗织失其依据。

  三、等法律解决后及国民党政权垮台后,自当向台北市政府要求道歉、惩凶、赔款,并将孙中山遗像移回原位。

  四、为对国民党钳制言论自由有以立即回应,本书除将“孙中山卖国!”字样保留外,特加出《蒋介石研究四集》一册,在封面上加列“蒋介石卖国!”字样,聊还颜色。盖国民党总理、国民党总裁,都有卖国证据可查,封面上印同样字样,两人固一体适用也。

  (三)请依《出版法》第39条“删除禁载”后得“出售及散布”之规定见复,并返还已扣押之出版品,俾可加装新封面上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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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报》傅朝枢先生

  朝枢老兄:

  “李敖专栏”开笔先奉上两篇——《给国民党新闻局长的公开信》和《在齐太史简、在晋董狐笔、在台李敖书》,此两篇主题虽近,内容却各有奇趣、互相发明,请“消受”也。

  所谓“李敖VS孙中山案”,台北地方法院检察处今早开庭,我当庭劝检察官如不能主持正义就请辞职,我并告诉他当年审岳飞的时候,就有法官因良知难安而辞职的,他说他会秉公处理。

  我出了《孙中山研究》再版本,封面有启事如下:

  李敖启事

  一、台北市政府发出(76)府新一字第193305号处分书,钳制言论自由,诬指本书“封面以醒目之标题——‘孙中山卖国!’置于国父遗像之上,违反出版法规定,应予行政处分”。并将作者移送法办。

  二、本书及作者并未违法,所以一切诉诸法律解决。但为使本书内容得以顺利流传,决定暂行删除孙中山遗像,俾使台北市政府新闻处唐启明处长、赵鹏科长之罗织失其依据。

  三、等法律解决后及国民党政权垮台后,自当向台北市政府要求道歉、惩凶、赔款,并将孙中山遗像移回原位。

  四、为对国民党钳制言论自由有以立即回应,本书除将“孙中山卖国!”字样保留外,特加出《蒋介石研究四集》一册,在封面上加列“蒋介石卖国!”字样,聊还颜色。盖国民党总理、国民党总裁,都有卖国证据可查,封面上印同样字样,两人固一体适用也。

  为了同步行动,聊还颜色的《蒋介石研究四集》,也在三天前蒋介石冥寿那天出版了。

  看来除非国民党把李敖给“江南”了,他们怎么整李敖都没效果,但是“江南”李敖也太迟了,我有一百多本书留传青史,一本又一本的在挖他们的臭屁股,他们要挡,也来不及了。即请

  大安

  李敖 198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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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施性忠老哥

  性忠老哥:

  昨天上午法庭作证精彩,昨天下午舍下之会甚快。

  今早电话中你说吴丰山表示他们《自立晚报》不登禁书广告,这话显然是对精明如老哥者欺之以方,事实上,则绝非如此,试举二例以驳之:

  第一例——今年5月8日该报第四版登出“民进”广告,说:“《民进周刊》第十二期堂堂公开上市!”其时该书已是禁书,不但是禁书,其查禁字样,还印在封面上呢!封面上大字印着:“第一版查禁,第二版紧急出击”。当然《自立晚报》可以辩解:该书第二版实际已是偷偷删改本,就是已遵照警总之意,删去第一版中欠妥文字了。但按时间算,这种删改情形,《自立晚报》登出时尚未知情。

  第二例——今年6月21日该报第五版登出《千秋评论》六十八期广告,朋友告诉我说:“《自立晚报》跟你的关系改善啦,他们登起你的广告来了。”我说:“我从没去登广告,我奇怪这广告是怎么来的。”后来侧查之下,才发现是周之鸣自己跑去登的。周之鸣本来是我敌人,后来化敌为友,投稿前来,登出后他没告诉我,自动把该稿“润笔”几千元拿出来,在《自立晚报》上做了广告。《自立晚报》登出广告时候,已是该书被查禁后二十五天(5月27日查禁的),却照登不误。按时间算,这种查禁情形,《自立晚报》登出时理应知情。

  总之,吴丰山也许有别的理由,但若用他告诉老哥的理由,绝对是摆你老哥一道。特此快信附件给老哥拆穿之,以证我们兄弟未易欺也!

  即请

  午安

  姬美好,通文、信丰好

  敖之 1987年11月8日3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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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致施性忠老哥

  性忠老哥:

  小的们回报,说施市长在板桥演讲中,并未代为宣传台下有李先生批蒋著作发售,以致卖书受影响,问是不是施市长摆了我们一道。我骂他们胡说,我说施市长最守信用,他一定是忙中忘了,也许有他的困难。不过以后不要再去了,免得给施市长不方便。

  我也是守信用的,现依夙诺,以售书所得捐出三分之一,请老哥代做善事。

  《自立晚报》方面,因吴丰山此人太令人恶心,我想老哥应该拒收他托老哥转来的败诉赔款,丢还给他,还是由我直接跟《自立晚报》解决——用假执行解决,反倒过瘾、反倒痛快。老哥在狱中时,我本已整过吴丰山一次。今年1月6日下午,我亲赴法院,逼地院民庭派人跟我到《自立晚报》,径入社长室,把吴丰山客厅四壁的四幅烂画都贴上封条,并当面批评了他的taste太差劲, 怎么挂的是这种作品。吴丰山当时奇窘。三天以后(1月9日)他亲来我家道歉,我说你们公开诽谤我,却私下道歉,这是不行的,要公开道歉才算。

  吴丰山他们不敢公开道歉,“知耻近乎勇”,他们如此不够勇于认错,显然对知耻为何物,尚须加强也!

  即请

  午安

  姬美好,通文、信丰好

  敖之 1987年11月12日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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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致施性忠老哥

  性忠老哥:

  昨天电话承告以板桥演讲经过,深感老哥望重南北,令人称快。售书事,经与小的们商议,并转达老哥指示,但他们表示,除非施市长一上台即依诺代为宣扬李先生批蒋之书,否则效果不彰,因群众并不志在买书而志在听演讲赶庙会也。至于老兄指示用大幅海报表明售书所得乃为捐助“无天寺”部分,我个人歉难同意,不瞒老兄说,我是根本反对“圣人以神道设教”的,台湾善庙也好、淫祠也罢,已到处林立,识者已忧其不成体统,现代国家中觇国者自不宜为也(且宜反对者也)。总之,售书之议,就此作罢,不过老哥一片好意,我仍旧深为感谢。

  最近舍下两次之谈,深感老哥对群众,不但能够掌握,并且极为耐得烦,我则全无此种耐心(我对书有耐心,对人无耐心)。基本上,我是书房里的战士,虽不敢说是“将将”的人,至少意在影响将级(高级知识分子)而行吾道者。不过因为我太独行其道、不肯降格媚世,靠书房产品,在此孤岛,亦有大难,尚福(Nicholas Chamfort)说许多书的成功,乃在作者与群众之间有互相吻合的庸俗想法(The success of many books is due to the affinity between the mediocrity of the auther’s idea and those of the public.)。而我本人,却不但不肯吻合,反倒老是犯众怒,其不合时宜也,宜矣!苏东坡一肚皮不合时宜,尚有山水之乐与姨太太之乐,我则全无,想来不但所生非地(非台湾人),且亦非时(非古人)也!

  今早3时起来工作,想到先要写给老哥一封信,以答雅意,特信笔写奉如上。

  即请

  早安

  姬美好,通文、信丰好

  敖之 1987年11月15日晨4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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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直笔”的讨论

  吴相湘致李敖

  敖之兄:

  不相聚谈,忽忽十余年,只偶于报纸见片断有关消息,函询友人均不答复,殆以我们两人都是惹是非人,不愿提及。昨于友人处借到兄新作《孙中山研究》,虽已白内障,仍以一日夜阅完。眼白内障用眼镜及扩大镜不感疲乏,甚奇。兄于是书对湘时有念旧情殷文字,尤使湘感动。回忆三十年前往事,真“当时意气论交人”。大著中第84页云云。以《文星》刊《近代史事论丛》第一、二集早已有文论列,故未再提及。至对罗则以其过分护短,且改篡史料,如《民国百人传》中蒋梦麟传注释言“西潮”英文,中文版内容不同处即其显例。至“孙传”若干处“含糊其辞”实不得已也。湘无有自营出版社,不能随心所欲“直笔”,只能于重要大关键处不放松,同时“孙传”乃汇集中外新出史料成书,其中大陆书尤为台湾多数人所未能见,即海外学术机关亦难齐备。近美国各大图书馆人均论之。又湘对友人愿为出钱印行,不能使其受累。闻“孙传”刊行后,台北亦多不满者。陈少白“纪要”多不可信,近年日人根据当时报纸,反证其与孙初次到神户言行完全不确,邓慕韩更不入流。又孙未见李鸿章,湘于《传记文学》已明确指各说之“无稽”。至大著第299页引汪兄函云各书文字,湘均无从知之。如贵出版社仍有存书,“真相丛书”第二册以后各册亦然,请嘱各检寄一册挂寄来,价款邮费请就近函中研院陶英惠先代付,来件寄“H. H. Wu. Room 205 No. 501 N. CASS Ave. Dinois 60559 USA”。此系“伊州华人安老协会”新公寓,弟七十有五,迁来半年,一切均好,此为近四十年台湾西来留学有成之女士努力向联邦政府争取资助而成。专颂

  文祺

  吴相湘手敬上2/11/87

  李敖致吴相湘

  良善老师:

  隔世十五载,忽奉赐书,极感老师念旧情殷;得知老师福寿康强、著述不辍,极感高兴。

  多年来,我因不肯媚世而张正义,致不为世所容,被伪君子及小人们抵制、诽谤。我性傲气盛而好战,故圣魔之战至今未已,最近因《孙中山研究》被移送法办,高潮戏还在后头,我现已转部分战场到美国,最近《中报》的“李敖专栏”,想已见及。

  老师赐书中说尊著《孙逸仙博士传》、“若干处‘含糊其辞’实不得已也”,原因在“无有自营出版社,不能随心所欲‘直笔’,只能于重要大关键处不放松”“对友人愿为出钱印行,不能使其受累”等话,我深觉未免因小失大。事实上,老师三十多年来的著述,大体说来,虽详赡周博,举世无两,但在史论方面,却一直受国民党史论所限,不能“直笔”,这是老师三十多年著作上的最大缺点。我身为学生,爱真理甚于爱老师,故敢直言也。

  回想老师当年为近代现代史做开路工作,格于文禁,老师身处孤岛,下笔或有不得已之处;但是二十年后垂老投“荒”(其实并不“荒”),老师在弋者所慕不及之处,仍不能大力突破文禁,则身为学生,就不能不为老师惜矣!

  为今之计,我建议老师立刻“随心所欲”的“直笔”起来,重订旧作,并开新猷。一切出版事宜,全部由我服其劳。连《金瓶梅》都在删本以外,另附复原小册行世呢,何况老师三十多年来的著作?老师行年七十有五,补前失而申怨气,此其时矣!

  趁应小姐美行之便,匆匆奉上此信,望老师老去人间之时,为人间留下百尺竿头更进一步的手笔!此祝

  大安

  敖之 1987年11月17日午前

  书七册随信送赠,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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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检察官辞职

  ——致郑忠仁检察官

  忠仁检察官先生:

  本日庭因身体不适,特此请假,证明后补。

  本案祸首只我一人,别无他人。“李敖出版社”虽由王自义出面登记任发行人,但王自义纯粹是人头,她是被我请来出面登记的,实际上,她完全在出版社外面,不负任何责任,也不管任何业务,出书过程事前事后均不参与,当然也全不知情。本案完全和她无关,特此郑重陈明,以免累及无辜。

  我清清楚楚知道国民党政府恨我入骨,想用文字狱整我,所以才有这一由政府移送法办的案子发生,用来想封我的笔。但是,我想结果却适得其反——我已先在海外开辟了“李敖专栏”,用文字向国民党政府展开斗争;同时在台湾也出版专书,隔海唱和不止——这种以色列式的报复方式,每一项都证明给国民党政府看:你们是多么得不偿失,你们太蠢了!

  国民党政府无非想要我坐牢,但我根本不怕坐牢,坐牢对我说来,不过是一次“教育召集”而已,但对国民党政府的立即报复和后遗症,却千百倍于李敖的牢狱之灾,我自然值回票价,又何乐而不为啊!

  由这场文字狱,我要向历史清楚证明:全世界只有国民党政府有这种“侮辱国父遗像”的封建法律;只有李敖敢以身试法,鄙视这种法律,争取言论自由。六十年前胡适说:“上帝我们尚且可以批评,何况国民党与孙中山?”六十年下来,国民党毫不长进,我们又有何选择?

  有选择的,倒是你这位检察官先生,11月5日美国《中报》上登:“开侦查庭时,李敖当庭劝告检察官称,假如不能主持正义,就请辞职,并且指出历史上南宋民族英雄岳飞受审时,就有主审法官因良心难安而告辞职。”我真心盼先生不同流合污,不让司法给政治利用。是流芳、是遗臭,全靠先生智者的一择。

  李敖 198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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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事看认真

  下面两封信,所谈事情都是小事,但从小事中看我自己的认真态度,倒也不无施教作用。“执事敬”是做人的基本美德,有这种基本美德的人,做事不论大小,都不马虎、都不含糊、都勇于负责,这两封信所写的种种,正是这一认真态度的小题大做,有心人读了,一笑而不能置之矣!

  白宫大厦管理委员的公开信兼告各位邻居

  白宫大厦各位管理委员先生:

  昨天上午,管理服务台苏小姐到舍下,出示“白宫大厦管理委员会第十三届第二次委员联席会议”记录,上有除六楼管理委员唐明辉先生、十楼管理委员金通彪先生,其他管理委员的全部签字,苏小姐说要我签字,我拒绝了,我说这样签字对不起大厦各位邻居对我们的信任和委托,也与做人原则和办事章法不合,我不能签!苏小姐又出示上由管理委员崔海鹏、维护委员余武胜等先生首签的“如附表”支票一纸,要我签字,我也拒绝了,因为我查出“如附表”中开支项目竟有贿赂管区派出所的开支,我说这样签字对不起大厦各位邻居对我们的信任和委托,也与做人原则和办事章法不合,并且还公然犯的是《戡乱时期贪污治罪条例》第11条的“行贿罪”,要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十一楼的崔海鹏先生、四楼的余武胜先生他们要犯法,是他们的事,要我签发这种支票,我不能签!不过其中本大厦员工年终奖金等部分,我愿意先私人垫付,免得使穷人过不好年,请你转告新任主任委员包崇珉先生。

  苏小姐走后,中午包崇珉先生跟我通了电话,他说你李先生和我都是搬到白宫大厦的新邻居,这个大厦被老邻居管理成这种样子,如今叫你我这种无辜的人来代他们“擦屁股”,实在令人头痛,务必请你李先生继续帮忙,你辞去新任的主任委员,害得大家选我出来接替你;如今你又要辞去十二楼的代表,千万不要、千万留下来帮帮忙。我说我从被选为主任委员一个多月来,从大厦屋顶到地下室机器房,都逐层研究过,自费拍了照片、自费印成改善报告,希望使大厦沉疴有以诊治,如今竟有少数邻居如此不识大体,我决心不干,但我会贴出“大字报”,向全部九十九户邻居揭发真相,使他们知道谁是大厦的罪人。我说今天苏小姐拿来的会议记录,内容是不妥的、站不住的,我不能同意。包先生说,请李先生把意见先写来。我觉得也好,就决定写这封信。

  一、关于否定上次会议决议部分——上次会议(第一次委员联席会议)在1月21日召开,决议如下:

  (一)中央系统冷暖气废除案业经调查回函显示同意废除的有六十四家,不同意废除的有十三家,站在中间立场的有三家,未回函以同意作废论者有十九家,总共有九十九家,此案经由开会决定取消。

  (二)空调费从七十七年2月起停收。公司管理费从2月起调整为每坪五十元,住家不变。

  (三)电工解雇并发予遣散费,服务人员从七十七年2月起调整待遇。

  (四)花园拟定为停车用地或全部租给水都,以停车位来拟定收费标准。

  (五)安装避雷针和各层楼走道整修由大厦基金支出。

  (六)清洁人员务必做好清洁工作,否则不给承包。

  (七)晚班警卫不可睡觉,并安装电铃,以便快速开门。

  上一决议,业于八天后(1月29日)如往例印发通知给各住户,印发十多天来,除有部分邻居表示对花园处理方式有意见外,未闻各楼代表有任何意见,事实上,也不能有任何意见,因为1月21日通过这些决议时,他们都是在场的群谋佥同者,又何能在印发给各户后,回过头来不认账?不期这次(2月10日)会议中,突有四楼代表余武胜先生厉声宣称,1月21日会议决议无效,因为未经 在场代表签字云云。当时我就告诉这位四楼的余代表,一连两次会议,你都不来出席,四楼住户选你出来代表他们说话,你不出席,未免有负所托。今天你一出席,就讲会议记录无效云云,如果无效,历来白宫大厦都是以这样程序制作会议记录的,就是以各楼代表签到为准,由苏小姐记录印发的,照你这样说,历来的记录都该无效才对,这通吗?内容都是苏小姐凭空伪造的,这通吗?我到白宫大厦做各位邻居,才五个多月,承蒙大家全票选我出来做十二楼代表、做主任委员,才一个多月,大厦并没有完整规章留给我,我当然要尊重大厦不成文的程序,开会的发言、讨论、决议,纵然不能每一句都字字记录在案、签字在案,但做人要讲究诚信原则,做邻居亦如此,这些会议记录,既是开会决议,就不能耍赖不讲诚信原则,事后不认账!我这些话,在场的其他代表都没不认账的反话,但今天做出这种会议记录,其中却有不认账的事实!这是我不能在这种会议记录上签字的第一个理由。

  二、关于出尔反尔愧对邻居部分——本大厦沉疴问题,基本上有二第一是大厦管理上不健全,以致不能防患于未萌之前,例如大厦中渗入餐饮业、理发业,都该在未开业前阻之于外;餐饮业开业后,占花园、占楼梯、高挂招牌、制造脏乱等等,又不能防止于后,以致问题愈来愈严重。第二是大厦设计上出问题,原始设计的外国厂牌(约克厂牌)中央系统冷暖气机,耗电量惊人,问题亦多,需增设国产厂牌(中兴厂牌)代用,因已老旧,效果不彰,一来费用过高;二来维修换修在即,在在又需增列大量管理费,以致住户在管理费上负担,就所享成效比例而言,高于其他大厦,管理费被中央系统冷暖气机吸走,大厦其他维修,就没钱可用,所以大厦没有避雷针、没有对讲机、天花残破、墙壁脏乱……问题也愈来愈严重。我从被推选为主任委员的当天(去年12月30日),就建议“长痛不如短痛”,既然一再增加管理费方法殊非得计,不如以业主投票公决方法,从根本上决定中央系统冷暖气机之存废。我的建议,经在场代表决议提交业主投票决定,投票结果,显示同意废除的占百分之八十五,遂于上次联席会议决定取消中央系统冷暖气机、电工二人解雇并发予遣散费,空调费从1988年2月起停收。公司管理费从2月起调整为每坪五十元,住家不变。不料这次会议中,十一楼代表崔海鹏先生竟否定上次会议电工二人解雇并发予遣散费的决议,提议再“雇电工一名”。我即席表示,我个人住在白宫大厦邻厦——金兰大厦十年,金兰大厦从来没有电工的编制,有问题立刻找水电行可也,何必花冤枉钱?而金兰大厦管理之好,远近闻名。过去白宫大厦养了两名电工,每月薪水两万二,该当班时间,有时却到外面找外快去了,这种钱花得岂不太冤枉?要喝牛奶,去买牛奶就好了,何必养母牛?水电行到处都是,何必养电工?何况上次会议既然决议中央系统冷暖气取消了、电工二人解雇了,并且决议电工年资深的发三个月遣散、年资浅的发二个月遣散了,这一决议,也印发通知给各住户了,今天你又提出雇电工,是什么意思?电工遣散费支票,都由财务委员金通彪先生和我签发了,如今又请电工,将来再发遣散费,我们岂不愧对邻居的信任和委托?邻居辛辛苦苦缴的管理费,我们管理委员岂能这样乱花?我们管理委员,1月21日决议电工解了雇;二十天后再开会,却又要雇起电工来,这样子出尔反尔,岂不是儿戏?这样子通知邻居,邻居会说我们都是反复无常不用心、不敬事的代表,这种玩笑可开不得!我说了这一番话,立即退席为抗议。可是昨天送来会议记录,居然还写“决议:通过”了,这是我不能在这种会议记录上签字的第二个理由。

  三、关于非法决议再雇电工部分——在我即席宣布不愿担任主任委员以后,包崇珉先生当选为新任主任委员,他鉴于诚信原则既不足以规范不认账的委员,因此即席提出所有决议都一一要详载会议记录并由委员签名以示负责的构想。所以这次会议记录,开始打破白宫大厦不成文的程序,由全体签名了。昨天会议记录送来,竟有这样的文字:

  提案四:设总干事一名,雇电工一名。

  投票结果:1.设总干事:赞成的有七票,反对的一票,无意见的三票。2.雇电工:赞成的有五票,反对的零票,无意见的六票。

  决议:通过(按照以后通过之新章程办理)。

  查《白宫大厦管理章程》明定“管理委员会之下设管理员一员”,任务包含“负责全厦管理及住户公约所载事项之日常执行、分配、监督,并管理员工之服务工作”等,现任管理员且正在职,如今提出并通过“设总干事”一案,是否叠床架屋、浪费公帑,暂且不论;但是“雇电工”一案,十一人中,明明只有五票赞成,如何能说是“通过”?不举手,就是反对,这不举手的六票,岂可以“无意见”论?在反对者超过半数、赞成者不足半数情况下,居然把会议记录写为“决议:通过”,这岂非滑天下大稽?又岂非强奸民意?如我也这样草率签了字,我会愧对邻居,并且怀疑我的神智与常识,这是我不能在这种会议记录上签字的第三个理由。

  四、关于非法决议拟定新章程部分——这次会议记录又有这样的文字:

  提案五:重新拟定新章程(说明本大厦原章程大部分着重于空调方面,目前空调废弃拟另订新章程,请崔委员拟定初稿分发各委员先生研究后下次会议时订定之)。

  查“原章程”共五十九行,提到“空调方面”,只有“空调费用之预算,及住户分摊标准之调整与决定”“水电及空调之机械操作、保养及修护”、与“空调等公共设施之修缮及保养等事项”三行字而已,又何来“原章程大部分着重于空调方面”之言?又何来“请崔委员拟定初稿分发”之必要?何况“原章程”开宗明义规定“章程之制定”,要“经大厦住户同意,由委员会整理后制定”,可见“未经大厦住户同意”,崔海鹏委员毫无“拟定初稿分发”的必要与权限,这种搞法,无异目无大厦“宪法”而要擅自“修宪”也,于情于理于法都属不通!又何况“原章程”的问题,不在不能立,而在不能守,如“原章程”明定要“经大厦住户同意”后才能“整理后制定”,但崔海鹏委员等却不守法如此,岂非滑稽?又如“原章程”明定:“经全体住户通过制定住户公约,由各住户签署,共资循守。”“白宫大厦住户公约”又明定:“楼梯及走廊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否则清洁员工或任何邻户,可以代为清弃扫除。”经查大厦第四楼走廊中长年放置大量纸箱等“杂物”,据四楼邻居反映,放置杂物者竟说彼等所为,乃得第四楼代表余武胜委员之同意云云,又岂非滑稽?如今崔海鹏委员、余武胜委员分别荣膺本大厦管理委员、维护委员,鉴于白宫大厦“原章程”“原公约”的法纪荡然,这是我不能在这种会议记录上签字的第四个理由(崔海鹏先生前任白宫大厦维护委员有年,但在我接手之日,大厦却被维护得花园被占、楼梯被占、避雷针已断、对讲机已坏、天花残破、墙壁脏乱……如今他又坦然担任委员,纵邻居无言,崔委员自己亦何以自处乎?)。

  最后复查这次会议记录,对大厦积极财源与整顿方面,轻轻带过,这也是我不能在这种会议记录上签字的理由。查白宫大厦取消中央系统冷暖气后,住户所缴管理费只能应付一般月支,尚不足以支应其他维修,其他沉疴多年之维修,尚需另觅财源。1月21日联席会议决定花园拟定为收费停车用地或出租,以停车位来拟定收费标准,如此大厦收入,足可支应其他维修,减少住户负担,增加住户福利(花园经如此处理,现有花木只减少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均可保留)。

  以上废除中央系统冷暖气和花园拟定为收费停车用地或出租两者,是本大厦联席会议的重要二大决定,少数住户不了解实情,徒以高调相唱,有的说没有中央系统冷暖气机了,会使大厦不高贵,殊不知一个大厦,连避雷针、对讲机都没有,一走进去,天花残破、墙壁脏乱,又何来高贵?有的说“本大厦地下室已有停车场,为何将优美之花园摧毁,于心何忍,百思不解”,殊不知地下室停车场早被国泰买去,而花园满地废物、空盆、污水、水塔、噪音、违建棚等等,又何来不被“摧毁”之“花园”?这些情形,唱高调者又有“心”可“忍”乎?又“百思”可“解”乎?

  我主持下联席会议的决定,乃在于根据事实、正视现实,就本大厦沉疴有以“快刀斩乱麻”式的处理,认为“有主意胜于没主意”,因而有这些令人痛苦但却实际可行的方式,少数住户们不鉴此困境,徒以高调相唱,才是“于心何忍,百思不解”的。唱高调者说为什么不干脆赶走餐饮业、理发业,乃至赶走管理员,另在夜间实行查勤制度,防止管理员睡觉?为什么不这样?为什么不那样?殊不知这些沉疴,几乎每件都发生了六年以上,而我到本大厦做各位邻居,还不到六个月,以六年以上之沉疴,少数住户不明事实与现状,硬要巧妇为无米之炊、硬要代为完成高调项目,这是伪善的!试问六年沉疴,若能排除,在六个月新邻居未到来前,为什么旧邻居不来排除?旧邻居有六年的时间啊!六年来只见管理日坏、残破日深、费用日增、花园日被免费占去……试问哪一样排除了?这才是“于心何忍,百思不解”啊!

  我主持下联席会议的决定,正因为根据事实、正视现实,所以决定是朝实际可行的方式去做。当你无法赶走一个占你花园的邻居,提出办法,逼他付租金而不再免费,这是没办法中的办法,是实际可行的;当你无法赶走一个无家可归的老兵管理员,无法夜里查他的勤,装个电铃吵醒他开门而不再酣睡,这是没办法中的办法,也是实际可行的。……把一个惯坏了六年的小孩子,叫别人立刻管好,这是强人所难;把一个沉疴六年的烂摊子,叫新邻居美轮美奂,这是不近人情。整个大厦的关键在于以壮士断臂的明智,做亡羊补牢的改善。希望各位邻居承认有实际可行的方式的改善,比没有改善拖一天算一天的态度好,也比空唱高调却一事无成好。每坪35-50元管理费的大厦,自然无法跟每坪一百元的大厦相比。如果本大厦每坪管理费可增加到一百元,当然我们可以过管理员穿制服戴白手套、保全公司夜里代为巡逻的瘾,但是,行得通吗?如今我主持下联席会议是在减少住户负担下,使本大厦慢慢复原的,复原的过程也许要有断臂的痛苦,但总比全身糜烂窒碍难行更实际。如今我在联席会议的决议被“中道崩殂”之余,愤而辞职,正所以引起全大厦各位邻居的觉悟与反省,我个人可以任劳,但是绝不任怨,特此在辞掉主任委员和十二楼代表之时,临别赠言。是坐看大厦云起,还是卧任大厦灰灭?全靠各位邻居的明择!

  李敖 1986年2月13日

  致白宫大厦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一封信

  崇珉先生:

  12日我答应写的意见,正在付排,昨天上午就接到你的电话,中午就看到你转来的由余武胜、崔海鹏等委员签名附议的“提案七”,其中重点是:

  一、“李敖先生任内所主持之两次会议记录仍予承认。”

  二、“对因此次会议所引发之争执若有造成李前主任委员为难处,甚表遗憾。”

  三、“恢复聘雇电工一名。”

  四、花园依车位标准出租之议,“就此作罢”。

  “提案七”中虽承认李敖先生的两次会议记录,但“对其决议之内容”,“经讨论表决后”,作成以上三、四两点之“改正”。

  首先,我很感谢你在整个过程中还人清白的努力,但他们签名“甚表遗憾”是不够的,他们应该道歉才成。以四楼代表余武胜为例,他在我主持的两次会议中,从来都有负四楼住户所托,没有出席,一切情况,全不了解。这次出席,居然厉声对过去会议记录不认账,这是什么态度?现在他们签名承认过去会议记录了,如这次承认为真,那么上次不承认就是假,是假就该认错道歉,这样才是大丈夫啊!

  如今把承认过去会议记录作为“提案七”,说“李敖先生任内所主持之两次会议记录仍予承认”,好像是恩典似的,其实根本就不发生不承认问题,白宫大厦的会议记录历来都是这么制作的,又凭什么不承认?自己不谴责自己,反倒把表示我承认你作为睦邻提案之一,这不太可笑了吗?根本就不该发生这一问题啊!大丈夫该为自己无端惹起这一问题自责的,可是,谁又自责了呢?

  既然承认了李敖主持的会议记录,承认那是表决后的“决议”,却“对其决议之内容”,“经讨论表决后”予以“改正”,这又不通了。因为1月21日决议时,在场出席的有你包崇珉委员、有崔海鹏委员、有阮少华委员、有唐龙辉委员、有廖培成委员、有金通彪委员、有林诗义委员、有刘万增委员、有连正武委员,和我本人共十人,如今“提案七”只有余武胜委员、崔海鹏委员等四人附议,请问凭什么说“经讨论表决后”,“改正”以前“决议之内容”,若说是这次会议“讨论表决”了,事实上,当天全无表决之事,当天有“提案一”至“提案六”,根本没有“提案七”。可见“提案七”云云,不但未经多数通过,并且是捏造的会议记录,倒填日期,谎言表决!而余武胜委员、崔海鹏委员等竟在这一捏造的会议记录上签名,这是什么意思?我看若有人告他们伪造文书罪,恐怕有得出庭呢!

  由此可见,“提案七”所谓的“恢复聘雇电工一名”,所谓的花园之议“就此作罢”,没有余武胜委员、崔海鹏委员如意算盘中那么简单!想推翻过去的会议记录吗?想“改正”它们吗?如果不想上法院,还是多加三思吧!

  没人高兴管白宫大厦的烂摊子,但是我既被谬推出救此沉疴,就不愿敷衍了事,这样敷衍,会对不起邻居,也和个人做人态度不合。因此我既出来,就要认真做、负责做。在没出任主任委员前,旧案本来决定大厦要在今年1月起再调高管理费的,我出任后,认为这种徒知增加住户负担、不知开源节流的笨方法,皆非根本之计,因此提出两项措施:

  一、在节流方面,我提出废止中央系统冷暖气办法,得百分之八十五业主公决通过,可见人同此心,只是过去管理委员会委员们太无眼光、太不负责,以至靡费至今,直到李敖出来,才得解决。

  二、在开源方面,我提出废物利用,因粮于“敌”的办法,既然花园已被餐饮业强占泰半,赶不走他们,不如逼他们出租金(一笔付出押租金),把已成废物的花园,变成维修大厦基金。为逼他们出租金,我又提出把花园分割成十个车位的构想,用车位做计算标准,比较客观,使任何人没话说。例如水都餐厅占领花园做通道,面积至少可按三个车位收租;彩色盘餐厅占领花园做棚架,面积至少可按一个车位收租。事实上,他们是不会改为车位的,所以花园不一定全成为车位,就可把目前白白给人占领、白白给人糟蹋的局面解决(纵使全成为车位,仍可保留三分之二的绿荫),比目前这种不死不活任人白白占领糟蹋的局面好多了。如今大厦的维修项目,目前包括①屋顶避雷针②各楼天花板③各楼走道墙壁粉刷④拆掉屋顶已锈铁栏以防下落危险⑤加装屋顶铝栏代用铁栏以防锈及安全⑥各楼走道地毯⑦各楼各户对讲机⑧各楼灭火器⑨各楼照明灯⑩各楼垃圾筒隔板(11)电梯内皮边补嵌等,皆非目前基金所足支付;同时坐视花园被人白白占领糟蹋,也不甘心,因此我才有这一用花园开源的构想,而在1月21日得蒙决议在案。

  如今如果有当日决议者出尔反尔,要推翻前案,只要程序合法,我无所谓,我只要求三点:

  一、必须向住户解释为何我们这些管理委员对邻居这样不负责任?做事这样草率?这样儿戏?这样反复无常?为何二十天前,决议解雇电工;二十天后,又要把电工请回来?大家不是小孩子、又没精神病,要向信任和委托我们的邻居有以合理交代,这样才是人。

  二、庞大的大厦维修开支,不得再以增加住户负担为先决条件。眼看着花园被人强占,不敢去力争、去讨“债”,却回过头来打自己邻居的主意,要住户增资,不客气的说,这是吃里媚外行为,是汉奸性格,我们是看不起的!

  三、花园被人占领糟蹋,如何解决——提出彻底可行的办法解决,请明以教我。否则坐视水都、彩色盘占便宜,何异“图利他人”?我们也是看不起的!

  崇珉兄,你我都是新来白宫大厦的住户,大厦被搞成这副样子,旧管理委员们实在责无可卸,他们如能把大厦管理得好,我们这些新邻居哪有不乐为坐享其成的?谁还愿意多话?可是他们搞不好,如今我们来,又跟我们不合作,这可未免太奇怪了。例如我做主任委员时,旧管理委员崔海鹏先生任维护委员,但却拒绝执行维护委员职务,须维护委员应行指导、审查及签章等事,概行拒绝,经电询崔先生,崔先生答以:“你找我干吗,我不要签字啊!”“你不要找我,你喜欢找谁就找谁!”崔先生如此态度,使本大厦一切改善为之瘫痪,他实在应该自己反省反省。如今他出任你的管理委员了,唉!崇珉兄啊!上帝保佑你罢!

  李敖 1988年2月14日

  附告三点:

  一、不管怎么变化,我绝不再担任大厦的任何职务,包括第十二楼代表在内,务请鉴谅。

  二、我保留到法院告人之权。

  三、我要求我13日的信和这封信,一并随同你们的会议记录分发各住户。我为大厦担任职务,本来就是纯义务性质,所以能为大家省钱的,我都省,过去调查报告是我自费印的、电铃是我送的……这次随会议记录附送我这两封信,当然也全由我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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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李声庭

  声庭先生:

  收到你的信,才知道你一直用十几年前的电话号码和地址与我联络,难怪电话打不通,信件也被退回。足见你已把我视同“今之古人”矣!

  关于重印你的《今之古书》事,去年你说要订正旧作后再新排的,我把影本寄到东海大学,迄今未见回件,不知你订正得怎样了。我对你阐扬自由民主人权等旧作,一直欣赏,只可惜你这十多年来太消极,以致“知名度”日落,报章上、电视上都是三流以下货色的学人在整天胡扯浅盘议论,比起你的旧作,实在不能企及。我一直想印你的旧作,就是不愿它们日久湮没,虽然印出它们,明知要赔钱——现在台湾举岛若狂,任何有价值的作品,都被劣币式书籍驱逐一边,不易生存。举目所及,畅销书籍,满眼都是赚钱、迷信、闺秀、媚世之类,令人讨厌,也令人看不起。书籍的品质堕落至此,真是太可悲了。

  我计划新办一个杂志,内容综合过去《文星》之长,而“百尺竿头”之,你如愿写通俗一点的新作,极为欢迎。总之,吾辈先知先觉,实不愿坐视过去的努力,如今被举岛若狂的浅盘所毁,也不甘坐视无识无知的人乱搞一通也。

  敖之 198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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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李杰四弟

  小杰四弟:

  四十年隔世,忽承徐小姐转来你2月6日在德国写来的信,四十年前的往事,立刻历历如在目前,记得1949年分手时,你还年幼(那时我也只十三岁多),但是你聪明活泼的样子,尤其是那对酷似六叔的大眼睛,炯炯有神,我一直长在记忆之中。

  四十年人世翻天覆地的大变化,“但愿人长久”,几乎已是大家唯一的奢望,我们李家,四十年来,已有多人不在人世,幸存者能有成就者,更为难能,从你信中,得知你目前的成就,非常高兴。

  我们李家在大陆的长辈中,我最怀念六叔。六叔早年投身革命,备历艰险,虽然最后由绚烂归于平淡,但他的一生,十足是一位勇士心路历程的投影,在现代中国的人物中,有他作为“抽样”的地位。我是研究历史的人,我写了上百本书,为各种人物(包括有名的和无名的)判是非、张正义,对六叔,我一直因所知有限,只能写上几行(请看随信附上的《李敖自传与回忆》),每引以为憾。现在我谨提出一个意见:我希望由六叔亲笔写一部自传,由我在台湾或海外替他出版,字数不拘,愈详细愈好,我会接洽出版商,以每十万字两千美金的稿酬为计算标准,聊作代价。我盼望六叔以垂老之年,能够毫无忌讳,细腻而坦白地写出他一生的遭际,从个人浮沉看时代变化、从自己荣枯证国家弱强,我深信这是极有历史意义的记录,希望六叔能立刻执笔。

  徐小姐即将返德,匆匆先奉陈,请即回信。顺祝

  大好并向

  六叔及府上各位请安

  敖哥 198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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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六叔

  六叔:

  收到你5月3日的信。回想上海码头一别,转眼已是四十年,如今在四十年隔世以后,你我两代,能在乱世中幸存,并得重连旧索,从容而为时代留记录,快何如之!

  关于自传体裁,自传写法(历史写法)与小说写法各有不同效果,我的意思还是先出版真人真事真名真照片的自传,作为历史性著作;然后再出版小说,作为文学性著作(稿酬计算标准一样)。不知六叔以为如何?请不要担心自传写法的可读性,所有血泪据实写出,都是感人的史诗。重要的是我给小杰信中所提到的“毫无忌讳”“细腻而坦白”,托尔斯泰的前例,可以参考。

  我们是乱世的幸存者,也是见证者。人间的苦难并非“过去就让它过去”就完了,有这种心态的人,是弱者,也是没有正义感的逃世者。在人间的苦难中,我们虽然未能免于被波及、被牺牲,但是由于我们的顽强和不屈,我们仍有办法使这些遭际化为积极的收场。例如,六叔在长春被围那一幕,这是多么动人的自传!乍看起来,打死饿死那么多人,只不过是过去的事了,但是只要我们去努力,就知道它并没过去,还各有各的不幸,为人间以昭来兹。托尔斯泰说所有家庭幸福皆同但不幸各异,单就长春围城看,便例证无穷。前些日子,彭克立将军到我家来看我,他正是当年守长春的新七军三十八师副师长,兵败被俘后,仍忠贞不贰,抛却妻孥,千辛万苦投奔台湾。可是一到台湾,却被诬通敌下狱,饱受刑求,在狱二十五年后,蒋死始得释放,被安置在老人院中,与难友三十八师一一三团团长曾长云相依为命。后来曾长云死了,彭克立携曾长云骨灰日前返乡(湖南)。临行前我送他一些钱,先是收了,后来被老人院中“指导员”警告,几天后乃又退回。关于他的冤狱,他虽透露一些,但是重要文件,仍不敢拿出,可见“积威约之渐”也。像彭克立这种遭际,岂不正是长春围城“并没过去”的外一章吗?如今新七军军长李鸿中将出狱后中风卧床,不能言语;一一三团团长曾长云上校出狱后衰病侵寻,命丧他乡,只剩彭克立一个“活口”,拄杖携老友骨灰回大陆看女儿(太太已死),这一遭际,岂不太动人了吗?(彭克立出狱后,偷偷打工,存了一点钱,得以有返乡之资。)他临走前还欲说还休,怕别生枝节,不让他成行,我看他走出我家家门,走进电梯的背影,真是百感交集。我觉得彭克立的遭际,该有更积极的收场,如果资料齐全,能为他详细写点东西,该多好!(彭克立与六叔同在长春,立场亦异,但风云际合,偶成交汇,然后各自东西,这也正是小说题材。)

  我给小杰信中强调“从个人浮沉看时代变化、从自己荣枯证国家弱强”,我深信你的自传也好、小说也好,都能表现出这种气魄,而成为新时代的《战争与和平》。

  我们这时代所有的苦难、不幸各异,值得存证的太多了、太多了,希望六叔能大写特写,先写自己的,再寻访后写别人的。苦难是最动人的记录,它们是血泪换来的,理应垂之久远,以张正义、以为存真,兼做“报复”。像老婶鸭绿江(?)铁桥逃难,被后面难民叱责,以至回身扭住欲同归于尽那一幕,我至今记忆犹新,并觉得这种“流民图”,可说不幸各异得中外所无。所有有代表性、抽样性的细部遭际,都值得我们不遗漏、不放过,一一写出,这样才活得窝囊,死得雄奇,想六叔忧患一生,必有同感也。即请

  大安

  老婶及府上各位大好

  小敖 敬上 1988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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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余纪忠

  纪忠先生:

  去年7月4日奉书先生,为贵报未能对老作者谊存公道,有以建言。承蒙先生嘱志信兄转告,谓已通令报社:对任何人之消息与广告,只要不涉诽谤,一律不予歧视。闻之至为感念。不期一年以来,贵报部分同仁,或格于旧例,对我仍封锁照常,想来不无可憾也。

  本月8日贵报副刊刊出雷震及家人照片,此照片为雷震遗孀之一向筠女士所有,专为提供给我编《雷震研究》一书之用,该书于5月5日出版,照片说明明列有向筠名字,以志其真,不期贵报此次翻制,竟不列向筠之名,致为向筠所不谅,怪罪于我。按贵报用李敖出版社图片,意在流传文化,本无须拘泥虚礼,得我同意;但删改应有之说明文字,致伤及第三人之感情,则有未妥矣。

  四年前,为我与萧孟能讼案平衡报导事,曾向志信兄转达微意,承蒙先生转告以一旦水落石出,《中国时报》自当公道处理。顷接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八年前萧孟能告我之事,已确定诬告属实,萧孟能不日即将第三度入狱矣!我回首前尘,特以专信给贵报,请求依《出版法》及中国新闻记者信条刊出,聊补当年名誉受损于万一也。特此奉闻先生,敬烦德便至感。此请双安

  李敖 198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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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来的澄清

  ——李敖致各报信

  执事先生:

  八年前,萧孟能控告李敖侵占的案子,轰动一时,贵报曾一再以巨大篇幅报导;现在八年过去了,真相业已大白,请按照出版法规和中国新闻记者信条惠予刊出此信。

  顷接最高法院1988年度台上字第3360号判决书,确定萧孟能八年前控告李敖的所谓侵占案,乃是一件诬告。如今萧孟能自食诬告之果,被判徒刑,不能易科罚金。

  回想八年前,李敖在众口铄金下被诬,八年来,锲而不舍,以澄清真相,终得最高法院此次刑事判决及先后1983年度台上字第2400号、1983年度台抗字第247号、1984年度台上字第4502号、1984年度台上字第4647号、1982年度台上字第2225号、1984年度台上字第4511号六件民事判决及裁定,获得清白。兹就李敖被诬重点,聊做澄清如下:

  一、三推事竟不承认亲笔字据——在法庭上,李敖拿出萧孟能亲笔写的“字画、书籍、古董及家具等……均系本人移转与李先生以抵偿对其所欠之债务者,应该属李敖先生所有”的字据,以证明萧孟能在诬告。但是三推事却说“应有借据证明其有债权”,否则纵使有萧孟能亲笔字据,也不算数。但萧孟能既然最后以字画等抵债,原来的借据,自然就已返还债务人萧孟能了。三推事责怪李敖提不出借据,试问李敖若提得出,岂不变成一债两还了?难道三推事要李敖同意字画等抵债,又要扣留借据吗?天下可有这样的证据法则吗?可是三推事不管,硬判李敖侵占。

  二、三推事竟不承认科学鉴定——电话乃李敖借给萧孟能的,萧孟能竟告李敖侵占,理由是电信局的申请书是他亲笔填写的。经法院调卷,申请书赫然是李敖弟弟李放笔迹。萧孟能理屈,改口说是李放代他申请的,当时一次申请几个电话,请法院调次一号的申请书,如是李放笔迹,电话就是他的。经法院再调卷,并送请刑事警察局科学鉴定,鉴定结果是前后两张申请书,“非一人所书写”!但三推事竟连这种鉴定报告都不采信,硬判李敖侵占。

  三、三推事竟篡改笔录——三推事说:“据周其新于本院供证确是签付自诉人而非借票。”因而判决“应可认定上引字据为虚伪意思表示而亦以委托关系交付”。但查笔录原文,明明是“借票”而非“签付”,周其新供证如此,三推事竟说“周其新确是签付自诉人而非借票”,法官如此篡改笔录,罗织人罪,真古今所无也。

  四、三推事竟代栽证据——三推事说:“自诉人复因委任被告处理一切事务而于备忘录中列入该支票款。”所谓“备忘录”,其实从未给李敖,萧孟能也提不出给李敖的证据。按萧孟能全部委任共二十三项,为萧孟能书面提出,为李敖所是认,但其中并无代催讨十三张支票的委任,如果有的话,萧孟能为什么不列出?法官如此代栽证据,罗织人罪,真古今所无也!

  五、三推事竟捏造配偶——三推事说李敖把房屋“移转登记与其配偶胡因子”,是大错特错的! “移转登记”是1980年1月10日,胡因子(胡茵梦)成为“配偶”是同年5月6日。三推事为了造成“李敖把房子给了老婆”的伏笔,竟提前四个月使李敖结婚。法官如此捏造配偶,罗织人罪,真古今所无也!

  六、三推事竟歪曲情理——三推事说李敖“主张抵偿之字画中,有自诉人之亡父萧同兹做寿时他人所送之条幅等如附表所列,依之情理,殊无用以抵债者,可证其所辩抵债之不实”。但林紫耀作证时,明明说萧孟能曾以齐白石画一幅向他抵债,画上有黄少谷题字“萧同兹吾兄主持中央社十五周年纪念”,可见世界上并无“纪念性书画不可抵债说”!三推事如此歪曲情理,罗织人罪,真古今所无也!

  虽然三推事造成了李敖的冤狱,但是李敖并没有对司法全盘失望。八年来,先后有陈联欢、谢俊峰、葛浩坡、李文成、陶振声、刘为育、吴敦、叶百修、钟惠臣、杨荣、陈石狮、黄炎成、李琼荫、陈昆辉、刘焕宇、郑有田、陈计男、李锦丰、孙森焱、林耀邦、范秉阁、吕潮泽、林奇福、杨仁寿、马元枢、杨秉钺、陈培基、许枫、李相助、钟日成、施文仁、罗一宇、童有德、廖茂荣、郑汉龙、张祥麟、蔡诗文、蔡锦河、李星石、黄明霈、吴纯、陈正庸、杨贵志、黄雅卿、何惠民、郭柏成、纪俊乾四十八位推事,都曾在不肯草率冤曲李敖上,公正做过审理,特此指出,以表示对司法恢复部分信心。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三推事中的黄剑青,在调升到最高法院后,在证明萧孟能诬告的流程中,也做过对萧孟能不利的判决。也许黄剑青在补救他在高院时对李敖的误判,如果这样,那么司法就更令人鼓舞了。

  李敖 198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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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鸦评论》及其他

  一 吴文亮致李敖

  李敖先生:

  昨晚从这期的《乌鸦评论》里得知您已决定放弃此一每周的正义评论,就一直想提笔告诉您此事不可为。

  二三十年来我都一直关心着您的安危,因为您给我们的实在是太多太多了!值您龙体欠安之时,实不应有此强人所难。但依我个人看法,您纵使由于不甚操累而须减轻工作负担,也不应放弃此一刊物,以下便是您一个忠实的读者的看法,希望您能重做考虑。

  (一)我们国家社会已经是乱得可以了,一个够水准的老百姓已经被这些不伦不类事情,搞得连一点生存的空间都没了。每天触目所及的文字报导全是些不知所言何物,除了每星期五的《乌鸦》及每月一次的“千秋”(但此一杂志往往救不了急),还能撑着告诉人们:咱们的国家与社会并不是那么的低俗。试想您若停了它,我们每星期所盼何事?每天就看国民党及朱高正胡作非为,好像台湾无人似的!我是一个看书选择性蛮高的人(但不是一个读书人!),时下那么多的书及杂志,我也只能接受您的论点。(说真的,三十年来而未曾对您有丝毫的失望可还不多。有时我还自认为比您更了解李敖。)所以在《乌鸦》(手上尚差一、二期,因我看到它时已是第三期了)未出世前,常为您在其他刊物的长期执笔而去买它,但那些都不能和《乌鸦》比,因为空间有限。当我正庆幸每周五可盼望到一点正义的报导去对时下邪风一种打击,您怎可放弃它呢?难道睿智如您看不出《乌鸦》对整个混乱的社会具有的重要性,比您其他的著作更有使命吗?您不觉得它有一种独特的使命感——教育人们什么才是对的。提升我们国家的思想水平!诚如您说的,连朱高正这种货色都能狂飙,还不该教育吗?看他不可一世的样子,我真惭愧身为台湾人!真不晓得自己如何去教育孩子(以前面对着国民党就已够烦了,现在再加上个朱高正,我真怀疑台湾住的都是那种人。我常往国外谈生意总觉得自己不输外国人,但看了这些当道的材料我真要抬不起头了。)。所以请您不要停了这股每周唯一的清风。

  (二)我不清楚您是如何编辑《乌鸦》的,我是建议您的文章改由口述。中国人写字已是够辛苦了,应该可改由口述。如此一来您就不会太操累了!多让别人分劳,不要再伤了身体!我一直相信您是中国人唯一的希望!

  我想上面的看法表达得不够完美,或许还无法让您改变决定,但我还是希望您能问问您的长期订户,他们应会和我一样的看法,到底《乌鸦》是一种随机教育,它的效果是比什么都高的。就像我们做生意的,教职员最好的方法就是碰上了个案再教,那他们是一辈子忘不掉的!

  不管怎么样,您应该考虑一下读者的看法!我个人认为《乌鸦》会比《自由中国》及《文星》来得重要,盼深思!

  最后想请您表达一下对“台湾的未来——何去何从”的看法,这一方面,我极想知道您的看法——您永远会有比别人高超的看法。就像“二二八”,经过您的分析,我们知道错在哪里,悲剧是如何发生的,也才知道如何去安置上一代所留下来的问题,也由此我才更感觉《乌鸦》的重要,您想若失去了它,光让朱高正及国民党去搞,哪天不是又来一个“二二八”,因为一切的根源就在于全民的知识及道德水平啊!盼您能改变决定继续解救苦难的台湾!

  吴文亮 敬上 1989年3月18日

  二 吴文亮再致李敖

  李敖先生:

  (一)希望您的身体较前阵子健朗。前日给您的FAX,期盼您能继续发行《乌鸦》。但还是停了,非常失望!

  (二)得知郑南榕先生壮烈牺牲,极为伤感。整个的知名人物里,除了您以外,我想他是难得的一条汉子。记得我第一次见着您时,就是我去台北地方法院看郑南榕先生出庭应讯,结束时我还和您握了手。如今这条好汉就这样去了,剩下的几乎全是投机客了。真惨!

  (三)今天再度提笔主要是我太看不过去了!您看了今天的报纸了吧?真会令人气死,那些民进党的人是干啥的,堂堂一个伟大的烈士就让他们这么给摧残!一个人要当烈士真还要选对地方呢!看看黄信介、尤清、朱高正及蔡式渊他们说些什么?唉!可怜啊,郑南榕!说到这儿我倒想起您的老师吴俊才(?)似乎告诉过您,那些人实在不值您如此去为他们卖命啊!(大意应是如此吧?)这里头又最让我看不过去的就是朱高正说的,要把他当成一个普通老百姓来处理,莫让民进党太介入,看到这儿,我真怀疑您们台大的水平。试问他们民进党的原则在哪儿?一个人为了言论自由的坚持都牺牲了生命,他们还要划分什么界限,难道言论自由不是他们民进党所应坚持及争取的?郑南榕先生真该再跳起来给他再一次的耳光。想想朱高正曾经为某人的死而落泪,却如此对待自己的战友,而这种人竟然在此会红透半边天,想来我真后悔成为台湾人。

  (四)李先生,您看到了吧,一位如此伟大的烈士都被战友如此摧残,还能希望敌人如何待您呢?真的!要想当烈士还得选对地方,要不还真成为笑话呢!

  (五)话又说回来了,您真不该停了《乌鸦》。有了它最起码每星期还能看到正义的话语。如今就只能看下三烂的人去搞了!您真不觉得《乌鸦》的重要性吗?

  (六)您4月14日的演讲我极想去听您的高见,可否告知何处可取得入场券?演讲前您应该为郑南榕默哀三分钟。

  祝

  身体健康

  弟 吴文亮 敬上 1989年4月8日

  三 吴文亮三致李敖

  李敖先生:

  (一)您真是太客气了,让您在百忙中还抽空给我电话。但话又说回来,这才是我心目中的李先生——那么的伟大但又是那么的谦虚。

  (二)很抱歉,您下午来电话时未能和您好好畅谈,一来是因为您来电话时刚好公司的人都不在,只剩我和日本客人在开会,而另一线的电话又在等我。二来是您的来电,确实让我受宠若惊,说一段故事或许您就会了解您在我心中的地位。记得十几年前当老蒋过世时,很多人都去国父纪念馆凭吊,我就说:“他活着的时候我没见过他,干吗人死了我才去看他。但,这也难说,在这世界上就有一个人,若在他活着时不能看到他;但他若是过世了,我就会去看他。”——就是您了李先生。

  (三)说我了解您,您可能不相信。但若我告诉您,您最伟大的地方在哪里?您可能就答得不比我深入。您最可贵的并不在于您又高深又广博的学问,而是真、善、美的化身。我每次看到别人攻击您,我就在旁边笑,因为我相信全世界的人,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像您一般那么有原则(我想您几乎是从初中一年级开始,就不曾走错一步路,这对全世界的人几乎是不可能的。多少人是浪子回头,而您永远不须回头,因为您不曾错过)。所以我常说:“李敖若得到Nobel Prize还是给他们增加光彩,因为世上能像他一般坚守原则的人,几乎是不可能的!”而这一点也是您的敌人最不容易接受的,因为每个人都会有瑕疵,而您却是如此完美。所以我也常在心里头劝您,不要以您的标准去要求人们,虽然您出之于善意,毕竟您是超人啊!

  (四)对了,我差一点忘记您是最受不了崇拜的。但我想我是不一样的,因为我是不盲目的。我只希望人们和自己能多学您一点,因为要达到您的境界根本是不可能的。另外我也知道您的Weak Point。这也是所有的人都须面临的问题,就是结婚生子,您若维持像其他的人一样的婚姻,我想您多少会不一样的。所以当您和胡小姐解除婚姻时,我一点都不意外,因为唯有独身才能超然。您认为呢?

  (五)希望您不介意我写了这些。最后希望您告诉我4月14日您的演讲会可接受我们送花圈吗?

  祝

  身体健康

  弟 吴文亮 敬上 1989年4月10日

  四 吴文亮四致李敖

  李敖先生:

  您的演讲真是一流的,是我生平仅见的。今日洗耳恭听才真的相信您所言非虚,确实讲话比文章动人。今晚站了两个多小时,有下面感想供您参考。

  (一)我和您一样是属猪的,但差了十二岁。照理说起来我应当比您撑得住这两小时的演讲,可是呢?我实在站得好累。所以我希望您下次能租下国父纪念馆类似的场所,一来每个忠实的听众都能舒服的坐着听您的高见,二来您也确实太累了,连个搁手的讲桌都没有。但看到您演讲的神情及精力,又让我惭愧不已。我想入场券的价钱应不成问题(您可划定部分特区以较高的价钱出售入场券来补足免费区),最主要的是要能容纳更多的人。像今天的场地实在太小了,想必是租不到地方吧!会不会是您低估您的魅力?

  (二)整个演讲的内容,就像您的文章一样句句扣人心弦。尤其最后您谈到我们未来的走向,应要有拿破仑的胸襟去开拓大陆,不要将自己局限于狭小的“台独”,听到这儿我是第一个拍手叫好的。确实!这是我这么多年来一直想问您的,而您指引的大方向,确实是我不曾想到过的。过去的我是这样想的:“台独”并没什么不好,只要让自己在世界的舞台上能扮演一个角色,而不是站不出来的亚细亚孤儿这样就好,总不能让自己什么都不是!像我们常出国做生意的,到了国外真可怜得比一些黑人小国不如,每每进到人家的国境,都须经由特别验照室核对你的签证才能入境,而且整本护照贴满了签证,根本就不是Passport。是的,若没有像您这么伟大的历史家来分析我们的民族使命,我真的不会在乎大陆和我的关系。我常常告诉朋友,我并不否定统一的可行性,但我们应该先将自己站稳定了,才来谈其他的可行性,也就是说我们应将自己视为一大家庭的一分子,一定要先将自己的小家庭弄稳定了,才能去挽救这个摇摇欲坠的家庭。然而今天我了解到了我整个的想法差了些什么,那就是我并没有真正的将祖国的这份亲情放在心上,没有真正的去想我们今天大家所追求的自由民主社会,也是大陆同胞所期望的。我们不是要占有更广阔的领土,而是要让我们所有的中国人都能享有自由民主的生活,进而促进全世界的自由和平,这也许就是做人的应有使命吧!李先生,谢谢您的大方向,但我想您应该谈谈细节,告诉我们政府应如何往前走,我想这点是今天所有的听众都亟欲知道的。

  (三)今天看您如此热心为每位忠实的读者签名留念,直教我感动不已(我真担心您撑不住呢!)。希望您好好照顾自己。

  (四)看到那么多人找令爱签字,我真为她高兴。有位伟大的父亲真不错!

  (五)请施性忠先生(我是新竹人,他弟弟施性平是我学弟)当主持人,我觉得并不相配,很抱歉!我总觉得他的谈吐对象应是一般选民而不是今日的场合。为什么他会说李先生是个怪人,很难相处呢?我总觉得您是最完美的人,何怪之有?最后答客问时,我觉得施先生又犯了时下主持人的毛病,就如台谚说的“乞丐赶庙公”。他应该知道大家是多么的想趁此难得机会,多听听李先生的高见,并不是他的笑话。

  (六)您有很多的朋友,但我发觉大家好像都是在利用您,真正了解您的好像不多。据我知道,好像是邓维桢较了解您。因为我看过您和那么多的朋友相处,几乎他们都是表里不一,处处都防着您的。

  (七)今晚答客问里头,您也强调了教育民众的重要性,而我们是缺乏得很,常让人们无从正确的判断是非。他们总认为不要国民党,只能选择民进党,而您李先生既痛恨国民党,又对民进党失望,叫他们何去何从?其实诚如您说的谁要他们呢?我们要的是一群具有正确判断力的人民,而这群人数的多少,就代表着我们国家的希望。所以话又说回来了,我想李先生的《乌鸦》是最具有此一功能了,所以请您再次的考虑复刊吧!说真的,您的《千秋评论》,还比不上《乌鸦》的重要呢!况且您出口成章,应可委由秘书来完稿。

  最后希望(一)您身体永远健康(二)《乌鸦》早日重现江湖(三)能有机会和您吃顿饭。

  弟 吴文亮 敬上 1989年4月15日凌晨1时

  ps您签名时依您旁边者可是苏荣泉先生?请代问好。

  五 李敖答吴文亮

  文亮老弟:

  本期就你前两次来件作答,并电询可否一并刊出。不料连日来一阵大忙,而老弟第四件已至,只好一并复函。我一生写文多写信少,信少并无骄人之意,只是少而已。此一恶习,老友汪荣祖等多知之,亦不吾怪也。

  《乌鸦评论》告停,实因办周刊类多三十人以上编制,而我则“一脚踢”,苟身体跟不上,即虞脱期,办了二十四期,颇觉贻误他事,如《千秋评论》即受影响。或如老弟所说,周刊最重要,但作为媒体,月出一册者如开风气,亦堪用也。此由《文星》以至Playboy皆为月刊可知也。主要的问题是:举岛若狂、全民俗化、一噢十咻、清音难显。我一生致力于“山水有清音”“浊世有清音”,但清音之下,人益孤立,而社会俗化之速,排山倒海。我个人虽天行有常,但桀亡之世,难收拾也。所以我个人只是力持原则、努力不懈而已,诸葛亮说:成败利钝、非个人之明所能逆睹,我则早就逆睹我李敖一生所为,难大显于当代。我之为文每道耶稣者,以耶稣死时,只孤零零一人,其显乃在身后也。古来凡为先知者,下场都不堪闻,我还算是走运的,得以伏尔泰式文采、财力、风流及恶作剧,聊与俗人不偕于残山剩水间,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绝不默尔,亦不自惜也。

  李敖 1989年4月22日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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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邻居的一封信

  金兰大厦各位邻居:

  自从1977年搬入金兰大厦、成为各位邻居后,十一年来,一直追随大厦管理委员会的一切决议,没迟缴过一块钱,也没多说过一句话,对管理委员会的尊重与睦邻之道的自勉,想蒙邀鉴。

  不料本年管理委员改选,忽然选出我为B座管理委员,因为十一年来,我从未在金兰大厦“出任公职”,实在不习惯,因此写信请辞,也没有出席会议。不料在会议上,各位委员不但不准我辞,反倒不由分说,由“全体委员一致通过公推李敖先生为本届主任委员”,我实在更不敢担任,我更要请辞了。

  我请辞的原因倒不是不热心公益,相反的,正因为太热心,既在其位,应谋其政,反倒为部分邻居所误会。我可以以“在野”一住户不管事,但是一定要我管,我就忍不住要尽责以除积弊。过去在水晶大厦,为了清除三温暖烂摊子,曾和黑社会力争,终于成功;在林肯大厦,为了清除咖啡厅私窑子,也曾和土流氓力争,终于铲除;去年在白宫大厦,为了清除沉疴陋规,也曾和不识大体的部分邻居力争,终于达到主要目的。但是事后我总是辞去不干,因为发现部分邻居那么不识大体,实在没意思。

  正因为前后在水晶大厦、林肯大厦、白宫大厦有过尽责以除积弊的经验,所以我实在不愿过问金兰大厦的事,以免认起真来,与邻居伤和气。

  不料本年4月23日的管理委员会中,在我没出席情况下,全体委员一致通过要我来尽责。会后我还没“接事”呢,积弊就先冒了出来。原来在当天的会议中,由主任委员陈斯禄先生主持,由林文海、张善惠、邹光中、李润海、李大千、林凤梧、许国城、李庆云、吴子衔、陈捷圻各位先生通过,以“(一)扑灭白蚁虫害、(二)全栋楼座总打扫清洁(含安全梯)、(三)全栋油漆经估价(含车库)、(四)电梯车厢地垫换新,需费用每户酌收四千元,不敷数在管理费节余数内补足”达成决议。不期在缴交期限内,竟有不识大体的部分邻居,不肯交付,经再以公告催示,请于5月25日前缴清,仍有C座之四楼(许金川)、十一楼(吴子衔)、十二楼(李丽卿)、十四楼(林世鹏);D座之一楼(107山西面食馆)、三楼(程灝)、十三楼(人在南部)、十四楼(岳翼民);F座之五楼(洪允典)。各户,相应不理。

  按这一每户酌收四千元的决议,并非本届选出的“主任委员李敖先生”所决议,而是“主任委员陈斯禄先生”主持会议下的决议,我根本不在场。如今金兰大厦收不足款项,虽责在不识大体的部分邻居,但是主任委员不能不辞,也就一清二楚。

  我决定不干主任委员,但是金兰大厦积弊,却不得不报告各位,以明原委:

  一、金兰大厦的结构是AB座最大、CD座次之、EF座又次之。因为AB座大,以坪数收管理费最多。以4月份为例,AB座收69662元,CD座收54721元,EF座收51927元。即AB座比CD座多收14941元,比EF座多收17735元。这些多收的一万四千多也好、一万七千多也罢,事实上,都用来贴补到整个大厦的开支里。换句话说,都分别为CD座和EF座每月贴补了不少的钱。

  二、为什么AB座要贴补CD座和EF座?因为CD座和EF座坪数较小,管理费所得,不足以应付开支。以4月份为例,看表即明:

  收入(4月份)/支出/余拙/支出明细数

  座别/管理费/4月份/比较数/新资/电梯保养/电费/公共设施修护/清洁/杂费

  A、B/69662/57994.50/11667.50/32833/8800/8881/1507/4667/1306.50

  C、D/54721/52594.50/2126.50/32833/4400/7881/1507/4667/1307.50

  E、F/51927/52594.50/-667.50/32833/4400/7881/1507/4666/1306.50

  合计/176310/163183.50/84200/17600/24644/4520/14000/3919.50

  从表上看,EF座收入51927元,但支出52594.50元,亏空667.50元,CD座虽有余额2126.50元,但这只是平常月份,一旦年节及大厦其他维修特支,即不敷用。这一不敷,都在AB座每月余额下按月贴补。

  三、有CD座或EF座邻居说,AB座多了一部电梯,理应多出钱,其实电梯电费(早在1976年经关闭电梯一台三个月测验,差额不过每月六百元。住户进入左面电梯,即同时未曾使用右面电梯。电梯虽两部,但个别使用率不及CD座及EF座)与电梯保养,每次均都由AB座管理费中另行专出,并未占CD座与EF座丝毫便宜。

  四、又有邻居说,全栋油漆可以,但不应含他们并未使用的车库在内。殊不知车库使用人每月共缴20550元,其中开支工作津贴2700元,电费2000元,余额15850元,悉数贴补大厦开支。此种贴补,已长达十二年之久,为数之巨,也不知高于油漆费多少倍了。如今置车库使用人十二年来贴补大厦于不问,反倒斤斤计较起油漆费来,天下竟有如此公道,岂不可怪?

  五、此类贴补以外,AB座为撙节开支及调试人事管理,曾在CD座与EF座门庭值班人员均为三人时,把AB座降为二人,以为试行,为时近二年之久。AB座邻居之识大体,于此更得一证。

  六、由此可见,金兰大厦十五年来,年年月月之开支,年年月月都由AB座作没有止境的贴补。AB座为了敦睦邻居、为了识大体,并未不合作,或迭生怨言。如今为了区区四千元的除虫、清洁、油漆、换新等特支,居然遭到CD座与EF座不识大体的部分邻居抵制不缴,窃以为人间公道,义无此理!

  七、试问若十五年前,AB座邻居拒绝如此不公平的贴补,而坚持CD座与EF座应自行按比例提高管理费、全部自行负担该座之开支,则十五年来,AB座省下贴补之款,累积下来,每户又何止区区4000元?也不知多少个4000元了!用累积之款移做除虫、清洁、油漆、换新,则可由AB座请客矣!又何必看CD座与EF座脸色哉?

  八、而金兰大厦管理员待遇不高,不能多加调整,亦拜CD座与EF座邻居累人之赐。十五年来,AB座如省下贴补之款、CD座与EF座如自行按比例提高管理费,则管理员亦将不如今天之清苦矣!

  综上所陈,我在辞职之时,特为建言如下:

  一、AB座应该独自进行除虫、清洁、油漆、换新。并宣布不再贴补CD座与EF座。

  二、CD座与EF座已缴款的邻居,都是好邻居,但是该座既然有不识大体的邻居上下其中,已缴各款,只好退回。

  三、除非CD座与EF座自行救济,达到足额缴付每户4000元及按比例提高每月管理费,AB座只好独行其是,不再视CD座与EF座为大厦同体。

  四、管理员待遇,必须大幅调整。

  李敖 1989年5月31日

  〔后记〕这封信发出后,金兰大厦邻居全体“投降”,最后以皆大欢喜收场。我发表这封信,目的在告诉人们,我李敖做事,不论大小,一律认真以赴。(请参看《千秋评论》第八十四期我的《从小事看认真》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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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沈醉

  沈醉先生:

  直到今天才得写信,这信回得可太迟了,特先告罪。不过此信托以祺兄带上之日,就是先生得见台湾版《军统内幕》成书之时,墨缘深刻如此,自亦少见也。

  附上乔家才先生来信二封,聊见此间对先生之不谅,我除于新版缘起有以辨正外,另当写文再为执言。由乔先生等人之态度,可以想见我在此间印出新版所遭之忌恨。匆匆奉闻,敬请

  大安

  李敖 198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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斥台中一中校长陈继统

  继统先生:

  一、你花公帑委托台中魏华樵律师给我母亲张桂贞女士的“七十八年度樵非字第17号、七十八年10月13日”的挂号信,已经由我代收了。

  二、我母亲现在正在大陆探亲,我已将来信设法转给她,她当然会在合法送达的条件下收件后,赶回台湾跟你法律解决,并且登报声讨你的错误措施。她不是好欺负的老人家,所有台中一中的师生都知道,只有你这种空降而来的教育界小官僚不知道。

  三、在我母亲还没赶回来以前,我先以台中一中老学生的资格,告诉你一些话。

  四、你发律师信赶我母亲及其他五位一中老师搬家。信上说:“一、本律师经上开省立台中一中学校之委托,‘略以本校诸老师,教学优良,斐然有成,惜韶光之不逮,叹法令之所限,必须限龄退休,殊为学校之损失,然前由学校所配借之房屋,亦因诸老师之均因迁离他地,致将该配借之房屋,空洞无人,而本校新进之教师,有眷无舍者,复未能适时配借其居住,形成浪费,影响教学殊深,且已经本校催告,请其迁让等情去后,均未理踩,为此委请贵大律师惠予卓办或先行通知,如逾期仍未掷还,请依法诉追到底,并令其负担诸多裁判费用’,等语前来。二、经查属实,合行代为做第二次之催告,倘仍于十日内未予迁让交还者,当依法予以追诉之。”你的律师信,在事理上和逻辑上,就先闹了笑话。试问什么叫“逾期仍未掷还”?房屋是不动产,又不是皮球,怎么个“掷”法?你连基本的国文程度都不通哟!亏你还是中学校长!

  五、别的“本校诸老师”情况我不清楚,但我母亲方面,却绝无你的律师信所诬指的情事。你说我母亲“迁离他地”,全是胡说八道!我母亲自从1949年住进台中一中宿舍以来,前后达四十年,从未“迁离他地”,至今户口于斯、家具于斯、用品于斯、藏书于斯……何曾“迁离他地”了?你的陈述内容,侜张为幻;你的律师“经查属实”,天方夜谭,你和你的律师,都弄错了也!

  六、按照行政院“台(49)人字第6719号”令,明定退休人员现住宿舍可以续住,目的在“安定退休人员生活”;复按台湾省政府“(58)618府人乙字第50400号”令,退休人员配住之公家宿舍如未“实际居住”应予收回。我母亲自十六年前退休后,一直住在该房屋,唯因她有亲生子女八人,分布台湾南北、美洲东西、大陆白山黑水之间,间有探亲之行,岂非人情之常?探亲期间,岂能以未“实际居住”论?这种解释,岂非蔑视天伦与人伦?谁给你们权利可以这样曲解“实际居住”的定义了?谁又容你们任意派定“迁离他地”的罪名了?难道住进宿舍,就是住进监狱,不得或离?难道偶有星动,就得报告行踪,否则即予催告?一中变成了什么?是学校?还是警察国家的警察局?

  七、回想四十年前,我父亲初到一中执教,全家窝居校方派给之宿舍,每人分不到一块榻榻米。1955年10月1日,《自由中国》第十三卷第七期有陈养吾先生《教师节为教师请命》之文,其中以我父亲李鼎彝先生为例,指出“平日严守岗位,热心教学”,最后却迫于生活困苦,“操劳过度而致疾以死”。我父亲死后,我母亲入一中服务,前后十八年,奉公守法,铁面无私,连台中市长送来的关说礼物都“掷还”大门外,其立身不苟,由此可见一斑。自依法退休后,依法续住宿舍,十六年来,历经一中校长多人,均相安无事,且蒙礼遇,盖历任校长都深知李鼎彝、张桂贞夫妇有大功于一中也!唯独你这莫名其妙的教育界小官僚空降一中以后,竟乖谬丛生,居然无情无义,要跟尽瘁一中的老师们打起官司来了,你这是什么为人师表?他们为一中卖命之时,你这小官僚尚不知身在何处,一中的优良传统,岂容你这样破坏、横行?你在一中花公帑搞校史馆,里面“供奉”施启扬等无耻大员,马屁十足,你知道什么一中校史?我看你知道的,只是马屁而已。

  八、一中“新进之教师”没宿舍住,令人同情,但这种问题,并非赶走区区六户所能解决,而要另寻根本之图。如今无事自扰,无情无义于多年“教学优良,斐然有成”的老师头上,赶人搬家,才真的“影响教学殊深”呢!因为所有的老师,都被你这斯文扫地的家伙弄得心寒了。你是什么为人师表嘛!

  九、我的话,到此为止。反正我已设法通知我母亲。在她由大陆赶返期间、或跟你打官司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在这八十开外的老人家身上,我唯你是问!此信正本寄你,副本寄你律师,并登报“送达”。来件请寄“台北市松江路206号八楼龙云翔律师”及“台北市复兴北路150号十二楼郭鑫生律师”处,我打了二十五年官司了,律师可奉陪的多得很,你看着办好了。

  李敖 1989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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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问《自由时报》

  吴发行人阿明、颜社长文闩先生:

  今早见贵报第二版,登出一篇标题《李揆“鸭子划水”,高!》的报导。其中说:“李焕年轻时曾在东北担任特派员,他和立法院副院长梁肃戎、执政党国大党部副书记长杨公迈都有不错的交情,加上他的太太潘香凝亦是东北籍资深国代,因此一般而言,东北籍国代普遍和李焕熟识。目(日)前,东北籍国代路国华娶媳妇时,李焕夫妇破例到场祝贺。席间,李敖突然出现,并和李焕亲切拥抱,引起现场一阵骚动。”

  看到这种报导,我很困惑,因为我不但早已多年不参加婚丧喜庆,并且讨厌任何婚丧喜庆,我珍惜时间,保持真我,一概不做无谓的、形式的、世俗的应酬。我不但不参加婚丧喜庆,并且与我们东北籍的什么立委、监委、国代之流根本没有来往。不但没来往,我还写文章一再骂他们呢。不但不认识的我要骂,认识的也照骂不误,梁肃戎被我骂得狗血喷头,就是显例。立委石九龄且是我三姐夫石锦博士的爸爸,于我是亲戚、长辈,我也照骂不误。如果真理所在,我因为对方是同乡、是亲长,我就放水,那李敖还叫李敖吗?

  我根本不认识“东北籍国代路国华”及其血亲姻亲,又何从“突然出现”什么婚礼之上?我跟那些失掉白山黑水气魄的东北同乡概不来往,我又神龙首尾皆不见,也许他们根本不认识我,但李焕认识呀,三年前夜幕已垂之时,他还在四维路小店门口喊“李先生”呢,如今在大放光明的喜筵之上,总不会“亲切拥抱”个假货而不自知吧?去问问李焕看他“亲切拥抱”的是李敖吗?

  我一生美女都拥抱不完呢,谁要去拥抱李焕?也许有人以拥抱国民党大员为荣,我却深以这种不实报导为辱。我在报上看到朱高正与李焕拥抱的镜头,都不齿彼等所为,我李敖是什么人,会干贵报所捏造的这种事吗?

  贵报先在副刊上,对我屡次做不实报导与评述,已于《中国新闻记者信条》第1条、第2条、第4条、第5条、第8条、第10条、第11条有亏;亦与《中华民国报业道德规范》第2项、第4项不合,令人厌恶。如今变本加厉,在第二版上又故态复萌,且涉及我生平“只拥抱美女,不拥抱大官”的立身本末、清誉与大节,实在忍不住要写这封信。请即按《出版法》第15条“于接到要求后三日内更正,或登载辩驳书”之规定,惠予一字不改,刊出此信全文,并按同条“更正或辩驳书之登载,其版面应与原文所载者相同”处理。

  李敖 198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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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台北市政府新闻处

  受文者:台北市政府新闻处

  主旨:国民党财阀支持的《自由时报》,在发行人吴阿明、社长颜文闩带头下,侵害他人自由,又悍然不以“更正或辩驳书”方式补救,请依法予以处分。

  说明:

  一、很久没跟贵处打交道了、也没写信质问你们或到法院告你们了。

  二、这次写给你们,依法不得不然。因为按照《出版法》第7条,明定“本法称主管官署者,在中央为行政院新闻局,在地方为省(市)政府及县(市)政府”,由于这是你们主管的业务,非找你们不可。

  三、事情是这样的:国民党财阀支持的《自由时报》,1989年10月28日第二版上,登出一大篇标题《李揆“鸭子划水”,高!》的报导。其中说:“李焕年轻时曾在东北担任特派员,他和立法院副院长梁肃戎、执政党国大党部副书记长杨公迈都有不错的交情,加上他的太太潘香凝亦是东北籍资深国代,因此一般而言,东北籍国代普遍和李焕熟识。目(日)前,东北籍国代路国华娶媳妇时,李焕夫妇破例到场祝贺。席间,李敖突然出现,并和李焕亲切拥抱,引起现场一阵骚动。”

  四、以上报导,涉及我的部分,全非事实、全是造谣。因为我不但早已多年不参加婚丧喜庆,并且讨厌任何婚丧喜庆,我珍惜时间,保持真我,一概不做无谓的、形式的、世俗的应酬。我不但不参加婚丧喜庆,并且与我们东北籍的什么立委、监委、国代之流根本没有来往。不但没来往,我还写文章一再骂他们呢。不但不认识的我要骂,认识的也照骂不误,梁肃戎被我骂得狗血喷头,就是显例。立委石九龄且是我三姐夫石锦博士的爸爸,于我是亲戚、长辈,我也照骂不误。如果真理所在,我因为对方是同乡、是亲长,我就放水,那李敖还叫李敖吗?

  五、我根本不认识“东北籍国代路国华”及其血亲姻亲,又何从“突然出现”什么婚礼之上?我跟那些失掉白山黑水气魄的东北同乡概不来往,我又神龙首尾皆不见,也许他们根本不认识我,但李焕认识呀,三年前夜幕已垂之时,他还在四维路小店门口喊“李先生”呢,如今在大放光明的喜筵之上,总不会“亲切拥抱”个假货而不自知吧?去问问李焕看,他“亲切拥抱”的,是李敖吗?

  六、我一生美女都拥抱不完呢,谁要去拥抱李焕?也许有人(包括以自由为幌子的新闻界人物)以拥抱国民党大员为荣,我却深以这种不实报导为辱。我在报上看到朱高正与李焕拥抱的镜头,都不齿彼等所为,我李敖是什么人,会干《自由时报》所捏造的这种事吗?

  七、自来荣辱标准,因人而异,在奴才眼中,被“张大帅亲手打我一个耳光”、被“蒋总统亲自踢我一脚”,无不引以为荣;但在有人格、有自尊心的人的眼中,无不目为奇耻。所以判例明定:“侮辱人之罪成立与否,应以对于个人在社会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因加害者之举动达于足以毁损其名誉之程度与否以定标准。”(七年上字第187号)李敖为人,几十年来,以孤傲高蹈、戏公卿、弄王侯,“说大人,则藐之”为天下显、为天下倡,如今如《自由时报》所描写,则给人趋炎附势的印象,自对李敖构成诽谤。拉丁文中有innuendo,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引申为“诽谤的释明”,指诽谤语言有明示于外者,亦有隐蓄于内者。后者表面上似无诽谤字眼,但对特定之人说来,适成诽谤,故不能照普通解释。如以“胆怯”说古小兔,非诽谤也,但用以指军人,则构成诽谤;如以“贪财”说蔡万霖,非诽谤也,但用以指会计,则构成诽谤。故斯温德勒教授 (William F. Swindler)说:字面本身无诽谤性的,依各种不同环境而决定其是否具有诽谤性。《自由时报》捏造李敖和李焕亲切拥抱,恰恰因此构成诽谤。

  八、《自由时报》刊出捏造的这种事的当天午后两点,我即以国内快捷邮件台北七支局000384号寄辩驳书给该报,要求该报按《出版法》第15条“于接到要求后三日内更正,或登载辩驳书”之规定,一字不改,刊出全文,并按同条“更正或辩驳书之登载,其版面应与原文所载者相同”处理。

  九、今已时逾三日,该报悍然不理,显已符合《出版法》第38条“不为第十五条之更正或已更正而与登载事项涉及之人或机关要求更正或登载辩驳书之内容不符,经当事人向该主管官署检举,并查明属实者,处五百元以下罚锾”之规定,请予依法处分,并督促其照为刊出,以儆滥用新闻自由并侵害他人自由的《自由时报》。

  十、兹检附《自由时报》该报导影本、李敖质问《自由时报》信影本、国内快捷邮件执据影本。请即依法处分并回复,以便于诉诸法律时,一并附证。

  李敖 198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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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新闻评议会

  受文者:新闻评议会

  主旨:国民党财阀支持的《自由时报》,在发行人吴阿明、社长颜文闩带头下,侵害他人自由,又悍然不以“更正或辩驳书”方式补救,请依贵会所标榜之精神与规定,予以裁定,并于电视“新闻桥”节目上,予以有效谴责。

  说明:

  一、1988年12月份香港《九十年代》月刊有《台湾报纸的“最后黑暗时代”》之文,提到台湾报阀的跋扈,其中有道是:“事实上,几年来台湾的学术界流传甚广的一句话便是:‘批评国民党、民进党都可以,但千万不要批评报纸,尤其是报老板。’”我李敖是第一硬汉,生平不信邪,不但批评国民党,并写《国民党研究》《国民党研究续集》二书;不但批评民进党,并写《民进党研究》一书,真理所在,不管是谁,我都要批评。至于报纸老板,从二十年前告报老板余纪忠、曹圣芬,直告到两年前告吴三连,告都要告呢,何况批评?虽然我正如侯宝林相声所说,“得罪了当权的人”,以致备受封锁、受新闻媒体封锁,但我绝不在乎,还是跟他们干。此一作风,合先叙明。

  二、今天找上贵会,意在测验贵会所标榜的,到底执事诸公能兑现多少,以便张正义而供写作之资。贵会执事诸公多为有头有脸的,但在我笔下,亦少恕词。过去的萧同兹也、黄少谷也、陶百川也、端木恺也、于斌也、张建邦也、梁肃戎也、罗光也、戴炎辉也。……或因乡愿、或因伪善、或因逼母上吊、或因抄袭论文……一一被我揭发;目前的第六届评议委员十一人中,其中一半(孙震、王洪钧、陈奇禄、吴延环、柴松林),且被我“点名批判”过,如今“不是猛龙不过江”,居然拿案送请你们评议,就是要看看你们是否会公正处理。对不公正的人说来,这是难题;但对公事公办的人说来,这也没什么。此一恩怨,也合先叙明。

  三、我请你们评议的事情是这样的:国民党财阀支持的《自由时报》,1989年10月28日第二版上,登出一大篇标题《李揆“鸭子划水”,高!》的报导。其中说:“李焕年轻时曾在东北担任特派员,他和立法院副院长梁肃戎、执政党国大党部副书记长杨公迈都有不错的交情,加上他的太太潘香凝亦是东北籍资深国代,因此一般而言,东北籍国代普遍和李焕熟识。目(日)前,东北籍国代路国华娶媳妇时,李焕夫妇破例到场祝贺。席间,李敖突然出现,并和李焕亲切拥抱,引起现场一阵骚动。”

  四、以上报导,涉及我的部分,全非事实、全是造谣。因为我不但早已多年不参加婚丧喜庆,并且讨厌任何婚丧喜庆,我珍惜时间,保持真我,一概不做无谓的、形式的、世俗的应酬。我不但不参加婚丧喜庆,并且与我们东北籍的什么立委、监委、国代之流根本没有来往。不但没来往,我还写文章一再骂他们呢。不但不认识的我要骂,认识的也照骂不误,梁肃戎被我骂得狗血喷头,就是显例。立委石九龄且是我三姐夫石锦博士的爸爸,于我是亲戚、长辈,我也照骂不误。如果真理所在,我因为对方是同乡、是亲长,我就放水,那李敖还叫李敖吗?

  五、我根本不认识“东北籍国代路国华”及其血亲姻亲,又何从“突然出现”什么婚礼之上?我跟那些失掉白山黑水气魄的东北同乡概不来往,我又神龙首尾皆不见,也许他们根本不认识我,但李焕认识呀,三年前夜幕已垂之时,他还在四维路小店门口喊“李先生”呢,如今在大放光明的喜筵之上,总不会“亲切拥抱”个假货而不自知吧?去问问李焕看,他“亲切拥抱”的,是李敖吗?

  六、我一生美女都拥抱不完呢,谁要去拥抱李焕?也许有人(包括以自由为幌子的新闻界人物)以拥抱国民党大员为荣,我却深以这种不实报导为辱。我在报上看到朱高正与李焕拥抱的镜头,都不齿彼等所为,我李敖是什么人,会干《自由时报》所捏造的这种事吗?

  七、自来荣辱标准,因人而异,在奴才眼中,被“张大帅亲手打我一个耳光”、被“蒋总统亲自踢我一脚”,无不引以为荣;但在有人格、有自尊心的人的眼中,无不目为奇耻。所以判例明定:“侮辱人之罪成立与否,应以对于个人在社会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因加害者之举动达于足以毁损其名誉之程度与否以定标准。”(七年上字第187号)李敖为人,几十年来,以孤傲高蹈、戏公卿、弄王侯,“说大人,则藐之”为天下显、为天下倡,如今如《自由时报》所描写,则给人趋炎附势的印象,自对李敖构成诽谤。拉丁文中有innuendo,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引申为“诽谤的释明”,指诽谤语言有明示于外者,亦有隐蓄于内者。后者表面上似无诽谤字眼,但对特定之人说来,适成诽谤,故不能照普通解释。如以“胆怯”说古小兔,非诽谤也,但用以指军人,则构成诽谤;如以“贪财”说蔡万霖,非诽谤也,但用以指会计,则构成诽谤。故斯温德勒教授 (William F. Swindler)说:字面本身无诽谤性的,依各种不同环境而决定其是否具有诽谤性。《自由时报》捏造李敖和李焕亲切拥抱,恰恰因此构成诽谤。

  八、《自由时报》刊出捏造的这种事的当天午后两点,我即以国内快捷邮件台北七支局000384号寄辩驳书给该报,要求该报按《出版法》第15条“于接到要求后三日内更正,或登载辩驳书”之规定,一字不改,刊出全文,并按同条“更正或辩驳书之登载,其版面应与原文所载者相同”处理。并告诉他们:“贵报先在副刊上,对我屡次做不实报导与评述,已于《中国新闻记者信条》第1条、第 2条、第4条、第5条、第8条、第10条、第11条有亏;亦与《中华民国报业道德规范》第2项、第4项不合,令人厌恶。如今变本加厉,在第二版上又故态复萌,且涉及我生平‘只拥抱美女,不拥抱大官’的立身本末、清誉与大节,实在忍不住要写这封信。”促其反省、补救,但已逾三日,该报悍然不理。

  九、兹检附《自由时报》该报导影本、李敖质问《自由时报》信影本、国内快捷邮件执据影本。请即依贵会所标榜之精神与规定,有效处理;留此千古大案,以存信史也!

  李敖 198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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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致新闻评议会

  受文者:新闻评议会

  主旨:请注意《自由时报》的遁词,及其以改版手法蒙混以为更正的行径。

  说明:

  一、贵会11月9日(78)评六字第78120号函给我的副本(最速件)收到了。贵会给《自由时报》十五天的答辩时间,我也知道了。

  二、我致贵会的信,是11月1日写的,这几天来,有一些变化,特别写来以供参考。

  三、《自由时报》方面,在收到我的辩驳书以后,曾辗转分别托胡慧玲小姐、曾心仪小姐向我“关说”,表示抱歉。我分别告诉她们,何必口头抱歉呢?只要依法登出辩驳书,不就结了?我又告诉她们,1984年《暖流》杂志1月号里,有《雷震日记风波》一文,其中又无知又邪恶的诬指胡虚一先生“在雷震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影印保存”雷震日记,事实上,那一影印,是得到雷震老先生同意的。可是,当胡虚一先生写去辩驳书要他们刊登的时候,他们却悍然不理。后来在一次所谓纪念殷海光先生的学术座谈会上,胡虚一先生上厕所,厕所里碰到《暖流》杂志的负责人司马文武,司马文武乃在一边小便时一边向胡虚一先生道了歉。一个笑话说,张三公开在街上骂了李四,发现骂错了,正好在厕所碰到李四,乃私下向李四道歉。李四说:“我愿你私下在厕所骂我,公开在街上向我道歉。”看到司马文武对胡虚一先生的态度,我想到这种“厕所里的道歉”,其实正是今日新闻从业人员的普遍习性。他们闯了祸、公开伤害了别人,可是总想不要公开道歉,以护其短,这是很不磊落、很不知过能改的态度,我是看不过去的。因此要同他们计较。上次《自立晚报》诽谤了我,吴丰山就来我家登门道歉,我就是不答应,非逼他们依法登报道歉不可。我这一态度,是逼他们尊重《中国新闻记者信条》《中华民国报业道德规范》、也逼他们遵守《出版法》。——以上我对两位小姐的讲话,因与本案有关,并且也与贵会要求新闻界恪守职业道德立场不谋而合,特为表明。

  四、在我寄出致贵会信后五天,《自由时报》社长颜文闩来信,附以所谓更正二份。但细查其所谓更正,全违《出版法》第15条应有之形式与程序,内容与实质亦了无诚意、敷衍搪塞。何况我既寄达辩驳书在先,又何能以此种所谓更正代之?更耐人寻味的是,在我从市面上买到的和订阅的11月1日《自由时报》中,第二版上,都没有更正的那一小块,反倒是颜文闩附寄来的那天第二版上,抽掉了一则新闻的尾部,登出了那一小块。而以《自由时报》的发行量,尚不达改版的气派;纵使改版,也不能改到更正上面也。所以,我有理由怀疑,我看到的更正,是“特制品”,这种忽有忽无若隐若现的更正,真不知善意何在?想当年盛传袁世凯所看到的报纸,都是蒙混他的“特制品”,我不甘做袁世凯,想贵会诸公也不甘做袁世凯,为恐贵会不察,被该报以蒙混之“特制品”前来,以为答辩,特为提醒,并附证据(一、颜文闩来信;二、颜文闩寄来的11月1日《自由时报》第二版;三、市面买到的11月1日《自由时报》第二版;四、李敖写《给颜文闩一个教训》)四件,并请明察。

  五、据宋希濂将军《鹰犬将军》回忆,他遭遇联合报系美国《世界日报》的不实报导,曾有处理经过如下:“我的美国之行,使台湾的特务机关慌了手脚,编造一套荒谬绝伦的谎言。说我在香港挥金似土,手面阔绰。说我在香港行动秘密,甚至说我是奉中共之命到美国去做统战工作的。而且以头版头条新闻刊登在美国出版的《世界日报》上。这种无中生有的毁谤,不仅使我十分气愤,连我的子女也很生气。于是我的二儿子去请教律师。律师明确表示,可以起诉,而且一定能获胜。甚至表示,如果官司打贏了,按规定分钱。如果输了,他分文不取。一开始,由律师写了封信给《世界日报》,要求他们予以更正。该报不仅不更正,反而登出一则消息说:宋希濂辗转来信说明,自称不是来做统战工作的等语。这一来我一家人都更气愤了。于是委托律师向法院正式起诉。由于是民事案件,时间拖了很长。一直到1982年春天,法院才决定日期开庭审理。《世界日报》自知理亏,乃急忙请律师出面,要求调解。由于双方律师都很熟悉,为了使《世界日报》不致破产,也为了息事宁人,最后达成协议,赔偿了我一万五千元美金。消息一经传出,许多侨胞大为称快。”——以上这一案例,因与本案颇多类似,亦附为表明,以证在文明国家案例中,乱加报导于先、又胡刊更正于后,敷衍搪塞,并不能逃于法律上的诉追。

  六、贵会日前为李金龙老先生发布裁定文,并上电视“新闻桥”,针对“闭门家中坐,报上满场飞”的荒谬报导有以谴责。如今李敖“闭门家中坐”,忽焉赶场与李焕拥抱之说,实与李金龙“闭门家中坐”,忽焉赶场向民进党祝贺之说,别无二致,其被中伤一也。特此再函贵会,务请注意及之。

  李敖 1989年11月12日

不自由的自由(wjm_tcy)制作!

吴树民请注意

  一、贵报于今日刊出以“李敖登广告,指出……郑南榕曾揭发林正杰‘恶行’”的报导,只单方面登出对方的,而没登出直接向李敖查证的,有违新闻工作者平衡报导的原则,请即依《中国新闻记者信条》《中华民国报业道德规范》,及《出版法》第15条的规定,一字不改,于原版面登出此辩驳书。

  二、贵报报导说:“林正杰竞选总干事杨祖珺表示,李敖在此时登这则广告,除了想借选举热潮推销书籍外,另一动机可能是要报仇。因为,李敖与林正杰之间曾有一些误会,而李敖亦曾说过,要打击别人,就不能让对方有丝毫喘息的时间。”云云,与事实不符。查李敖从事以出版导向思想这一行,前后达二十五年之久,除两次被国民党下狱期间外,主要时力,尽在于斯。所出各书,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纵桀亡之后,苟涉及知人论世与历史定评,也照出不误,这由我印专书谴责蒋氏父子有十一册之多、跟国民党过不去的书有五十七册之多、被查禁的书有九十六册之多,是乃世界纪录可证。正因为我天行有常,所以我看不起政治人物平时不出书、临到选举才“文化”起来的行径。每次选举中,林正杰等人都大出书特出书,我不知道他们干的,是不是“想借选举热潮推销书籍”,但这样说我,却与我二十五年来的记录不合。至于说“李敖与林正杰之间曾有一些误会”,并无此事。林正杰曾公开写文章说李敖有“侠骨豪情……李敖所写的五十多篇文章,从来没有收过一毛钱稿费”。蔡仁坚也正式写信来,说“您有恩于《前进》”。林正杰《前进》系之有今日,李敖有恩于谁,党外无不知之。林正杰不报恩,反在《前进》上一连诽谤恩人四个月,这岂是“误会”?全世界哪有这么轻松的“误会”?

  至于说我“亦曾说过”的话,我没说过那些话,那些话,我只知类似苏联独裁者斯大林的口吻,我没有那种“气派”。相反的,由于我的厚道,我一生给人“喘息的时间”太多了,多到别人可以羽翼丰满后,反过头来做伊索寓言式的忘恩和反噬,我真愧对斯大林呢!

  三、贵报报导说:“杨祖珺表示,言词激烈的李敖,看似口口声声对抗国民党,事实上却多次分裂党外。她表示,要郑重告诉李敖先生,他这种做法,系意图挑拨林正杰、叶菊兰、张德铭三人间的感情,她希望李先生不要再次破坏民进党的团结。”云云,也与事实不符。查林正杰曾公开写文章,说“与李敖会师之后,联手打击魔鬼,修理传统,制裁恶势力”,并推崇李敖为“党外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反对派血统鉴定师”“反对理论建筑师”,李敖所写“炮口朝内的文章”“在发育中的党外,如果要避免成为类似当前官场的小格局政客,对李敖的文章应多参考,少生气”。可见“分裂党外”之说,连杨祖珺的丈夫都不会同意。至于说“破坏民进党的团结”,更是笑话,民进党如真金不怕火炼,岂怕外人破坏?这种国民党式“破坏团结”的帽子,大可不必朝李敖头上戴。何况真正“破坏民进党的团结”的,恐怕别有其人,在抢该党主席宝座之日,公开用国民党大报媒体,写公开信恶斗姚主席的,岂非党员林正杰乎?若说我“挑拨”了三人“感情”,试问为了“感情”,为何不表现同志爱,让出跑道,让真正该出马的高票当选?自己不能“团结”,反责人以“破坏”,天下公道是非,可颠倒如此乎?此致

  《自立早报》发行人吴树民先生

  李敖 1989年11月29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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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老犹见燕归迟

  玉京医师国手吾兄:

  四十年前我还是中学生,即佩服甲骨文大师尊大人董彦堂先生,庄尚严先生的夫人申佩芬是我父亲学生,由庄尚严先生之介,尊大人不以我为一中学生耳,为我写小词“风片片,雨丝丝,一日相望十二时,奚事春来人不至,花前又见燕归迟”,至今保存。

  年来得识吾兄,又得知吾兄除精于医学外,并泽及甲骨,且愿重写前词,以应我两代佳话之请,特影印尊大人原迹尺寸附上,敬请“父子书法比赛”。没有人有资格做裁判,只是两代光宠集于我之一身,人间奇遇,我恰为证人耳!

  美国大企业家罗氏之子小罗克韦尔(Willard F. Rockwell Jr.)说:“闻道是子不如父,则父子两人必有一人出了毛病。我一生狂热工作,就是要证明我父亲没有毛病。”此言甚逗,看到老兄成绩斐然,益信罗氏之子其言不虚。

  临信之末,写一诗奉赠:

  两代墨迹同一词,

  雨丝风片亦堪拾,

  四十年来花已老,

  花老犹见燕归迟。

  李敖 199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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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傅在峰

  在峰:

  在中台医专的讲演,由于你的细心、周到、设计,使我有了一次难忘的人生经历,陈静芳、廖美翔在车站接我,手持黄夹以为辨识,好像是间谍片的镜头。车上山前,路过那座大关公像,经历尤属壮观。我只是在火车上看到那大关公像多次,万万没想到那天就路过它脚下,并且是突然路过的,抬头一看,原来关老爷赫然在焉。又恐怖又丑陋——在大陆盖庙,绝没有把神像盖在房顶上的,但台湾却随处可见,大概这也算台湾文化之一也,真糟糕之至!台湾的庙宇盖得太丑了,几个月前同老友爬山,看到北投的所谓情人庙,集众丑之大成,简直不忍卒看。我真优虑一旦人民水准提升、审美眼光改进时,这些遍地淫祠可怎么办?包括中正纪念堂在内,要拆起来,可真要大费手脚呢!我建议你在医疗的放射工作以外,不妨百尺竿头,再研究一下强力的“镭射爆破术”(这五个字是我胡诌的),以备他年拆除中正纪念堂等淫祠之需,届时功德无量,定在柏拉图之上,你说是吗?

  送《西医与革命》一册给你,有深意存焉。谢谢你。并请代我谢谢廖美翔、陈静芳和刘瑞琳老师。

  李敖 1990年5月18日

  竹筒饭味道不错。竹筒洗后却已变形,也许是室内吸潮机的功能怪异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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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找台北市政府新闻处的麻烦了!

  受文者:台北市政府新闻处

  主旨:国民党第一党报《中央日报》,在发行人兼社长石永贵带头下,侵害他人自由,又悍然不以“更正或辩驳书”方式补救,请依法予以处分。

  说明:

  一、国民党文化党工头子石永贵,十年前主持《新生报》时,曾刊出“獒犬”漫画,诬蔑李敖;如今升官以后,文化水平并未提升,又重操故技,于本年7月30日,在第十三版不加查证,即刊出以下文字,重施其诬蔑,全文如下:

  佛教徒瞧不起女人?

  24日台视“甄妮会客室”访问李敖先生,他认为他没有瞧不起女人,接着又说真正瞧不起女人的是佛教徒,不知他的论点、证据何在?看了真为全台湾所有的男性佛教徒叫屈。他这样以偏概全,实在是污辱了佛教徒。

  据我观察男性佛教徒不仅对女性彬彬有礼,做先生的更是认真负责。可说将佛法融入家庭、社会生活中,对社会的安定影响是功不可没,怎能说他们瞧不起女人呢?如许水德部长、赵宁博士等都是杰出的佛教徒,对社会影响甚巨。所以请电视传播媒体播出这类节目时能否谨慎,因为它的影响太大了。(凤山刘淑芳)

  二、李敖得知后,即日写定《佛教徒瞧得起女人吗?》,由台北邮政第十六支局,于7月31日清早9时,以国内快捷邮件第000148函件,挂寄该报,要求依《出版法》第15条,一字不改,刊出此辩驳书。

  三、按《出版法》第15条,明定“于接到要求后三日内更正,或登载辩驳书”。今已时逾三日,该报悍然不理,显已符合《出版法》第38条“不为第十五条之更正或已更正而与登载事项涉及之人或机关要求更正或登载辩驳书之内容不符,经当事人向该主管官署检举,并查明属实者,处五百元以下罚锾”之规定,请予依法处分,并督促其照为刊出,以儆滥用新闻自由并侵害他人自由的《中央日报》。

  四、兹检附《中央日报》影本、李敖辩驳书影本、国内快捷邮件执据影本。请即依法处分并回复。九个月前,为了国民党财阀支持的《自由时报》违反上述法条,曾送请贵处处分,贵处官官相护,拖着不办。经李敖公开质问贵处上司吴伯雄市长,贵处才知道利害,即下处分公文。此次贵处如再拖延,李敖一定给黄大洲市长好看,幸勿玩忽为要。

  李敖 199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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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找新闻评议会的麻烦了!

  受文者:新闻评议会

  主旨:国民党第一党报《中央日报》,在发行人兼社长石永贵带头下,侵害他人自由,又悍然不以“更正或辩驳书”方式补救,请依贵会所标榜之精神与规定,予以裁定,并于电视“新闻桥”节目上,予以有效谴责。

  说明:

  一、国民党文化党工头子石永贵,十年前主持《新生报》时,曾刊出“獒犬”漫画,诬蔑李敖;如今升官以后,文化水平并未提升,又重操故技,于本年7月30日,在第十三版不加查证,即刊出《佛教徒瞧不起女人?》文字,诬蔑李敖。

  二、李敖得知后,即日写定《佛教徒瞧得起女人吗?》,由台北邮政第十六支局,于7月31日清早9时,以国内快捷邮件第000148函件,挂寄该报,要求依《出版法》第15条,一字不改,刊出此辩驳书。

  三、按《出版法》第15条,明定“于接到要求后三日内更正,或登载辩驳书”。今已时逾三日,该报悍然不理,显已符合《出版法》第38条“不为第十五条之更正或已更正而与登载事项涉及之人或机关要求更正或登载辩驳书之内容不符,经当事人向该主管官署检举,并查明属实者,处五百元以下罚锾”之规定,并与《中国新闻记者信条》《中华民国报业道德规范》……及人间任何形式之、道德信条与规范不合。

  四、九个月前,以国民党财阀支持的《自由时报》违反上述法条,曾送请贵会评议,贵会虽裁定成立,但未于“新闻桥”节目上播出,固播出与否,不在必然之列,但观诸贵会在李登辉老子李金龙被诬蔑时,即予大力洗刷;于李敖被诬蔑时,却淡化处理,不禁令人有马屁势利之感,贵会主持要员为李登辉之女婿,如此做法,毋乃太徇私乎?

  五、兹检附《中央日报》影本、李敖辩驳书影本、国内快捷邮件执据影本。请即秉公处理为荷。

  李敖 199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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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纬国不妨一看

  宏俊老弟:

  你并没有违反你我之间的协议,即“李敖在《世界论坛报》上,高兴骂谁就骂谁,有百分之百言论自由”。但这次流弹射及蒋纬国,你就承受不住蒋纬国家臣党羽的压力,使协议无法继续。是非所在,我是一言不合都跟朋友反目的人,何况此等大事?我自无法继续为《世界论坛报》写文章了,再写文章,就是我自己违反协议、我自己委屈我的言论自由了。虽然你为德不卒,但我能够谅解你的处境,并对你一向遵守协议的艰苦与大度,感到惊喜。

  我想我会专门出一本揭发蒋纬国臭史的专书,来给他的家臣党羽看,叫他们好好领教一下卫护主子的下场。本来我出版《蒋介石研究》六集、《蒋宋美龄通奸》《蒋经国研究》等书,都以蒋纬国爸妈哥哥为对象,觉得蒋纬国尚不够料,今天他的家臣党羽“爱之适足以害之”如此,我倒真要给他们看看颜色呢!

  十二楼之五的房子,我想收回自用,不想再借给《世界论坛报》了。李放半个多月后即出狱,他已对台湾无所恋,全家移民他去,我将接老太太回来,所以实在需要十二楼之五的房子。这节骨眼上向你收回房子,纯属巧合,你自能够谅解我的处境。即祝

  晚安,并问候

  惠璇,她是我看到的最伟大的太太,跟丈夫上天下地,任劳任怨,在所不辞。

  李敖 1990年9月18日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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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史语所岂可掩护李济、许倬云!

  一 李敖致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所长管东贵

  东贵所长先生:

  上月21日,我用我母亲名义,寄信给贵所买书,原信如下:

  敬启者:

  兹随信汇上三千元,函购贵所出版之《中国上古史专论丛刊》,按照1988年6月贵院出版《中央研究院出版品目录》第406页,上述丛刊,包含

  中国上古史待定稿:第一本——史前部分;第二本——殷商编;第三、四本——西周编

  如在1988年以后至今续有新出版者,一并惠请寄下。

  因不悉定价,所以暂汇三千元,多还少补,敬请查照为荷。此致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

  张桂贞 1990年9月21日

  信及汇票寄出后,不久即遭退回,在原信上,批有以下文字:

  抱歉,中国上古史待定稿因是非卖品,故而不卖。

  在批示以外,又蒙回信一封,原信如下:

  张桂贞:

  很抱歉,如果您要这部《中国上古史》待定稿,烦请来信向我们所长:管东贵先生申请赠送,因这部书只送不卖。

  我收信后,感到很纳闷,乃写此信,向先生质问两点:

  一、你们是所谓“国家最高研究机关”,虽然也是衙门,但基本礼貌与教养,因为有“斯文在兹”的味道,理应比别的衙门像样一点,以垂范式。但是,看到你们用这种态度、这种称呼对待别人,真觉得你们的管理太腐败了。固然贵所的腐败,非一日之腐,早在李济、许倬云当道时即开其端,但是,先生今日既主持贵所,而不能力矫其弊,自然出了问题,也就责无旁贷。

  二、贵所既公开出版《中国上古史专论丛刊》,为什么是“非卖品”,而要规定向先生“申请赠送”?查此种所谓学术研究著作,并非见不得人之机密文件,究竟有何必要与根据,要花公家钱,却不让公家因发售而有以回收?为何贵所其他出版品却对外发售?查这一专论丛刊的计划,前由许倬云主持,耗费公帑年复一年,但迄未按进度成书,此在《王世杰日记》中,迭有烦言。拟请先生惠予答复此中内情与稽迟原委,以免人言啧啧,咸谓先生或在包庇许倬云也。此请

  大安

  李敖 1990年10月1日

  附告:我决定透过立委与舆论,公开查明许倬云主持此上古史计划之弊情。先生答复,务请据实细告,不值得为其所浼也。

  二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所长管东贵答李敖

  敖兄惠鉴:

  10月1日惠函,敬悉。关于购买上古史待定稿,本所经办人回函未尽应有礼貌事,已交事务单位查明。系经办人(中学程度)未循行政程序,擅自对外回函,既欠应有礼貌,又未署发函人姓名,殊欠妥当。今该员已受申斥,请惠谅。

  关于上古史待定稿何以系非卖品。此事来由弟也不知,唯知自始(十多年前)即如此。或因该书之出版费用系由某基金会资助,有承诺之故。唯其真正原因恐只有当时负责人李济之先生知之。

  专此敬复。顺颂

  著安

  弟 东贵 上 1990年10月9日

  三 李敖的感想

  管东贵所长的答书中,关于上古史计划部分,是闪躲的、不负责的。

  第一、他说所以成为非卖品的原因,十多年前即如此,“来由弟也不知”。但他既接任为所长,托词“不知”而李规管随,则就无异赞同此一规定。赞同又举不出理由来而托词“不知”了事,这是闪躲的、不负责的态度。

  第二、所谓“或因该书之出版费用系由某基金会资助,有承诺之故”,也是站不住的推测。因为该书书名页上明写是由“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中国上古史编辑委员会编刊”,书名页背后明写“本专论之撰述承中华教育文化基金会董事会创议并予支持特此志谢”,则基金会乃堂堂支持推广学术的团体,并非“某”得见不了人,更非“某”得把钱乱花,印出书来却禁止公开发行者。何况该基金会也只是“经济协助”而已,出的只是稿费。该书的真正编刊,还是动员了“在王院长指示下”的“历史语言研究所同人”,这在“1971年4月18日”中国上古史编辑委员会的《〈中国上古史〉编辑计划的缘起及其进行的过程》一文中,早已言之綦详。史语所既是拿公帑的机关,岂可花公帑养人编书印书却对外有不得发行“承诺”之理?管东贵所长不知彻查此事,反倒敷衍为答,这是闪躲的、不负责的态度。

  第三、照中央研究院出版《中央研究院出版品目录》第406页,《中国上古史待定稿》有第一本《史前部分》、第二本《殷商编》、第三、四本《西周编》均已出书,但坊间有《西周史》者,为国民党同路人许倬云所著,早于六年前由联经出版事业公司公开出售,精装三百二十元、平装二百八十元,书前有许倬云自撰之《前言》,其中指出:“二十年前,王雪艇(世杰)先生及李济之师倡议修撰《中国上古史论文集》,由作者受命襄赞。该书经营甚久,集稿也很辛苦,但至今不得正式出版。今兹本书出版,一则纪念玄伯师、彦堂师、济之师三位先生,再则也求稍赎未能终始雪公交下任务之罪愆。”由此可见,《西周史》早已公开“黄鱼两吃”,卖到联合报系出版机构赚钞票了——该正式出版的书,竟迟迟二十年拿钱不办事、印出不准卖、压住不准动;却另谋管道,私自出版,图利报阀和自己,这是什么意思?管东贵所长不知追究此弊,反倒不闻不问,配合执行外卖内不卖“阴谋”,这是闪躲的、不负责的态度。

  我现在公布以上三点,请管东贵所长公开答复。

  199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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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而不展,还叫什么书展?

  函:1990年12月24日

  件别:最速件

  受文者:行政院新闻局、国父纪念馆、台湾商务印书馆

  副本收受者:台湾省政府、高雄市政府、高雄市中正文化中心、台中市文化中心

  主旨:警告贵局等勿在李敖著作《蒋宋美龄通奸》《共产党李登辉》《施启扬要红包》三书上动手脚,除将三书恢复参展于书架上外,并向李敖及本社书面谢罪。

  说明:

  一、由行政院新闻局主办、国父纪念馆协办、台湾商务印书馆筹办之“中华民国七十九年度全国图书展览”,首在台北展出后,经查李敖著作《蒋宋美龄通奸》《共产党李登辉》《施启扬要红包》三书在书架上方一展出,即因贵局等工作人员在新闻局长邵玉铭主持下,以谄媚权贵,暗中将三书取下,并不通知参展单位及读者,意图瞒天过海。

  二、查上列三书,均列于“参加书清单”中且经筹办单位盖印签收无误;复将书名刊于“图书目录”中,且在现场酌收目录成本费供应读者,三书之具有充分并合法上架权利,不容置疑。

  三、复按贵局等印制之《中华民国七十九年度全国图书展览参展办法》第6条,明定“参展图书之内容,由参展单位自行检查,凡有违背法令或违反善良风俗者,自行负责”,足证对参加图书,你们并无审核权,亦无暗中偷天换日之权。

  四、今贵局等竟对合乎参展办法且未经政府查禁之上列三书,暗动手脚,此种动作,显然下流卑鄙,且有违诚信原则。书而不展,还叫什么书展?特以此函提出警告,除收信之日立即恢复参展于书架上外,并向李敖及本社书面谢罪。

  李敖出版社

  (本函由李敖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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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做台北落荒人,应做云南望乡鬼

  大姐:

  你和姐夫等来台湾探亲,我十分盼望,细节已由小八夫妇洽接,唯一关键是国民党政府示人以不广,坚持来台者必须放弃共产党员身份,本来执行此一规定,不无眼开眼闭之处,不料一些在野人士,为了政治斗争,故意以告发方法,给国民党小鞋穿,告发之下,来台者不得不“落荒而逃”。1990年11月30日台北《自立早报》以“共党身份遭揭发,顾方舟落荒而逃”为标题,报导如下:

  北京协和医科大学校长顾方舟,应台湾医学会邀请,正正式式、风风光光来到台湾,不意他的共产党员身份被人刻意揭发,台湾高检署被迫依法严办,顾方舟也被迫仓皇离台,检方最后以“技术性”方式结案,但表面上仍表示要继续追查。

  身兼北京协和医科大学校长、中国医学科学院院长的顾方舟,是大陆医界龙头,也是共产党员,15日应台湾医学会之邀来台,分赴台北、高雄等地参观访问,原定29日离台。顾方舟偕妻来台,邀请单位虽明知顾方舟是共产党员,但为面子问题,及顾返回北京后的种种顾忌,特以默许方式,没让他的身份曝光。

  但目前台大医院为顾方舟举办的研讨会时,立委陈昭南查出他的身份,媒体获知派记者逼问他,他才坦承“我是共产党员”。同一天,高检署得知消息,乃说明将以叛乱罪嫌侦办此案。

  但高检署没有立即采取法律行动,直到28日才函请境管局限制顾方舟出境。而顾方舟夫妇早在26日下午5时,由台湾医学会“护送”搭机离台。高检署“放走”顾方舟,表面上理由充足,因为顾在台湾的行程,是预定到29日离境,而高检署28日函知境管局,理论上说得过去。事实上,检方绝不承认、也不否认限制离境和顾方舟已出境是巧合、还是安排。

  你和姐夫,同样是大陆医学界有头有脸人士,再加上国民党恨我入骨,所以一旦来台,各种麻烦,恐怕更多。共产党员身份,固然不一定终身以之,但为国民党的荒谬规定而定去取,未免太不值得,国民党又算老几?

  我的好友王翼樟(小痴)因病就医三军总医院,误于庸医,致形同植物人。王太太宣中仪女士鉴于台湾医疗环境无补于王先生,乃亲赴大陆,遍访名医,拜师去学,回来以治丈夫,其伟大可想!目前王先生离境困难,得以排除,王太太决定组成四人小组,亲“抬”王先生赴昆明中医院就治,后天清早即成行。因你们住昆明,特烦代为指点照料,感同身受,自不待言。

  老太自昆明返台北,大有白居易《新丰折臂翁》诗中“从兹始免征云南”之慨!本来是“应做云南望乡鬼”的,如今重走台北敦化南路红砖之上,意气风发,不似八十老妇。两个月前,我的四个朋友,都在一月之间,死了八十老娘,我笑谓老太:“别人的妈跟你同岁,都死了,你有何感想?”老太笑答曰:“我身体好得很呢!我跟你一起死!”

  托王太太带上日本鬼子SONY CCD - F380 Video 8 Handycam,是我送你们的小礼物。即请你和姐夫和小朋友们全家大好

  敖之 199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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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云应继魏忠贤”

  荣祖兄:

  寄上《章太炎研究》清样及校样。除图片和序由我处理外,

  一、请重定次序并示目录。

  二、请重看一遍,如有修改,清样部分,请别写另纸之上;校样部分,可径写三校稿之上(清样部分,都已在“千秋”刊出过)。

  大作出版稽迟,罪全在我。只缘日理万机夜理一鸡,结果缓急之处,定有失调,老兄知我极深,必不吾怪也。2月27日我创办《求是报》,每日一大张(四版),美洲版当亦同日出刊(由加州方面“起义”),此一爆炸性消息,必定使善仪讶异得三声尖叫。你们的稿件,自为企盼。

  1936年6月27日《北洋画报》有“沐”写“章太炎性喜谩骂”一则,内容是:

  章太炎致力革命,本亦孙中山之信徒,但于容共之役,则深致不满。故当孙灵厝碧云寺之时,尝作一挽联云:“举国尽苏俄,赤化不如陈独秀。满朝皆义子,碧云应继魏忠贤。”盖魏忠贤之墓,正在碧云寺之后,故以相比。但亦有甚牵强者:如挽伍廷芳云:“一夜白髭须,幸有东皋公救驾;千秋留骨殖,不用西门庆化钱。”则徒以伍有火葬之遗嘱,又因《水浒》中潘金莲毒死武大后,为灭迹故,将尸身焚化,即以相比;徒好游戏谩骂,实属拟于不伦。

  其中说魏忠贤之墓在碧云寺之后,倒是我前所未闻的。虽然此二联我早在三十年前就能背诵,但寺后有此新解,则赖此文方得知。旧学得新知增益,为之一快。匆祝

  你们小两口儿大好

  敖之 1991年1月10日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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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敦义请勿“有屁一同”

  敦义市长学弟大鉴:

  12月24日,由李敖出版社致函贵高雄市政府及高雄市中正文化中心,主旨是此次“中华民国七十九年度全国图书展览”中台北方面,已被动手脚,暗中取下我写的《蒋宋美龄通奸》《共产党李登辉》《施启扬要红包》三书,不予展出,悍然违反行政院新闻局以下自定的规定,因此由李敖出版社致函警告。由于致函时高雄方面尚未展出,所以只用副本寄高雄,先示预告之意。

  不期在高雄展出后,果然不出所料,据我难友高雄市民刘辰旦先生调查并存证,高雄方面,也和台北“有屁一同”(同拍国民党权贵宋美龄、李登辉、施启扬马屁),照动手脚不误。

  查贵高雄市政府,前因悍然违法动我的书手脚,被我逮住,提出国家赔偿,业经贵府道歉、惩凶、赔款在案(1987年5月9日)。如今又故态复萌,其严重性,有甚于四年前者。因为当时毕竟还是戒严时期,如今已是解严假相弥漫之日,贵衙门倒行逆施,其丢人现眼,自更腾笑中外。特写此信,对学弟专予警告,除将三书恢复参展于书架上外,并向我及李敖出版社书面谢罪。否则吾弟及贵衙将永无宁日,你的小平头也将愈搔愈短了。

  学兄 李敖 199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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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是秋后

  左弧先生:

  尊作《台湾政府专欺弱者》一文,拟在《求是报》刊出,多谢。

  国民党政府欺人太甚,蒋家三代死后,其余孽犹奉神主以欺苍生,前造所谓叛乱案,共达两万九千四百零七件,至今无一件平反或救济,比诸共产党在“文革”后,把冤案、假案、错案大力平反和救济来,差人远矣。即使对张学良、孙立人,也只是象征性“祝寿”了事,不敢追究蒋家逼人迫害真相,国民党政府自李登辉以下,小鼻子小眼睛的小局面,于此可见一斑。

  我们为今之计,就是要跟他们没完没了,绝对要“个案详追”,追个水落石出。至少留下文字记录,存此信史,以遗其臭于万年,使他们休想做了坏了,还想一手以遮天下。

  我个人在这方面的努力,自出书、办杂志以后,再快速每日出报,以“短促突击”态度,整天跟他们算账。共产党是“秋后算账”,我却“天天是秋后”,人生快意恩仇,莫过于此!

  即请

  大好

  李敖 1991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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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辅大女学生

  新庄辅仁大学女生来信二封,第一封全文是:

  李敖先生大鉴:

  收信愉快!《求是报》是我读过最“精彩”的报纸,每天的三点不露,我的眼睛都不会漏过,仔细欣赏之余,渐渐发觉,我乃是一年轻女子,每天观看美女之余,不免感到可惜,在男女平等的社会中,应让我们也可以调剂一番,有欣赏到俊男三点不露的机会,以示公平。

  相信主持正义的李先生,一定能送我们女性读者,这样一份“令人心花怒放”的礼物。

  愿

  好

  爱男生的女生 上

  第二封全文是:

  李敖先生大鉴:

  《求是报》毋庸是出类拔萃的一份报纸,不但见解精辟,不落俗套,就连相当于其他报纸副刊的“三点不露”,更是每天调剂身心的圣品。

  吾乃一年轻女子,客观地说,二十出头未肯言老,当我沉溺于张张妖娆的哺乳动物不可自拔时,除了惭愧之余,不免期待李叔叔以平常心视人类之肉体,必然以平常心看待男女平等之关系。也就是说,一份言论开放的报纸也必然追求平等之境界。所以,我可否建议,一三五大家来欣赏令人亢奋的女性曲线,二四六也让俊男们展现雄伟壮硕的男性胴体,而星期假日,男女一起跃然于纸上,不是更符合《易经》阴阳调和的境界吗?女性同为血肉之躯(如果大家以前不知道,那我现在告诉您了),“性”之事非男独有,女亦享之。

  公平、公正、公开向为李先生您不遗余力追求的目标,那么公平一事能否在“三点不露”展现?在此先为李先生伸张女性权力,代众天下女子致最崇高的敬意。

  好

  一位正常女子 敬上

  我收信后,答书如下:

  ①承告《求是报》美女之余,殊乏俊男图片,有违男女平等铁则,命两体均担,以示公平,所说极是。

  ②此类有违男女平等铁则,在先进国亦曾发生,不过彼国中女子,不甘雌伏,有办Playgirl式杂志专刊男性裸照以为平等者,和我同岁的明星毕雷诺斯就曾是模特儿之一。但是效果不彰。不过在台湾绝无可能,因为国民党新闻局长邵氏绝对不准。唯一办法是你们组成突击队,突击邵氏之家,把他按住,任他哇哇大哭,也要强拍裸照,由我刊出。如此邵氏一朝沦落,羞惭难当,自然无脸再查禁别人了。

  ③兹为表示忏悔与诚意,《求是报》自当接受劝告,酌为刊登男性裸照,俾利“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共同奋斗”。

  ④唯男性裸照,至为欠缺,纵邵玉铭裸照照来,五短身材,亦为丑类,有何好看?除了招来退报之祸外,殊非佳事。为《求是报》销路计,盼贵突击队转道马英九家,按住小马哥,任他挤眉弄眼,也要强拍裸照,由《求是报》刊出,效果自当非凡。拜托拜托。

  ⑤目前为救急计,只好自我牺牲,只刊出我的半身裸照一张、胡森(海珊)哥全身裸照一张,以答雅命。

  顺此祝好,并致感谢。

  李敖 199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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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胡虚一老兄书

  虚一老兄:

  今晚3点,得暇看老兄的信,开头一段,说

  我写此信给兄,不是乞兄将弟信发表于《求是报》上,以资炫耀,请兄大可不必对弟作“汝投稿以五百字为限,否则不作处理”之规定。(想兄初办“万岁”书刊之际,蒙邀撰稿,不仅无任何限制规定,且要弟尽量多写,不拘字数,大有“韩信用兵,多多益善”之概!而今几何,前后情况,真是不可同日而语矣。语云: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风水轮流转,世俗人情跟着变。自“万岁”创刊,到《求是报》问世,流年不过七载有余,七年之时移势变,对兄之主编书刊之影响,要亦可谓大矣!)

  这段话说得太重,且语含讥讽,不似老兄或正人君子处世之道,请容我解释之:

  七年前老兄来信述住程积宽处种种苦况,例如在煤气行地下室“水牢”中栖一枝、吃饭时没坐的空间只好站着等等,我亲访老兄后,代老兄在大厦之顶谋一住处,一楼一底,一住七年至今,我每月所付租房之代价,亦在万元以上。至于装电话、买冰箱等等,一体伺候,犹其余事。对待过去只在殷先生处见过一面之老兄,如此照顾,虽不敢云优厚,但环看老兄所有交游中,有友如此者,亦云鲜矣!至于每月付数千元给老兄至今未断,虽不敢云丰,但环看老兄唯一收入只是辅导会老兵一点救济金,足见每月所奉,亦老兄生活之资,老兄交游虽多贤达之士,未闻有以月敬也。至于老兄赴大陆探亲,我酌赠台币以壮行色,供老兄在大陆修坟行孝、送钱睦亲、买金戒指贻友等等,亦不无小补。我李敖在艰苦中照顾老友,颇有一二,然身受照顾既多且久至今未断者,敢说老兄第一。今犹不足以满老兄之意,实深自愧。所以在老兄转述正人君子们责怪老兄为何依附李敖之言时,我开玩笑说:“你该这样回答他们:‘只要你们待我有李敖一半好,我就弃暗投明啦! ’”老兄但知此为敖之戏言,可曾体贴一下此言中之苦乎?

  当然,老兄赖老友照顾,亦不愿白受,奋勇作文,以抵润笔,我自知之。但我所理解者,老兄大作,似只能限于个人经历部分。老兄因义受难,七年黑狱,经历可贵,故我主动邀稿,“尽量多写,不拘字数,”宁繁毋略,以存史料,唯写得啰嗦无比,被读者来信骂死,我亦受之而不辞。老兄另一经历是与雷震关系,我亦主动邀稿,不料五雷灌顶,一发不可收拾,至今积稿盈尺,用不胜用,亦不足以当老兄雅望也!至于老兄个人经历以外稿件,坦白说来,能用者实在寥寥,我常笑“胡老师在大专教过英文文法,竟不知文法中的省略法”,老兄文字,见解良窳姑不论,啰啰嗦嗦已是独迈今人,改不胜改,登不胜登,拒之老兄心痛,受之小弟头痛,故不情之请,以五百字为限。对作者而言,此种规定,实为无礼,但老兄可曾自省一下、体贴体贴老友苦境乎?

  我常笑谓:“胡老师在大厦楼顶,闲云野鹤,不知我们老朋友在外谋生多么辛苦、在外打头阵多么艰苦。我真羡慕胡老师,因为他交到李敖这种够义气的朋友。”但胡老师自己呢?胡老师明知敖之需要一套《自由中国》合订本时,虽自己有两套,未闻割一套之爱,以赠敖之也;胡老师明知敖之负债累累,所付利息不赀,虽自己领得二十万战士授田代金,未闻问问敖之需要运用应急否也……然这些行径,无一可称为贤者之累,盖老兄志在春雨楼头,不屑为人间小事计较也!

  我李敖一生待人不薄,待朋友尤厚,今老兄受我之待多年而不辞,竟反而有“风水轮流转,世俗人情跟着变”等惊人伤人之语,我听了实在惊心伤心,故在百忙之中,匆写此信,向老兄抗议。深盼老兄能在闲云野鹤中,体贴体贴朋友之苦,勿令朋友有“做人亦大难、做胡老师之友亦大难”之叹,则死亦瞑目矣!

  信手写来,已一小时,刺刺做小气之言,殊为无趣。交友下场如此,亦足为忧患人生,增一见识。今得老兄身教手教,使我顿开孤陋,知正人君子对人有甚于负义小人者,子夜思之,未免自笑!即请

  虚一老兄早安

  敖之 1991年5月7日

  附录

  所谓“送礼”、所谓“修坟”(胡虚一)

  敖之老兄:

  在蒙赠阅之《李敖千秋评论丛书》第一〇二册上,读到我兄《时闻杂写》大文内,有专段评责弟回大陆探亲“除大送其礼外,还为亲人修新坟”之不是。古人有“闻过则喜”教言,弟心至为向往。至于兄笑我的话:“你在台湾一穷二白,要朋友照顾才能生活。我们有否安葬之地,都不可知;还花朋友送的钱,大修祖坟,这可太妙了。”更使我大感惶愧!

  记得前年5月底,大陆探亲返台后,曾向我兄报告大陆探亲之行时,并说到因为离别家乡垂四十年,所谓“少小离家老大回”,故对各处骨肉亲人,略为各赠薄金(尤其诸从未谋面之新生代晚辈亲人),权做“鹅毛意思”的见面礼;以及由亲人陪伴到四十年未去的先人祖坟山扫墓,决定将先父母两坟合冢立碑等情,皆属无法避俗的不得已而为之的事。今读大文专段评责之言:所谓“大送其礼”,所谓“为亲人修新坟”,所谓“还花朋友送的钱,大修祖坟”等语,窃觉不免言过其实(弟虽长育华容小康世家,但从无纨绔子弟轻浮虚骄恶习。尤其抗战后期四年,家乡陷敌,十三岁便只身在穷乡僻野之学校过流亡学生生活,在饱受穷苦艰困之下,更养成刻苦耐劳、逆来顺受的安贫守穷精神,绝不敢有“打肿脸充胖子”之虚荣骄气也。以此我前年去大陆探亲,旅次途中,尽量不以“台湾同胞”姿态出现,免被大陆同胞误会我是“多金台湾同胞”也。凡此我的家人乡人可为我作证。我曾由两位晚辈亲人伴游长沙、北京等地,都由亲人安排住在最省钱的招待所。在北京便住的以铺位计价的大房间,每铺每天人民币十五元,三人每天合计人民币四十五元,和许多旅游北京长城的“探亲台湾同胞”住一天要外汇券一百十几到两百的大宾馆房间相比,则我这名“台湾同胞”真是寒碜之至了。惟我的亲人却对我不以“台湾同胞”有钱人自居的情形,深表敬佩,连招待所同住大房间内的大陆旅客,知我来自台湾,见我俭朴如此,亦表称许。在北京最为“奢侈的一次花费”,是和表侄两人花了人民币九元,坐三轮车逛北京市大街,因为公车电车和地铁都拥挤,我们挤进公车内,无法看清北京市容街景。故我决定花“巨资”坐一趟长程三轮车,好好浏览一番。原想坐马车的,但两人坐马车耗资太贵,便放弃了)。

  容有再向我兄略加陈诉之必要:

  一、所谓“大送其礼”,我何敢如此!因我到大陆的探亲费用,由兄、殷太太、陈宏正兄、家嫂等乡亲赠金,及辅导会资助钱,合有不到七万元新台币,再加上我在邮局的一点存款四万多元,总计只有新台币十万元多一点点。这十万多一点点钱,除掉旅途往返,到长沙、北京游览,到江苏探望姐姐甥女一家等开支,我回台湾手中尚余约一千元美金外,其余的钱,实在不许我大胆要“大送其礼”。但对久别之各家手足骨肉至亲故旧,各赠薄金,以表“礼轻仁义重”的寸心,或亦不失为做人之正道。而且我的手足骨肉亲人,各家合起来,人便很多,如何能“大送其礼”呢?且亦为我的财力所不许。总之,我在江苏泰州和华容老家各处家人亲人之赠金薄礼,实在只是“聊表意思”而已(像我有位年近九十的老表姐王福莲,她是我二姑母的独女,以前一直住在尼庵里礼佛修行,中共到后,尼庵被没收,她被迫参加生产工作,到退休后,依其婆家晚辈生活。我由家人陪伴去拜候她时,用信封封了一百元外汇券送给她买点心吃,她是我姑母之女,和我也属血缘至亲。1949年春我去上学时,她五十岁不到,我前年回去看她,她快九十岁了,我送一百元外汇券给她买点心吃,似说不上是“大送其礼”了。此外我也代已死台湾的同母兄去探望其尚在人世的黄家兄姐诸侄辈亲人。自然也要代亡兄“千里送鹅毛”一番。)

  二、再说所谓“为亲人修新坟”,所谓“还花朋友送的钱,大修祖坟”云云,似更有对兄申说之必要。盖“还花朋友的钱”一语,自有承我兄赠金的钱在内也。其实我在老家探亲时,照乡俗礼数,我不得不从俗由家人陪伴到祖坟山,为先人扫墓一番。我没有“为亲人修新墓”,只是把分散在别处之先母遗骨(中共土改实施所谓田园化运动时,先母墓被工作人员移动,其骨骸被人和其他墓的骨骸混放在一大墓内,等家人知悉,已无法辨清。我那次回去上坟山扫墓,家人和我商谈此事后,大家决定将先母遗照旧物权做遗骸,合葬于先父墓内,并立碑以为纪念),和坟山上先父墓合冢而已。当时我因返台限期将近,无时在家乡亲办父母合冢之事,乃留下美金两百元,交由家人代我办妥此事。至于“大修祖坟”,更是没有的事。盖我家坟山,除墓田收归国有外,我家先人坟山,并无损坏,且家人每年清明都去扫墓培坟的,不需我用朋友的赠金去“大修祖坟”也。这点务请我兄明鉴是幸!

  弟 胡虚一 敬拜上 1990年3月21日清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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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叶菊兰的公开信

  ——林正杰又“背信毁诺”了!

  菊兰:

  这月1日《求是报》登出我上月29日写给彭明敏先生的信,其中有一段提到上月23日你来看我的事。我写道:“叶菊兰是优秀的女性,小女儿十二岁郑竹梅极可爱。日前《求是报》登出曾心仪的稿,使她颇感委屈。她深知我登该文并无恶意。我劝她做完这次立委,不要再搞政治了,以她那么优秀,搞别的比搞政治值得。她说了一些做立委后的见闻,听来深感民进党和国民党一样不是东西。这次民进党退出立法院,她说她好高兴,以为可以再也不要回立法院开没有意义的会了。我说你先别高兴,别人才忍不住不回去呢!忘恩负义的政客林正杰就是第一个。她听了我的铁口直断,笑不出来了。以她那么优秀的女性,整天陷身民进党的杂碎之中,太可惜了。所以我要一再劝她。”

  写这段信后只不过十二天,我铁口直断的先知本领百分之百准确证实了!今天上午,林正杰果然是“第一个”忍不住要回立法院的小政客了!——离开立法院时,冠冕堂皇宣示的理由,无一不在,可是林正杰呢?却快速“背信毁诺”了!

  六年前,南榕写《“言行不一”的林正杰我们不必支持他》,提到:

  四年前,以“只当一届市议员”做竞选口号的林正杰,今年背信毁诺,又宣布“竞选蝉联”了。

  从“只当一届”到“再当一届”,从“宁为党外”到“不要党外”,从“拥护李敖”到“践踏李敖”,我们终于发现这个曾自称“吃台湾米长大的外省囝仔”,原来是那么不单纯,那么不可爱,那么言行不一!

  可见“背信毁诺”之事,在林正杰而言,已是家常便饭!我劝此后,你羞与此人为伍,以继续贯彻“郑南榕精神”。此祝

  进步

  竹梅及伯父母均请问好

  敖之 1991年5月10日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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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的讨论

  一 李敖致释昭慧

  昭慧女史:

  今晚报社吕小姐转告,说有自称陈妙秋律师来电话,自称已受你委任,要控告《求是报》中与你辩论问题的作者,并嘱交出作者住址等。吕小姐答以按新闻编辑常规,报社方面,愿转达来件,转达后双方自可直接打交道,希望陈律师来一书面函件,以便转达。不料陈律师不但拒绝,并说不交出就要告发行人云。

  我向吕小姐说:按《律师法》第34条,律师不得挑唆诉讼。释昭慧要告的是骂她的作者,并没要告发行人,若有律师可以扩大委托人的委托范围,恐怕这种律师经不住我一告。我打了三十年的官司,出庭两百次,最近还打贏了胡秋原,他因诽谤,被判拘役四十天。三十年间,律师也被我告了不少。陈妙秋律师,除非以书面证明她的身份,提出她的要求,报社方面,无法凭电话办事。你不要理她。

  我向吕小姐说话的时候,正值我的老同学郭鑫生律师在座。他说:按照《出版法》第15条,报社的责任只是互登双方的文字或辩驳书,此外并无其他责任,这样的电话,可以不理。

  关于报社的责任与常规,承蒙你完全理解,这在本月11日你给我的信中,说得极好。你肯定我对双方“公正处理,不似某些传媒之压抑一方而偏袒一方”,并承蒙你也接受“只能代转信函”的方式,我非常感谢你的通情达理。你完全理解报社方面,对作者都要有基本的礼貌与规格,有了纠纷,报社可以转达对方对他的要求,并请他斟酌回复或委律师回复,报社若一开始就凭一通电话,交出作者资料,你和我都不会认为这是对的。

  报社绝不“压抑一方而偏袒一方”,但对任何一方都要有礼貌与规格。——我相信你办报时,一定也和我一样。

  谢谢你。即祝

  大好

  李敖 1991年5月22日夜1时

  二 释昭慧致李敖

  李敖先生:

  大函传真来时,衲正忙于撰稿(教内刊物之社论及专栏),未能即复,祈谅!

  陈律师确实是我委托她全权处理对“苦茶庵主”之诉讼案的。读大函时,原以为她在我离开律师事务所后有再电告贵社,说要告发行人,后来电话询问律师,方知此一电话传达可能有些误差(因为这唯一的一通电话打出去时,衲亦在律师办公室中)。律师意思是:若无对方姓名,根本无从提出告诉。我方之困难在此,而非想将贵社卷入诉讼纠纷。

  依陈律师之分析,彼作者及报社皆要负毁谤责任,司法院二三年院字第1143号之解释可供参考。但私底下,我们皆敬重您急公好义之言行(陈律师和我都是您的忠实读者),所以衲之唯一诉求,即是控告“苦茶庵主”之程序能顺利进行。这点诚意,相信您是可以体会的。因此目前我的疑虑是:假使“苦茶庵主”对您代转的信函,置之不理,吾人又当如何进行下一步?届时您是否可以也告知对方:报社对他已仁至义尽,他理应为自己的龌龊言论负起法律上的责任,而不宜拖报社下水?我想:以您的古道热肠,应能在这方面予以臂助。

  陈律师是一位佛弟子,看到我受到如此严重的侮辱,内心的不平,您是可以理会的。您的公正行事与她的热诚护法,都令衲深为感念。如今一开始即产生双方的误会,这真是衲所不愿见到的。故衲未给她看您的信函,只约略告知您的立场。她表示:她相信您的公正,所以将在日内致函贵社。

  上回您连衲之第二封长函亦一并发表,令衲既惊讶又感激。在此一并向您致谢!

  专此奉复,并祝

  编安

  衲 昭慧 敬上 1991年5月23日午时

  三 陈妙秋律师致《求是报》

  日期:1991年5月24日

  字号:秋字022号

  受文者:《求是报》发行人:李敖先生

  主旨:请惠予告知贵报署名“苦茶庵主”作者之真实姓名、地址,便于对之提起毁谤罪之自诉,用保权益。

  说明:

  一、本所受当事人释昭慧法师委任办理。

  二、因投文于贵报之作者“苦茶庵主”,其内容文字显以严重毁损释昭慧法师之名誉,为得依法请求合理之司法救济,急需该作者之真实姓名地址,请贵报惠予协助,以利案件之提起。

  陈妙秋律师

  四 李敖再致释昭慧

  昭慧女史:

  承蒙你接受我的意见,以律师信先致求是报社,俾使报社有自己立场与保护作者立场,非常感佩。5月25日,即收到你委任的陈妙秋律师的来信,要我“惠予告知”“署名‘苦茶庵主’作者之真实姓名、地址”,要我“惠予协助,以利案件之提起”。收信后正值我连日为《北京法源寺》校稿与出书事忙,又碰上肋伤,故有所稽迟,至歉。

  另一个稽迟的原因是我要亲自动手翻查已经堆在“仓库”的《求是报》档卷,从大量的来信、来件、新闻稿、校稿、底稿中找出“苦茶庵主”,这可不是小事,因为“仓库”堆积品可谓全国第一(二十年前情治人员抓我入狱,又上来十多人搜查我“仓库”,结果一见之下,人人呆了,盖东西太多,无从下手也)。或问为什么不请人整理?原因是:一、对资料,我一直事必躬亲、亲自掌握,这样才熟悉;二、无人能有像我一样整理的本领;三、《求是报》没有钱在这方面列预算,所以,资料一入“仓库”,就麻烦了(办《求是报》以来,我忙得无法整理了,所以找出“苦茶庵主”,不是小事)。

  花了好一阵工夫,我总算找出“苦茶庵主”的来件,但是,只见三个信封,信封左下角写的是“苦茶庵主寄”(邮戳5月1日)、“苦茶庵主稿”(邮戳5月15日)、“苦茶庵主”(邮戳5月18日),均无地址与真名,而在另外抽出付排的稿纸上,也没有地址与真名。这下子可难倒了我,因为我做不到由报社“转达对方对他的要求,并请他斟酌回复或委律师回复”了。

  现在,问题来了,你办报的,为什么不查清楚再登?查清楚再登,此理至正,可是实行起来,却困难重重。

  记得《自由中国》时代,胡适先生要求雷震先生,大丈夫不要藏头缩尾,写文章要自己负责,不可以用笔名或化名写文章或投书,《自由中国》也不宜刊登不用真名字的文字。可是,雷震告诉胡适,这一理论极好,可是事实上做不到,并不是每个人都像你胡先生这样光风霁月,也不像你胡先生这样能够抵得住环境的压迫,《自由中国》的读者,能够不用真名把文章或投书写来,就已经不错了,若一切都来真名,人全给吓跑了。

  并且,纵使有了真名,又怎样?要赖还不是照赖。《自由中国》有所谓“陈怀琪事件”,有“陈怀琪”者写了文章来骂革命军人,后来又有“陈怀琪”者到法院告雷震说冒用了他的名字,弄得自由中国社大家哭笑不得。胡适先生还因此辞去发行人的职务。此事发生时,你年纪太小或没出生,或不清楚。当时胡适有一信留下,颇有施教作用,我传给你看:

  《自由中国》半月刊的编辑委员会的各位同人:

  我今天以编辑委员会的一个分子的资格,很诚恳的向各位同人说几句话。我在四十一年就恳求你们许我辞去“发行人”的名义,那时我已预料到今天发生的刑事诉讼案件一类的事迟早必会发生,发生时应有发行人能实际负责。若用一个远在国外的人做“发行人”,那种办法只足以叫人认为不负责任的表示,实际上也不是争自由的正当办法。

  此次陈怀琪的事件,我以为我们应该检讨自己的编辑方法的是否完善。

  此次事情由于“读者来书”。编辑部没有调查“陈怀琪”是真名假名,就给登出了。这是根本最不合编辑“读者来书”的普通原则的!这是我们的大错误。

  凡读者投书,一、必须用真姓名,否则一概不给登载。二、其有自己声明因特殊情形不愿用真姓名发表者,必须另有声明的信用真姓名、真地址。否则不给发表。

  我很诚恳的盼望我们大家做一次严重的检讨,切实改善本刊的编辑方法。例如“读者投书”的编辑,必须严格的实行我上面指出的两条办法(国外通行的办法还有一条,就是加上声明,投书人发表的意见,并不能代表本社的意见)。

  此外,我还有两三个建议:

  一、本刊以后最好能不发表不署真姓名的文字。

  二、以后最好能不用不记名的“社论”。当年的《独立评论》与《现代评论》皆没有不署名的社论。

  三、以后停止“短评”。因为“短评”最容易做俏皮的讽刺语,又不署名,最容易使人看做尖刻或轻薄(《新青年》的《随感录》,《每周评论》的《随感录》,各条尾皆有笔名,可以指定是谁的笔名)。

  有人说,社论须署名,则社论更难找人写了。我的看法是,争取言论自由必须用真姓名,才可以表示负言论的责任。若发言人怕负言论的责任,则不如不发表这种言论。所以我办《独立评论》五年之久,没有发表一篇用假姓名的文字。我们当时的公开表示是“用负责任的态度,说平实的话”。这种态度,久而久之,终可以得到多数读者的同情和信任。

  以上诸点,我诚恳的提出来,请大家不客气的讨论批评。

  胡适 敬上 四十八年3月5日下午

  照胡适的意见,像“陈怀琪”投书前来,仍然无法防弊,《自由中国》照样给卷了进去,因为第一次“陈怀琪”来,写上“真姓名,真地址”,你也无法断定其不真或实假。换句话说,这是双方一种法律上“诚信原则”,你是无法一一查询的。来来去去查询,谁又有这闲工夫?我承认胡适所说,都是好的,我个人也以真姓名写文示人,二三十年于兹,但这只能要求自己,殊难勉强于人。办《求是报》以来,对这种全是笔名、假名的无头信,也登了不少,包括登了许多捧你的文章或投书在内,如今发生“苦茶庵主”的事,你叫我交出“真实姓名、地址”,我实在交不出来,就如同如果有律师来信要我交出那些不用真名、地址全无的捧你的“元凶”,我也交不出来一样。原因无他,大家必须守“诚信原则”,他们如不守,就只有把发行人作弄而已。

  你5月23日信上说:“依陈律师之分析,彼作者及报社皆要负毁谤责任,司法院二十三年院字第1143号之解释可供参考。”这一法律见解,据我所知,与现代法理发达的国家,颇有距离。《出版法》第15条、第38条有新闻纸“登载辩驳书”的规定,所谓辩驳书,就是双方你来我往的笔仗文字,都一体刊出,不可不登。这两条规定,基于一个重要的法律观念,就是对报刊登载文字的责任分担问题。发行人与作者究竟是该“连带的”负责,还是该“个别的”负责,文明国家的出版法律,都有明白的规定。这一规定的共同特点就是:发行人与作者并不同其责任,发行人多在不依受害人请求而为更正时候,才应依法处罚。这一观念,不在保护发行人个人,而在保护新闻自由;不在保护发行人个人的利益,而在保护因保护新闻自由而带来的大众利益。

  我举两个法理发达的国家的例子:

  一、《美国重订法律全书》五十三册《诽谤与诬蔑》(Corpus Juris Secundum Vol. 53 Libel and Slander)——

  (121)报纸与新闻:

  “更正与道歉”依据很多州的法律,报刊于其所登载的诽谤性新闻一经更正之后,因证明其所登载的新闻,由于误认事实而出于善意,故可免除损害赔偿的责任。明尼苏达州莫顿诉艾伯特李案判例(Minnesota: Morton V. Albert Lee.)

  二、英国霍尔斯伯里爵士编著《英国法大全》第三版第二十四册“诽谤与诬蔑”(Halsbury' s Laws of England, 3rd Vol. 24Libel & Slander)——

  (215)出版人之责任:

  作家个人负责写作恶意诽谤他人(原告)的文字,出版人不应以诽谤罪而被起诉。罗伯森诉王尔德案判决例、克罗西诉维勖德图书有限公司案判例。

  由此可见,发行人除非“压抑一方而偏袒一方”,与作者并不同其责任。若同其责任,试问双方笔仗,最后诉诸法律,则双方固可告对方,“报社皆要负毁谤责任”,发行人又要被双方告了,这在法理上与情理上,都是说不过去的。

  我办《求是报》,为鼓舞大家写作兴趣与言论自由,颇有听任百家争鸣的大而化之态度,但我相信,作者间纵有恶言相向,因为同在《求是报》招牌下而非敌对报刊上,大家似应属“人民内部矛盾”而非“敌我矛盾”,似应化解。我生平打官司无数,为何劝人化解?原因无他,同在《求是报》招牌下,作为敌人,实不忍见耳!

  我办《求是报》,为免有请托等流弊,从不见当事人。上次登蒋纬国的事,文章一出,蒋纬国就找朋友约我一见,我谢绝了,因为一见面必发生请托等流弊,见了面文章就登不下去了,登下去也会被当事人栽诬、说难听话(很多新闻界的人敲诈别人,都是因见面而来)。因为我本此原则办报,所以我宁愿不认识当事人(作者亦在其中)。“苦茶庵主”我全不认识,你要告他,我无法依报社的基本礼貌与规格,跟他联络,但是他本人见报知你要告他后,却在5月20日,在“桃园中正机场”写了一张明信片来,内文如下:

  编者先生:

  本人本日下午乘机赴港转北京故乡,小尼姑若不嫌麻烦要告我,请她到北京人民法庭告我,本庵主姓杨名山湛。此祝

  撰安

  杨山湛 20日

  明信片的邮戳是“八十、五、二十——十九”“台湾中坜”,上无地址,大概是长住北京去了。

  关于“苦茶庵主”留下的一切,陈律师如觉得有必要,可亲来求是报社查证。

  最后,以官司老手和《求是报》发行人身份,我还是劝你打笔仗就好——官司是我这种异端打的,不是适合你的,盼你不妨考虑一下(在台湾打官司是很苦的,因此诚恳劝你)。

  由于5月22日以来的你我通信,颇有施教作用,我想连同你23日的信、陈律师24日的信,以及此信,一同发表。

  因为写了这封信,我不再另回陈律师的信了,请她不要见怪。问你好,并请代候陈律师,请她原谅我的凶悍,其实大家不该有误会,以后我还有好多官司要打,还要“抢”你的陈律师代我出庭呢!

  李敖 1991年6月10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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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秋原诽谤李敖,被判处拘役四十天

  5月30日,我写了一封信给有三十年历史的台湾各报,全信如下:

  敬启者:

  三十年前,我写《胡秋原的真面目》一文,讨论“闽变叛国”事件,被参加这一事件的胡秋原自诉到法院,贵报曾以大篇幅刊登出他告我的事。三十年后,由于胡秋原诽谤我,我也自诉到法院。顷接“七十九年度自字第986号判决书”,判决“胡秋原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处拘役四十日”。请以相当篇幅刊登此事,以示贵报公平报导、平衡报导也。兹附判决书为证、寄挂号信存据,敬请依《中国新闻记者信条》第5条、《中华民国报业道德规范》第2项处理为荷。此致

  ××报社

  李敖 1991年5月30日

  判决书“事实”部分如下:

  事实

  胡秋原意图散布于众,自民国七十八年10月间起至七十九年6月止,即陆续在《中华杂志》上第二十七卷第三一五期至第二十八卷第三二三期中,署名发表一编题为《一个计划、一个谎言、一个劝告》论文,具体指摘自诉人“李敖卖殷海光、卖严侨……他的诈骗大家皆知,不必理他,以免增加臭豆腐销路”“我是基于这个问题之历史文化背景参加辩论,而文星与李敖等则是为了执行美国的陈诚计划”“由李敖负责变造文书”“一般的骗子只要将骗的东西到手就了事,所谓谋财不害命,李敖这骗子则不然,他捏造根本没有的东西……”“……殷海光的学生不附和他这个真小人的无赖”“李敖一面不谈他与彭明敏关系是要掩饰其汉奸卖国工作……”“他写了两本书诬谤,我也未计较,他在骗子评论上想害我,我还未计较,因为一个流氓造谣,值不得计较”及“李敖无赖,可以瞎说,诸位是大学教授,难道不懂大学的基本规定”等足以毁损自诉人名义之事,案经自诉人提起自诉。

  理由

  一、自诉部分

  (一)讯据被告胡秋原虽坦承于前开时地署名撰写发表如前揭内容之论文,唯矢口否认有诽谤犯行,辩称该文系为驳斥自诉人所写《我的殷海光》《李敖自传与回忆》两书及《乌鸦评论》上对被告造谣、说谎而作之自卫、自辩之“史实”叙述,又称所指诽谤之事实,均为自诉人所承认之事项,被告加以援引而已。行为当然不罚等语。

  (二)按《刑法》第310条所谓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而善意发表言论行为不罚者,须行为人发表言论之动机、目的出诸善意而无毁损他人名誉之念者,始足当之;且所谓自卫、自辩,系以自我防卫、辩白所必要之言论为范围,如已逾越防卫、辩白必要之范围,积极攻击他人而与防卫、辩白无关之言论者,即不得邀该规定以为免责。经查:本件被告于上开《一个计划、一个谎言、一个劝告》论文中,提出攻击自诉人为“骗子”“真小人的无赖”“掩饰其汉奸卖国工作”“流氓造谣”等言论,显已逾越防卫、辩白之必要程度范围,其动机难谓无毁损自诉人名誉之念,自不能借该条规定以为免责。

  又《刑法》第310条第3项所谓对于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而不罚者,亦须与私德或公共利益有关者,始足构成。本件被告仅以其所指摘之事项为自诉人于他案中自认为由,遽认被告所诽谤之事项为真实云云。但查被告所指摘之事项涉及自诉人之私德,亦非与公共利益有关,自非不罚之行为。是以综上所述,被告所辩,尚无理由,此外,复有《中华杂志》该期节录影本在卷可资佐证,被告犯行洵堪认定。

  (三)核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310条第2项之罪。其先后分期于《中华杂志》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毁损自诉人名誉之事,系一行为之多数动作,应概括的论以一罪。爰审酌被告犯罪之动机、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事后之态度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并谕知易科罚金之折算标准。但查被告上开犯行时间在民国七十九年10月31日以前,所犯之罪核与中华民国八十年罪犯减刑条例第4条第2项规定相符,爰依同条例第2条第1项第2款第3目减轻其刑二分之一。

  上面这一判决,是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法官魏大喨判决的。按《刑法》第310条第2项:“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本案以拘役判决,量刑不可谓不轻,大概看到胡秋原已八十一岁、又是立法委员的缘故吧?

  从三十年前被胡秋原告,到三十年后告胡秋原,可以看出李敖为人“坚忍不拔、强韧善战”的一面。世之敢与李敖争讼者,见此可丧胆矣!

  199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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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郝柏村先生一封信

  本月3日国民党行政院长郝柏村举行记者招待会,招待出纰漏,《求是报》发行人李敖特严词写信给这老军头,全文如下:

  受文者:国民党行政院长郝柏村

  主文:请追查国民党新闻局长邵玉铭在你的记者会上动手脚。

  说明:

  一、你叫邵玉铭举办记者招待会,既云记者招待会,对各报理应一视同仁、一体招待,但邵玉铭却对有些报不发通知与入场证,请问是何道理?歧视之法令标准何在?

  二、即在发了通知与入场证的各报中,点名选择提出问题,亦大有名堂,即以此次招待会为例,先华视,以讨好军方也;次中央社,以讨好党方也;再次为得宠之大报,其余各报的记者,只是陪问而已,手举酸了也轮不到他们,请问是何道理?歧视之法令标准何在?

  三、最可怪者,点名选择提出问题中,竟有国民党同路人高希均之《远见杂志》记者被邀。按新闻局自己白纸黑字的“六十四年8月28日(64)局懋版二字第03957号函”,明说“查内政部四十一年7月4日内社字第16799号代电规定:‘杂志不得设置记者’,杂志既不得设置记者,自不得制发‘记者证’及‘采访证’‘特派员’等变相记者证。”再按新闻局自己白纸黑字的“六十四年7 月22日(64)局懋内一字第02519号致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函”,明说:“依照内政部四十一年7月4日社字第16799号代电规定,杂志社不得设置记者,自不得填发记者证,其社长与副社长亦不具有记者身份。”……足见《远见杂志》按照新闻局规定,并无参加记者招待会资格。既无此资格,却有登堂入室外加发言局面出现,反倒排挤掉真正的记者,邵玉铭这种行为,请问是何道理?歧视之法令标准何在?

  四、我是《求是报》的发行人,独来独往,绝不稀罕参加你的记者招待会,但参不参加是我的事,我却有权质问你。特写此信,请追查见复为荷。

  李敖 199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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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的再讨论

  一 释昭慧致李敖

  李敖先生:

  承蒙您在百忙之中,为我翻查库存档案,在此先行致谢!

  我相信您李先生的每一句话,却不相信所谓“苦茶庵主”的每一个小动作。接连三次以无头函件对我做种种令人发指的恶毒攻讦与下流毁辱,就已人格破产了,如今忽然来一个没头没脑宣称溜到北京的明信片,要相信其内容,又岂有可能?

  所以我今天特别委托朋友代为查询5月20日下午赴港旅客名单。不出所料,答案果然是:没有“杨山湛”其人。而且截至今日为止一整年的入出境资料中,都找不到“杨山湛”这个名字。

  至此,“苦茶庵主”之为光明磊落抑或奸宄诈骗,真相已水落石出。您我和求是读者终于明白:原来谤佛者都是这么些货色:要不就秽言恶语,然后藏头缩尾,如苦茶庵主;要不就死皮赖脸,说不出道理了,仍然胡搅瞎缠一番,如胡天者流;要不就出尔反尔,一会儿以“退报拒看”要挟,一会儿又面不改色地宣称“我没有退报,仍照看不误”,如王少华。相形之下,张志景小弟宣称绝不再说脏话的洗心革面,已算是差强人意了!

  唉!这么一个东倒西歪的谤佛阵容,真是贻笑大方!面对这么些负面教材(谤佛者的言教身教),难怪会有第三者出面为我打抱不平——不是我太好,而是他们太糟了!有这些历史证据,从某一个意义而言,您的“求是”用心,确已达到了效果!

  “君子可欺之以方”,无怪乎您会一时不察而被作弄;相信您日后会注意来稿的品质及征信问题。毕竟您办报是为了发扬社会正义,而不是让偷鸡摸狗之辈混入以栽赃良善,欺凌平民。

  《自由中国》时代,投书不具真姓名,犹有避免公权力迫害之理由,情非得已。时至今日,若有投书批评私人私事者,实无理由不具真姓名。更何况,言论自由,并不意味可以肆无忌惮地中伤他人。这种宵小行径,已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而是人格分裂的矛盾。“同在《求是报》招牌下”,有此鼠屎以坏锅粥,我深为先生之言论理想而叫屈。但请放心,我只是想借诉讼手法亮照妖镜以逼令伪善者之狐尾一一现形,他们,还不够格作为“敌人”——我真正的敌人只有一个,那就是自己。每一个佛弟子都能体会这一点!

  您以爱护文坛晚辈的诚意,建议我不要打官司,“打笔仗就好”,但是您也看得出来,几位谤佛者在理屈语黜之余,破口大噜,颇为扰乱战场秩序;而自从我声明要寻求法律途径之后,这些秽恶行径,立刻消匿不少。看来我的战略还是有效:敦促参战者谨守游戏规则,才能展开说理论事的“弘法”工作。所以,非常感激您的好意,但请谅解我继续以法律作为后盾的苦心。

  本函有澄清真相作用,是否可以一并发表?谢谢!

  昭慧 合十 1991年6月11日23点45分

  二 李敖答释昭慧

  昭慧女史:

  读了你11日的信,我很能了解你“以法律作为后盾的苦心”。

  既诉诸法律,就要有一点心理准备。这一心理准备,在英美日本都不需要,但在台湾,绝对需要。

  在英美日本,你打官司,不管你是原告被告,你只要同对造打,除了对造,在法庭上别无敌人。但在台湾并非如此,你还要把两种人算在内。

  第一种是不公正的法官。——法官不公正,在英美日本如你说给人听,没人相信,反说你是疯子;但在台湾,你若相信法官大多公正,你就是瞎子了。三十年来,我过眼的法官无数,但是公正的,实不多见。有时不公正,看他审案时,毫无异象,态度诚恳、求证仔细、问话周到,给你充满了温馨与信心。但是,判决下来,青天白日即是青天霹雳,你手执判决书,会气得发抖——但我是从来不气的,我只是在对造之外,另把该法官长记在心,伺机清算而已。

  第二种是民进党的听众。——文明国家有宪法保障诉讼权,国民党《宪法》第16条也保障之。但这一权利,民进党却以闹场方式威胁之。例如林正杰勾结国民党特务对我造谣诽谤,我恨他忘恩负义,诉之于法院,开庭时民进党员拥入,鼓噪闹场威胁我,法官王振兴、熊敬军、简朝振不但不为《法院组织法》第89条、第90条、第91条之处理,反倒把地院判林正杰一年的罪,改以易科罚金代之。国民党同路人林正杰口口声声“司法死了!”其实司法正为他而死。——司法在他身上,总是网开一面,全不公正。而在民进党的闹场上,法官王振兴、熊敬军、简朝振之流根本都是软脚虾,全无主持正义的勇气。民进党员对我的威胁,虽然完全无效,但当我目击了这种法庭、这种听众后,对于法庭上别有敌人,我却为之恍然。

  以上这类怪现象与众生相,你若常跑法院,必然见到。特以法界前辈心得,写报雅意。

  即请

  平安

  李敖 1991年6月13日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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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北京法源寺》

  一 郭启元致李敖

  大师:

  您好!

  兹有疑难,盼望大师再“求证”:

  “1842年的《南京条约》,给了洋鬼子领事裁判权、内河航行权、最惠国待遇、关税的控制、租界的范围、通商的港口、大量的军费赔偿,和香港的领土。”(见“千秋”三十四期一四四页;《求是报》二十一号第四版“李敖天地”)

  以上这一段话,好像有些不合“史实”。

  (一)领事裁判权、关税的控制应在1843年中英所订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的内容中首次出现。

  (二)最惠国待遇应在《虎门条约》的内容中首次出现。

  (三)内河航行权好像在1858年“中英、中法天津条约”中首次出现。

  就目前的架势来看,“法源寺”必然是不朽之名作,为了千秋万岁,大师可否再求证一番?

  我昨夜突想:以目前岛内的素质与水准,如果台湾“独立成功”,建立的“国”,不知是什么样子的德性?所谓台面上的货色,视野如豆,在这人生的舞台,我看比阿尔巴尼亚还不如吧!

  盼望大师常保“以笑哈哈的敦厚,作凶巴巴的战斗”。《求是》万岁,大师千秋!

  郭启元 敬上 1991年4月1日“愚人节”

  附:有时在想:大师是否也属“愚人”?

  二 李敖答郭启元

  启元先生:

  承蒙指正至感,原稿本是“1842年的《南京条约》起”,漏植了一个“起”字,以致下面就出差错,多谢你费心,单行本《北京法源寺》自当改正。

  这本书今天设计封面,封底有介绍词,我亲写如下:

  《北京法源寺》是李敖第一部长篇小说。这么多年来,你以思想家、历史家看李敖,你错了,其实他更是文学家。奇情与思想,是文学家必要的条件,只有李敖具有这种条件。市面的所谓文学家,作品很菜,都是卖菜的。

  这段介绍词,百分之百是我心底话,我对《北京法源寺》的自我评价,的确如此。这个岛可怜的是,大家根本不晓得什么是文学作品,反倒整天把那些假货做真章,实令人好气好笑。《北京法源寺》的出版,将为中国小说立下新的里程碑,在世界小说中,也是独霸。不过,萧伯纳说读其所读令堂吉诃德君子人也,但信其所读令堂吉诃德疯人也(Reading made Don Quixote a gentleman, but believing what he read made him mad.)。我的《北京法源寺》,其此之谓乎?但你放心,这个世界,再也没有堂吉诃德那样真诚的读者了!——除非他是“愚人”。

  祝

  大好

  李敖 1991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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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鸡巴学”答美国佬

  一 梅维恒(美国佬)致李敖

  李敖先生:

  恐怕你的“鸡巴学”还不够强,“鸡巴”本来是比较原始的写法,你从《金瓶梅》第二十七回和《红楼梦》第二十八回引用的“(上髟下己)(上髟下八)”跟“(毛加几)(毛加巴)”是文人化的写法,把阳茎称做“鸡”是相当普遍的语言现象,不光是汉语这样说的,英文的“cock”和德文的“Hahn, Hanchen”就是同样的说法。还有,“鸡巴”的“巴”不过是个方言土语的名词词尾(nominative suffix);请跟四川话的“泥巴”“嘴巴”“盐巴”等等比一比。

  最后,我想指出来的是“鸡巴”不只是胡适所提倡的俗语,而在一般人的眼里是真正的脏话,西门庆明明跟淫妇玩儿着;众人听了薛蟠的那句话,说他“该死!”这不是脏话是什么?也许跟英文的“cock”一样,原来不像现在那么脏(连莎士比亚和曹雪芹都用过)。可是目前已经变得一种不能在“有礼貌的社会”里用的俚语,这大概是因为清教徒把它弄脏了吧。

  我看你敢在《求是报》标题大胆地用上这类的词儿,表示你愿意跟老早应该死掉的文言文挣扎,希望你将来更勇敢地再往前跨一大步,跟笨拙的、使大家糊涂的方块汉字宣战,怎么英文的“ massage”用方块字写就有马在那儿杀起鸡来?到底“马”是什么?“鸡”是什么?并且,为什么“马”那么讨厌“鸡”,简直恨到一个地步就想把“鸡”消灭?奇奇奇!怪怪怪!“鸡巴”就是jiba,也叫jiji,跟垂下来的发或毛毫无关系(绝对不垂下来,头乃是秃秃的),李敖老兄,你被汉字骗了!赶快醒过来!

  小弟 梅维恒(美国佬)

  Philadelphia

  1991年6月12日

  二 李敖答梅维恒(美国佬)

  维恒先生:

  昨天收到你从费城寄给我的信。你看到的《求是报》,应该是美洲版的《求是报》。我同时发行美洲版,本是志在给海外华人“洗脑”的,不期却先洗到你这纯种美国佬的脑,也算歪打正着了。

  你对“鸡巴学”的研究,见解以从俗展现不俗,令人钦佩。你说“‘鸡巴’本来是比较原始的写法”,但是在写法中,我查到的文献,却无法证明“鸡巴”二字早于其他的同音字,也就是说,在《金瓶梅》《红楼梦》某同音字以前,我并未看到文献中有“鸡巴”二字出现。中国古书中有“鸡巴”同意字不少,如“且”(《诗经》)、如“烛营”(《淮南子》)、如“余窍”(《列子》)、如“秽穴”(《列子》)、如“阴”(《史记》)、如“马藏”(《三味经》)、如“势峰”(《瑜伽师地论》)、如“睾丸”(《素问》)、如“阳道”(《旧唐书》)等等,颇有一些,但“鸡巴”二字,却未早现于文献。至于你说“把阳茎称做‘鸡’是相当普遍的语言现象”,并以汉语以外的英文德文等为证固属高见,但以“鸡”挂帅,在汉语中也只是最流行者而已,还有很多一点也不鸡的。如“阳”、如“势”、如“驴”、如“屌”、如“鸟”、如“鞭”、如“宝”、如“男阴”、如“下体”、如“下部”、如“阴茎”、如“阳具”、如“阳物”、如“小头”、如“家伙”、如“锤子”、如“榔头”、如“老二”、如“二哥”、如“宝根”、如“宝贝”、如“手枪”、如“小龙”、如“那话儿”、如“长茎儿”等等也属常见或罕见者,皆与鸡鸡无关也。可见中国人思路日理万“鸡”,亦至为宽广。不过,比起你们洋鬼子的思路来,似略逊一筹。英文中Almond Rock,Banana,Bar,Bean,Bent Stick,Big Brother,Black Jack,BiindBob,Bone,Bowsprit,Box,Business,Butcher Knife,Canasta,Chanticleer,Cheese Cutter, Chopper ,Cock,Cookie,Dark Meat, Dead Meat,Dick,Dink,Dirty Barrel,Dong,Dork, Fancy Work, Gadget, Giggle Stick. Giggling Pin, Golden Rivet, Gonads, Goober, Green Thumb, Groceries, Gun, Hammer, Hand - Made, Hand Reared, Hidden Treasure,Hot Dog, Hung,Impudence,Jack in a Box,Jang,Jerking Iron,Jing -Jang,Jock,Johnnie,Johnny,Johnson, Joint,Joy Knob,Joy Stick,Knob,Linga, Lingam,Little Brother,Lollipop,Long John,Lower Deck,Matrimonial Peacemaker, Meat,Meat With Two Vegetables, Membrum Virile, Mickey, Middle Leg, Mortar and Pestle,Muscle,Mutton Dagger,Old Blind,Old Thing,Organ,Pax Wax,Pecker, Pencil,Penis,Peter,Phallus,Piccolo,Pintle,Piston Rod,Pogo Stick,Poker,Pole, Poontanger,Pork Chopper, Pork Sword, Priapus,Prick,Privates,Prong,Pudend,Pudendum ,Pulse,Red Cap, Red Hot Poker,Rhubarl,Richard,Rod,Roger,Rupert, Rusty Rifle,Schmuck,Schnitzel, Sexing Piece,She,Snake,Spout,Stalk,Stick, Sticker, Stinger, Stuff, Swanska, Sword, Tadger,Tallywhacker, Thing, Tommy, Tonge,Tongue, Tool, Wang, Weapon, Weenie. Whang, Whelp, Whistle, White Meat,Wick,Wiener,Winkle,Wire, Worm,Yang,Ying-Yang,Zubrick.等等,不胜枚举。虽然其中有袭取汉语者(如Yang者“阳”也,Ying-Yang者“阴阳” 也),但以数量计,西方文化胜中土矣!

  至于你说“‘鸡巴’不只是胡适所提倡的俗语,而在一般人的眼里是真正的脏话”,是事实。但我的目的,正是要把清教徒的污染,有以光复,故不避用此二字耳。

  你奇怪Massage为何翻成“马杀鸡”,这在台湾是译音。若究其义,亦可解释为:“马”者,马子(女孩)也;“杀”者,欲仙欲死使你痛快也;“鸡”者,鸡巴或有鸡巴者也。可见被汉字骗了的,是你们洋鬼子。维恒小弟,汝知之乎?

  李敖 1991年6月20日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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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转载我,我转载你

  一 刘宗向致李敖

  敖之:

  很久没见,想你一定很忙。

  《传记文学》想转载彭明敏写胡适的一篇文字,特征求同意,电话赐告即可。

  前送林照片收到否?匆祝

  近好

  绍唐 拜上 6月16日

  彭的地址盼见告。

  二 李敖答刘宗向

  绍唐大哥:

  来信收到。你要转载我登过的文章,悉凭尊意,当然,反之亦然,且我过去早就转载过你登过的,并没跟你打招呼。这次你打招呼,太见外了。至于彭先生,我想他是《传记文学》的老作者,也会同意。彭先生文章登贵刊第四期,我的文章登第五期,然后双双成为叛乱犯,双双也在贵刊出局。转眼三十年。三十年后能生还《传记文学》,足征贵刊宽大,有胜于国民党伪政府——伪政府至今还不准它眼中的叛乱犯参选呢!

  彭先生虽和我一样,只在贵刊写过一篇文章,但那篇《追念刘庆瑞教授》写得很动人,令人感慨无限。这种感慨,尤其在郭婉容改嫁国民党老官僚倪文亚后,更有小说中“反高潮”的变化,令人有啼笑皆非之感。所以,我还想转载一次那篇文章,给郭婉容和台湾人看看呢!

  即请

  双安

  敖之 1991年6月22日晨

  所赠林美人照片已收到,只是太肥了一点,清气已散,无复当年。美女经不得折腾,由此可见!不过,上月20日晚上,我买面包路过远东公司地下室,却碰到一人与我招手,此人非他,胡茵梦也。她虽只比林美人大一岁,但清气尚未全散,与过去造型变化亦不如林美人那样大,足证贵同乡“残菊犹有傲霜枝”,足为东北人经折腾添一新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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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点不露轮到李登辉了

  一 张吕辉致李敖

  李先生大鉴:

  阅毕您在《千秋评论》117期《求是与鸡巴》的复函,我压抑不住提笔给您的激情与冲动。

  您想知道吗?一个国小四年级的学生,居然对胡适和李敖的了解,比对“小叮当”和“无敌铁金刚”的认识,来得多得多。

  您的“千秋万岁”我是期期买。《求是报》是零着买,因为实在懒得去邮局办划拨。小朋友不仅看,有时更抢先看。“千秋”书面上的“三点不露”,他以“男女有别,女生比较美”的审美态度去欣赏;但《求是报》上的“三点不露”,在您标示是“给李敖自己看的”之后,他问我:“为什么李敖要自己给自己看呢?他看了以后有什么想法?”

  有几回去咖啡店小憩,他翻看着才买来的“千秋”或《求是报》。邻桌的客人或店里的小姐,以“劝善”的表情告诉他,李敖是偏激的、是不正常的;而他反立身同他(她)们大辩一场。他反问:“你了解胡适和李敖吗?”“你看过胡适和李敖的很多的书吗?”然而他铿锵有力的重点结论是,“胡适和李敖,两个人都是有聪明的头脑,书读最多又最好。而且他们都敢讲出心底的话,有资料证据的真心话。”丝毫没有觳觫和迁就。

  那个小朋友,他,就是我的儿子——张誉曦。

  李先生:看完上之所述,您是否也有着同样的激情与冲动?倘若有,请您以长者的身份,写几个字勉励勉励小朋友——您的小小忠心读者。谢谢您

  祝

  文安

  您的读者 张吕辉 敬笔

  1991年7月17春深夜于台北

  注:等《北京法源寺》出书,买了之后,有机会寄去给您,烦请您题在书页上,留给小朋友当纪念。谨此再谢!

  二 李敖答张吕辉

  吕辉先生:

  最近因为《求是报》改组——一共三个股东,两个已经不堪亏累,落荒而去,花了我太多的时间去善后。我的心情,大概和苏联顾问违约撤走时老毛的心情差不多,来日全靠自己维持天下,土法炼钢之处,正不在少也。

  小朋友对三点不露的意见,至为可取,今后当改为“给李登辉看的‘三点不露’”,并加以说明如下:

  国民党伪政权的伪总统李登辉,大搞什么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总会,其实呀,空忙一场,总会完蛋的。他想找源头活水,还是看看裸女文化吧!

  由小朋友的意见,我回想到我小学四年级的时候。那时候,媒体单纯、思路闭塞。我想,如我那时有五十年后今天的环境,我将更成就非凡呢!请转告张誉曦,盼他惜福而好自为也。

  即请

  大安

  李敖 1991年7月28日

不自由的自由(wjm_tcy)制作!

宋英、黄信介等岂可违反傅正遗愿!

  一 胡虚一致李敖

  敖之兄:

  1975年间,雷震先生经其堂侄雷绍堂君介绍,向产权属河南省同乡会之南港坟山,以新台币两万元购得墓地五十坪,打算趁自己活着的时候,预先把墓穴做好。特找我去商量说:“我们夫妇于今都是风烛残年之人,来日无多了。我又害了随时向阎王报到的前列腺癌。万一不起,儿女多住外国,各人忙各人的事,一时赶不回来为我料理后事,怎么办?与其期待他们,不如自己来办,趁早为自己和老伴的后事,预做个未雨绸缪之计吧!现在墓地买定,五十坪也不算小。所以将来修建之墓园,我拟取名为‘自由中国社墓园’,待墓园做好,我们可把葬放在别处的罗鸿诏、戴杜衡、殷海光几位先生的骨骸,都迁葬在此。这样,大家生前在一起办《自由中国》杂志,死后又都一起葬在‘自由中国社墓园’,真是所谓‘生死之交’,岂不是一件很有意思的好事。我年岁大了,将来洽商包工做墓园,以及迁葬罗殷等人骨骸的事,有些工作,还得请你替我跑跑腿了。因你住得和我近,我找你帮忙,比较方便。”我自是唯命是从,故自他开始找墓工包商洽妥做墓,常亲去墓地监工,又购置并题写亡友的及自己夫妇的大理石墓碑,迨乎“自由墓园”完工,分别迁葬罗殷两人。及其亡儿德成君之骨骸等事,时约两年,我始终都是替雷老爷子帮忙跑腿的唯一朋友。那时,傅正先生和我都还只是知命之年,身体都尚健康。记得有一次我们在一起谈到墓地工程事,当说到应做的墓穴和墓碑数目时,我笑对雷说:“除了二老夫妇、德成,及罗殷两位者的共五个墓穴和墓碑外,最好还多预留出几个墓穴位置,您也可预先多题写几块墓碑,以备他日夏道平、宋文明、傅正,乃至胡某之需。”说得大家哈哈大笑。雷太太还对我说:“夏先生的,或可考虑,你和宋傅三人的,则不考虑。”大家又是一阵大笑。像这等笑谈“身后事”的情景,像昨日一般。傅正先生临死前,我一再对自由中国社的老友程积宽先生说:“你最好尽快向傅先生做建议:请他在尚活着、神志清明的时候,对他一旦不起的身后事,应效法雷公生前预修自己的墓园,预题自己的墓碑故事,先向其可以托付的至交好友,做好交代,免得将来为他料理后事的朋友,无所遵从。积宽兄,此事很要紧,也很迫切。事不宜迟,请你立即和他去谈。”

  稍后,程积宽兄一再告我:“傅先生在大陆故乡老家,尚有胞弟和一个女儿。早婚的妻子,传已改嫁,女儿亦早结婚,成家立业了(虚一按:傅的江苏故乡,和我的故乡一样,都有自幼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订婚的男子,尚未成年便结婚的早婚习俗。傅亦不能免俗,尚在求学之时,便结婚了,婚后生有一女。这是傅先生‘除了至交,外人不足道也’的一点私人秘密。现在替他说出来,或不算是侵犯他的‘隐私权’(privacy)吧?)。他已留有遗嘱,做了后事交代:死后遗体火化,骨灰运回其大陆江苏省高惇县故乡安葬。全部藏书,则由其治丧友好代为处理,可能赠给其生前执教之学校图书馆或学术研究机关。至其尚未完成之某学术著作的心愿,则由其友好某教授代为了其心愿。”由此可见,照傅先生的思乡情结看来,骨灰自然也是要归他的江苏省高惇县故乡去的。因此,丧礼之后,我想:他的遗体火化后,骨灰当会很快由为其治丧的民进党同志和友好学生们,派人专程护送到他的大陆故乡去安葬的。同时,治丧会分送参与丧礼者的一本《傅正先生悼念文集》小册子里,谈到雷震太太宋英女士一篇悼念他的文章——《老天爷太不公平了!》其中有“他的遗体火化以后,我会命我的儿女把他的骨灰送回故里安葬,叶落归根”这些话。所以我自殡仪馆出来,坐车回寓途中,一路上想到陶渊明的“羁鸟恋旧林,池鱼思故渊”的诗句,并为这位流落台湾三十五年的江苏省高惇县人的骨灰,最终能运回大陆故里安葬,所谓“叶落归根,入土为安”,而感到无比的欣慰!因为他不会遭遇到自来为中国人最感悲叹的“可怜白骨埋他乡”之凄凉命运了啊!

  约一个多礼拜以前,一位从前同在台东山乡国防部泰源感训监狱服刑,做所谓“叛乱犯”的湖南同乡难友陈左弧先生,打来电话问我:“你是傅正的老朋友,为何你参加了他的丧礼,而未参加他骨灰入土为安的安葬仪式?我那天参加了,到的民进党人等,群众很多,雷震的太太宋英也来了,场面好不热闹!独不见你,好生奇怪!所以今天打电话问你怎么没有参加?”陈先生这一突如其来的问题,把我问得好不愕然!我告诉他:“我完全不知有这回事。我只知道:傅正生前病中曾做后事交代,他的遗体火化后,骨灰要运回其大陆故乡江苏省高惇县安葬,他家乡还有胞弟和独女在。”我又问他:“老兄并不认识傅正,你是如何会去参加他骨灰的安葬仪式的?你说雷震的太太宋英女士也来了,那安葬骨灰的地方,是不是南港的‘自由墓园’?”于是左弧兄便将他“如何被一位参与一个名叫‘台湾政治受难者组织’的泰源难友拖去凑热闹,以及安葬地点,正是雷震、殷海光等人也安葬在那儿的南港‘自由墓园’,安葬仪式由雷太太宋英女士和民进党主席黄信介共同主持,参与人士,有民进党政治人物,学者教授和傅的学生,群众颇多,也很热闹”等情形,对我详述一番后,并问我:“有位在安葬仪式上演讲介绍傅正生平和志业的女教授,你认得不?”我听了左弧兄的电话详告,除谢谢他告诉我此事,并回答他“那位做介绍傅正生平和志业的女教授,我不相识,不知她是何许人物”外,没有多说什么,我们就挂断了电话。

  但近日来,我总想到:人间世事,不如意、不顺心、难逆料的,真是很多。而所谓“事与愿违”的情形,也确不少。尤其一个人死后,为他治丧办理身后事的家属和至亲好友,能否完全遵照他的遗嘱或遗言交代办好后事,恐怕就更难说了。就我在台湾所识交的前辈朋友中,由胡适先生而殷海光先生而雷震先生,他们三位,尽管生前对其死后事,都立有遗嘱或做了交代的遗言;可是他们死了,为他们治丧和办理后事的人士,又真能悉照其遗嘱或遗言之交代办理其后事者几希!故生前做了“身后事”交代:将骨灰运回大陆故乡安葬的傅先生,于今却被其治丧的政治朋友们,仍把他的骨灰硬安葬在台湾了。葬礼主持人之一的政治人物黄信介君,也许有其“政治秀”的利益打算,而不顾傅的“魂归大陆故乡”的生前交代了,可以不论;但在悼念傅正文章中,明言“他的遗体火化以后,我会命我的儿女把他的骨灰送回故里安葬,叶落归根”的雷太太宋英女士,为何老人家如此言而无信呢?不仅对不住傅正所做“魂归故乡”的付托,恐亦有损对朋友向重信义的雷震先生之光彩了!

  我常阅读基督教的《圣经》,每读到其《创世记(Genesis)》篇中语:“Dust thou art,to dust return nest.(汝为尘土,当归尘土。)”窃觉此二语的意思,似颇近乎我们中国人所云“人死之后,入土为安”之意。我个人以为:如果傅正先生生前病中,未做骨灰还乡的交代,则他死后,为其治丧者把他的骨灰,安葬在南港的“自由墓园”内,乃是一件很好的事。可是他在生前,既在敬悼一位客死美国的郭雨新先生的挽词中,先请郭“魂归其台湾故乡”;后在自己病危临终前,又对自己做了“魂归其江苏高惇故乡”的交代;那么为他办理后事的朋友,为何却如此跟死者相违呢?匆祝

  早安!

  虚一 1991年7月29日晨

  二 李敖答胡虚一

  虚一兄:

  看了你信中有关傅正身后事,颇有感想:

  一、傅正口口声声提倡开明思想,在台湾一住近四十年,最后遗命竟还是归骨故乡,这种思想,可真封建之至!归骨的观念,除非有施教的意义,否则都无意义。我在二十六年前(1965),就写文章指出:

  我们骨头烧成灰都是中国人,最后还要落叶归根,给中国的土地做肥料。在这个土地上,任何地区都是我们的乡土,我们不该有褊狭的地域观念。我有时候,爱站在北方人的立场开南方人的玩笑,但这只是玩笑而已。在我的心头,我知道我的祖籍在云南,而我在台湾的岁月,竟占了我这三十年生命中的十六年!因此我更会像爱北方人一样的爱南方人——尤其是南方女人。

  我又指出:

  今天政府退守到台湾,许多文人雅士或骚人墨客,纷纷涌起了“怀乡”的情绪,这本无可厚非。但是过度在这方面发展的时候,未免失之软弱和自怜,未免多少有点“新亭对泣”的味道。这种褊狭的情绪,对他们自己的健康也实在有害,对抵抗“共产集团”,也不见得有什么积极的用处。

  尤其有害的,是许多外省的朋友,他们写诗填词,俨然以“作客”的姿态出现,这是很不得体的小气派。他们一提笔,就满纸是“他乡”“旅次”“客次”“逐客”等等的立场,这是绝对不妥的。这简直是有意划分中华民族的共同血液与山河。有这种态度的人,他们忘了白居易那“老来尤委命,安处即为乡”的伟大心境,也忘了“埋骨何须桑梓地,人间无处不青山”的达观胸怀,更忘了陆游那“却恐他乡胜故乡”的现实了解。他们如果真的去读古书,至少该学我李敖这样读法。空洞的狭小的“乡愁”“感旧”有个屁用?不但“光复大陆”用不着这些,即使在台湾“做客”,也不该用这种态度罢?

  我们必须该彻底认清:任何方向的中国人,在任何地区的中国土地上,都不该有“做客”的情绪和“做地主”的小心眼。我们没有主人和客人,也不该有反客为主和端茶送客的误解或事实,我们该努力减少这种误解或事实。

  如今,傅正临死还不肯认同台湾这块土地,他太小心眼了。这种小心眼,竟跟同样小心眼的党相与俯仰,双方之伪可知矣!——傅正最后在遗嘱上,泄了底矣!

  二、所谓归骨的观念,除非有施教的意义,否则全无意义,是指为抵制小心眼,不妨归骨广漠之野而言。九年前(1982)我写信给李宁,就有这样的讽世之言:

  香港的作家黄思骋在一篇文章里论李敖说:

  大陆里的一个体育界人士,前几年曾经以羡慕的口气说:“这几年,台湾出了个杨传广!”他却没有想到,还有个成就超过杨传广的纪政。但是,台湾的真正光荣,却是出了个李敖!有李敖,始可以看出台湾有若干言论自由;有李敖,始可以看到台湾有活力;有李敖,始可以说我们已得到沉淀近代思想的明矾;有李敖,我们将可以说近代白话文的顶峰成就在台湾……

  所以李敖实在是一盏天赐的明灯,在这个苦难混沌的年代里,使我们看到它的光亮,感受到它的热力。

  其实,李敖的空前绝后,并不止此。并不止台湾出了个李敖,而是中国出了个李敖。李敖是真正大陆型的知识分子,虽然我像拿破仑一样的在厄尔巴(Elba)岛上、在圣海伦娜(Helena, St)岛上,但我总归是大陆型的人。也许多年以后,我会归骨于昆仑之西,那时候,李宁,别忘了再来饼干一盒,以送我行。

  我这样写,并无归骨故乡之意,因为我的故乡并非昆仑。

  三、不过,既然傅正有了遗嘱,而宋英在《老天爷太不公平了!》文章中,又信誓旦旦做出“傅正的遗体火化以后,我会命我的儿女把他的骨灰送回故里安葬,叶落归根”的宣示,则宋英伙同黄信介等硬把死人的遗愿强奸、硬把死人埋骨于台湾,则是不信不义不道德的行为,这种男女,应予揭发、应受谴责。 即请

  大安

  敖之 1991年7月29日午

不自由的自由(wjm_tcy)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