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敖自传与回忆续集

不自由的自由(wjm_tcy)与“Jeff Ao”联合制作!

《李敖自传与回忆续集》自序

这本《李敖自传与回忆续集》,是继《李敖自传与回忆》十四篇文章后,再集合三十八篇文章而成的专书。大体说来,它是按照内容时间排列的。

第一篇《乱世母女泪》写我家在乱世中的聚合与乱离;接下来《我给我画帽子》写我初来台湾的穷困;《“一朝眉羽成,钻破亦在我”》、《我与胡适的“微妙关系”》、《为旧帐算新帐》分别写我与钱穆、胡适的因缘;《<恶法录及其他>新版前言》、《我怎样给王尚义擦屁股》、《关于“王尚义与李敖”》分别写我大学的同学和日后的演变;《“谁是涂咪咪?”》写我一个女朋友的心理;《软禁中的通讯》、《我才“妨害军机”呢!》《“太轻了,不算!”》写我第一次政治犯入狱前的经历;《<坐牢家爸爸给女儿的八十封信>自序》、《刘辰旦——患难见真情的朋友》、《给李政一的一封信》、《我是我自己的保人》写我第一次政治犯入狱的经历:《监狱学土城?》写我第二次政治犯入狱的经历:《资料大王小谈》写我的一个大本领。

这本书中最大的一个比例是我与文星的种种关系,从前面的《为<文星>招魂》、《记文星事件》,到后面的《新醒世姻缘》、《“助我兄美化人生”》、《好个“桃园结义”》、《“谍海浮尸”与“法海浮书”》、《胡茵梦的“天性”问题》、《新女性的新谎话》、《胡茵梦的抗议信》、《彼以熊来,吾以熊往》、《大登特登与一字不登》、《迟来的澄清》、《从主流到乱流》、《“洁本”云乎哉?》、《银纸包个臭皮蛋》、《文星与伪文星》、《为文星书店争公道》、《驳萧孟能的“上诉理由㈠状”》、《告李敖的下场》、《为萧孟能入狱在即致施启扬函》,都是环绕在文星这一主题而发展出来的文字。文星阶段是我一生重要的阶段,自传与回忆详为落笔,自为势所必然,请读者串连读之,自知笑有会心者在。

一九九〇年十月二日

不自由的自由(wjm_tcy)与“Jeff Ao”联合制作!

乱世母女泪

  最近我凑足十几万元,使妈妈得以绕道美国,转赴香港,跟来自大陆的大姐、二姐,相聚一周。

  妈妈生我的时候,已经一连生了四个女儿,就是大姐、二姐、三姐、四姐。这种情形,在那时代,已经有点岌岌可危了。中国汉朝就有“盗不过五女之门”(生了五个女儿的家,连小偷都不去偷)的话,一个媳妇,不老老实实生儿子,却一而再、再而三、三而四的生女儿,这像什么话?幸亏我应运而生,使妈妈立刻从“败部复活”,帮了他的忙不少。在生我以后,妈妈又故态复萌,连生了两个妹妹,那时我在家中地位如日中天,直到最后弟弟出世,才算两权分立。六女二男,就是我的同胞情况。

  在1948年,我们全家在北平,爸爸决定全家逃难。他计划分四批南下,第一批是爸爸自己,他先到上海打前站,他的台湾朋友翁镇劝他为什么不一直去台湾呢?爸爸说他判断国民党虽战败,但剩余的力量,谅可维持和共产党“隔江(长江)而治”的局面,所以逃到上海,就差不多了。(此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二二八”事变的阴影,使爸爸感到不安,他对台湾不大放心。他不愿见国民党杀台湾人;他也怕台湾人报复,一阵乱杀,杀到他头上。)

  爸爸是坐飞机到上海的,接着妈妈、大妹、小妹、弟弟、老吴(跟了我们一二十年的老佣人,一位无家可归的老太太)第二批,也坐飞机到上海;然后是三姐、四姐、我第三批,为了省点钱,转到天津,坐轮船到上海。大姐、二姐原排在第四批,因为大姐刚考上辅仁大学医学系,刚选上系花、正在高兴;二姐在贝满女中念高三,毕业在即,认为可晚一点再走,这一决定,主要是四姑父的缘故。四姑父叫丁锡庆,是陈纳德的飞虎队要员,(陈香梅《往事知多少》书中有一段特别提到丁锡庆。)他跟爸爸说,如果局势急转,他有办法找到机票,使大姐、二姐立刻南下,爸爸当然相信。不料,局势急转的速度(也就是国民党垮台的速度),大大出人意料:北平被围城、北平被“解放”,除了有枪在手的高级“国特”(如前调查局局长张庆恩等人)之外,谁也搭不上飞机了!

  北平失掉了连络,大姐、二姐失掉了连络。

  1949年1月10日,历时六十六天的“徐州会战”结束,国民党大将黄维、杜聿明等先后被俘,整个江北,已经全部失守。局势的突变,使爸爸对国民党能守江南的信心,大为动摇。国民党欲求隔江而治皆不可得了。那时候人人逃难、家家逃难,爸爸的北大老学弟张松涵全家,也搬到我家楼下。张松涵是兴安省政府教育厅长,太太戴树仁是国大代表,跟国民党渊源都深,准备逃到台湾。临走前劝我们也去台湾,爸爸同意了。张松涵到台湾后,立刻代我们领了入境证寄来。于是爸爸和我,立刻到市区买船票。我家临离上海前,储存的面粉留给了六叔,又送了六叔一两黄金,所剩余全部财产,只有几两黄金,全家九人,每人分不到一两,也就追随大官巨商,朝台湾逃难了。

  到台湾后,我家陷入长年的贫困,穷得早起刷牙,买不起牙粉,更买不起牙膏,只能用盐水刷牙,在大陆上的大姐、二姐,也不可能比我们更好了。

  1950年前后,大姐、二姐透过她们在香港的同学,转过信给我们,可是,为了怕海峡两岸的“高压电”,这一通讯,不便继续,不久,在香港的同学也离开了,仅有的通讯,也断掉了。

  接着几年过去了,在1955年4月27日,爸爸死了,大姐、二姐也全不知道。五年过去了、十年过去了、十五年过去了、二十年过去了、二十五年过去了,近三十年到来的时候,归化美国的三姐,终于去了一次大陆,看到大姐和二姐,她们都结婚了,大姐有两个男孩,二姐有两个女孩,大姐和大姐夫都是医生,二姐和二姐夫都是工程师,她们在漫长的三十年里,挨饿、受难的事例,是一言难尽的,虽然其间五叔入狱了、老姨(妈妈的小妹妹)自杀了,亲人离散、故人长诀,但是大姐、二姐总算辛苦成巢,分别在昆明、在上海,活到了今天。

  最近大姐参加医学会议,到了香港;二姐申请海外探亲,也到了香港。妈妈因为国民党不开放香港观光签证,只好先去美国。国民党刁难她,迟迟不给她出境证,直到无可再拖,才给了她。妈妈从美国转到香港,大姐、二姐在入境室欢迎她,三十五年的长别,三十五年的离散、三十五年的梦里音容,在泪眼里、在呼唤里、在拥抱里,立刻模糊成了一片……

  中国人民何辜,九十年来,敬陪国民党革命,“革命,革命,革过又革了”,最后革得骨肉生不能见、死不能送,关山难越,尽是失散之人;幽明永隔,长为他乡之客,最后不能“反攻大陆”,也不准大陆人民来台,也不准直系血亲来往见面。只死命的一个劲儿扣住在小岛上的一切,这又算是什么?国民党再英雄、再豪杰,为什么不去整共产党,却对付起老太太们不准看女儿?使人母女三十五年不见面,这算哪一门子救国救民?哪一门子英雄豪杰?这样莫名其妙的冷血政党,古今中外,还能找得出第二个吗?

  上月15日,国民党内政部长林洋港对索拉兹说:

  大陆上的国土是我们的国土,大陆上十亿同胞是我们的国民,如果没有戒严法,则依据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人民有居住迁徙的自由,如此一来大陆人民便可迁居台湾,而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如果大陆人民大量涌向台湾,则台湾的经济及社会安定,将无法适应。

  看到了吧,这就是国民党的鬼话与逻辑!古今中外,不准自己人民迁居、不准自己人民在自己国家来去,“德政”竟一至于此,还有脸对洋鬼子胡说八道!这种厚颜、这种无耻,真是丑绝人寰了!

  大姐、二姐跟妈妈分别的时候,她们是大一、高三的女学生,青春美丽、云英未嫁;三十五年后,她们都已老去,在风霜中老去、在苦难中老去,老得比分手时的妈妈还要老,三十五年的分离,使人跟不上记忆:妈妈记忆中的女儿,相见之下,已是红颜老去的母亲,女儿记忆中的妈妈,相见之下,已是老态龙钟的祖母,三十五年的生离,突然相见,见得人无法事先调整记忆,但是记忆又何必调整?就让皱纹加在脸上、就让岁月滑过手上,妈妈永远是妈妈,一如女儿永远是女儿。虽然国民党永远是国民党,但是,毕竟在三十五年以后,中国人民赢回了一次。——他们可以南下北上,他们可以东去西飞,他们可以在一块失去了一百四十年的中国土地上相会,哪怕相会只是七天,但那是三十五年后的七天,那是“德政”脱线后的七天、那是中国人民为国民党革命付代价后的七天。任何中国老太太经此一遭,都可以死可瞑目,但她们不会死,她们愿意再等三十五年,——她们不要只赢回一次,她们要和女儿长相聚!

  1983年9月12日收到她们照片;9月13日上午写

不自由的自由(wjm_tcy)与“Jeff Ao”联合制作!

我给我画帽子

  一九四九年逃难时候,处处要“画影图形”,就照了一张穿中山装的。这张照片把我从上海证明到台湾、证明到台中一中,一路“验明正身”,没受刁难,最后却在童子军老师王福霖面前,打了回票。原来童军老师选拔优秀学生,参加菲律宾的童军大会,找到我,要我缴头戴童军帽的照片应征,但是,我哪来钱照相呢?穷则变,变则通,通则心生一计——我发现这张逃难照片还有剩余,心想:既然照相馆可以用毛笔修版,我何不用毛笔画它一顶童军帽呢?于是就大画特画起来。画好了,横看竖看都像戴着帽子照X光,帽里的脑袋发生排斥作用,老朝外透,跟帽子打架。越看越不敢亲自送,乃央求班长陈正澄代递,最后,害得正澄同我的现代画,一律被老师斥回。人去不成菲律宾的理由有一千个,我却只有一个,我没钱照相。

不自由的自由(wjm_tcy)与“Jeff Ao”联合制作!

“一朝眉羽成,钻破亦在我”

——我与钱穆的一段因缘

我的小学是在北京念的,念的是北京新鲜胡同小学。北京是中国的文化古都,在思想上得风气之先,并且先开了风气。这种风气影响了我,加上我自己从小就嗜书成癖,在知识上,我是早慧的天才儿童。我在六岁时已能背《三字经》,十岁时已遍读《水浒传》等旧小说,十一岁时已看过《黑奴魂》(《黑奴吁天录》)等翻译小说,小学六年级时我已有了私人的理化实验室,并做了全校图书馆馆长。

虽然我变得有点无书不读,但在思想定型上,却是读了许多书、困学求变以后的事。思想定型的范围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左右问题、中西问题、新旧问题。……这些多方面的问题,是每个中国知识分子的大困惑,由于水平不好、政治干扰,绝大多数的中国知识分子都失败了,他们困惑终身,无法在思想定型上有又早又正确的判断。在这方面,我是非常鲜明的一个例外,我的成功,有着源远流长的故事,我愿写出来,请有心人想一想。

困学求变的过程

在左右问题上、中西问题上、新旧问题上,我有过一段时间的困学求变的过程,这段时间最明显的是在初中,到高中后期,我就逐渐定了型。在我困学求变的过程里,一位最重要的人物曾经“逼近”了我,但终于被我“摆脱”,这位人物,就是钱穆。

我在小学时代就知道钱穆,上海开明书店出版《开明文史丛刊》,其中收有《孟子研究》,就是我最早知道的钱穆的著作。一九四九年我到台湾时带来的五百多本藏书中,《开明文史丛刊》中有李玄伯的《中国古代社会新研》和谢国桢的《清初流人开发东北史》,(李玄伯的书,用了我最欣赏的史学方法,我很爱读,七年以后,他竟做了我的老师,真是有缘;谢国桢的书,是我收集许多东北史地的材料之一,那时候我不自量力,竟想著一部《东北志》!)并没有钱穆的书。我对钱穆著作有较深的了解,是到台中一中以后的事。

  初二以后我就读台中一中,我的大部分时间全部消耗在这个中学的图书馆里。这个图书馆的藏书相当丰富,我以义务服务生的资格在书库中泡了四年之久,使我对一般书籍有了不少的常识。最使管理员们惊讶的是,我甚至可以闭起眼睛,单用鼻子就可以鉴定一本书是上海哪个大书店印的,这是我在teen-age中,最得意的一门绝技。

由于国民党统治思想、管制书刊,我在台湾的读物,纵然有台中一中图书馆在,也大大受了限制。进步和左派的旧书都查禁了,新书一本也看不到。我的许多时间,都花在研究古典上面,钱穆的著作,自然成了我的部分读物。

当时共产党批判逃离他们统治的学者,共分两个型,一个是“胡适型”,一个是“钱穆型”。我对他们两位,都分别加以注意。但胡适远在美国,钱穆却因阴错阳差到了台湾台中,使我先结识了他。结识的原因,值得一说。

与钱穆谈话

我在台中一中念书,有外省同学徐武军,外号“日本和尚”,因为他爸爸是日本留学的,故有这一称呼。徐武军在台中一中,有点特权似的,原因是他忽来忽去、去了又来。后来才知道,原来他爸爸是徐复观,先举家来台,后感台湾情况危险,又全家迁到香港。韩战发生后,美国第七舰队协防台湾,台湾不危险了,又全家迁回台湾。徐武军住在台中市的一幢单门独院平房里,很考究,我去过多次,可是从来没见过徐复观。客厅里书甚多,墙上有毛笔字赫然曰:“架上书籍,概不外借。”我至今记忆犹新。

  1952年钱穆应淡江英专(淡江大学前身)校长居浩然之邀,在惊声堂讲演,不料天花板突然下落,钱穆受伤。那时徐复观想在学术界插一脚,故拉拢钱穆,把钱穆接到台中徐府养伤。后来改住存德巷一号。徐武军是我好朋友,他受了徐复观影响,课本以外知识知道不少,和我很谈得来。他说,你李敖程度这么好,我要带你去见一个人,我问是谁,他说是钱穆,我听了很高兴。不久,他就跟钱穆约好。1952年6月15日,徐武军带我走进存德巷一号,见到了钱穆。

  钱穆身穿府绸小褂,个子很小,满口无锡土音,乍看起来,长相与声名不太相符,简直使我有点怀疑眼前这位,是不是就真是钱穆。他为人极为亲切,对我们两个高二学生,全无架子,聊起天来。我向他请教治国学方法。他说并没有具体方法,要多读书、多求解,当以古书原文为底子为主,免受他人成见的约束。书要看第一流的,一遍又一遍读。与其十本书读一遍,不如一本书读十遍。不要怕读大部头的书,养成读大部头的书的习惯,则普通书就不怕了。读书时要庄重,静心凝神,能静心凝神,任何喧闹的场合都可读书,否则走马看花,等于白读。选书最好选已经有两三百年以上历史的书,这种书经两三百年犹未被淘汰,必有价值,新书则不然。新书有否价值,犹待考验也。

  我去看钱穆的时候,手中拿着我的《李敖札记》第二卷,钱穆接过去,翻了一下,看到第一篇我写的《梁任公上南皮张尚书书》,他很惊讶,问我梁启超这封信的出处,我告诉了他。这件事,使我有两点感想:第一,他不耻下问,真有“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的风度,令我敬佩;第二,他竟不知道这封信的出处,他的学问的广度,令我起疑。

  钱穆翻完了我的札记,一边夸奖我,一边转过头来,温和的对徐武军说:“你不如他。”我奇怪钱穆竟这样当面教育徐武军,也许他住过徐府,跟徐武军很熟的缘故。

与钱穆通讯

  临告辞前,钱穆约我再去看他。那时我家住存德巷13号台中一中宿舍,每天经过他门口,看他很方便,可是我没有再去。后来他回到香港。我在第二年(1953年4月14日)写了一封信给他,表示我对他的感谢,并请他“给我以指教”。我还问他两个问题:

  《中国历代政治得失》第114页第7行云:“第四个禁地是新疆。因此地土壤肥沃,尚未开辟,他们要留作满洲人的衣食之地,希望满洲人到那里去,故不许中国人前往,直到左宗棠平定回乱以后,禁令始弛,汉人才能随便去新疆。”这一回史实,在罗香林先生的高级中学本国史下册第2页中,却有如下地说法,“先是清主旻宁,即位后改元道光,颇有图治之志,既平回疆之乱,遂于道光十一年纳将军长龄之议,以回疆‘西四城’闲地,招民开垦,以裕兵糈,回疆始行屯田之法,汉民因是得盛徙其地。”罗先生所述“纳将军长龄之议”一语,似有所据,与先生所云,时间上相差甚远,不知何故?再者,《国史大纲》第3页第11行云:“美人安达生名此曰北京人”一语,他书皆作“瑞典人”,不知何故?

  半个月后(4月29日),我收到钱穆的回信,全文如下:(原信没有标点,标点是我加的。)

  李敖学弟如面:

  昨奉来书,知君努力学问,与日俱进,若能持之有恒,继续不懈,将来必有成就,可喜可贺。学问之事,首贵有恒心,其次则防骄气,小有所成,志得意满,中道而止,虽有聪秀之质,犯此二病,终不能有远到之望,唯立志高远,始克免此,君尚在青年,向学伊始,故特以此相勉。能熟诵《庄》书,亦一佳事,然《论》《孟》尤为重要,须时时玩索,心体力行。盼先就《朱子集注》细细研读,勿以能读过为了事。此乃学者所宜终身常诵之书。穆最近有《四书释义》一种,亦在台北出版,与《中国思想史》同收入国民基本智识丛书中,内有旧稿《论语要略》《孟子研究》两种,为初学治《论》《孟》者指示涂辙。最近又泛事《论语新解》,刊载于某杂志,以后当按期邮寄。当知学问与德性实为一事,学问之造诣,必以德性之修养为根基,亦以德性之修养为限度,苟忽于德性,则学问终难深入,此层务盼注意。《近三百年学术史》若能细读,可获许多治学方法,恨手边无此书可以相赠。所询两节,关于新疆汉民移植,罗书亦有据,然大量之流入乃在后;安达生为瑞典人,《史纲》系一时笔误,未经校出也。《国史新论》短期内或可付印。穆最近恐无来台之便,得暇盼时时来书,以获知君学问进诣为快也。匆此,即询进步

  钱穆 启

  钱穆的信,写得工工整整,足见此公主敬修养的一面。信中对一个18岁的青年人如此鼓励,固因我的好学引起他的注意,也实可看出他具有教育家的风度。信中说他要“按期邮寄”他在“某杂志”的《论语新解》连载,他言而有信,果然按期寄来(“某杂志”是香港《人生》杂志),使我对他,越发感念。

我攻击钱穆

按说以钱穆对我的赏识,以我对他的感念,一般的读书人,很容易就会朝“变成钱穆的徒弟”路线发展,可是,我的发展却一反其道。在我思想定型的历程里,我的境界,很快就跑到前面去了。对钱穆,我终于论定他是一位反动的学者,他不再引起我的兴趣,我佩服他在古典方面的朴学成就,但对他在朴学以外的扩张解释,我大都认为水平可疑。钱穆的头脑太迂腐,迂腐得自成一家,这种现象,并无师承,因为钱穆的老师吕思勉却前进得多,老师前进、学生落伍,这真是怪事!

  与钱穆通讯后第三年(1955),我进了台大历史系。台大历史系是“胡适型”的地盘,对“钱穆型”是隐含排挤的。在胡适有生之年,钱穆未能成为中央研究院院士,我始终认为对钱穆不公道。钱穆的杂七杂八的理学怪说固不足论,但他在古典方面的朴学成就,却比姚从吾等学人更该先入选成院士。

  与钱穆通讯后第九年(1962),我已经成为成熟的战士。我在《文星》发表《给谈中西文化的人看看病》,开始激烈地攻击了钱穆,我说:

  民国二十八年,钱穆写《国史大纲》引论,他说:“未有民族文化已衰息断绝,而其国家之生命犹得长存者。”可是隔了两年,这位新时代的朱子把他所说的话全忘了,他写《中国文化史导论》,却说若不解决“吸收融合西方文化而使中国传统文化更光大与更充实”这一问题,那么“中国国家民族虽得存在,而中国传统文化则仍将失其存在”。(页162)

  两年前,他说民族文化不存在国家就完蛋了;两年后,他说民族文化不存在国家还可以不完蛋。民族文化与国家兴亡在钱穆手里竟变成了这么好笑的一对宝,一会儿生死攸关,一会儿并不相干。这种推理,怎么能叫我们适从呢?钱穆为了强调民族文化的重要,竟不惜拿“国家之生命”来开玩笑、来吓人,这种作风,气是蛮壮的,可惜理不太直。夫子这样乱变,“虽欲从之,末由也已!”“夫子圣者欤?何其多‘变’也!”

  但钱穆是爱进步的人,我们细读他的书,自当以后出的著作为凭,我们宁愿相信他告诉我们的传统文化不存在并不会使我们国家民族不存在,这实在是一个极端重要的前提。有了这个前提,当我们遇到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时候,我们就知道如何选择了!

我对钱穆的攻击,姚从吾不以为然,他在一九六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写信给我,说:“钱宾四先生近来专心办新亚,理应加以尊重。各行其是,不应无端招骂。”但是,姚从吾不知道,我对钱穆的攻击,纯是真理之争,不是什么有端无端的问题,在私人感情上,我与钱穆早有渊源,我是不失尊重的。我对钱穆的感念之心,其实并没有减少。只是我的攻击与他的反动适成正比罢了。

“一朝眉羽成,钻破亦在我”

  我自主持《文星》起,因不满钱穆的反动思想,始终攻击不断。(余光中他们也帮腔,写《儒家鸵鸟的钱穆》等文章,但余光中的功力太弱,他们对钱穆的攻击,不成气候。)这种不满,由于钱穆在1967年回到台湾投奔蒋介石,更形火上加油。钱穆本来在香港办新亚书院,曾反对蒋介石连任,还有点独立性。但投奔蒋介石后,蒋介石请他吃饭,当面质问他,他就不敢再多说。蒋介石收买他,给了他豪华住宅,就是现在士林外双溪东吴大学东侧的“素书楼”。“素书楼”用的是属阳明山管理局的公地,豪华建筑花的是公帑,钱穆公私不分,一住近二十年,成为蒋介石养育卵翼的御用学者,这是他一生中最大的败笔。

  蒋介石是多面的枭雄人物。他对黄埔,是校长;对浙江人,是乡长;对特务,是大龙头;对党员,是领袖;对人民,是总统;对御用学者,是皇帝。蒋介石的帝王心态,只有最反动的御用学者才能对眼,而钱穆的身份与身价,正好满足了双方的搭配。试看钱穆写《总统蒋公八秩华诞祝寿文》,歌颂蒋介石是“诚吾国历史人物中最具贞德之一人。稟贞德而蹈贞运,斯以见天心之所属,而吾国家民族此一时代贞下起元之大任,所以必由公胜之也。”肉麻兮兮,已是全然无耻,知识分子反动到这步田地,真太令人失望矣!回想钱穆当年给我写信,标榜“学问”与“德性”的关系,如今“学问”竟不能阻止“德性”的沦落,我真忍不住为他悲哀!

宋朝的诗人陆放翁,有一首耐人寻味的小诗:

  人生如春蚕,作茧自缠裹。

  一朝眉羽成,钻破亦在我。

这首小诗表达了一种境界,一种成熟以后钻破自己的境界。人生之初,不怕“作茧自缠裹”,甚至“作茧自缠裹”也是成长的必经阶段,但是成熟以后,就必须“钻破”。不能“钻破”的,就是“作茧自缚”。“作茧自缚”不是自拔,而是自毁,它的下场,不辩可知。回想我与钱穆的一段因缘,我的确完成了“一朝眉羽成,钻破亦在我”的阶段,可惜的是,钱穆本人,却越老越“自缠”得越紧了。如今他过九十三岁生日,五代弟子,冠盖云集,人人称庆,我却别有致哀,——我为钱穆惜,他有做成真正“一代儒宗”的机会,可是他却做成个假的。历史上,真正“一代儒宗”是不会倒在统治者的怀里的!

1986年6月17日

不自由的自由(wjm_tcy)与“Jeff Ao”联合制作!

我与胡适的“微妙关系”

  我的爸爸李鼎彝出身北京大学国文系,他在五四运动后一年考进北大,在校时间是1920年到1926年,那时胡适正在北大文学院教书,是我爸爸的老师。但我爸爸在学问上比起他的同班陆侃如、魏建功来,并不出色,胡适对他并没有印象。九一八事变后,我们全家到北京,我爸爸失了业,想找胡适帮忙,可是胡适没见他,也没帮忙。

  我跟胡适的关系与我爸爸完全无关。我在小学就知道胡适的大名,在初中时,从陈正澄那儿借到《胡适文选》,从此才深受他的影响。1952年10月1日,我在台中车站递了一封两千字的长信给他,那时我才十七岁。1954年,陈世熙在台大办《这一代》杂志,拉我写稿,那时我还念高二,就写了论《胡适文存》的文章。文章写好,他们顾忌,没有用,就还给了我。过了两年,陆啸钊办《大学杂志》,他不在乎,遂拉去刊登。刊登后近一年,有一天我的女朋友罗君若忽然提议,说:“何不寄给《自由中国》?他们一定登!”于是我删了一部分,她代为抄好,遂改登《自由中国》。这是我在《自由中国》上发表的第一篇也是最后一篇文字。刊出的时间是1957年3月1日。此外我在《中央日报》已前后发表过一些有关胡适的文章。

  在《自由中国》发表文章后一年一个月,胡适从美国回来,约我到钱思亮的家里,跟我说:“呵!李先生!连我自己都忘记了、丢光了的著作,你居然都能找得到!你简直比我胡适之还了解胡适之!”

  除了那一次长谈外,我跟胡适只小谈过三次,一次在台大医院、一次在台大文学院门口、一次在中央研究院,此外除了写信,并无实际来往。他一共写过三封信给我,又写了一幅字,送了我照片和书,在我穷困之时送了我一千元(当年的一千元,还蛮值钱)。

  1961年年底,我在《文星》发表《播种者胡适》。这篇文章带来了大是非和大麻烦,进而酿成了一次大笔仗,后来这次笔仗分成了两个圈圈,一个圈圈是“关于中西文化问题的论战”;一个圈圈是“关于播种者胡适的论战”,前者的主要对手是徐道邻和胡秋原;后者的主要对手是任卓宣和郑学稼,大家打做一团,十分热闹。

  《播种者胡适》虽被外界视为卫护胡适的文章,其实因为直言无隐,胡适本人看了,并不开心。据杨树人回忆,已言之凿凿。再据钱思亮告诉我,胡适死后,他整理遗稿,发现了一封胡适读了《播种者胡适》后写给我的信,可惜这封信因为被胡适的近亲好友“妥为保管(封锁)?”了,所以直到今天,我这个收信人本人还不能看到。

  我知道我这篇《播种者胡适》会三面不讨好:骂胡的人会说我捧胡,捧胡的人会说我骂胡,胡适本人也会对我不开心,这都是无可奈何的事。一个人常常为知道太多、说了真话而付代价,不是吗?

  在笔仗时候,国民党的刊物就首先推断:“李敖与胡适之先生有深厚的世交关系”(《世界评论》第十年第五期);并说李敖是“被胡适全心全力支持的西化太保”(《学宗》第三卷第二期),其实全是笑谈、全无此事。但是这种我与胡适关系不简单的传说,却没有停止,见之于文字的,以郑学稼的最为明确。笔仗后九年(1970年1月),郑学稼印行《中共兴亡史》,在书中说:

  由《播种者胡适》一文中所泄露的非一般人所知的事,如“九一八”后蒋廷黻、钱端升、吴景超、丁文江们赞成中国实行独裁制;胡适“退回政府送他的六万美金宣传费”(后来证明无此事),这说明胡适或胡适派,和该文作者的微妙关系;到后来证明该文在发表前,曾交胡适阅过。

  事实上,我跟胡适既无“微妙关系”,我写“该文”,胡适也全不知情,什么“曾交胡适阅过”,全是造谣。至于其他的事,早在笔仗当时(1962年7月24、26、28),郑学稼在香港《天文台》上发表《我控诉》,就这样说过:

  当我第一次阅李敖先生的《播种者胡适》时,以为他是极接近胡适的人,否则不会知道这些非外人所知的事:《独立评论》社内部诸名士主张独裁,只胡一人反对;胡为女学生关窗户,以示“体贴”;和胡退回宣传费若干美元。

  事实上,郑学稼的“以为”,完全“以为”错了!其实我“接近胡适”了什么?关于《独立评论》上民治与独裁论战的事,在《独立评论》上都登得明明白白,《独立评论》第八十号、第八十一号、第八十二号、第八十三号、第八十四号、第八十六号、第八十八号、第一三〇号以及《东方杂志》第三十一卷一号及三十二卷一号,都文证俱在;至于胡适为女学生关窗户的事,1932年的《论语》第一期、1934年的《英文中国评论周报》,1934年的《人间世》第三期,以及《文人画家》那一本书也都文证俱在;至于胡适退回宣传费的事,1942年的Current Biography、VOL, LXXIX No. 9的Time杂志也都文证俱在,他郑学稼不去查书、不去了解,却硬说这是我李敖独得之秘,这不是大笑话吗?他郑学稼读书这样少,反倒以为我李敖神通如此大,大到“知道这些非外人所知的事”,这不是大笑话吗?文证俱在,任何人只要肯用功,都可以查到。可是这种跟国民党总政治部走的所谓学者却如此不学、如此无知,这种人宁愿在我与胡适有“微妙关系”上捕风捉影,也不愿在书本上多下功夫,这种疑神疑鬼,真是害己害人。郑学稼日前死了,蒋经国特颁“绩学贻徽”挽额,由军报刊出,我看了不禁一笑,“绩学贻徽”?未必未必,绩不学贻害,倒庶几无愧也!

  1987年7月27日

wjm_tcy(不自由的自由)制作!

为旧账算新账

  我以文字称雄,可说“打遍天下无敌手”,我的敌人可以用种种方法对我纠缠,唯独在用笔杆方面,他们全无出手之力。这一情况,基本原因是李敖博学和他们不学的结果。不学固然好笑,但更好笑的是,他们竟不知其无知,反倒以疑神疑鬼来自欺欺人,这就太离谱了。

  对这种“敌人”的离谱,我试举一二例子。

  1962年1月1日,我在《文星》第五十一期发表《播种者胡适》,其中有两段话说:

  1919年间,有件事情对胡适来说可能是不幸的,那就是五四运动。五四运动把胡适所希望的一个单纯的文化运动转变为政治运动,扰乱了他那为中国建立非政治的文化和思想基础的梦想,对这个梦想的达成而言,五四显然是一条岔路。新文化运动本来该是针对辛亥革命、二次革命而做的非政治的革命,当时那些健将们都相信唯有思想革命成功,政治革命才有了真正的保障,才不会一垮再垮。半道杀出的五四运动,对新文化运动当然有“广为流传”的贡献,但它也未尝不是新文化运动的“罪人”,因为它使许多优秀的知识分子都纷纷忍不住了,纷纷忘了他们真正的深远的使命了,他们不怕“任重”但却有点嫌“道远”了。最后,他们终于暴露了狂热的本质,选择了感情的求近功的反应方式,大家都不肯再静下心来研究问题了,大家都跑到十字街头,投身到党派的阵营里,高倡他们的主义去了。

  首先忍不住的是陈独秀和李大钊,他们发起了谈政治的《每周评论》,只有胡适仍然守住不谈政治的诺言。七个月后,军阀捕去了陈独秀,胡适接办这杂志,那时正是安福盛行和会分赃的时代,知识分子们闭口不谈具体的政治问题,却高谈马克思和无政府,胡适于是“看不过去了,忍不住了”,“方才有不能不谈政治的感觉”,而“发誓要想谈政治”。……

  文章发表后,郑学稼在4月1日的《文星》第五十四期上,发表《论白话文和白话文学的运动——附答李敖先生》来反驳我,他说:

  后来胡适自己如此地说明不敢在《每周评论》写文章的理由:“我回国时……打定不谈政治的决心,要想在思想文艺上替中国建筑一个革新的基础。”又说:1918年12月,“我的朋友陈独秀、李守常等发起《每周评论》,那是一个谈政治的报,但我在《每周评论》做的文学,总不过是小说文艺一类,不曾谈过政治。”(《我的歧路》)以“原始资料”吓唬人的李敖先生,把胡适这段话做这样写:

  据我所知,《每周评论》是七年12月由陈独秀李大钊发起的,当时胡适嫌他们不肯守相约不谈政治的诺言,所以他在《每周评论》做的文字总不过是小说文艺一类,不曾谈政治。(五十三期第60页)

  大家都知道,李敖是收集原始资料专家,在这段只能引胡适的《我的歧路》(这篇文章远东版《胡适文存》被检察官胡适删去)中的话,不敢采取“我可以告诉这段史实”(五十三期第58页)来对别人示威,和说不出该刊出版的日期。不仅如此,他还说:“据我所知,‘胡适嫌他们不肯守相约不谈政治诺言’。”李敖先生,你“据”什么确知陈、李有和胡的“相约”?难道是胡适亲口告你吗?

  郑学稼问我“据”什么确知他们有不谈政治的“相约”,他怀疑是胡适亲口告诉我的,其实并没有胡适亲口告诉我的事,而是早就载诸文献了的。据1954年张静庐《中国现代出版史料》甲编第7至第12页,收有1920年底至1921年陈独秀、胡适、鲁迅、李大钊四人的通信,其中胡适回陈独秀信中,明明就有这样的一段:

  若要《新青年》“改变内容”,非恢复我们“不谈政治”的戒约,不能做到。但此时上海同人似不便做此一着,兄似更不便,因为不愿示人以弱。但北京同人正不妨如此宣言。故我主张趁兄离沪的机会,将《新青年》编辑的事,自九卷一号移到北京来。由北京同人于九卷一号内发表一个新宣言,略根据七卷一号的宣言,而注重学术思想艺文的改造,声明不谈政治。

  可见他们“相约”不谈政治,确有此事,只因郑学稼的不学无知,所以反倒把胡适跟我的关系,疑神疑鬼起来了。

  郑学稼在1970年1月出版《中共兴亡史》时,曾加引用张静庐的《中国现代出版史料》,那是在他和我笔仗后八年的事了——笔仗当时,他大概没看过或没好好看过这部张静庐的书,所以一出手就闹了笑话,这种勾结国民党总政治部学者的程度,可真教人叹息也!

  1987年7月24日下午

wjm_tcy(不自由的自由)制作!

《恶法录及其他》新版前言

  我在1954年以同等学力参加大专联招,误入台大法律专修科。法律专修科在报名简章中明列台大各科系之一,我不明就里,在圈选的一大堆科系中,也顺便填了它,不料放榜之日,吾名在焉。入校以后,才知道全班有的是成绩足以分发到法律系却被误分到此班的(如陆啸钊等人),有的是因入学成绩少考了三到五分而被名列此班的,并且知道我们这班是第二届,头一年还有一班第一届(苏秋镇那班),两届一共有一百五十人,当时考大学是四校院联招,四校院是国立台湾大学、台湾省立师范学院(师范大学前身)、台湾省立农学院(中兴大学前身)、台湾省立工学院(成功大学前身),我们这一百五十人考试成绩都在后面三个学院学生之上,却不能如他们那样念四年、戴方帽子,当然群情愤激,认为无异上当。

  法律专修科的主任是台大法律系主任梅仲协,他在1953年7月9日《新生报》上发表《台湾大学增设法律专修科的经过》,明说此科之设在“储训法官人才”,“司法前途,实利赖焉。”又说本科的增设,则专着重于司法官的训练,故修业期限,虽缩短为三年,但课程的配备,反较法律学系为繁重。例如诉讼实务、强制执行法、破产法、土地法等,在法律学系可以不开,而在本科则均为必修课目,而且关于民刑法及民刑诉讼法的学分,都酌量予以增加。所以名为三年制的专修科,其实就应用学科而言,不但不亚于法律学系,而反有过之。”可见法律专修科的学生负担不轻。在这种负担下,再加上不能戴方帽子,自然念得很怄气。班上同学谢世闻以“陋闻”为笔名,在1955年6月15日香港《自由人》上投稿《谈台大的法律专科》,就指出“该科设立原由司法行政部提议……经费由司法行政部拨给”、“司法行政部也管起大学来了”、“适见自乱体制,破坏教育之行政系统耳”。以上种种,经同学一再反映,再加上教我们“刑法总则”的林彬本是司法行政部部长、教我们“中国司法组织”的徐世贤(李元簇的丈人)又是司法行政部次长,他们也从善如流,赞成改制,于是,法律专修科决定改为法律系司法组,原有的法律系改为法学组,一百五十位同学闻讯欢喜,一两年的怄气,顿时一扫而空。

  我个人本来志在学文、不在弄法,只因几分之差,没考入台大文学院,心有未甘。误入法律专修科后,决定重考。但台大学生不能重考本校,得先自动退学才成。我很有破釜沉舟的勇气,就在改制前夜,自动退学了。一百五十人中,我是唯一一位因兴趣不合,敢于退学的。台大法学院法律系司法组在1955年暑假后正式成立,我同时考入台大文学院历史系,从此我告别了法学院,但是并未告别法学院的许多朋友,朋友中陆啸钊者,此中之尤也。

  我初与陆啸钊长谈,在念法律专修科的一天清早,我在教室看书,他走过来聊天,并拿他写的一篇署名“青鸟”的文章给我看,我不客气的提出意见,他颇为折服,从此成为好朋友。陆啸钊又精明又聪明,对我了解最深。1955年4月27日,我父亲死了,我赶回台中,全班同学捐了一大笔钱送我,捐钱时人人都捐,唯独陆啸钊不肯,理由是:“李敖个性耿介,他绝不会收你们的钱,不信你们送送看!”不出所料,当史静波、邵显章携款赶到台中时,果然钱被我拒收。

  我重考入台大文学院后,因抽签住校不中,又没钱在外租房,只好在温州街台大第一宿舍与陆啸钊同挤一张床。虽然有时斗嘴气得不讲话,但在不讲话中,陆啸钊还是送水果给老朋友吃。

  我念法律,是逃兵;陆啸钊念法律,却是大将。陆啸钊在法律专修科改制后转入法学组,他的同班,人才辈出,从法学教授到法务部长,一应俱全,但是出道最早又在法律上最有奇见的,迄今陆啸钊仍为第一人。陆啸钊这一成绩的最好展现,就是他写的《恶法录》。

  我主持《文星》,逼陆啸钊写《恶法录》,那时他正在国民党党营企业台湾裕丰纱厂做高干,他在1963年4月5日写信给我,有这样两段:

  答应给你写的稿寄上,文字由你修改,写白话文,我自知不脱“解放脚”的味道,够糟。《恶法录》,我想把它变成一个连载性的东西,这是第一篇,因有切身之痛,写得有欠厚道,这几年来,读法的结果,对这类问题、这类法律汇集不少,如果你不反对,我想连续寄给你做个总结亦好,至于用不用“恶法录”这个题目,免得将来挖空心思,欲罢不能,一切听你决定。

  可见陆啸钊写《恶法录》,本来就有连载性的计划的。他对国民党的恶法有着全套的批判作业,这一作业,由他首义发难于先,并且及身而绝于后,成为《文星》重要功德的一环,是至今犹为人称道的。

  陆啸钊的姑姑是陆寒波,陆寒波是国民党财经头子徐柏园的夫人,陆啸钊得身为“内侄”方便,本来可以长保富贵,但他却被我煽动,下海进《文星》,且继我为主编,这种勇于赴义、取舍之间富贵靠边站的精神,实在值得大笔一提。据1966年2月15日张群上蒋介石的秘密呈文,有这样四段:

  一、文星书店应即彻底改组由萧同兹同志完全负责主持。

  二、据报该书店正在高雄筹设分店,而其主要编著人员李敖陆啸钊等,亦尚未脱离关系,应即责成萧同兹同志一并负责处理,予以停办并开除李陆两人。

  三、应切实防止港台两地纷歧分子,企图利用该书店进行渗透活动,萧同兹同志应对其子萧孟能严加督导管束。

  四、至于《文星》杂志停刊一年期满后应否复刊问题,拟到时再行核办。

  蒋介石对这一呈文的批示是“可如拟试办”五个字,可见“李陆两人”在蒋介石、张群眼中,已是多么大逆不道,陆啸钊不做乖乖的浙江人,却与东北人勾结,最后弄得人失业、书被禁,正所谓求仁得仁矣!他这种以法贾祸的可敬,比起他同班同学施启扬、丘宏达之流以法谋干禄、媚当道的可鄙,真有天渊之别了!

  从1964年起,陆啸钊与我比邻而居,到我1971年被捕为止。我在狱后期,他对我母亲颇多照顾,以他的处境实在令人感念。

  去年《文星》在被封杀十九年后,由朱婉坚(萧孟能夫人)和我复业,我“重拾旧欢”,决定把《恶法录及其他》新版问世,商之陆啸钊,他欣然同意,并要我写一新序。今早4时醒来,拉杂聊述相交始末如上,实在不算序也。

  1988年2月2日晨

wjm_tcy(不自由的自由)制作!

我怎样给王尚义擦屁股

  亲爱的小姨:

  21号晚上你和康白来看我,正巧一位民意代表请我吃饭。第二天我就打电话跟康白联络,正巧他又不在。昨天和康白通电话后,我才知道我在13号16号两次跟他长谈(关于尚义的遗著事,托他转话给你们)的“效果”并不大——因为你们似乎仍未“放弃”一个与情理法都不合的“自扰”念头,仍要找我“谈”——完完全全浪费时间的“谈”!

  因此我不得不很客气很不保留的写这封信,坦白向你们说几句,我不得不浪费一次时间,我痛苦地觉得,这次时间的浪费,完完全全是“自命为尚义的好朋友们”促成的。因此,我告诉你,我实在厌恶他们已极!

  首先,我想你一定知道,我李敖是尚义生前的一位跟他并不“投机”的朋友,坦白说,我并不喜欢他。我觉得他不成熟,多其不应多之愁,感其不必感之感。他没有定见和深度,今天信耶稣,明天拜居士,后天又躺在床上,为失落的自我而哀鸣。我对他的总括印象是他太浮动,甚至太好虚荣。当然他的兴趣很广,人又聪明,多才多艺,自然可交到一大堆跟他同一气质但却远不如他的浑小子们做朋友,自然也可投合一般跟他同一气质却远不如他的浑小子们,使他们成为他的“忠实读者”。这种“忠实读者”,在尚义早夭以后,更对他油然而起了一种悲剧意味,这也是他的“遗著”比他的“生前作品”较受欢迎的一个原因。

  正由于尚义的才艺远超出包围他的人之上(包括他的家人),所以他慢慢在包围他的人的赞赏之下,更玄之又玄起来,直玄到身罹肝癌而死,才暂时使包围他的人明白:原来尚义之死,跟他们的赞赏也不无关系——尚义如果“不走这条路”,也许根本不会得这个鬼肝癌!

  这也就是我始终认为:尚义之死,跟“自命为尚义的好朋友们”不无关系,也跟尚义的家人不无关系。我这种认为,一定得罪许多人,可是我绝不在乎,随别人怎么说我,反正我要说我要说的真相。

  这也就是我在尚义死后,发现尚义的弟弟也“走这条路”的时候,我立刻表示“冷淡”的原因。我对尚义的弟弟的缺少“鼓励”,乃至不发表他纪念尚义的文章,不欢迎他来看尚义的遗物……等等,都是我最“无情”的一面,我觉得我的不婆婆妈妈,虽然明显的使人不快,但是至少也明显的表示出我的基本态度,我大可不必假惺惺!

  尚义在死前不久,经济上,由于他的花费稍大,已经很不景气。他跑来找我帮忙,我借了一些钱给他,并且由我经手,还向萧孟能借了两千元,当然这些都是倒账。他要卖一部分书给我,我也收购了。此外,《文星》发表了一些他的稿子,也对他不无小补。他又托我找文星替他印《狂流》,可惜我未能帮成功。他又提议朋友捐款“赞助”他毕业,我很不以为然,我当面告诉他:“这叫什么作风!”我并且拒绝了这种我不赞成的举动。

  在另一方面,尚义对我的作风是:一、反对我跟他妹妹尚勤来往;(幸亏我直接认识尚勤,直接认识你,不靠他“帮忙”!)二、联合出卖李敖的朋友,倒向“徐复观之流”!

  亲爱的小姨呀!我李敖这点雅量还有,我对尚义,始终不因他对我的“作风”而说什么,我只是装糊涂,直到他在我眼前死去,我从来没就上述两件事,说过一句话。

  我自信我比尚义的思想广阔得多、成熟得多,我不会怪他所做的,可是我的坦白性格,也使我不论在他生前死后,从不掩饰我对他的“批评”——我绝不“自命为尚义的好朋友”,而去歌颂他、赞赏他,我仍旧坚持我对他生前死后的一贯认定。

  你知道我在尚义去世后,曾多少帮了一点忙。那次帮了一点忙的经验,也多少使我恍然大悟“自命为尚义的好朋友们”到底是一副什么样子。据我所知:答应捐巨款后来却黄牛者有之;答应保管遗物后来却怕“闹鬼”而推到我来代管者有之;答应整理什物后来却叫我代劳者有之;答应整理遗稿后来却叫我熬夜代编者有之;答应接洽出版而黄牛者有之;答应照顾尚义女朋友而竟意图“接收”者亦有之。……凡此种种,明眼人如我李敖者,无一不看在眼里、笑在心里。我甚至忍不住朝自己说:“这些事呀!按说该是我李敖做的,怎么会是‘自命为尚义的好朋友们’做的呢?怎么会是那些‘为人师表’式的‘正人君子’干的呢?”

  亲爱的小姨呀!我是一头老狐狸,对人间冷暖看得本来已多。可是尚义之死,竟又使我多看了一些人间怪现状,我真忍不住要叹他几口气!

  这也许是“缘分”吧!我压根儿没想到,尚义死后,关于他遗著的印行,竟落到绝不该落到的我的头上!其中详细经过,以尚勤最清楚,也是最好的人证。总之,在“自命为尚义的好朋友们”说话不算话以后,在他们诸君子把双手一摊表示没办法以后,尚勤不管我高不高兴,哭哭啼啼,硬要我编、印、校、出版!我也一直勉为其难。(我根本认为尚义的书对青年们有坏影响!并且写得很不成熟!)总之,“从异乡人到失落的一代”,在许多求人求己的过程里,终于能够问世,我也总算做了一件“义举”或“伤阴德之事”!谁想到在我如释重负以后没几天,尚义的感情环上的人又来了!又是由尚勤出面,催我设法出版那本我在尚义生前帮不上忙的《狂流》!我当时因为实在不愿再欠萧孟能的情,毅然表示我不干了。尚勤一气之下,竟把《狂流》拿到一家鬼印刷厂去排,校样打来后,一塌糊涂,连尚勤都觉得好气好笑。于是我又不得不出面,“托”了人,费了九牛二虎的气力,跟那家鬼印刷厂毁约,拿回稿本,转送到自由太平洋文化事业公司的印刷厂去排,尚勤亲自校对,可是没校完,她就出国了!

  尚勤出国后,留下的《狂流》是被“尚勤其他男朋友”弄失一部分的底稿,校对极差却又签付印的部分成书,和文星书店出面代欠自由太平洋文化事业公司印刷厂的两千零九十元的债务(全部印《狂流》费用还不止此数,你们家里只拿出五百九十元正)。因为这部稿子被尚勤搅得骑虎难下,我不得不花钱请人代为校补(主要是从尚义早期的《狂流》草稿中,辑补那被弄丟的一部分底稿),又为了尚勤已签付印了一部分成书,以及发行的普遍,我不得不勉强自由太平洋文化事业公司的负责人,请他们干脆以公司的名义出版。否则呢,我李敖“耍无赖”——“印刷费不付”!

  当时自由太平洋文化事业公司已为这部书压版过久而大喊吃不消,又碍于文星和我的情面,只好勉为其难。出书后果然读者来信埋怨错字太多,想不到在埋怨的人中,竟还有“王尚义的弟弟”!当然尚义的弟弟不知道,这部书是他姐姐校的。可是他不会不知道,这部书是由我李敖接手办的,他似乎应该通过我,来表示“抗议”吧?

  我也顾不得自由太平洋文化事业公司的负责人,埋怨我经手的这部书,至少在校对方面严重影响了他们的信誉,我只好硬着头皮,叫他们“改善”!

  总之,我承尚勤的“命令”和“嘱托”,代为经手和接手出版尚义的两本书,前后所花的烦恼、心血与人情,已经实在可观,我已实感疲倦、实感费力不讨好。谁想到在出书一两年后,在这两本书对外尚在继续供应、继续发行的时候,忽然又有所谓“自命为尚义的好朋友们”冒出来,“煽动”王府两代,又要重印尚在供应尚在发行的尚义遗著了!这不是庸人自扰是什么?这不是没事找事是什么?这不是浪费时间是什么?这不是故意捣蛋是什么?对这种“伟大的提议”,我忍不住要气愤地质问:“尚义的书,印得好坏也好、卖得赚赔也罢,你们这些‘自命为尚义的好朋友们’在一两年前干什么了?在尚义死后干什么了?难道尚勤出面所做的一切没有代表性和责任吗?难道我李敖奉命接手,也没有代表性和责任吗(这种责任是道义的和法律的)?你们居然异想天开,居然想煽动王府,硬行重印(盗印!)这两部书,这不是混蛋吗?居然想乱耍花样、乱生枝节、庸人自扰,这不是故意陷尚勤和我于不义,故意寻我们开心,找我们麻烦吗?”

  总之,亲爱的小姨,我李敖如今已经完完全全领教了“自命为尚义的好朋友们”如何去“爱”尚义!如何在发扬尚义的“幽光潜德”!同时也完完全全领教了他们的是非尺度是什么德行了、“商业道德”是什么德行了。不但领教了他们,也领教了除尚勤外“王府两代”的莫名其妙了。总而言之,统而言之,我很气,并且愈写愈气,你们居然头脑不清,还要约我“谈”,“谈”个屁!我火大了,并且为你们的“狂流”而感到厌恶已极,老实告诉你们,我实在已忍耐够了,实在已吃不消你们和你们对尚义的“伟大的爱”、“伟大的余情袅袅”了!随你们乱搞去,只是不要惹到我和我奉命代办的一切,否则的话,大家走着瞧,我绝不受人耍,我倒要看看谁敢对我蛮不讲理!

  虽然写了这么多义正辞严的气话给亲爱的小姨,可是它们丝毫不影响我对亲爱的小姨的亲爱,我还是想”一箭双雕”呢!什么时候,你到我家来,我请你再去看脱衣舞!

  一口“气”写了两小时,天亮了,我也足足过了三十岁了(今天是我三十一岁的生日)。这封信,我复写了两份,一份自己保存,一封寄给尚勤看。

  敖之 1966年4月25日

  (信中所说“自命为尚义的好朋友们”,是以陈鼓应带头的。)

wjm_tcy(不自由的自由)制作!

关于《王尚义与李敖》

一、木令耆的《王尚义与李敖——一个时代的两种表现》

敖:

报上的消息想你已经看到了,我想我能够了解你的心情。在思想上,我是一个不赞成胡适的人;可是在感情上,我爱他的守为、刚诚,他是荒漠中唯一的一点绿色,可是这点绿色已经化为一股清明的灵气,离我们而去了。当我看到报纸的时候,我有压抑不住的悲凉和怅痛,像突然失去了什么,像黑暗突然落下来,是的,我们已没有任何象征了。

明星陨落了,夜行的人必然更感到寂寞和迷茫,未来的路也必然会显得艰难和遥远,妖魔们也必会更形猖獗和狂妄。但我们不应悲伤而消沉,不应因失望而彷徨,更不应因打击而后退,播种者的苦心是期待开花和收成,第二代的任务是萌芽、茁壮,不息地迎向春风。

前所谈郊游事,想因此而取消,以示悲悼。不知你觉得如何?望函告我。

祝 好

尚义

时间:一个时代的转捩危机。

人物:正在成长,正当启蒙的青少年,他们在生理和智力上都在成长,向外探索。

地点:一个陌生的,亚热带小岛。

感情:脱离了母系环境,少年被移植后的失落惆怅。

这些是王尚义、李敖等的客观环境,五十年代到六十年代初期,他们刚离开熟悉的故乡,来到一个陌生环境,父母家庭也尝到流浪迁移的灾苦。

王尚义和李敖的童年都是在一个大风浪中、大陆的八千里路云和月的环境中度过的。虽然当时他们仍旧是年幼无知,可是随着家庭在战争烟火下悻然生存,他们的心灵、智慧、感情,都受过乱世的磨炼,他们的身心上也铭刻了一个大时代,古大陆环境的巨形标像。

忽然间,正当他们开始有些对人生认识的知悟,正当他们想迎风而飘,随着祖国历史的潮流向前迈去,他们被父母带去到一个陌生的小岛,他们与祖国正动荡着的新时代隔绝了。从此他们受到拘束,身心受到压制,如同正向蓝天方向上长的幼树,忽然被放在木匣子内,既看不见天日,也无伸展之地。

虽然他们来到一个低气压的环境,他们不是年过半百,夕阳近黄昏的老人,他们是雨过春笋,需要自由的空气,和日光的熏洒。

王尚义——消极抵抗

王尚义的妹妹王尚勤描写她哥哥:“一九五〇年,我们目睹上海的解放,全家由上海逃到武昌——在那里尚义读初中一,在学校里他是出色的学生,他参加了少年团,参加街头演讲,在整个中国巨大的变动中,他欢呼歌唱,随着群众舞蹈,可是父母要逃亡,他告别了朋友,告别新中国。”

由于他曾经在大陆上参加了少年团,因此来到台湾,他成为被军警注视和受监防的分子。王尚勤又写到:“除了生活艰苦,尚义又经历到更可怕的一面——政治迫害。学生中有不少人,因被迫离开家乡,甚至丢弃父母,来到这样的孤岛上,四周是海,白茫茫的一片,他们开始发牢骚、办刊物和校方斗争,有些教师加入了学生的阵营。校方开始整肃,很多老师被捕了,很多学生失踪了。”

王尚义天资聪明,加上不能满足的求知欲,发奋阅读各类知识书刊,他考取了台湾大学医学院。同时他也不断的用诗、散文及小说来表达他的人生、他的心情。他也参加了课外活动、唱歌、演话剧、交女朋友,和一些知心志同的朋友,如李敖、庄因、陈鼓应、景新汉、包奕明和被迫入狱的张化民。

台湾出版了不少王尚义的遗作集子,在《从异乡人到失落的一代》这本集子的编者介绍王尚义是河南汜水人,台大医学院毕业,生于一九三六年九月廿五日,一共活了二十六岁,一九六三年八月廿六日,他死于肝癌。

他有一个早熟的才华,他的夭折是否给他一种潜意识的先知?如此才华,如此流年。

他的朋友陈鼓应说他感觉敏锐,他的苦闷是个人苦闷,也是时代苦闷,由于天生的超敏锐,他的苦闷来得更深沉。

庄因说他用文学来发泄情感思想。他的精神和兴趣渉猎各方面,他学的是医科,但他对文学、戏剧、音乐、绘画,和一切形式的艺术都有激情的追求,他绝大部份的作品也都完成在医科学生的时期。他在贫穷、病痛、心灵孤独的窘迫日子不停地创作。

他对时代的追求是激情的,正如他对爱情的追求;对知识的追求也都是激情的,这种激迫的表现也许是潜意识的对短暂生命的反应。

王尚勤说他最可爱的一处是他没有自我,非常热情,一厢情愿,他的精力是消耗不了。

在病痛的年轻生命中,他的精力是求知欲的表现,从他的著作中我们可以觉察到他的知欲追求的领域。

他曾经写过的文章包括:《达达主义与“失落的一代”》;《贝多芬灵魂的力》;《现代文学与现代人》;《卡缪的人道主义》;《向时代挑战的哲学——存在主义》;《永恒的超越者——亚斯培》;《现代文学的困境》;《从异乡人到失落的一代》……从以上文章的名目,很明确的,他所关注的是什么。

他关注的是一个时代的苦闷。

他的表现是对文化的追求,如庄因所说他渉猎各方面,对文学与哲学,科学与艺术,他是一个文化的追求者。这也是有它时代的背景。自从他离开了大陆即与传统隔绝,抛弃了一个历史连贯地理的大陆,他与祖籍被切断了。在台湾当时盛行的是儒家传统,五四传统被禁止了。可是他童少年生长的时代是在五四传统下的大陆。因此他反对儒家传统,尤其对西方传来的文化即刻抓住,这是他的消极反抗。他和他朋友的一代知识分子,失去了童少年培养的根,只能抓住现在,未来又是那么渺茫。那时在法国的萨特、卡缪,也正代表战后法国失去了根的年轻一代,卡缪的《异乡人》不但代表了他那时代的欧洲战后文化精神,也恰好代表台湾失去了根的青年知识分子。存在主义很适当的替台湾的青年表现了他们对时代及个人的苦闷。

由于对中国传统没有深刻的认识,在台湾当时的低气压下的儒教环境中同时身受政治迫害。王尚义只看到中国传统的丑陋缺陷,他对过去不能肯定,对新的感觉世界又抓不到,加上他个人遭受的爱情痛苦,只能在时代的苦闷添上无限的愁恼。

因此他写了《超人的悲剧》、《孤立的角色》、《舞会》、《醉》、《野鸽子的黄昏》、《大悲咒》、《孤星》、《空门》等等。这些题目表现了一个深不可克的忧愁,深不可及的孤独,和填不了的空虚。

王尚义是颓废吗?不,他所感到的《超人的悲剧》、《孤星》、《空门》、《大悲咒》,只是他对他时代的消极反抗。他企图陶醉在爱情《舞会》和《醉》之中,他抓不到方向,摸不到真实世界,他读到存在主义,那是他唯一能抓到的感觉世界,而存在主义是空虚的具体显身,他唯一能够感到具体的现实也是如此的“空”!可是他着实对时代反抗,他反抗而并不颓废,他笔下产生了这许多俊超意境的散文、小说、诗,他所放的光芒四射,他影响了不少后起的作者,如叶珊等。在台湾的朋友们不断为他出集子,已陆续出了五个集子:《野鸽子的黄昏》、《野百合花、《深谷足音》、《荒野流泉》和《落霞与孤鹜》。

他有一个太高洁的心灵,和对人类太丰富的爱,没有自我,只有大我。在台湾当时的低气压环境,他虽受政治迫害,而他的思想着实有政治性的关怀,他个人却没有政治手腕。他对国家民族社会的关怀不能在台湾当时情况表现和献身于中,他的文学才情又被压抑,为了突破出低气压环境的连锁作用,他向文学哲理方向去探索,当他的正义、率真、公平、奋斗受到环境的压抑,他也结束了二十六年的生命。

他的作品哲学虽受了存在主义的影响,可是他的艺术色彩却来自俄国文学传统。他的遗作充满人道的和浪漫的光辉。在他的作品中,我们看到屠格涅夫、冈察洛夫……他的生平角色也极像屠格涅夫小说中的悲剧人物,一个深感到时代苦闷、个人苦闷的青年。他死前一年曾和陈鼓应一起研究老庄哲学,到那时他也许能在中国的老庄传统找到一个精神出路,可惜也正在那一年,他的生命历程已走到尽头。

李敖——积极狂妄

李敖没有夭折,今日他是台湾的红人,也不需再多作介绍。将他与王尚义比较,他是台湾的硬性人物,王尚义是软性人物。王尚义是一支灵芝草,风浪中缺少滋养和爱护,也就消灭逝亡。而李敖呢?他身经百战以后,依然凛凛抖发英姿。这又是为什么呢?

从他的早期作品《传统下的独白》到近年来的《独白下的传统》,他以最了解中国人的姿态出现来谩骂中国人不了解中国。“中国古书多得吓人”,“中国人对中国无知,这是中国知识分子的失败”。

“问题出在中国知识分子”。

“中国知识分子是中国最可耻的一个阶级。这个阶级夹在统治者和老百姓之间,上下其手,他们之中不是没有特立独行的好货,可是只占千万分之一”,大多都是一些“小人儒”,他所指的是儒家传统下的知识分子,而他自己以其人之道治其人之身,他说现代人中只有一个例外,有一个“今之古人”,那就是李敖。他说中国知识分子缺乏“溺儒冠”“焚儒巾”的气魄,“读书不化,头脑不清,到处叫爸爸”,而李敖却以“爸爸”之身出现台湾。

“五十年来和五百年内,中国人写的白话文的前三名是——李敖,李敖,李敖,嘴巴上骂我吹牛的人,心里却为我供了牌位。”

李敖为狂妄而狂妄,这有他的用意,也有他的苦衷。

李敖有王尚义的一面,浪漫、热情、敏感和理想。从北平来到台湾之后,他同王尚义一样,感到和祖国的五四传统切断,脱离了胡适时代,而来至一个低气压的儒家传统加军党统治的圈子里。台湾又如此小,一个小岛,怎装得下在大陆养大的大丈夫浩然之气,他受到身心压迫,他反抗、他叛变、他闷不得,没有正常的用武之地,他狂吠起来。

可是他不是一个无头脑,或是有头脑不用的人,他选了一条出路,他以身殉道,他以己身向低气压政府反叛。他向现实挑战,抢现实、抢机会。他的一些朋友都对台湾的温吞低气压和缺少精神滋养的气氛感到不满,台湾大批知识分子都陆续出国,去美国、去澳洲、去日本。李敖却留在台湾作为知识分子的代言人。他在文星杂志上,和王尚义等朋友们陆续发表他们的作品,文星杂志当时是国民党新闻界要人的儿子办的,因此可以敢言不怕事,李敖的文章,书集也由文星出版。至少,李敖有了一个出气渠道。他就想揭国民党的丑,将裹小脚的布拆开,看有多臭。他打破迷信、传统的迷信、小脚迷信、性的伪道、儒家的伪道。小脚的“美”,其实是臭和烂,他便大刀阔斧的砍下传统。因此他从白话文大家做到坐牢大家〔他生牢两次,前后有六七年〕。他不顾自己的尊严,牺牲君子尊严,披上殉道的斗蓬,他不做伪君子,宁做真小人。他又有那狂妄现实的一面;他可以害人、损人、冤人、整人,他以机会主义整机会主义。

他有领导欲,他以继承梁启超、胡适的身份出现台湾文界,去与权贵角抵。他知道真君子出不来,真小人可出头。他的思想、文才、个性足够做真小人而有余,因此多余的便成为狂妄,因大丈夫无用武之地,变成真小人所剩余的价值便等于狂妄了。

七十年代后的台湾空气已开始起变化,经济起飞以后,李敖形像益加突出。他写书发财,他和琼瑶是台湾仅有靠书发财的人。他注重物质环境,以实用治实用主义。他现在非常安全,他是飓风眼中的人物。他看准了这一点,他在飓风眼中,人碰不到他。李敖的成功,是他有脱离悲剧的能力。他能转悲为喜,他成为一个喜剧人物,而不是小喜剧,是莎士比亚的大型喜剧人物。

王尚义呢?他是希腊古典悲剧人物。

这两人处在同一个时代,一个灭亡;一个出头。

李敖和王尚义都不愿走颓废堕落下坡路,一个坚持单纯洁丽;一个出污泥而全染,两个都是殉道者。

台湾的五十年代出现了这两个人物,不能不提到台湾大学。当时的台湾大学,从大陆搬出台北,也带过来一些北京学府的传统。傅斯年、钱思亮等都带来北京五四的余绪,当时政府虽然不满台大学生的言行,但还可少许容忍少年烦恼,台大成为一个独特的自由绿洲。在台大校园以内,还可以发泄一些青年才气、锐气、和狂妄气。

王尚义是诗人,时代的苦闷是他发挥文才的泉源。

李敖是历史文化人,历史人物脱离不了政治经济社会,包罗万象的社会,时代的苦闷成为他把持时代的狂妄能源。

“中国人写白话文的前三名是李敖,李敖,李敖”——李敖。

“我的脚步悸悸地挪近,

那里有一条石碑,几条新痕,

星火引得我突然一怔,

墓碑上隐刻着我的姓名”——王尚义。

(一九八三、六)

二、我的读后感

木令耆这篇《王尚义与李敖——一个时代的两种表现》,是去年在海外发表的,我一直想写一点读后感,直到今早,才能如愿。

木令耆文章中写王尚义和李敖他们有“脱离了母系环境,少年被移植后的失落惆怅”的处境,是真的;他说“正当他们开始有些对人生认识的知悟,正当他们想迎风而飘,随着祖国历史的潮流向前迈去,他们被父母带去到一个陌生的小岛,他们与祖国正动荡着的新时代隔绝了。从此他们受到拘束,身心受到压制,如同正向蓝天方向上长的幼树,忽然被放在木匣子内,既看不见天日,也无伸展之地。”也是真的。木令耆分析王尚义和李敖“一个时代的两种表现”,在李敖是“硬性人物”、王尚义是“软性人物”的主线上,也分析得很不错。

不过木令耆在行文中有一个大错误,他说李敖“不做伪君子,宁做真小人”等话,显然是误读了我的文章了。我在《十三年和十三月》(《李敖全集》第三册)中,原是这样说的:

我最讨厌装模作样,如果在“伪君子”和“真小人”之间必须选择一个,我会毫不犹豫的选择后者。这种性格使我在许多事情上表现得“一马当先”——当先去做“坏人”。最显著的一个例子是我二十岁时父亲的去世。我父亲死后,按照传统,要烧纸、诵经、拿哭丧棒弯下腰来装孝子,可是我不肯这样为“吊者大悦”去做“伪君子”,我的丧礼改革在二千人的送葬场面前挨了臭骂,可是我不在乎——我是“真小人”!

我这里明明愤世的指出“如果在‘伪君子’和‘真小人’之间必须选择一个”的条件下要我选,我才“宁做真小人”,并不是一开始就以做“真小人”为职志,我想木令耆是能参透我这种真义的,但他行文失误,自然该辩正一下。

木令耆说我“不顾自己的尊严,牺牲君子尊严,披上殉道的斗篷”等话,倒是实情。我写《论牺牲自己的名誉去奋斗》(《千秋评论》第二期),就特别点破这点。多少年来,在国民党堵塞每一种管道的暴政下,大丈夫“没有正常的用武之地”,要想出头,难免要有一些世俗眼中的“花招”、个性、新闻性,但这些招数使出来,你就不可能有“正人君子”的“清望”形象了。施性忠明明是大丈夫,但他“牺牲自己的名誉去奋斗”下来,却被部分浅人以丑角、以卓别林视之,视正常为反常,这种代价,是我们志士仁人不得不付出的。木令耆说李敖“他身经百战之后,依然凛凛抖发英姿”,正因为我们有“不顾自己的尊严,牺牲君子尊严,披上殉道的斗篷”的气魄,我们才能一战再战、拆穿伪君子啊!

木令耆说:“李敖的成功,是他有脱离悲剧的能力。他能转悲为喜,他成为一个喜剧人物,而不是小喜剧,是莎士比亚的大型喜剧人物。”“王尚义呢?他是希腊古典悲剧人物。”“这两人处在同一个时代,一个灭亡,一个出头。”是真的。王尚义的悲剧,乃在他根本就是一个“软性人物”、一个弱者。一九六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我写信给王尚义的小妹妹王尚霞,就有这样的话:

我李敖是尚义生前的一位跟他并不“投机”的朋友,坦白说,我并不喜欢他。我觉得他不成熟,多其不应多之愁,感其不必感之感。他没有定见和深度,今天信耶稣,明天拜居士,后天又躺在床上,为失落的自我而哀鸣。我对他的总括印象是他太浮动,甚至太好虚荣。当然他的兴趣很广,人又聪明,多才多艺,自然可交到一大堆跟他同一气质但却远不如他的浑小子们做朋友,自然也可投合一般跟他同一气质却远不如他的浑小子们,使他们成为他的“忠实读者”。这种“忠实读者”,在尚义早夭以后,更对他油然而起了一种悲剧意味,这也是他的“遗著”比他的“生前作品”较受欢迎的一个原因。

我又说:

  我自信我比尚义的思想广阔得多、成熟得多,我不会怪他所做的,可是我的坦白性格,也使我不论在他生前死后,从不掩饰我对他的“批评”——我绝不“自命为尚义的好朋友”,而去歌颂他、赞赏他,我仍旧坚持我对他生前死后的一贯认定。

这封信全文,我标题《我怎样给王尚义擦屁股》,收在《千秋评论》第三期里,很值得人们重看。总之,王尚义是悲剧人物,没有错,但我永远不明白,这么善良、这么有才华的青年人,为什么不把自己打造成男子汉,而要变嗓成娘娘腔,最后肝癌上身、憔悴以死?为什么死的不是敌人,而是我们?为什么“软性”的不是敌人,而是我们?王尚义全错了,他在“一个时代”里,完全做错了表现。——在“一个时代”里,只该有一种表现,那就是战斗的表现、男子汉的表现、把敌人打得哇哇叫的表现。可惜王尚义不懂这些。从这些阳刚的角度看,王尚义的早夭,无宁对他是好的,否则他活得越久,就越可能沦为“男琼瑶”,这样多要命!

1984年7月6日晨

wjm_tcy(不自由的自由)制作!

“谁是涂咪咪?”

  二十多年前,我的女朋友吴海蒂在中央酒店吃饭,她是在林青霞以前,演《窗外》的女主角,台湾名媛也。餐桌有涂咪咪,是中国小姐候选人,也是台湾名媛也。涂咪咪为了表示媛媛相惜,特委同桌一客人过来,向吴海蒂说:“涂咪咪问你好。”不料吴海蒂却回问一句:“谁是涂咪咪?”——吴海蒂明明知道涂咪咪是谁,却佯做不知以折辱之,真所谓名媛功夫也!

  几个月前,银霞到我家来,恰巧孟绝子也来了,我向孟绝子介绍说:“这位是银霞。”不料孟绝子偷偷问我:“谁是银霞?”我说:“你不知道谁是银霞?她是甄珍妹妹啊!”孟绝子又偷偷问:“谁是甄珍?”我大笑。我知道孟绝子是书生,但绝没想到他对书本以外的,竟一生至此!

  其实书生这种有趣的孤陋寡闻,也不止孟绝子。当年胡适知道远在天边千万人所不知的神会和尚,却不知道近在眼前千万人皆知的大明星玛丽莲·梦露,引得人们大笑。当年台大教授李定一上课时说他一生只知道一位电影明星,名字叫做“玛丽‘梦莲’露”!也引得一堂大笑。

  吴海蒂式的不知谁是谁谁谁,是故意的不知:孟绝子、胡适、李定一式的不知谁是谁谁谁,是真正的不知。两者皆有奇趣,足堪一记也。

  1987年10月16日

wjm_tcy(不自由的自由)与djwuwuwu制作!

为《文星》招魂

——《文星杂志选集》序

从一九〇二年梁启超办《新民丛报》起算,中国人办杂志,已经八十年。八十年来,杂志办了不少,但是划时代、不世出的杂志,却少得可怜,原因是:

一、缺乏“风靡型的名人”来专心思想挂帅。

二、缺乏“第一流的思想家”来“匹夫而为百世师,一言而为天下法”。

这两个原因,使八十年来的杂志,大都沦为政治挂帅与二流以下思想的婢仆,最后带给中国人民的,大多是“愚昧无知的盲动”( ignorance in action),这种盲动,借歌德的说法,是天下最恐怖的。

在这种杂志风气下,《文星杂志》勃起了。《文星杂志》是思想挂帅的杂志,政治挂帅的杂志是一时的,思想挂帅的杂志是永久的。《文星杂志》为中国思想趋向求答案,在挖根上苦心焦思,在寻根上慎终追远,在归根上四海一家,定向方面的成绩,至今空前绝后,没有任何杂志能赶过它。虽然它生不逢时,也不逢地,最后在高压之下殉难小岛,但它的时代意义,必然永生;它的历史地位,自然常在,

使文星平步青云

《文星杂志》创刊在一九五七年十一月;被封在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共出了九十八期。它前后八年两个月的生命,乍看虽不算短,细察却并不长,因为它的生命,不是从第一年开始的,而是从第五年开始的。杂志半年一卷,第五年开始正好是第九卷第一期(总号第49期),从这一期开始,李敖出现,《文星》改观。

  在李敖出现前四年的《文星》里,就是1957年11月到1961年10月的这段时间里,它只是一个正派而普通的刊物,它虽然标榜“思想的”“生活的”“艺术的”,号召“不按牌理出牌”,但事实上,它的表现却可怜得很,在“思想上”的表现尤其可怜。大体上说,它是非常“按牌理出牌”的,而不是“不按牌理出牌”的。一个杂志,那样温吞吞地办上四年,不能鼓动风潮、不能造成时势、不能一言而为天下法、不能使老顽固血压高……这是在这个地区循规蹈矩“按牌理”的结果,而不是“不按牌理”的结果。所以,《文星》生命的起算,不始于第一年,而始于第五年。

文星的前四年里,编务由这个地区新闻界人物主持,文星办得瘟吞吞,其理自明。第五年后,李敖使文星平步青云,新闻界人物不再主持编务,在李敖影响下,文星造成了龙蟠虎踞四年的奇迹。这四年的奇迹,成果是多方面的,对群众的影响是深远的。梭罗说“有多少人是因为读了一本书才开始他的新生命”,文星带给群众的,果真做到了这一点。

敌人眼中的“罪状”

李敖在文星的成绩,由国民党文化特务徐复观的长篇大论可见几斑。徐复观的文章登在一九六六年二月二十一日的《征信新闻报》〔《中国时报》前身〕,其中“发展之程度,早经威胁到整个社会与民族之安全”项下,有这样的话:

  兹将其年来诽谤行为,根据初步不完全之统计,作成附表二。计其对个人指名之诽谤,自孔子以至胡适、钱穆,凡57人。其对团体之诽谤,自台湾大学文学院、中央研究院、孔孟学会、立法院、内政部、各大学中文系、全国研究中国文化者、全体较李敖年长之学人、全政府官吏、全国民党员,以至整个中华民族。谓孔子之像为“恐怖”,将孔子思想与西门庆、魏忠贤,等列齐观。对研究孔子思想之人,除加以毒词秽语外,并谓“早应打耳刮子”。对祭孔子之礼童,诋之为“小鬼”。对主祭之台北市长,指为被杀作祭品之“牺牲”。称胡适为“大懵懂”,“把文史学风带到这种迂腐不堪的境地”,“脱不开乾嘉余孽的把戏”。指钱穆为“大脑在休息,小脑正在反射”;“近乎卜巫之间的人儿”。指台湾大学为“分赃”“腐化”“遮羞完毕”“拼命捞钱”。“与家里‘欧八桑’先奸后娶者有之;奸而不娶者有之”。骂年老一辈之学人都是“吃闲饭黑心饭”“使他们的子孙因他们感到羞耻”;“我们不得不狠狠地打它几个耳刮子”。骂内政部是“愚昧”“落伍”。骂立法委员是“妄人”“可耻”。指全政府官员及全国民党员是“这种人的耳刮子早就该被打”;“没人格的知识分子”。骂各大学中文系是“脓疮”,是“义和团”“准义和团”;“非狠狠开刀一次不可”。骂中国之法律是“荒唐的法律,任何文明国家所没有的法律”。骂中国文化是“哪一点比那用叉子吃人肉的老哥高明”。骂我们民族是连“最野蛮的民族”都不如之民族。并向友邦挑拨“把洋鬼子绑起来,这是中华民族美梦之一”。在附表二中所列资料,尚极不完全;而此处仅随意从附表二中摘举一二。由此可知李敖不仅对一切用尽毒词秽语;且欲见之于“开刀”“打耳刮子”之行动,不仅诬尽中国一切文化;且欲挑拨我国与世界友邦之感情,使我国受到世界各国之轻视与敌视。共党未到,而李敖所发动之斗争清算之阴影,已笼罩于全台湾。国步方艰,而由李敖所出卖之民族立场,及向友邦之挑拨行为,已否定年来全朝野所作之国际合作之努力。

  看了徐复观陈列的我的“罪状”,我真该“感谢”他,“感谢”他真是我的知己。我这些短于自知的大成绩和自己不好意思说的大成绩,竟这样简单扼要的肯定于亲爱的徐之口,足证我这短短四年的努力,是石破天惊的了!

官方的推论

  《文星》主张中国走现代化的道路,它的自由、民主、开明、进步、战斗等鲜明色彩,使官方串联出这些推论:

一、《文星》是卖国者。

二、《文星》捧汉奸,是汉奸。

三、《文星》是“匪谍头子”。

四、《文星》走《自由中国》的路。

五、《文星》是“生活书店”翻版。

六、《文星》叛乱,协助台湾“独立”。

七、《文星》勾结国际奸人(费正清等)。

八、《文星》鼓吹两个中国言论。

九、《文星》“在海外通匪”。

十、《文星》“为匪宣传,与共匪隔海唱和”。

十一、《文星》反对中国文化。

十二、《文星》煽动青年。

十三、《文星》影响民心士气。

十四、《文星》诬蔑先烈、元首。

十五、《文星》推翻法制。

十六、《文星》反对政府。

十七、《文星》反对国民党。 ……

就这样的,《文星》成为《自由中国》杂志以后,官方眼中钉的递补者。封杀《文星》既成为定案,手法自然也不厌其精,是“公私合营”式的——在“公”的手法动手前后,多次以“私”的手法上下其手。最耐人寻味的,是官方竟利用一批出身共产党或出身左派的人儿,去罗织《文星》。没问题,硬挑出问题,叫做“罗”;罗出问题再予以串连成罪状,叫做“织”。这些罗织的手法,有的已到了荒谬可笑的程度,我举几个例子。

文星“罪状”大观

例如说《文星》是“卖国者”。按照常识,有卖国可能的人是把握政权的,权在一国总统和外交部长等,《文星》有这种“资格”吗?卖国所犯法律上罪名是刑法中的外患罪,国民党的执法大将赵琛,在《刑法分则实用》里已明说外患罪是“卖国”(页九),《文星》既从未受过外患罪的公诉,又何能私予罪名?何况,160多万平方公里的外蒙古,早就给国民党外交部长王世杰卖光了,留下3万6000平方公里的台湾,仍旧在国民党手里,要卖也轮不到《文星》来卖吧?

又如说文星“为匪宣传,与共匪隔海唱和”,但是只要列表一对,就知道这些出身共产党或出身左派的人儿,竟全是夫子自道:

  共产党宣传重点/出身共产党或出身左派的人儿的言论/有没有背上“隔海唱和”的罪名

  一、批判胡适/批判胡适/没有

  二、以反俄联合战线为号召/以反俄联合战线为号召/没有

  三、用“大毒草”等名目攻击反毛者/用“大毒草”等名目攻击反共者/没有

  四、骂美帝/骂美帝/没有

  五、刊行鲁迅文字/刊行鲁迅文字/没有

  六、印左派书/转载左派书/没有

  七、共产党报纸攻击文星/台湾中华杂志等攻击文星/没有

  八、攻击费正清/攻击费正清/没有

  九、攻击罗勃·肯尼迪/攻击罗勃·肯尼迪/没有

  十、攻击教皇/攻击教皇/没有

  十一、口口声声马克思并译介马克思文字/口口声声马克思并译介马克思文字/没有

  十二、指反共者为“国特”/指反共者为“匪谍”兼“国特”/没有

  由此可见,国民党利用这些人儿所给《文星》的罪名,竟是这些人照着镜子的自画像。但是,为了打击《文星》,国民党竟纵容真正的“隔海唱和”于不问。这些离奇的现象,直到主持宣传、管制书刊的马壁型人儿投共以后,我们才恍然大悟原来是怎么回事了!

文星与中国文化

  说“《文星》反对中国文化”,是有语病的。《文星》提倡现代化的使中国强大的方法,在现代化的伟大目标下,中国文化无助于国富民强,如果有助,清朝也不会国衰民弱的被外国欺负、被民国取代了。但《文星》这种立场,并不是反对研究中国文化,《文星》认为中国文化是学术的领域,所以有关中国文化的研究,《文星》反倒做得最多。《文星丛刊》方面,如出版《圆明园兴亡史》、《中国的社会与文学》、《细说元朝》、《细说明朝》、《细说清朝》、《中国小说史》、《中国戏曲史》、《中国文学史》、《历史的剖面》、《三国杂谈》、《中国家庭在美国》、《九歌中人神恋爱问题》、《中国古时的男女社交》、《戏剧横纵谈》等;《文星集刊》方面,如《袁中郞全集》、《经学通志》、《庄子内篇证补》、《标点本论衡》、《王充哲学》、《儒教与现代思潮》、《洪门邦会志》、《中国西部考古记》、《大中华农业史》、《中国商业史》、《中国文学史讲话》、《竹垞诗话》、《词林纪事》、《寄园寄所寄》、《史通选注》、《史通作者刘知几研究》、《宋论》、《王船山年谱》、《宋代太学生救国运动》、《清史讲义》、《庚子西狩丛谈》、《龚定盦研究》、《历代自叙传文钞》、《方舆纪要辑要》等;其他专著如《中华艺术史纲》、《中国古代艺术》、《中国语文散论》、《校勘学讲稿》、《近代学人手迹》、《选读国文》、《民族正气文选》、中英对照《中国古典名著八种》、《四书》、《前汉书》、《道德经及庄子全集》、《唐诗三百首》、《中国古文大辞典》、《中国人名字典》等,都是证据。至于出版有史以来最大的百科全书——《古今图书集成》一万卷,并加上现代化的索引,更是研究中国文化划时代的巨佚。文星这些成绩,比起诬蔑文星的人儿来,真“好有一比”!中华杂志社只印过两册郑观应的《盛世危言》,这就是他们拥护中国文化的实绩!仅能呈现这样可怜成绩的人,他们居然骂文星,他们可真好意思啊!

印度哲人罗达克瑞许南(Sarvepalli Radhakrishnan)主张把旧观念重新解释成新观念以促成思想进步("Though't……advances to new concepts by the reinterpretation of old one.")文星在文化观念中,对中国文化的旧观念,曾有这样的看法:

任何一国的文化,都有它天生不可磨灭的“惰性”,即使我们全盘接受别人的文化,结果有的还可能是折衷的。如果不能认清楚这点,就不足以批判“全盘西化”,否则就难免缠夹不清了。(一九六五年四月一日文星第九十期“编辑室报告”)

所以,中国文化中旧观念可以重新解释成新观念的,文星自然重视,以促成思想进步。

文星与出版

  用杂志强打,使书店上垒,以书店配合杂志运作,形成思想大围标,本是我学生时代的计划。这个计划,我用在《文星》杂志和文星书店上,造成了空前绝后的效果。以1965年5月27日到6月8日的香港书展为例,《文星》已成为通吃的局面,使国民党的宣传与出版黯然失色:

序号/参加展出单位/种类/册数

一/联合出版中心/133/133

二/中华书局(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254/463

三/中华书局/92/155

四/台湾开明书店/142/142

五/台湾东方出版社/117/117

六/台湾书店/59/69

七/协志工业丛书出版公司/46/46

八/华国出版社/28/213

九/国语日报社/32/94

十/幼师书店/50/50

十一/反攻出版社/9/20

十二/远东图书公司/32/35

十三/经合会/61/20

十四/中央文物供应社/19/362

十五/文源书局/8/8

十六/复兴书局/5/74

十七/侨联出版社/5/5

十八/大中书局/1/1

十九/国立中央图书馆/8/17

二十/正中书局/351/400

二一/台湾商务印书馆/180/255

二二/文星书店/210/24535

总计/1782/27400

从这个表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次参加展出的单位共有22个,参加种数有1782种,册数有27400册。在27400册的图书中,《文星》一家,却独占了24535册,竟是总册数的89.54%,几乎是90%。换一种说法,就是《文星》在参加书展的图书总数中,占了十分之九的地位,剩下的十分之一,才是其他21家公营私营党营单位的展出品。

  这样子的风光,自然不是国民党所能容忍的。所以,第二年(1966)书展一开始,文星书店负责人朱婉坚就不准出境,直到书展结束那一天才准她离开台湾,她赶到香港,只能参加闭幕式了。到了第三年(1967),就索性不准《文星》参加了。“忌者不自修而畏人修”(嫉妒别人的人自己不行又怕别人行),正此之谓也!

文星与革命家

文星对推动中国现代化的人物尊敬而重视,他们之中,有的是急进的革命家。孙中山一百岁生日的时候,文星出版了一系列的发扬潜德幽光的出版品。我举三本和说明如下:

孙中山自由民主言论汇编 孙文著

孙中山先生曾说他自己是“爱自由若命者”,又说中国革命,把“四千年之帝制,易为民主”。他毕生精力的所在,就在为中国造成一个“真民国”,而不是一个“假民国”。从这本书里,我们可以看到这位伟大革命家的真精神。

孙中山新思想类编 孙文著

孙中山先生不论在任何一方面都积极提倡赞美“新思想”,同时还不留余力猛烈抨击一切“旧思想”。关于新旧思想的分野和如何推陈出新,从本书我们可以得到答案。

孙逸仙和中国西化医学 李敖著

孙逸仙使自己从西医走向革命,使国家从黑暗走向光明。他是一个现代化的人物,最了解自由民主,也最清楚世界的潮流。李敖这本对孙逸仙的画像,是历史,也是思想的指南。

很明显的,文星发扬的革命家,在解释上,与“恪遵总理遗教”的信徒们不同。在《文星杂志》被封杀的前夜,我写道:

我是学历史的人,我仔细研究孙中山一生的历史,竟忍不住感到他是一个“孤独”的人。所谓“孤独”,并不是说缺乏人拥护他,缺乏“信徒”和“同志”,或缺乏盲目崇拜他的人。相反的,在“中国人”中,这些人极多极多,甚至全国皆是。我所谓的“孤独”,乃是孙中山的全部的伟大面和深刻面,不能为一般人所全部了解。他们了解的,至多只是枝枝节节,甚至还误解丛生、附会丛生。这种情形,即使以他“嫡系信徒”自居的人也不例外。

我又说:

在近代的先知先觉中,孙中山不但不是排斥西方的人,并且还是接受西方最有成绩、火候最够的一个伟大人物。这个伟大人物,我感到在他死后五十六年来,未能被他的国人全面了解、深入了解,这是很可悲哀的现象。因此,我决定站出来,由我出面做一点彻底澄清,点破什么人在歪曲他,恢复这伟大革命家的真面目。

在这种心愿下,我除了主编了《孙中山自由民主言论汇编》与《孙中山新思想类编》等书外,也赶写了一册专书——《孙逸仙和中国西化医学》,用来证明文星的立场是有根据的,不是乱盖的。

文星与言论自由

那时候,官方正大力举办《国父百年诞辰纪念》,在出版方面,花了当时的五十万元,展开大津贴。例如:中国地方自治学会的《国父地方自治之理论与实践》津贴三万元,中国五权宪法学会的《五权宪法论文集》津贴十万元,国父遗教研究会的《国父百年诞辰丛书》津贴七万七千元,中国文化学院的《国父法律思想论集》津贴四万元,罗刚的《中华民国国父实录》津贴十万元,张弦的《平均地权与台湾土地改革》津贴一万元,台湾铁路党部的《中国国民党与中国铁路》津贴三万元,传记文学社的《我怎样认识国父孙先生》津贴三万元,台大三民主义研究会的《纪念国父百年诞辰专辑》津贴三万五千元,中国宪法学会年刊的《五权宪法专号》津贴一万元,中国青年写作协会的《百寿文》津贴三万元,中国宪政学会拟编印专刊津贴一万元。甚至《中华杂志》只登了两篇纪念文章都得到津贴。至于文星,当然是不屑于拿津贴的。官方在表面上,也目无文星存在,他们在宣传上、报刊上,乃至《国父百年诞辰纪念实录》上,对文星提都不提。不提没关系,文星的存在,并不靠“党意”的承认,一如国民党的存在,也无须靠“民意”一样。

但是,当“民意”的表现是抢购文星的出版品,冷落国民党的出版品的时候,“党意”终于决定不准文星存在。最后的爆发点落在《孙逸仙和中国西化医学》的审查问题上,这一内幕,从下面一封信里,已经充分说明了:

台湾省医师公会公鉴:

  前由贵会经由《台湾医界》杂志编辑林今开先生出面,邀约我就孙中山与近代西化医学的历史,编写专书一册,交文星书店出版,这本是很好的事。这件事,一来可以澄清这一段史实,确立西医在中国医学史上的地位和孙中山在西医史上的地位;二来可以证明孙中山广大的一面,使人们(全国国民)练习用广大的观点去看孙中山,而不再习惯性的用国民党的“党见”来窄化孙中山;三来可以用来消减中医的猖狂与势力——那被国民党党员戴传贤、焦易堂、陈果夫等大护法所护出来的猖狂与势力;看了我这本书的人,都会自然明白任何支持中医的国民党党员都是“违反总理遗教”的。以上三点,可说是这部书的最大功绩与意义,其他的“善果”犹其余事也。

  不期在这本书的出版过程中,忽接贵会给文星书店萧孟能的信,其中颇多令人奇怪之处,奇怪之处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所谓出书前文稿“送达本会转呈中央党部审核认可”等字样,这未免是贵会大大的假造了的一项所谓“约定”!我万万不能同意,不但不同意,并且还要提抗议——提最严重的抗议!因为太荒唐太荒唐了!

  贵会主事诸公何不想想看或问问人或查查书,堂堂中华民国的出版物是怎么出版的?即便是按照违宪的所谓《出版法》,人民出版书籍,也实行的是出书后的“追惩制”,而不是出书前的“预审制”。所以任何人民出书以前,都没有什么“中央党部审核认可”的法理依据——“中央党部”根本没有“审核认可”的权力,人民也大可不必这么下贱!

  上面这些立论,卑之实无甚高论,光就实行违宪的所谓《出版法》而言,即可得此结论。难道“中央党部”连自己大力订定出来的所谓《出版法》也不遵守吗?难道“中央党部”还“天外有天,法外有法”吗?不过,对这一事件,我还有另外一种判断,那就是“中央党部”并没有(或没有公开有)“审核认可”的非法要求,而是有人发贱,故意目无“法”纪,乱献媚,乱表情,表错情,以致闹出这种腾笑中外的笑话!

  贵会诸公何不想想,即使我们目前“无法无天”,要违背宪法,甚至再违背违宪的所谓《出版法》,而要实行专制王朝的“预审制”,那么在目前“管制机关”林立的状态下,“审核认可”似乎也轮不到“中央党部”吧?试问堂堂政府中的“内政部”,或其他的什么什么“部”、什么什么“局”、什么什么“处”等等等等好管事的“机关”,岂不要大吃特吃“醋”吗?“愿意”或“抢着”预审的“机关”,又岂仅仅是“中央党部”吗?

  面对这一件笑剧,提笔写这样一封信,我真忍不住叹气。我叹气,为的是七八十年前的医生(像孙中山),他们曾为争取人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而奋斗、而流血;谁能想到在七八十年后,在经过“军政”“训政”后的“宪政”时代,这个国家的医生,竟又混又窝囊地把孙中山医生们所努力争取得来的权利与自由,糊涂地、献媚地、轻易地送还给统治机构!这种做法,不但是置他们自己于不义,并且还陷好管闲事的机构于不义。不但如此,当然他们全体,根本对不起孙中山和所有的革命先烈,他们全体都是罪人!罪人!

  我这封信,与其说是对贵会诸公的抗议书,倒不如说是贵会主事诸公自我引咎的忏悔状。你们诸公对医道的湛深是我们佩服的,可是在医道以外,对天下大势、对国法党限,却没有应有的认识,这实在是你们诸公的耻辱,你们不可不反省、不改善。你们能治疗别人的眼睛,并不能反证你们自己不盲目,你们若想不是瞎子,还得多下功夫,多读李敖的文章。

  我这封信,除了完完全全不同意你们的所谓“转呈中央党部审核认可”的荒唐的所谓“约定”外,并且一概拒绝再跟你们这些头脑不清的人生干系。所以,11月14号你们请我在医学会年会的专题演说(《传统医学与现代医学》),我现在正式告诉你们,我不来了。并且请你们提早公告,免得我失信于小医生们,公告我不来演说的理由要据实说,不可乱写(如说我“生病”“有事”之类),你们乱写,我不饶你们。

  愿你们快乐,健康,努力。

  李敖 1965年11月6日

  〔附记〕对你们邀我演说,我很感谢。至少你们没有荒谬的先叫我到“中央党部”“试讲”一次!

这封信乍看之下,是我同我的医学界朋友的争执,但一深入了解,就知道他们是无奈的,真正的扼杀言论自由的罪人,显然不是他们。

文星与国民党

由于文星不肯买国民党的账,《孙逸仙和中国西化医学》决定不给“中央党部”审查,如期于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出版。国民党立刻采取行动,那一阵子,文星每天都感受到阴影与进逼。《文星杂志》第九十期,已在九月三十日被查禁,此例一开,我就知道会有好戏连台。十二月一日,我写了《我们对“国法党限“”的严正表示》,发表在《文星杂志》第九十八期,在这篇文章中,我指出现负国民宣传之责的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第四组主任谢然之的错误。这种错误,一方面是属于政策上和技术上的;一方面是属于为人上和品格上的。我指出谢然之已违反了国民党蒋总裁“不应凭借权力,压制他人”的指示,违反了国民党蒋总裁“必须放弃一切偏激的、狭隘的、不容忍的作风”的指示,违反了国民党蒋总裁“以自反代报复”“以说服代斗争”的指示,违反了国民党蒋总裁“要以组织的活动改变个人的作风”的指示……我说:

  从这些标准来看谢然之先生的党务工作方式,我们不得不说他的表现是与蒋总裁的指示完全背道而驰。从他所作所为的表现中,我们似乎看不到他对“化敌为友”的努力,“注重思想启发”的努力,或是“采取说服的态度”的努力,我们看到的只是他的“凭借权力,压制他人”,只是他的“偏激的、狭隘的、不容忍的作风”!

  我又说:

  蒋总裁这段指示,对谢然之说来,他又做到了哪一点呢?他改善了“一反过去立门户、分派系、拒人千里之外的作风”了吗?正相反的,他不但没有“以组织的活动改变个人的作风”,反倒以他个人的“活动”改变了组织的“作风”!

  上面这种言论,当然不是谢然之容忍得了的,也不是国民党容忍得了的。国民党立刻动手了,12月26日,我写信给殷海光,专谈文星被封的故事:

海光老师:

  《文星》终于在连遭两次查扣、一次搜索、一次没收印刷厂稿件等大大小小困扰以后,今天证实被“罚”停刊一年。

  我重新找出你那篇《我看雷震与新党》(1960年10月1日《民主潮》第十卷第十九期),抄出最后一节里的一段:

  ……虽然,我置身于这小书室中,我正神驰于古今的兴亡历史,可是我毕竟与这样的一群人处在同一个时代和同一个岛上。我底身体,正像一切讲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人之身体一样,毫无掩蔽地暴露在一个没有约束的权力之下……

  夜色真深,在深暗的夜色里写这封信,真凄厉。

  李敖 敬上 1965年12月26日

就这样的,《文星杂志》进入了坟墓和历史。当时虽然是以查禁一年的行政命令行使的,但是快到一年后,文星书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萧同兹,忽收到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第四组函件,明告“兹据有关方面会商结果,认为在目前情况下《文星》杂志不宜复刊”。于是,就在党的命令超过行政命令下,《文星杂志》永不复起。这就好像先用行政命令把你打昏,然后再用党的命令把你杀死,形式上是缓和的、宽大的,骨子里却是激烈的、小气的。当然,这种事不能全怪谢然之,因为显然不是他个人的事,他只是统计学上的抽样罢了。这由谢然之后来虽叛党不归、国民党的作风却依然故我可以为证。不过,文星对国民党的论定、对国民党员谢然之型的论定,却是千秋之笔,永远无法消灭了。

文星的生前死后

文星被封后,一切都百举待废、后患无穷。除官方的大手笔外,其他也层出不穷。离奇的讼案,从皤然一公到公然一婆,形形色色的检察官式原告,此起彼落,李敖之流也就不断的拥有离奇的罪名——就像阿登纳(Konrad Adenauer)或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Jr.)拥有的跟他们品格绝不相称的下等罪名一样。

  不论在公或在私的对造,他们无一不想从这个地区的法律上,巧取胜利或豪夺胜利。明眼人并不奇怪他们在政治护持中得到法律的胜利,明眼人奇怪的是:他们不恤一切文字上、历史上、道德上、公论上的败绩,而执迷这个地区法律上的胜利,胜利了,又怎样?两千年前,把耶稣送上十字架的那些人,哪个不是法律上的胜利者?但这证明了什么?这就证明十字架上的人错了么?这就证明他们和他们手上的法律对了么?

  凡不是短视的、自我陶醉的、老年自卑症的人,观察《文星》的被封杀,都会恍然它象征的意义。《文星》是一个烈士,烈士死不瞑目,在正义与公道没有盖棺前,不论如何掩埋在秋坟鬼唱之中,烈士不瞑目!

  如今,在《文星》被封多年,回看它的生前死后,的确也看到不少的沧桑。在《文星》上追求理想的那些战友们,有的已经死亡,有的已经隔世,有的已经变节,有的已经自毁历史,卖友求荣,手数着钞票,脚脱离战场,不识大体的重新自文化人变回到市侩……但是,不论怎样的浮云事变,我李敖绝不心灰意懒,我不在乎那些战友的来去,不在乎个人的浮沉,我关心的只是理想的追求,在追求理想的大目标下,我不怕孤立,照样勇往直前。

《文星杂志》被封后十六年,新一代的言论出版自由争取者,认为该有一套《文星杂志选集》流传市面,这种苦心,真叫“慎终追远”了。我很高兴我能主持这一选辑。我从文星第五年开始选,选出六本书的量。我有意不选李敖的文章,这样才更客观。要看我文章,可看四季出版的《李敖全集》,和远景出版的《胡适研究》、《胡适评传》,在文星时代李敖的作品,都收在这些书里。

1982年4月16日,李敖在台北

附录

《文星杂志选集》广告词

  《文星杂志》是三十三年来最有深度的思想性杂志,也是最有永恒价值的杂志,政论性的杂志是一时的,思想性的杂志是永久的。《文星杂志》为中国思想趋向求答案,在挖根上苦心焦思、在寻根上慎终追远、在归根上四海一家,定向方面的成绩,至今空前绝后,没有任何杂志赶过它。

二十年前,李敖使《文星杂志》平步青云,造成了龙蟠虎踞四年的奇迹,“匹夫而为百世师,一言而为天下法”,这四年的奇迹,影响是深远的。梭罗说:“有多少人是因为读了一本书才开始他的新生命。”《文星杂志》正是如此。

《文星杂志》被封杀后十六年,李敖编了这套《文星杂志选集》给新生代的读者。李敖说,新生代需要新生命,要像我这样有生命力吗?请看《文星杂志选集》!

wjm_tcy(不自由的自由)与Jeff Ao联合制作!

记文星事件

一九六八年,国民党箝制言论自由,封闭文星,当时文星主持人不敢公布真相,只说是因财务原因、宣告结业。消息传出后,《纽约时报》驻台记者安瑞甫(Frederick Andrews)在三月七日一天之中,连找四次萧孟能,都没找到。他向萧太太朱婉坚说,他不相信文星是因财务不好而关门,一定要见见萧孟能本人。第二天(三月八日),萧孟能来看我,表示为难之意,我说我来处理吧。当天晚上,我就写好这篇《记文星事件》,亲自秘密送到安瑞甫住处,供他了解背景。安瑞甫根据我的说明,遂在三月十七日的《纽约时报》刊出权威报导。刊出后,我又根据英文,译成中文,偷带到香港发表。

一九八六年十月六日,李敖附识

国民党一党专政下的中华民国,从一九四九年退守台湾以来,在箝制言论自由方面,有两次最显明也最剧烈的事件:一是《自由中国》事件;二是“文星事件”。

《自由中国》事件发生在一九六〇年冬天快来的时候,结果是这个最有名的提倡自由民主的杂志不能继续出版,发行人雷震等四人被逮捕,分别判处十年以下的徒刑。这个杂志的实际上主编殷海光,因为是台湾大学教授,没有判刑,却遭到不停的监视。在这个有十一年历史的自由主义者的刊物收场后,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局面,也就更无顾忌。

《自由中国》杂志以后,一个自一九五七年开始萌芽的《文星》杂志(Apollo (Wen Hsing) Magazine)又慢慢壮大,在一九六一年的冬天,终于接替了《自由中国》杂志在言论界的地位。这个杂志在对国民党的批评上,比《自由中国》缓和;但在思想自由的探讨上面,却深刻而广泛。杂志的发行人是中华民国最有名的出版家萧孟能〔现在四十八岁〕,和实际上的主编李敖〔现在三十三岁〕,后者是殷海光在台湾大学的学生,曾被伦敦《中国季刊》(The China Quarterly)称为a popular hero〔一个得人心的英雄〕,有著作二十种。《文星》杂志以外,同时平行的有一九五二年创办的《文星》书店,大量出版开明进步的书籍。《文星》的崛起、壮大,象征着中华民国新一代知识力量的发扬。

气量狭窄的国民党一党专政政府,终于再度爆发了他们有限的忍耐,一九六五年的冬天还没过去,为了《文星》杂志上李敖写的一篇要求国民党遵从宪法规定,把党部自司法界和军队中撤出的文字,终于使国民党政府施出了老手法,宪法中言论自由等保障被搁置,违宪的法律被搬出来,甚至抛弃一切法律,直接用警察人员进行非法搜索,并到印刷厂威胁厂主,强行没收付排的稿件。最后,这个专制的政府已不耐心再用骚扰和查扣的方法来对付《文星》杂志,干脆封闭了它。

接着是李敖二十种著作中,十四种被非法正式查禁,李敖三次被逮捕。殷海光的一种著作,也被查禁。

国民党专制的势力,在封闭杂志、查禁书籍、监视作家以后,又指向《文星》书店,萧孟能在连遭捜索、干扰、逮捕以后,终于不得不接受国民党给他捏造的理由(财务困难和股东决议),于三月四日宣布结束他辛苦撑持十六年的事业。

萧孟能、李敖两人,都曾被美国国务院分别邀请,访问美国,可是都未能离开这个小岛。殷海光也被哈佛大学邀请教书,可是也不能出境,不过国民党政府在一度解聘殷海光以后,格于海外舆论的压力,又恢复了聘请他在台湾大学教书的形式任命,但实际上,却仍把他困在家里,不许进入讲堂。

John K. Fairbank〔费正清〕来台湾时曾与萧孟能、李敖见面,并约李敖拜访殷海光,又请殷海光、李敖吃饭,曾被国民党政府认为有“大阴谋”,运动并纵容国民党籍的文人大肆围剿,不断罗织脆弱得令人难以置信的罪状。The New York Times(纽约时报)的记者Tillman Durdin(窦丁)对李敖做了一次访问,也被不断的怀疑有“阴谋”。

国民党一党专政下的政府,曾在一九四九年失掉中国大陆以后,辛苦建立他们在开明政治上的信誉,但《自由中国》事件和《文星》事件,以及其他小型的许多事件,却使这个政府终于暴露了无法洗刷的黑影和伪装。

十九年来,国民党政府除抵抗共产主义外,竟对反共而提倡自由民主的自由主义者如此迫害,如此乱加罪名,这显然是一件尖锐的讽刺。这种作风,与它对联合国宪章的承诺和对美国十九年来基于原则的援助,又显然是一种非常不相称的举动。

一九六八年三月八日夜

附录

纽约时报一九六八年三月十七日星期天版第七页报导(李敖译)

  台北文化人失去了书店,治安人员的压力迫使关门

  (专为《纽约时报》而作)

  台北、台湾,3月16日——《文星》书店宣布将于4月1日关门。它的消逝,使年轻作家们、摸索中的画家和摄影家们、现代舞的献身者们以及数不尽的大专学生们,同时失去了一个精神上的寄托。

  在纽约,格林尼治村的人们(按:格林尼治村是纽约文化人和新思想者的集中地)来看《文星》人物,一定认为《文星》人物太懦弱了;但在台湾,《文星》却是最勇于追求心智真诚的表征。

  文星公司的首脑人物萧孟能,最近在公开场合已见不到他,所以也无法找到他发表对《文星》关门的意见。但跟《文星》书店接近的人们,却纷纷指出,《文星》在强大压力下关门,全是治安当局的杰作。

  治安审问

  接近《文星》的人说,《文星》之所以用董事投票和财务困难等做为理由关门,乃是这个坐落峨眉街的现代化书店中人和萧先生在连遭困扰和治安审问后的结果。萧先生的朋友又说:在去年一年,萧先生被治安人员请进去,至少就有过三次。

  萧先生另外出版过一种月刊《文星》杂志,经常刊载台湾和世界上有关政治、社会及文艺等方面的言论,在1965年,大概出了近100期的时候,被勒令停刊。

  《文星》杂志的主编人,生长在北京的年轻作家李敖,他的直言无讳的政治观点,使他成了当地标准下的一个野人。李先生写过20本小册子和书,其中却有16本被查禁在案。

  除了李先生和少数几个人外,环绕《文星》的群众很少公然涉及政治。但是他们的朝气和探索精神,却足以触当道之忌,因为当道正把台湾圈成一个故步自封中国的最后禁猎区。

  甚至舍政治和思想上的压制不谈,光看在台湾的中国社会,没疑问是保守的,年纪大的才吃得开,年轻人要熬到四五十岁,才盼能有机会当行,冀得一顾。

  从1960年雷震坐牢,到《时与潮》杂志结束,一连串的文祸都使持不同意见的知识分子常遭逮捕与迫害。文星书店的关门,重新揭开了知识分子的旧仇新恨和那年复一年的创伤。

wjm_tcy(不自由的自由)与Jeff Ao联合制作!

软禁中的通信

  软禁在国民党术语中叫“跟监”(跟踪监视),1970年1月里,彭明敏在被国民党全天候“跟监”下,神秘偷渡到瑞典,并取得政治庇护。消息传来,国民党立刻把我“跟监”,不分日夜,由专车一辆、专人若干,对我紧迫盯人起来。这一紧迫盯人,先由警察单位派人、后由警总单位接力,前后“跟监”了我十四个月,直到我在1971年3月19日被捕为止。

  在我被“跟监”的岁月里,有些朋友当然识时务了、疏远了;但是有些朋友还是不怕的,丁颍(载臣)就是其中之一。下面七封和争取言论自由有关的信,就是例子:

  丁颍致李敖

  敖之:

  寄来的一包书收到,其他书我把目录送了出去。因数字太大不是一家书店可吃下的,看他们研究后再说,我的开价是最少四折全部出清。

  再者就是你的前四书《大学日记》,台中书店里存书昨日被台中市政府新闻室查扣了。因此我这两天在生闷气,最后我想还是和你研究一下好。本来不想告诉你此事,但不告诉你家中的存书就无法出手了。这四书前原未禁,今天台中市忽然把书扣了。他们开有清单,书店已交给我。是台中市新闻室的人故意与我为难,还是警总会有新的禁令给他们?如警总没有新禁令,而此四书本未列入禁书,他们利用职权无故使人民财物受到损失,我们可否诉之于法,循法律途径解决?如你方便,可否托人向警总探询一下《大学日记》等四书有否查禁?本来想忍了这口气,因他们拿去书并不多。只是如果此事不弄明白,屋中的存书就无法脱手,因无人敢再要了!如何处之,希示知。如依法解决,详情我们当见面谈。希勿为此事烦恼,生于乱世,就得忍一些王八龟孙子的鸟气。另将前些时在台南书未成交有感作的一首打油诗寄你一笑。

  末了祝

  好

  丁颍 8月10日

  逆旅述怀兼赠敖之

  人生苦短原是梦,自笑风流太狂生,

  北阙遥远毋上书,留做妙笔写花容,

  卖文养廉权宜计,为疗饥肠莫道穷,

  从此休把误国论,冷眼旁观看横行。

  〔后记〕1970年6月中旬古都书展,敖之托卖四书版权,先已谈妥,并拟订约,后买方为官吏一句话,怕惹麻烦,而竟未成交。夜宿逆旅,天雨无眠,想文人生乱世处境若此,不胜怅触千万,爰以诗记之。

  李敖复丁颍

  丁颍兄:

  一、要买我的劫后四书的是不是台南鲁南出版社的陈老板?鲁南翻印文星的《胡适选集》,间接影响到传记文学社(因胡选已售与传记文学),可能又要逼我出面打一场官司。

  二、今晚接你10号的信,得知我的劫后四书竟仍在台中不能免劫——被台中市政府新闻室查扣。这个国民党实在太胡来。请你先速为我办二事:

  (一)已查扣书留下的收据,请先凭据垫还钱给书店老板,先别叫人损失。然后请将收据由老太或由你带到台北(不要寄,免得又被检查信的扣去)。若托老太带,请密封后带,免得她知道了影响情绪。待我正式收到查扣单,再问台北警总。

  (二)请代查台中市政府新闻室负责的国民党姓名,以便考虑法律解决。

  承你劝我“勿为此事烦恼,生于乱世,就得忍一些王八龟孙子的鸟气”。多谢,以我遭际之多,坚忍之强,此类事件,自能泰然。不过此账绝不就此就完,大家走着瞧!“冷眼旁观看横行”,总有一天,不再是“冷眼旁观”的“看”了!

  三、补寄的一包书乃是上次漏运。我给你的账上已将它算入。

  祝你们一家子都好!那只折股的小鸟可好了?

  敖之 1970年8月12夜2时25分

  丁颍再致李敖

  敖之:

  信悉。你所顾虑的,我都想到了,所以收据才未寄你。书店账我收回查扣单时,款已还他们了,这点小事请勿挂心。书被查老太太已知。本不想告诉她,那天我在客厅中坐着闷闷不乐,时有常至我处的一位友人来问我为何不乐,我言为你书事,老太似乎听到了,后她问起我想不好瞒她,就告诉她了。如她近日去台北,你不要把此事在老太面前说得太夸张,全当小事或没这回事。我先告诉她拿走几本书,没有什么,她亦未深问。

  老太北上时,你可私自问下老太,我们住在一块有什么不便处否?然后告我,以便改正。或有什么不便老太不好明对我说。我月之中旬可能会去台北。市府“新闻室”查书者“邓钜辉”,四川人。扣单为“警总”徐建民所签名。还有保安队一陈姓者三人联合查扣。祝

  好

  颍8月14日

  丁颍三致李敖

  敖之:

  我带着《文星》目录亲自到南部高雄、台南、嘉义去了一趟,昨日返中。

  《文星丛书》全部出去不易,即是零批也只有一二家同业批少数。原因余书多为滞销书,而且有的大林、传记、皇冠又均再版。我想如四折不能出手,将来自己摆在马路上去卖。另外有人接洽愿出三折,我坚持四折。尚在研究中,如能成当告你。这次去南部倒是你的劫后余书卖了几百本。《妈离不了你》,这边只一百本。你处是否还有?请速寄一百本给“左营中山路七号天福书局”。七元一本票子已开来。如没有亦请速来信告我。以便处理此事。匆此祝好!

  颍 10月22日

  薛丫头有来信,说事情未给你办妥,她不敢见你,电话也不敢给你。要我去台北处理此事,她退两百元给你。另将前台中市府查书单寄回,俾去领回所查之书。因警总有公事下来,四书准予出售。

  李敖再复丁颍

  丁颍兄:

  22号限时信收到。

  关于我的劫后余书在台中又被劫事,台中方面的非法扣单,早已转送到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并做副本留存《纽约时报》等处,凡是我运出去的文件稿本,我和收件人有一铁律,就是运出去的就运出去了,若再收到我要求修改或讨回的信或表示,一概可以拒绝。这一铁律,可以防止许多流弊,所以这非法查扣单是要不回来了!(何况我也根本不会要!)

  来信说:“另将前台中市府查书单寄回,俾去领回所查之书。因警总有公事下来,四书准予出售”等情,这大概是警总保安处向“政战部”打招呼的结果。保安处知道这一件非法查扣的事,看我的人问我如何处理,我说我有我的处理方法。现在我照我的处理方法做了,他们又“知过能改”(也许是不愿再刺激我,以免看管上不便),可惜已经太迟了!

  你可托书商径写收据向台中市新闻室、警总、警局三单位查扣书小组领回被非法搜去的书,他们如果一定要原查扣单,就坦白告诉他们上述实情,并说李敖表示爱退不退,如果不退、如果想一误再误,那就随他们便。横行的权属他们,记录并散布他们横行的权属于我,他们如果不想过好日子,那就走着瞧吧!

  书事诸承费神,至感。

  敖之 1970年10月23夜2时

  一、《妈》书百册已寄。

  二、由于“知过能改”事件,不知上次欲买版权者尚有何话好说?这回总没有“调戏”人的理由了吧?

  上次寄还的一包李传,收到没有?

  丁颍四致李敖

  敖之:

  一、昨日一信有否收到?《妈离不了你》请寄一百本至“左营中山路七号天福书局”,如你那边无此书,亦请速回我。如寄了亦回我。

  二、中市府查书收据请寄回,前查书可发还。

  三、月底我可能北上。一切见面详叙。心情一直潮激。什么时候我们才能“不冷眼旁观”?我觉得人生如沙漠行,愈走愈荒凉了!朋辈中能坚持原则的愈来愈少,不受利势诱胁的也愈来愈少!

  晓波锐气大挫,何也?英雄难过美人关乎?我前去台北,发现他变了,没有想到他亦是温情主义,过去他笑我鼻涕眼泪!他不识我柔中的刚劲,而他却是外强中干,将来只有走进书斋了。祝

  好

  丁颍 10月24日

  李敖三复丁颍

  丁颍兄:

  23日写三页信奉上,想已收到。

  左营要买《妈离不了你》一百册已寄上,附货运收据给你。

  本月16号午间,突有警察四人及便衣等,在我家门口两头“临检”我的客人,我为之“震怒”(我们也会表演“震怒”),经他们两次给我答复,我都不满意,已决定采取报复行动,除当夜南下一次外,并行一、停电话,二、不见客,三、不下楼(使他们见不到我面)等方法,以使勤于探听者更少消息来源。你北来时宜先跟小八洽见(新生南路1段150巷12之1号379800),再做决定。

  你说“晓波锐气大挫”,并判定和女人有关,不无道理。目前台湾的青年人,大都从不定形的软弱转到定形的软弱,即从软弱的少年转到软弱的青年,再从软弱的青年转到软弱的中年。英气照人而斗志不衰者简直看不到,这也是死沉沉的环境与教育使然,不可苛责哪一个人。可叹的是,过去还有仲永可伤,如今连可伤之仲永恐怕都没了!

  敖之 1970年10月25夜

  1966年11月,我出版《李敖告别文坛十书》,在装订厂被治安人员抢去六种:《乌鸦又叫了》《两性问题及其他》《李敖写的信》《也有情书》《孙悟空和我》《不要叫吧》,并即时查禁;其他四种:《传统下的再白》《妈离不了你》《大学后期日记甲集》《大学后期日记乙集》,在切去封底后,同意不查禁。但是事实上,治安人员却照样捣蛋不误。上面七封信,主要就是谈这回事的。当时警总保安处“看我的人”在“跟监”之余,得知台中方面非法查扣我的书的事,他们有所反映,官方乃一度在台中方面将扣留的书发回,以示表态。同时透过传记文学社的刘绍唐来看我,说只消我找个东北籍的民意代表担保我肯“和解”,官方就愿把软禁取消。我说我跟国民党无和可解,他们要看住我,就看吧!刘绍唐说你这样做他们下不了台,我说那是他们的事,谁让他们跑来看住我呢?后来他们又爱面子又不要脸,终于动手抓人,我就慷慨入狱了。

  1983年9月16日

wjm_tcy(不自由的自由)制作!

我才“妨害军机”呢!

  ——《孟绝子给李敖的信》读后

  读了《孟绝子给李敖的信》,我有一些感想。

  7月4日的报上说:“调查局”侦破一件涉嫌泄露军机案,将涉嫌的“新闻局”职员陈百龄、“党外编联会”前任会长邱义仁、《新潮流》杂志编辑石佳音三人移送警备总部收押侦办。本案起因于今年1月间,陈水扁等人因诽谤罪被判刑,陈水扁召开记者会表示不服,并当场拿出一份警总机密文件公开。这份文件系一项会议记录,出席该会议者有“警总”、“调查局”、“文工会”、“新闻局”等单位人员,内容系就如何依法取缔不法言论做成决议。陈水扁当时公开这份文件,表示有关单位早就要对付党外杂志,他被判刑是“政治”审判。由于这份秘件被公开,有关单位多方调查,查出是“新闻局”陈百龄涉嫌泄密,乃约谈涉案有关人犯到案。

  这案子后来的发展是,除陈百龄继续收押外,别的人都放了,并且陈百龄也改以公务员泄密罪名,大事化小了。党外人士饱受虚惊一场。《前进》周刊以《台湾的魏京生》为题,大力把这一事件落墨,但是,真正“台湾的魏京生”,甚至比“北京的魏京生”还老资格的“妨害军机案”主角,他们却只字不提了。“党外的内部伦理”,原来如此!

  这件老资格的“妨害军机案”,就是李敖的“泰源监狱名单事件”。

  泰源监狱名单事件

  这一事件的前因,是这样的:1970年1月里,彭明敏在全天候被国民党软禁下,神秘偷渡到瑞典,并取得“政治庇护”。消息传来,国民党立刻把我软禁,由专车一辆、专人若干,对我紧迫盯人起来。这一紧迫盯人,先由警察单位派人、后由警总单位接力,前后“跟监”(跟踪监视)了我十四个月,直到我在1971年3月19日被捕为止。

  在我被捕以后,国民党对我疲劳审问、严刑拷打,一一追问我过去多年所做“害”国民党的事,尤其是“跟监”我的十四个月中,我竟神通广大,在被“跟监”中做的许多“害”他们的事,例如援救柏杨事件、泰源监狱名单事件、接雷震出狱事件、窃听器偷运事件,乃至八竿子打不着的美国商业银行爆炸事件等等,不一而足。这些事件有的他们不便上判决书,所以在判决书上,我的“犯罪事实”是以偏概全了的,全文只是:

  李敖明知彭明敏有叛乱前科,其叛乱之念未泯,仍秘密与之交往,五十八年3月间,介绍某外籍人士与彭相识,嗣于彭逆托该外籍人士,带信件出境时,非唯不予检举,且嘱其弟李放借送行之便,察看该外籍人士登机手势之暗示,是否信件安全带出,以走告彭明敏。五十九年3月间,接受谢聪敏交阅叛乱宣言及月刊多件。同年9月间,搜集国防部泰源监狱政治犯曾正雄等一百零八人名单一份,在其住所亲交某外籍人士携赴国外作为国外叛乱组织宣传资料,案经本部保安处察觉,并在李敖、谢聪敏住所分别搜获叛乱宣言一份、月刊二本(均英文版)、叛乱资料中、英文版各二份、反动贺年卡一张,一并移由军事检察官侦查起诉。

  可见我被判十年(后改判八年六个月,老蒋死后减刑为五年八个月),形式上罪名不过两类耳:一类是知人叛乱而不检举且协助;一类是将泰源监狱名单外泄。当时办案人员明告我:你李敖知“台独”分子而不报,且加以协助,是典型的台独同路人;你李敖把“国防部”泰源监狱政治犯名单交给外国人,且加以公布,是典型的“妨害军机罪”。我们要一并用“惩治叛乱条例”办你!所以,在判决书上,我被判的“主文”是“预备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当年外泄泰源监狱名单,其严重性已至“颠覆政府”的程度,比起今天党外人士的饱受虚惊来,他们真是太娇嫩矣!

  马丁“行客拜坐客”

  泰源监狱名单的得以外泄,得力于一个人的帮忙,这人就是“国际特赦协会”秘书长马丁·恩纳尔斯(Martin Ennals)。

  “国际特赦协会”英文名字是AMNESTY INTERNATIONAL,简称AI,也有人译成“国际大赦组织”。为它播种的人,是英国的彼得·班纳森(Peter Benenson)彼得·班纳森是一位人权律师、犹太裔的天主教徒,素有“梦想家”和“圣人”之称。1961年,他目睹一群葡萄牙学生歌颂自由被捕,判七年徒刑,他深受感动,这一次他不再沉默,兴起呼吁全世界都来关切政治犯的念头,如同当年美国释放黑奴、苏俄释放农奴的运动一样。于是,他跟好友马丁·恩纳尔斯、艾瑞克·贝克(Eric Baker)发起“1961年大赦请求”运动,目的在为良心犯寻求公平审判、寻求庇护权、寻求就业机会(政治难民),并借国际舆论促进发表的自由。他们的提议很快得到律师、记者、政治家和知识分子的响应,透过深具影响力的自由派报纸《观察家》的宣传,并于伦敦成立特赦小组,每组认领(Adopt)三名良心犯(这是从圣父、圣子、圣灵三位一体得到灵感,所以规定三人)。通常是共产国家、西方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各一名,他们照顾政治犯家属、向拘禁犯人的政府写抗议信、不断写信给囚犯,使犯人明了在遥远的地方,有人关怀他的痛苦,直到帮助他获得自由为止。这些救援行动超越意识形态、超越宗教、种族的界限,具有国际性。截至该年年底,比利时、希腊、澳大利亚、瑞典、挪威、瑞士、法国、西德、爱尔兰、荷兰、英国、美国纷纷以行动支持,并正式定名为“国际特赦协会”,成为永久性、全球性的人权机构。这机构在1977年获得诺贝尔和平奖,它的被举世肯定,可见一斑。

  在我被国民党“跟监”的日子里,马丁·恩纳尔斯到了台湾。魏胖(魏廷朝)、老谢(谢聪敏)到我家,约我一起去看马丁。我说我李敖架子很大,对洋鬼子尤其大,马丁如果真来帮助我们,就请他到我家来看我吧,我不会去看他的。听了我的话,魏胖、老谢都认为有理,就转告马丁。马丁倒有服善之勇,他同意到我家来,登门拜访,“行客拜坐客”。于是,就约定一天晚上来。当时我虽处境自顾不暇,却很想托马丁为在牢中的柏杨想点办法,为了加深马丁的印象,我请小情人小蕾给柏杨太太艾玫打公用电话(我家的怕窃听),问她愿不愿意跟马丁见见面。电话中艾玫说她愿意来,可是到时候,她爽约了。为什么爽约,我至今还不清楚。

  马丁到台湾,国民党对他又恨又怕,于是派三个人跟踪他。那时跟踪我的是三个人,跟踪魏胖、老谢的各两个人。马丁他们上楼后,大家自四楼窗前朝下望,只见下面各路跟踪人马大集合,有趣之至!我指给他们说:“你们看,我家对门变成警察局了!”大家俯视一笑,深感国民党治安良好,真名不虚传。

  就在这次“行客拜坐客”里,我把一些被“跟监”的照片和泰源监狱名单,交给了马丁。我没交代他怎么处理,他也没说怎么处理。一切都好像心照不宣似的。

  泰源监狱名单全文

名单全文如下:

姓名/年龄/籍贯

钟益/62/台湾;洪水流/50/台湾;孙建中/37/绥远;胡里滚/44/湖南;袁国柱/39/四川;卢庆秀/39/台湾;李振山/45/台湾;韦胜权/56/广西;吴约明/45/台湾;刘汉卿/35/福建;刘贞松/35/台湾;严胜河/37/台湾;江瑞堂/33/台湾;武义德/41/台湾;李鉴超/35/四川;蔡金河/51/台湾;温诗波/37/福建;刘主井/38/湖南;陈光云/30/台湾彰化;陈福添/42/台湾彰化;蔡荣守/39/台湾台南;林书扬/35/台湾台南;马同超/42/台湾台南;徐凤翰/41/山东;孟昭三/46/山东;黄金岛/50/台湾台中;徐文赞/36/台湾桃园;高钰铛/40/台湾高雄;朱伟煌/38/台湾新竹;陈水泉/37/台湾台南;林逢三/34/台湾台中;黄广海/37/广东;许东茂/33/台湾台北;李朝金/38/台湾台南;谢秋临/42/台湾台中;吴开玉/32/广东;朱飞/35/台湾高雄;江汉津/52/台湾台中;褚志刚/38/安徽;钟兴福/44/台湾宜兰;苏红松/56/台湾台中;李善才/35/安徽;王继祖/38/山东;杨希风/36/山东;周圣藻/40/安徽;范国辉/36/湖南;熊培多/43/湖北;张绍桢/42/河北;何昭南/27/台湾嘉义;龚正/31/江西;赖振福/27/台湾花莲;林兢/48/浙江;张正江/37/安徽;凌寿燊/60/广东;陈柏渊/36/台湾台南;洪文庆/45/台湾屏东;王梦远/33/吉林;洪德龙/45/台湾屏东;向陵生/30/湖南;张玉才/35/四川;袁宗圣/55/江苏;王家培/42/浙江;姚秋东/48/台湾屏东;廖启川/52/台湾南投;陆汉斌/37/江苏;曾友德/44/台湾屏东;曾苍水/45/台湾高雄;沈仪永/46/湖北;郭汉卿/61//福建;陈耀星/49/福建;杨锡森/40/沈阳 ;林家荣/36/台湾台北;温茂华/36/广东;蓝守仁/38/浙江;陈恒升/40/安徽;耿显永/49/河南;孙受天/52/辽宁;洪再兴/50/台湾;黄树丙/36/台湾;邢诒贝/46/广东;胡启源/50/福建;张凤翔/55/江苏;蔡虎章/39/四川;陈天明/45/台湾;傅良能/40/江西;吴健/44/福建;吴绍淦/37/福建;黄家文/40/福建;张应豪/34/四川;李宜历/42/安徽;张亟/49/浙江;吴瑞庭/42/台湾;许长/51/台湾;王斗美/34/福建;孙潜鎀/39/台湾;王玉飞/45/江苏;李应时/48/江西;雷正彬/43/湖南;陈亚农/62/广东;牟家贤/42/日本;陈飞虎/38/台湾;张有田/40/台湾;陈秋声/54/福建;杨欣华/34/广东;王沿津/54/江苏;满豁然/—/湖南;吴钟灵/38/台湾台北;李进寿/25/福建;曾冲/40/江苏;赵钟华/35/湖北;陈应行/74/广西;曾梦参/54/福建;丁国明/36/四川;林志刚/44/山东;刘天照/36/山东;赵国栋/33/河北;古满兴/48/台湾;徐鼎房/51/台湾;孙清浩/45/台湾;王金辉/45/台湾;林金成/34/台湾;王为清/34/台湾;郑世瀛/44/辽宁;林禄山/51/台湾;陈炳庭/34/湖北;罗树享/35/广东;陈三兴/23/台湾;颜火木/40/台湾;丁克强/54/江苏;宋济刚/54/河北;廖鉴文/42/福建;鲁移山/59/湖北;周长青/59/湖北;余杰超/38/台湾;匡燮元/32/江西;王国太/25/台湾台北;黄少君/31/广东 ;袁锦涛/54/广东;王连成/40/河南;黄阿华/37/台湾台北;郑荣达/39/台湾云林;郭振纯/40/台湾台南;吴卓异/43/台湾台南;孙蔚民/48/江苏;王如山/41/台湾台中;黄至超/36/台湾嘉义;王继文/41/湖南;刘益福/49/—;孙鸣康/34/福建;康新民/34/江苏;龙青云/39/江苏;谢永平/47/福建;陈利余/32/福建;黄春东/—/福建;罗贤义/36/湖南;杨树财/31/江西;王兴凯/36/河南;吴聪明/35/台湾宜兰;曹世刚/34/湖南;赖东基/41/广东;张戈/41/重庆;陈宣耿/54/福建;戴云山/55/福建;姚江龙/52/台湾;陈彰/42/广东;席长安/35/四川;柯旗化/36/台湾高雄;廖阿琪/34/台湾;黄德贤/30/台湾;王锦春/26/台湾;曹质非/45/福建;吴广/45/台湾;戴村泽/50/台湾;洪明带/40/台湾;聂云轩/43/福建;郁启明/43/江苏;施清海/40/福建;陈世鉴/32/台湾;方凤扬/34/浙江;郑金河/26/台湾;陈庚辛/26/台湾;郑正成/26/台湾;陈良/26/台湾;郑清田/26/台湾;詹天增/26/台湾;谭家驹/40/广东;董克敏/40/上海;吕志超/44/四川;杨德火/51/台湾;陈金涂/42/台湾;李尚质/46/江西;理琇郢/49/河南;李创/42/江苏;刘光夏/43/江苏;吕芳鉴/51/台湾;陈团保/26/湖北;施明正/30/台湾;施明雄/28/台湾;李朝熙/33/台湾;庄宽裕/33/台湾;黄锡琅/30/台湾;陈行夫/40/浙江;林光庸/31/台湾;陈长坤/60/江苏;李志元/26/台湾;蔡光武/40/台湾;利足禹/56/台湾;吴定远/38/四川;宗元魁/46/河南;胡献球/57/江西;林斌/42/海南岛;徐春泰/25/福建;曾清水/48/台湾南投;张茂钟/39/台湾云林;周泽林/38/四川;陈茂金/38/江西;沈有聪/18/福建;沈孝峯/18/浙江;高金郞/25/台湾云林;林明永/25/台湾台中;钟仁杰/45/四川;余炳章/46/江西;邓克榜/36/湖南;周源清/33/四川;刘运筹/44/江西;姚念勤/33/山东;周凯石/37/河南;王德成/32/广东;李和玉/46/陕西;孙家骥/47/北平;甘梅儿/65/浙江;黄琪琛/63/福建;黄发/63/台湾桃园;曾禄波/55/台湾台南;陶一峯/43/江苏;林鸿枢/36/广东;韦盛辉/40/广西;李子元/40/广东;李金锁/40/河南;蔡电/37/湖南;刘松坤/33/松江;张正雄/23/台湾高雄;任荷生/42/福建;顾炳荣/37/上海;于亚洲/56/山东;任炎林/42/江西;傅佩陶/36/安徽;劳彩先/37/广东;周冠雄/40/广东;严泰富/30/浙江;丁明生/35/江西;谭浩/35/江西;王料安/24/台湾台南;黄永谋/44/江西;赵克己/38/陕西;李景琪/36/江苏;赵庆章/67/浙江;陈左弧/47/湖南;陈贻穀/46/南京;施明德/24/台湾高雄;吕先高/35/湖北;湃重波/50/福建;朱昌达/32/海南岛;林万兴/36/浙江;张成金/36/广东;何锦江/40/天津;姚析明/22/台湾嘉义;陈映兰/31/湖南;刘武/23/广东;轧文清/42/河北;汪坚信/36/江西;叶焜明/23/台湾;邱万来/23/台湾;谢发忠/22/台湾;叶彪/42/湖北;简有全/35/台湾;邬来/29/广东;张荣强/47/福建;洪天时/51/台湾;孙以苍/37/安徽;李瑶林/54/河北;沈坤/36/台湾;金铎/40/山东;张永福/42/福建;蔡英明/41/台湾;张启堂/29/台湾;陈东川/36/台湾;李英涛/35/河北;王正锡/49/山东;胡学古/35/湖南;高尾雄/24/台湾;洪进发/32/台湾;陈永顺/47/江苏;李六科/38/河南;朱四乐/35/湖北;黄忆源/25/台湾;许衡峯/60/湖北;张仁寿/53/福建;施平和/48/福建;余学文/42/广东;范关群/40/江苏;吴迪田/44/台湾;陈楷川/51/福建;刘弘良/23/台湾;方金水/47/台湾;郑七/49/台湾;邱致明/32/台湾;吴耀宗/61/台湾;王南陵/42/湖南;夏定良/38/浙江;李俊夫/23/台湾台北;罗祖建/46/湖南;高鹤年/35/江西;林振思/36/福建;荘建军/38/山东;陈贻林/32/福建;王福堂/42/台湾台北;徐銮枝/36/台湾苗栗;彭新贵/39/台湾苗栗;简铜柱/40/台湾台北;陈生器/61/台湾桃园;余万生/64/台湾高雄;洪木川/36/福建;张炯东/37/台湾台中;李文钧/36/福建;陈克强/46/广东;陈则铸/43/福建;陈学良/38/广东;李国安/35/四川;赵彦申/55/福建;陈鸟狗/46/福建;庄明帝/37/福建;陈清源/42/福建;廖妈景/55/台湾台北;廖清缠/58/台湾云林;何钦/40/广东;魏刚/38/山东;梁克伦/35/福建;蔡廷璧/43/台湾;彭瑞炎/37/台湾;林秀栋/47/台湾;徐逢才/47/山东;沈伯晃/47/台湾;罗友德/48/福建;吴万昆/36/台湾;万洪如/43/江苏;郭观国/48/湖南;王子策/40/四川;曾金生/34/江西;严照林/44/四川;梁戴中/33/湖南;张连中/40/河北;朱友柄/35/安徽;吴辛田/34/台湾;林泰钦/34/台湾;吴雪堂/51/广东;吴再兴/40/台湾;黄发宝/52/浙江;游昌雍/51/台湾;蔡智高/62/台湾;蔡进德/52/台湾;陈孝/57/台湾;王愚/42/四川;吕源/38/台湾;曾子仁/38/福建;陈正富/41/浙江;李荣源/37/台湾;林子德/24/台湾;刘阿根/44/上海;曾国英/30/台湾;李彦青/37/台湾;温春鄢/35/台湾;林政荣/38/台湾;徐瀛涛/34/河南;施文章/35/福建;卢兆麟/37/台湾;梅济民/37/黑龙江;李成德/39/湖北;许棠/58/广东;高德荣/32/湖南;张禹平/43/湖北;李培灿/43/台湾;李妙传/38/浙江;王永富/39/台湾;威家麟/36/浙江;陈传枝/43/台湾;罗石木/44/台湾;周作民/37/山东;林振霆/43/广东;钟锦英/42/台湾;杨春槐/34/江苏;张火树/45/台湾;陈天河/41/台湾;陈萍/37/湖北;陈荣标/43/台湾;梁阿柳/60/台湾;张敏生/37/山东;李舜/43/台湾;黄尔尊/51/福建;徐宗康/58/浙江;黄玉镇/31/台湾;叶生阳/41/台湾;陈景通/40/台湾;冯成章/45/广西;苏兆元/34/山东;陈辉/67/广东;涂朝吉/36/台湾;刘裕和/37/台湾;张有义/52/台湾;许昭荣/38/台湾;李子顺/57/广东;刘乃诚/35/察哈尔;冯高鸣/35/安徽;张家林/35/安徽;宋静屏/36/安徽;谢有成/60/台湾;江火社/58/台湾;刘甲乙/55/台湾;戴顺皆/35/台湾;吴玉盏/53/台湾;刘铄藻/49/湖南;黄荟麟/56/福建;刘镇福/60/台湾;黄国良/31/台湾;游阿水/45/台湾;张信义/60/台湾;彭蕴炫/35/台湾;贾同修/34/河南;谢永彬/39/江西;高元成/44/台湾;刘文俊/38/河北;施珍/42/江苏;李金木/39/台湾;王福青/58/湖北;陈列珍/46/台湾;蔡耀景/47/台湾;刘柏林/41/湖北;王道/49/安徽;杨水木/36/台湾;李六/43/台湾;黄木土/70/台湾;苏宗辉/58/台湾;赖潭/75/台湾;高桂麟/35/福建;赖木德/43/台湾;张金顺/49/台湾;李福鉴/59/台湾;汤传兴/36/台湾;詹阿荣/48/台湾;石沧庚/51/台湾;程恩泽/32/山东;莫祖渊/40/广西;王德胜/45/江苏;陈敬贤/35/台湾桃园;陈尾定/45/台湾云林;崔光荣/34/江苏;许火炎/39/台湾宜兰;林琨隆/40/台湾屏东;蔡高财/52/台湾屏东;钟阿道/49/台湾新竹;弱荣光/33/广西;钟阿千/43/台湾新竹;张南/43/广东;吴荣河/36/台湾台北;吴哲雄/36/台湾嘉义;吕华璋/40/台湾桃园;李云芳/42/河南;杜林/32/四川;陈棠梨/34/台湾嘉义;徐永绍/36/台湾苗栗;李东园/38/台湾台北;黄毓德/41/台湾台北 ;林坤钟/43/台湾台北;李安庄/42/台湾彰化;吴殿魁/48/河北;郝银徼/37/江苏;陈德义/40/台湾台南;黄锦英/40/广东;戴梅春/34/浙江;杨飞二/34/浙江;夏会时/39/湖南;何家驹/46/福建 ;张大观/49/福建 ;张健/35/广西;郁荣克/45/江苏;刘朗雄/35/台湾高雄;廖明辉/40/台湾苗栗;李荣宗/37/台湾嘉义;秦治平/44/湖南;高健胜/34/台湾台北;王辉生/37/江苏;谢富荣/37/台湾苗栗;许就火/46/福建;赵嗣芳/41/广西;何诚/34/安徽;陈德祥/40/南京;宋瑞临/44/湖北;黄干文/30/浙江;侯德富/44/四川;郑文弟/34/福建;陈石利/49/福建;黄狮头/36/福建;庄化云/36/江苏;巫义德/31/台湾高雄;沈文骞/—/浙江;苏志远/37/广东;姜元/40/安徽;黄何峯/35/广东;陈其昌/61/台湾台北;杨坚锋/53/台湾宜兰;孙国祥/36/—

  这份泰源监狱名单中有不少我的朋友或今天我们熟知的人。像刘贞松、蔡金河、林书扬、陈水泉、雷正彬、袁锦涛、柯旗化、庄宽裕、施明德、胡学古(胡虚一)、梅济民等等。在他们暗无天日的黑狱生涯里,他们做梦也没想到:他们一个个的大名,已经经由李敖之手,转给国民党眼中的“国际奸人”了。不但他们没想到,即使国民党也没想到。国民党做梦也没想到:在他们全天候“跟监”李敖的大作业下,李敖居然还能不动声色地来“害”他们,他们真不知道李某人的厉害了!

  我变成“秘密盟员”

  这份泰源监狱名单是一折写在打横格十行纸上的简单册页,因为是偷运出来的,所以折痕很多,并且有点破旧。它是孟绝子(孟祥柯)交给我的。孟绝子绝口不问我怎么用,我也绝口不说如何处理。正因为有这种心照不宣,所以在大家先后被捕后,我如孟绝子所说:“把‘外泄机密资料’的责任完全揽到你(李敖)自己身上,以减轻我(孟绝子)的罪状。”所以这一案子,幸得在李敖身上“及身而绝”。孟绝子关了一阵,放出去了;交名单给他的蔡懋棠(在斯坦福中心教台语,已故)也很快就放了(我一直不向孟绝子打听谁把这名单给他的,直到写这篇文章时,我才请孟绝子告诉我,以期不没志士仁人之功)。

  在我1971年3月19日被捕前几天,一天坐在马桶上看《新闻天地》,看到有国民党文化特务卜少夫的一篇《斥台奸》,其中一段引文说:

  今日去××处,见一二〇期《台湾青年》(台独机关杂志,11月5日出版)您或已看到,其中对您在一一七八期“新天”访台独一文有所批评,说您是奉蒋经国之命去纽约找他们,对他们的话断章取义等等。不过对您很客气,一直称卜先生而不名,而非“独夫”“特务头子”之称也。其中并称彭明敏于10月间经瑞典、法国、加拿大等抵美。最后公布了一批在台被羁的政治犯名单。看其内容,颇感台独运动必有高级人士甚至在××组织中之人士支持,不然政治犯名单从何而来?雷震之事他们何以很清楚?美国大使馆几乎可百分之百肯定的是为台独在撑腰,只是不知政府究竟有何对策?台独比匪谍问题严重,没有匪谍,毛共一样企图进犯台湾,而且毛共此时已属“外患”,而台独却是内忧。

  当时我对引文中“政治犯名单”一语甚感兴趣,但并没想到这一名单,原来就是我提供的那一份。等到我被捕后,在被讯问时,国民党拿出一本《台湾独立联盟机关志》——《台湾青年》第一二〇期,赫然看到“台湾泰源监狱‘政治犯’名单”的大标题,我才恍然大悟!《台湾青年》的编者,在名单前面加了一段前言,大意说:蒋政权以恐怖手段统治人民,随时随地可以巧立名目逮人捕人,尤其逮捕反蒋人士时,不但不说明理由、不提示拘票,而且被捕后行方不明,裁判秘密,所以现在因反蒋而被捕的所谓“政治犯”的确数到底有多少,极难获知,但从各种资料估计其数将近万人。本志不断有所报导者仅为其中的一小部分。下面是最近入手的在泰源监狱受刑的所谓“政治犯”名单的一部分。其中大部分曾于1968年10月25日号(第九五期)刊登过,只是此次所列人数较多,并有中国人在内,故不嫌重复再次刊印。所载年龄并属二三年前的数字。敬请各位读者在名单中,若有认识者,请能就有关资料,写信或打电话到本联盟各地区本部联络极感谢之至云云。我看了以后,一切豁然矣!最精彩的是,在名单最后,还来了一张照片,标题说:蒋家对于反对他的所谓“政治犯”,就是在释放后也经常派遣特务跟踪,此张照片是其镜头之一(本联盟在岛内的秘密盟员摄)。照片内容,明明是我从我家四楼窗口偷照的“跟监”现场,我变成了他们台独联盟“在岛内的秘密盟员”!如此不由分说,公然以黄袍加身、硬施厚爱,这些台湾“盟友”的作风与用意,也就真可知矣!

  如今,十四年过去了,海外数典忘祖的“台独”新贵正在大张旗鼓的抨击李敖是“台独”的敌人;岛上忘恩负义的党外新贵正在小心翼翼的不认李敖是他们的朋友。我抚今追昔,不禁哑然自笑。回想当年我们“妨害军机”,没人在为我们说话、(当时“立委”费希平噤若寒蝉,今天却说他不说话的理由是不知道李敖被抓!)没人在为我们集会商量、没人在为我们到情治机关奔走要人,也没人在为我们高捧“台湾的魏京生”……我们是国民党日正当中时候的勇者,可是却勇得一片孤寂。在孤寂中,我们做到了如孟绝子所说的:“国民党一向宣称台湾没有政治犯,名单一出,国民党关政治犯而又谎言欺世的丑态毕露。”如今,国民党由丑态毕露进至老态毕露,在夕阳晚景中,和它斗争的局面,已经愈来愈步入坦途。在坦途之上,我们这些老路工,擦着汗、喘着气、揉着伤,看到今天“台独”新贵、党外新贵们的嘴脸,真忍不住要为之叹息了!

  1985年7月24日

wjm_tcy(不自由的自由)制作!

“太轻了,不算!”

  魏廷朝从1965年起就坐牢了,一直坐到今天。其中三进三出,真不愧是坐牢大王。他第二次坐牢,跟我同案,我所以和他同了案,又和他第一次坐牢有关。他第一次坐牢是跟彭明敏同案,彭明敏被捕时,身份是台大政治系主任,备受优待,魏廷朝借了彭明敏的光,少吃了不少苦头。魏廷朝身体极结实,反应又“迟钝”,给人一种厚重有力量的感觉。他第一次出狱后,彭明敏约他和我见面,我问他被国民党刑求的情形怎样,他笑着说只被打了耳光,没被刑求。我说听说耳光打得连你牙齿都给打掉了,这还不算刑求吗?他说:“太轻了,不算!”我和彭明敏听了,为之失笑。

  魏廷朝的“太轻了,不算!”使我想起美国拓荒时代的英雄丹尼·蓬(Daniel Boone 1734-1820)。

  丹尼·蓬的家人是1717年从英国移民到美洲的。年轻的他,曾驾着篷车,跟印第安人周旋。他亲眼见过自己人被印第安人剥过头皮。他多年深入蛮荒的勇敢和经验,使他多次死里逃生,成为开拓史中的传奇人物。

  有一次,丹尼·蓬的十四岁女儿和两个同伴,驾小舟搁浅,被印第安人俘去。丹尼·蓬出发找寻,千辛万苦,得以救人而出。他们一行,长途跋涉,偶然间看到一份弗吉尼亚公报,才知道美国独了立、才知道他们已成了美国国民。

  正因为丹尼·蓬是蛮荒探险的好手,所以他浪迹其中,不以险为险、不以苦为苦。有一次有人问他有没有在森林中迷过路,他说没有,说我从来没迷过路,我只是有过三天昏头转向而已(“No. I never got lost, but I was bewildered once for three days. ”)。

  在森林中一连三天昏头转向而不以迷路论,这是何等气派!

  1985年9月25日夜

  〔附记〕丹尼·蓬的身世最多彩多姿,再写一些。丹尼·蓬十二岁就成了猎人,他帮父亲工作,后来当了赶牲口的和打铁的。1755年,他随爱德华·布雷达克准将(Edward Braddock)行军,充当马车夫,行军途上,遇到一位老猎人,叫约翰·范尼(John Finley),讲肯塔基(Kentucky)原野故事,使他受到大影响,大为神往。当布雷达克的部队中了法国人和印第安人埋伏而被歼灭时,丹尼·蓬骑上马背,得以死里逃生。1756年8月,丹尼·蓬娶了雷比嘉·贝兰(Rebecca Bryan),就在维德金河流域(Vadkin Valley)住了下来,并坚信他已具有好生活的所有必需品——“一支好枪、一匹骏马和一位好老婆。”(“a good gun, a good horse, and a good wife. ”)但是,老猎人口中的原野故事却使他不能去怀。最后,他终于组队西征。

  丹尼·蓬在肯塔基冒了许多险,立了不少功,但是,他在1788年,却离开了肯塔基。原因是这位在肯塔基开拓土地的先驱,却不堪后来的美国土地骗子(American land sharks)所迫,只好一路向西而去,在现在的密苏里(Missouri)定居。人家问他为什么离开他发现、定居过的肯塔基。他说:“人太多人!太挤了!太挤了!我要有一点容肘的空间呀!”(“Too many people! Too crowded, too crowded! I want some elbow room. ”)那时密苏里在西班牙人的统治下,他们震于丹尼·蓬的盛名,送了一大块土地给他。

  丹尼·蓬在死里逃生时,曾遗失了移民们的公款,结果债务纠纷一直尾随不舍。直到1810年,他七十六岁时,重返肯塔基,才还清了所有旧债。还清之日,身上只有五毛钱了。

  丹尼·蓬的儿子曾被印第安人俘获,受了酷刑而死。但他对印第安人的处境却极同情,同情到使白人怀疑他的程度。

  丹尼·蓬1820年死去,活了八十六岁。死后三年,拜伦(Lord Byron)写《唐璜》(Don Juan)之诗,重振了他的传奇。(1985年10月8日晨)

wjm_tcy(不自由的自由)制作!

《坐牢家爸爸给女儿的八十封信》自序

  我的独生女儿李文(Hedy Lee)生在1964年9月22日,生在美国纽约。她的降世,是偶然的,因为尚勤去美国时,局面已是分手,不料去了不久,来电说有了小孩,就这样的,李文生在美国,我阴错阳差的变成美国人的爸爸。

  李文两岁后回到台湾,那时我正处境恶劣,进出警备总部,几无宁日,李文就暂住台北外婆家。后来改住台北三姑(我三姐)家、六姑(我大妹)家、台中姥姥(我母亲,是李文的祖母,因为随着姐妹们的小孩一起叫,所以一直叫姥姥)家。1970年我被国民党政府在台北软禁时,李文就一直随姥姥住在台中。1971年我被国民党政府下狱,在狱五年八个月期间,李文随姥姥一度赴美,住四姑(我四姐)等家,后来住不下去了,再回台湾。1976年冬天我出狱后,李文才正式跟我住。换算起来,李文在十二岁以前,跟我住在一起的时间,加起来也不到一星期。1979年春天,李文再去美国,一直到目前,还在美国公民中。

  我对李文的最大亏欠是我一生麻烦,使她不能跟我住,不能好好教育她;我对李文的最大恩德是我始终坚壁清野,使她念美国学校,不念三民主义,不受国民党教育的污染。在我坐牢期间,我曾写给李文许多信,权作函授,这本《坐牢家爸爸给女儿的八十封信》就是其中的主要部分。

  这八十封信,在目录上只有七十四封,因为一、二、三六、四三、六五、六六都收有主题接近的两封。它们写于1973年1月24日到1975年11月1日两年间。这两年间,我都独居在景美军法处看守所第八房,牢坐得比较清静,因为坐得久了,累积的参考书也比较多,当时看守所辅导官是政工干校出身的冯音汝少校,他为了使“囚情稳定”,在书刊进口方面,给了我这特级囚犯不少优遇;在寄出信件的字数和检查方面,也给了我这特级囚犯一些方便,虽然是责任使然,但在出入之间,既不像其他辅导官那样政工干,想来还是该感谢他的。

  在我写的信中,为了增加趣味和理解,我尽量酌配插图,这些插图都是从书上割下来的。牢中没有剪刀或刀片,我把破皮鞋中的钢片抽出来,在水泥台上磨出锋口,用来切割,与刀片无异。冯音汝少校有一次奇怪我为什么能把图片割得那么整齐,我说我神通广大,他也没再追问。回想这些写信往事,实在恍然如昨。

  雷震出狱时告诉我,他在牢里写的所有文字,在出狱前夕都给辅导官偷走了,这一惨痛印象,使我知道我无法在牢里畅所欲写;监狱里的班长王鸿礼上士也跟我做过手势:他拿了一枝笔,做写字姿势;然后把笔放下,一再摇手。……我知道我写了也白写,带不出来。所以五年八个月中,我看书极多、写作极少,比较用心写的一点东西,现在想来,主要还是这些有趣的信件。如今把它们集合成书,倒也不无纪念的意义。

  临文之末,我想到印度革命家尼赫鲁(Nehru)。尼赫鲁在做政治犯时候,曾为独生女儿——后来的甘地夫人(Mrs. Gandhi)——写过简明的世界史,就是1942年印出的Glimpses of World History;也写过许多信,就是1945年印出的Letters from a Father to His Daughter。由于英国的言论自由比较宽,所以纵是狱中寄书,也来得令人痛快。对比起来,在国民党的牢中,一切就都不成格局。这本《坐牢家爸爸给女儿的八十封信》,可算是不成格局中的一些破格出局的例外。——世之有感于父女之情、忧患之书者,必将啼笑以视斯文。

  1987年11月14日

不自由的自由(wjm_tcy)制作!

刘辰旦——患难见真情的朋友

  我在1971年3月19日被国民党政府捕去,被捕以前,先遭到一年两个月的软禁。在软禁过程里,朋友都不敢上门了,只剩下几位相濡以沫的朋友,还来走动。

  在我被捕前五个月,台南美国新闻处发生了爆炸案(1970年10月12日);在我被捕前一个月(1971年2月5日),台北美国商业银行也发生了爆炸案。当时我在报上看到了消息,还以看好戏的心情看热闹的,做梦也没想到会扯到我头上。直到3月19日被捕后,警总保安处处长吴彰炯少将叫副处长张耀华上校向我说:“李先生,请告诉我们,谁是搞爆炸案的凶手,蒋副院长交代下来,说只要李敖说出是谁,就立刻释放李敖。蒋副院长人格保证。”我说:“你们办案这样办,太离谱了吧?连把这种案都怀疑到我头上,你们对我太缺乏判断力了吧?”他听了,没再说什么,就走了。

  后来,军法处把我提起公诉,法律文书送来,我才知道同案除了我的老同学谢聪敏(彰化人)、魏廷朝(桃园人)外,还有李政一(台南人)、刘辰旦(台南人)、吴忠信(台南人)、郭荣文(台南人)、詹重雄(台北市人),他们都是我不认识的,原来都是所谓爆炸案的凶手,我竟与这些响当当的人物为伍,我真抖了!

  到了1972年2月29日,第一次秘密审判开庭时候,我才第一次见到他们。那天我坐在法庭的最左面,坐下以后,发现同排最右面有一位戴黑边眼镜的壮汉,一直侧过身来看我,对我微笑,他就是刘辰旦。

  按军法处看守所的规矩,凡是同案,都要隔离监禁。我们同案八个人,就分别在楼上楼下大房、小房、小黑房中拆散开来,我跟刘辰旦正巧自始至终分在楼下一房到十四房的同一走道(李政一也住过九房一段时间),我先住二房,后转十一房、再转八房;他先住十三房,后转十二房、再转六房。因为总是在同一走道,所以虽然隔离,也偶尔见面,谊属同案,自然就熟了。有时看病时在医务室碰到,我发现他真长得虎背熊腰,结实无比,羡慕他有这样好的身体来坐牢,真是本钱。

  我从二房迁到十一房以后,刘辰旦迁到六房,跟吴锦江同房。六房是十一房的斜对面,从高窗中可以打照面,我因为有半截门板,用书物垫起,搭成桌子,所以一上了桌子,头就可伸到高窗上;而刘辰旦那边,因为身怀绝技,从门框上垫脚,纵身一蹿,也可攀住高窗。只要向下俯视,走道上没有班长,就可以用暗号联络对方,上高窗讲话。刘辰旦呼叫我的暗号是吹口哨电影《坦克大决战》一段,我呼叫他的暗号是唱英文歌一句。歌曰“Sister!Sister! Do you hear me?”是我被捕前看的最后一场电影《火雷破山海》中对修女唱的歌。不过为防其他房旁听,有时也用“大字报”。“大字报”是把纸裁成长条,用毛笔写掌心大小的字,自左向右横写,呼叫以后,一张张再自左向右慢慢传送,虽然只是纸条走动,但是感觉与霓虹灯广告无异,真是妙法。传后撕碎,从马桶冲走,片纸不留。有一天中午,刘辰旦、吴锦江此起彼落,每次落下,地板砰砰作响。跟我传了一两个小时“大字报”,我想他们一定累坏了。我这边,因为有克难桌,两脚落实,不须用脚掌侧踩门框,所以传起来,倒一点也不累。

  后来我迁到八号房,在八号房一住两年半,除了桃园的流氓许性德同住了几天外,都是独居;刘辰旦这时也迁到六号房,也大部分时间是独居。八号房和六号房是同一排,不能打“大字报”了。所以多靠呼叫。刘辰旦有时把许多消息,写在小纸条上,偷封在生力面袋里,佯做送面给我,请外役(主要是一位外号叫“阿财”的)转来。我那时很自私,也很谨慎,不回传字条,为了怕被查出,影响我的读书方便。——我独居一室,拼命看书,辅导官冯音汝在书本管制上,也对我优待,这种大牢能坐下来,有大量书看太重要了。我们那时年复一年不准看报纸,有一次李政一在楼上弄到几块报纸传给我,不久李政一就被抓到。我当时也弄不清他们的底细,不愿深交朋友,所以尽管礼尚往还,可是却不肯回传字条。

  刘辰旦的字条有时用菜盆传给七房的吴荣元,再由吴荣元从外窗传给我(七、八房有外窗相连,下有细缝)。吴荣元和吴锦江都是成大共党案的头目,吴锦江判无期时吴荣元判死刑,后改无期。吴荣元与警总的陈鸿渐同房,我尤其小心,因我对警总的人极不信任。由于我在书本管制上被优待,刘辰旦、吴荣元他们也沾了不少光。吴荣元与同案的刁德善,我为他们买了当时几千块的书,让他们带到火烧岛(绿岛)。

  由于我不肯回传字条,他们倒也习惯了。吴荣元临去火烧岛前,留字给我,感谢我对他的“不言之教”;刘辰旦一点也不怪我,他知道一定有我特殊的原因,仍旧对我关怀备至。我冬天畏寒,他极为担心,请他姐姐买药送我,又传字条来,提出各种御寒良方,其中之一是教我学日本学生,用干毛巾浑身干擦生热,他的好意,我至今记忆犹新。

  我因饱受深交朋友之累,所以在没弄清底细前,颇为矜持,但是刘辰旦对我,一本胸怀坦荡,日子久了,我发觉此人很够朋友。1975年4月25日,我在小房里独自看书,忽然班长送进一个生日蛋糕,原来是刘辰旦请他姐姐特地为我买了送来的,刘辰旦的体贴细心,照顾朋友,由此可见。他的姐姐在弟弟受难期间,本来打算把退休金买间小房子的,结果钱都花在救弟弟上面了,房子吹了,她真是一位伟大的姐姐。

  刘辰旦他们虽然与我同案,但是罪状却你东我西。他们罪状是所谓爆炸案,其实这是冤枉的。在年复一年的囚居里,我慢慢得知:所谓爆炸案,根本就不是他们干的,而是吴彰炯少将主持下的一场冤狱。这场冤狱,如你光看判决书,你绝对不疑有他,判决书说:

  五十九年3月,谢聪敏又于接受彭明敏函嘱后,转示李政一积极网罗偏激分子:吴忠信、郭荣文、刘辰旦,迨至五十九年9月,谢接获叛徒彭明敏来信指示,转促李政一、蔡金铿、吴松枝(另案判决确定)等探查政府军政高级首长行踪,将由日本雇用枪手谋刺,及爆炸美国在台机构,以扰乱治安,破坏中美友谊,李政一即于五十九年9月底,由台北到台南市复兴路131巷5号吴忠信住所内,邀集刘辰旦、郭荣文、吴忠信等人共同商讨爆炸事宜,决定以台南美国新闻处为目标,由刘辰旦觅取炸药,吴忠信负责装置定时炸弹,郭荣文因曾在美国新闻处补习过英文,环境较熟,由其担任放置定时炸弹工作。同年10月初,刘辰旦以朋友需用炸药炸鱼为借口,托乃妻刘秀娟向台南环球水泥公司职员陈源成,索得巨人牌百分之六十CC胶质炸药十条、雷管三个,不久李政一函告郭荣文照原定计划于国庆日前后执行,郭荣文即分别通知刘辰旦、吴忠信,于同月12日上午同至其台南县仁德乡二行村115号家中会晤,11日上午刘辰旦携带炸药四条、雷管一个,吴忠信携带精工舍金黄色闹钟一座,及电池、电线、焊接工具,至郭荣文住所,由吴忠信装置定时炸弹一枚,放于郭荣文所有之灰白色塑胶手提袋内,并约定翌日下午6时在台南市南门路府前路口克林食品店前会合,12日下午吴忠信、刘辰旦、郭荣文均依约而至,在附近忠义国校围墙内,由吴忠信定时三十分钟,交由郭荣文携进美国新闻处,放置于门内右侧楼梯口前书架倒数第二层右端,停留约五六分钟离去,该定时炸弹约于下午6时53分爆炸。

  上面是写炸台南美国新闻处。下面再看炸台北美国商业银行:

  六十年1月26日刘辰旦将所有剩余炸药六条、雷管二个,交由吴忠信保管,翌日李政一、刘辰旦、詹重雄、吴忠信借游南回公路之便,沿途在“宝莱”聚会,除商讨如何加强宣传等事宜外,复在“宝莱溪底”以‘炸药二条、雷管一个,由吴忠信装妥定时炸弹一枚,当场试爆,借以传授李政一、詹重雄装置技术及使用方法,同月28日由“宝莱”返回台南途中,李政一嘱吴忠信速装置定时炸弹一枚,交由詹重雄携返台北备用。同月30日,吴忠信将炸药四条、雷管一个、电池、电线、闹钟等在其住所装妥定时炸弹一枚,放入金龙饼干盒之内,用《中国时报》将该炸药等予以固定在盒内,盒外复以旧报纸包裹再用麻绳捆扎,翌(31)日下午交詹重雄带回台北,2月1日晚8时,詹重雄交李政一收藏于台北市牯岭街75号李之居所内,同月4日晚詹重雄应李政一之约,同往台北市馆前街一带观察美国商业银行附近设施,由李政一向其介绍内部状况,相约于同月5日上午9时在“女青年会”晤面,届时李政一携带定时炸弹与詹重雄会合,李即在“女青年会”右侧建筑施工中之篱笆内,将炸药与雷管、电线部分接合,定时四十分钟后交詹重雄携进美国商业银行,放置右侧墙壁与花盆间地上,9时45分爆炸。

  一般对案情陌生的人,看这种判决书,有人名、有时间、有地点、有炸药、有细节,一切应有尽有,谁还会怀疑案子根本不是这五大元凶干的呢?谁还会怀疑治安机关在无中生有捏造刑案呢?谁还会怀疑爆炸案根本就没侦破呢?谁还会怀疑这是一件精心设计的栽赃呢?

  可是,事实上,谁也想不到:这样言之凿凿的判决书,竟根本是一篇凭空编导出来的神话!事实上,在李政一部分:李政一当时只是刚刚认识了刘辰旦、郭荣文、詹重雄,刚认识的朋友,怎能密谋这种杀头生意?在刘辰旦部分:所谓炸药,早经证人赵清泉结证说:“巨人牌百分之六十CC只能算是爆药,不适放在铁柜,三个月后,即会融化流水,失去效用。”又何能用来干大事?而所谓10月12日下午6点刘辰旦在台南炸美国新闻处之说,那时候,他正在屏东国宾饭店请客(有公司营业主任陈再兴等证明),又何能一人同时在台南屏东两地出现?在吴忠信部分:所谓“宝莱试爆”,纯属编造之词,因为那地方是入山检查站,有驻军及派出所,如果试爆必有巨响,当地军、警、居民都不是聋子,安能不被发现?在郭荣文部分:郭荣文在1970年9月11日向吴忠信购买机车一部之后,就没再见过面,直至10月10日吴忠信来访,才第二次见面,再至12月中旬李政一请吃饭,才第三次见面,而刘辰旦于1970年9月初去外国,到9月下旬始返台湾,并于10月8日才到郭荣文家,如何可能于10月11、12日同在郭荣文家装置炸弹,再拿此神来之弹去炸老美?在詹重雄部分:2月5日早上,他正在板桥罗淳二家讨债,又何能同时在台北板桥两地出现?……诸如此类的牛头不对马嘴,当事人举证尚多,证人一一证明他们的清白,也颇有不少。可是,都没用,吴彰炯少将主持的专案小组,硬说这五大元凶到案时有自白,“在本部侦查中坦白承认”,而凭这些离奇的自白,入人于罪!但是,天知道这自白是怎么来的!

  我们被捕后一年,才准与家属会见、才准与律师会见(我没请律师),换句话说,吴彰炯少将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去刑求逼供,并且不虞人犯外伤。因为受伤后,有足够的时间去养得毫无痕迹。在这漫长的与外界隔离的日子里,我事后得知:我是八个人中,受刑受得最客气的一位,自李政一以下,他们都受到各种苦刑,这样子长年逼供的迫害他们,最后取得的自白,其真实性,也就可想而知了!

  李政一出狱后,他发表过一篇《被季贵成刑求的经过》,对他们受到的各种苦刑,有详细的追忆。李政一说:

  我和刘辰旦、吴忠信、郭荣文、詹重雄等五人是于1971年2月底,因台北美国银行爆炸案被捕入狱,由警总、调查局、警察局、情报局联合组成的“忠诚专案小组”负责侦办,经过五个月的刑求逼供之后,仍查不出所以然来。7月中旬开始,他们派了一批台北市刑警大队的干员六人来对我们施以灌水、灌汽油的惨刑,逼使我们承认爆炸。带头指挥灌水、灌汽油的正是最近台湾扫黑行动中被捕又释放、释放后获得模范警察表扬的季贵成,当时他五十出头,任职台北市刑警大队少年队长,他就是拿他在少年队修理少年太保的那一套非人手法来对付我们。

  首先他逼令我们抄写一份由他们拟好要带去给我们家人看的“家书”,这份“家书”上面写道:“我来此后,办案人员对我们都很好,请家人放心。我很后悔过去的不是,愧对政府、愧对国家。上级长官一再强调,我们的案子只要坦白交代,交代清楚,政府将给予我们政治解决,也就是放我们回家。我已将我们的事情坦白地向办案人员报告了,请你也坦白的和他们合作,好让我们的案子及早结束,我也才能早日回家。”他们就拿着我们同案五人的这种“家书”,到南部找我们的家属盘问,还是问不出结果来。

  7月15日开始,季贵成等对我们的同案吴忠信施展“美人计”,他们从高雄小港机场用专用的军机,把吴忠信的女友翁春霞与翁春霞的母亲一同接到台北保安处,诱使翁春霞劝告吴忠信坦白承认爆炸,以求政治解决,早日团圆。

  季贵成骗吴忠信说:“你亲爱的翁小姐也抓来了,现在关在隔壁的房间,你假如不坦白承认爆炸,连翁小姐都要被你拖下水,同你一样要受苦受难,你忍心吗?我现在给你最后的机会,让你先跟翁小姐商量再做决定。”于是季贵成就叫吴忠信和翁小姐通纸条传话,当吴忠信还是不肯招认时,他就破口大骂:“干你娘!吴忠信!你真是狼心狗肺,再不招我们就叫流氓强奸你的女朋友。”我想任何人处此煎熬、美色、利诱、威吓之情状,都要任从魔鬼的摆布,吴忠信何能例外,当即坦白供承血腥的爆炸罪行。事后,吴忠信又反悔翻供,坚称我们和爆炸案无关。

  7月20日开始,季贵成施展他的长技——灌水、灌汽油,这种刑求名叫“杀猪”,因为是将人像猪一样的绑缚后,用木棍扛起再灌水、灌汽油,活像杀猪模样,据说刑警大队在抓到凶悍的流氓后,都是以灌水、灌汽油的手法,逼使一向强硬的流氓屈服,并乱招罪行,这是最原始、最惨酷、也最快捷的问案方法,因灌水、灌汽油时,犯人呼吸困难,而做垂死挣扎,痛苦万状,超出常人的忍受范围,一般在此刑求底下,都会很快屈从办案人员的意思讲话。举个例吧,1972年在台北发生的所谓“珠宝大盗窃案”,为首主犯是竹联帮的大流氓徐启梁,他被刑警大队逮捕后,便在灌水、灌汽油的惨刑下,一口气承担下三十余案与他无关的窃案,堪称是台湾典型的破案笑话。

  我们被关、被惨刑逼供的地方名叫保安处六张犁看守所,位于台北市和平东路底与卧龙街交叉口处,即六张犁公墓山底下,那是日据时代日本人专门关政治犯的地方,国民党接收后一直作为政治犯监狱,我和同案刘辰旦、郭荣文、吴忠信、詹重雄等五人,在那地方分别关禁在密闭式的房间里。7月20日清早8点,郭荣文、詹重雄两人首先被提到刑房灌水,当然是首先乱供爆炸过程,在季贵成的鞭笞教导下,一边教一边打地画出了所谓“定时炸弹设计图”,也在季贵成的导演下,一边教一边拍地制作出“装置定时炸弹现场表演”(录影)。7月22日早上7点多钟,提调吴忠信到刑房灌水,一样制作出“定时炸弹设计图”与“装置定时炸弹现场表演”。

  7月23日早上7点,轮到我和刘辰旦受刑,我们两人分别被调到两间密闭式的刑房里,由季贵成为首,指挥一群刑警大队人员,分别在两个刑房同时刑打逼供,并且灌水、灌汽油,我在挨刑时,同时也听到刘辰旦的哀号惨叫,以及办案人员的怒吼狂吠。

  我被带到刑房后,季贵成用四角形的棍棒敲击我的头,叫我伸出手来让他打我的手心,挥打我的臂膀与脚腿,也用点着火的香烟屁股戳袭我的脸颊,令我阵阵疼痛、声声尖叫,目的在逼我承认爆炸,我强忍着痛苦不承认,于是他换个方式,拿出郭荣文、詹重雄、吴忠信三人的供承爆炸笔录(由办案人员笔记,犯人签名),叫我逐字逐句细看,我说:“根本无爆炸之事,我何必看。”说时迟,那时快,季贵成的拳头马上揍过来,再是“啪!啪!”两下巴掌,逼令我看,我只好忍痛看了詹、郭、吴三名同案人血泪织造的笔录,毫无疑问,通篇一派胡言乱语,显然是警方导演的爆炸故事。季贵成问我有什么话好讲,我说:“那是刑求逼供的笔录,毫无事实根据。”季贵成怒目盯视着我骂道:“他妈的!不见棺材不掉泪,现在就看我们找出事实、证据来给你看。”随即唆使他的助手刘刑警(彰化人)与郭刑警(台南人)动手脱去我的衣服,拿出麻绳来,郭刑警绑我的两只手腕,刘刑警绑我的两脚,命我蹲坐地上,郭刑警提起我那被绑的两只手,将之环抱膝盖,季贵成拿一支木棍从我的两只脚膝中间穿过,然后郭、刘两人一人一端将我扛起,我就像蝙蝠倒吊似的悬空吊着,活像待宰的猪只(杀猪之刑因此得名)。

  刑警们将我抬到刑房里附有浴池的厕所,以铝梯子当支架,将我悬吊在厕所马桶上方,季贵成用一条打湿的毛巾蒙罩我的脸前,从此我再不能用鼻子呼吸,只得张开嘴巴,透过湿毛巾,辛苦用力地吸气、吐气,此时嘴巴为了呼吸,定时大张而不能闭合,正方便季贵成施展他的刑求。

  此时季贵成正像是杀猪的屠夫,他打着赤脚、卷起衣袖、裤管(为了避免灌水、灌汽油时溅湿衣裤),提起一只一公升大的塑胶勺子,从马桶旁边的浴池里舀起一勺接一勺的水来,往我张开的嘴里猛灌,水进嘴巴,我不能呼吸,窒息难熬,痛苦挣扎着喝进水,发出阵阵“啯!啯!”的声响,我一边喝进水,一边也拼命地将接连灌口的水往外喷唾,此时此际的喷水每次都须使劲用力,喷时从喉咙深处发出阵阵“噢!噢!”的深沉号叫声(这是一种杀猪惨刑特有的叫声,尔后在六张犁监房里每闻这种声音就毛骨悚然),蜷缩的身体为了拒斥淋灌不停地左右震荡摇晃,漉湿的头也不时左右摆动拒斥灌水。季贵成一手提着水勺子,一手抓紧我的头发,不让我头部摇摆,以便拼命地往我嘴巴冲灌,一边也稍微住手问案,他问道:“李政一,我问你,台南美国新闻处是谁去爆炸的?”我答:“不知道。”他马上就灌下水,一边以不纯熟的台语骂道:“干你娘!水通海啦,不怕你不讲。”季贵成接二连三地舀水往我猛灌,我在痛苦挣扎中叫道:“是我跟郭荣文一起去炸的。”季贵成住手问道:“炸弹是谁去放的,放在什么地方?”因为我看过郭荣文的笔录,因此凭印象说道:“炸弹是我去放的,放在美国新闻处图书馆进门处的书架倒数第二格。”季贵成装作斯文,慢条斯理地举起一满勺水,说道:“贺来!好!你还敢骗我,再让你尝尝滋味!”说时一勺勺的水再度灌下来,我又本能地挣扎,发出阵阵“噢!噢!”的深沉号叫,隔一会季贵成再度暂停,继之,是尖锐的骂声:“干你娘!你那一天根本没去台南,怎么胡扯和郭荣文去炸。”随又再灌水,然后又住手说道:“李政一,我问你话,你要老实讲,否则今天你要活活被灌死。”“我再问你,你们的炸药是哪里弄来的?”我回答:“你叫我老实讲,那么我老实告诉你,你们根本抓错人,我们和爆炸案无关。”季贵成勃然变色,厉声叫道:“他妈的!这家伙真想寻死,到这地步还敢嘴硬,再灌!不怕你不招。”于是他又高举魔手凌虐一个在他们手里的落水狗。当我喝饱了水,肚腹肿胀难熬之时,终于“噗哧!”一声倾吐出肚里所有的水液、酸液、黏液,然后是筋疲力竭,昏迷不省人事,季贵成这才甘心罢手,呼唤两个喽啰把我抬到刑讯房里,解去绳索,当我悠悠醒转过来时,我才发现身在刑房,俯卧地上,全身湿淋淋,且满沾地上的泥污,我背靠着墙蹲坐地上,两手交抱着臂膀,身体直打哆嗦,办案刑警在一旁优哉游哉抽烟聊天,视若无睹,置诸不顾,以上就是我遭受灌水刑求的大致写照,如此的折磨,还连续进行四次,到第五次灌水时,我疲弱的身体再也挡不住洪水猛兽的蹂躏,在几勺水浇灌之后,我有如瘫痪虚脱,连呻吟之声也难以发出了,季贵成的吼声还在叫:“要不要承认?”我有气无力地回答:“承认就承认算了!”于是他们从木棍上放我下来,解去捆绑手脚的绳索,帮我把衣服穿上,拉我坐到椅子上休息,隔一阵子之后才来问话制作笔录。

  在十二个小时当中总共挨灌了五次,当中第三次是灌汽油,当时季贵成恐吓我说,假如灌汽油还不坦白招供的话,那么他们还要灌辣椒水,辣椒水还不行的话,就灌大便,他说:“我们有的是时间、有的是办法,不信你李政一有多大的能耐能逃过今天!”虽然我过去未曾尝过汽油,但是我知道汽油味道一定是辛涩难闻,同时,我也知道汽油含有剧毒成分——二硫化氢,绝对不是好玩的东西,现在面临强灌汽油,又抵拒不了,只有任由他们死活的摆布了,起初刚灌下汽油时,我竭力地排斥,喷哧出口,但最后还是一口一口地喝下,我只觉胃部炙热焚烧,像是烈酒烫胃,喉咙干燥,嘴里辛涩,油臭熏人,很快就金星直冒,脑筋淅淅吓吓地作响,灌汽油时季贵成的问话,我几乎都只能点头摆首答之,到最后只记得他是在声声臭骂,至于骂些什么我都不知道,直至神昏目迷,昏暈过去,等我醒来时,全身通湿,大概是他们用水向我浇喷,催我赶快觉醒,好继续他们蹂躏人的节目。

  同案人当中刘辰旦在挨灌汽油之后发生中毒,他的眼珠突出,皮肤到处发痒作痛,在监房里半夜痛至凄厉地尖号哀号,此事曾经由刘辰旦的家人报告给国际特赦协会到台湾访问的人员,国际特赦协会在1972年的台湾人权报告中,曾经提及,执行这种非人的刑求手段的,正是台湾出名的“模范警官”、官阶“三线二星”、刚从台北市刑警大队长退休的季贵成。

  在上面李政一的回忆外,再据刘辰旦回忆,他受“杀猪之刑”,共有两次。第一次连续八小时,从晚上8点钟直到凌晨4点钟;第二次连续五小时。刘辰旦说:“季贵成把我从棍子上放下来的时候,还特地脱下他的鞋子,用鞋子的硬后跟敲我双腿腿胫。那时我双脚已经发黑又发麻,一碰就痛得不得了,敲的话就更难忍受。可是季贵成就是他妈的这样修理我!”当时在同一地点被季贵成修理的还有吴忠信、郭荣文、詹重雄。李政一与刘辰旦被杀猪两次,其余三人各一次。

  刘辰旦说:“季贵成要我们担下来台南美新处及台北美国商业银行爆炸案。他们说虽然明知这两件爆炸案不是李敖等八人干的,但是破不了案他们不能交差。所以季贵成出面刑求的目的,就是要求我们担下来,以免他们吃上‘破不了案’的责任。”

  刘辰旦又说:“当时调查局、警总也都派人联合侦办此案。其中一位调查局的人员告诉我,根据他们的侦查,我们八人根本就与爆炸案无关,是无辜的。例如现场爆炸用的炸药,根本就与起诉书上所提到的炸药不同,足以证明我们无罪。但是这个调查员这样告诉我之后就不见了,没有再来审问我们。”

  季贵成除了以“杀猪之刑”刑求刘辰旦他们外,还主持其他的刑求花样。刘辰旦说:“还有疲劳轰炸,我曾经被他们侦讯六天六夜,一秒钟也不让我合上眼睛。到了第六天,我的视觉都模糊了,坚硬的墙壁看起来像是流动的液体。皮肤发生严重脱水现象,微血管都破裂了。还有另外一招是‘背剑’,把我的两手一左一右往后摆再用手铐铐起来。然后再以套上塑胶管子的竹剑用力挥打我的身体。我第一天就被如此殴打,打得皮肉都烂掉了,季贵成还把我烂掉的皮肤撕掉,用高粱酒灌在伤口上,让我痛得叫爹叫娘。他还笑着对我说,这样子是消毒伤口。”

  他们被刑求的地点在台北市六张犁附近,白崇禧墓园对面的警总保安处看守所。刘辰旦说:“那个地方恰好是公车的终点站,我们常常听到哔哔的倒车哨音。睡觉在名义上是睡弹簧床,实际上都是睡钉床。因为弹簧垫的面布已经没有了,弹簧露出来,这叫人如何睡?但是季贵成硬要我们不加垫被直接睡上去,睡在钢丝弹簧上面,满身被铁尖刺得苦不堪言。”

  案子是由警总、调查局及刑警大队联合侦办。抓人是由警总出面,但是刑求却由季贵成主持。刘辰旦说:“警总抓了我们之后,季贵成等人才参与办案。季贵成把我们从博爱路的警总接到六张犁之后,就开始刑求我们。由季贵成主持刑求,大概是借重他的刑求本事!”

  季贵成的刑求手段还有“阴柔”的一面呢,刘辰旦说:“季贵成的另一个绝招就是在他主持的侦查期间,只给我们吃面糊,用面粉煮成糊状加点盐巴。警总、调查局的人,侦讯我们的时候,都是大家一齐同桌吃饭,他们吃什么我们也跟着吃什么。只有季贵成侦讯我们的时候,用这个面糊绝招整我们。”“还有在天冷的时候,季贵成故意打开冷气机,他自己穿上大衣,我们只穿单薄的衣服,然后开始侦讯。一旦我们冷得发抖,他就说我们是说谎发抖、畏罪发抖。有一次我气不过对他说用测谎机来测我好了,他居然回答说,测谎机只是用来摆给人家看,不是办案的,他季贵成办案从来不用测谎机。”

  在军法审判的时候,我是以耶稣姿态出现的,我对军法官不屑置—辞。我愿意坐牢,其他不必废话。判决书中说李敖“犯罪事证已甚明确,虽被告于本庭缄默,依刑事诉讼法第305条之规定,得不待其陈述,径行判决”。在我以外,李政一他们当庭陈述了被刑求的经过,判决下来是:

  被告李政一等人主张之刑求逼供一节,经本部先后传讯保安处、警务处办案人员何洪才、季贵成等人到庭具结作证,均坚决否认有非法取供之情形,且据保安处六十年11月22日堡处字第5100号函复本部军法处亦称:经查并无刑求情事,按被告等均在军事检察官侦查中供认犯罪事实,历述如绘,经核属实,复无提出被刑求逼供具体事证,可资证明,所辩均不足采。

  这种判决词,根本就是军法套语。因为这样子的传讯,谁会承认刑求别人呢?这样子的行文调查,哪个衙门会承认“经查‘有’刑求情事”呢?人犯被关在黑牢里、地下室里,一切隔离、一年不得见除了刑求他以外的任何人,又何来“可资证明”的“具体事证”的“提出”呢?刘辰旦回忆:“根本不是我们干的、根本没有证据、根本就是用刑求硬逼出来的‘自白’!我被转送景美军法处看守所等候军事检查官起诉时,要求所内军医为我检查身体并做记录。军医居然对我说:‘你不要开玩笑了,你怎么可以在警总内叫我做这个记录?这里是警备总部呢!’他也怕留下刑求的记录。”可见这种传讯与行文调查,不是演戏,又是什么呢?

  说到演戏,还有细节呢!据李政一跟我说:他在被捕不久,吴彰炯少将他们煞有介事的,找来台南美国新闻处和台北美国商业银行的人来指认,因为事先传说有个黄衣人在现场,吴彰炯少将他们就找来一件旧黄上衣,硬要李政一穿上展示;并且,为了有更佳效果,一天清早,他们还被带到台北美国商业银行去“现场表演”!因为他们根本没干过爆炸案,所以事先由一“导演”一一指点细节,以应现场录影之需!这种整人整得无微不至,不是演戏,又是什么呢?

  李政一他们这些受难者,在整个案子的多年发展里,除了被苦刑时有短暂的诬服外,他们在坐牢时、在出狱后、在一个个青春已逝的中年生涯中,他们都众口一声,不承认他们干过这种轰然一响的案子。说他们反对国民党,这是千古不易的;但说他们反国民党反到玩炸弹,这就是千古奇冤了。

  若对他们的话有怀疑,这种怀疑,也是不通的。也许他们有必要不承认于案发之时,为了他们可以脱罪;也许他们有必要不承认于审判之时,为了他们可以免刑。但是,他们没有必要在定谳后还不承认、没有必要在服刑时还不承认、没有必要在出狱后还不承认、没有必要到外国后(脱离国民党蓝色恐怖后)还是继续不承认。

  以李政一为例,他现在在外国,外国报刊就登出他继续不承认的消息。李政一在刑期尾声时,同我在土城生教所(所谓“仁教所”、“仁爱庄”)关在一起,朝夕相处近一年,最后在谢聪敏、魏廷朝移监、出狱后,他和我两个又朝夕相处了近一个月,他始终不承认是他干的。我出狱几年后,见到刘辰旦、见到詹重雄,他们都一样不承认,这时已是近十年后的事了、已是白头宫女谈天宝了,还有什么好否认的?但他们全不承认。他们跟我同患难、跟我有手足之情,他们如干了这件事,纵使会瞒别人,也不会瞒我,可是没干过就没干过,没干过,又承认什么呢?又何况事后承认了,在许多人眼里,玩炸弹也不失为英雄的事、光彩的事,可是他们是被冤枉的,又怎么冒充英雄呢?又怎么掠别人之光彩呢?

  那么,台南美国新闻处、台北美国商业银行的爆炸案,又是谁干的呢?一个传说是:真正干它的人,是国民党自己。国民党为了报复美国当时对它的不友善,所以一方面炸弹开花,给老美好看;他方面一案两破,乘机清除反对分子,并把反对分子造成暴徒形象,给老美不再看好。我目前当然不能确知真相是不是这样,但我确知每有大案发生,下级人员为了希旨承风、邀功领奖,就常常毛手毛脚,刑求逼供,造成冤案。而我亲历的这件案子,十足是吴彰炯少将在警备总司令尹俊上将、副司令王洁中将等指挥下,主持破获的一件大假案。吴彰炯少将他们为了希旨承风、为了邀功领奖,做下了这样一件伤天害理的黑事,我认为纵使政治上他们可以被原谅、法律上可以被开脱,但在道德上和历史上,他们的恶行必须有以记录,这是人间起码的公道,想吴彰炯诸公自己,在安享余年、下台数钞票之余,也该有以首肯吧?

  在李政一在军法处看守所秘密传给我的字条中,我费尽心机,用特种技巧,夹带出来几张,其中有两张谈到案情的,全文如下:

  Mr. Pride:

  另包一张国画是弟花一晚上的工夫画成,用祝吾兄大寿,笑纳!弟于1971年2月6日发现被跟踪,2月21日被绑架,谢魏是2月23日被逮,刘、吴等是3月2日分别搭红色专车北上。事前在2月20日弟即叫人通知刘、吴等,彼等忙将收存的一大堆书烧却。我们的案子在2月底成立专案小组,由市警局、调查局及保安处三个单位组成,为首是保安处长吴彰炯,其次是歪头副处长张耀华、魏宜智(敖按:当是魏以之),负责侦办者,起初是尤元基(从彰化调来),尤见案子难办,炸案又是子虚事,乃装病辞去,改调王剑吟负责。除外从嘉义调来何鸿才(敖按:当是何洪才),加之调查局的林氏、市警局刑警队的高氏四人,从2月底办到4月底,炸案查不出,吴处长亲口对弟说:“我知道炸案不是你们干的。”讵知7月20日来了一批市刑大的土匪七人(为首是季贵成),对我们施以残忍的灌水、灌汽油酷刑,逼我们承认,由他们教我们如何装置定时炸弹、如何实施,并做“现场表演”,七日惨刑,功德圆满始罢去。七日中有一事报告,有一姓刘的逼我承认一份台独传单是我做的,该传单上,曾载有“我们欢迎李敖参加我们的行列”一句(该传单于1971年农历年前后撒于台北火车站及台北至台中火车轨道两旁),但他们还是不敢在起诉书上载入。关于酷刑,弟在半天之内(从下午1点到晚上12点)被灌四次水、一次汽油,其他的刑当然很多,非片纸所可尽言。关于我们这几人,弟简略介绍之,吴忠信是我在台南一中时的同学,读台大畜牧系,在校时当剑击队教练,1964年他和刘等组中国统一党,党徽是反万字——卐,做了一面很大的卐旗帜放在他租于温州街房子的外边。他所乘的一部90cc MOTOR CAR的前后护轮板上都漆上卐,党员都胸佩金制的卐字章。吴于台大第二年时由校方保送进陆军军官学校,读了一年就不去了,回台大续读第二年,当兵时由刘辰旦介绍入伞兵部队,后参加神龙队(高空跳伞的表演部队),他在神龙队很走红,报上常见他大名。郭荣文是吴在台南健身馆里结识的,郭是健身馆教练,郭在台南郊外的仁德乡当小学教员,是训导主任,他和弟是同乡人。詹重雄原是装甲部队的中尉排长,刘弟在服役中结识,他初中读的是建中,家贫所以入候补军官学校,他有一弟台大经济系毕业,现负责一家生活,詹是非常朴直的人。刘弟弟的名叫刘辰茂,是弟高中同学,案发时在马来西亚一家合板厂工作,现逃印尼。辰旦兄是高商毕业,有名的台南橄榄球队队员,在环球水泥公司当推销员。

  Mars

  又有四张也是谈案情的,其中第二张缺,全文如下:

  Dear Pride:

  弟经此大难个人祸殃倒不多介意,所痛心者,害了刘、吴、郭、詹同己坐牢,害他们家人同遭苦难。刘嫂一人孤零零在高雄,时常要北来探亲,刘之弟在外国走投无路,逃到印尼去,太太留台离了婚。郭嫂要苦苦照看三稚龄孩子。吴的同居人还在台南等他回去,吴的弟弟船员也干不成了。詹的女友嫁人了,其家境颇清寒。这都是小弟一人失策铸成的。罪孽深重。弟亟盼吾兄在此能予刘、吴、郭、詹等四人以精神安慰。楼上三人礼拜二到我们这儿散步时,盼兄能和他们打个招呼。詹住第四十九房和十五房上下可交谈(有大水管互通),弟常经黄先生带话去。1969年夜彭宴别小弟,谈及你。彭师弟一向敬爱之,每常深夜长谈(晚上9点以后不软禁),弟审知其仅为一反政府者,至其标举(下缺一张)……弟于保安处六张犁看守所时,曾试作《长恨歌》一首兹向吾兄献丑,但请见弟之痛心寄骂耳。游云惨澹,天地苍茫,默默寒山,独对铁窗。羁危天畔,长日怅惘,身困愁城,神驰万方。过去未来,虚无飘荡,前途事业,尽付东洋。哀哉亲朋,池鱼为殃,滔天罪咎,忧心难忘。悠悠乡思,凄凄牵肠,自由福乐,枉自想望。苦海沉沦,痛深恨长,嘘唏频叹,幽囚神伤。另告刘、吴、郭三人曾于大冈山温泉旅社劝我勿与谢交往,案发后彼三人都埋怨我不早和谢切断,致酿祸变。谢名为二进宫,可是经不起土匪软硬交施出乎寻常的坦白合作。尤其是把爆炸案直往弟身上推,他说一、假使爆炸案是台独干的或彭干的,那一定是李政一那一班人。二、李政一经常和我谈爆炸。三、×月×日我曾问李说:“你有没有勇气?”李答:“怎么会没有勇气呢?”我继问:“那么你敢不敢爆炸?”李答:“只要定时的,我一定敢。”(虽有其事,但谢把话说重了。)四、我曾把“颠覆工具制造法”交李研读,他可能努力去研制。五、我曾对李说要选择醒目的场所如火车站、税捐处……施行爆炸。六、高雄中学操场聚会时,刘曾向我谈及可拿到雷管的事。以上是弟亲见谢签名的口供,是以弟等五人挨受惨刑,彼尚以难中英雄自居,可叹!

  从李政一这些珍贵的字条里,我可以感受到他们这五位难兄难弟的真诚与质朴,是很使我感动的。这种感动,使我在1975年复判前夜,写给军法处这样五段话:

  第一点关于本案内容部分——我没有话可说,我用法律里面的缄默权。我想我也不必说明我为什么不说话,一千九百四十六年以前,耶稣在被审判的时候,也不说话。

  第二点关于判决的部分——过去我不上诉,以后也不上诉。虽然我是无辜的、虽然我没有罪,但我仍愿引用印度独立的伟大领袖甘地在法庭上的两句话:“我不愿浪费法庭的时间,我承认有罪。”

  第三点关于我的态度部分——我现在声明,我自被捕后,因被刑求而来的一切我写的和我签字的东西,全部无效。也许我信心不够,无法抵抗现代科学方法的刑求,但我知道五百四十四年以前,最有信心的圣女贞德,在被捕以后,也犯过跟我同样的、无可奈何的错误。

  第四点关于所谓爆炸案部分——虽然跟我无关,但我愿为李政一、刘辰旦、吴忠信、郭荣文、詹重雄五个小朋友做他们“人品的证人”,这就是说,我相信他们不是做这种事的人,他们的诬服,是被刑求的结果。我请求审判长先生给他们做无罪的判决(附带声明一点,在进这军法处大门以前,我跟他们并不认识,所以我的请求,可以说是客观的,值得审判长先生参考的)。

  第五点关于我个人的刑期部分——我不要求做减刑的判决,也不对加重不满。美国民间领袖尤金·戴布兹(就是坐在牢里还有一百万人投票选他做总统的尤金·戴布兹)1918年在法庭上的三段话就是我的话:

  只要有下层阶级,我就同流;

  只要有犯罪成分,我就同俦;

  只要狱底有游魂,我就不自由。

  只要我在这岛上,不论我在牢里也好,在牢外也罢;不论我是“名不副实”的“大作家”也好,或是“名实相副”的“大坐牢家”也罢,我都不会有自由的感觉。因此关于我个人这部分,我不请求减轻。

  李敖 9月15日

  我不相信日后他们的改判减刑,我的这一文件会发生任何作用,但这一文件,象征了我个人一种在心境上的认同,我真的把他们当成我的小兄弟,虽然在我近似冬阳的友善中,他们要费些劲儿,才能感受出那股温暖。

  刘辰旦在押房,最大的兴趣是写字画画,他的字学张大千,惟妙惟肖,可以乱真,每次写来,我都激赏不已,我是很喜欢张大千的字的。刘辰旦过生日时候,我送了一本大画册给他,上面用毛笔题了 :

  生不逢辰,

  坐以待旦,

  日久天长。

  河清人寿。

  四句最后一字正好集成“辰旦长寿”字样,他收到了,非常喜欢。

  1975年9月22日,我们的案子最后宣判:

  谢聪敏、魏廷朝、李政一、吴忠信、刘辰旦、郭荣文、詹重雄,共同受叛徒之指使,扰乱治安,谢聪敏处有期徒刑九年九月,褫夺公权六年,减处有期徒刑六年六月,褫夺公权四年。李政一处有期徒刑九年,褫夺公权六年,减处有期徒刑六年,褫夺公权四年。魏廷朝、吴忠信、刘辰旦、郭荣文、詹重雄,各处有期徒刑八年六月,褫夺公权六年,各减处有期徒刑五年八月,褫夺公权四年。

  李敖预备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处有期徒刑八年六月,褫夺公权六年,减处有期徒刑五年八月,褫夺公权四年。

  在蒋介石死后、在最后宣判前三个月,刘辰旦、郭荣文、吴忠信、詹重雄四人就调到军法处看守所洗衣工厂做外役;宣判后不久,12月22日清早,我和谢聪敏、魏廷朝、李政一一起移送生教所,为了优待也为了隔离,国民党把我们四人放到该所的花园洋房里,开了专班。我对这种被洗脑的生活至感厌恶,后来只好对所方冷眼相向、对“同学”宣布绝交。其实骨子里偷偷与李政一有联系。李政一跟我朝夕相处,使我对他的真诚质朴,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出狱前夜,送了一本我标点的《唐诗宋词选》给他。他出狱后,同刘辰旦找我,没有见到,不久化名偷渡出境,现居美国。

  出狱十多年来,刘辰旦与我来往,较同案他人为多,对我的关怀一直不断。今年5月9日,为查扣禁书事,我控告高雄市政府,南下亲征,刘辰旦接待我,在他家落脚,见到同他一起因案受难的大嫂,也见到他的两个儿子刘一剑、刘士豪。刘一剑是他坐牢前“自由时期的遗腹子”,当年探监时,监狱官同意把他由班长抱进来,跟刘辰旦见面,父子二人,在草坪上相与俯仰、游戏欢笑,历历如在目前。如今刘一剑已是高中学生了,岁月如驰,在这小男生身上,就是活证。

  刘辰旦家的三楼,就是他的画室,这次我去参观,看到的作品真是琳琅满目。刘辰旦说7月25日到30日,他将在高雄市中正文化中心台湾文物陈列馆举办一次“刘辰旦书画展”,我说我要写一篇文章赞助你。

  今天下午开笔,以六个小时写完这篇文章,印寄辰旦老弟,我的台湾人朋友。

  1987年7月14日夜12时,所谓解严之际在台北写

wjm_tcy(不自由的自由)制作!

给李政一的一封信

  政一:

  洗脑中心(所谓“仁爱庄”)一别,转眼已经十年;你“偷渡”后,转给“巴大哥”的信,转眼已经七年……上次通电话,也两年多了。上月托辰旦影印一篇我的近作寄你,想已收到(你几次送的照片,也都收到)。

  国民党的戒严,前天已经演戏式的解除了,其实这是一种“解严秀”,秀中节目之一居然开倒车,公然违反他们相信了近五十二年的戒严法,竟禁止政治犯在解严后无条件上诉。我就是不服气!要上诉!黄信介、张俊宏、颜明圣也一样。昨天我们都上诉了。国民党《中央日报》及所谓无党无派独立经营的《自立晚报》都故意不发李敖上诉的消息——我常笑说我在台湾被封锁的情况,要比其他党外人士严重得多,于此更得一证。

  昨天《民众日报》登出文化大学法律研究所所长王志文教授谈话,说依法论法的话,取消戒严之后,依《戒严法》第12条应一切恢复原状,而受刑人自然也应依《戒严法》第10条提出上诉。当初在制订《戒严法》的时候,必然是认为《戒严法》第10条有其可行性,才有该法条的产生。但是没有想到一戒严就是四十年,使得此一条文在实行上有困难。但是造成此种困难,并非人民的过错,不应由他们来承担。既然他们是依《戒严法》判刑,在解严后,自然应依《戒严法》予以救济。依照《戒严法》第12条,解严之后一切恢复原状的精神和原则来看,是不宜以《国安法》来改变《戒严法》第10条的规定。由第10条和第12条文来看,这两条是13条《戒严法》条文中最具有弥补性的法条。如果以《国安法》第9条加以限制,则其弥补性精神和原则无疑荡然无存。他表示,依《中央法规标准法》第16条来看,特别法是优于普通法。如果《国安法》的法律位阶和本质是视为《戒严法》的特别法的话,则《国安法》第9条是可以对《戒严法》第10条加以限制。但是《国安法》和《戒严法》之间并无此种关联存在,也无此一前提。因此从法律观点来看,被告应可上诉,即使有政治层面和实际问题的考虑,也应予撇开,另循其他方法解决。《国安法》是一个平时的治安法,在基本上不应限制他们上诉。

  说来好像很滑稽,有戒严的时候,国民党守《戒严法》,我李敖却不守;没有戒严的时候,国民党不守《戒严法》,我李敖却守起来。王志文教授说得好:“既然他们是依《戒严法》判刑,在解严后,自然应依《戒严法》予以救济。”岂容蒋经国变花样,李代桃僵?他妈的桃还没僵啊!我一定要“用他们规则,出他们洋相”,打个上诉给蒋经国好看!

  这一阵子蒋经国一厢情愿,把台湾打扮成一片阳春美景,我就不服气,要造个“晴空乱流(clear-air turbulence)”来搅局,如此才能出这口鸟气!去年5月2日Asia Week登国民党决定和党外沟通,决定使《宪法》“现代化”,决定正面面对共产党的统战挑战,或许是蒋经国要证明李敖是错的的最后一次努力吧!(The decision by the KMT to build bridges to the tangwai, to “modernise” the constitution and to meet the Communists' united-front challenge head on may be Chiang Ching-kuo’s last effort to prove Li wrong.)我看,努力了半天,错的还是蒋经国自己吧?

  活在台湾,就好像活在“愚人船”上,此船不论是15世纪名画上的,还是20世纪小说上的,其愚则一。《两当轩集》有“石鳌坞洞天福地遗址”(地为张三丰仙处)诗,中有四句是:“我思化人本无着,偶然此地遗其骸。愚夫奇货据灵躅,兴废乃到空山来。”如果“空山”二字换成“小岛”,所写正是今日也。

  辰旦本月25日至30日在高雄开书画展,我特别赶成一篇《刘辰旦——患难见真情的朋友》,作为他展出的“序”,文中详述我们大家的患难之交,想你看了,一定喜欢。

  在狱中你写给我的字条,我费尽心机,用特种技巧,夹带了部分出来,这次写辰旦的文章,就引证到了。只可惜你送我的那根用铁丝敲成的耳挖(直到现在我还想不通你哪儿来的材料、又怎么做成的),无法夹带出来。

  随手写几天来的感想给你,即祝

  阖家大好

  “巴大哥” 1987年7月17日

不自由的自由(wjm_tcy)制作!

我是我自己的保人

——不交保也回家

胡虚一老兄是坐牢先进,我请他写点出狱人犯的交保问题,他早在去年九月五日,就以长信方式写给我了。长信中最令人触目惊心的,是许多囚犯,虽然服刑期满,由于找不到保人,却被国民党扣住不放,一一被送进绿岛警备总部的“候保队”,集中在那儿,等候找好保人再开释。找保人乍看起来不是大事,但对举目无亲的大陆籍政治犯说来,却十足是件大事。因为在国民党的暴政阴影下,谁敢保“叛乱犯”出狱呢?

在长信中,胡虚一老兄告诉了几个动人的例子。他提到一位江苏籍的难友王诚,坐了七年牢,因为找不到保人,结果硬在“候保队”拖了八年,才找到“一位乡亲表哥”,把他保了出来。——候保的时间,竟超过他的本刑,变成了判七年刑、坐十五年牢的妙事!

其实,像王诚这种囚犯,还算是幸运的呢!“候保队”中的其他难友,服刑期满却仍要坐穿牢底的,却比比皆是呢!长信中提到一位韩战归来的“反共义士”四川籍的难友李国安,他在“候保队”中,苦无保人,只好拼命做贝壳画赚钱,妄想一旦赚够钱,花钱“买保”(买个素昧平生的人保他)①,可是钱没赚够,人就病死了。原来“买保”的积蓄,只好变成自己魂断孤岛的丧葬费了。

伤心岂独“息先生”

胡虚一老兄提到的“刑满之日因保事未妥不能开释放人”情形,我曾目击过一位。一九七二年我在军法处看守所第十一房坐牢,十一房对面是第三房,是小房间,有一位囚犯独居。囚犯大陆籍,平头,黑黑的,面目瘦弱。他的最大特色就是不说话、也不看书、写字、也不出来放封、也不提出任何抗议和要求。对外界的一切,一概不理。他每天没有一点声音的活着,像个鬼似的,令我们十分好奇。我们对他的任何关切,如送食物、用品等给他,他也一概不理。有一次寒流来了,狱方加发毯子,监狱官孙红全(这个人不错)沿房开门,问寒问暖,问到这位第三房的怪人,也全无反应。我比照“息夫人”的故事,把这怪人取名为“息先生”。他这种一句话也不说、一点声音也没有的囚犯,为我生平仅见。我想他一定是受了人生最大的刺激,因而看破红尘,宁愿自闭的。这样子与“鬼”为邻好一阵后,我们往往忘了第三房还有一个人在。听说他早就服刑期满,只因为只身在台,找不到保人,因而不能出狱。他后来被送到绿岛“候保队”了,这样子的囚犯,某年某月某一天要魂断孤岛,也是自在意中的。

“息先生”的例子,使我特别留意到囚犯的交保问题。留意之下,发现胡虚一老兄所说“从没见过一位难友是无保放人的”之言,确是实情。

不过,在我入狱之前,我却听说有过无保放人的例子,那是魏廷朝对我的一段自述。魏廷朝第一次坐牢时,与彭明敏、谢聪敏同案。他说他出狱时,是没有交保的。这一自述,给我很深的印象,所以记得清清楚楚。

彭明敏、魏廷朝、谢聪敏出狱后,和我颇有来往。一九七〇年一月里,彭明敏在被国民党全天候软禁下,神秘偷渡到瑞典,并取得政治庇护。消息传来,国民党立刻把我软禁,不分日夜,由专车一辆、专人若干,对我紧迫盯人起来。这一紧迫盯人,先由警察单位派人,后由警总单位接力,前后“跟监”(跟踪监视)了我十四月,直到我在一九七一年三月十九日被捕为止。

唯一一个无保释放的个例

在我被捕前的二月里,魏廷朝、谢聪敏先被捕去。到了我被捕后,大家在一九七二年都被判刑。后来魏廷朝、谢聪敏和我都被送往土城“仁爱教育实验所”洗脑,外加李政一,四个囚犯,集中一起。后来谢聪敏因为绝食,调回景美军法处;魏廷朝先我出狱,到我出狱时,已是一九七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了。

在我出狱前的一阵子里,“仁爱教育实验所”负责人告诉我:现在你李敖要出去了,依法要有人做保才能出狱,你随便找两个朋友保你吧!我一听,就立刻拒绝了。我说我做了这么多年的政治犯,我的朋友全跑了。只剩下一个“朋友”,就是你们“仁爱教育实验所”的教导长汪梦湘上校,此公笔名东方望,给《文星》写过稿,你们一定要保,就请他保我罢。话传过去,汪梦湘跑来,说他有职在身,不便保我,我说你老婆没有职务啊,就由你老婆保吧,他还是不敢。后来所方人员偷偷同我母亲商量,提议改由我母亲保我,我得知后大怒,我说保人就可能是每周一次向警察告密被保人一周行踪的人,如我母亲保我,母亲就有每周做线民一次之嫌,这成什么世界!我这时记起魏廷朝无保放人的自述,我说,保什么啊?魏廷朝就无保释放过,为什么老找我麻烦?不料他们说,谁说魏廷朝没交保了?我们拿证据给你看!随后他们果然拿出证据给我看,原来魏廷朝是交了保的!

看了证据后,我心里一阵沮丧,在我眼中的台湾英雄,原来如此!不过,既然事已穿帮,我还是“执迷不悟”,我说,不必管魏廷朝如何了,反正我自己去英雄就是,我就是不肯交保。所方看我态度强硬,就暗示我没保人就有被继续“感化”的可能,我说没保而继续坐牢的人,我知道不少,可是我就是没保,你们不放我可也。到了一九七六年十一月十九日,我终于胜利,破例无保释放。我出狱那天,他们交给我“国防部绿岛感训监狱开释证明书”一纸,上面有例行印好的“行状及悛悔情形”专栏,中有例行的思想已改正字样。我既未去绿岛,也未悛悔,收到这张证明书,我真又好气又好笑。后来凭此证明书,领到身分证,又重新开始我的“没有青春只有‘斗’”的生涯,这时我四十一岁了。

后来得知,我是国民党所抓成千上万的政治犯之中,唯一一个无保释放的个例。(直到近十年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九日,新约教徒三四百人大闹桃园地方法院,要求放出被捕者。国民党先开价,被捕者五万元交保,后来几经鼓噪,降为一万元,再降为无条件释放。这一事件是国民党唯恐发生暴动而采取的权宜之计,与我的个例比起来,自有不同。)

交保手续大观

关于交保的细部手续,有心人胡虚一老兄曾经私下带出“保结书”的表格,上面所印的文字,足令我们大开眼界。在“保结书”上,具保人须向国民党官方,签名“愿负左列责任”如下:

一、负责使被保人释放后,服从政府法令,接受指定工作与管教,绝不参加共匪组织,不为共匪工作不作任何非法活动。

二、负责将被保人,平日生活言行等情形,每月向所在地警察官署报告一次。

三、发现被保人,有不听管教或隐匿逃亡,及其他不法情事,负责即时呈报所在地警察官署处理。具保人如不履行上列责任,致被保人再发生叛乱犯行时,愿受法律严厉之处罚,所具切结是实。

至于具保的其他细节,在背后“具保须知”里,规定如下:

一、具保人应具备左列条件之一:

㈠现任荐任或相当于荐任以上之公务人员。

㈡现任少校或相当于少校以上之官员。

㈢被保释人之直系尊亲属(须具有正当职业)或该管邻里长。

㈣于国内有资本额在五千元以上领有营业执照之商号工厂。

㈤具有国民身份证及正当职业者。

二、具保人应缴付(验)之证件:

㈠具保人为军公教人员或民意代表者应缴付(验)现职机关之服务证明文件。

㈡具保人为商号工厂者除应查验本年之营业执照外并应缴付同业公会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㈢具保人为直属尊亲者除应查验国民身份证、户口簿外并应缴付户口誊本及正当职业证明。

㈣具保人为工、农职业身份者除应查验工、农会员证外并应缴付该管里(村)长之证明文件。

㈤具保人为自治工作人员者除应查验其当选证书外并应缴付其上一级自治单位之证明文件。

三、具保人以担保匪谍案犯一人为限,其已担保者,不得再为保证人。

四、保结书须经对保,认为合符本须知各项规定,并报经国防部核准后生效。

五、保结书经核准生效后,具保人应确实履行保结书规定之保证责任,其疏忽保证责任,致被保人再发生叛乱行为者,依法严予惩处。

六、保结书对保手续按左列规定办理:

㈠由具保人携带应具备之证明文件,亲至案犯执行机关或指定之处所办理对保。

㈡由案犯执行机关函请具保人住在地之警察局所代为办理对保。

做具保人的可怕,就在“保结书”中的连坐恐怖。所谓“被保人再发生叛乱犯行时,愿受法律严厉之处罚”、所谓“被保人再发生叛乱行为者,依法严予惩处”,这些具结,都是强人所难的,无怪乎许多囚犯在服刑期满后无从找人保他。——这样子的保人认真研究起来谁敢做啊②!

接着的麻烦多着哩!

纵使有人敢做了,接着的麻烦也多着哩!

胡虚一老兄在《我的牢狱之灾》(《万岁评论》第三十期)里,曾加详述如下:

监狱收到受刑人送回业由具保人办妥签名盖章具保各种手续的“保结书”后,于函请保人住处的警察机关,前往具保人住所办理“对保手续”时,只要对保的警察人员说一声“你保释的是‘匪谍叛乱犯’,将来出狱后,就要负责他的一切,他以后出了什么事,都唯你是问,责任可特大了,你知道吗?”如具保人和被保的“匪谍叛乱犯”,确具深刻了解的家属至亲,自不会被警察的这几句话吓住;如若不然,那些具保人,到了警察对保时刻,还会中途变卦,又即向警察声明:“我不要保了。”受刑人的“保释手续”,如不幸办到警察机关对保时刻,发生中途退保,那就前功尽弃,又等于无人保了。故颇多来自绿岛的重刑“叛乱犯”难友,来了泰源,刑满之前,在申办“保释手续”时,便一再申请换发“保结书”。这是因为原商请妥的两名保人,于监狱函请各地警察机关办理对保手续时,经不起警察人员的警言一吓,便中途变卦,向对保的警察人员,声明退保之故。有的情形,是受刑人的两名保人,一位够朋友,一直保到底;一位经不起警察的吓,中途变卦退了保,而使已办好对保的一名保人,也无作用,受刑人又得申请“保结书”再办理之。何况监狱函请警察局对保,对保好与不好的警察局,也要函覆监狱;这一来一往的公文旅行,可费时间了。又如受刑人的两名保人,同住一地,由同一警察机关办理对保,就可一次办好,公文旅行,只往返一次。如两名保人,一住东来一住西,或是一住南来一住北,则监狱为分请东西或南北两地的警察局办对保,公文旅行,就要往返两次,那末耗费的时间就更多了。

胡虚一老兄自己,便是这种耗费时间下的倒霉鬼。他在服刑期满后,还多坐了半个月的牢,为的就是候保的缘故。好在他有个好哥哥为他奔走,只候保了半个月而已,比起那些年复一年的其他候保囚犯来,他真是天之骄子了!

候保之苦

胡虚一老兄所说的这些候保之苦,其实不独在军法监狱有此现象,一般司法监狱,也是各有千秋的。我藏有一九四八年一月十七日的上海《大公报》剪报,就有这样一则:

保单已经填就一月,犯人犹未获得假释,请上海监狱当局答复

编者先生:记得还在上月的初旬,报端披露了上海监狱行将举行第二批人犯假释的消息。并称可能在上月内结束。我们怀了莫名的高兴,期待着自己亲属的新生。果然不出数天,狱方的保单发出了,徼天之幸,他们总算没有落选。谁知手续完毕之后,一天、二天、十天、二十天,到现在已将近一个月了,依然像石沉大海,音讯全无。我们不懂,希望上海监狱当局,公开解答。(一群在监人的亲属,一月十五日。)

由此可见,候保之苦,早就其来有自矣!

文化背景

谈到交保的事,我总把它看做中国文化的一种怪病。这种怪病,不单在政治犯身上优为之,在普通囚犯身上,也层出不穷,并且与法有违。因为,依《监狱行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执行期满者,应于其刑期终了之次日午前释放之。”虽依《监狱行刑法施行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释放受刑人时,应查核出狱人需要保护之事项,洽请当地更生保护团体处理之。”但从无明文规定受刑人执行期满者,于出狱时,得命具保、责付、或限制居住!纵依《更生保护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检察官、军事检察官、观护人或监狱长官,对前条所定之人,认有应受保护之必要者,应通知各该受保护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更生保护会或其分会,经其同意保护之。”也仅止于保护而已,并无规定于不能具保、责付、或限制居住时,不得出狱。何况,更生保护会为财团法人〔见同法第四条〕而非监狱,它的保护方式,以技艺训练、辅导就业、就学、及资送回籍之方式行之(见同法第十一条),均与继续在监受刑不同。既然不同,何能不交保就强迫继续在监?

《戡乱时期监所人犯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在本条例施行前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人犯,于执行达十分之一时,……准予保释。……”虽明文规定须经具保、始准释放,但此乃因刑期尚未执行完毕之故。如判刑确定,执行期满,或案件经上诉者,被告羁押期间如已逾原审判决之刑期者,除非检察官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诉者,得命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外(见《刑事诉讼法》第一〇九条〕,均应无条件释放。所以,从法律上看,服刑期满后动辄要交保才放人,实在是中国文化的一种怪病。中国官场文化有句名言流传,叫:“只有错拿的,没有错放的。”正因为中国官场有一种不负责任、推脱责任的坏习惯,所以总是要在放人时加帽子。政治犯等在出狱时受交保之凌虐,其文化背景,原来在此。

雷震的例子

这种文化背景,反射在雷震出狱的交保上,就有最好的例子。《雷震回忆录》中记有他交保的事说:

按:“御特”警备总部要我出狱前出具誓书,否则延长徒刑以调查我的思想问题,说被警总没收的回忆上有诋毁孙文和蒋中正之事,要我妻来狱告诉我。我妻来狱两次,每次均谈到一小时以上,超过军监对我接见的时间,我总是不答应,宁愿再坐牢,我说,《监狱行刑法》上规定徒刑期满之日一定要释放,否则就是违法。所以国民党就变花样说要调查,这样又可以拖上三年五载。可是国民党恐遭舆论,又请谷正纲来劝我写誓书。

谷正纲的劝写“誓书”内容是这样的:

保释外出后,不能有任何不利于国家之言论与行动,并不能与不利于国家之人士交往。

雷震回忆:

上文是警备总部交给谷正纲交给我的,我一看上面是“国家”二字,我即允写,因为我一生从没有不利于国家之言论和行动,也没有与不利于国家之人士往来,时为民国五十九年八月初旬。

按我出狱时是双重保人,除由女婿陈襄夫、侄女婿□□宽、内姨侄程积宽三人作保外,另由王云五、陈启天、谷正纲、于斌四人作保,于斌以教会关系不能作保,故未到。八月下旬王、陈、谷三人来军监要我书具誓书,警备交来的誓书则如上文,将国家改成政府二字,其意思则相差甚远,我就不想写了。因为民主政制反对党本是反对政府的,政府不善则推翻之,为什么人民不能反对政府呢?我不肯写,经大家劝说,始勉强写了,而心中则至为难过。王云五当时已是八十多岁,而陈启天和谷正纲均为七十以上的人,他们这样为我事奔走,我自己不能重拂其意,只有含泪而写,惟心中则十分鄙视国民党特务的作风,处处用欺骗的方法来对付老百姓,令人恨之切骨。今将经过记在这里,给国民党特务机关的压迫人民的历史加上这一笔。

再者,上面的誓言也不通之至,上文把国家改为政府,并云:“如违此言,愿受国家法律裁判”,试问,在民主政制之下,人民如有不利于政府之言论与行动,人民和不利于政府之人员往来,试问国家有何法律可以裁判?可见国民党特务机关警总工作人员之不具备法律常识也。国民党尽用这些官吏,毋怪把大陆搞垮,被联合国赶了出来。这些都是咎由自取也。

还有当我出狱前三日,军人监狱政治作战处要我写一份给军人监狱保存,我想这都是白费精神,毫无用处,也就依样画葫芦写了。不过我曾说,盼你们永久保存,这是统治者缺乏知识的资料也。

附记:王云五、陈启天、谷正纲三人未出保证书,只在我出的誓书上写明“见证”二字。王云五事后说,保人是不合法的,也根本无法保证,所以用“见证”二字,其意是看到我写了此书。

从上面雷震交保的例子中,一方面可以看到国民党在政治犯交保事件上是何等的违法胡来;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到,以雷震的身分,他都无法挡得住交保的屈辱。胡虚一老兄在长信上说:“雷在妻儿感情迫逼之下,便由其太太去找朋友亲戚来保他出狱了。”——这种让步,当然是雷震的失败。

对比起来,我很高兴我在交保方面,始终能够拒绝到底。我承认我所以有那么大的决心去拒绝交保,原因之一是魏廷朝自述的那幅形象鼓舞了我。虽然在狱门尽处,魏廷朝自己失败了,但我却在他失败的关口,不惜牺牲,代他做成了英雄。我的英雄行径,终于证实给国民党看看:要放就放,要保没有。我是我自己的保人,李敖保李敖,也不错嘛③!

1986年6月27日夜四时

①胡虚一在《我的牢狱之灾》(《万岁评论》第三十期)中谈到“买保”的事,最为传真:

上面提到的“买保”,即受刑人可托人花钱买到两个保人,在其刑满时,来保释他出狱。这种“买卖保人”的生意,是由绿岛流传到泰源来的。我不妨略为介绍一下泰源的情形。

在监狱所在地北源村的泰源、东河、武功等诸台东深山乡区中,有些当地山地同胞,和部份定居于此的单身退伍士官级军人,他们就不怕作保释泰源感训监狱刑满“叛乱犯”受刑人的保人,也不怕其住地的警察机关人员于对保时对他们所作的吓唬;只要需要保人的受刑人,能托监狱老兵班长中和他们相识者,与他们商谈,且又能付得出相当金额的新台币代价,就可以了。刑期快满须办保释,而在外又难找到两位至亲好友作保的“叛乱犯”受刑人,只要透过居间的老兵班长,和那些不怕作“叛乱犯”保人的人们中的两位,商量好并谈妥代价,受刑人于先托介绍的老兵班长,送去代价中的部份金额,便可在领到监狱的“保结书”后,将之寄给他们,请其各在具保人处,签名盖章后,即行寄回,然后由受刑人呈交监狱函请他们住地的警察机关,去办对保手续。对保手续都办妥当,便将谈妥代价之其余全部金额,托由介绍的老兵班长,送交付清。(监狱请警察机关去向这样的保人去对保,往返公文转得很快,盖因这两名保人之住处,就在监狱附近的乡区,属同一警察机关之管区,对保较为便利故。)所谓“买保”,所谓“买卖保人”,所谓“用钱买两保人”等云云,便是这般情况。

上面的这种“买保”,自只是限于刑期快满,须办保释手续,而在外亲友,又都已断音讯,势难找到两位保人,而自己又尚有点存金的“叛乱犯”受刑人而言:而且这也是“无可奈何,情非得已”的最下策。因为能有办法在外找到两位至亲好友作保的难友,谁还愿如此“花钱去买两个保人”来呢?何况一个人坐牢多年,坐到刑期快满,必须先办好“保释手续”,监狱方能放人,而自己却偏又无亲友作保;如这时自己能有钱买来两个保人,以了此一必需的“特别规定手续”,使自己早些离开牢房苦海,这不正是所谓“破财消灾”吗?又何乐而不为呢?

此外,对那些既在外无至亲好友作保,又缺付得起“买保”钱的“叛乱犯”难友,特别是那些困陷于这般光景中的老阿兵哥“叛乱犯”难友,又怎么办呢?难道就真的只有走上“被送去绿岛候保队”之一途了吗?自也不尽然。俗话说得好:“天无绝人之路。”而这“天无绝人之路”,便是另外一种“买保”的方式。我们监舍押房难友,当时戏称这种“另一买保方式”为“工保”。(这个“工保”,可不同于政府机关公务员,参加保险之所谓“公保”,两者只是音同而义大别也。)此即泰源东河等山地庄稼人家,或在那儿开垦果园的退伍军人,因需雇工干活,如遇上泰源感训监狱某位受刑人,刑期快满,因无亲友保释,又缺钱“买保”时,便也透过相识的狱中老兵班长去商量,他们愿先借给受刑人一笔“买保”钱(那时,买一位保人的代偿金额,少不低于新台币两叁千元,多不超出新台币伍千元,总在两千到伍千新台币之间。两名保人的代价总金额,当在四千到一万元新台币之间),惟条件是“被放释出狱之后,须即到其家或开垦的果园,帮其干活一个时候”。在干活期间,双方先谈妥每月工资金额,然后由东家酌扣雇工每月工资若干,作为偿还其先垫借之“买保”钱。待“买保”借款,全数偿清以后,雇工就得“自由之身”。

②中国俗话说:“不做公,不做保,不做媒人三代好。”对不保政治犯来说,更是“真理”了。

③所谓“我是我自己的保人,李敖保李敖”,当然是开玩笑的修词。事实上,我并没有自己具结保自己,——我一个字也没写,捉放随便,要保免谈,我才不理他们呢!

wjm_tcy(不自由的自由)与Jeff Ao联合制作!

新醒世姻缘

十六年前,出版家萧孟能在《文星》杂志第八十七期发表《一个出版人的愿望》,谈到——

我和我大学时代一位名叫朱婉坚的同学,后来也叫做“萧孟能太太”的那一位既能干又最肯为理想吃苦的女士,于民国四十一年——十二年前——在衡阳街口租下了一个小摊摊,创办了我少年时代梦想的一家书店的雏形书店,就是“文星书店”。

足见文星书店所做出版原野的开拓工作,连萧孟能自己,都公开承认发妻朱婉坚的功劳。这种无法由萧孟能“独居其功”的评价,直到文星结束十五年后,还有这样的公论——

在当年文星书店的一些老人口中,都认为朱婉坚是一个勤勉、能干、坚强、能吃苦的女性,

她从早到晚上上下下忙着,比任何一个文星的店员还辛苦,店里你绝对找不到比她勤快的人!

“她的脾气不见得很好,但在店里,永远是以笑脸面对着客人,即使刚刚在楼上发过脾气,到了楼下门市部,她马上就换过笑脸。”

当年文星书店对外的事情,由萧孟能负责,内部的事,从财务、发行、到门市部,全部由朱婉坚挑起来。(《时报周刊》第一四〇期)

这些事实,说明了萧孟能的名望与地位、事业与财富,都跟朱婉坚的青春与爱情、血汗与忠诚攸关。

十二年前,文星在如日中天的鼎盛时代,遭到政治压力,强迫停业,一九六八年三月十七日,美国纽约时报大幅登出“台北文化人失掉书店”的消息,说“文星书店的关门,重新揭开了知识分子的旧仇新恨,和那年复一年的创伤。”

在这种普遍的创伤里,有一种创伤是朱婉坚独有的,那就是萧孟能在文星结束后,也结束对朱婉坚的海誓与山盟。以朱婉坚事后所知的为例:

一、萧孟能与蒋女士

一九六九年十二月九日,萧孟能汇美金支票给蒋女士,并以“山大”之名,附信说——

“附上美金支票一张,必须你本人在票后签字,才可交存银行托收,银行可能要收取一点点手续费。”

“三个月前的昨天,在茫茫大雾里,蜗步走向世界边缘去,令人感到多么自在快活。第二天,于是开始砌上我们第一砖。”

最证明萧孟能对不起朱婉坚的,还不在此!创伤中最严重的,有两项——

一、萧孟能汇美金支票给蒋女士,竟用的是“朱婉坚”的名义,这由萧孟能亲笔写的挂号单可证。

对朱婉坚的折辱,竟残忍到这种地步!

二、萧孟能以“朱婉坚”名义汇钱给蒋女士前四个月零二十四天,正是朱婉坚因八万元存款不足而退票之日!萧没钱为因义受难的发妻轧头寸,却有钱为“自在快活”的蒋女士“砌上我们第一块砖”,对朱婉坚的折辱又残忍到这种地步!

谁想得到对发妻这样行为的人,竟在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把发妻一状告到法院,要求离婚,罪名是“处处打击我,陷害我”,做萧孟能太太的下场,也真太叫人寒心了!

二、萧孟能与许女士

蒋女士以外,再以朱婉坚事后所知的许女士为例,许女士是萧孟能和他友人冯作民的同好。他们全部内情,从一九七四年五月十八日冯作民给萧孟能的秘件中,有令人惊奇的描述——

  能兄:

我本以为我也可弄成一个“主妇”,和您共组一个“两合家庭”,所以三道门的钥匙早就给您配好,这就是我欢迎您在我家“美人、名马、英雄”聚会的铁证。

  岂料天不从人愿,搬来石牌后情况突然变得很坏,如今我连普通秘书都请不起,遑论“伴侣秘书”?许是由我初选由您决选而成,可见在我心中也是一美。眼见美人别抱,任何男人都会有“酸溜溜”之感。两个月来我所以能忍受,一因我俩感情有如手足兄弟,二因我对许还没发生感情,三因我也有一美(前为祖,后为董,祖并允为我之妻)在侧,使我心理获得适度的平衡。祖是我的“喷火美人”,可使许对我不起任何恶性反应;董是我的“灭火美人”,可使我对许不起任何杂念。故始终能相安无事,而我的心波也就一直静如止水。

  董走后,我立刻陷入一片苦闷中,对许之存在反应极为不正常,但仍能运用理智勉强控制,不料18日我兄来寒斋幽会后,知您在室内和许谈情说爱,我就在室外猜测你们的情节动作,内心所受刺激之大空前未有,犹如在挣扎饥饿线上的人面前大摆盛宴,心想又有谁肯能分我一杯羹呢!

  我兄识我于寒微之中,十多年来深感知遇之恩,所以此次才尽全力助我兄美化人生。

  弟四十年来一直在与命运搏斗,始终浮沉在极险恶的生命浪潮中独处空帏,时耶?命耶?弟亦无语问苍天!所幸子女已大,可从旁助弟笔耕。故今后除非极特殊情况,绝不再延聘任何男女秘书,目的只为求一“心静”,而不致再使弟“古井兴波”。

  倘我兄能谅解弟上面的苦衷(此点我曾有言在先,想必能得我兄之谅解),即请另筑香闺金屋以藏,于您于我于子于女于许均极便也,专此敬祝

  文安!

  弟 民 拜书

谁想得到对发妻这样行为的人,竟在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把发妻一状告到法院,要求离婚,罪名是“处处打击我,陷害我”,做萧孟能太太的下场,也真太叫人寒心了!

三、萧孟能与王女士(王剑芬)

王女士王剑芬是何秀煌太太,据(64)甲年度公字第346号公证书,“何秀惶与何王剑芬因意见不合,难以偕老,双方同意两愿离婚。”萧孟能王剑芬的关系,最后朱婉坚知道了,萧孟能遂立下这样的字据——

保证书

本人为了美满家庭生活以及妻萧朱婉坚之健康决自六月一日起断绝与王剑芬之友谊。并特此重申对朱婉坚之深爱不移。如有违反,自愿接受一切制裁,恐空口无凭特立此据。

立据人:萧孟能 亲笔

但是空口无凭,一纸文书也无凭,萧孟能依然暗中与被告王剑芬来往,做脱离家庭的计划,这计划订名为“重生计划”,预谋在发妻朱婉坚辛苦同赚的七千六百万中,只分给朱婉坚一千万——不到七分之一!然后“重生”!九年以后,萧孟能准备完成,不但不“自愿接受一切制裁”,反倒制裁起发妻来了!谁想得到对发妻这样行为的人,竟在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把发妻一状告到法院,要求离婚,罪名是“处处打击我,陷害我”,做萧孟能太太的下场,也真太叫人寒心了!

四、萧孟能卖掉朱婉坚的家

一九七七年,机会来了,萧孟能趁朱婉坚去美省亲之时,斧底抽薪。——一九七七年六月,朱婉坚自美返台,竟无家可归!原来朱婉坚名下的水晶大厦十一楼(即台北市信义路四段一之一一八号)的家,已在一个多月前(四月十六日)被萧孟能卖掉!五月四日搬家那天傍晚六点钟,王剑芬且以胜利者姿态亲临萧家,来看“人去楼空”!后来朱婉坚自美赶回,但已无法重返旧巢,只好依附女婿暂住万丰大楼九楼。萧孟能这时候已做离家准备,终于在十月十六日出走。离家出走后一个月,十一月十七日中午,萧孟能委托郑彦文律师到万丰大楼九楼拜访朱婉坚,提出离婚的意思,朱婉坚当时即予拒绝。到了晚上七点钟,郑彦文又来了,请在离婚证书上签字,并表示萧孟能将对朱婉坚的应允离婚,付给一千万元新台币的赡养费,朱婉坚当时气愤表示,萧孟能此举,未免太过绝情寡义。试问郑彦文,“七出”之中,她究竟有哪一条可以被萧孟能作为离婚的凭据或理由?朱婉坚并向郑彦文表明,如果她犯了“七出”之中的任何一条,萧孟能即可提出离婚,她将会毫不犹豫的答应,而且不要一文赡养费。对于朱婉坚的质问,郑彦文无言以对,离婚之议,遂告搁浅。十三天后,十一月三十日,朱婉坚为了萧家的信誉和水晶大厦全体客户的利益,与“五个大男人”签了一纸“为完全解决水晶大厦产权问题”而立的“协议书”,“五个大男人”是水晶大厦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吴越潮、陈子和、郑锡华、张任飞、萧孟能。当时协议书前言明明约定——

“立协议书人萧孟能(以下简称甲方)与萧朱婉坚(以下简称乙方)兹为完全解决水晶大厦产权问题,双方协议如下:”

没想到在事后,这一协议书,竟被宣称为“离婚”“分居”文件,散布在舆论方面,到处说朱婉坚是下堂夫人、是前妻,这是完全与事实不符的!朱婉坚从来没同萧孟能签过任何“离婚”“分居”的文件,又何来下堂夫人?何来前妻?

签订“协议书”回来,朱婉坚越想越没保障,于是在十七天后,再跟“五个大男人”达成“协议书补充条款”,签字以前,朱婉坚仍旧疑虑不安,这时“五个大男人”之一张任飞对她说:“我们五个大男人,难道还欺负你一个女人不成?”朱婉坚遂信以为真,不再坚持。

事后,萧孟能对“协议书”和“协议书补充条款”,遵守得一如他对“断绝与王剑芬之友谊”的保证书一样!谁想得到对发妻这样行为的人,竟在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把发妻一状告到法院,要求离婚,罪名是“处处打击我,陷害我”,做萧孟能太太的下场,也真太叫人寒心了!

五、萧孟能把临沂街六十七号朱婉坚的房地给了王剑芬

据“协议书”和“协议书补充条款”,在临沂街六十七号房地产方面,原约定是——

“台北市临沂街六十七号房地产,俟取得所有权后,由甲乙两方各得一半。”

这一约定表面上看貌似公平,其实骨子里早已金蝉脱壳。萧孟能早在订这一协议前三年(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就把临沂街六十七号房地给了王剑芬的弟弟王国樑。现查得订这一协议前两天(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廿八日)王国樑同陈良榘律师的秘密文件如下——

委任书

委任人王国樑依据六十三年(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与萧孟能先生间签立协议书所取得之台北市临沂街67号房地产所有权,兹因侨居美国,不克亲自办理上开房地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及对该房地之使用、管理,特委任陈良榘律师为代理人,全权代理本人办理产权移转登记手续及对该房地有管理、使用曁处分之全权;该项代理权之委任并不得撤回,特立本委任书为凭。右给

陈良榘律师收执

委任人 王国樑 六十六年十一月廿八日

这一秘件,完全说明了王剑芬虽然在一九七五年四月廿二日离婚,但早在离婚前四个月零三天,即将萧孟能的财产置于自己弟弟名义之下。朱婉坚一直蒙在鼓里。直到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与萧孟能签“协议书”,还被萧孟能做为交换条件,还不知道这房子早已为王剑芬所有!王剑芬早在身为“有夫之妇”的时候,就同“有妇之夫的萧孟能”有这种内幕了!这一秘件,也完全说明了萧孟能在“五个大男人”要朱婉坚签字之时,早就准备妥当,蓄谋画饼给朱婉坚了。谁想得到对发妻这样行为的人,竟在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把发妻一状告到法院,要求离婚,罪名是“处处打击我,陷害我”,做萧孟能太太的下场,也真太叫人寒心了!

六、萧孟能把水晶大厦四楼A户朱婉坚的房地给了王剑芬

在水晶大厦四楼A户方面,原约定是——

“水晶大厦四楼A户原何蓓芳名下之房屋,除应分割给B户之建坪约壹拾坪外,全部产权均归乙方所有,立即办理过户手续。”

但在事实上,所谓“立即办理过户手续”的对象,不但不是发妻朱婉坚,却又是王剑芬的弟弟王国樑!据“台北市大安区复兴三段建筑改良物登记簿”,办理过户的日期是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日!正在萧孟能签订“协议书补充条款”之后三个月零三天!《时报周刊》第一三三期登有这样的记载说:

“对于李敖所说的,萧孟能把一些水晶大厦的产权,是先移转给王国樑的问题,王剑芬承认,王国樑是她的弟弟,但她说,萧孟能把房子给谁不关李敖的事。”

足见王剑芬用心所在。据萧孟能提给法院的所谓给李敖的“备忘录”(事实上并没给李敖),泄漏“郑系承购4A的买主,由剑芬代办移转手续而认识的”,又足见王剑芬的动态为何,谁想得到对发妻这样行为的人,竟在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把发妻一状告到法院,要求离婚,罪名是“处处打击我,陷害我”,做萧孟能太太的下场,也真太叫人寒心了!

七、萧孟能把水晶大厦十楼IJ户给了王剑芬

一九七八年一月五日,王剑芬搬回花园新城,住桔园路一路二号,这房子是陈苾仙的。王剑芬透过陈苾仙,取得了萧孟能原以郑锡华名义所置的水晶大厦十楼房产。这户房产是十楼IJ户,共七十五坪,本来因为萧孟能欠李敖债,要过户给李敖的。但事后萧孟能变卦,坚持要郑锡华过户给陈苾仙,遂在一九七九年一月十五日,以大安字第一五四一号过户给陈苾仙,事实上陈苾仙分文没出,做的完全是假的买卖。过户后六个月零三天,陈苾仙的户口恢复为“桔园一路二号”,王剑芬与陈苾仙的关系,一证即明。谁想得到对发妻这样行为的人,竟在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把发妻一状告到法院,要求离婚,罪名是“处处打击我,陷害我”,做萧孟能太太的下场,也真太叫人寒心了!

八、萧孟能共把十五户的地给了王剑芬

上面这种把萧家财产过户给王剑芬的情形,据《时报周刊》第一三三期所载,王剑芬是悍然承认的——

“对于李敖所说的,萧孟能把一些水晶大厦的产权,是先移转给王国樑的问题,王剑芬承认,王国樑是她的弟弟,但她说,萧孟能把房子给谁不关李敖的事。”

纵使“不关李敖的事”,但却是关萧孟能发妻朱婉坚的事!

除上述临沂街六十七号、水晶大厦四楼A户、水晶大厦十楼IJ户等萧家房地外,还有以下置于自己实力支配之下的房地——

㈠水晶大厦第一二四户、第一二五户、第一二六户,由王剑芬取得三百八十万以至三百五十万假债权设定,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九日分在地政机关登记。

㈡水晶大厦第一二七户,由王剑芬取得三百八十万以至三百五十万假债权设定,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九日分在地政机关登记。

㈢水晶大厦第一二七户、第一二八户,由王剑芬取得一百万假债权设定,一九七八年六月七日分在地政机关登记。

㈣水晶大厦第八二户,先由王剑芬取得九十万假债权设定,再转移给被告王剑芬友人黄雪美,一九七八年六月七日,一九七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分在地政机关登记。

㈤水晶大厦第九二户,转移给王剑芬弟弟王国樑,一九七八年七月二十日在地政机关登记。

㈥水晶大厦土地持分,台北市下内埔段九六之八及一三三之六地号土地持分,转移给王剑芬。

㈦梅林大厦八楼E户,由王剑芬取得。

㈧静庐四楼,由王剑芬取得。

总计房地,共十五户。谁想得到对发妻这样行为的人,竟在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把发妻一状告到法院,要求离婚,罪名是“处处打击我,陷害我”,做萧孟能太太的下场,也真太叫人寒心了!

九、王剑芬把萧家房租到汽车,一网兜收

除了十五户房地都被王剑芬置于自己实力支配之下外,王剑芬又对萧家其他财产“无微不至”——

㈠在房租方面——水晶大厦的房租,由王剑芬收去并由十二楼“黄崇铭建筑师的儿子黄翼办”。

㈡在汽车方面——萧家别克牌一一——二六〇三号汽车,萧孟能亲笔“别克汽车已过户至‘何王剑芬’名下67/8/31”。并在监理所完成移转。

㈢在电话方面——据“六十九年度上诉字第二四六八号”萧孟能“刑事上诉理由状”透露,电话包括叶肇模“708-5129”、何剑芬“708-6904”、何剑芬“708-6911”、叶肇模“708-6398”、“708-6395”、何剑芬“701-9155”、何剑芬“701-9165”、黄亚丽“705-8334”、何剑芬“707-4691”,再据所谓萧孟能“备忘录”,赫然泄漏“模哥名下电话:1.于67、4、15已成立‘电话买卖契约’2.俟分期付款完毕,立即移转给剑芬。”可见真相所在。

㈣在押金及家具用品方面——据一九七九年十月十九日萧孟能李敖“协议书”,明说“王剑芬名下在花园新城揽秀楼3A房屋之押金收回权及该户内之全部家具物品”的话,可见一斑。

㈤在债权方面——上述“协议书”中又有“王国樑名下之债权”的话,再据所谓萧孟能“备忘录”,在债务人林泗滨方面:“何王剑芬出面曾借出贰拾万给林,收取了几个月利息,我以何先生名义与林办理收付。”在债务人简正成方面:“由他介绍以王国樑名义贷款放二笔,皆系抵押设定。”债权总金额共高达七十万!

谁想得到对发妻这样行为的人,竟在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把发妻一状告到法院,要求离婚,罪名是“处处打击我,陷害我”,做萧孟能太太的下场,也真太叫人寒心了!

十、萧孟能又加上七项违约背信

在上述的萧孟能多项不守婚姻道德与夫妻义务行为外,萧孟能对“协议书”和“协议书补充条款”的进一步违约背信,又续增如下——

序号/萧孟能签字承诺条款/萧孟能履行情况/备注

一/甲方所有水晶大厦停车场侧畸零地与他人合建房屋所产生价值中之新台币贰佰万员的房屋权益应为乙方所有。在上述权益未能获得移转前,甲方每月支付生活费新台币壹万五千元予乙方以壹年为期。/违约背信/朱婉坚从没拿到一块钱“每月生活费”。“与他人合建房屋”也迄未实行。

二/水晶大厦三楼全部已设定抵押后之剩余产权(价值)均归乙方所有。/违约背信/朱婉坚名下水晶大厦三楼全部已因为萧孟能担保,被法院拍卖光,毫无剩余。

三/水晶大厦十三层中间之楼外楼使用部分交乙方永久使用,甲方并出资装设浴室、厨房设备。/违约背信/朱婉坚从没取得。萧孟能反而把这幢楼外楼转给第三者。

四/水晶大厦地下室乙方持分之产权,乙方同意让给萧广仁,立即办理过户手续。/违约背信/萧孟能不但不实行,反而在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日致国防部福利总处函件中,亲笔把“广仁”二字圈掉,改为“孟能”;并亲笔要朱婉坚把“地下室”五分之一持分过户给萧。

五/乙方交由甲方办理水晶大厦朱婉坚名下之三楼,一一八户及地下室产权,曾经使用乙方之印章,乙方皆承诺。但双方均声明从未使用该图章,向外借款。/违约背信/萧孟能将这一图章做协议以外的用途——向人借钱。

六/所有牵涉乙方及何蓓芬名下之水晶大厦地产及房除协议所属乙方者外,应缴之税金,均由甲方负责缴付。/违约背信/萧孟能从没把“协议所属乙方”的房地给乙方。反而使乙方在水晶大厦地产及房屋上欠下大量的税,以致不能离境(内政部出入境管理局(68)义局字第一四四六二函台北地方法院)。

七/水晶大厦一楼西侧圆楼梯之租金由甲方负责。/违约背信/萧孟能于六十四年六月三日以朱婉坚名义承租,六十六年九月一日,又以朱婉坚名义立承诺书,使朱婉坚对外失掉信用。此次萧孟能重做负责承诺。但仍不负责。

谁想得到对发妻这样行为的人,竟在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把发妻一状告到法院,要求离婚,罪名是“处处打击我,陷害我”,做萧孟能太太的下场,也真太叫人寒心了!

十一、萧孟能拿走国税局给朱婉坚的租金三百四十万

水晶大厦三楼西边是朱婉坚的房地产,萧孟能拿去典押给国税局,一九七六年七月六日立下典权契约。因为萧孟能已先用这房子为他向台北市银行贷款担保,银行不肯放弃第一顺位设定登记,国税局遂以改典约为租约方式,重立契约,萧孟能向国税局收得租金及租金之利息共三百一十一万四千三百一十五元!不但典约时期的两百万被他取去,一文不给朱婉坚,改为租约后,最后拿到的五十一万七千二百零一元二角四分,也分文不给朱婉坚。这时已是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七日,朱婉坚正在国外谋生,艰苦备尝,第二年四月,萧孟能又续收国税局租金一期(三个月)三十一万零五百元,照旧一文不给朱婉坚,谁想得到对发妻这样行为的人,竟在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把发妻一状告到法院,要求离婚,罪名是“处处打击我,陷害我”,做萧孟能太太的下场,也真太叫人寒心了!

十二、萧孟能私以朱婉坚房子,取走租金一百八十万

水晶大厦三楼东边也是朱婉坚的房地产,朱婉坚出国谋生,萧孟能竟把房子私于一九七八年二月一日,趁朱婉坚在国外谋生之时,立租约给章尊良。全约共八条,并在第七条“其他特约事项”中,给承租人“租赁期满时,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的长远承诺,且是萧孟能亲笔。

这一私租所得不法利益,五年租金部分共为一百七十一万元,保证金部分为一十五万元,共为一百八十六万元。萧孟能一块钱也没付给朱婉坚!谁想得到对发妻这样行为的人,竟在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把发妻一状告到法院,要求离婚,罪名是“处处打击我,陷害我”,做萧孟能太太的下场,也真太叫人寒心了!

十三、萧孟能收钱,却让朱婉坚欠税

根据一九七五年五月三日台中地方法院彭民已决字第一一〇三七四号公告,萧孟能朱婉坚的财产已分开,成为“分别财产制”,但在朱婉坚名下的财产,却被萧孟能押的押、卖的卖、私租的私租、担保的担保,弄得焦头烂额面目全非,朱婉坚名下的财产,都变成了有名无实,而萧孟能所控制的财产,却暗中一一保存,逐步变成了“王家的”。

根据“协议书”和“协议书补充条款”,所谓:“甲方保证乙方可得相当于新台币壹千万元之财产。”三年下来,证明只是一句空话。一句空头的“保证”。从上面列举的铁证里,究竟萧孟能三年来到底是给了朱婉坚一千万,还是拿了朱婉坚多少,一看就真相大白。

萧孟能非但分文不给,反倒在外面大事宣传,带给朱婉坚十分困扰,在“致萧孟能先生的公开信”里,朱婉坚有这样的伤心之言——

  在美国的生活虽然孤苦,但已经能渐渐安定下来,不幸的消息又传到美国,你说已经给了我1000万台币,还带走了老太爷的字画(请问黎东方教授)。以致部分亲友很不谅解,使得我在美国的生活增加不少的烦恼,无法安心工作,只有赶回台湾,希望你能把事情澄清。

结果,不澄清则已,一澄清发现自己被萧孟能淌入浑水。朱婉坚发现萧孟能用她的名义欠了许许多多的税——

  我在去年(中华民国68年)9月中旬回到台湾,等我把被托带回来的婴儿交代好之后(代朋友从美国带婴儿回国,赚取回台湾的旅费),到处询问你的住址,才知道你已经去了智利,不知道什么时候才会回来。我已经没有了“家”,又找不到工作,只好再去美国以劳力赚取生活费用,谁知当我向台湾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出境证时,却赫然发觉我因为欠税已经被限制出境,经过调查,才知道我所欠的税款,是你收钱把帐记在我头上。

谁想得到对发妻这样行为的人,竟在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把发妻一状告到法院,要求离婚,罪名是“处处打击我,陷害我”,做萧孟能太太的下场,也真太叫人寒心了!

十四、萧孟能借钱,却让朱婉坚负责

另一澄清出来的浑水是,萧孟能竟向人借钱,由朱婉坚负责。据萧孟能对记者说:“六十六年八月,他向亲戚张泽云先生借贷的十万元,因为财务困难一时无法偿还,便向张泽云情商,开了两张朱婉坚名下的邮政划拨储金支票给他,由萧孟能背书负责。”〔《时报周刊》第一四〇期)但奇怪的是,萧孟能自己明明有华南银行第一二四九、合作金库第七七三八、第一银行第二一二、彰化银行第五〇四〇、邮政划拨第一九一等五个甲种户,而朱婉坚的支票,早在一九六七年七月十五日就因退票而被列为拒绝往来户了,萧孟能向人借钱,不开自己的支票而开朱婉坚的退票,是何存心,可想而知!谁想得到对发妻这样行为的人,竟在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把发妻一状告到法院,要求离婚,罪名是“处处打击我,陷害我”,做萧孟能太太的下场,也真太叫人寒心了!

十五、公道何在?

萧孟能对王剑芬的付出,由他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一日的一幕可以想见!这天他离台去智力,临上飞机前还买了五百万保险,以王剑芬为受益人,有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TA000307号保单为证,足见萧孟能准备粉身碎骨之时,心中也了无发妻、儿子、女儿、孙子、外孙,……一切归于王剑芬!

从上列的一连串铁证里,已经逐一暴露了萧孟能的“公道”标准。萧孟能在这样“善待”朱婉坚以后,经年累月的“善待”朱婉坚以后,居然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离婚声请,理由竟是“无法忍受对造人之虐待”!

萧孟能指摘朱婉坚公开向新闻界表示意见,但朱婉坚招待记者是一九八〇年十月二十七日,是针对王剑芬头一天——十月二十六日——招待记者的答辩,萧孟能对“朋友”王剑芬的招待记者不发一言,对发妻回嘴就要诉请“休妻”,这种“公道”标准,未免太离奇了罢?

朱婉坚“致萧孟能先生的公开信”中说——

从相识到结婚,我们相处了四十年,经过不少忧患的日子,也曾经共同创造过事业,而今公婆先后去世,儿女也都成家,总以为从此可以放下家庭生活的重担,哪里知道你突然翻脸无情。……

你又断绝了我的经济来源,经过不知多少个长夜的考虑,我只有怀着忍与恕的心情,提着两箱衣服,远走异邦寻求生活的依靠(旅费由儿女供给)。

你多次公开提到我们已经分产,请问:你究竟交到我手里多少财物?是不动产或动产?我拿到了什么?又留下什么?这一个多月来又再增加我生活和精神上不少麻烦和困扰,叫我如何能继续用忍与恕来安慰自己。

既然你情、理、义,都不顾,我迫于无奈,只有寻求法律途径“还我公道”。

现在,“还我公道”的时间已经到来,萧孟能和他的新女性欺人太甚了,他们可以不还人的,金钱、财产和丈夫,但却不能不还人的公道。他们这种人,做了这种事还在告人、还在招待记者呢!还在受高等法院林晃、黄剑青、顾锦才这类“主持正义”“公正廉明”的法官一再保护哩!公道何在?公道何在?还出公道!

1981年7月22日写定

wjm_tcy(不自由的自由)与Jeff Ao联合制作!

“助我兄美化人生”

七年前(一九八〇)萧孟能告我的所谓侵占背信案,根本原因在萧孟能抛弃了发妻朱婉坚——跟他同甘共苦四十年的发妻朱婉坚,我仗义执言,因而触怒了别的女人、触怒了萧孟能。所谓侵占背信案上了公堂后,我发现我被告的罪状,是非常离奇的。萧孟能说他去南美前,授权我代他办事,我没给他办好,但是,授权办的事,大都是萧孟能自己解决不了的陈年老账,有的长达十八年以上。自己十八年都解决不了的难题,丢给朋友解决,一共给了三个月零十四天,就要解决,不然就招待记者斗臭朋友、跑到法院告朋友,天下哪有这种道理?又哪有这种道德?萧孟能授权项目共有二十四项,这只是大项,二十四项下包括的人、事、单位等一共六十九件,萧孟能给我三个月零十四天,就是一百多天之内办这六十九件事,平均一天半要办一件,就是说,不到两天,要给他办完一件。我自己要谋生,又不靠萧孟能养、不受酬,怎可这样逼人,要人在这样短的时间办这么多的事?

  萧孟能自己解决不了的陈年老账,我试举一例。

萧孟能与《西洋全史》的作者冯作民有债务关系,冯作民欠萧孟能一笔“呆账”。这笔“呆账”,长达十八年之久,但萧孟能并不催还,反在萧孟能离台三个月零十四天之中,硬要李敖讨到。萧孟能上诉状中说:“与冯作民之债务,因时间之延宕,坐失良机,迄今未解,严重损害上诉人之利益。”试问冯作民所欠为钱,还钱就是了,为何不“解”而要“未解”?十八年间,冯作民只要汇钱给萧孟能;或在三个月零十四天中,汇钱给李敖,即可迎刃而“解”,除此而外,尚复要求李敖“解”什么?可见全是遁词!萧孟能把冯作民找到法庭作证时,冯作民透露此款在萧孟能返台后仍未偿还,可见萧孟能又不急了。十九年来,惟独要李敖在三个月零十四天内解决债权人债务人之债务,否则萧孟能和冯作民两人,即在法庭上把李敖“双杀”,这岂不是故意整人?

萧孟能以“与冯作民先生之债务”告李敖背信,说李敖没代他催冯作民,其实我给冯作民打过电话,一位女士接的电话,我告诉她冯先生要还钱可以找李敖,李敖有萧孟能的委托书。但冯作民无意还萧孟能钱,这由庭证中他承认拿了出版商四、五十万却不还萧孟能可见内情(有笔录为证)。至于萧孟能找冯作民作证,证词根本就可疑:

一、冯作民庭证说“远流出版社李传理曾转告李敖‘有关版权拟让给萧孟能的事’”,经传李传理到庭结证,说:“他有打电话找我,但不是为找李敖,也未叫我传话给李敖。”足证冯作民所说不实。

二、苏宗显为远流出版社重要负责人,远流出版社跟李敖联络,例由苏宗显出面。经传苏宗显到庭结证,问:“冯作民有无打电话到远流,要你转给李敖?”苏宗显答:“没有这回事。”

至于冯作民与萧孟能之间债额真相,也很可疑。萧孟能给李敖信只说“十六万元”(五九、三、十七信);萧孟能亲笔“应收呆账”表上小计只有275259元,何以忽又变成“一百多万元”(冯作民《我所知道的萧孟能》文中语)?忽又变成“不少于现在时价100两黄金,此数尚未包括过去与今后之利息(萧孟能呈庭亲笔文件)”?

台湾高等法院在“六十九年度上诉字第二四九八号”判决书里,明判李敖无罪部分说:

无罪部分:讯之被告李敖辩称自诉人所委办之事项,大多已历时甚久,难以处理者,伊仅受托办理三个月零十四天,能办者均已办理等语。而自诉人亦仅以被告于自诉人回国终止委任关系后未提出详细之报告为论据,固难依此认有何背信之犯行。至自诉人指称冯作民之债务未及时处理致其受损部分,已据李敖辩明曾拨电话与冯作民联络,因冯不在,已请接听电话之人转告,亦据证人冯作民于本院供证是实,虽冯作民证称伊亦曾拨电话与李敖而未遇。已请李传理转告,然经证人李传理于本院结证并无其事。即不足据以认定被告有何背信之行为。

针对萧孟能告我的所谓侵占背信案,我曾反告他诬告,台北地方法院、台湾高等法院都判他六个月。稍舒我的一肚子怨气。

前一阵子去台中,在书店买到一册冯作民著《书痴吁天录》,是今年一月出版的。其中有一段自谓“愿站在道义立场”,为萧孟能“说几句公道话”,因为萧孟能对他有“知遇之恩”。但是,据我取得的一封秘件,原来萧孟能与冯作民之间的“道义”也、“恩”也,都是有背景可寻的。这封秘件是一九七四年五月十八日冯作民写给萧孟能的亲笔信,谈的是两人的同好——许女士,全信如下:

  能兄:

我本以为我也可弄成一个“主妇”,和您共组一个“两合家庭”,所以三道门的钥匙早就给您配好,这就是我欢迎您在我家“美人、名马、英雄”聚会的铁证。

  岂料天不从人愿,搬来石牌后情况突然变得很坏,如今我连普通秘书都请不起,遑论“伴侣秘书”?许是由我初选由您决选而成,可见在我心中也是一美。眼见美人别抱,任何男人都会有“酸溜溜”之感。两个月来我所以能忍受,一因我俩感情有如手足兄弟,二因我对许还没发生感情,三因我也有一美(前为祖,后为董,祖并允为我之妻)在侧,使我心理获得适度的平衡。祖是我的“喷火美人”,可使许对我不起任何恶性反应;董是我的“灭火美人”,可使我对许不起任何杂念。故始终能相安无事,而我的心波也就一直静如止水。

  董走后,我立刻陷入一片苦闷中,对许之存在反应极为不正常,但仍能运用理智勉强控制,不料18日我兄来寒斋幽会后,知您在室内和许谈情说爱,我就在室外猜测你们的情节动作,内心所受刺激之大空前未有,犹如在挣扎饥饿线上的人面前大摆盛宴,心想又有谁肯能分我一杯羹呢!

  我兄识我于寒微之中,十多年来深感知遇之恩,所以此次才尽全力助我兄美化人生。

  弟四十年来一直在与命运搏斗,始终浮沉在极险恶的生命浪潮中独处空帏,时耶?命耶?弟亦无语问苍天!所幸子女已大,可从旁助弟笔耕。故今后除非极特殊情况,绝不再延聘任何男女秘书,目的只为求一“心静”,而不致再使弟“古井兴波”。

  倘我兄能谅解弟上面的苦衷(此点我曾有言在先,想必能得我兄之谅解),即请另筑香闺金屋以藏,于您于我于子于女于许均极便也,专此敬祝

  文安!

  弟 民 拜书

从这封千古妙文中,萧孟能与冯作民的秘密关系,我们立刻恍然大悟矣!

萧孟能是有妇之夫,他的太太是朱婉坚,这是冯作民明明知道的。明明知道却要另设密室为萧孟能配好钥匙,由他“初选”由萧孟能“决选”美女,“来寒斋幽会”、“助我兄美化人生”,这种关系、这种行径,可就未免太那个了吧?

冯作民在书中第一页就说“事无不可对人言”,但是上面秘件中的事,他却一字也不敢写,这叫“事无不可对人言”吗?

冯作民书中提到萧孟能王女士是“夫妻”、称他们为“兄嫂”,这又是千古妙文!因为萧太太至今犹是朱婉坚,萧孟能又何来一位王夫人?

冯作民目无萧孟能的四十年发妻朱婉坚,竟将许女士收为密友、把王女士推做夫人,如果这些也算是人间的“恩”、人间的“道义”,人间真没有“公道话”了!

1987年8月26日

wjm_tcy(不自由的自由)与Jeff Ao联合制作!

好个“桃园结义”

萧孟能告我的所谓侵占背信案,根本原因在萧孟能抛弃了发妻朱婉坚——跟他同甘共苦四十年的发妻朱婉坚,我仗义执言,认为要离婚,可以,但至少该把夫妻一起赚的钱分朱婉坚一半,不该把十五户房地和房租、汽车、电话、押金、家具、用品、债权等等都过在别的女人的名下,不该不但不分给朱婉坚,反倒使朱婉坚欠债欠税,最后不能出境谋生!

我这种仗义执言,触怒了别的女人,触怒了萧孟能。萧孟能开始控告。在“希旨承风”的报纸政策性斗臭李敖的配合下,在美丽岛事件后推波助澜的“疾风”系统政策性斗臭党外的配合下,立刻形成大风波。

萧孟能首先宣传他是弱者,他使我成名,我忘恩负义(事实上他有亲笔感谢我使他扬名的证据),并说他在我坐牢期间,“亦常惦念,并赠送水晶大厦八楼之房子”,这种谎话,只要一对照他把房子卖给我的公证书,便知道了,但是高院法官竟然公然抹杀公证书,公然抹杀萧孟能亲笔的欠债表,公然抹杀萧孟能亲笔“以抵偿对其(李敖〕所欠之债务”字据,……最后竟以“无关于双方债权债务的记载”,判我有罪!——放着公证书与债务人亲笔字据而不采,反以没根据的推测判李敖的罪,这不是冤狱,又是什么?

萧孟能亲笔以“字画”等抵债,高院法官竟说“字画是萧某之父生前做寿时他人所绘赠,具有纪念性,不可能用以‘抵债’”,但在附卷中,明明有萧孟能亲笔“66、9、16”的以纪念性字画抵债的铁证(齐白石画,黄少谷题“萧同兹吾兄主持中央社十五周年纪念”),是抵债给林紫耀的,经林紫耀到庭结证无误,笔录中萧孟能且有“请你拿去抵偿”的话,这不是明明白白的事证吗?但是高院的法官竟公然抹杀萧孟能的亲笔与笔录,……最后竟以没根据的“纪念性字画不可抵债论”和没根据的推测判李敖的罪,这不是冤狱,又是什么?

上面所举,只是就中央日报宣传的“改判李敖有罪主要理由”的离奇性的简略陈述,其他方面的离奇,不论在认定事实的违法方面,还是在审理程序违法方面(如公然违反刑诉第二八八条、一七三条、一六二条、二九〇条、三九七条,……),我都写在《给黄少谷先生的公开信》里头了。(见《千秋评论丛书》第一册《千秋·冤狱·党》)

萧孟能告我的有两项:“背信”部分依法三审,“侵占”部分依法二审,但总看内情,如李敖有罪,则背信岂可免而侵占却岂可单独成立?但是高院法官竟为封杀我上诉机会,居然在背信方面不判罪而在侵占方面二审确定!这种离奇,自然也是冤狱的运用之妙!

这个冤狱的政治背景,目前格于现状,无法深谈。但萧孟能和我之间的几项争执点,倒也不妨一说。下面十项,就是我要说的:

一、李敖使萧孟能扬名

萧孟能与我在文星共事,萧孟能大为宣传他提拔了我,其实真相正好相反,而是我提拔了他。有萧孟能亲笔信为证:

㈠“有一点恐怕是你没想到的:我是多么的感谢你!”(五一、七、廿八。)

㈡“您使我扬名吐怨气,万分的感谢。”(五三、十二、十七。)

因为事实上,萧孟能远在四十一年就开了文星书店;远在四十六年就办了《文星杂志》,但是开了十年书店、办了四年杂志,都无法使他“扬名吐怨气”,直到李敖出现,才有了“多么的感谢”李敖的萧孟能、“万分的感谢”李敖的萧孟能!

所以,本案的所谓忘恩负义问题,有辨别是非能力的人,一看就知道在哪一边。萧孟能用控诉方法回报他对李敖的“感谢”——“多么的感谢”、“万分的感谢”,有辨别是非能力的人,一看也就知道公道何在。萧孟能在控告项目中,竟说我侵占了他

全新洗头水 三罐

全新香皂 十余块

黄色大水桶 一个

绿色面盆 一个

有辨别是非能力的人,一看更会知道萧孟能怎样对待老朋友,他争执的水准,竟原来如此!

二、萧孟能并没对李敖“至诚相待”

萧孟能“自诉状”说“无时不以至诚相待,无刻不以知己自认,对被告关怀照顾之尽心尽力,实无异于兄弟之情,甚有过之。”但他无法解释一条铁证,铁证是一张秘件,全文是:

萧先生:

这四篇文章,敖之坚持不让您看,我还是送来了。因为这是我的责任。您看过之后有什么意见,可说是明天在工场看到的,千万别说是我送来。明天我八时以前到工场,料理付印事宜。请放心,另外这四篇中有一篇没有“头”是被敖之收走的。

廿三日廿三时于安东街汽车间在汽车的散热箱上写的,因为借用现成的灯光。

萧孟能口口声声对李敖“至诚相待”,这一秘件,证明了萧孟能的“至诚”,竟原来如此!

三、萧孟能并无送李敖房子等事

我为文星坐牢七年,萧孟能只送了五百元,他的“实无异于兄弟之情”,于此可见!但他在“上诉状”中,却说“于被告坐牢期间,自诉人亦常惦念,并赠送水晶大厦八楼之房子,供被告收益,又赠送十万元及《古今图书集成》二十套(当时售价每套四万九千元),供被告出售作为生活费,事实俱在,岂能诬为无情无信?其实全是谎话,因为:

㈠六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萧孟能将该房子比照对任何人都一样的价钱,售与李敖,有地方法院公字第六一〇九号公证,明列“房屋及土地价款共计新台币一百二十万五千元正,已全部付清。”下有萧孟能亲笔签字。

㈡萧孟能发妻朱婉坚,曾指出萧孟能所说“全属不实”。她用“证明书”证明李敖坐牢期间,萧孟能说赠送水晶大厦八楼,又送十万元,又送《古今图书集成》二十套,全属不实之言。

㈢所谓“赠送十万元”部分,全无此事,又有“台湾警备总司令部军法处看守所人犯保管金收据”四十七纸为证。

这些记录中,全无萧孟能送钱的记录或此类数额。足见萧孟能的“惦念”,竟原来如此!

四、李敖并没使萧孟能“走投无路”“哀求无门”

萧孟能自诉状和附件中说李敖使他“走投无路”、“孤苦无依”、“日暮途穷”,失掉“唯一养老送终之资”、“哀求无门”、“求你怜悯”。但真相却是他“把十五户的房地”、把“房租”、把“汽车”、把“电话”、把“押金”、把“债权”等等高达几千万的财产,都转到“发妻、儿子、女儿、孙子、外孙”以外的第三者(女人)的名下。有这么多财产的人,居然说自己“走投无路”“哀求无门”,这不是很奇怪吗?事实上,有一个“走投无路”、“哀求无门”、没有“养老送终之资”而该“怜悯”的人,那就是萧孟能的发妻朱婉坚!萧孟能不但不给朱婉坚钱,反倒使朱婉坚欠税,限制出境谋生,只好在台湾给人做“下女”,萧孟能自诉状附件中说他如欠李敖的钱,“纵为人奴仆,也要偿还”。李敖认为:萧孟能该将已为人奴仆的萧太太救出来再说!

五、萧孟能十八年都解决不了的难题,竟要李敖三个月零十四天解决

授权办的事,大多都是萧孟能自己解决不了的陈年老帐,有的长达十八年以上。自己十八年都解决不了的问题,丢给朋友解决,一共给了三个月零十四天,就要解决,不然就招待记者斗臭朋友,跑到法院控告朋友,天下哪有这种道理?又哪有这种道德?

六、萧孟能要李敖三个月零十四天解决六十九件事

授权项目共有二十四项,这只是大项,二十四项下包括的人、事、单位等一共六十九件,萧孟能给我三个月零十四天,就是137天办这六十九件事,平均1.98天要办一件,就是说,不到两天,要给他办完一件。我自己要谋生,又不靠萧孟能养、不受酬,怎可这样逼人,要人在这样短的时间办这么多的事?

七、萧孟能给了全权又自食其言

根据两人协议书,是“悉委由李敖全权处理”,既然给人全权,又怎么能在事后发生异议,竟在笔录中说:“被告所持有我的授权书,是没经过我驻外领事馆的签证,不发生法律效力。”足见萧孟能王剑芬故意把假的授权给我,陷我入罪!六十九年十月七日刑事状中萧孟能还说出“仅该授权书尚不足以证明系由王剑芬委托被告”的话,其离奇可想!

八、萧孟能托李敖办事,没留下一块钱

萧孟能托我办事,直到上飞机前,都没留下分文。他托办的事,在在都得有钱才能办,例如他欠台北市银行一千三百八十三万,这是多么大的数目,他不给我钱,我又如何解决?

九、李敖为萧孟能办事,反倒垫了八十二万九千五百一十九元

台北地方法院判决李敖无罪理由说:

“王国樑名下之债权四十五万元连同揽秀楼收回之押租金二万七千元,共收四十七万七千元,已为被告所认承,惟被告为自诉人处理委任事务,共计支出七十五万六千五百一十九元,有详细账目连同凭证在卷可稽,自诉人除对水晶大厦楼顶锅炉间工程费用外,其余各项均无异议,查锅炉间工程费用计列支十九万一千元,有承包商人宏龙建材行卢宏明出具之三纸收据可以证明,应可采信。自诉人对于是项工程,并不争执,惟以报价偏高为词,纵将是项价款剔除,被告收入仍不敷支出八万八千五百一十九元。”

总计我为萧孟能垫款,连同静庐房屋,高达八十二万九千五百一十九元之多!

十、萧孟能把不属于他的财产,竟要李敖卖钱、收回

萧孟能远在六十四年五月三日与朱婉坚办好分别财产制,经台中地方法院公告在案,朱婉坚名下财产若得不到朱婉坚同意,我如何卖?据朱婉坚“致萧孟能先生的公开信”和七项萧孟能“违约背信”表,可见问题所在,李敖又何能代萧孟能卖掉根本不属于他的财产?另一方面,萧孟能把捐出去的钱,竟要我收回。萧孟能告我“处理与萧同兹先生文化基金会有关之一切事项”背信,因为没替他把捐出去的钱要回来。但据内政部66、12、15台内民字第753675号复台北市政府民政局函:二、案经函询司法行政部意见,兹准司法行政部六十九年九月二日台66函民字第07701号函复:“查财团法人于办理设立登记以后,即具有独立之人格,并以捐助财产为其组织基础、当无从以该捐助财产归还原捐助人。至若财团法人处分该捐助财产,请参考本部六十六年八月十日台66函民字第06967号函意见。”试问我如何能收同?收不回就告人,这算什么?

总之,萧孟能在文化出版上有伟大的地位,但在做人上,残忍无情,不止于对发妻独占财产,对手足也独占遗产,对亲人如此,又何况对外人?所以对朋友苏琤,他可以放到五分高利贷,最后苏琤精神分裂,做萧孟能的朋友下场如此!

我在因文星坐牢时,就因萧孟能的作风,于六十年九月三十日写信劝他说:

在文星结束以来,你的表现,可议者恐有一二,尤以财务方面为最,以意气洋洋文化理想起,以吝态汪汪打小算盘终,如果你要用这样的纪录收场,一定会有人为你惋惜,并且水落石出,一定也没有你便宜占。我愿意提醒你:美国南北战争时反对解放黑人的李将军,虽败军之将,但投降时被礼遇,不解佩刀,最后致力解放黑人,比谁都费力,历史上说他“给如何接受失败立下一个榜样”(to set an example of how to accept defeat)。唉,孟能,我们共同合作的事业已失败了,我们剩下的是朋友晚节、历史记录和一笔我并不想算的旧帐,我是明于责人而昧于察己的人,也许我连做一个失败的榜样都不配,所以我最后寄望你来做。古语说“为善若升,为恶若崩”,十年相处的纪录,不该为一时的小利所毁,是升是崩,敢盼你能做出永不后悔的选择。

如今,终于在十年以后,萧孟能完全应证了这封信的预言。萧孟能在自诉状附件中说:“我始终把你当作至亲手足,生死相依,祸福与共,桃园结义,情不逾此。”试问桃园结义,关公坐牢,刘备会不去看关公吗?会在坐牢七年间,只送关公五百块钱吗?会在出狱后,捏造事实,说关公侵占了他的“全新洗发水三罐”“绿色面盆一个”吗?好一个“桃园结义”呵!

再过一天,我就要到龟山监狱去坐冤狱了,忽然想起,龟山监狱不是在桃园吗?我恍然大悟:“桃园结义”,“桃园结义”,原来“桃园”在此!认识了现代刘备二十年,我终于承认:我的地理不及格了!

1981年8月9日

wjm_tcy(不自由的自由)与Jeff Ao联合制作!

“谍海浮尸”与“法海浮书”

英文小说有“谍海浮尸”(The Man Who Never Was),写二次世界大战的间谍战,英国人搞出谍海浮尸来骗德国人,事实上,世界上根本没有这么一个符合浮尸的真人。

台湾有没有谍海浮尸,我不知道,但我知道有“法海浮书”。什么是法海浮书?法海浮书是法律事件里出现了世界上根本没有的书,其中玄妙,且听我道来。

我在警总军法处第十一房坐牢的时候,斜对面第六房来了一个囚犯王伟珍。他先与蔡俊军合住,后来搬到与我对面的第四房,与李世杰合住。据李世杰透露,王伟珍是国民党大特务戴笠所办“特警班”五期的学员、是正牌的“军统”干部。日本投降时,戴笠亲自挑选包括王伟珍在内的一百名得意门生,由福建经浙江到上海接收。王伟珍来台后,在刑警总队工作,干到台中市刑警队队附,便退休去经商。后来在“惠安案”中被捕,沈之岳调查局的酷吏们逼他供认“读了”什么书,以致“沾染了共产主义的思想毒素”。王伟珍粗鲁不文,从来没有读过这类“有毒素”的书,连书名也无从捏造起。于是,一名酷吏,非常“好心好意”的说要“帮助他记忆”。在一连串刑求之余,有这样“善心人士”要拯救他“脱离苦海”,怎不令王伟珍“感激涕零”呢?于是,他就哀求那个“善心人士”,把书名念几本给他听。那名酷吏说:“你难道没有看过鲁迅的《阿Q正传》,茅盾的《子夜》,巴金的《家》、《春》、《秋》?——好了,赶快写出来!”王伟珍似乎听懂了一部份,于是他奋笔“交心”,写道:“我因为读了《阿Q正传》、《矛盾》、《子夜》、《家》、《春秋》这些书,所以沾染了共产主义思想的毒素。”王伟珍的笔录,最后转到军事检察官手里,军事检察官也同此无知,竟以王伟珍“因阅读《阿Q正传》、《矛盾》、《子夜》、《家》、《春秋》等书,沾染了共产主义思想毒素。”做为起诉的张本之一,闹出了罗织学中的大笑话!

《春秋》是孔子的作品,《阿Q正传》是鲁迅的作品,……何来“共产主义思想毒素”?而《矛盾》根本没有这本书名〔它当然是王伟珍误听沈雁冰笔名——“茅盾”——的结果〕!世界上既然根本没有这本以《矛盾》为书名的书,试问王伟珍又从何读起、从而成了叛乱犯呢?

其实这种大笑话,不单在官方有,在民间也不后人。以我亲身经历的为例。老友萧孟能告李敖所谓侵占的案子,曾喧腾一时。在这案子中,萧孟能开列所谓侵占的细目,其中有“揽秀楼藏书”,内列“中文书刊”曰:

庄子思想探微(手抄本) 一册

庄子注释三种 三册

世界名人传记丛书 十册

这三项细目,是萧孟能一九八〇年十月九日“刑事陈报事实状”提出的。到了一九八一年五月六日,他再提出“附带民事起诉状”,这三项细目却变了:

庄子思想探微(手抄原稿本) 一册 100000(元)

庄子注释三种 三册 400(元)

世界名人传记丛书 十册 2000(元)

两相对照之下,玄机就出来了,并可看出萧孟能的记忆是多好了。所谓《庄子思想探微》,头一年还自称是“手抄”本,第二年就变成了“手抄原稿本”,其实“原稿”就不是“手抄”,“手抄”就不是“原稿”,这种说法,是很有趣的,当然萧孟能的目的在事后追补此书的珍贵性,故加“原稿”二字以彰显之,然后在下面信手叫价十万元,叫李敖赔他。殊不知萧孟能提出后,他的请求,四年后,都在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五〇二号)中被驳回。他对李敖的自诉,且在今年二月二十五日被高等法院判了诬告(七十五年度上诉字第一二三八号),应坐牢六个月。他真可谓自找苦吃矣!

在萧孟能告李敖的时候,由于国民党配合斗臭李敖作业,一时众口铄金,我没有工夫仔细一一辩正。如今在水落石出之际,我愿意把此中大笑话,酌写一些,以见世道人心。这篇文章,就是酌写之一。

为什么是大笑话?因为萧孟能所谓李敖侵占了什么《庄子思想探微》、《庄子注释三种》、《世界名人传记丛书》云云,事实上,根本就没有这些书名!世界上既然根本没有这些《庄子思想探微》、《庄子注释三种》、《世界名人传记丛书》的书,试问李敖又从何侵占起、从而成了刑事犯呢?

我庆幸我不是王伟珍而是李敖,也庆幸萧孟能不是军事检察官而是萧孟能。否则的话,若置身军法处,比照前例,“矛盾”起来,我李敖真要吃不了兜着走了。——我除了为萧孟能写这三部书、排印出来、再予侵占外,真不知如何上慰老友矣!

1987年4月6日夜

wjm_tcy(不自由的自由)与Jeff Ao联合制作!

胡茵梦的“天性”问题

  ——给《联合报》等报的更正信

  今天,贵报刊出我告胡茵梦背信的新闻,请容我有五点更正:

  一、“地检处”检察官早在1980年侦字第20508、25829号对胡茵梦、萧孟能、王剑芬提起伪造文书公诉,后又就胡茵梦背信侵占罪嫌,认系裁判上一罪,移请并办。第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将不能并办的背信侵占部分,未照司法行政部(63)出刑字第06890号函释退回检察官、执行检察官也未照司法行政部(67)出刑字第10407号函释注意“免有遗漏”,结果这案子一直在法院给微妙“遗漏”了。我前后等了三年,毫无消息,我想法院一定发生了错误。因此在今年3月8日写状提醒,法院发现的确出了错,乃有旧庭新开之事。

  二、静庐房子一百一十万,由萧孟能和我各出五十五万,萧孟能出的一半由王剑芬名义取得土地权状,我出的一半由胡茵梦名义取得建物权状。我告诉萧孟能说:“孟能随你选:我给你五十五万,你把土地给我;或你还我五十五万,我把房子给你。”但萧孟能不选,反倒告我侵占,地院判我无罪,高院判我坐牢,等我坐牢出来,最高法院推翻了侵占的判决,判我胜诉,认为我有权追索五十五万。最高法院的判决,证明了我坐的是冤狱。

  三、当萧孟能告我的时候,胡茵梦出庭,依《刑事诉讼法》第185条,她本可拒绝证言,但她作秀心切,要大义灭亲,用不实之言,把亲灭到牢里。胡茵梦当庭说:“说谎不是我的天性。”但是比对她三年来的发言记录,却有自相矛盾:

  (一)、1980年6月26日,她致王剑芬第二十号存证信,明说李敖要送房子给她,“本人予以当面拒绝”,但李敖“希望本人之名义能借予登记,本人乃予以首肯”。

  (二)、1980年9月9日,她在地院刑庭笔录中,推事问她:“天母静庐的房子你有无出资?”她说:“我没有出一毛钱。”推事问她:“李敖用你名义过户你有无同意?”她说:“有。”她并表示她一向对钱财之事没兴趣,她不接受房子赠与,给人印象,备极清高。

  (三)、但在1984年3月23日,王剑芬在高院民庭笔录中,却明说付了“现款”给胡茵梦;8月10日,胡茵梦又出庭作证,却自己推翻前信前证,说房子“一开始我说不要”,后来要了。推事问她:“为何另一案件表示不愿接受赠与?”她却答以:“但李一再说送给我为财产,事实上已登记在我名上,我不置可否而且认为有权处分此财产。”

  比对之下,三年前的清高证词,跟三年后的不再清高证词,完全矛盾。“说谎”既不是胡茵梦的“天性”,这种现象真不知如何解释。

  四、我从来尊重胡茵梦是清高的人,故我从来没有把这种仅值百八万的小房子说送给她,静庐与胡茵梦的关系,自始就是信托关系并得到她的同意。如今她为了脱侵占背信之罪,竟如贵报所登,她昨天上午开庭时表示房子是李敖送给她的,她当然有权处置云云,这与事实自然不符,也跟她自己三年前的存证信和证词不符。我很惋惜胡茵梦为什么要一再违反自己的“天性”做事,于人无益,于己有损,我真为她惋惜。

  五、贵报登我告胡茵梦,其实我没告她,我告萧孟能、王剑芬时,检察官主动侦查,查出胡茵梦是共犯,才把她起诉的,烦请一并惠为更正。

  李敖 1984年11月29日

  〔附记〕上面的信,《联合报》等报并没依法刊出,这当然是国民党斗臭李敖的一贯政策,不足为异也。

不自由的自由(wjm_tcy)制作!

新女性的新谎话

  ——致台北地检处的一个状子

  本月4日开胡因子(胡茵梦)等涉嫌背信侦查庭,当庭胡因子所答几点,都是全新拷贝的谎话,特分别辩正如下:

  一、关于离婚证书的见证部分——胡因子说离婚证书是由李永然律师见证,自应照李永然律师的解释。这是公然的当庭说谎。查李永然是国民党律师,且是萧孟能的律师,李敖办离婚,岂有接受此人此种律师之理?何况当时见证人明明是“孟祥柯”和“段宏俊”,这有“离婚协议书”上签名可证,又何来什么李永然律师见证?

  二、关于离婚证书的解释部分——胡因子说离婚证书中所谓“今后有关财产问题,无任何关系”是指“天母静庐”房子,其实“天母静庐”房子是信托关系而不属于“财产问题”。所谓“财产问题”,是指李敖留在胡因子手中的古玉等而言,这些古玉等,李敖在离婚时都送给胡因子了。离婚证书用“财产问题”等文字,自属一般习用套语(至于当时李敖名下有房产,胡因子明示无赡养费等俗习,为示与李敖并无房产上之赠与或补偿关系,故援此套语)。关于离婚证书的解释部分,请传见证人孟祥柯、段宏俊作证。

  三、关于信托意思表示中止部分——胡因子用离婚证书中的字样,用来做她有权处理“天母静庐”房子的证据,其实这是移花接木的手法,与事实根本不符。事实上,“天母静庐”根本是信托关系而非赠与关系,且与结婚离婚根本是两码事。因为

  (一)信托关系根本发生在结婚前(有1980年6月26日胡因子致王剑芬台北四十四支局第20号存证信可证。)

  (二)信托关系根本终止在离婚前(1980年8月28日离婚,但早在7月20日凌晨李敖在刘维斌住宅已以意思表示中止)。

  上述意思表示中止,胡因子返家后曾面告其母璩诗方,璩诗方且于同月23日以存证信(台北二十五支邮局存证信函第404号)证实。此存证信胡因子在侦察庭上佯作不知,请传璩诗方作证(此外,1980年9月9日胡因子在台北地院法庭上也公开表示过此一信托关系的中止,因为7月20日在刘维斌住宅,李敖已向她要“身份证、图章、印鉴”,这一记录已刊《时报周刊》附卷)。

  四、关于权状并没遗失部分——侦查庭上,胡因子对她给王剑芬存证信上所述权状在李敖手中并非遗失一节,无法自圆,乃狡辩说:“后来李敖告诉我遗失了,才去报了遗失。”查地政机关登录上,报遗失的时间是7月1日,办手续是8月1日,但8月1日后,有证据证明胡因子在扯谎:

  (一)1980年侦字第20508、25829号地检处起诉书中,陈聪明检察官曾明写:“侦查中胡因子亦称:‘我想所有权状尚在李敖处。’”查李敖告发状是1980年10月6日提出的,侦查庭开了三次(10月16日、11月10日、11月20日),胡因子在庭上犹说权状在李敖处,足证她明知并未遗失。

  (二)上揭起诉书中,陈聪明检察官明写:“李敖提出之录音带中,胡因子复坦白承认了解所有权状在李敖之处,有该录音带附卷足凭。”查录音带是1980年9月24日通话,足证她明知并未遗失。请调卷。

  证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一、孟祥柯——北投中和街502巷14弄13号4楼。二、段宏俊——台北市光复南路390号。三、璩诗方——台北市敦化南路750号11之2室。

  证物名称及件数:1980年侦字第20508、25829号卷(后移1981年度上易字第986号)。

  1985年4月10日

不自由的自由(wjm_tcy)制作!

胡茵梦的抗议信

上月初在信箱里,收到一封“李敖先生亲启”的信,字迹有点熟,可是想不起谁写的。打开一看,原来是胡茵梦的。内容是一张寄给《八十年代》抗议信的影本,《八十年代》最近批斗李敖,把胡茵梦扯进,不由分说,并肩而战,胡茵梦乃写了这样一封信:

《八十年代》编辑先生:

民国七十五年七月十六日出版的贵刊中,登了一篇《胡茵梦谈李敖》的文章,由于贵刊并没有直接访问本人,文章中引用本人的谈话又摘自今年一月十日香港出版第六期的Focus杂志,实际上,该段谈话更是出自多年前的访问,因此贵刊在此时将这篇文章与其他批斗李敖的文字并列,对本人是一种不太尊重的行为,特此声明。

胡茵梦敬上 民国七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于台北

看了这封信,我为之一笑。心里想:“因因(胡茵梦的小名)终于领教了她自己五年前‘大义灭亲’的后遗症了!”

胡茵梦出身一个不幸的家庭,又因她的美,被社会惯坏。她的反叛性,是没有深厚知识基础的,缺乏推理训练的。她的举动,太多“表演”、“假戏”与“做秀”性质。她的人格是双重的——五年前,她一方面招待记者宣告她对李敖的恨,一方面离婚第二天像李敖哭着诉说她的爱;她一方面作证头一天告诉李敖报上登她骂李敖的话是乱写的、很没有斟酌的、太过分的,一方面作证时又照旧太过分的很没有斟酌的乱说不误。胡茵梦爱恨交织、起伏不定、人格不统一,在这种交织、起伏与不统一中,演出了她自毁毁人的悲剧。

五年前,胡茵梦跟我谈到要去作证的事,我的表现,令她吃了一惊——李敖竟欢迎她作证。我表示:“我赞成为真理而牺牲任何人,但必须所执着的是真理。”我赞成胡茵梦“大义灭亲”,如果她站在“义”那边;赞成“替天行道”,如果她站在“道”那边;赞成“择善固执”,如果她站在“善”那边。可是,如果站错了边,以无信无义的表演去灭亲、以无法无天的假戏去行道、以不辨善恶的作秀去固执,因而造成了大错误,把亲给灭错了,又何以善其后?我同时也告诉胡茵梦,我的敌人,都是有政治背景的,她的自以为是,会不断被人做政治上的利用。如今五年下来,我的预言,不幸一一言中了。胡茵梦忙着善其后,恐怕也太迟了吧?(其实,胡茵梦被人利用,又岂止政治上的?连她在香港Focus杂志上的访问稿,其实也是上了圈套的。她不知道主持Focus杂志的那位女士,根本是她的情敌,她中了那位女士“一文双杀”的报复而不自知也!)

不过,以与人为善之心看胡茵梦,她这次向《八十年代》抗议,并把抗议信副本寄我,不失为一种力谋补救的动作,是值得肯定的。这种动作,和胡茵梦“潜心向佛”自有关系。今年六月二十二日《时报新闻周刊》说她“‘潜心向佛’至于沉迷的程度”,自来沉迷佛法的,都对过去所为,先示忏绪,胡茵梦向《八十年代》写抗议信,显然对利用她来批斗自己前夫一事,表示不愿再被牵连,这也算先示忏绪的一个起点,是值得称赞的。不过,信的内容,还止于抗议“对本人是一种不太尊重的行为”层次,这未免太自私、太不“无我”了,上距佛门精神,尚有待升级。佛门中《增一阿含经》说女人有五想欲,包括“不浄行”、“嗔恚”、“妄语”、“嫉妬”、“心不正”,可见不“妄语”一项,是很重要的一个层次。

胡茵梦在批斗李敖上,说了太多太多的“妄语”,她在“潜心向佛”之后,如能把层次提高,就过去一再“妄语”上再示忏绪,那就更善哉善哉了!

1986年9月7日

wjm_tcy(不自由的自由)制作!

彼以熊来,吾以熊往

  尚勤:

  你带来的文件收到。你送的中西文房四宝也收到,真谢谢你。你“又是什么‘鬼军人节’”写的信,也收到。信中说李老太“女儿们对她似乎不欢迎”,此一情况,证明了李老太实非易于相处之人。她有八个子女,八分之七都已领教过她的难以相处(最后八分之一,将轮到二姐),我还算是最能和她相处的,虽然痛苦最深。记得林肯死后,他的儿子把妈妈送到精神病院,这位妈妈公开说她儿子不是,这位儿子不做解释,自己家的事怎么解释呢?至于我,大孝之处,是没把李老太送到精神病院(因为台湾在国民党统治之下,其实就无异精神病院),我把她玉成到了美国。但照唾弃美国的美国诗人庞德(E. L. Pound)看法,美国其实也无异精神病院。只是此中秘密,我不敢告诉她。你信中说李老太对你“一向钟爱”,你愿和她同住,早知如此,我近来转给她的两千美金赞助她云游大陆的,就该直接加倍给你,用做给你的奖金了。李老太的问题是She can not get along with herself(她跟自己都不能相处),所以只有颠覆子女,聊以忘我。李老太八个子女中,与我同住最久,后来我要同胡茵梦结婚,她也“一向钟爱”胡茵梦(因为她一生崇拜任何流的电影明星),总算在告密穿帮之夜,改与李放同住(在我与胡茵梦的“星妈”不愉快不来往之后,李老太一直做“胡星妈”的第五纵队,向“星妈”通风报信,弄出许多误会。最后胡茵梦一天泄露此种妙事,我问李老太何必如此,她一怒而去),这就是“胡星妈”造谣的“连母亲也被他赶出去”。(其实真正赶她的,反倒是“胡星妈”,“胡星妈”在李老太没有利用价值以后,摔了李老太电话,说以后别来了!)最近有所谓党外人士纠众批李敖,出版专刊,引香港Focus杂志胡茵梦的话(胡茵梦已去信抗议,并寄副本给我),但他们不敢引“胡星妈”的话,我为他们引一些:

  胡茵梦的母亲谈到李敖时,她说:“李敖的世界之内再有钱也没有用,他一切都拿墙来挡住。外界的人都不能与他接触,他六亲不认,连母亲也被他赶出去。他和所有的亲戚都没有来往,也不要朋友。他一天到晚把门关起来,墙壁下面挖个洞,然后他弟弟每天从洞那儿送饭给他。他不出去见人也不开门,吃完又把饭从洞里送出去。”

  胡茵梦:“我问过他为什么这样,他说这叫自囚的艺术。”

  胡妈妈:“他一关就一年半载,这种人有钱他也不会花、他也不会享受。”

  胡茵梦:“这是他很深的孽障,他为什么要自囚,他说因为他对人性失望。”

  胡妈妈:“但他自己就缺乏人性!”

  胡茵梦:“当Project出来是恨,你得到的也是恨。这是一定的。他对人性失望,他认为跟人接触是浪费时间,他宁愿关上门去看书,收集一些资料,写一点东西,反反国民党。”

  我一直以为“胡星妈”只是“爱财过命”的女士(有一次胡茵梦的爸爸胡赓年先生生病,住荣民医院,我去看他,送钱给他,他对我说:“人家只是爱钱如命,但因因的妈却爱钱爱得比自己的命还超过,所以是爱钱过命。”),看了她的谈话,才知道她不但是“星妈”,其实还是最有前瞻性的“编剧”——她天花乱坠出来的李敖闭关程度,其实正是我今天向往的境界。只是我不明白为什么“吃完又把饭从洞里送出去”?喂狗吗?这一段编剧,因为门缺恶犬,编得未免美中不足也!

  还有,胡茵梦说我“反反国民党”是源自“对人性失望”,其实,若比照杰斐逊模式,这种造反行径,实与“家有八十老母”有关。杰斐逊搞美独,造英国的反,史学家已查出“大部分起因于他对母亲所怀有的憎恨”。杰斐逊对人说,如果时光倒流,他重活一次,他愿折寿,不再过与他母亲同住那二十五年,可见隐痛之深,古今中外一也!

  老太前一阵子还转照片给我,手抱玩具小熊;我也转照片给他。最近特别照了一张手抱玩具大熊的,以为隔海唱和。彼以熊来,吾以熊往,寓言中熊最知人性,信夫!

  你信中提到小文的事,目前除了静观其变,似别无良策,丘吉尔八九十岁时,还有酗酒闹事的高年女儿呢,何况小文年纪尚不更事,随她胡闹去吧。她在台湾念美国学校时,我就跟她开玩笑,我说:“你这样子胡闹的美国人!等你长大了,美国就亡国了!”如今她长大了,美国尚未亡,足见美国尚堪折腾。最近所谓党外人士纠众批李敖,罪状之一是不肯认同台湾,由李敖把女儿嫁到美国去可证,我真向往我有这种主婚的本领!(试问他们的女儿在哪里?好像也不在台湾吧?)我从没资格做father-in-law也,因为我乃father-out-law也,哈哈!

  听说胡茵梦上次去美,下榻你家;你这次来台,不该住花园新城,实应下榻她家,才够意思。既住花园新城,该去看看你老同学王剑芬,听听她的一面之词。王剑芬欠我钱,我追讨,她说给了萧孟能,结果被刘会云代为把他们双双告进法院,王剑芬、萧孟能都被判了刑;萧孟能又欠萧太太钱,又被告进法院,王剑芬家被查封,我代为执行,除依法留下一桌一床外,全部席卷而去,最后搬沙发时,我还说:“孟能、剑芬,现在免费让你们坐五分钟,要坐快坐,再不坐就没机会了。”此事以后,王府重新装修,听说家具都改为嵌入墙里的(all builtins),下次如再去,除非找爆破大队,恐无他法矣!剑芬前一阵子又考取了台视基本编剧,我情报准确,立刻派人找法院去查扣她薪水,她只好离开台视(留出名额,应由“胡星妈”递补才是)。总之,魏廷朝说得好:“李敖是最可靠的朋友,也是最难缠的敌人。”世之不信斯言者,有如此“萧”!(此“箫”最近把《文星》复刊,我又演出查封戏,结果六十坪房子,里面贴了五十九张封条。当然要玉成他把《文星》办下去,所以全部家具都可照用不误,只是件件上有封条耳!)

  提起笔来,拉杂一写就是八页,不写了。有什么需要我代办的事,请随时函告,我是这岛上的地头蛇,办事总比你们美国来得方便也。

  敖之 1986年9月5日午

  〔附记〕写这封信后三年多,李老太倦游美国、大陆,还是回到台湾了。她觉悟到还是儿子最好,余生要跟儿子住在一起。足证胡老太诬指她被儿子赶出去之说,全是造谣。相对的,胡老太和胡茵梦母女二人倒是分开了,只不知谁赶谁而已。

不自由的自由(wjm_tcy)制作!

监狱学土城?

——第二次政治犯坐牢记:“天下没有白坐的黑牢”

台北看守所原在台北市爱国东路,后来因为地皮值钱,就在郑彦棻做司法行政部部长时代出售图利,改迁到台北县土城乡立德路二号。立德路上只此一号,没人敢同它为邻。看守所在一九七五年新建完成,土地总面积三万七千一百二十坪,原订的收容量是二千七百人,但经常关的是三千三百人,超出六百人。

看守所的男性舍房共八栋,成蜈蚣足型左右对称伸出,中间躯体部分,囚犯叫“中山北路”,伸出的当然就是几条通了。编制上,共分忠孝仁爱信义和平八栋,每栋分三层,以“忠”舍为例,楼下叫“忠一”,二楼叫“忠二”,三楼叫“忠三”。其中“忠”“孝”二栋是独居房,共有二百八十二间,每间二坪大,分住一至三人不等。“仁”“爱”“信”“义”“和”“平”六栋是杂居房、共有四百一十四间,每间四坪大,每房住六人至十一二人不等。女性舍房单独在外,是一栋三楼,有独居房十五间,杂居房十二间。

事实上与数学上

看守所常关的三千三百人,并非平均住在里面,为了节省管理费用,有的舍房宁肯空着不开放,所以挤的情形,事实上比数学上更严重,——事实上不像数学上那样平均。例如信三舍、义三舍、和二舍、和三舍都是整排空着,直到后来加开了第十三工厂,才加开了信三舍和义三舍。所以,原设计给六个人住的舍房,现在多住了一倍,生活上、起居上、用水上、空气上,都使人犯苦上加苦。尤其在夏天时候,酷热难当,在三楼的人犯,因为屋顶即平台,水泥上下,全无别的,就更热得像小笼包了。

台北看守所是台湾最大的看守所,其他看守所人犯全部加在一起,也赶不过它,它占了全部台湾在押人犯的二分之一以上。除了“狮子这一份”(the lion's share)以外,因为桃园龟山的台北监狱大爆满,所以法务部规定在台北看守所成立台北监狱分监,收容刑期一年以下的五百人,由看守所“代执行”。由于看守所在土城,探监比远在桃园龟山的台北监狱方便得多,也不像台北监狱那样拥挤,所以刑期一年以下的人犯,都愿意留在看守所。但是人犯太多,远超过五百人名额,于是谁去谁留,便成了大学问。若想留下,一般行情是两万元,两万元中管理员分一半,其余一半,就分到“中盘”去了。以课员屠寄为例,他是“名籍股”承办人,就主动向刑期一年以下的人犯家属兜生意,他只要一万五,价码比起来还是公道的。当然有背景的,也可以不花钱。以刚死掉的基隆市议长蔡火炮之子蔡国扬为例,他以货柜走私被判两年半,居然可在看守所代执行!原因是蔡火炮透过前基隆市警察局长、现任台北县警察局长孟昭熙办的,孟昭熙找到台北看守所所长朱光军,然后就如此这般的,由所方以蔡国扬有专长,报请核准了。但是看守所卧虎藏龙,有特长的人可多着呢!这不是怪事吗?相对的,蔡国扬的同案徐鹏举,残余刑期不到一百天了,却仍照送台北监狱无误,这不更怪了吗?又如林宗科退票两千万,罚金六百万,另判两年半,已送台北监狱执行,但他妹夫是法务部杨次长的家庭医生,经杨次长出面,不但罚金可以合并执行方式裁定打对折,两年半也可以改在看守所代执行,于是林宗科就坐着计程车,从台北监狱回到看守所了!(不过林宗科是被冤枉的,我要特别指出来。)

为什么把我留下来?

至于我自己,留在看守所没移台北监狱,是因为台北监狱太挤,不能一人独居,但“上级”认为李敖跟别人杂居,会知道得太多,实在以独居为宜,所以就表面优待性的留在看守所代执行了。所以我留在看守所,是一个例外,与众不同,不能一概而论。

这种与众不同,我一到看守所就领教了。在忠孝仁爱信义和平八栋舍房中,忠孝二舍是比较特殊的舍房,忠三舍是禁见房和犯则房,孝三舍是重刑犯房,忠二舍孝二舍是死刑或无期徒刑犯房,忠一舍孝一舍是重刑犯房,但孝一舍又别有天地名曰保护舍,人犯中身份极特殊的——像外国人、重要公务员、警察人员等等,也都保护在此免生意外。我到看守所,就被解释做特殊的,所以我的半年刑期虽然比起个个十年以上刑期的重刑犯来瞠乎其后,但也混迹其中。按说我这种半年刑期的轻刑犯,早该配到工厂去逍遥的,但“上面”说要“保护”我,就被独自关在第三十二号囚房。

因竞选国大代表,被判违反选罢法等的刘峯松(被判三年半),在一月五日移送台北监狱前,独自住在第四十六房,与外面来往的信,他的和我的都经过孝一舍主管、第一教区课员谭润吾、以至安全部门特别检查、登记、抄录或影印,如此“保护”,显然已经逾越必要的程度了,当然令人恐怖与痛恨。为了抵制,我就一封信也不透过他们。所以半年期间,他们只见来信,不见回信。唯一一次例外是一位空中小姐要来看我,我正式回她一信,寥寥数语,除此之外,他们无法从信上罗织出我的思想问题或任何问题。

明明是政治犯

有一次一封来信,因为手续失误,他们漏了影印了,结果趁我在篮球场放封时,故意延长放封时间,以便潜入我房里,找出影印后再放回;刘峯松的几张稿件,以写信方式处理,因手续失误,一开始得以寄出,后来安全单位打官腔,承办人员只好私下求刘峯松帮忙追回。这些妙事,若再说刘峯松和我不是以政治犯身分坐牢,若再说我们坐牢不是政治原因,就未免太天真了吧?若再说我李敖是“侵占”罪名坐牢,就未免太不公道了吧?

信件检查的一般表格是“台湾台北看守所七十年度被告收发书信登记簿”,上面有号数、姓名、案由、出入所年月日、收或发信月日、收发信件人姓名、住址、摘要、承办人签章,收发信人签章、备考等十一项,这种表格,保存时间要十年,一九八一年七月印的那一次,一印就是两万张,可见用量之大。至于刘峯松和我,在这种一般的登记表格外,另多一道舍房主管特别检查、抄录的手续,并由安全单位影印,为什么要这样不厌其烦,只能解释做每一负责人都要握有一些表示尽责的证据,以在必要时证明并未疏忽。信件以外,舍房主管还要每三天查报一次刘峯松和我的言行情况,填好表格,直送所长密核。刘峯松送走后,就只查报我一个人了。

从过去的一个案例,可以证明对刘峯松、李敖的紧迫盯人,所得资料不是所方自己用的,这个案例就是徐钧案。徐钧是省政府财政厅官员,因涉嫌贪污,本应由台中地院管辖,但治安机关要调查他“思想偏激”问题,法院配合,竟以徐钧的住所定其管辖,移送台北地院审理。徐钧入所时,安全部门就下条子给第三教区课员侯子忠,要他亲自拆阅徐钧的来往信件,并详细登载在书信卡。不久警总果然派人来查问通讯情形。看守所对徐钧“发受书信之内容”的处理,与《羁押法》第二十八条不合。

争取做工

看守所常关的三千三百人中,白天“下工厂”作业的一千三百人,“开杂役”作业的三百人,共计一千六百人,其他剩下的一千七百人,就关在舍房,整天乏善可陈、无恶可作。《监狱行刑法》第二十条明定:“对刑期一年以上之受刑人,为促其改悔向上,适于社会生活,应分为数个阶段,以累进方法处遇之”。就是所谓累进处遇。据《行刑累进处遇条例》第二十条,又明定成绩分数,作业占三分之一。累进处遇直接跟假释有关,关系人犯权益极大。但看守所因为设备不足,使二分之一的人犯不能参加作业,自然也就拿不到有利于自己的分数,所以不整天关在舍房里,而能在白天出来做工,是一般人犯梦寐以求的事。

更重要的,关在舍房里的寂寞难挨,是一般人犯最吃不消的,他们要打发日子。打发日子最好的方法就是出来做工。做工虽然苦,但是大家抢着干。我第一次做政治犯时候,大部分时间关在军法处看守所两坪独居房,有一次换房,因人太多,派进一个桃园大园的流氓同我暂住。此公叫许性德,我在看书,他大唱日本歌,我说你太吵了,你做一点工吧,他说没工可做。我看到马桶内外有多年累积的脏斑,我说你就洗马桶吧,他说好,洗了一阵,脏斑洗不下来,他说只有用刀刮才成,你有刀吗?我就把私做的一把代用刀——用垫鞋底的钢片磨成的——交给他,他很高兴,就慢慢刮起来了。刮了一下午,只刮了一点点,我笑他做得太慢,他说:“我是故意慢的,有工要留着慢慢做,做完了怎么办?”许性德的话,一语道破了只坐牢不做工的苦处。做工除了容易打发时间外,工厂活动范围大,人也多,可以胡扯,搞香烟等违禁品也方便,所以人人争先恐后。工厂以外,送饭打水扫地之类的杂役,大家也羡慕,杂役可在舍房的通道中走来走去,可以去浴室洗澡,用水也方便,其他方便也多。所以“下工厂”或“开杂役”变成“管理员的福利”,一般规矩是五千元,外加年节孝敬。杂役中有龙头,是不做事的,龙头有权把非杂役开出来做临时工〔一两个小时〕,替他洗被单之类,大家也愿意,因为出来活动一下,总比坐在舍房好,何况还可顺便洗个澡。当然,这种临时工是极尽磨洋工之能事的, ——一条被单,可洗上两小时。做好了,立刻被赶回舍房,双方关系现实得很,用之则行,舍之则藏之舍,绝不拖泥带水。

“下工厂”与“开杂役”

所以从人犯的观点看,李敖只是判半年的轻刑犯,却关在独居房中,这是典型的虐待,绝非优待,只是李敖不在乎就是了。这种待遇,正是侵占其名政治犯其实的待遇啊!周清玉的《关怀杂志》第一卷第二期登王拓的狱中抱怨,说:“王拓一直希望能被派到工厂去做工,他表示六年以下的司法案件不应被当作重刑犯处置。”王拓真是书呆,他抱怨他判六年就被当成重刑犯,他不知道,李敖被判六月就被当成了!

“下工厂”或“开杂役”与我无缘,但有缘我也不会去干,因为我要努力看书,哪有闲工夫去浪费?可是工厂那边不知道,印刷工厂的许多大学生希望我过去,工厂主管们也向“名籍室”要求调我,“名籍室”的答复是:“李敖这样关法,是部里面交代下来的,不但你们调不动他,我们也调不动,甚至所长也调不动,少做梦吧!”——对这样一个轻刑犯如此对待,除了政治性原因,还有什么呢?1918年,罗素坐了四个半月的牢,“上面”交代要特别关在“第一区”,让他一个人住,少观察别人,1981年,历史在我身上重演。什么1918,1918没有过去,1981就是1918啊!

“下工厂”或“开杂役”又是大学问。按照司法行政部台(66)函监字第06080号函明定“调服杂役”应符合“入所时间一月以上行状良好”“所犯最重本刑在五年以下者”等条件。这种本刑,是指法定刑,而非宣告刑,但看守所不管,不但不遵守一月以上五年以下等限制,甚至五年以上的,都纷纷出笼。例如欧阳坤判七年,但透过戒护课长王文发,立刻调服杂役;又如陈廷柳判八年,但透过所长朱光军,立刻也调服杂役。所中高级主管如此玩法,下面管理员,自然也就跟进,不但五年以上的一一调服,甚至判无期的、杀人的,也都照开不误。这样一来,自然就有价码出现,也有笑料出现。以王建福越狱事件为例:王建福二十二岁,诈欺案收押,他长得很高,乃私用伙房茶水桶做叠罗汉,翻墙而出,翻墙地点离岗哨不到二十公尺,可是岗哨中管理员竟在光天化日下睡觉,让他逃脱,以致被以疏忽职守罪,将三名管理员(陈清华、程台生、李新冰)起诉。王建福越狱是台北看守所四十天内的第二次越狱成功事件,毛病与其说是管理员睡觉,倒不如说是李元簇睡觉来得正确。因为司法行政部明定被告入所时间必须一个月以上,才能调服杂役,王建福从被收押到越狱,前后只十天,足见他是在不合规定下调服杂役的,若不是李元簇睡觉,怎么会有这种公然的不法情事出现?

假报表与真特权

至于杂役工作范围,司法行政部(68)函监字第02159号函明定:“调服杂役之受刑人或被告,其工作范围,以办理炊事、打扫、看护、舍房、工厂、教室等有关视同作业之工作为限。有关公务上之文书报表,及受刑人或被告及家属往来书信之登记检查,均不得令其办理,以杜流弊。”但是看守所也一概独行其是。有关公务上之文书报表、书信登记检查,除刘峯松、李敖等要犯外,一律由杂役处理。例如海关职员程之桥、刑警林耀武,分别判十年、七年,并且都是以最重本刑死刑的条文起诉的,比“五年以下”不知重了多少,但他们不但开出来,并且负责文书报表与书信登记检查。(每月辅导记录也全是由杂役负责文书报表,因为从没个别或团体辅导过,所填内容,都是假的,自然也是伪造文书。在关犯法的人的所在,自己却整天犯法,这真是一大鲜事!)

有时候“下工厂”或“开杂役”来自法务部的授意,我举汪文吉为例:——汪文吉是基隆关桃园支所关务员,派在贸联货柜场工作,因涉嫌包庇汽车零件走私,自白承认每辆收六千,一共只收了三万元。一九八一年七月十六日被收押,未经起诉,就调服杂役,并且是高级杂役——在“卡片室”工作,这是完全违法的。因为调服杂役须有最高本刑限制,人还没起诉,又何来最高本刑呢?可是监所司张齐斌司长来电话指示,叫所方照办,所方只好从命,到了九月十四日,起诉书收到了,用的是贪污条例,最低刑十年以上,超过准服杂役的最高本刑一倍以上,依法更不能服杂役了。看守所“名籍室”主任毛世馨没办法,只好把汪文吉配到孝一舍二十三房,还调来另一个犯案的公务员陈晏庭陪他。汪文吉大怒,坚持要回“卡片室”,不久所方就接到李元簇的电话,叫所方照办。副所长汪本流请汪文吉来,告诉他可以到工厂做杂役,但在“卡片室”办业务,实有未便,但是汪文吉坚持,点名要回“卡片室”。所方无法,又不敢违法派下,只好叫“卡片室”主任上报告,说汪文吉有专长,点名要借这个人,把责任打桩在下级头上,万一有事,可以赖掉。就这样的,九月二十二日下午,汪文吉堂堂又回“卡片室”。十月一日,地院初次开庭,汪文吉请的律师是叶□□,叶□□原是基隆地检处检察官,因操守问题,降调南部任公设辩护人,于是辞职,转业律师。这位叶律师,住的地方不远不近,就在汪文吉案承办推事家的隔壁,当庭口头请求交保,立刻照准。这种宽大,是很少见的,因为这种案子,一般都是不准的。推事要汪文吉补上书面的交保书状,并已发出十月十四日候审的传票,却突于十月七日上午,临时通知出庭,开庭无他要事,以十万元舖保释放耳!这种给被告的方便,也是破记录的。汪文吉得到的方便,还不止以上所说的这些,他在看守所的时候,他的家属有机密事转告,竟可由所长朱光军做桥梁,由朱光军告诉导师林堂正,再由林堂正一五一十传话!汪文吉是台中大甲人,他的太太与张齐斌有亲戚关系,又说有立法院司法委员会某巨公的奥援,所以法务部不敢不买账云云。汪文吉的例子,充分使我们领教了“司法光明面”。

从不该回家而回家到该回家而不给回家

但是比起洪炳麟案来,汪文吉的气派又算小焉者也。洪炳麟,彰化人,是谢东闵的人。谢东闵一路提拔他,一九八〇年七月,升任水利局副局长。因与处长蔡甘清涉嫌收受红包十二万元,于一九八〇年九月三日收押,这时正赶上谢东闵丧妻,案子又在风头上,所以没有立刻出面。不久以后,谢东闵出面关说,竟判决无罪。理由是:虽然洪炳麟自白承认收受十二万元,但这是人情上来往,与职务无关!好个大数目的人情来往!相对的,检查官居然也不上诉,于是案子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洪炳麟立刻复职,并在一九八一年十月七日,又升为局长!洪炳鳞的同案蔡甘清却判了五年,在看守所辅导组当杂役,一天他的老长官来看他,当场咆哮,“如此小事,还要收押!收拾行李,赶快回家!”第二天他就微妙的回家了。

上面所说,是不该回家却回了家的。另有一种,是该回家却不给回家的。以杨宗才案为例。杨宗才,四十岁,彰化人,因钱伤人,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收押。收押时,他带了一个五岁男孩,是个低能儿,常常以头撞墙以手打脸,半夜大哭不休。依《羁押法》第十三条规定“入所妇女请求携带子女者,得准许之。但以未满三岁者为限。”可见依法男性被告不得携带子女入所。今被告是男性,小孩又五岁,何能一起关进?到了十月三日,看守所移送到台北监狱,台北监狱以携带这样一个小孩,拒绝接受。于是父子二人,又回到看守所。这种“德政”,都是这个所干的事。

禁子牢头

这个所关了三千三百人,但警察编阶的管理员只有一百六十一人,分班轮值,每班八十人,连同办行政的,总额在二百四十人以上。按照司法行政部台(65)函人字第09551号函规定,雇用管理员只要二十二岁以上,四十岁以下,高中毕业、军训完毕、思想纯正、品性优良就可以干,雇用管理员临时是一毛一,正缺是一毛二。上一级是委任管理员,一毛三。再上级是主任管理员一毛四。再上级是课员,两毛一。再上级是课长,两毛三。再上级是秘书、副所长、所长。这些人,照中国传统说法,叫“狱吏”,汉朝周勃下狱后,感慨:“吾尝将百万军,然安知狱吏之贵乎!”(我曾经做百万大军的总司令,但不知道狱吏竟是这样威风!)狱吏威风是符合中国传统的。传统的“狱吏”中,所谓“禁子牢头”,就是现在这些穿警察衣服的“法警”。法警只在法院内和监狱内行走,一出门就“脱掉这张皮”,因为怕跟真的警察混淆,在外面碰到情况,引起尴尬场面:——有些情况警察要处理,而他们又非警察,自然尴尬。不过也有例外。十七年前,法院为了配合国民党文化特务徐复观告我,突然派出一毛四的法警来抓我,我笑着问这一毛四:“你们抓人,不通知管区警察吗?”此公极有幽默感,他说:“我们‘司法独立’,不要通知了!”——好个“司法独立”!

禁子牢头因为戴警察帽子,囚犯私下就用“帽子”做代号。“帽子”是狱政人员,本应受严格的专业训练。例如美国,老早就有“中央看守学校”(Central Guard School)一类的单位,专门训练合格的狱政人才,但这才是“国情不同”,台北看守所不流行这一套。只要符合几个可怜的条件,便可走马上任了,甚至高中没毕业的、初中也没毕业的、小学也没毕业的,都大有人在。

看守所在作业方面,有辅导组、名籍室、营缮队、农艺队、清洁队、炊事场、福利社、仓库、卡片室等单位,除辅导组和名籍室分设主任管理员外,其余都设管理员,他们每天上班,叫做日班主管,也叫正班主管,如舍房和工厂的主管,也叫日班主管。以上这些主管,都在下午五点下班,杂役人犯也全部回笼,另由夜间戒护系统接班,这些接班人,叫夜班主管。他们分甲乙两股,各股由值班课员二人带班,下有主任二人、庶务各一人、巡逻多人。甲乙两股各做一天,休息一天,白天以检查出入、带接见、带会律师等为主;晚上警戒,一折腾就是二十四小时,虽然中间有休息,但究竟活得不很正常,所以在二十四小时后交班时,大多已露疲态。这甲乙两股,互斗得很凶,尤其自主任级以下,更是起劲。

凌虐与走私

一般观念里的看守,是两小时轮流当值的,这叫“狗式看守”(dogwatch),但在台北看守所,轮值情形却很好玩,日班主管一人,自早上八点到下午五点,但有一个半小时的不定时休息。夜班主管两人,自下午五点接手后,分别在六点半、八点半、十二点半、三点、五点换班,所以整夜的局面,就是同一张床,此起彼落,每夜谁也睡不好。当班时候,难免爱困,所方乃想出奇招,一到晚上,就把桌椅撤走,所以当班主管无法坐下,自然也就不易睡着。至于岗哨的看守,则限定他们每半小时,朝中央台打电话一次,以证明此身不在梦中。但这种电话,白天不要打,所以有人就白天睡大觉。于是在光天化日之下,逃掉了王建福。

因为夜长梦少,所以一切花样,大多都在夜里发生,凌辱人犯是夜班诸公解闷的法子之一,至于走私烟酒、红中白板、槟榔等,当然也就多在这段时候。夜班主管常把香烟一包包围在腰间带入,交货之时,外衣解开,像子弹夹一般的一环香烟,就赫然出现;至于酒,就装在保温杯或塑胶袋里带入,喝时他会在外面替人犯把风,服务周到,一至于此!

在甲乙两股互斗中,斗的重点,就是互抓对方走私进来的一切,每查出烟酒红中白板之类,确定非我股所为,即开始把人犯刑讯,逼他供出来源,以出他股之丑。例如四工(第四工厂)的王纯被抓到有五公升高粱在塑胶壶中,即被一股主任、庶务、郑主管、余主管捉住手脚,铐在担架上,用皮鞭打昏,再用水浇醒,逼他招供。经某仗义人犯设法传出消息,王纯家属带检察官和法医来查,但在传讯期中,王纯受不了各方面压力,乃将告诉撤回,检察官居然也同意,这显然是有文章的。按《刑法》第一二六条凌虐人犯罪,不是告诉乃论罪,且二十九年上字第三十一号中,明明有狱卒打人犯一个耳光就被判一年的判例,检察官如此“合作”,显然犯了《刑法》第一二五条无故不追诉的渎职罪!

但像这种刑求逼供,效果并不很好,因为碰到流氓级的,他们是不太会招的。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晚上,忠一舍流氓用绳子吊“五台鼓”(“五包烟”的黑话)给楼上忠二舍,被管理员发现,临时抄房,又捜出“五台鼓”,乃拖出人犯,用皮鞭打个不停,可是流氓硬是不肯供出来源。可见管理员喜欢同流氓勾结,有它的道理在,流氓爱面子,要表示有难独当,所以同流氓合作,反倒不会出事。有个C主管,什么都卖,每次上班,混身夹带甚伙,好像一个活动福利社,但他从不出事,此无他,做人入“流”耳!做人不入“流”就会出事。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中,发生了管理员仇安台抽成事件。仇安台,三十五岁,原任仁三舍及爱三舍夜班主管,因这一管区发生“跑烟”(偷卖香烟)及调出杂役索贿情形,日班主管谢骏扬降调为巡逻,仇安台改派为忠三舍及孝三舍夜班主管,但他仍不“小心”,替人犯走私现金,一般行情是:主管去人犯家取一万,抽两千,做为“车马费”。但仇安台却抽三千,有时竟全部通吃,人犯恨他,乃由家属预先报告所方,所方派人二室人员埋伏现场录音,予以逮捕,禁见期间过后,于一九八二年一月二十日移到孝一舍三十六房,人称“被告主管”。

“跑烟”等等

“跑烟”出事的大部分都是年资浅的或是运气特别坏的管理员。例如:看守所资深的总务课长董嘉诚的侄儿童聪明(二十八岁)做管理员,竟将九包新乐园,以两千元的售价,卖给在押人犯张顺良,再由张顺良卖给林河南。又如:管理员庄建国(二十五岁),把长寿十包藏在和二舍浴室抽屉内,然后将在押被告陈金树开出,以三千元代价,卖给林丰翔。又如:临时管理员张树忠(二十八岁)和温锦丰(二十六岁)、在二月十四日晚上八点十分,由张树忠买长寿二百五十包;在第一岗哨下面,由温锦丰用绳子吊入,张树忠再空手进入所内,到第一岗哨将烟取走,以每包一百元的价钱,卖给人犯熊钰铮,得款二万五千元。诸如此类,例子很多。

“跑烟”以外,还有跑迷幻药的。管理员谭坤泉(二十八岁)先后两次,把“红中”“白板”等迷幻药六百颗,与在押人犯徐开喜合作,以每颗一百元的代价出售,就是最显明的。

迷幻药以外,可带进来卖钱的,项目还繁多呢!一九八〇年九月二十五日凌晨十二点十五分,管理员赖锡志,携带槟榔八十颗入所偷售,被查出来,他当场向主任管理员丘国利及管理员李焕升行贿未成,被提起公诉。卖槟榔的,并不始于赖锡志,以前就有×管理员,一天晚上,手拿保温杯,内藏槟榔进来,被课长撞见,问他杯里是什么,他说是槟榔,课长问要卖吗,他说自己吃的,课长说从来没看见你吃过,你吃一颗给我看,×管理员硬着头皮,当场表演吃槟榔,吃得他眼泪直流。(后来他再也不感卖槟榔了,改卖酒了。)

哀号之声,响彻所内

关于凌虐人犯情形,《刑法》第一二六条明定“对于人犯施以凌虐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足见这一情形,已经律有专条,也正反证了这种情形的严重。凌虐人犯最普通的是拳打脚踢,用警棍,这还是人道的。这些以外,就是用皮鞭。试举两例:

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晚上八点,黄铭强课员看到和一舍十三房人犯抽老鼠尾,老鼠尾不算正式香烟,一般习惯,受罚总不致挨打,可是黄课员却大打出手,惹起舍房人犯的不满。结果十一个人被带出来,送到忠三舍犯则房,全部戴上脚镣,并全部予以殴打,哀号之声,响彻所内,十一人是廖明胤、周扬传、郭进坪、苏照男、洪茂阳、刘耀雄、吴进清、萧阿成、翁正良、王玉栋、吴水德。第二天,又在爱一舍如法炮制,将一房、五房、八房人犯张汉旗、江林成、彭锡龙、赖鼎明、周太元、詹存贤、钟春雄、冒守康、李芳山、江荣仓、高政雄、吴宜铭、陈金皇等十三人痛打,哀号之声,也响彻所内。

以上这种是入夜打人派,另有一种凌晨打人派,就更讨厌。最严重一次是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九日凌晨四点多,打一个精神有点异常的人犯,人犯大叫:“不要打我!不要打我!”但仍打个不停,后来声音渐远,大概是拖到地道去打了。

“绑担架”

打皮鞭以外,另一种凌虐人犯的方式是“绑担架”。“绑担架”是将人犯手脚用四个手铐铐在急救用的担架上,不准动弹,吃喝拉撒睡,全在担架上为之,吃要人喂,喝要人灌,拉尿撒尿就落在裤子里,睡自然也就更谈不上了。“绑担架”酷刑,是朱光军的拿手好戏,他绑李文荣那一次,前后七天七夜;绑古永城那一次,绑前还骗古永城说向上面报备过,不料第二天有人来参观,就特予优待,解下来了。杨英龙送高粱酒给刘伟民被绑担架那一次,经某仗义人犯设法传出消息,提出检举,经检察官传讯人犯杨英龙、李文荣、徐开喜等及离职管理员黄祥华、谭坤泉等都证明属实。(连谭坤泉自己,都因卖迷幻药被绑过一天担架,“绑担架”甚至绑到管理员头上,可见所方的气派!)检察官把戒护课长王文发找来,斥责了事,显然检察官犯了《刑法》第125条无故不追诉的渎职罪!

“代打”

另一种凌虐人犯的方式是假手于人。现在政治学者自憙发明“代理战争”,其实禁子牢头早就会,他们做的叫“代理打人”。他们以自行动手诸多不便的时候,便委由手下的流氓“代打”。举个例:一个外号叫“打手”的工厂主管,他在所里兼营司法黄牛生意——“送两万块,即可留在土城,不送龟山。”两万块中一万他中饱,其他活动有关人员。他很规矩收费,调杂役也是五千,其他的黄牛生意也做,办不到一定退钱,所以不出事。如此日积月累,也颇有成绩,他同细姨在中山北路开了一家餐厅,有个姓欧阳的客人,生意倒了,欠了他钱,他叫四个流氓越区到欧阳住的舍房,把欧阳架到浴室“代打”,打得欧阳肺、胆皆伤,其他管理员却“刚好”不在。欧阳被代打这类事件,还有很多,几乎每个主管都会,主管掌握工厂或舍房,一定得有“代打”者备用,此无他,“黑狱统御学”耳!

以上种种凌虐的方式与道具,都是非法的,因为《监狱行刑法》第十二条明定“戒具以脚镣、手梏、联锁、捕绳四种为限”,绝没有什么警棍、皮鞭、担架之类。并且“脚镣、手梏、联锁、捕绳”也仅限于人犯“有脱逃自杀暴行或其他扰乱秩序行为之虞时”,才得施用,依法是不得作为惩处之用的。至于人犯犯了任何错,都不能以体罚方法对待,早有明文,所以体罚式的任何方式与道具都是违法的。

滥用戒具

台北看守所不但施用《监狱行刑法》以外的戒具,甚至连《监狱行刑法》以内的戒具,都滥用不误。以滥用脚镣为例:凡是判了死刑的一律钉脚镣,这是绝对违法的,因为司法行政部台(65)函监字第09477号函明令施用戒具之事由与程序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〇五条第三项,而这项原文又明明是“非有事实认为有暴行或逃亡、自杀之虞者,不得束缚其身体”。以景美翁媳命案的张国杰为例子,他已经七十五岁,八年来情绪稳定,与人无争,这种老头子,钉他脚镣干嘛?可是一钉就是八年。再按第一〇五条第三项:“束缚身体之处分,由押所长官命令之,并应即时陈报该管法院或检察官核准。”事实上,看守所是不报或全不报的,例如林浩兴吸烟被钉脚镣,苏振崧藏烟被钉脚镣、卞昭荃同案人多被钉脚镣、刘台生探问难友被钉脚镣……以脚镣做为惩罚——并且是滥行惩罚——之用,他们是绝对不报的。试问林浩兴抽一支烟,就构成“暴行或逃亡、自杀之虞”了吗?可是钉脚镣竟还是课员级的人干的(这课员叫黄永寿,外号“白脸”),这不是凌虐人犯是什么?《羁押法施行细则》第十九条明定“不得以施用戒具为惩罚被告之方法”,可是全看守所都不遵守,结果脚镣之声,随处可闻;彳亍之徒,随处可见,这叫什么司法行政?

当然凌虐人犯也要选时候,比如说,过旧年除夕是不打人的,初一也不打,初二就寝前(晚上九点前)也不打,可是九点一过,楼上楼下就有修理之声可闻,他们等了三天没打人,等不及了!有的资不够深的管理员,打人不会选时候,也会出事,有一次中午出庭回来,人犯林荣宗最后一个喝水,课员黄铭强怪他太慢,伸手就打,林荣宗气不过,冲动下还手,当时其他管理员围上来,人犯们也群情激愤。戒护课长王文发赶来,答应不处分林荣宗,才算息事宁人。凌虐人犯要选时候,当然这次选错了时候。

不明不白的死了

由于不断的凌虐人犯,很多人犯,也就不明不白的死了。我举几个例子:

  1981年7月31日发生了李聪明暴毙案。李聪明四十七岁,因涉嫌六次强奸同居人王黄双的十五岁女儿,被收押在台北看守所。7月31日晚上8点,突然受伤,在送板桥中兴医院急救途中就死了。李元簇赏识的朱光军宣布:李聪明收押时,看守所发现他有外伤,不很明显,所以没将他申请保外就医,但先后六次给他疗过伤,可是不晓得内伤如此严重。朱光军这一说法,是可疑的,这种可疑,一查《羁押法施行细则》第7条第1项第2款就看出来,因为上面明定被告入所时应实施健康检查。但事实上,看守所健康检查医生或护士都不管,而推给药剂生阙壮士包办。包办之下,所谓健康检查,只是查查有无纹身,和人犯自述健康情况而已。(我第一次做政治犯,在警总军法处,倒是由医官“健康检查”的,但该医官左手拿武侠,右手所做的检查,只是八个字:“该李犯自称有胃病”!)可见,台北看守所既只关人而不真正的健康检查,纵使李聪明自己病死,李元簇、朱光军等人也难辞失职之咎,何况李聪明的死,原来大有文章!

  李聪明死的时候,朱光军宣布:该所一向禁止管理员打被告,也禁止被告打被告,并严加防止,所以李聪明死于被打,绝无可能。但李聪明是1981年7月17日入所的,入所后第十四天死的,而法务部调查局第六处(70)监卯字第4839号鉴定报告又明说,致死的伤“为二日内所形成者”,“其受伤(脾破裂)到死亡时间应在一、二小时以内”,所以把李聪明的外伤归责于十四天前收押前形成的说法,显然与科学“审视”尸体不合。经检察官问案,所方与李聪明同房被告都异口同声否认有人打他,一切都一问三不知。检察官等了四个月,等到有三名同房出了狱,再传来问话,因为他们已是自由之身,才敢透露真相——原来是被管理员郑文良踢死的!从咬文嚼字观点看,朱光军说禁止打人也没说谎,因为他们不“打人”,而是“踢人”,“打”总不是“踢”啊!

一个又一个暴毙

  李聪明暴毙后,又发生毛松枫暴毙事件。毛松枫在9月26日凌晨,在土城永丰路180号行窃被捕,板桥分检处检察官刘福声要十万元交保,毛松枫没有钱,就被收押。到了28日上午11点10分,突然被看守所送到板桥中兴医院,下午2点15分就死了。据他家属表示,他们从来没有接到可以交保的通知。毛松枫只三十一岁,是煤气行送瓦斯工人,身体很好,可以把一桶瓦斯从一楼直扛到四楼。他早不死,晚不死,居然一到看守所就死了。台北看守所方面,当然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但是被告入所时“健康检查”的没有尽责,显然赖不掉。如果“健康检查”尽责,毛松枫应该一开始就住进“病舍”才对。住在舍房的一死再死,住在“病舍”的却谁也不死,这不是怪事吗?

  这种怪事,绝非偶然事件。马来西亚华侨张权,因诈欺案在看守所服刑,他的太太刚在一个月前返回侨居地,他却在1982年1月14日暴毙——又是送到板桥中兴医院途中死了。他同样没住在“病舍”、同样死得不明不白。

  这位华侨死后五天,又死一个六十一岁的上海人林志新,因诈欺案判了五个月,1981年10月21日入所,健康检查时曾“自述有肝病”,可是所方不重视,反在一天以后派他到福利社去煎蛋——传染别人肝病,自在意料之中!老头子煎蛋煎了八十六天,支持不住,1982年1月19日才给他送“病舍”,但已来不及,当天就死了。

人命还是可以不草菅的

若说一个个都来不及送医,却也不尽然,以陈阿木案为例。陈阿木四十九岁,是烟毒犯。一九八一年八月十日收押,透过关系与朱光军搭上线,然后由家属面授机宜,藉词有病,提出报告书,请求送外医。朱光军是不轻易给被告方便的,例如在韩国大使馆服务的韩国华侨张□□(青岛市人),因枪击案被打伤腿,明明送外医可抢救一条腿,可是朱光军却不准,只给他吃消炎片,以致伤势转重,非锯不可。而这位陈阿木,却神通广大,请送外医,得朱光军批准,没过几天朱光军又以本所人力不足,未便派人戒护为理由,以电话请求法院准予交保,电话中还加上另一理由——本所已连续死亡多人,为免报界批评,以交保为宜。法院遂予同意。可见关系够,人命还是可以不草菅的。

病舍有病

草菅人命按说也是变相凌虐的一种,谈到这一点,就不能不说说看守所的医疗情形。

监狱学上有所谓“监狱诊所”(prison clinic)或“监狱医院”(prison hospital),台北看守所也有所谓“病舍”。“病舍”单独在外,是一栋二楼,有独居病房十三间,每间两坪大;杂居病房十三间,每间八坪大,总计可收容七十八人。但住在“病舍”的,却大多是没病或不算什么病的人,只因为“此马来头大”,所以“久病不愈”,就一住到底了。这种病号,可分两类,一种是有钱的(像启达案的徐启学),一种是有势的(像法官贪污案的高院推事董国铨)都是,至于真正有病的,反倒住不进去或住一两天就给赶回舍房(像七十五岁老头子张国杰,病了只住三天,就给赶回;像被管理员一脚踢死的李聪明,看守所方面狡赖说李聪明入所即有重病,那为什么不送“病舍”?)

  看守所虽然关了3300人,但专任医师只一人,专任护士只一人。平均每天医生要给400人看病,固然困难,但一个也不看,也就离奇。专任医师即卫生课长金亚平,他要办行政工作,所以看病就推给王护士,王护士也少看,就推给药剂生和有医疗经验的人犯。例如逮到一个因堕胎判罪的妇产科医生黄仁温,就叫他看所有内科外科,以及所有的疑难杂症;逮到另一个因堕胎判罪的妇产科医生晁煜,也照样如法炮制。这种大全科医生每天看,平均看400人的病,当然是胡看一通,敷衍了事。但即使大全科医生千手千眼,可以看四百人四千人的病,也是违法的。司法行政部台(62)函监字06418号明定:“具有医师资格受刑人,在执行中,不应准许其得以医师身分执行医师业务。”台北看守所竟让这种医生勉为其难,这不是公然违法吗?

至于牙病倒是另有牙医,只是每星期一来一次,敷衍几十人后,算是看了,所以理论上,人犯牙疼必须选好时候,牙齿如不识相,乱在星期一以外的时间疼,那可活该(我第一次做政治犯时候,军医冯胖子也是不看病,由台独人犯陈中统做大全科医师代看,冯胖子在旁边看武侠。牙医是警总医务室的工友,因为见多识广,也就每周跑来自告奋勇一次。不过此公只会拔牙,不会补牙,我的一些牙齿都为警总所不齿,故都未能保住,所以我对警总无法咬牙切齿了)。  

禁止送药

话再说回来,即使华陀再世、扁鹊复生,被抓到看守所来做大全科医生,也是难施妙手的,因为“巧医难治缺药之病”——药太少了,太差了,即使有一些好药,也很难轮到人犯服用。人犯无法,只好由家里送,但看守所一概不准,《羁押法》第六十九条明明规定“声请自行购买或由亲友送入之药物,经看守所医师检查合格后得许可之。”这又怎么说呢?所方说一九八〇年所务会议上卫生课长金亚平以无检查设备为由,提议拒收亲友送入药物,已获通过,所以不准,但这算什么?“所务会议”居然可以否定法律,可以这样横行吗?但所方表示,人犯用药,可以由所方代购,人犯只好遵命。不料代购之下,药比市面上贵得多。如感冒药康德600,市面定价五十元,八折可以买到,所方代购却要六十元,为什么呢?回答是药商送货,当然要车马费,但三千三百人犯中,要买药的比例不在少数,经常的购药量是很可观的,药商抢着送,特别折扣都不在话下,哪能另加车马费呢?最后所方无以自明,索性悍然一律拒绝代购,于是人犯生病,只有靠天保佑或求助于黑市,于是管理员的“活动福利社”业务中,又加入卖药的一项!(其他看守所规模不如台北看守所,却可送入药物,可见无检查设备之说,全是遁词!)

“只换屈股不换针”

  看守所每次看病的场面,是惊人的。大全科医生进到舍房来,在管理员桌边一坐,就以平均两分钟看一人的高速看了病。人犯在通道上蹲成一行,然后逐一蹲着前进,在大全科医生膝前通过,就算完事大吉。感冒来的时候极容易传染,所方打针场面更是惊人,不管多少人,只用一根针管一根针,也不消毒就插入药瓶吸药,然后人犯一排排屁股先准备好,就逐一注射下去,我有一篇文章——《只换屁股不换针》,专写这种今古奇观,如此司法行政,真不知李元簇作何感想?

有一现象倒值得特别一提:就是人犯中看病的,有的并没有什么病,只是闷得发慌,想借看病之名,趁机在通道上走一下,不,蹲一下,蹲几分钟,也是好的。有些囚犯的生命力,有时有不可思议的一面,这就是《哥林多后书》中所说的“似乎要死了,却还活着的;似乎在受刑,却不至送命的”。《淮南子》里有“执狱牢者无病”的话,形式上也是这种意思,只是理由不同,中国传统相信生病是有鬼附身,但坐牢的人连鬼都怕,所以不生病。但一出狱,却会病死。李裁法坐了十几年牢不会死,可是出狱不到一个月就死了。当然,我这些叙述,不足为草菅人命的借口,若说坐牢的不病不死,那么看守所一死再死的这些,更难脱凌虐致死的疑云了!

“经济凌虐”

在上述种种凌虐和变相凌虐之外,另有一种可叫做“经济凌虐”的,可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工厂方面,一部分是福利社方面。工厂方面,男作业工厂是两栋四层楼(包括地下室)共分二厂十二间,每间一百坪大,可容作业人数一百人。除了印刷、木工、洗衣各占一个工厂外,其余工厂多是装配电视天线、圣诞灯炮、塑胶玩具、铅笔等等,都很单调,谈不上什么技能。看守所是以管制的立场来榨取劳力的,这种现象,法务部也知道,以一九八二年一月三日的国民党中央通讯社报导为例:

“法务部最近通知所属各监狱、看守所、在为受刑人或被告设置生产教育训练的科目时,应从技术、技艺性质着手,不宜纯从利润及报酬想”。

可以反证营利情况的严重。台北看守所不但营利,并且营到了违法的程度,以周宜万案为例:周宜万伪造国币,原判无期徒刑,住忠二舍。一九八一年十月改判十五年,迁孝一舍三十一房。他的犯罪工具,有电动印刷机二台(一为平版,一为凹版〕,活版印刷机一台,这些工具在案情没确定前,应放在法院脏证物品库保管,不能违法处分。纵使判决确定后,也要依《处理扣押物没收物应行注意事项》等规定处理。但是一九八一年九月中,看守所就搬来了这些印刷机,看守所原来只有二台活版印刷机,自此傥来奇货,设备立刻大跃进起来。国民党《中央日报》诽谤李敖,问“钱从哪里来?”这个问题,还是留给肥得要死的党营事业和监所事业自己受用吧!

实际做工的,分的反倒最少

根据一九七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司法行政部《监所作业劳作金给付办法》第七条,明定分配采分点制,甲级十二点,乙级九点,丙级六点,但据台(64)令监字第04835号《监狱作业管理人员奖励金发给办法》第五条,却明定监狱长官分二十点,副典狱长十五点、秘书、戒护主管十点,主办会计人员、作业导师八点,卫生、总务主管人员五点,直接办理作业人员五点,主办人事、主办统计人员四点,直接协助作业人员三点,间接协助之普通人员二点,巧立名目,已到了无人不分的程度,可见实际做工的,分的反倒最少。《监狱行刑法》第三十二条虽明定劳作金不得低于市面工资百分之二十,可是只要按照人犯实际所得一查,就知道满不是那么一回事,抽个样吧,问问第一九六三号人犯拿了多少?十八元!二〇二一呢?十八元!二〇〇二呢?一百八十元!奖金九十元!一六二八呢?六十八元!一般杂役呢?十元!把他们的工资乘五倍,符合不低于市面工资吗?当然不符合,因为市面没有这样低的工资!其实,以上所给的还是好的呢,因为虽少,究竟还是给了,还有许许多多的黑牌杂役,整月忙到头,“一块钱都没有拿到”,这些人的痛苦,若不由我写出来,有谁能够传出来呢?

根据“台湾更生保护会”的记录,可证狱政和“生产教育训练”的失败,一九八一年全年台北市自愿请求辅导的受刑人不到七分之一。台湾更生保护会财产在两亿以上,可是不能有效利用,成绩是一片空白,为什么?因为人犯在监所里这样“空白”过,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种下去“空白”,还能得到什么呢?

“坚壁清野”而后“福利”

再看福利社方面的“经济凌虐”。福利社营利是禁子牢头正式薪金、奖金以外的另一大财源,所以它的活动是洋洋大观的。福利社营利的基础,是跟管理上的“坚壁清野”直接有关,因为管理上“坚壁清野”,所以人犯的物资来源大受限制,自然就不得不接受福利社的专卖和垄断。例如,福利社要专卖和垄断罐头、糖果、糕饼(包括月饼)了,于是接见室就拒收人犯亲友送进来的罐头、糖果、糕饼,但按《羁押法施行细则》第八十五条规定,明明依法可送入罐头、糖果、糕饼,看守所岂不公然违法吗?谁说不是呢?可是违了又怎么样?

  按说水果总不能拒收了吧?是不能拒收,但可以刁难得你无法再送。葡萄吗?不行!葡萄会使人犯造私酒,请拿回去!橘子吗?可以,但请你一个个把皮先剥开,我们才给你登记,因为橘子中间有空,可以把酒注射进去!你这位家属,你看看我们的福利社就在我旁边,为什么不买我们的橘子呢?我们的橘子不要剥皮,买我们的好不好?

  《羁押法施行细则》第85条只规定可以送水果,但没“细则”到橘子“皮下注射”,台北看守所竟有狱吏大法官可以如此曲解,然后整人犯和人犯亲友,想想看:一个人犯亲友老远的跑来土城,等了几个小时,还送不进去橘子,要蹲在地上一个个代剥橘子皮,这是什么景象;几小时后收到橘子的人犯,独居小房之中,坐在地下,面对十几个全部没皮脏兮兮的橘子,又怎么处理?第一天吃不完,第一天夜里有蟑螂、蚂蚁代吃,第二天也烂得差不多了!

两个荷包蛋,要卖五十元!

水果以外,再看菜。看守所在接见室墙上,挂上炒虾仁等的照片,说是每盘七十元,请亲友缴钱,他们就可代炒好,直送人犯口中。但这种照片上的炒虾仁,实际是三份的合照,是二百一十元冒充七十元的,真正送到人犯口中的,只是玉照上的三分之一而已。至于为什么是七十元,倒大有内幕。原来人犯买食品的消费额,过去不受限制,所以福利社就不卖小菜,只卖两百元以上的大菜,但所谓大菜,只是小菜大卖而已。例如,红烧吴郭鱼,小鱼四条,即两百元。(要买就是四条两百,一条五十我们是不卖的。)但在博爱路司法大厦的福利社内这种小鱼三条只卖二十五元!经某仗义人犯设法检举到法务部,法务部突击检查属实,为了防弊,严禁再卖大菜,并限定每盘菜在五十元以下,人犯每人每天买食品消费额不得超过七十元,于是七十元的数字,就这样出现了。七十元限额规定后,福利社只有用变通办法,维持禁子牢头们的福利,首先是用物价高涨法来在每盘五十元上做给你看,两个荷包蛋,就是五十元!这种价码,终于太刺眼了,后来暗内收敛。美丽岛那批人在看守所时候,福利社物价普跌,为了怕那批人传出去;那批人走了以后,物价又涨;李敖到了,物价又跌,后来发现李敖做人很江湖,也就不疑有他了。很多人犯没钱买日用品,李敖愿意送,光订价每条五百元的假毛毯,李敖就买了好多条送人,买得福利社心里发毛,就减价为每条三百元,光此一事,可见利润之高!

至于大菜,仍旧照卖不误,只是在做账方面,多费一点手脚而已,一九八二年一月下旬的菜单是:香菇炖鸡400元。金针炖鸡400元、四喜拼盘400元、牛肉拼盘400元,诸如此类,至于内容,天知道那是什么香菇、什么金针、什么鸡!当然,如果再加钱,材料和做法自然又不相同。流氓们惜别聚餐,可以叫到上万元的大菜,他们报请主管特准,也请我参加过,吃法是在走廊地上摊开报纸,上放诸盘大菜,大家蹲成一圈(我有一个小板凳),然后绕菜而食之。在市面餐厅吃饭,桌上有菜动人不动的大转盘英文叫Lazy Susan(懒惰的苏珊),我们这种菜不动人动的,实在该叫“忙碌的(男)苏三”,我想,京戏里《苏三起解》的苏三小姐,都不能想像这种地方的高利润!

转售图利

利润高的原因有几个,第一是免税,第二是品质都低,大部分都是杂牌货,甚至有的连牌子都没有,显然是来自地下工厂。第三是只售小号的,例如牙膏特大号的不卖给人犯,每次买小管牙膏,当然不经济。第四进价便宜,进货中甚至有来自国防部福利总处的,就更可怪,但据一九八一年八月十三日司法院秘书长(70)秘台人字第01577号函,明说“国防部福利总处函称:最近厂商与商民反映,经常发现贴(印)有‘军公教福利品,禁止转售’标示之福利品在市面商店展售”,因而命令“不得将所购福利品转售图利”,由此可见,这种在司法单位的非法图利现象,并非事出无因,何况我还握有实据,我就买到国防部福利总处出售的“维生方糖”,上面盖上70、9/17的日期,印上16元,但看守所福利社却贴上20元的价码卖给人犯,证据在我手上,不知李元簇还有何话好说?李元簇以事必躬亲闻名,当然我不相信他跑到国防部福利社亲自办货,但这种笑话闹出来,看你怎么说?

离奇的订报

“经济凌虐”的另一好玩现象是订报。依《羁押法》第十九条规定,人犯可以看报,但没规定限定看哪种报。但看守所却硬性规定只许订国民党党报《中央日报》和《中华日报》。全所订《中央日报》二百份,《中华日报》四百份,这在党报滞销的情况下,显然在提供保障销路。因为各舍房主管不要看《中央日报》《中华日报》,所以开放三十二份《联合报》进口,由杂役出钱,给主管看,主管看后,偶尔可流到杂役以外的人犯看到。省政府的《新生报》只开放十二份,并且不准中断订,中断一份,就少一份,这个怪规矩最不可思议。《中国时报》一概不准订,一九八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忠二舍谢清吉要家属代订,由送报的每天送来,看守所就每天扣留。华定国出狱后,透露可从传阅到《联合报》的事,《时报周刊》硬给改为可传阅到《中国时报》,新闻界的作伪,抹杀事实,由此可见一斑。以上所说的种种非法管制,还非经济性的,开放的报纸订阅时,才轮到经济性的。看守所为“经济凌虐”,居然发明出一种“半月按天订报法”,每次订报,只准订半月,并且按天算,一至十五日十五天,七十五元;十六至三十日,七十五元;十六日至三十一日,八十元。妙的是,二月又不按天算,二月二十八天或二十九天都按三十天算。我在大学时送过报,我太知道报费的内幕了。报社吃定送报的,按天算,限定每天用现金向他们买报纸,但订户却按月算,并且月底才结账,所以送报的必须垫出一个月的现金资本,并且每逢大月要赔一天的报,因为每家报头上都印“每月新台币一五〇元”字样,订户只按一五〇元付钱。此外,像看守所这样一订几百份的大户,都得有回扣给经手人才行。看守所的“半月按天订报法”,很明显的是吃里扒外行为,它把订户零售化、小月大月化、订费先付化。……种种虐政,不一而足。而这些虐政都是透过福利社实行的。

地下票据交换

因为三千三百人的日用品相当庞大,福利社的调度之妙,就存乎一心。比如说洗衣粉、奶粉,卫生纸等要涨价了,他们就立刻说没货了,要过几天才有。其实货很多,只是扣住不卖,等涨了价才推出。但在这种情形,看守所仍旧不准亲友送,人犯日用品青黄不接怎么办?活该!

福利社的营利目标是每月两百万,非如此不能给禁子牢头过瘾,禁子牢头中普通管理员每月都可分到六七千,其他更可想见。传说高检处地检处有人看了眼红,要分红,理由是:人犯是老子们收押来的,老子们不收押人犯,你们人从何来?人若没有,又钱从何来?看守所无法,只好把红利化整为零,分多次发放,以免刺眼。

福利社能够上下其手里外通吃,另有一个单位协助它,就是“卡片室”。“卡片室”表面上记账,骨子里兼营“套汇”与“地下票据交换”。监所里最吃得开的是现金(黑话叫“现巴”),因为用现金办一切事,都不落痕迹,故为管理员与人犯所必争。但现金合法入所都要入账,入账后叫“红卡”,如何从“红卡”的数字变成绿钞或相当于绿钞的魔术手法,就多靠“卡片室”。“卡片室”主管林郁,就被称过票据交换所主任。这样从“红卡”变成绿钞之间,就有了差额,差额一般是一万三千元“红卡”可换一万绿钞。一般运作流程如下:张三这样弄到一万现金,给了福利社杂役,福利社杂役可按一般汇率给张三一万三千元的大菜;然后,福利社杂役拿一万现金卖给各工厂有烟瘾的人犯,一万元按浮动汇率,可买到一万六千元的“红卡”,福利社杂役把赚到的六千元与管理员对分。工厂的人犯每房住十二人,每人开出每天买食品的最高额七十元单据一张,就可合买一张五百元现金,就可买到两包香烟。而香烟进口又是“跑烟”的管理员与“跑烟”的人犯个别的或共同的利益,所以转来转去,一出一入,人犯的钱,不管是“红卡”式绿钞,都层层剥尽,最后化为轻烟了。——巧取豪夺,一至于此!

肛门风云

现金的来源,除了用“红卡”折换外,另一种是由管理员到人犯家里取来,要抽成百分之二十。但跟管理员搭得上线,并非人人都能,且抽成过高,也太不经济,人犯最常用的方法,就是趁出庭之便,自行夹带现金返所,夹带的工具就是肛门。一般人犯出庭前,先收到传票,就可通知律师或亲友,届时一见面,自然可趁机授受现金。人犯把现金卷紧,用塑胶包成一卷,再用香烟把封口烫合,涂上口水,就可塞入肛门,塞入后跳几跳,就自然深入,除非大便时或长久蹲姿后,是不会出来的。

人犯返所后,要脱光检查,管理员要查头顶、查嘴巴、查胸前、背后、查脚心、查衣服、查拖鞋、也查肛门,方式是人犯背对管理员,向前弯腰,以两手掰开屁股,露出肛门给管理员看,因为人太多,有时查得马虎,就可混入所内。平均一个管理员一个星期看过的肛门,比一位直肠科名医一年看的还要多。有一次,我开中心诊所的杜圣楷大夫的玩笑,我说:“杜大夫,你学什么不好,为什么要学直肠科,整天看人家屁股?”杜大夫开玩笑说:“人的屁股最好看,你不知道的!尤其是黑人的屁股,最好看。”我想,喜欢看屁股的人,实在可以来做台北看守所的管理员,——可看的屁股可他妈的太多了!杜大夫真没眼福啊!

查屁股所得的现金,或是半月一次突击查房所得的现金,就当做违禁物没入,这是非法的。新台币既然准许人民持有使用,自然就不是违禁物。《监狱行刑法》第七十一条虽有“没入”的规定,但要“监务委员会决议”。一经监务委员会开会,就不得不根据“受刑人金钱物品保管办法”处理,而保管办法第二十条明定:“依法没入之金钱,自处分之日起一月内,如该受刑人别无违背监狱纪律时,得由戒护科斟酌情形,呈请监狱长官核准发还之,并为之保管存放”“没入之金钱经过前项期间未予发还者,拨充监狱慈惠费之用。”可见发现了“依法没入之金钱”,也不是说没入就没入的,还是要给人犯一个月表现良好的机会的,但事实上,台北看守所却毫不遵守这一规定,一发现了钱,就立刻没入,立刻变成“慈惠费”了。

慈惠费

所谓“慈惠费”,是一种经费,它是一九三二年由司法行政部公布的,它的来源是靠“依惩罚或其他处分”而“没入”的人犯金钱。根据《监狱慈惠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它的用途包括人犯携带子女的领养费、发案私信的邮资和文具费、重病时的医疗费、生病时的医药营养费、死亡时的丧葬费、出狱时应支付保管物品洗补费、回家时的衣服和回乡费等等。设立的目的都在帮助无力自备的人犯。所以,这是一种“取之于囚,还之于囚”的德政,虽然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慈惠费有史以来最惨的一次支出是人犯在法院跳楼自杀事件,因为法院耍赖,不肯出钱,看守所只好从这费中开出八千元,掩埋了事。)

除了把人犯的现金给慈惠了以外,其他违禁物品,从香烟到DDT,查到后,都就地在所内举行拍卖会——只许职员级参加的拍卖会,拍卖标价不一,有时四包长寿可卖五十二元(每包十三元),有时二十四包只卖二百六十元(每包不到十一元),没收及拍卖所得,也移做“慈惠费”。但这实行了四十九年的慈惠费,终于被法务部看得眼红,最后还是“我要不成,你也别要”,干脆做给上级的上级看,于是在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法务部发了(70)令字第4015号命令,限慈惠费自一九八一年四月十一日起一律“没收解缴国库”!(法务部令下之日,台北看守所还结存了三十八万之多。)殊不知法务部犯了一个大错,因为“没收”和“没入”不同,这是法律常识。“没收”跟主刑有从属关系,它是从刑,主刑没成立,从刑不能单独成立。人犯夹带现金,既没被法院判罪,法务部又从哪儿来的“没收”的根据呢?法务部不懂法律,竟闹出这种大笑话!

慈惠费肥水落入国库田后,所方没法子,只好从福利社盈余中拨出百分之二来代替,法务部的不通情理,福利社的弹性之大,都由此小事,可以概见。

“管理凌虐”

“经济凌虐”以外,另一种变相凌虐是“管理凌虐”。监所管理,实际是双轨的,一轨是法令上的,一轨是法令外的,法令外的要比法令上的真实得多,蛋头法学家、法务部大官人、乃至什么狱政系学生,他们知道的,都是法令上的管理,对法令外的管理,却是模糊的,而这方面的不模糊,只有身历其境而又精于观察的人才能做到,当然,在这方面,没有人能够跟我相比了。法令外的管理,如果得当,也有它的好处,因为它可以软化许多不合理的法令,或是实行许多合理的法令,因而给了人犯不少人道与自由。比如说人犯于思满面,难看无比,但有管理员偷卖了一片刀片出来〔每片四十元〕,问题就可迎刃而解(美丽岛那批人,在看守所太久无法刮胡子,曾联合要求准许他们买刀片,他们连刀片都买不到)。蛋头法学家、法务部大官人、乃至什么狱政系学生,如果看了《监狱行刑法施行细则》“每月理发两次”的法令,就以为一切照行,就全错了。一切照行,还得有赖于法令外的“关系”。又如果看了“夏天每天沐浴一次”的法令,也以为一切照行,也全错了。一切照行,还得有赖于法令外的“关系”。“关系”够的,可以风光到什么程度,可以举李文荣案为例。

李文荣是桃园血鹰帮老大,一九七八年九月,在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六十五巷日星大饭店开枪,逃到林口后,被捕入所。此公气派极大,手面亦阔,上上下下,都被他弄通,按规定,除接见、放封、看病外,囚犯是不能出房门一步的,但李文荣不但可出房门,甚至可出舍门,可楼上楼下云游四海,可在任何一房“跳房”大开赌局,可点名叫到任何囚犯“跳房”来赌个痛快。据在赌枱旁替他管账的因康宁大厦命案而蒙冤狱的孙明德对我说,当场的现钞有数十万之多,可见场面的浩大。事实上,不但李文荣如此,许许多多流氓都可如此。一九八〇年春节晚上,赌风更盛。杂役抽头与管理员平分。有人当场一轮八十万,现金不够,乃开字据,由管理员代为到家去取,管理员另抽两成。第二天大年初一,换了另一班管理员,突然不准“跳房”,头天输的顿失捞本机会,乃造成全所大闹房,从下午六点到晚上十点,连闹四小时,人犯取下窗户敲地,波浪式的闹个不停,治安部队开来,包围看守所,以防意外。大闹房后,所方把消息封锁,也没处分任何人,不了了之,因为自知管理不当以致引起囚情不稳也。

李文荣事件

李文荣在不自由的地方如此自由,终于和黄金重两人,在中午休息时间,越狱而去。这次越狱,穿过层层警卫、道道门栏(其中还包括电动铁门)若说无管理人员放水,其谁能信。于是李元簇震怒,把所长夏震三振到嘉义、副所长吴一言调法务部编审、秘书吴继纲调高检处所务科主科书记官、戒护课长盛高德调基隆,周国树、白大涂、苏金发、赵树生、许仁昌五名管理员法办,把朱光军调来,当了所长。朱光军上台后,一连开除了二十多个管理员,但也适可而止,不能再扩大了,因为他说再开除下去,将无人可用,可见积弊之深,已不是开除的问题了。

李文荣在逃亡期间,因处理女人问题不当,被女人出卖,重新被捕。回到看守所后,领导全所大闹房,朱光军下令开瓦斯枪三次,并要绑起李文荣,可是“无人可用”,——管理员不能不买李文荣的面子,朱光军无法,乃亲自拿把椅子,冲入李文荣房,抵李文荣于墙上,置担架而绑之。《淮南子》说“亡犴不可再”(越狱以后要另有新花样才成),朱光军似乎不明此理,他只会“亡羊补牢”,他大力的矫枉过正,结果治丝益棼,情况越来越糟。朱光军自己就先站不住,他的公馆除司机下女外,每天派出六名人犯去为他的大花园除草,他的花园可以打高尔夫试杆,他的小孩学钢琴,每小时二百元,他又在景美、土城一再买房子,……这对月入一两万而已的公务员,自然是奇迹。他在所里的办公室有套房、有彩色电视、有冰箱,很注意“设备”,但对人犯的“设备”却每下愈况。例如楼下舍房都睡铁床,二楼三楼都睡地板。(因为郑彦棻的德政是偷工减料,地板下面渗水,睡地板也很潮了。我第一次做政治犯时候,有一段时间睡地板,早上醒来,潮到垫被都是湿的,这种牢坐下来不风湿,岂可得乎?)不料朱光军凌虐人犯,竟将二楼三楼地板拆掉,要人犯直接睡潮湿的水泥地,这是朱光军带来的每下愈况。

每下愈况

人犯接见亲友,《羁押法》第二十五条,《监狱行刑法》第六十三条,都有三十分钟的明文,但因人犯太多,看守所根本不遵守这种规定。朱光军在李文荣越狱后矫枉过正,发明出管理员紧迫带队法,因为往返接见室要在地下道通过,路程很长,管理员偷懒,也不胜其累,就改成两队一次带,结果你等我我候你,耗去大量的时间,人犯接见,只剩下四分钟或五分钟而已。春节时候,只剩两分钟三分钟,这又是朱光军带来的每下愈况。

春节期间,国民党大员到台北火车站看人潮,他们为什么不到台北市看守所来看,比火车站精彩的多!亲友要清早两点就赶来排队,等七八个小时后才能见到两三分钟。平时清早三四点钟也来排队,等五六个小时后,才能见到四、五分钟。台北看守所大门没哨岗,亲友可直接进到院里,在接见室门口排队。朱光军凌虐人犯,意犹未足,又凌虐起人犯家属来,他在看守所门口盖了一间哨岗,派出三个管理员,轮流把人犯亲友拦到马路上,要等吗?在马路上等好了!看守所整天吵人力不足,以至一面六人房挤十二人,一面空着舍房不开放,却有人力派出来拦人犯亲友,这又是朱光军带来的每下愈况。

“电话传真”与“电视传真”

人犯接见亲友有二十个窗口,最早是只隔铁栏而已,双方音容“哭”貌,都可直达,虽有铁栏相隔,仍不失其亲近;后来科学进步了,整人犯的花样多了,开始在铁栏一边加上隔音玻璃,另以电话相通,以便窃听与录音。这种情形,才该叫“电话传真”呢!在洋鬼子没发明“电话传真”前,我们的酷吏们早就推广科学到这一高段了!朱光军上任后,奉李元簇之命,推广科学,不遗余力,于是,在“电话传真”之外,先来了两台“电视传真”,电视传真即闭路电视,此机一开,人犯与亲友连面对面的残余亲近都给剥夺了,只能从荧光幕中相见了。这两台电视传真编为第二十一号第二十二号,于一九八一年中秋节起用。起用那天,李元簇亲自主持,报上只登他在中秋节那天慰问受刑人,但谁也没被慰问到,原来是冲着电视传真来的。李元簇朱光军诸公可曾想想,人犯与亲友用到这种科学分割的机器做何感觉?整天口口声声经费不足,经费如此发展科学,还会足吗?整天口口声声囚情不稳,人犯被这样作弄,情绪还会好吗?无怪乎每组接见时,人犯都奔走相告,千万别配到第二十一号、二十二号窗口做“电视囚犯”!这种新猷,又是朱光军带来的每下愈况。(这两台电视传真,只是第一阶段,李元簇说以后要全部改成电视传真,现有的电话窗口一律作废。关于这一虐政的细节,我另有一文——《从<哥林多后书>到“二十一号窗口”》详述。)

接见与特权

如果这种接见方式一视同仁,也就罢了。看守所另有一间“特别接见室”,有别于前面说的普通接见,时间符合法定的三十分钟。特别接见在形式上是给作业成绩好的人犯奖励用的,或是家在外埠的人犯家属用的,实际上,却是给特权阶级用的。以辅导组杂役杨长艳为例,杨长艳原是省政府专员,因宜兰医院工程弊案收贿二万元,地院判七年,高院改三年半。他因为有关系同朱光军搭上线,光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天,就可以面会三次;相对的,以侵占被判四月的同组杂役江云明,家住高雄,一个月只能来一次、却申请不到特别面会!

在特别面会以外,更有特权中的特权,那就是根本不进“特别接见室”的面会,直接在“律师接见室”、“看守所小法庭”,甚至戒护课沙发上做不录音谈话。例如辅导组杂役蔡耀兴,原为猪肉商,因诈欺判八月,因同课员侯子忠是邻居,经常特别面会。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他的朋友又认识了朱光军,特准在“律师接见室”面会;又如辅导组杂役林朝煌,中兴大学地政系毕业,原为土地代书,因他哥哥跟朱光军同学,又是台北县警察局现任秘书,所以经常在“看守所小法庭”面会,甚至收封后都可照会不误。又如孝一舍杨增梯,原为中国石油公司协理,因受贿被判刑,他并非杂役,但在舍房通道上来去自如,后来占杂役缺,但很少做事。他面会时更气派,直接坐在戒护课沙发上,真是特权之尤了。

法务部(70)令字第4370号修正出《法务部推行便民工作实施要点》,提出七之

㈦简化受刑人或被告接见登记手续。

㈧改善接见候见处所之环境。

㈨在法令许可范围内,尽量解决接见受刑人或被告家属之困难。

比照一下台北看守所的实际情况,我们就会发现:李元簇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如此令下之日,就是如彼凌虐人犯之时,举凡新建门口岗哨也,新设电视传真也,新规定要剥橘子皮也。……无一不是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后的“德政”,所谓“简化”,所谓“改善”,所谓“尽量解决”困难,原来都禁不得与事实对比的。

出了轮奸案

正因为司法行政是如此的不便民,所以民为了得其便,就不得不另想法子,而管理员得以上下其手的机会,也就因而发生,以最有名的一件轮奸案为例:

女歌手杨茜茜,去台北看守所探望男朋友杨思平,认识了管理员吴尚纬、许文志、魏文龙。八月四日晚上七点,她接到自称是看守所管理员的电话,说有她男朋友的消息要告诉她,约她在统一饭店咖啡厅见面。她赴约后,为了使她的男朋友能得较好的照顾,遂殷勤款待,并一同到她住所小坐。她住所本有一女友,有事先走,走后即被许文志、魏文龙轮奸,经杨茜茜于第二天提出告诉。吴尚纬被捕,许文志、魏文龙在逃。后来经赔偿遮羞费和解了事。

谈起这次轮奸案,其实也非一日之寒,因为早就有前例了。管理员中主任级的吴炳文(一毛四)大权在握,凡是人犯想去辅导组做杂役的,要五千红包及逢年过节加送礼物,一九七九年六月,人犯许大兴的酒廊垮了,退票五十万坐牢,他的细姨以洋酒两瓶,高级茶叶二罐及现金五千送吴炳文,吴炳文收了礼,却强奸了这女人,后来案发,判了七年。

轮奸案后,紧接着又爆发了女管理员强索探监人财物事件。原来司法行政部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七日公布《监所接见规则》第十条规定:“接见受刑人,以受刑人之最近亲属及家属为限。”第十三条明定:“羁押中之被告,不得请求相互接见。”台北看守所包含台北分监,案情确定的叫受刑人,属于分监;案情未定的叫被告,属于看守所,此两类人犯的性质不同,所以接见的限制也不一样,被告接见的对象不限于“最近亲属及家属”,范围比较宽。管理员陈金凤故意把被告的同居人,当成受刑人的接见规则来解释,然后表示可以帮忙,但要好处。这种行为经被告蔡文崧的同居人黄彩琴提出告诉,说陈金凤和她福利社雇员的女儿汪宾彬吞没一万元并骗走金戒指等,现正法办中。

物品刁难与书报刁难

看守所刁难人犯亲友送物,范围之广,以我为例吧。我在看守所,被目为“中上级待遇”,但是棉袍、毛线帽、茶叶、蜂蜜、鸡汤、鸡精、糖果、葡萄、文旦、毛笔、墨汁、阅读用放大镜、拖鞋等等都送不进来,寄给我的包裹也有无缘无故硬给退回的纪录(有台北廿支甲一70/11/9包裹执据为证)。所方向我表示,如果我上报告特别要求,可以给我特别方便。我拒绝上报告,因为那种报告格式令人气愤。上报告得先向福利社买铅印好的报告用纸,上列年月日、案由、刑期、事由等,然后就是印好的“谨呈主管主任课员课长秘书副所长所长”,最后是“第××号被告受刑人×××呈”字样,坐牢还受这种窝囊气,真太官僚了!

在书刊方面,看守所的查扣范围是很宽的,凡是书名上有“刀”“枪”“剑”“戟”“侠”“欲”“冤”“仇”等等的书,一概查扣。王拓住在这边的时候,有一次,家里送来一套《战争与和平》,看守所的辅导组竟搞不清这是什么书,只是觉得书名怪怪的,乃报请高等法院检察处处理,高检处皮球踢到法务部,法务部说“查禁书刊应以‘查禁图书目录’所列者为准”,而要所方“自行核办”。这一踢皮球的笑话,显示了这些公务人员的程度。另外在报纸方面经常遭到切割后,才发给人犯。(我第一次做政治犯时候,其间有近五年的时间,甚至《中央日报》都不准看,所以根本不发生被切割的问题。雷震同我说,他坐牢可以看报,但是切割得很厉害,他抗议,监狱负责人说:“有问题的新闻你没权利看。”雷震说:“就算你们说得对,可是你们一切割,背面那一块没问题的也给切掉了,那一块我有权利看啊!”监狱方面没办法,就改用墨来涂,不再切割了。但所谓切割,只是掩耳盗铃而已,重要的新闻,还是不久就可以“补”上。雷震举例说:“李宗仁投共的新闻给切割了,可是过几天看到白崇禧责备李宗仁的新闻,就可以推断出那天被切割的新闻原来是什么了。”台北看守所最早也用涂墨法,但嫌动笔太麻烦,就动刀了。)  

抱佛脚情况

  书报以外,看守所个把月会来一名教棍,来传福音一小时。人犯们因为可趁机在通道地上坐一下,所以也就蜂拥而出,大唱“我主耶稣”一阵而归。教棍来的时候,他们约我参加,我不去,问我为什么,我说:“我就是耶稣!”(我第一次做政治犯时候,军法官审问,我一言不发,法官问我为什么不说话,我说:“耶稣受审时,他也没说话。”由此可见,我以做耶稣为常业,积卷三尺,非一日之耶稣也!到台北看守所第二次做政治犯,我更有耶稣感。耶稣跟强盗钉在一起,我则和强盗关在一起,这岂不更“感同身受”吗?)教棍传教以外,宗教活动就全凭个人自我修持了。一般说来,死刑犯信佛的比例较多,尤以急来抱佛脚的多。(我第一次做政治犯时候,青年英雄成功大学学生吴荣元被判死刑,他挂着脚镣,等待枪毙,也看看佛经;后来改判无期,他把佛经一丢,说:既然没死,还是看李敖的书吧!)因为急来抱佛脚,所以有可抱之他脚,也不妨兼容并抱。(我第一次做政治犯时候,米商黄中国被判死刑,他是粗人,因赌博被人陷害成“匪谍”,以致冤死。还没执行前,荣工处的简任官胡炎汉劝他信耶稣,带他一起祷告。祷告完了,我在旁边大笑。胡炎汉问我笑什么?我偷偷开玩笑说:“黄中国枕头底下藏着佛经呢!他所有的宝全押,是上天堂的投机分子。只恐怕上不了所有的天堂,反倒下了所有的地狱!”黄中国的冤狱,我曾全力代他写状子,他感谢得向我磕头。可是最后在劫难逃,终被拖出枪毙。)台北看守所方面,像黄中国这样“跨教”的,我还没看到,不过有毁佛的例子。一个人犯,盼望无罪,大信其佛,不料判决下来,竟是五年,此公大怒,乃将佛像一丢,“干你娘”起来了。另有一种教棍,信得也颇虔诚,满口上帝,实在讨厌,不过他们倒也颇能自得其乐,此宗教鸦片之功也。宗教对人犯的自欺,不无帮助,有时候,它有助于人犯情绪的稳定,虽然这种稳定,不如一根被查禁的香烟。

烟烟烟

同一个政府一方面公卖香烟以伤害老百姓健康,一方面又悬为厉禁,不准人犯抽他们公卖的香烟,这真是怪事。欧美等文明国家是不禁人犯抽烟的,在美国,监狱甚至免费供应香烟、文具和盥洗用品(像奥立岗州立监狱)。在牢里抽抽烟,又算得了什么呢?可是法务部的大官人却紧张得很,看看一九八一年十月三日的国民党《中央日报》吧:

监所烟禁

不拟开放

(本报讯)法务部长李元簇昨日在立法院答询表示,为管理与安全,监所不考虑开放烟禁。

李部长指出,监所因烟禁而引起许多困扰是事实问题,但是我们顾虑开放烟禁后可能引起火警,并妨碍监所的管理与安全,不能不慎重处理。

这种理由是说不过去的。所谓火警的防范,在过去木质建材多的监狱才值得特别注意,现代的钢筋水泥建筑,这一问题,已经不成问题。何况,事实上,凡是想抽烟的人犯,人人都有打火机或火柴,要引起火警,早就烧得七荤八素了。人犯要放火,火源绝无问题;人犯若要以惹起火警造成“管理与安全”的问题的话,三十多年来天天都可以,可见火警之说,根本不能成立。

香烟既然不该禁而硬要禁,事实上又完全禁不住,所以一切流弊,反倒因硬禁而横生。台中监狱典狱长胡击雷曾明白向巡察的监察委员表示过:不论狱政人员怎么努力,香烟也无法禁绝,不如适度开放,反倒利多于弊。这种实际结论,李元簇等理论家是不相信的。硬禁的结果,一包市价二十二元的长寿烟,竟在台北看守所卖到过一千六,这还是整包的售价,零售每支则达一百元!正常的黑市价钱是一千元两包三包或四包,要视管理上的松紧而定。人犯进所或出庭后返所时要查肛门,其实靠肛门走私的香烟,只是沧海一粟,真正大宗来源乃是管理员的杰作。对某些管理员说来,他们是抓烟的,也是卖烟的,抓得越多越勤,烟越缺货,就越好卖。这种走私有的甚至有“大盘”出现。以一九八二年一月的“大盘”为例每月盈利,竟在六十万以上!据形式上顶罪的杂役透露:他们每月光在福利社的酒食交际,就在十二万以上,可见规模之庞大!看守所查人犯肛门,怕带烟,但在看守所自己的“肛门”却烟雾弥漫如此,“管理与安全”云乎哉?

烟雾里的声音

在胡击雷的谈话后,《联合报》登出“新闻剪影”,说“送进监所的香烟,黑话称为‘武士’”,这是这个报胡扯。香烟黑话叫“鼓”,或“草”;买烟叫“买草”;抽烟叫“打鼓”;来源充沛时,整根的烟,才叫“武士”;抽整根的烟叫“打武士”;来源不充沛时,把“武士”或烟屁股拆开,用十行纸卷成细细的一条条的克难烟,叫“老鼠尾”;卷老鼠尾的烟丝,叫“肉脯”;烟缺货时叫“我在啼了”;烟瘾发时叫“牙齿痛”。……这些黑话,都不是国民党中常委王惕吾之流的《联合报》之流所能知道的,他们所了解的监狱,是李元簇水平的,太肤浅了!

抽烟如果算娱乐的话,那么除此之外,看守所没有其他任何娱乐。有办法的流氓,偶尔可以弄到有耳机的电晶体收音机,但被查到后,要追查有否“听匪方广播”之类,所以很麻烦。有两次,有不同的流氓要送收音机给我,我都谢绝了。

  看守所在舍房通道上挂了四个扩音器,在收封后,也来点音乐,最可怕。我算来算去,好像只有两张唱片,所以反复总是那几首歌,有《高山青》《绿岛小夜曲》《夜来香》《月满西楼》《玫瑰玫瑰我爱你》,和我不记得歌名的几首,如《掀起你的盖头来》、如《太阳下山明朝还是一样的来》、如《先生买一朵花呀》、如《情人情人我怎能忘记她》、如《东山飘雨西山晴》等。唱片也是老爷的,《绿岛小夜曲》每播必在“水面上摇呀摇”个没完,直到管唱机的过来一推,才有“姑娘飘呀飘”出现。1981年11月22日,有记者团来参观,看守所为粉饰,乱买了一阵唱片,从早就大播特播,其中有《魂断蓝桥》,真会杀风景也。第二天清早,又特予重播,魂又续断一阵。我出狱前一周,又改播《何日君再来》,我当然不信看守所所长朱光军在作弄我,因为他没有这种幽默感,大概只是巧合吧?

  如果平时这种播音算是娱乐的话,国定假日的就绝对不是。国定假日最可怕,一早就来了全套爱国歌曲,一路战斗与“梅花”不绝,要足足闹一上午才停。除了骂刘家昌王八蛋,已别无他法。狱中人犯对所有假日都讨厌,因为假日一来,接见受阻,放封停止,对人犯全无好处。放封就是出来运动。《监狱行刑法》第50条明定“每日运动半小时至一小时”,但在事实上,却至多20分钟,并且阴雨天气也给取消(《联合报》登中共的秦城监狱放封时间一小时)。放封时候,一部分人可以打篮球,这种篮球,有二特色:一、没有鞋,都是赤脚跑来跑去。二、死刑犯挂着脚镣,照旧跑来跑去无误,这两幅画面,令我难忘。  

脚镣拓扑学

脚镣有轻的有重的,因死刑而挂的比较轻,因犯规而挂的比较重,而且口径比较小,穿裤子大不易。看挂脚镣的人犯穿裤子,就好像看一幕人体九连环或人体拓扑学topology,他们常常在洗澡以后,穿完裤子又是满身大汗。有的人的脚镣擦得贼亮,因为闲极无聊,就把这种配件当成自己身上的器官来保养了。死刑犯被枪毙后,公家为配合迷信,给解下脚镣的杂役两百元,死者生前一般也会把一点钱夹在脚镣上,对使他死后自由的人聊表感谢。(陈文成案发生时有百元大钞在他鞋中,它的迷信意义,没有追究下去,我认为这是很可玩味的线索。)这种解下的脚镣,黑市可以卖五百元,因为其他死刑犯愿意换,认为戴了会有好运气——坏运气已被枪毙掉了。

由于挂脚镣如此普遍、如此滥用、如此司空见惯,所以人人自危,可是我却看到一个例外的,他叫陈福生,二十四岁,因结伙抢劫被判十五年,他向我说他是冤枉的,最好的证据是他只有一只脚,他说一只脚不能跑,目标又明显,怎能做强盗?我说说得也是,一只脚只适合做《金银岛》的海盗。他把案子拿给我分析,可是没来得及救,就确定了。有一只脚的人,大概此生可有免于脚镣的自由了。(我第一次做政治犯时候,曾看到把两个人挂一付脚镣的整人方式,一人挂一只脚。像是泰国连体人一样,尤其在夜里一个要小便,另一个必须奉陪,反之亦然。真是虐人高手也!)

法务部(70)监字第12851号函说:“监、所、院(少年辅育院)戒具之使用,应切实遵照法令规定办理,希对所属人员常年教育时予以加强宣导讲解,请照办。”这种李元簇的官样文章,跟事实情况一比,就知道全不是那么回事了!

其实,李元簇口口声声要下属“切实遵照法令规定办理”,但他自己却又发出了与事实矛盾的法令,比如说,法令上既然明定不得体罚,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法务部《修正监狱行刑法施行细则部分条文》第三十二条,明明列有“警棍”的规定,有“警棍”而不准体罚,行得通吗?若说!“警棍”见得了人,为什么在李聪明暴毙,管理员郑文良被收押后,全所“警棍”都突然不见了?这又怎么解释呢?这一事实岂不正好反证了一些什么怪事吗?

脱裤与空手

由此可见,禁子牢头的胡作非为,并非与法令规定无关,他们的许多“扩张行为”,都也不无法令根据的。以查肛门为例,据司法行政部台(65)函监字第00023号《监所管理员服务注意事项》:“检查”部分“七十四、有实施全身检查之必要者,所有头发、口、耳、四肢、手指,及各隐微等处,均应详细检查。”闭门造法的大官人可曾知道:就这样令下之日,就是下级人员拿鸡毛当令箭之时吗?对大官人来说,只不过一行规定耳,可是却是禁子牢头们一切蹂躏人权、侮辱人身、浪费人犯时间的张本,大官人可曾想想吗?

禁子牢头又何尝不知道他们在胡作非为,但是他们只求眼前的“管理与安全”,哪管什么道理与人权呢?人犯出庭查肛门,只不过是虐政之一而已,更严重的是不准人犯带卷出庭,为的怕有检举所方黑暗的文字走漏,试问打官司不准带卷,一切凭空口说,这官司怎么打呢?禁子牢头偶尔准人犯带一两张摘要纸,但限定在纸上每页都打上满版的×子,表示是作废的文件。使用无效。这种先行作废规定,不但施之于出庭,甚至在所里与律师会面,都得照办。陈庆堂面会律师,把一张打了×子的摘要给了律师,回来都要被管理员黄道舜、雷志云大打其耳光。(我第一次做政治犯时候,国民党为了斗臭我,另给我杠上开花案外案,出庭时候,军法处也不准带卷,详见《李敖千秋评论丛书》第一册《一个联合造成的冤狱》。)

说到出庭,因为不合理的法令太多,造成人犯的痛苦极大。一般情形,得先折腾四、五个小时以上,才能见到法官。名是一点再点,衣服是一脱再脱,指模是一打再打,手铐是一铐再铐,进出囚车——黑色玛利亚(Black Maria)全是货柜式运输,安全之至,何必如此麻烦?可是重重规定与陋习如此,谁管那么多?为了过分的安全,甚至闹出人犯带脚镣出庭的笑话。(法庭上不得拘束人犯身体,为法所明定,但是古永城就挂镣出庭过。)其实押运人犯,早已昔非今比,汉高帝刘邦年轻时押运人犯,“徒多道亡”(半道人犯多跑了)的局面,拜现代科学与统治技术之赐,今天永远不会发生了,又何必如此整人?法务部大官人总不能说看不见吧?因为运来的人犯,就在他们楼下啊!(关于法院法警凌虐人犯情形,我另有《从禁止随地小便到随地禁止小便》详述。)

收容中心

不论出庭、移监、新收(收押〕、释放,所有进出,都要经过中央门。中央门有专人坐镇登记,进门右边就是“收容中心”,里面有几十排塑胶椅子,每四张连成一组,人犯所有进出前,都要在这椅子上起落,普通接见下地下室以前也要在此过境,所以,收容中心每天熙来攘往,密度极高,一九八二年春节前“春元演习”,全岛大抓人,一月二十日冬防第一天,就抓进来九十九个,能收能容于此可见。新收要全身检查,缴出现金、手表、皮带、皮鞋等等,从此就是“穿拖鞋的”。拖鞋之粗糙,在市面上都买不到,并且很容易坏,做杂役的,一个月就要买一双,叫苦连天(军法处没有这种拖鞋制,比司法方面像个样子)。以我新收时为例,给我一张“新收被告购买物品扣付保管金凭单”,内开拖鞋四十元、面盆三十五元、毛巾二十五元、牙膏二十元、卫生纸二十元、香皂十元、限邮五元五、原子笔六元、信纸二元、皂盒十二元、口杯十一元、高级牙刷二十五元、夹心二十元、小肉松五十元、毛毯五百元,所有物品全是劣等货,全部物品名称上,只有牙刷由所方注明是“高级牙刷”,可见其他之不高级,自不消说。如此这般,新收九十九个,就做了近三万元的免税生意,这只是第一天耳!

台湾的监狱共有监狱十六所,看守所十二所,少年观护所四所,总共三十二所,但这都是司法单位的,不包括军法单位的,若把军法单位的包括进来,那可就更多了。

用法刻深的“大有为政府”

司法单位的监狱现在关了多少人?法务部冬天的一次统计是一万五千六百九十六人,但现有各监所收容量只有一万一千二百六十一人,这就是说,超过了收容置四千四百三十五人。这种局面,是典型的人口爆炸中的“人犯爆炸”。以台北看守所为例,约有死刑四十人,无期徒刑六十人,十年以上二百五十人,烟毒九百人,窃盗五百人,其余都是轻刑犯——不准缓刑的轻刑犯。比起缓刑占百分之五十八的西德,百分之六十的日本,台湾只有百分之三,(没写错,百分之三!)司法单位整天喊疏减讼源,微罪不举,但是法曹们用法刻深,对“龙的传人”如此不宽大,竟还赶不上蛮夷之邦!赶不上也可以,要关人也可以,但得起码做到两点:第一、用法要公正,不能这么多冤狱,以我亲自调查所得,冤狱太多了;第二、关人要给人犯“最低处遇”(最起码的待遇),联合国早在一九五五年就议决“在监人最低处遇标准规则”,这一规则,是世界一致的,也是国民党政府自己认同过了的,可没有什么“国情不同”来做借口与护符,要关人,就没有理由不遵守。何况自己还有许多冠冕堂皇的人道宪法与法规,当然也没有任何理由说了不算。可是,事实上,关人而不给被关的“最低处遇”,却是随处可见,这又如何叫人心服呢?国民党大官人说不大赦、不减刑、不给人犯侥幸机会,要给人犯好好教育,说得也未尝不动听,但是,你们在相对条件方面,又做到了多少?按照《监狱行刑法》,在“收监”上、“监禁”上、“戒护”上、“作业”上、“教化”上、“给养”上、“卫生及医治”上、“接见及通信”上、“保管”上、“赏罚及赔偿”上、“假释”上等等,你们又为人犯做到了多少?以“教化”为例,台北看守所即台北分监有依法“教育每日二小时”了吗?没有!有依法“聘请有学识德望之人演讲”了吗?没有!有依法放电影了吗?没有!有依法准用毛笔墨汁砚台了吗?没有!……看守所的“教化”记录根本欠缺或是假造的,“不教而诛”是不对的,“不教而关”,又何能达到“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适于社会生活”呢?你关他的相对条件不具备,却要关他,错的是谁呢?不守法的又是谁呢?

“最低处遇”不及格

使一个老百姓失掉自由,“大有为政府”要花多少钱?据我调查,是很便宜的。人犯副食费每人每月原来只要三百六十元,关人管理费一百元,一共只要四百六十元。一九八一年七月起前者改为四百三十元,后者改为一百二十元,一共只要五百五十元。想用这样少的钱“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适于社会生活”,其可得乎?对人犯说来,能够活下去,就是造化了,哪还谈什么“教化”呢?以“卫生和医治”上为例:日本东京府中刑务所在平均收容人数三千二百人的时候,就有医师九人,牙医师一人,药剂师二人,×光技术员一人,营养师一人,其他工作人员八人,但三千三百人的台北看守所,只有一名医师,还不给人看病,医药费预算只是七万四千元,赶不上一般医院的一次手术费,就凭这点医药预算就关三千三百人,未免太对不起老百姓了吧?七万四千元还不够安装一台电视传真设备,把钱用来发展“科学”而不发展医药,也未免太对不起老百姓了吧?

饮食方面奇观

再以“给养”上为例。按《监狱行刑法》第四十五条,应给与饮食物品、衣被及其他必需器具。但在饮食方面,内容是很差的,粗糙的饭菜混在一起,放在高六公分,直径十三点五公分的便当盒里,冬天吃的时候,已经全冷了。便当盒有的是不锈钢的,有的是铝的,铝做的已经凸凹不平,藏污纳垢,自不消说,便当吃完,限定每人自行洗净缴出,但是水不方便,个人清洁习惯又不相同,脏是一定的,所有便当盒是混在一起的,下一次你轮到的,根本不知道是谁洗过的。刘峯松对我说:“我有一个实在不够平民化的习惯告诉你,我一看便当盒那样脏,我就吃不下去,我只好挖中间的饭吃,凡是碰到便当盒的部分,我都不敢吃。”我套宋儒的话回答说:“东海有囚犯出焉,西海有囚犯出焉,此心同,此理同。——我也是挖着吃啊!”当然,国民党大官人是喜欢训话的、标语的,在便当盒上亦不放过,便当盒盖上镌有十个大字,“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其实,天下没有白吃的三餐,一囚一犯,更是大不易啊!大不易之一是,首先,你必须调整你的消化系统,要有本领在七个半小时内吃三餐才行。台北看守所为了配合职员们的上下班时间和福利社生意,居然定下离奇的三餐时间:

早餐:八点半

午餐:十二点

晚餐:四点(办公厅杂役三点半就要吃)

请问这不是虐政吗?连军法处的监狱,都没有这样开法。军法处监狱早餐六点半,午餐十一点,晚餐五点;日本东京刑务所早餐六点半,午餐十二点,晚餐五点零五分。只有台北看守所如此邪门儿。

容器种种

在这样的三餐时间下,福利社自然就财源茂盛了。面包、饼干、速食面等等,都很畅销。热水每天送两次,装在五公升塑胶壶里,只装三公升左右,时间在上午九点和下午一点半,以外时间,就全无热水了,冲速食面亦大不易。台北监狱等地方准许人犯置热水瓶,台北看守所过去也准过,后来突然不准了。我到所里第二天,副所长汪本流来看我,我说怎么不准有热水瓶,他说他做不了主,要请示所长,他说所里卖保温杯,他还送了我一个。后来朱光军来看我,旁边舍房主管刘台升对他说起热水瓶的事,朱光军说有困难,但李敖若有特别需要,可叫杂役到中央台去取。后来我一次都没领这种情。我不明白,詹姆斯杜渥(James Dewar)早在一八九二年就发明了热水瓶了,可是一九八二年的台北看守所还要如此禁用,我真不明白这种虐政是什么意思?使人犯在冬天一连十八九个小时没有热水喝,这不是整人是什么?

因为保温杯的效果很可怜,我就把塑胶壶用毯子包起来,装在大水桶里勉强苦撑。好在我的生活是诸葛亮式的——食少事繁,其他的许多人犯,尤其是好吃懒做的,一定就更惨。监狱的营养问题,法务部也注意到了,法务部发出法(70)监字第12261号函说“自本(70)年十月份起得以部分食米改为面粉、黄豆供应,以资调剂营养。”“间日或每日供应馒头、豆浆。”但是这一公文到所四个多月我还没吃到,原因无他,又是福利社耳!要吃馒头吗?可以,不过要向福利社买。法务部的规定,没人要理!

至于用塑胶壶装热水引起甲醛中毒问题,那更管不得了,最好别去想。反正一切都在“管理与安全”的大帽子下“王永庆化”,塑胶壶、塑胶水缸、塑胶碗、塑胶杯。……乍看之下,好像进了塑胶王国,像电话传真、电视传真一样,这又是现代科学害人的一例,若没有这些发明,做人犯的可能更好一点。

衣与住

衣服方面,看守所在冬天发一件三枪牌的卫生衣,质料是最次等的,上面印有“北所”两个图案字。衣服虽是新的,但不属于你,原因是一个日本人犯穿回国后,在上面写了字,弄到大陆去展览。结果一连串处分下来,连卫生衣都要变成“印地安式礼物”(Indian gift)了,——出所时要脱下来,还给他们才放人。最妙的是人犯出庭前,也要脱下来,惟恐又流出去。我真不明白,何必在卫生衣上印“北所”两个字呢?给人犯一件不加花样的卫生衣,又有什么不好呢?

在住的方面,房长三点四公尺,宽一点八公尺,相当于苏联自由斗士奥罗夫的囚房。但这种空间又有二分之一以上不在走动范围以内,因为通风管、洗脸槽、水缸、马桶、铁床、落地小柜等等,已占去二分之一以上,剩下的,不到三十块塑胶地砖,走对脚线每五小步,就得转身,在里面运动,项目要随空间来决定,凡是横式的运动,又左又右的运动,都不能做,只能做伏地挺身、仰卧起坐、颈部运动、和“原地马拉松”。我住的小房窗户朝北,阳光从没照进来过,住久了,觉得自己像是一根指北针,在乱流里自我把持方向。晚上只有房顶上的一根六十支光日光灯,房有两人高,光线下来,已经非常弱了。我在床上架上纸箱,纸箱上铺块掉下来的小柜门板,大部分以右腿盘地左腿垂地的坐床姿势,看书写作。报上说国民中小学生“坐姿不确,照明不足,视力大受影响”,我想我也如此。国民党宣传他们在抗战时候“以空间换取时间”,我则正好相反,我整天在以“时间换取空间”,甚至“以光明换取黑暗”,我又努力工作了半年,半年中,我又创作出不少给人光明的资料,虽然我自己,却陷身黑暗里。

  我住的孝一舍共47间,舍房按八德分类,又各三层,所以我只是八德乘三后的四十七分之一,渺小可知。我因为精力过人,只睡五到六个小时,从不午睡,所以生活方式,与一般人犯大不同,我大约清早3点前就起来了,6点50分起床号的时候,我已经工作三四个小时了。起床号后全舍开始噪音,有这么密集的心情苦闷的邻居,其音安能不噪?这种噪音,直到午饭以后,才能稍好。等午睡过后,又噪音开始,直到9点入睡号为止。

“水到”与水不到

黑话把主任级的禁子牢头巡房叫“水到”,课员级以上的叫“大水到”,小房门上有块玻璃专供他们偷窥或明目张胆而窥之用,当然也可以反窥他们。最可怜的是夜班主管,他们也要防“水到”或“大水到”来查,不能偷睡也无处可睡,只好双腿张开苦站,烟不离口,在浑噩中迷糊一阵,直到烟屁股烧到嘴唇,突然惊醒,再一一巡房。看守所最怕有两件事,一件是越狱,一件是自杀,但前者可防,后者却防不胜防。以夜班主管而论,一个人要负责两个舍,在长长的通道中,从一端知道他端上吊,赶去救,都来不及。人犯自杀有上吊的,有割腕的,还有吞螺丝钉的(叫吴辛福),还有吞针的(一九八〇年十月二十六日《新生报》登有严姓、杨姓两个女犯),其惨可知。有越狱和自杀的事件,上级一定处分,所以禁子牢头最怕,甚至对越狱未成的予以隐匿不报。(我第一次做政治犯时候,军法处看守所对越狱的先不报,先设法自己派人去抓,抓不到再报。有次跑了人犯,监狱官哭丧着脸同我说:“我们这一行,是靠天吃饭的,全凭运气混。”我想,台北看守所运气不好,竟关了李敖,虽然已经尽量做到隔离之能事,但是,没有用,多少内幕,还是被行家给泄了底了!——国民党以冤狱整我,必须付代价,对“古拉格群岛”的“文化基督山”说来,天下没有白坐的黑牢,西方的“古拉格群岛”如此,东方的“古拉格群岛”也如此。)

写到“水到”“大水到”就会联想到真正的水到不到的问题。郑彦棻盖台北看守所,说这是现代化设备,但是现代化得跟管理条件配合上才行,例如每个房间都有自来水龙头,不能说不现代化,但龙头里不出水,这叫什么现代化呢?这只是摆样子的现代化。看守所自来水从不自来,只是每天清早六点半的时候,“自来水小便一次”,来个两三脸盆量的水,就没有了。平常用水,得提着水桶,到浴室提回,装在水缸里,每天限用四桶水,大热天时只有两桶。这一点水,就是二十四小时内洗脸、洗衣、洗碗筷、洗地、冲大小便的全部用量。房间太小,澡是不能洗的,只能擦擦。《监狱行刑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九条虽然明定“夏天每天沐浴一次”,其实全是空头的。能在浴室洗澡的,只有杂役和极少的“特权阶级”而已。(由于孝一舍主管刘台升私人的照顾,我在洗澡上,忝为“特权阶级”之一,我很感谢他)。

因为看守所关了三千三百人,用水再刻薄也很可观,所以说每月自来水费缴不起,(奇怪吧?要关人,却不准备合理的用水预算,这又是提不出相对条件,就要关人的一个例,又是最低处遇不及格的一个例。)因而要求省政府准州官抽水——自行凿井取地下水,省政府居然同意,于是就抽地下水来代替每天用水,量还是那么多,可是过滤不行,颜色都变成了巧克力水,人犯很气,叫做“喝黑松沙士”。

空头现代化

以上所说,结论是“该出水的地方不出水”。相对的另有一种“不该出水的地方却出水”,那就是屋顶。因为郑彦棻把房子盖得偷工减料,所以总是三楼滴二楼,二楼滴楼下。水从房顶正中央四散而滴,在下苦不堪言。经与所方交涉,所方说只有楼上小心才成,可是楼上住的是死刑犯,心情不好,很难劝告,于是我只好自己来。托楼下的死刑冤狱犯吕德传话给楼上的被判两个死刑的大流氓古永城,请他打招呼,果然不再“水到”。

另一个空头现代化的设备是抽水马桶,因为没水,所以变成无水纯马桶。每天早上“自来水小便一次”的时候,在人多的房间里,犯则的房间里,甚至要从马桶里接一点水出来,法务人员宣传说“用水充足”,原来充足如此!

每个马桶上面,都没有马桶盖,大便要直接坐上去,冬天时候,一坐上去,就像在屁股上套个大冰圈,我名之曰“套冰圈”。大便完了,起身时要小心,因为皮肤已与马桶有黏接现象,要慢慢站起,才不会痛。大便时候,整个屁股十足有“全盘西化”之感;大便以后,发现屁股上多了一个圈,好像桂冠诗人的桂冠一般,我名之曰“桂冠屁股”。  

因为设备又差,费用又不足,所以一切都在人犯身上打算盘,例如下水道不通,马桶堵塞了,修马桶弄破,就要人犯赔,价钱是一千四百四十四元;或者玻璃一块破了,也要人犯赔,价钱是二百元。

监狱中的监狱

  在以人犯为单位上,我虽不过是三千三百分之一,但看守所受命关李敖,却不敢草率从事。我报到那天上午,李元簇到看守所,看守所为我特别清洁房间,抹掉以前人犯留下的字迹,把铁床锁紧等等,不一而足。这在看守所有史以来没有过的。清洁后,副所长汪本流特别看过,表示满意。他又严格嘱咐,安全第一。安全包括不使李敖搞鬼,也不许别人搞到李敖的鬼。副所长严格嘱咐孝一舍主管,绝对不能有流氓对李敖动拳头事件,李敖名气太大,闹出事来大家都要完蛋。孝一舍主管拍胸脯保证,又叫流氓们拍胸脯。流氓们说我们佩服李敖,绝不会出事。我报到当天晚上,就有香烟偷送进来(他们还以为我抽烟,其实我早戒了)。第二天第三天,已经一派“天时地利人和”气象,流氓虽被嘱咐不要同李敖多说话,可是我还是知道了一些秘密与冤情。孝一舍主管惊讶说:“你这样吃得开、这样拉风,我真没想到。美丽岛那批人住在这里的时候,可没你吃得开,你真有一套!”

孝一舍是“监狱中的监狱”(Prison Within a Prison)但是“高度安全隔离设备”(Maximium Security Segregation Equipments)也难以完全隔离狱底游魂的呼声,太多太多的人犯要我为他们写出悲惨的处境,为他们传出痛苦与冤情。为什么我不写呢?我就写了。

1982年2月,出狱前夜

wjm_tcy(不自由的自由)与Jeff Ao联合制作!

大登特登与一字不登

  ——请蒋家语转交骆学良先生

  学良先生:

  关于我告警总政战人员伙同《前进》林正杰他们诽谤李敖一案,本月1日,汪梦湘被传出庭,不料他当庭否认他在《前进》发表的文章是他交出的,反倒意谓这篇文章流到《前进》手中与《民生报》有关。退庭以后,我在3日电蒋家语,承家语转询先生,先生旋即来电,否认汪梦湘的说法。为了使遁词知其所穷,我请龙云翔律师影印来当天开庭的笔录,笔录是这样记的:

  该文是我写的没错,在民国七十一年写的,是《民生报》之副总编辑写信给我(因他知我与李敖、萧孟能甚熟),向我邀稿,因李敖与萧孟能正在诉讼中,我与他们二人因甚熟,故为文发表一些意见,希望他们能和好,但因故未刊出,也无退稿。

  当法官问他“你有无拿该文章底稿予吴祥辉”的时候,他又说:

  没有。《民生报》之底稿未退回,《民生报》当时副总编辑是骆学良。

  他不承认是他拿底稿予吴祥辉,但当法官问他“你是否允许吴祥辉引用上述文章”的时候,他说:“我允许他参考采用。”

  现在,对照起《前进》刊出这篇文章时前面的按语,一切就呼之欲出:

  东方望先生这篇文章写于民国六十九年萧孟能控告李敖之后,当时萧李成为报章杂志的锋头人物,《民生报》原拟以专辑谈论此事,特向东方望先生约稿,后因故未予刊出。

  在我查访李敖旧识的过程中,得知这篇未刊出却被识者评为“公正持平,一针见血”的文章后,便前去拜访东方望先生,希望能一睹为快,但东方望先生基于与人为善的心意,婉拒出示,我一再地请求,东方望先生终于被我的“正义感”感动,他表示,他仍不能给我,但只要我能用别的方式得到,他愿无条件将该文任我处置。

  东方望先生,我找到了,谢谢你。

  这段按语正好是汪梦湘今日遁词的伏笔。汪梦湘既然在庭上口口声声是骆学良约稿、骆学良未刊出、骆学良没退稿,则按语中所谓“识者评为‘公正持平、一针见血’”的“识者”,似亦非骆学良莫属矣!前呼后拥如此,先生被呼拥之余,对世道人心、文坛光怪,想必有所感慨也!

  我深信先生在电话所说,先生不会干来稿外流的事,但先生既在法院笔录中如此被含沙射影,如蒙书面惠我一信,以明不白,至为感谢。

  顺便奉告的是:萧孟能告我的案子,五年多来,经我细追细查,除经最高法院平反李敖外(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2400号、七十二年度台抗字第247号、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4502号、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4647号、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2225号、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4511号),并在本月18日由台北地方法院判决萧孟能诬告在案(七十四年度更一字第56号),判了他有期徒刑六个月,不能易科罚金。真相逐渐大白,想必主持正义的新闻从业人士所乐闻。遗憾的是:当年李敖被判六个月,报上大登特登;如今证明是冤狱,报上却一字不登;萧孟能因诬告被判六个月还李敖,也一字不登。可见主持正义的新闻从业人士之正义,犹有待加勉也!

  拉杂写上,敬候回音。即请

  大安

  李敖 1986年3月28日

  附录

  骆学良复李敖信

  李敖先生:

  家语昨晚转来大函,仔细拜读,本当立即作复,但因事隔多年,当时的情形已记不清楚,仿佛是当时《民生报》文化组主任廖俊杰先生策划的专辑,因为他人头不熟,所以用我的名义发邀稿函,至于收稿看稿,我均未参与其事,因此我不可能是那位“识者”。

  今天上午特就此事电询廖先生,据他说当时专辑所以没有刊出,是因为来稿太少,只一两篇,至于那一两篇来稿的内容他亦不复记忆,同时据他说稿件当时都分别退还作者了。

  谨复,顺祝

  文安

  弟 骆学良 敬上 4月1日

不自由的自由(wjm_tcy)制作!

迟来的澄清

  ——李敖致各报信

  执事先生:

  八年前,萧孟能控告李敖侵占的案子,轰动一时,贵报曾一再以巨大篇幅报导;现在八年过去了,真相业已大白,请按照出版法规和中国新闻记者信条惠予刊出此信。

  顷接最高法院1988年度台上字第3360号判决书,确定萧孟能八年前控告李敖的所谓侵占案,乃是一件诬告。如今萧孟能自食诬告之果,被判徒刑,不能易科罚金。

  回想八年前,李敖在众口铄金下被诬,八年来,锲而不舍,以澄清真相,终得最高法院此次刑事判决及先后1983年度台上字第2400号、1983年度台抗字第247号、1984年度台上字第4502号、1984年度台上字第4647号、1982年度台上字第2225号、1984年度台上字第4511号六件民事判决及裁定,获得清白。兹就李敖被诬重点,聊做澄清如下:

  一、三推事竟不承认亲笔字据——在法庭上,李敖拿出萧孟能亲笔写的“字画、书籍、古董及家具等……均系本人移转与李先生以抵偿对其所欠之债务者,应该属李敖先生所有”的字据,以证明萧孟能在诬告。但是三推事却说“应有借据证明其有债权”,否则纵使有萧孟能亲笔字据,也不算数。但萧孟能既然最后以字画等抵债,原来的借据,自然就已返还债务人萧孟能了。三推事责怪李敖提不出借据,试问李敖若提得出,岂不变成一债两还了?难道三推事要李敖同意字画等抵债,又要扣留借据吗?天下可有这样的证据法则吗?可是三推事不管,硬判李敖侵占。

  二、三推事竟不承认科学鉴定——电话乃李敖借给萧孟能的,萧孟能竟告李敖侵占,理由是电信局的申请书是他亲笔填写的。经法院调卷,申请书赫然是李敖弟弟李放笔迹。萧孟能理屈,改口说是李放代他申请的,当时一次申请几个电话,请法院调次一号的申请书,如是李放笔迹,电话就是他的。经法院再调卷,并送请刑事警察局科学鉴定,鉴定结果是前后两张申请书,“非一人所书写”!但三推事竟连这种鉴定报告都不采信,硬判李敖侵占。

  三、三推事竟篡改笔录——三推事说:“据周其新于本院供证确是签付自诉人而非借票。”因而判决“应可认定上引字据为虚伪意思表示而亦以委托关系交付”。但查笔录原文,明明是“借票”而非“签付”,周其新供证如此,三推事竟说“周其新确是签付自诉人而非借票”,法官如此篡改笔录,罗织人罪,真古今所无也。

  四、三推事竟代栽证据——三推事说:“自诉人复因委任被告处理一切事务而于备忘录中列入该支票款。”所谓“备忘录”,其实从未给李敖,萧孟能也提不出给李敖的证据。按萧孟能全部委任共二十三项,为萧孟能书面提出,为李敖所是认,但其中并无代催讨十三张支票的委任,如果有的话,萧孟能为什么不列出?法官如此代栽证据,罗织人罪,真古今所无也!

  五、三推事竟捏造配偶——三推事说李敖把房屋“移转登记与其配偶胡因子”,是大错特错的! “移转登记”是1980年1月10日,胡因子(胡茵梦)成为“配偶”是同年5月6日。三推事为了造成“李敖把房子给了老婆”的伏笔,竟提前四个月使李敖结婚。法官如此捏造配偶,罗织人罪,真古今所无也!

  六、三推事竟歪曲情理——三推事说李敖“主张抵偿之字画中,有自诉人之亡父萧同兹做寿时他人所送之条幅等如附表所列,依之情理,殊无用以抵债者,可证其所辩抵债之不实”。但林紫耀作证时,明明说萧孟能曾以齐白石画一幅向他抵债,画上有黄少谷题字“萧同兹吾兄主持中央社十五周年纪念”,可见世界上并无“纪念性书画不可抵债说”!三推事如此歪曲情理,罗织人罪,真古今所无也!

  虽然三推事造成了李敖的冤狱,但是李敖并没有对司法全盘失望。八年来,先后有陈联欢、谢俊峰、葛浩坡、李文成、陶振声、刘为育、吴敦、叶百修、钟惠臣、杨荣、陈石狮、黄炎成、李琼荫、陈昆辉、刘焕宇、郑有田、陈计男、李锦丰、孙森焱、林耀邦、范秉阁、吕潮泽、林奇福、杨仁寿、马元枢、杨秉钺、陈培基、许枫、李相助、钟日成、施文仁、罗一宇、童有德、廖茂荣、郑汉龙、张祥麟、蔡诗文、蔡锦河、李星石、黄明霈、吴纯、陈正庸、杨贵志、黄雅卿、何惠民、郭柏成、纪俊乾四十八位推事,都曾在不肯草率冤曲李敖上,公正做过审理,特此指出,以表示对司法恢复部分信心。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三推事中的黄剑青,在调升到最高法院后,在证明萧孟能诬告的流程中,也做过对萧孟能不利的判决。也许黄剑青在补救他在高院时对李敖的误判,如果这样,那么司法就更令人鼓舞了。

  李敖 1988年8月10日

不自由的自由(wjm_tcy)制作!

从主流到乱流

  萧太太:

  这次由刘会云出面做敢死队,申请《文星》杂志登记,官方死拖活拖,总是不批下来,最后拖不下去了,总算核准。据内政部1961.4.18内警字第57897号致台湾省政府新闻处代电:“查依出版法第9条呈准登记之杂志,经依同法第12条规定注销登记,或依第41条规定撤销登记后,倘仍用原杂志名称申请登记有损上项法条之效力,兹为加强出版品管理并辅导杂志正常发行起见,凡经依法注销登记或撤销登记之杂志,在注销或撤销之后三年内,任何人不得沿用其原名称申请登记。”原来的《文星》杂志早在十八年前结束,早已超过三年禁限的六倍以上,照他们自订的法令,他们一点也没有刁难的余地,所以,死拖活拖一阵后,只好执照照发了(虽然如此,我仍怀疑若用《自由中国》或《美丽岛》等名义申请,他们会发执照。虽然这些杂志也都超过三年以上的禁限)。在发执照的同时,他们以(72)府新一字第08226号函刘会云说:“台端申请办理《文星》杂志,准予登记。”“案经行政院新闻局七十二年2月28日(72)瑜版二字第01369号函复照准,略以:查前《文星》杂志虽注销已满三年以上,唯该刊发行人因该刊权益问题在法院诉讼,致使本申请案之核办有所延搁。顷经台湾高等法院裁定结案,应予照准。并附发局版台志字第3579号登记证一张。”国民党宋楚瑜之流这些鬼话,全是胡扯:第一、《文星》杂志早在十八年前结束,又何来发行人?第二、纵有所谓发行人权益问题,也是萧孟能与李敖之间,又与第三者(刘会云)有什么相干?岂可依法无据的延搁第三者的权益?所以宋楚瑜之流的死拖活拖,故意延搁,是依法无据的,是想能多掐文星一天就多掐一天的。他们唯恐我要办文星,他们不知道,文星已是历史,我要搞就搞新的,我才不会办呢!

  回想十九年前,在国民党掐死《文星》杂志的时候,我曾说:“文星是一道主流,虽然这主流反对国民党,但反对之道,还有规格可寻,还可聚合各路细流,成为高明的导向;文星一旦没了,主流就会变成乱流,国民党早晚会更惨,还要赔上国家的命脉和别人的青春。国民党有一天会知道当一切情势改变了的时候,他们将欲求有《文星》而不可得!甚至欲求有《自由中国》而不可得!他们那时候才会发现——迟来的发觉——《文星》《自由中国》式的反对他们,是太客气了的!可惜笨得要命的国民党永远不会明白,他们总是不见棺材不流泪。马歇尔说国民党会做好事但总做得太迟,他的看法,真是一针见血了!”

  十九年下来,我愈来愈感觉到我是预言家了!

  这次会云拿到《文星》杂志执照,虽然在登记上是一个全新的杂志,但对我这些文星老人说来,这一现象,显然却是当年文星的复活,虽然在事实上,我们明知过去的文星,已经一去不返了。

  我请会云申请《文星》杂志登记的用意,目的无他,就在证明文星不是你萧孟能的,文星是一个公器,萧孟能说文星是他的,我就请第三者申请个文星给他看!他去年7月20日到法院告我、又招待记者,11月30日,台北地方法院推事林茂雄驳回了他,理由是:

  自诉意旨以被告等有犯行使伪造私文书罪,无非以被告等擅用“文星杂志”四字于所出版之《文星杂志选集》之封面,并刊登广告为论据。唯查刑法伪造文书罪之文书,其内容须能证明一定之权利义务关系或一定之事实。学说上称前者为关于权利义务之文书,例如契约、遗嘱、委托书等是;称后者为关于证明事实之文书,例如介绍书、身份证等。本案自诉人所指之“文星杂志”四字乃杂志之名称,既非证明任何权利义务,复与证明身份、能力、品行等重要事项无关,揆诸上开说明,即非刑法上之私文书。又自诉人亦自承《文星杂志》早于民国五十六年间自动注销登记,该杂志前所刊登之文章并无版权及注册登记,亦未禁止转载,及被告等出版之《文星杂志选集》未曾使用《文星杂志》底页原注册登记之字号、发行人及印刷者等情,复有行政院新闻局函一纸及《文星杂志选集》六册附卷可稽。综上所述“文星杂志”四字即非刑法上之私文书,而被告等出版之《文星杂志选集》又未使用原《文星杂志》注册登记之文号,纵被告等擅自使用“文星杂志”名义出版选集,亦无构成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可言。

  被驳回后,萧孟能又提起抗告,今年1月29日,高等法院推事刘士元、尤三谋、柯庆贤把他“抗告驳回”,理由是:

  查刑法第十五章伪造文书罪上所指之“文书”,其内容须能证明一定之权利义务关系或一定之事实。学者称前者为关于权利义务之文书,例如契约、遗嘱、委托书等是:称后者为关于证明事实之文书,例如介绍书、身份证等是。本件自诉意旨系以被告等擅用“文星杂志”四字于所出版之《文星杂志选集》之封面,并刊登广告为论据。唯查自诉人所指之“文星杂志”四字乃杂志之名称,既非在于证明任何权利义务之用意,亦非在于证明任何身份、能力、品行等重要事实,揆诸上开说明,自非刑法第十五章所称之“文书”,自不待言。即自诉人于原审亦自承《文星杂志》早于民国五十六年间已自动注销登记,该杂志前所刊登之文章并无版权及注册登记,亦未禁止转载,及被告等出版之《文星杂志选集》未曾使用《文星杂志》以前登记之原注册字号、发行人及印刷者于底页上等情属实,复有《文星杂志选集》六册附卷足资凭核。而《文星杂志》之发行权早于民国五十六年8月18日已经台北市政府以五十六.八.十八府新一字第41474号函知发行人注销登记,亦有行政院新闻局七十一年11月25日(71)瑜版二字第18535号函在卷可稽。原审以上述“文星杂志”四字既非刑法上之私文书,而被告等出版之《文星杂志选集》亦未使用原《文星杂志》之注册登记文号,因认被告等纵使擅自使用“文星杂志”名义出版选集,亦无由成立行使伪造私文书之可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26条第3项、第252条第10款,以被告等被诉犯罪嫌疑不足,为自诉驳回之裁定,经核并无不合。抗告意旨仍执陈词,指责原裁定不当,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由此可见,萧孟能招待记者、散发消息,说李敖无权使用《文星》名义之事,完全禁不住法律上的裁定。可是这种法律裁定的结果,国民党报纸却全部封杀。说李敖“行使伪造私文书罪”了,他们就大登特登;但查清楚李敖是清白的了,他们就一字不登——国民党如此卑鄙破坏政敌李敖的名誉,我岂是咽得下这口气的人哉?我会不反击国民党吗?

  至于萧孟能为《文星杂志选集》的事,招待记者,被我告到法院,去年5月23日,地方法院推事林茂雄判决说:

  上开事实,业据自诉人李敖指诉棊详,复有被告所散布之致《民众日报》社采访组函件,萧孟能控告李敖等伪造文书之记者会书面说明,自诉李敖伪造文书之自诉状影本各一纸及七十一年6月21日《中央日报》《民众日报》《民族晚报》《自立晚报》,七十一年6月22日之《中央日报》《中国日报》《联合报》《台湾日报》《中华日报》《民生报》《民众日报》《自由报》《民族晚报》等有关刊登被告记者招待会内容之影本附卷足稽,讯据被告萧孟能亦坦承有散发前开书函、说明书、自诉状及举行记者招待会,但否认有诽谤之行为,辩称:系自卫、自辩及保护合法利益,以善意发表言论,且所指摘之事项均属真实,并无诽谤李敖名誉之事云云,然查被告自诉伪造文书,既已提起自诉,是否构成犯罪,理应静候法院依法定程序审判,而竟舍此不由,反散发文件,举行记者招待会,大肆渲染指责李敖伪造文书、欺世盗名、公然向法律挑战、恶棍、掠夺他人著作权、盗名兼以盗利等足以毁损李敖名誉之事,已逾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而善意发言论之范围,其且有诽谤之故意甚为显然。况被告自诉李敖伪造文书一案,亦因罪嫌不足经裁定自诉驳回确定,有本院七十一年度自字第591号,台湾高等法院七十二年度抗字第32号裁定书附卷足凭,也无法证明被告所诽谤之事为真实。被告所辩委无可采,事证明确,犯行足堪认定。

  最后判决:“萧孟能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累犯处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罚金,以九元折算一日。”萧孟能上诉后,高等法院推事王江深、刘瑞村、刘睿辉改以“萧孟能公然侮辱人,处罚金三百元,如易服劳役,以三十元折算一日”判他,遂告定谳。到了去年年底,地院推事李璋鹏,又以“萧孟能意图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窃占他人之不动产,处拘役五十日”。萧孟能上诉,今年4月25日,高院推事史英、徐承志、林式庄把“上诉驳回”,萧孟能的窃占罪遂告确定。判决书说:

  萧孟能意图为自己不法之利益,明知坐落台北市复兴南路与信义路四段交叉路口之角地,即台北市大安区复兴段三小段876号,面积三五八平方米,为台北市琉公农田水利会所有,竟与其所有之台北市大安区复兴段三小段877号,面积二十六平方米土地,一并于民国六十六年11月28日与周康熙签订借用空地合约书,出借与周康熙作为摆售鲜花、盆景等营业用地,为期二年,自六十六年12月1日起,至六十八年11月30日止,而向周康熙收取新台币五十万元之保证金。案经刘会云向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处检察官告发,由检察官侦查起诉。

  又说:

  被告明知系争土地为琉公农田水利会所有,未得该会同意,擅自将系争土地借他人使用,收取保证金五十万元生息获利,仍难卸刑法窃占不动产罪责。

  这样一来,萧孟能的牢,是坐定了!

  回想当年文星盛世,你、萧孟能、我,大家共事之乐,如今你同他官司不断,我同他也讼争不绝,人间万变,真有沧海桑田之感,思想起来,真不禁有强者的冷笑。即祝

  大好

  李敖 1984年6月5日

不自由的自由(wjm_tcy)制作!

“洁本”云乎哉?

  9月3日,看到了萧孟能的文星复刊号,印刷精美,“蓦然回首”,无法想象当年。最大的特色,是它印得干干净净,干净得像是出了一种“洁本”,把当年李敖“污染”的“祸害”,洗得清洁溜溜。翻开全书,没有李敖的名字,这就是“洁本”的证明。《传记文学》的刘绍唐曾有公论,说:“没有李敖,哪有文星!”湖南人萧孟能显然有志气、不信邪,他闷了这么多年,这次显然要出个“没有李敖,也有文星”的“洁本”给大家看。如今书在摊上了,就是证明!

  书翻开来,在商业性的广告背后,首先出现了萧孟能的“复刊词”——“文星复活了!”中有这么一段:

  今年5月7日,当我重新取得《文星杂志》的出版登记证时,不禁内心喜忧交集,喜的是《文星》复刊有日了,忧的是,事隔二十年,《文星》面临的是全新的挑战。尽管“远路不须愁日暮”、尽管有那么多的海内外朋友,伸出炽热双手,为《文星》复刊催生。但是,我仍然深信《文星》的成败,必须决定于它是否能走上一条“未来取向”的大路,《文星》的历史,必须以一种“落红原非无情物,化为春泥又护花”(原诗: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的精神来看待,才变得更有意义。

  我一看,就看出错误。“落红原非无情物,化为春泥又护花”,这是引清朝龚定庵的诗吧?但短短十四个字,就引错了近三分之一。尽管如此,跟印刷精美,太有距离了吧?

  再往下翻,就是以“本社”署名的《没有封面人物的故事》,短短一篇文章,就出现两穿帮:第一、它说当年文星九十九期“在民国五十四年12月27日印好,正要上市,却在当天接到‘最速件’的停刊处分通知”云云,这显然在给国民党的暴政开脱。事实上,九十九期文星只印好了封面,内容因为原稿在工厂被警察抢走,根本无从“印好”;第二、它说:“随着没有韩福瑞的韩福瑞封面,这期《文星》的封面人物特写,特别从当年出版的《韩福瑞和他的思想》一书中,选出发行人萧孟能所写序文,以及陈香梅所写的《我所知道的韩福瑞》一文,旧文所以新刊,一则用来揶扬韩福瑞所代表的自由精神,一则也用来纪念另一份长眠于地下的九十九期《文星》。”云云,这显然在给李敖的“污染”开脱。事实上,“萧孟能所写的序文”,不幸却正是我李敖写的(原稿俱在,稿上只有萧孟能填的一行字,还是在括号内的,即“说的理由是:现在的文星杂志与原登记之发行旨趣不符”);而“陈香梅所写的《我所知道的韩福瑞》”,不幸却也正是我李敖连改带写的(原稿俱在,稿上陈香梅的狗屁文章被我删改后,剩下一千八百四十一个字,我加写了一千六百三十四个字)。可见出“洁本”消灭李敖,实在良非易事,——李敖阴魂不散,“洁本”就是大大的证明也!

  再往下翻,发现一篇篇俗套文字与蛋头文字,就可读性而言,尚无出李敖阴魂之外者。唉,文星文星,文星如此,真大可哀也!

  1986年9月10日午

wjm_tcy(不自由的自由)与djwuwuwu制作!

银纸包个臭皮蛋

  ——给王荣文的信

  荣文:

  全集校稿四册附还,贵公司的校对人员功力极深,改正了我不少错误,请你特别代我谢谢,并建议加薪给他们——你们资本家向来一听加薪就头疼,如今且由李某人提出,头之疼也,将加倍矣!

  你说《文星》复刊,向你拉广告捧场,你送上远流版《李敖全集》广告,却被他们打回票。听来十分有趣。不过,如果他们真的除恶务尽、除李敖务尽,也就罢了。无奈复刊第一炮中,其中两篇可读性之文,竟不能免于是李敖写的:一篇是萧孟能的《关于〈韩福瑞和他的思想〉》,真的作者非萧孟能,乃当年之李敖也;另一篇是陈香梅的《我所知道的韩福瑞》,真的作者亦非陈香梅,乃当年之李敖(连改带写)也——《文星》消灭李敖,最后李敖阴魂不散,消灭了半天,竟被李敖消灭如此,真有趣哉!

  《文星》这次复刊,我总觉得来路甚怪、人马甚杂。过去《文星》编辑部,只是我一人掌全局,有个助理编辑,另有萧孟能不断的提供进来人情稿(如余光中一帮人的鬼诗之类),与我纠缠而已。今则反是。在助理编辑以外,竟有什么总策划一人、编辑顾问二十七人、编辑委员九人、美术设计一人、美术助理编辑二人、校对主任一人、特约海外摄影一人、专任摄影一人、副社长一人……比过去多四十四人,真是大场面也。

  不过重要不在大场面,而在内容如何。否则再金玉其外,也不过是银纸包个臭皮蛋耳!——《文星》当年是为争取自由而殉道的,《文星》复活若失掉这种精神,纵使能有余气,也是行尸走肉而已。

  前几天获得《文星》副社长林金开给中华民国防癌协会理事长范光霂的信,词意凶悍,其中竟有“本社保安人员备查中”字样,真令我好奇已极!复刊后的《文星》杂志社中,竟赫然有“保安人员”驻社,我说它来路甚怪、人马甚杂,还说得太客气了哩!即祝

  源远流长、财源滚滚

  敖之 1986年9月16日

不自由的自由(wjm_tcy)制作!

文星与伪文星

文星杂志创刊在一九五七年十一月,被封在一九六五年十二月。被封十八年后,我由刘会云出面,申请文星杂志登记。依法一个停刊的杂志在停刊后三年内,不得沿用同一名称申请登记,文星杂志既然已停刊十八年,超出法定隔离时间六倍以上,照国民党自订的法令,他们一点也没有刁难的余地,所以死拖活拖一阵后,只好执照照发了。在发执照的同时,他们以(72)府新一字第〇八二二六号函刘会云说:“案经行政院新闻局七十二年二月廿八日(72)瑜版二字第〇一三九号函复照准,略以:查前文星杂志虽注销已满三年以上,惟该刊发行人因该刊权益问题在法院诉讼,致使本申请案之核办有所延搁。顷经台湾高等法院裁定结案,应予照准。并附发局版台志第三五七九登记证一张。”——国民党宋楚瑜(当时是新闻局长)之流这些鬼话,全是胡扯:第一、文星杂志早在十八年前结束,又何来发行人?第二、纵有所谓发行人权益问题,也是萧孟能与李敖之间,又与第三者(刘会云)有什么相干?岂可延搁第三者的权益?所以宋楚瑜之流的死拖活拖,是依法无据的,只是想能多掐文星一天就多掐一天罢了。他们唯恐我要办文星,他们不知道,文星已是历史,我要搞就搞新的,我才不会办呢!

我请刘会云申请文星杂志的用意,目的无他,就在证明文星不是你萧孟能的,文星是一个公器,萧孟能说文星是他的,我就请第三者申请个文星给他看!这次申请成功,除了有澄清所有权的效果外,毕竟给跟进的人开了方便之门,所以又过了三年,在刘会云的文星杂志法定隔离时间超过后,萧孟能得以顺利申请到手。——国民党是宁愿萧孟能办文星的,不是吗?

当年的文星杂志有八年两个月的生命,乍看虽不算短,细察却并不长,因为它的生命,不是从第一年开始的,而是从第五年开始的。文星杂志半年一卷,第五年开始正好是第九卷第一期(总号第四十九期),从这一期开始,李敖出现,文星改观。

在李敖出现前四年的文星里,就是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到一九六一年十月的文星里,文星只是一个正派而普通的刊物,它虽然标榜“思想的”“生活的”“艺术的”,号召“不按牌理出牌”,但事实上,它的表现却可怜得很,在“思想上”的表现尤其可怜。大体上说,它是非常“按牌理出牌”的,而不是“不按牌理出牌”的。一个杂志,那样温吞吞地办上四年,不能鼓动风潮、不能造成时势、不能一言而为天下法、不能使老顽固血压高……这是在这个地区循规蹈矩“按牌理”的结果,而不是“不按牌理”的结果。所以,《文星》生命的起算,不始于第一年,而始于第五年。

文星的前四年里,编务由这个地区新闻界人物主持,文星办得瘟吞吞,其理自明。第五年后,李敖使文星平步青云,新闻界人物不再主持编务,在李敖影响下,文星“阴谋”以“思想挂帅”取代“政治挂帅”,表面上迂回过实际政治,骨子里却挖他们的根,最后造成了龙蟠虎踞四年的奇迹。这四年的奇迹,成果是多方面的、对群众的影响是深远的。梭罗说“有多少人是因为读了一本书才开始他的新生命”,文星带给群众的,果真做到了这一点。

当年文星的被封,积因很多,但是最后的爆发点是我利用国民党中四组(文工会前身)主任谢然之与《征信新闻报》(中国时报前身)余纪忠的冲突,“趁火打劫”、趁机以“清君侧”的讽刺,在文星第九十八期发表《我们对“国法党限”的严正表示》,直指国民党党中央,因而招致“杀身之祸”。二十年后看我这篇文章,实在没什么,可是在二十年前的“冰河期”,却是犯了天条的。当时虽然是以查禁一年的行政命令行使的,但是快到一年后,文星书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萧同兹,忽收到国民党中四组函件,明告“兹据有关方面会商结果,认为在目前情况下,《文星》杂志不宜复刊”。于是,就在党的命令超过行政命令下,《文星》永不复起。这就好像先用行政命令把你打昏,然后再用党的命令把你杀死,形式上是缓和的、宽大的,骨子里却是激烈的、小气的。当然,这种事不能全怪谢然之,因为显然不是他个人的事,他只是统计学上的抽样罢了。这由谢然之后来虽叛党不归、国民党的作风却依然故我可以为证。不过,文星对国民党的论定、对国民党员谢然之型的论定,却是千秋之笔、却是李敖树立的精神,永远无法消灭了。

记得一九〇五年十一月,革命党们在东京办民报,出到二十四期后,被日本政府封门。一九一〇年,又出版了表面上在巴黎发行的第二十五期、第二十六期,引起原来民报的大功臣章太炎的不满,公开指斥复刊后的民报为伪民报。如今文星杂志复刊,我不忍视它为伪文星,但它若背弃李敖树立的精神,纵使要真,恐怕也很费手脚吧?

  在《文星》共事和共患难的过程里,萧孟能、朱婉坚夫妇对我言听计从,没有任何怨言,表现了萧同兹的大家风度,这是很令我怀念的。现在我还保有萧孟能写给我的感恩信,说:“我是多么的感谢你!”(1962年7月6日)说:“您使我扬名吐怨气,万分的感谢。”(1963年12月17日)虽然这些感恩,在多年以后,都被“正人君子”忘光了!

  如今,在文星被铲除后多年,回看它的生前死后,的确也看到不少沧桑。在文星上追求理想的那些战友们,有的已经死亡;有的已经隔世;有的已经变节;有的已经自毁历史,不断做着毁掉文星、别人和自己的晚年大业;有的已经被扫地出门,衰病侵寻的一度靠每月八千元给人做下女(萧太太)。多少浮云世变,使我觉得,为文星而作战的人,如今只剩下我一个。风雨如晦,水深浪阔,我再做多久也不知道,但是,我不会终止,我不会背弃文星的理想,我总朝前去了!

1986年9月10日午前

附录

我们对“国法党限”的严正表示(李敖)

——以谢然之先生的作风为例

这个月十二号,李敖先生在文星书店出版的《孙逸仙和中国西化医学》里,已经明白的指出:目前一些人对“国法党限”认识的混乱,他同时抨击所谓出版品“转呈中央党部审核认可”的不通观点,他认为这种观点,不但按照宪法于法无据,就便是按照违宪的所谓《出版法》,也找不出“中央党部审核认可”的根源。

李敖先生这种发难式的立论,所依靠的根据,其实十分简单:我们中华民国,不是早就正式宣布进入宪政了吗?中华民国的国民党,不是也早就宣布结束“训政”、结束“以党治国”、开始“还政于民”了吗?中华民国的国民党的蒋总裁,不是也早就宣布“我们要与各政党处于同等的地位”、“做一个普通的政党”了吗?在行宪以后,中国国民党的“党限”,实实在在的已经有了应有的限制,它已经不再是“一党专政”时代的国民党了、已经不再是“领导国民行使政权”时代的国民党了;换句话说,民国十四年《国民政府组织法》中“国民政府受中国国民党之指导及监督、掌理全国政务”的规定,已经在宪法的光照之下,完全不再存在。宪法第七条中,已明明列举了人民在党派上平等的保障,做为一个国民党党员,并不比其他党派或无党无派的人民高一等。相反的,按照宪法,任何政党(包括国民党)的党员,都没有假借党的名义来发号施令的权力,尤其在司法和军队方面,宪法中更是规定得明明白白。依照第八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八条,司法与军队根本就得超出党派以外,这种条文,都是强制性的规定,任何个人或任何党派都必须遵守,国民党也自不例外。

自宪法公布后十八年来,国民党在宪法的规定下,“还政”的成绩究竟做了多少,国民党党员自己和全国人民自然都明白。在“还政”的过程中,我们姑且也承认由于宪政实施以前,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时期过久,一时还习惯难改,一时也很难完全按照宪法行事。这种情形,我们不是不能谅解。事实上,我们也一直在谅解、在忍耐。因为我们相信:总有那么一天,法官超出了党派以外,军队也超出了党派以外,任何党的中央党部和各级党部和各个党员,都不能随随便便,就向小百姓飞书翰、打电话、下条子,因为这些现象,都是既违宪法,又不成体统的现象!

十八年来,我们眼睁睁的看国民党“还政”的成绩,我们可以忍耐缓慢,却不能忍耐开倒车。如果有开倒车的现象发生(大多是一二党员的个人因素),我们不得不指出来,请国民党中的明达之士,发挥力量,努力矫正错误的导向。

我们这样做,除了爱护中华民国的国和人民以外,对国民党本身,也丝毫没有害处,因为国民党本该是说话算话的,不该是失信于民的。国民党中如果有一二党员,由于个人的因素,而误把党的路线带领错了的时候,“直谅之士”,应该站在忠告的立场,予以指出;党内人士,也应该站在接受批评的立场,予以改善。这种接受批评、应该接受批评的风度,国民党的蒋总裁,早在十年前的四月五号“在国父纪念月会中讲述保障人权及言论自由问题”中就说过了,蒋总裁说:

“当此国家危难的时候,要靠正直的人士、健全的舆论,共相扶持,政治的进步,尤有赖于互相规劝、互相策勉,在政府应当虚心检讨,接受批评。更其我个人,愿意在此表示,我对反共抗俄的使命、我对革命复国的责任,热切希望有直谅之士,匡正其所不及,决不肯文过饰非,庇纵部属的,凡各方意见,只要于反共抗俄、革命复国有益,我正是求之不得的。”

在这段明白的谈话里,国民党的蒋总裁已经很明显的表示出,他“决不肯文过饰非,庇纵部属”;换句话说,他的“部属”如果有“过”和“非”,绝对得不到文饰和庇纵。如果有“过”和“非”的人,不自行引咎辞职,而妄想上假报告,希图得到文饰和庇纵,这种人的作风,不但是陷他们自己于不义,并且还居心陷国民党的蒋总裁于不义!

在中华民国进入宪政的体制下,国民党不但要注意退出司法、退出军队,并且还要注意退出在政治上所遗留的“训政式”的余波与惯性。主持党务的人士,应该彻底警觉他们的“党限”是什么,他们应该彻底警觉:现在是宪政的时代了!他们不该再表现“训政式”的余波和惯性。例如:已有那么多的从政党员去朝小百姓飞书翰、打电话、下条子了,实在不必再劳动中央党部和各级党部去直接打交道,以显得“党”“政”不分,示人以不广!这是很失体统的事,不是已经宣布“还政于民”的一个有悠久历史的大党所该做的事。

一些在党部的国民党党员,他们所以还忍不住,要出面与“从政党员”争权,直接向小百姓打交道,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他们对“国法党限”的认识不够。这种认识不够,国民党的蒋总裁,早就在民国三十六年九月十三号“四中全会之成就与本党今后应有之努力”里指出来了,他说:

“各级党部办事人员必须养成研究法令尊重法令的习惯。现在我们一般党务人员,不仅不研究政府的法令,即对于党务法规,中央的宣言决议也是束之高阁,既未研究,更未实行。”

坐在中央党部和各级党部里,而朝外直接管事的人,他们都是“不研究政府的法令”和“对于党务法规”“既未研究,更未实行”的人。这些人,整天朝小百姓飞书翰、打电话、下条子,不惹得小百姓莫知所从误会丛生,又怎么可能呢?

缺少这种警觉的党员,具有这种“训政式”的余波和惯性的党务工作人员,他们如果真正熟悉党的历史与制度,也该明白,就便是在训政时代,对党部的限制,还是有所约束的。民国十八年一月二十号国民党中常会通过的一个党部宣传工作实行方案,就提出过“对人民团体及有关宣传机关”要“避免直接命令方式”!这些聪明的技术,为什么在三十六年后,竟被新一代的国民党工作“同志”忘记了呢?

由党部出面,跟小百姓打交道,在法制上,本来已属不当,但退一步说,这种交道,如果打得好,也姑且可名之为乱世中的一时的权宜。但是,事实上,我们所看到的、所能知道的“效果”又是什么呢?这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站在舆论界的立场,我们愿意就我们这方面的遭遇,举一个例。

在李敖先生提出“国法党限”问题后的第十七天,台北就发生了“征信新闻报记者刘岩被构陷事件”。这个事件,充分暴露了“国法党限”混乱的流弊。刘岩先生是《征信新闻报》的驻欧特派员,在海外主持国民外交,言论报国,十分卖力。可是卖力的结果,竟使他横被恶名,甚至被党务工作人员戴上红帽子!这一事件的主要人物,似乎不是别人,就是国民党中央党部第四组主任谢然之先生。十一月二十九号的《征信新闻报》上曾有“党纪国法不容诬陷忠良——谢然之交出证据来!”的激烈社论,是一篇很义正词严的文字,在窝窝囊囊的今天报界,它的出现,实在可说是很难得,值得我们舆论界的大力支持与一致声援。今天舆论界最可悲哀的现象,就是大家不知道争取合法的保障;在横逆来时,捐弃同行间的嫉视,一致对付箝制者。大家只是懦弱的自扫门前雪,吃哑巴亏,不肯奋斗,不敢抗议,以致被统治言论的人各个击破,而不能发挥孙中山先生所谓的“笔墨之权威”。这次《征信新闻报》的事件,就是由于舆论界的懦弱和不合作而发生的糟糕现象,不但令人遗憾,并且还陷谢然之先生于不义。这都是由于过去舆论界纵容让步的恶果。设想舆论界中若老早就勇敢一点、合作一点,又哪里会使谢然之先生有敢于轻侮我们的手法呢?又哪里会使谢然之先生接二连三地做出不孚众望、人人侧目、惹舆论界讨厌的事件来呢?所以我们认为,舆论界的懦弱和不合作,“惯坏”了我们的谢然之先生,使一向写文章标榜“新闻自由”的谢先生,逐渐做了箝制“新闻自由”的健将,使他言行分裂,失掉了一个知识分子应有的公正与均衡。这些,坦白的说,都是我们舆论界的罪过,都是我们对不起谢先生的地方,我们一方面希望他引咎辞职,一方面又该集体向他严肃道歉!

《征信新闻报》的社论中,有几段立论值得我们想想,也值得谢然之先生反省反省。社论中说:

“今天本报刊出关于本报驻欧洲特派员刘岩被诬陷中伤的新闻。这件事距发生已有一段时间。在这一段时间内,本报曾一再向主管党宣传工作的谢然之先生要求澄清,要求详细说明被诬罔的原因及经过。然而,我们所得到的是一些前言不对后语的搪塞敷衍。我们在被诬而不能理直的痛苦心情之下,一方面不能长久压抑海外为国家尽忠服务的热血的愤懑不平;另一方面,我们也有感于过度的自制会被认为是对事实的逃避,引起更多的错觉,并使对党负责如谢然之先生者,误以为世间读书人都可随意栽诬,一手足掩天下人耳目,今天说你心怀叵测,明天有人责问时,又可若无其事,谈笑置之。不问损害业已造成,他人声名遭受打击;不问事理失平,人心反应,足以引起对党的误解、对国事的寒心,而自以为位居要津,予夺由心,别人无奈我何,一切皆可置之不顾,我们认为,如此行径,实在不是国家之福。”

这里所说谢然之先生“误以为世间读书人都可以随意栽诬”一点,根据我们《文星》同人的了解,似乎不算过甚之词。这一事件的主要被害人是刘岩先生。刘岩先生据我们所知,不是国民党党员,也不是任何党的党员,只是一个单纯的爱国的青年。对于这样一个爱国的非国民党党员的青年人被诬控事件,我们一百分的同意《征信新闻报》社论中的这些观点:

“我们从来爱国不敢后人。……我们以自己微弱的力量,尽力做分内应做的事,不期求支援;更从来不接受任何资助。然而我们需要人们公平对待,不接受中伤与诬蔑。尤其遭遇到这样严重的诬控,直接伤害到一个与我们有关的工作同人人格与安全的诬控!”

“对于有这样工作表现的爱国青年、过去历史毫无斑点的青年,负宣传之责的谢先生曾无一字之褒。竟然空穴来风,认为他可能‘比匪伪’‘更为积极与中立’,而且对‘原报单位’之申复,前后矛盾,无法卒读,亦无一字之追究。我们实感违反常情,不能明了他的目的与意向何在。”

“如果明明为热诚爱国的青年,仅以妨功害能之心,暗室操谋,凭空捏造,以莫须有的罪名加诸一个热血青年,至少也将沮丧挫折他为国家服务的热情和勇气。类此行为若不加追究,国家有何法纪可言?谢先生于“原报单位”覆函之后,竟然以‘前此查询一节,意在明了真相,并无其他作用’就此了案。何其轻巧!我们要指出,国家法纪不可不尊,是非不可不辩。违法犯纪,诬控反坐,国家法律俱有明文,两者必居其一。我们要求谢先生在国法之前,交出检举的人来!”

根据《文星》同人对幕后真相的了解,我们清楚的知道,有许多像刘岩先生这一类的“爱国青年”、“热血青年”、“过去历史毫无斑点的青年”(其中包括《文星》同人和甚至有国民党党籍的爱国青年),都曾被谢然之先生利用职权行文,并在重要会议上,向当局诬控过。谢然之先生这种想“一手足掩天下耳目”、“诬陷忠良”的手法,不但结果闹得“天下所共见”,并且毕竟由于比他更重要的人物的明智,似未达成“诬陷忠良”的效果。这些,都是谢然之先生“心劳计拙”的败绩。所以,我们说,谢然之先生不好再干下去了!他的“引咎辞职”的日子已经到来。谢然之先生曾在美国密苏里大学念过书,又在明尼苏达大学进修过,必然知道西方人怎样面对失败,必然知道假装诧异、或闪避重点、或向上告状、或把他个人事件硬和党的本身扯在一起的手法,都是迟早会被揭穿的。与其一再被揭穿不好看,为谢先生计,真不如趁早下台!

谢然之先生身居国民党党部中的高位,他的最大失败,是对社会方面与青年方面措施的乖谬失当。在这方面的措施,他早已违背了国民党的蒋总裁在“四中全会之成就与本党今后应有之努力”中的指示,蒋总裁说:

“……今后我们对于社会及青年运动的方式,亦必须有配合的改进。我们必须放弃一切偏激的、狭隘的、不容忍的作风,而代以宗教家宽大的、博爱的、说服他人的态度。换言之,就是我们每一个党员都应该以宗教家的态度,来遂行革命的任务。而不应想凭借权力,压制他人。在这个前提之下,我今天提出三点做为大家今后行动的方针:

(一)以服务代命令。要以服务的精神,来争取人家的信仰,不可用命令的方式,强迫人家来服从。

(二)以自反代报复。孔子说:‘不念旧恶,怨是用希。’政治家应以‘化敌为友’为对人对事的最高的原则。我们现在要争取群众的合作,必先捐除成见,克己自反,以与人为善的态度,来取得民众的信赖。

(三)以说服代斗争。对于一切反党的人士,应注重思想启发的工作,使之归于三民主义领导之下,共匪对于异己是用斗争的行动来打击他,我们却要采取说服的态度使他心悦诚服。”

从这些标准来看谢然之先生的党务工作方式,我们不得不说他的表现是与蒋总裁的指示完全背道而驰的。从他所作所为的表现中,我们似乎看不到他对“化敌为友”的努力,“注重思想启发”的努力,或是“采取说服的态度”的努力,我们看到的只是他的“凭借权力,压制他人”,只是他的“偏激的、狭隘的、不容忍的作风”!这种作风,也正违反了蒋总裁在民国三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关于实施本党改造之说明”中的一段指示,蒋总裁说:

“……在积极方面,对海内外仁人志士,爱国青年,要精诚号召,亲密合作,以扩大革命的阵容。我们深信凡是反侵略、反极权、救国家、争自由的分子,都必走上三民主义的道路。我们须一反过去立门户、分派系、拒人千里之外的作风,从反共救国革命运动中为本党吸收同志,从政治经济实际改革中为国家拔擢干部,我们要以组织的活动改变个人的作风。”

蒋总裁这段指示,对谢然之说来,他又做到了哪一点呢?他改善了“一反过去立门户、分派系、拒人千里之外的作风”了吗?正相反的,他不但没有“以组织的活动改变个人的作风”,反倒以他个人的“活动”,改变了组织的“作风”!

对这样的一个破坏国民党党誉、违反蒋总裁指示、箝制人民言论自由、乱用诬陷手法陷害忠良爱国青年的人物,我们唾弃他!

wjm_tcy(不自由的自由)与Jeff Ao联合制作!

为文星书店争公道

文星书店开业在三十五年前,据台北市税捐稽征处四十九年九月北市稽衡阳字第壹伍号“甲种营业登记证”、明列“商号名称文星书店”、“负责人姓名朱婉坚”、“组织独资”、“开业日期民国四十一年五月一日”、“商业登记证字号北商创(41)字第〇一三六一七号”,这一商业登记证字号,另有四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台北市政府新发“台湾省台北市政府商业登记证”印证在案。

文星书店早期的重点是发售并传播西洋的出版品,其中包括经销和影印流传。这一重点持续了十一年,在李敖影响下,才转向出版《文星丛刊》等在中国出版业上划时代的中文书籍,造成极大的风潮。以一九六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到六月八日的香港书展为例,台湾参加展出的单位共有二十二个,参加种数有一千七百八十二种,册数有两万七千四百册。在两万七千四百册的图书中,文星一家,却独占了两万四千五百三十五册,竟是总册数的百分之八十九点五四,几乎是百分之九十。换一种说法,就是文星在参加书展的图书总数中,占了十分之九的地位,其他十分之一,才是其他二十一家公营私营党营单位的展出品。

文星书店这样的风光,最后引起政治上的猜忌,终于在十九年前,在业务鼎盛之际,被勒令停业。

文星书店停业之日,美国《纽约时报》大幅报导,说“台北文化人失去了书店”;英国《经济学人》等也加以报导,中外震惊。

萧孟能在《出版原野的开拓》里,曾经盛誉他“大学时代一位名叫朱婉坚的同学,后来也叫做‘萧孟能太太’的那一位既能干又最肯为理想吃苦的女士”。这位女士因为萧孟能日后未能依协议书承诺,所以长年孤身寄居美国,代人照料小孩维生。今年四月间,她曾返台一行,与李敖互商文星复业事,并在台北地方法院公证,签立(甲)七十六年度认字第一五〇五号出版权授与契约书,由公证人蔡江松主任见证,全部契约共六条,第五条明定朱婉坚所有以文星书店名义出版发行之书籍,如未经朱婉坚授与出版权,而由他人擅自出版发行时,李敖有排除他人侵害之权利。

文星书店因为是朱婉坚独资,所以与作者所签出版权让渡契约,受方权利都由“文星书店朱婉坚”签立,权利也是朱婉坚的。文星停业后,权利也是朱婉坚的。据今年四月十六日朱婉坚亲笔致“李敖先生收执”的“证明书”,明示“本人前在台北市独资经营文星书店所发行书籍之出版权,从未授权萧孟能及第三人以口头或书面让与他人。”足见朱婉坚并未同意萧孟能处分其财产,(民法第一〇二〇条:“夫对于妻之原有财产为处分时,应得妻之同意。”)萧孟能也无此权限。(四十四年台上字第一〇二六号:“……契约之订立并非日常家务,则夫自非当然有代理其妻之权限。”)

朱婉坚、李敖在台北地方法院完成公证后,李敖在市面上稍做调查,发现当年与朱婉坚签订卖断契约的部分作者,竟然在文星停业以后,黄鱼两吃,斯文扫地,将已属朱婉坚所有之书,另行出版,这种行为,显然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三三九条之诈欺罪。

因为根据作者与朱婉坚的契约,明列有交由文星独家出版字样、明列有出版权让渡字样、明列有作者不以本书全部或其中一部分不利于对方在国内外发行之行为字样。……如今作者们竟不守行规与法律如此,实在太说不过去了。因此李敖决定站出来,希望透过法院与舆论,为世道人心,做一番施教与烱戒!

1987年6月7日

wjm_tcy(不自由的自由)与Jeff Ao联合制作!

驳萧孟能的“上诉理由(一)状”

  七年前(1980年8月26日)萧孟能自诉李敖侵占案,当时由于王昇主持秘密小组、官方舆论,和胡茵梦等伪证的介入、配合,使李敖一时含冤莫白,入狱六个月。出狱后,李敖锲而不舍,追究个水落石出,终由最高法院以六件判决书(一、1983年度台上字第2400号。二、1983年度台抗字第247号。三、1984年度台上字第4502号。四、1984年度台上字第4647号。五、1982年度台上字第2225号。六、1984年度台上字第4511号)推翻高等法院推事林晃、黄剑青、顾锦才对李敖所做的不公正的判决;另一方面,由于李敖入狱时发表《给黄少谷先生的公开信》、出狱时发表《天下没有白坐的黑牢》,揭发司法与监狱黑暗,引起大风波,甚至新竹少年监狱且一再发生暴动,此由法务部监所司长王济中公开谈话归咎李敖可证也。

  虽然最高法院以六件判决书推翻了高等法院推事林晃、黄剑青、顾锦才对李敖所做的不公正的判决,但是,进一步追踪萧孟能有否明知李敖无罪却施以诬告之处,也同样重要。于是,李敖在三年前(1984年8月16日)提起自诉,控告萧孟能诬告。

  去年(1986年3月1日)地方法院推事童有德做了判决:“萧孟能意图他人受刑事处分,向该管公务员诬告,累犯,处有期徒刑六月。”萧孟能提出“上诉理由(一)状”,所述理由,都不能成立,分别驳之如下:

  所谓“同一”部分

  萧孟能“上诉理由(一)状”中说:

  原审未察其自己之犯罪事实有记载“出借与李放”,竟在理由甲程序方面,一方面提到“自行借与李放使用”部分之诬告罪业经不起诉处分确定在案,一方面又谓本案刘会云所告发之犯罪事实:“并非同一”,自相矛盾,甚为明显。故就此一部分原审未谕知不受理判决,殊有不当。

  事实上,原审毫无不当。因为,在1985年度台上字第5874号最高法院判决书(1985年11月17日)里,最高法院驳回萧孟能上诉,“理由”的关键就是刘会云在地检处告萧孟能,与李敖在地院告萧孟能,“事实非属同一”。“事实非属同一,即非同一案件”。因而发回地院,“应为实体上之调查”。现在试将刘会云所告内容与李敖所告内容加以对照列表,即一览无遗:

  刘会云所告内容

  缘坐落台北市信义路4段1号水晶大厦屋顶西边房屋,系公共设施,乃公共同有之附属建物,被告自认为其所有,并明知自行借与李放使用,竟于1980年9月间,意图使李敖受刑事处分,捏造事实,具状向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提起自诉(1980年自字第940号),申告李敖施用诈术,使其陷于错误,因而书立同意李放使用该附属建物之字据,侵占其使用权云云,嗣经审理结果,认定被告申告不实,判决无罪确定。被告将上开附属建物自行借与李放使用之事实,有其致李放之存证信函可稽,其具状自诉李敖侵占该附属建物之使用权,经判决无罪确定,复有判决书可考。

  李敖所告内容

  缘被告萧孟能于1980年8月26日,具状指控自诉人侵占台北市大安区信义路4段1号水晶大厦屋顶可使用之建物,并交付案外人张桂贞(即自诉人之母)与案外人李放(即自诉人之弟)使用,此有被告萧孟能之自诉状及其言词辩论意旨状可稽。旋经钧院判决自诉人无罪,但被告萧孟能不服,提起上诉,台湾高等法院虽撤销原判决,认定自诉人有侵占被告萧孟能其他财物之罪行,判处有期徒刑六月确定,但于有否侵占上揭建物部分,确定判决中,于事实栏既未明白认定,于理由栏亦无一语叙及。今查上揭建物,实系被告萧孟能于1978年8月1日,将其中一部分出租与案外人张桂贞,双方订有租赁契约书可考。被告萧孟能据此契约书,不仅于1983年7月22日,以第371号存证信函通知张桂贞不再续约,并于本年1月23日,具状向钧院民事庭提起返还租赁房屋之诉。而且,被告萧孟能自谓更将上揭建物其中一部分出借与案外人李放,并于1981年7月31日以第967号存证信函通知李放不再续借,以自用为由,请求收回。足见自诉人确未侵占上揭建物交付张桂贞及李放使用之事实,已彰彰明甚。

  两相对照之下,不难看出,刘会云所告与李敖所告,“事实非属同一”。因为:

  一、建物方面,根本不同一。刘会云所告,是水晶大厦屋顶西边房屋;李敖所告,是水晶大厦屋顶中间房屋。

  二、当事人方面,根本不同一。刘会云所告,是“萧孟能与李放”之间关系;李敖所告,是“萧孟能与张桂贞”之间关系。

  三、法律行为方面,根本不同一。刘会云所告,是指“借用”行为;李敖所告,是指“租赁”行为。

  四、证物根据方面,根本不同一。刘会云所告,是据萧孟能致李放存证信;李敖所告,是据萧孟能与张桂贞租约及致张桂贞存证信。

  五、标的方面,根本不同一。刘会云所告,是“字据”部分;李敖所告,是“建物”部分。萧孟能自诉李敖侵占时,已在自诉状“附表二”中分列二小项,即第(10)之“水晶大厦屋顶可使用之建物”部分及第(11)之“李敖骗取萧孟能的字据四纸”部分。刘会云所告者,乃是第(11)之“字据”部分;李敖所告者,乃是第(10)之“建物”部分。二者根本是两码事。

  综上所述,刘会云所告与李敖所告者,“事实非属同一”,已至为明确。且李敖所告的事实,既经萧孟能“与张桂贞就上开房屋所订立之租赁契约书及邮局存证信函在卷可稽”,则萧孟能“就此事实难谓不知”。萧孟能显然在以自己所为之事实,反指是李敖的犯罪行为,当然构成诬告。依法:“上诉人以自己所为之事实,反指为被告犯罪行为,显非出于误会或怀疑,自不能谓其不应负诬告罪责。”(1958年台上字第160号)本案萧孟能之情形与手法,正是如此。

  所谓“与朱婉坚之协议,对方无诚意履行”部分

  萧孟能“上诉理由(一)状”中说

  六十六年11月30日萧孟能与前妻朱婉坚因感情不和,成立分居协议(新被证一),并于同年12月17日立“协议书补充条款”,其第(四)明订本案系争房屋(即中间面包)交朱婉坚永久使用(新被证二)。但朱、萧两人并未依协议书履行。

  萧孟能认与朱婉坚之协议,对方无诚意履行,为免朱婉坚主张依协议书永久占用该中间面包,乃听李敖之建议,假借李敖之母张桂贞名义于六十七年8月1日就系争房屋虚伪订立租赁契约书。吾人谓此租约为虚伪,只是借用来抗拒朱婉坚主张权利而已。

  事实上,萧孟能与朱婉坚的“协议书补充条款”是“1977年12月17日”订立的;萧孟能与张桂贞的“租赁契约书”是“1978年8月1日”订立的,前后相隔七个半月,萧孟能说“为免朱婉坚依协议书永久占用该中间面包”,乃听李敖建议与张桂贞“虚伪订立租赁契约书”以为“抗拒”,这是自相矛盾的。因为萧孟能既然自承“朱、萧两人并未依协议书履行”,则他自己已不守协议。自己不守协议,在七个半月之内,都不怕朱婉坚“永久占用该中间面包”,又何须在七个半月之后,始行“抗拒”?这是于理不合的。此其一。萧孟能说朱婉坚不守协议之事,业经朱婉坚于1986年5月9日到庭作证否认在卷。足证萧孟能所称假借张桂贞名义以为“抗拒”之说,也是于理不合的。此其二。萧孟能说他和朱婉坚两人都“并未依协议书履行”一事,且与他自己在1986年6月6日的笔录不符。(笔录中推事问:“不遵守协议的是你?”萧孟能答:“是对方没有履行。”)足证所谓因朱婉坚不履行协议而要“抗拒”之说,也是自相矛盾、于理不合的。此其三。至于萧孟能说“乃听李敖之建议”云云,事实上,全无此事。

  所谓“张桂贞自始未进住该屋”部分

  萧孟能“上诉理由(一)状”中说:

  吾人谓此租约为虚伪,只是借用来抗拒朱婉坚主张权利而已,可从下面事实证明:(A)张桂贞自始未进住该屋。

  事实上,张桂贞年迈退休,虽在台中设籍,且有房屋,但因二子都在台北,所以常常北上小住。又因次子李放住在水晶大厦屋顶西边房屋(即西边面包),所以在萧孟能要出租中间房屋(即中间面包)时,乐与订约,以为休息、存物、照应上的方便。又因张桂贞有女儿六人在海外,离台探亲,自亦常情,所以订约时明列弹性条款,第三条中且有“甲方(张桂贞)于租赁关系存续中,得有转租、分租或押借之行为”字样。萧孟能如今以“张桂贞自始未进住该屋”作为“此租约为虚伪”的理由,岂不可笑?试问租房若以承租人自己必须“进住该屋”为条件,那么全世界的二房东都要和依附土地的农奴一样而要依附房屋了,又何来“转租”等行为呢?即以最近萧孟能出面承租台北市敦化南路566号4楼之1房屋为例(附证一),他只将该屋作为杂志社社址,“自始未进住该屋”,试问这是否就反证了他与房东的租约是“虚伪”的呢?这种理由不通,一看即知。

  所谓“长账单”中“装修费是记在萧孟能账上”部分

  萧孟能“上诉理由(一)状”中说:

  吾人谓此租约为虚伪,只是借用来抗拒朱婉坚主张权利而已,可从下面事实证明:(B)租约第二条谓“双方约定租赁建物,其内部装修包括安装水、电及卫生、楼梯、装修设备等总计新台币十万元均由甲方投资垫付,用抵五年期之租金”云云。其实,张桂贞或李敖均未投资垫付装修费,反而此装修费是记在萧孟能账上(此从李敖为萧孟能处理事务之长账单画红线部分可查出,新被证三),从而可知租金之约定亦是假的。

  事实上,恰恰根据这一“长账单”,就可查出萧孟能瞒天过海、所说不实。现分述于下:“长账单”12月23日账下有“附水晶工程总说明”,明说:

  原预算在二百〔万〕以内做完(含阳台清理,但不含面包工程,面包工程由敖之付款)。

  所谓“面包”,是指水晶大厦屋顶突出的独立三座房屋而言。三座房屋中,除大厦公用的电梯马达间及公用蓄水槽外,尚有毫无内部装修、不能使用的空房。当时水晶大厦自十二楼以上都荒废不堪使用,李敖之弟李放应邀前来整理,为照应顶楼,故由大厦管理处承认以照缴管理费方式,住入屋顶西边房屋,当时屋顶中间房屋原拟也由李放比照使用,所以在“长账单”中,遂有“含阳台清理,但不含面包工程,面包工程由敖之付款”的话,既然“由敖之付款”,可见所谓“记在萧孟能账上”之说,就根本不能成立。不料后来萧孟能要求由他把屋顶中间房屋给朱婉坚使用,李敖鉴于朱婉坚处境可怜,就没坚持,所以在萧孟能和朱婉坚“协议书补充条款”中,同意“交由乙方(朱婉坚)永久使用”(附证二)。这个“协议书补充条款”是“1977年12月17日”订立的,因为屋顶中间房屋给了朱婉坚,所以在六天后“长账单”12月23日账下“附水晶工程总说明”里,有这样的解说:

  后因124、125、126不由敖之承购,变更设计多做四间,又加风灾后建材突涨,又因续款不到,一再拖付,故追加九万元包括李放面包以外二面包之已成土木管道工程,及紫耀取走之本已抵工程费之铁架。

  一望而知:由“面包工程由敖之付款”到“李放面包以外二面包”改由萧孟能付款(其中另一面包即东面面包由萧孟能承诺交他的律师使用),此中变化,恰恰由于12月17日萧孟能和朱婉坚“协议书补充条款”订立了的缘故!正因为中间面包给了朱婉坚,所以由李敖出资的“面包工程”已完成的“土木管道工程”中“李放面包以外二面包”部分,遂由萧孟能负担。因为中间面包要给朱婉坚,所以十天后“长账单”12月27日账下,有这样的记录:

  配125、126锁及中间面包修换锁 560

  当时中间面包根本旧锁已锈坏,所以要“修换锁”。为什么要“修换锁”?因为李敖要交出这座房屋给萧孟能转朱婉坚,故有是举。由此可见:一切“长账单”上的解说和账目,都和六天前、十天前12月17日把中间面包给了朱婉坚丝丝入扣。萧孟能想从“长账单”一一证明的,其实都被反证一一推翻得清清楚楚。——是你萧孟能把中间面包按照“协议书补充条款”给了你太太,当然在这以前的“已成土木管道工程”和因此而来的“修换锁”费用,要由你付!

  所谓“张桂贞或李敖都未投资垫付装修费”部分

  萧孟能前面“上诉理由(一)状”中说“张桂贞或李敖都未投资垫付装修费”,这话也瞒天过海、所说不实。因为水晶大厦屋顶突出的独立三座房屋,原来只是大厦为公用电梯马达间及公用蓄水槽而加盖,其中空房,豪无内部装修、不能使用,要想使用得大费周章、进行内部装修不可。在中间面包给朱婉坚的时候,只完成了外面的“土木管道工程”,只“修换”了锁,此外萧孟能别无分文花在上面。据萧孟能和朱婉坚“协议书补充条款”中明订:

  (四)水晶大厦十三层中间楼外楼可使用部分交由乙方(朱婉坚)永久使用,甲方(萧孟能)并出资装设浴室厨房设备。

  可见12月17日签字之时,该房屋尚无“浴室厨房设备”,尚不能使用。要想使用,得大费周章、进行内部装修才行。12月27日李敖将该房屋“修换锁”以后,钥匙交给萧孟能,萧孟能并未依约装修转给朱婉坚。反倒在七个半月后,租给了张桂贞。在“租赁契约书”中,有条款如下:

  一、甲方(张桂贞)承租乙方(萧孟能)坐落台北市信义路4段1号水晶大厦屋顶平台上中间三层建物一栋得使用部分之全部。

  二、双方约定租赁建物,其内部装修包括安装水、电及卫生、楼梯、装修设备等,总计新台币壹拾万元,均由甲方(张桂贞)投资垫付,用抵五年期之租金。

  由此可见:萧孟能在租给张桂贞之时,即直到1978年8月1日之时,萧孟能尚未装修该房屋,该房屋尚在不能使用状态。而该房屋所需“内部装修”,还有赖于张桂贞的投资,“包括安装水、电及卫生、楼梯、装修设备等,总计新台币壹拾万元”,“均由甲方(张桂贞)投资垫付”。萧孟能引录租约第二条后说:“其实,张桂贞或李敖均未投资垫付装修费,反而此装修费是记在萧孟能账上(此从李敖为萧孟能处理事务之长账单画红线部分可查出,新被证三),从而可知租金之约定亦是假的。”这话大错,因为在“长账单”中,根本就没有“画红线部分可查出”的这笔开支!可见萧孟能从没付出这笔装修费,这笔装修费也从没记在萧孟能的账上!——证据怕细查,一细查之下,证据都变为反证,一切穿帮矣!

  另一反证是:正因为装修费是张桂贞付的,并“用抵五年期之租金”,所以五年满期后,萧孟能会告张桂贞要房子。设若在“长账单”中有这笔钱,并且“记在萧孟能账上”,萧孟能早就告张桂贞违约了,他何必安安静静等“五年”呢?“五年”到期之日,萧孟能写存证信给张桂贞(附证三),信中绝口没提张桂贞违约的事,也绝口没指摘张桂贞不出装修费的事,也绝口没要张桂贞赔偿损失的事,这些反证,岂不正是张桂贞出了装修费的证据吗?——既出了装修费,租约还是假的吗?

  所谓“使用张桂贞名义”部分

  萧孟能“上诉理由(一)状”中说:

  吾人谓此租约为虚伪,只是借用来抗拒朱婉坚主张权利而已,可从下面事实证明:(C)李敖管理萧孟能事务,其金钱出入亦有使用张桂贞名义者(见上开长账单画绿线部分)。

  事实上,萧孟能这种证明方式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张桂贞有独立人格,她和萧孟能订立“租赁契约书”时,且经陈良榘律师见证(附证四),事证明确如此,岂容否认?何况租约期满后,萧孟能还是凭此所谓“虚伪”的租约,向地方法院控告张桂贞,要求判决张桂贞应返还房屋的。(附证五。事实上,早在租约未到期前,张桂贞已把这房屋交还给朱婉坚了。张桂贞是一位有正义感的老太太——她直接替萧孟能履行了“协议书补充条款”!)——萧孟能要房子的时候,“租赁契约书”就说是真的;躲罪的时候,“租赁契约书”就说是假的,一纸契约,竟可“用之则行、舍之则藏”,天下有是理乎?

  所谓法院并未判决部分

  萧孟能“上诉理由(一)状”中说:

  吾人谓此租约为虚伪,只是借用来抗拒朱婉坚主张权利而已,可从下面事实证明:(D)至于萧孟能以存证信函及以诉讼请求张桂贞交还系争房屋,系由于萧孟能自诉李敖侵占罪判决中,并未对系争水晶大厦屋顶中间建物(中间面包)予以判决,是故,萧孟能仅有依形式上之租约请求,不得不然,并非表示萧孟能“明知”该租约是“真的”。

  事实上,所谓法院“并未对系争水晶大廈屋顶中间建物(中间面包)予以判决”,是不确的。因为地方法院判决书中,早已清楚判决“含水晶大厦屋顶可使用之建物”是无罪的。在高等法院判决书中,也没列入有罪部分,而有“其他上诉驳回”的主文。依照法理,既已排除于有罪判决之外,自属无罪之认定、自不在话下。所以萧孟能所说的,全不着边。实际的真相是:萧孟能在告李敖侵占水晶大厦屋顶“建物”和“字据”的时候,却不把这一“租赁契约书”拿出来,反倒把这一租赁关系秘而不宣、把这一字据按下不表。及至他在告李敖侵占“建物”和“字据”失败后,在转而告张桂贞时,才拿出这一“租赁契约书”。萧孟能凭“租赁契约书”向张桂贞要“建物”,试问“租赁契约书”是什么?即所谓被李敖“骗取”之“字据”也!试问“字据”既被李敖“骗取”了,萧孟能又何来“字据”持之以告张桂贞?如今“字据”萧孟能自己拿出来了,可见前此所谓被李敖“骗取”之说,即完全不能成立!原“字据”根本就在萧孟能自己手里!“字据”在自己手里却告别人“骗取”、“侵占”,这不是公然诬告,又是什么?

  所谓“自无单自与张桂贞订约出租之理”部分

  萧孟能“上诉理由(一)状”中说:

  吾人谓此租约为虚伪,只是借用来抗拒朱婉坚主张权利而已,可从下面事实证明:(E)系争房屋当时既在李敖管理之下,萧孟能自无单自与张桂贞订约出租之理。

  事实上,因为萧孟能把“系争房屋”给了朱婉坚,李敖早在12月27日就把钥匙交还萧孟能,所谓“系争房屋”当时“在李敖管理之下”说法,全属不实。假设言之,纵“在李敖管理之下”,“系争房屋”既然权归萧孟能,李敖又何能把“管理之下”的房屋擅给张桂贞用?李敖如这样做,岂不把“管理之下”的房子移为私用了吗?岂不早就被人告了侵占了吗?所以张桂贞要用“系争房屋”,与萧孟能订约,才是正途。

  所谓授权书“自亦包括本案系争房屋”部分

  萧孟能“上诉理由(一)状”中说:

  (4)六十八年10月萧孟能出国,更正式以授权书,授权李敖“全权代表授权人处理水晶大厦中与朱婉坚、萧广仁、萧近仁及叶肇模有关之一切事项”,“全权代表授权人处理授权人与水晶大厦有关之一切事项”(新被证四、新被证五),李敖此时接受此授权并表明此后代管事务,不再受酬(新被证六)。按授权书上言明“水晶大厦中与朱婉坚……有关之一切事项”,及“水晶大厦有关一切事项”,自亦包括本案系争房屋,并此说明。

  事实上,这是故意曲解授权书内容,并予以张冠李戴。因为当时的授权书,每张都有特定的含义。萧孟能说授权李敖“全权代表授权人处理水晶大厦中与朱婉坚、萧广仁、萧近仁及叶肇模有关之一切事项”,“自亦包括本案系争房屋”。这是蒙混局外人的话。因为“朱婉坚、萧广仁、萧近仁及叶肇模”外加萧孟能自己,这五人一组的不可分关系,是针对一个特定机构而行使的。这个特定机构就是国防部福利总处。水晶大厦二楼全部及地下室部分押租给了国防部福利总处,而产权却属于这五人一组的,我可举证如下:

  一、根据与国防部福利总处的“房地产押租契约书”(附证六),明列立契约书的“乙方”是萧孟能、萧近仁、萧广仁、叶肇模和共同代理人朱婉坚五人。

  二、根据台北市古亭地政事务所“他项权利证明书”(附证七),明列“义务人”是萧近仁、叶肇模、朱婉坚、萧孟能、萧广仁五人。

  三、根据“委托书”(附证八),明列是萧孟能、萧广仁、萧近仁、叶肇模四人委托朱婉坚,一共五人。

  四、根据“国防部福利总处函”(附证九),明列收文“正本副本”的是朱婉坚、萧孟能、叶肇模、萧广仁、萧近仁五人。

  可见萧孟能这一授权书,明明是要李敖持之以向国防部福利总处交涉时用的,根本和“本案系争房屋”毫不相干!

  再看另一张授权书。萧孟能说授权李敖“全权代表授权人处理授权人与水晶大厦有关之一切事项”,“自亦包括本案系争房屋”。这也是蒙混局外人的话。因为所谓“与水晶大厦有关之一切事项”,也是针对一类特定事件行使的。这类特定事件就是设法使水晶大厦的客户们减低对萧孟能的不满。原来萧孟能筹建水晶大厦,因欠台北市银行债务,以致连累客户们,使大家产权不清。价款付清的客户们,来律师信汹汹指责萧孟能(附证十);价款未清的客户们也纷纷停付尾款(附证十一)。经水晶大厦管理委员会发文给各客户(附证十二),要求大家“将款存入华南银行大安分行活储6026号李敖先生账户之内”。用李敖的信用,帮萧孟能渡过难关。(此账户用管理委员郑锡华、刘望苏、李敖三人印鉴联保,至今犹存)。萧孟能离台时,李敖已搬离水晶大厦,所以特别做一“全权代表”式的委托,“处理授权人与水晶大厦有关之一切事项”,主要在委托李敖在客户们面前保护萧孟能的权益(如变更阳台锅炉间用途之类)。既言“授权人与水晶大厦有关之一切事项”,又与“本案系争房屋”何干?“系争房屋”早已在萧孟能手里并租给了张桂贞了,又“处理”什么?

  萧孟能全部授权,据李敖列表(附证十三),共二十四项,其中与水晶大厦有关的共十三项,即1.处理与陈良榘律师之一切事项,2.交涉并处理与躬行代书翁颂道之一切未了事项,6.与郑锡华先生有关水晶大厦十楼IJ户之一切未了事项,7.与高仲元先生有关一切事项,8.与周康熙先生之一切事项,9.与水晶大厦有关之一切事项,10.之(1)水晶大厦地下室,10之(2)水晶大厦十二楼, 10之(3)水晶大厦八楼JI户(向杨奉琛催收未付款项及利息),11.水晶大厦与朱婉坚、萧广仁、萧近仁及叶肇模有关之一切事项,12.与台北市银行有关事项,13.催收及处理购买水晶大厦各业主所欠之债款及利息,14.本人名下所有在台北市内之土地,15.本人名下所有在台北市内土地之邻地收购,及与他人合建、出售等全部事项,17.叶肇模、陈苾仙、萧广仁、萧近仁、朱婉坚名下之水晶大厦全部房地产、债权、收益权及电话产权等全部财产。以上十三项授权范围,件件都和水晶大厦有关,若照萧孟能的离奇解释,则只要“与水晶大厦有关之一切事项”一张授权书就够了,又何必单项授权这么多张?可见“与水晶大厦有关之一切事项”是有特定意义的,不容萧孟能事后曲解授权书内容,并予以张冠李戴也。

  所谓“授权李敖”部分

  萧孟能所谓“系争房屋”有授权李敖云云,现在有一重要证据可证,不容瞒天过海。1980年萧孟能告李敖,曾有台北三十九支邮局存证信函第1302号至李敖(附证十四),内列授权事项(一)-(二十一)件,其中全没有涉及水晶大厦屋顶建物的事。这一存证信,白纸黑字,证明了根本没有授权的事实。原因很简单——他自己租给张三了,房子已在张三使用之下,又何来李四代劳?又何来对李四的授权呢?

  所以,萧孟能所说授权云云,他自己当年的一封信,便推翻了他自己!

  1987年1月8日

  附证一——1986年6月16日出租人廖文玲与承租人文星杂志社萧孟能“房屋租赁契约书”。

  附证二——1977年12月17日萧孟能与朱婉坚“协议书补充条款”。

  附证三——1983年7月22日萧孟能致张桂贞“台北四十四支局存证信函第371号”。

  附证四——1978年8月1日陈良榘律师见证“租赁契约书”。

  附证五——1984年1月萧孟能“民事起诉状”。状尾明列证物“1.租赁契约书影本一件”。

  附证六——1976年8月21日与国防部福利总处“房地产押租契约书”。

  附证七——1977年2月3日台北市古亭地政事务所“他项权利证明书”。

  附证八——1976年8月16日萧孟能、萧广仁、萧近仁、叶肇模对朱婉坚“委托书”。

  附证九——1978年9月29日“国防部福利总处函”。

  附证十——1977年12月30日聂开国律师函。

  附证十一——水晶大厦“住户欠屋款及利息负担明细表”。

  附证十二——1977年7月27日水晶大厦管理委员会致各客户函。

  附证十三——萧孟能全部授权表。

  附证十四——1980年7月23日萧孟能致李敖“台北三十九支局存证信函第1302号”(附李敖驳复函)。

不自由的自由(wjm_tcy)制作!

告李敖的下场

  致高等法院的“刑事声明状”

  七年前萧孟能自诉李敖侵占案,经李敖在事后自诉萧孟能诬告,两年前,台北地方法院查明诬告属实,判处萧孟能有期徒刑六个月(1985年度更一字第56号)。萧孟能上诉台湾高等法院(1986年上诉字第1238号)。今年1月14日上午开庭审理时,审判长一再劝谕双方和解,李敖为尊重审判长好意,乃于退庭后委由龙云翔律师去函萧孟能,开具和解条件如下:

  一、萧孟能必须书面道歉,道歉文字为“萧孟能于1980年8月20日自诉李敖侵占案(台北地方法院1980年度上诉字第2498号),今自承错误,并向老友李敖表示道歉”。

  二、道歉以后李敖对自诉萧孟能诬告案(台湾高等法院1986年上诉字第1238号)不再追究。

  并限萧孟能于七天内答复,逾期不复,即请龙律师呈报台湾高等法院,请订期辩论以免久悬不结(附证一)。

  萧孟能收信后,于七天之内委由律师复函。说李敖要求萧孟能自承该案之自诉为错误,实无异萧孟能“自承诬告并否定法院之事实认定,萧孟能殊难接受”。但“为息事宁人”,“仅能考虑”以本案“可能出于误会”的说辞,达成和解云云(附证二)。如此复函,令人看了,为之失笑。

  一、查萧孟能诬告之事实,并不在他自承不自承的问题,而是业经“法院之事实认定”在案的问题,法院已因为你诬告李敖而判你六个月,如今和解,和你萧孟能犯罪后的态度至为攸关,但如此态度,显然“否定法院之事实认定”。此其一。

  二、至于萧孟能说他告李敖:“前经法院判决李敖有罪确定在案”,殊不知这一所谓有罪判决(高院推事林晃、黄剑青、顾锦才所做的不公正的判决),业经最高法院以六件判决书(一、1983年度台上字第2400号。二、1983年度台抗字第247号。三、1984年度台上字第4502号。四、1984年度台上字第4647号。五、1982年度台上字第2225号。六、1984年度台上字第4511号。附证三)推翻。换句话说,高院推事林晃、黄剑青、顾锦才的“法院之事实认定”,事实上,已被上级法院根本“否定”了,又何劳萧孟能自己肯定?此其二。

  三、至于萧孟能说“由于审判中李敖对系争房屋一再表示无侵占意图,且事后业已将系争房屋交给案外人朱婉坚”等语云云,更属离奇。查系争房屋是由萧孟能自己亲自租给张桂贞,有双方“租赁契约书”为证,且经陈良榘律师见证(附证四),又何来李敖“一再表示无侵占意图”等语?系争房屋在租约将届前由张桂贞交给萧孟能的发妻朱婉坚,有1984年诉字第1267号“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书为证(附证五),又何来李敖事后已将房屋“交给案外人朱婉坚”等语?遍查案卷与事实,李敖全无此类表示与语言。——萧孟能直到被法院判刑六个月后的今天,犹持此种态度!此其三。

  四、至于萧孟能说“为息事宁人”,“仅能考虑”以“可能出于误会”和解云云,事实上,因为绝非“误会”而是道道地地的“诬告”,自然李敖不能接受。此其四。

  最可怪者,被告萧孟能复函所用语气,好像因诬告被判六个月的是别人似的,而不知自己已被兵临城下。这种“浑然忘我”、“忘了我是谁”,实在值得注意,令人好笑也。

  致高等法院的“声明续状”

  一、今年1月14日上午开庭审理时,审判长一再劝谕双方和解,李敖为尊重审判长好意,乃于退庭后委由龙云翔律师去函萧孟能,开具条件。今早再开庭,承蒙审判长表示条件合理;萧孟能方面,亦当庭表示愿以“自承怀疑之错误,并向老友李敖表示道歉”文字,及出资登报表示此一道歉文字达成和解。不期书记官完成笔录后,对方律师又有意见,以致和解未能达成。虽然如此,但有两点声明,特此陈述:

  (一)萧孟能在本案上已“自承怀疑之错误,并向老友李敖表示道歉”,此一心态,足征诬告有据;

  (二)对审判长的好意,在此致谢。对合议的两位推事,同此致谢。

  二、萧孟能在最后陈述中,说地方法院推事判决张桂贞应返还系争房屋,殊不知此位推事名童有德,就是自民庭调刑庭后,此次判萧孟能诬告罪成立的同一位童有德!可见公道终在法官之心!又本案中有认定萧孟能上诉不成立的最高法院判决书(1985年11月7日,1985年度台上字第5874号),由最高法院推事钟日成、施文仁、罗一宇、董明霈、黄剑青列名,其中黄剑青不是别人,就是六年前和高等法院推事林晃、顾锦才一同审萧孟能自诉李敖所谓侵占案,误判李敖的同一位黄剑青!黄剑青从高等法院调最高法院后,此次能够认定萧孟能上诉不成立,也可见公道终在法官之心!苟假以时日,锲而不舍,李敖之清白,终得在法院见天日也!

  1987年2月18日

  收到高院判决书后

  2月18日上午9点40分,在高院开控萧孟能诬告庭,审判长廖茂荣当庭力事调停,萧孟能已被地院判了六个月,(判他的是推事童有德。童有德判这六个月,很有学问,因为七年前萧孟能告我,我被误判的,就是六个月!童有德似乎要萧孟能照价赔还!)他当然对高院的判决心中难卜,因此当庭同意愿以“自承怀疑之错误,并向老友李敖表示道歉”等文字登报,不期书记官完成笔录后,他的律师节外生枝,以致和解未成,廖茂荣当庭怒斥萧孟能和他律师,我心里一直好笑(出庭后碰到周之鸣,也碰到郑胜助。下午南榕转告说《远东经济评论》派人到台湾,想访问我,我谢绝了。南榕这次得以提早出狱,和廖茂荣改判他八个月有关)。

  2月25日上午11点,诬告案宣判:萧孟能上诉驳回。就是说,高院维持了地院的原判。

  今天收到判决书,由高院刑九庭廖茂荣、钱通、郑汉龙三推事署名的,最后说:

  核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169条第1项之诬告罪。查被告曾于民国六十一年间因诈欺案,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月,于民国六十四年4月18日执行完毕。又于民国六十七年间因违反票据法案件,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月,拘役五十日并科罚金六万五千元,于民国六十八年4月24日执行完毕,有台湾高等法院检察处刑事资料室简复表一纸附卷可稽,仍不知悔改,五年之内再犯本罪,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又说:

  原审经调查结果执此见解,经审酌被告犯罪之动机,系因与自诉人间有财产纠纷,一时失虑出此下策而犯本罪,以及其他一切犯罪情状,适用刑法第169条第1项、第47条,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六月,认事用法均无不合,被告上诉否认犯罪,指摘原判决不当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按《刑法》第169条(诬告罪)条文是:“意图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向该管公务员诬告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7条(累犯)条文是:“受有期徒刑之执行完毕,或受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执行而赦免后,五年以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萧孟能以累犯而在最重七年本刑下判六个月,其实判得很客气了。

  前年4月2日,我有日记如下:

  2时后出地检处庭。庭前胡茵梦先向我高声问好,庭后又来聊天。她说:“李敖你老了。”我说:“和你一样老了。”她说:“你看我头发剪短了。”我说:“你不是预言要做尼姑吗?还会更短呢!”萧孟能在旁边,我拍他肩膀说:“孟能这一阵我告你,你先被判了一个月零二十天;现在又被判了四个月,一共五个月零二十天。——你还欠我十天,等我第三次要你坐了牢,十天还我,就扯平了。你死了,我们朋友一场,我会买个金棺材送你。”孟能听了,哭笑不得。

  如今两年下来,“第三次要你坐了牢”,不是盖的,萧孟能第三次被判六个月,如他不上诉或上诉被驳回,眼看就现世报了。六个月如确定,萧孟能差十天就坐一年牢,等于加倍奉还了他七年前告我的杰作,正是

  萧郎应悔告老友,

  碧海青天夜夜心!

  萧孟能真是何苦来啊!

  1987年3月8日

不自由的自由(wjm_tcy)制作!

为萧孟能入狱在即致施启扬函

  受文者:法务部部长施启扬老兄

  副本收受者:台北地方法院检察处首席柴启宸、台北监狱典狱长曾庆璧

  主旨:为累犯萧孟能又被判四个月,请督促台北地方法院检察处首席柴启宸及台北监狱典狱长曾庆璧依法处理。

  说明:

  一、三年前7月27日,我曾写信给老兄,提到萧孟能因窃占台北市复兴南路与信义路4段交叉口的角地,经刘会云告到台北地检处,经高院于该年4月25日判决(1984年上易字第857号),应坐牢五十天。因为是确定判决,所以萧孟能的牢,是必坐无疑了。不料,在无疑之中,却有令人起疑的事发生了。按照法务部作业流程,判决确定后约一个月即通知报到服刑,但是萧孟能却在两个月后仍经法务部让他逍遥法外,仍未发监执行。经刘会云写信给地检处首席陈涵,但陈涵似乎很傲慢,对人民书信悍然不理;又拖了一个月,在判决确定三个月后,刘会云亲赴台北地检处拜访负责执行的检察官陈博享、书记官黄良国,所得答复是态度傲慢,仍旧不得要领。依《刑事诉讼法》第456条,裁判应于确定后执行,复依第467条,除非“现罹疾病”,恐因执行而不能保其生命”,不得停止执行。观乎萧孟能在判决确定后还能亲自出庭打其他官司,此人如“现罹疾病”,想非严重到“不能保其生命”程度,法务部如以有病为理由网开一面,究竟是何等重病?重病证明究系何家医院所开?核准过程有无弊情?亦都有待查明。复查萧孟能为有众多刑事前科之人,有诽谤罪(1963年度上易字第3976号)、有诈欺罪(1972年度上易字第1755号)、有违反《著作权法》罪(1971年度上易字第1951号)、有违反《票据法》罪(1978年度上易字第9566号、1978年度上易字第8215号等)、有公然侮辱罪(1983年度上易字第2428号)……凡此种种,自为法务部所明知。对这样一个人,法务部所属单位竟如此“送爱心到萧府”,就真令我们莫测高深了!

  二、前信发出后,8月11日,老兄托程国强老兄转告,说医院证明是荣总开的。延期报到时限已届,萧孟能已于7月31日通缉了。但对台北地检处草率认定医院证明,轻于暂缓执行一节,及自陈涵以下,对告发人态度傲慢一节,并未答复,显然有纵容属下之嫌。

  三、老兄这种纵容的恶果,如今在三年后,果然种豆得豆了。累犯萧孟能又因违反《国家总动员法案》,又被高院于去年4月29日判决(1985年度上更一字第795号),应坐牢四个月,这一判决,经司法院第二厅复刘会云移文单(1987厅刑移三字第77号),明说:“该案业经最高法院于1986年11月6日判决上诉驳回,并于1986年11月14日以七五台刑五字第19971号函移送最高法院检察署办理。”换句话说,此案早在去年11月14日就移送到法务部检察司。再据高检处复刘会云函(检彦纪来4224号),明说:“被告萧孟能、王剑芬等违反《国家总动员法》案件,经台湾高等法院判决,仍维持一审法院之判决,并经该被告等上诉最高法院,于1986年11月6日判决驳回上诉确定,本处已于1986年11月19日以检彦纪来字第48304号令发贵处执行在案。”换句话说,此案早在去年11月19日就发交台北地检处了。可是,今天已是1987年2月28日了,眼看就三个月零十天了,累犯萧孟能直到四天前(2月24日)还来台北地院逍遥,被我撞到,可见台北地检处又犯了三年前“让他逍遥法外,仍未发监执行”的老毛病,我说这是你纵容属下的恶果,你还不信吗?三年前若处分了他们,他们今天敢这样胡来吗?

  四、三年前萧孟能入狱前,我在8月10日写信给台北看守所所长朱光军,其中说:

  萧孟能入狱后,你不能丝毫优待他,也不能丝毫虐待他,优待和虐待都是非法的。麦克阿瑟对敌人的方法是:给敌人最好的律师来辩护,如果有罪,把他吊死在最高的树上。——既重人权又立威信,这是一种男子汉的恩怨分明,我李敖一直有这种恩怨分明。

  你上次因为在外吃花酒,被查到,被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记过,请你特别注意你的行为,因为我的情报是:有人看到形似朱光军的人(嘴里只承认他姓“朱”的)又在吃花酒了!

  朱光军收信后,怕麻烦上身,不肯在北所代执行萧孟能,乃踢皮球,把萧孟能移送台北监狱。一个月后(9月12日),我写信给北监典狱长曾庆璧,其中说:

  萧孟能因犯窃占罪(1984年度上易字第857号)被判刑,现在贵监狱服刑中(经查编号为4538号)。因他过去对我诬告,我获得新证据,特于8月16日,提起自诉。昨天开庭,萧孟能由贵监提出过堂,他向庭上说,他现在“病监”,我听了,不胜奇怪。……

  查萧孟能虽有肺部开刀的记录,但那是四十年前的事了,四十年来,除爬楼梯微喘外,一切活动与常人无异,此所以近年来一再招待记者骂李敖、一再出庭告李敖,均表现身体机能正常也。观乎萧孟能被通缉后,尚能为汽车被查封事,当场与书记官理论(有地院1984年民执甲字第9266号8月7日笔录为证),并能开车来往于通衢要道与山林起伏之间,他的健康情形纵有小病,也不符合《监狱行刑法》中住“病监”的要件。《监狱行刑法》第54条第1项明定:

  罹急病者应于附设之病监收容之。

  是明指属“急病”而言。相对的,第17条明定:

  受刑人因衰老、疾病或残废,不宜与其他受刑人杂居者,应分别监禁之。

  可见“急病”方住“病监”;普通“疾病”只是“分别监禁”而已,是不能住“病监”的!试问萧孟能昨天还能不靠扶持,跑来开庭,请问这是“急病”吗?

  查萧孟能上次因诈欺罪(1972年度上易字第1755号)在贵监服刑时,就住的是“病监”,听说得力于有力人士的照顾;这次服刑,一住又是“病监”,实令我们稍知监所黑暗的人所不解(能住“病监”都是有来头的,这是公开的秘密),这次萧孟能又住“病监”,我想请你翻翻《监狱行刑法》,再根据事实,一并查查看。

  曾庆璧收信后,知道事态严重,乃立将萧孟能迁出“病监”,改移于重刑犯监,与一重刑犯同居一室。这种做法,表面上知过能改,其实问题仍多。查依《监狱行刑法》第15条:“受刑人新入监者,应先独居监禁,其期限为三个月;刑期较短者,依其刑期。”曾庆璧对萧孟能显然未能照办,此其一。又依同法第16条:凡“刑期不满六个月者”、“曾受徒刑之执行者”,都“应尽先独居监禁”,曾庆璧对萧孟能也显然未能照办,此其二。又依同法第17条:“受刑人因衰老、疾病或残废,不宜与其他受刑人杂居者,应分别监禁之。”曾庆璧对萧孟能也显然未能照办,此其三。又依同法第18条:“刑期在十年以上者”,“应分别监禁于指定之监狱或于监狱内分界监禁之”。曾庆璧对萧孟能也显然未能照办(因把十年以上的重刑犯不但没与萧孟能“分界监禁”,反同居一室),此其四。凡此种种,都可见曾庆璧之失职也。

  五、如今萧孟能第三度入狱在即,请老兄收信后,务请督促属下依法处理一切,不能丝毫优待萧孟能,也不能丝毫虐待萧孟能,须知李敖临汝,无贰尔心,所有蒙混,都逃不过你老同学的法眼的。启扬启扬,幸善图之!

  1987年2月28日

不自由的自由(wjm_tcy)制作!

资料大王小谈

  我生平收藏资料,是大规模的,正像韩愈《进学解》中所谓“贪多务得,细大不捐”、“俱收并蓄,待用无遗者”。在大规模的标准下,几乎有取无舍,只要片纸只字,就多在收藏之列。宁肯失之过滥,不肯失之交臂。——对资料的态度,正好和我的交友态度相反。

  有些资料乍看没用,但是,往往在你看不到的地方、想不到的时候,这一资料,就会发生正面证据或“反面教材”的作用,这时候,才发现大规模的干法实在要得!

  随便举些例:胡金铨拍《侠女》,急需一道门上的符不得,他找我,我拿出骨董一道,给了他;沈登恩印《虎魄》,遍找一张作者的照片不得,他找我,我拿出原书宣传单一张,给了他。……他们都想不到李敖有这些东西,可是李敖就是有。我打官司告东方望,他在庭上硬说他没有东方望以外的笔名,我立刻拿出他以于大江笔名写的文章的版样,我想他一定吓了一跳;我写文章臭萧孟能,他把文星复刊清一色不见李敖的笔墨,我立刻拿出我为他和陈香梅捉刀的原稿,我想他一定也吓了一跳。……他们应该都想不到李敖有这些东西,可是李敖就是有。

  我大规模收藏的资料,在我蒙难时,由于警总的打劫和亲朋的趁火,虽然不无损失,但我出狱后,还是像滚雪球式的愈滚愈大。资料大王的宝座,谁也抢不去,谁都没法子。

  大规模的收藏资料,目的不在獭祭,而在给写文章做基础。一般人的文章所以没力量,原因之一就是“言之无物”。无物的情况,一是没有资料,二是没有见解。大规模收藏资料只是写文章的程序条件,有资料尚且未必能出佳作,何况没资料乎?

  美国罗斯福(F. D. R)选总统时,口号是“You can't beat something with nothing”,我的敌人写文章,却总是用“没有东西”来打“有些东西”,他们不自量力,在资料上就先不能过关,更遑论见解了。只要我高兴,光在资料上翻掌一扑,他们就原形毕露了,根本无须在见解上打倒他们了。

  以前小人们说陈平与嫂嫂通奸,陈平拿出“资料”——原来他根本就没哥哥;又有人说直不疑对丈人动粗,直不疑拿出“资料”,原来他太太根本就没有爸爸(结婚前早已死了多年)。根本无兄,何来盗嫂?丈人成鬼,何处施拳?资料一出,小人之谤,可以不攻自破矣!

  1986年9月7日

wjm_tcy(不自由的自由)与djwuwuwu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