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变研究与文星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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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秋原的真面目(李敖)

现代史的研究是一件既吃力又不讨好的工作,从事中国现代史研究的学人,由于客观环境的限制,不但史料搜求困难,并且极不容易完成“内批评”的步骤;在历史解释上面,不但涉及活人不好着笔,即使人死了盖了棺,论也不容易定;再加上中国人那一套“往者不谏”“为死者讳”的乡愿习惯,所以现代史的研究在今日中国简直成了一门“绝学”,而一般人们对现代史的知识也就孤陋寡闻了。

在这种情形下,出现了两种人:

第一种是把持材料的人。这种人最拿手的方法是集中史料使成孤本,披着研究机构的外衣冷藏当代的文献,他们自己并不是不研究,但是动作慢吞吞的,实在与他们所享有的优越环境不相称,实在辜负了他们那块集体研究的招牌。他们因为自己能力不足,所以难免猜忌一些有能力的学者,难免对别人的成绩捣捣蛋。

第二种人是曲解历史的人。这种人是一群可怜虫,他们既不敢面对现实,也不敢面对历史,所以只好在现实的安定中,缩在那儿,用笨拙外行的手法,改写同他们有关的历史——尤其是他们亲人或本人的历史。

一个上了年纪的人想法改写亲人或本人的历史,本是一件未可厚非的事。但是有个前提是,改写历史不能太离谱、太荒谬、太想欺骗市井小民,否则被研究历史的人看不过去,出来批评几句,讨个没趣,却又何苦来?

近年改写自己亲人或本人的历史的似乎不少了。即以最近的两位为例:前者有徐道邻为他父亲所写的辩白;后者有胡秋原为他自己所描的脸谱。这两位的做法在我们学历史的眼中看来,实在太不成样子,太曲做解人了。

为了维护历史的真实,为了使一般人们不受欺骗,我觉得我不得不站出来说几句话,好使大家在对现代史的热心关注下,不要忽略了那股曲解现代史的暗流。

关于徐道邻的部分,我有一篇《对<徐树铮先生文集年谱合刊>的批评》发表在本月份的《传记文学》(一卷五期);关于胡秋原的部分,我要在本文里详细评论。

一、旧日的疮疤

胡秋原最近看到居浩然的《人身攻击与诡计》(文星五十九号),气起来了,——因为居浩然打中了胡秋原旧日的疮疤!按说一个人有了不太光彩的疮疤,一旦被人打了一下,最好不要喊痛,忍气吞声算了。可是胡秋原却计不及此,他不但喊痛,并且大喊特喊,从朋友间的口头,喊到了杂志上的笔杆,再从杂志上的笔杆,喊到了立法院的口头。他把个人的私怨牵三扯四的提到了中华民国堂堂大厦立法院,利用他民意代表的身份,代表己意,忘了民意,小题大做,破坏体统,这是多么“小儿科”的做法!又多么与一贯以民主开明容忍善意为大话的胡秋原不成比例!

胡秋原一方面为扩大私怨重返议坛,一方面摇动笔杆大做文章,他在九月十九号的《世界评论》上写了一篇所谓《维护辩论原则学界尊严》,要用他的笔“将有关之事说清楚”。我细读之下,发现胡秋原不但将有关之事没说清楚,并且使读者越发糊涂起来。

胡秋原骂别人“做贼喊贼”,我不知道他在扯些什么?胡秋原何不想想:当年参加“闽变”颠覆政府的诸“豪杰”之中,今天在台湾的还有谁?这顶帽子,他算戴定了,无论如何也甩不到别人头上。一个做“贼”的人要施金蝉之计,最好有另外的“贼”做倒霉鬼,否则空喊了半天,除了暴露自己以外,啥子也得不到。

不智的是,胡秋原毕竟暴露了自己!

胡秋原最可笑的是暴露了他过去与共产党讲“联合战线”的行径,却又曲解这一段重要的史实,他想一手遮尽天下耳目,却没想到这种手法根本骗不倒人,这不能不说是他的流年不利了!

二、“十二年之蜜月”

胡秋原在青年时代是一个标准的马克思主义者。据他说,马克思主义曾跟他有“十二年之蜜月”①,他曾“想以马克思主义解释西洋文学思想变迁”②,曾“企图根据马克思主义解释文学”③,也曾“开始编《唯物史观艺术论》④,日至深夜”⑤,并“由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研究救国的方案。”⑥

民国十八年他正在日本早稻田大学政治经济学部,因为“当时日本在马克思主义高潮中”,所以他“十分着迷”⑦。回国以后,他跟一些左派文人合流,成为陈铭枢卵翼下“神州国光社”的健将。当时陈铭枢掏腰包,让这些左派文人开书店、办杂志,——最有名的是《读书杂志》。其中重要的左派文人有王礼锡、胡秋原、梅龚彬、周一志、彭芳草、刘叔牟等人。王礼锡是头子,胡秋原有时也代理总编辑。但他直到今天,仍不承认这杂志是“津贴”!而他自己仍是“伙计”⑧!

当时在上海的租界里,蛰居着不少所谓“亭子间英雄”。他们是一群不得志的急进分子,大多是左倾分子的流派,其中有托洛斯基派、有社会民主主义者,……五花八门,整天挤在一起,骂来骂去。他们之间的最大争执无非是说别人是冒牌的马克斯主义者,只有他们自己圈里的人才是道地的原装货。例如在当时左派的刊物《读书杂志》二卷一期⑨中,有一篇胡秋原的《钱杏邨理论之清算与民族文学理论之批评》,其中就宣言对“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之拥护”,呼吁“每个真正马克思主义者,应当注意马克思主义的赝品。”而在另一方面,阿英(钱杏邨)却又认为他自己才是真正百分之百的马克思主义者,而另一个左派文人洛扬,却又在《文艺新闻》五十八号(二十一年六月六日)上大骂胡秋原和钱杏邨两人都有问题!

这些打做一团的局面全是在马克思偶像前的争风吃醋,争元配,争正统,而当时的胡秋原也“认真相信”他的“马克思才是真马克思”⑩。

民国二十二年的“闽变”是这些无耻文人挺而走险的好机会,他们群集在福州,一方面跟共产党签了军事协定(不但互不侵犯,并且夹击中央军);另一方面变更国号,组织所谓“中华共和国”,取消国旗,改成上红下蓝五角黄星的“国旗”,否认中央政府,高呼联俄联共。……在这种明目张胆的叛国行动里,胡秋原也名列其中,且在所谓“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内荣任这职。这种祸国行动表面上是怪中央政府亲日,所以他们要领导抗日。可是事实上,抗日云云只不过是一个幌子,当中央军开始讨伐他们的时候,一艘日本军舰忽然开到了福州,问他们要不要帮忙?而他们的所谓“外交委员会主席”陈友仁,也就登舰答谢!最后中央军逼近福州了,共产党的驻闽代表也蹓跑了,李济深、陈铭枢等也逃到漳州去了,那些“神州国光社”的左倾文人才慌了手脚,他们找了一辆汽车,预备开到漳州,再从厦门转香港。想不到正在他们吃饭的时候,汽车司机却先跑了,他们叫苦连天,可是一点办法也没有。到了晚上,几个日本鬼子敲门来了,向他们说,有一条日本船在城外头,专为抢救“人民革命政府”的要员,请要员们赶紧准备逃亡。于是他们大喜过望,谁也不想“抗日”了,随着日本的来人到了一家日本旅馆,日本领事设了酒席为他们压惊,另外还找来十几个漂亮的扶桑美人来助兴,第二天一早就在东洋人保护下合作出城,直奔香港而去了。二十九年后胡秋原回忆这段往事(11),居然大言不惭的说“闽变”乃是“闽事”,他“不用变字”(12),“而其起因,实在是一种误会”!这是何等歪曲历史的说法!变更国号,取消国旗,称兵反叛,蔓延赤祸,居然还说是一件“事”,一件“误会”!这不是妄言欺人吗?他并且还说如果有人问他的感想,他“只能说这是‘一件不必要的事’”!这种口吻是何等狂悖!何等轻松!又何等怙恶不悛!我真奇怪这种民族罪人闽变余孽在今天台湾居然能如此放言无忌,如此涂抹历史,我其感到为讨伐闽变而死的人们的血真是白流了!

闽变失败后,胡秋原在香港分到了一笔数目极为可观的款项,他说这不是“津贴”!“津贴二字不对”!因为“我是那(叛国)团体一分子,一(叛国)团体总有点(因叛国而来的)公积金,我被驱逐拿了一点钱(?)走路,无所谓津贴(13)。他拿了这笔大钱,乐得环游世界,他从印度、埃及、意大利,最后转到英国,又与王礼锡同游苏联一次,参观他的研究对象“俄国马克思主义之父”朴列汗诺夫(Plekhanov)的故居。

当他从苏联回到伦敦不久,在莫斯科的共产党透过他的一个女朋友的关系,“欢迎”他重返俄京。当时胡秋原问他们做什么,共产党答复他“见面再说”,于是在民国二十三年年底,胡秋原又到了莫斯科。

“共产国际”“中国部”热烈招待他,拿出“许多公开的乃至秘密的文件”(14)给他看,要他“写著作”,“帮助他们做全民抗战的运动”(15)。他认为“中共非无诚意”,故“以与人为善(?)的心”(16),欣然同意。

在莫斯科一年半期间,他除了衣食住行薪水稿费都依靠共产党外,据他说,他还“受到很礼貌的待遇。他们甚至在一次集会上高呼‘胡秋原万岁’。”(17)对这段“礼遇”,他念念不忘,“至今”“毫无不满”,因为他“与中共诸人相处甚好”(18)。二十年后,他坦白向共产党说:“我曾在国民党势力最大,你们的党最危急的时候,反对过国民党做过你们的党的朋友。我在莫斯科,曾受到俄国人和你们的党极客气的招待。”(19)

三、“相信中共很诚恳”

民国二十五年的一天,一个“闽变”的领袖人物到了莫斯科。胡秋原决定跟这“领袖”一同离开。这时共产党见他一年半来合作得很好,拉他入党。他认为“与其做他们的党员,不如做朋友”。临走前两天,他又答应做“特别党员”了,填了表,可是却胎死腹中。最后共产党为他饯行,他起立答谢,“对一年半之合作经验表示愉快”(20),他“坦白告诉中共”,对苏联,他“无所谓”,但他“相信中共很诚恳”(21)。当时他“对苏俄虽然已失去一切兴趣,但与中共相处甚好”,“很同情他们”(22)。因为“中共之诚恳”,为他“所深信”(23)。

接着,他又回到英国,常常参加“幕后有共党鼓动”的“国际和平运动大会”(即中国之“国际反侵略运动”)(24),不但跟共产党讲“联合战线”,同时又接受了“闽变”中人为他买的赴美船票,在二十五年年底,他到了美国。

七七事变来了,参加“闽变”的祸国分子也想到“共赴国难”了。胡秋原在十多天前,为他们当时的“共赴国难”做了如下的描写:

“‘福建人民政府’的人成为亡命者,我亦其中之一。这般人(在亡命后)组织了一个团体,名曰“中华民族革命同盟”。”

抗战开始后,

“我们许多朋友大多认为我们过去和政府歧见,只是一时对抗战时间这一点而发生。现在政府既已抗战,唯有巩固统一,抗战到底。如是就解散同盟,表示拥护政府抗战之意。十月三十一日,中央社发出如下电文,由全国各报登载:

“中华民族革命同盟系……等倡导组织,以抗日救国为号召。”(下略)(25)

胡秋原在这段自白里,很明显的又在歪曲历史。因为:

第一、他说他们(“闽变”叛国分子)“过去和政府歧见(?)”,“只是(!)一时对抗战时间这一点(!)而发生”,这全是胡扯。他们明明是叛国,并且直接诉诸军事行动,这怎么能说是“歧见”?他们当时一般左倾文人军人政客大会串,改正朔变国号,这与“抗战时间”有什么关系?所以我说,胡秋原在这儿明明是有意把“闽变”说成轻松单纯,说成“这一点”“歧见”,然后才和政府是“误会”,而当时军民为“闽变”而做的牺牲也自然是“一件不必要的事”了!武夷山下那些死难军民自然也都是活该了!写到这里,我不能不指出,胡秋原居心之险恶,实在罪无可逭!

第二、胡秋原所谓“十月三十一日,中央社发出如下电文,由全国各报登载”一节,也与史实不符。中央社的电讯稿是十月二十九日发出的,三十日就已见各报。

第三、胡秋原引“中华民族革命同盟”宣告解散的文电,一开始就把“系……等倡导组织”一句的人名删成“……”,这也是有意的。他所删去的人名是“李济深、陈铭枢、蔡廷锴、蒋光鼐、陈友仁、徐谦”,无一不是胡秋原参加“闽变”时代的老上司,胡秋原现在想避而不见他们的名字,这难道可能吗?

胡秋原为歪曲历史做了这些伏笔之后,他的结论来了,他说:“在一片欢呼声中,过去的完全过去”,“所谓福建人民政府即成历史名词。不可用来做个人攻讦资料。(26)”于是,胡秋原双手一拍,又轻快起来了!

抗战期间,胡秋原与他讲“联合战线”的对象“还保持着”“个人来往”(27),“而对共党虽心知其非,未曾公开反对。”(28)他曾受董必武的拜托,打电报帮助在政府监狱中的冯雪峯;也曾在周恩来的老子过生日时,登门拜寿。因为他“对共党个人并无仇恨之意”(29),且“对于中国共产党人,素抱无限悲悯之心”,原来他相信“中共无罪,俄帝其罪。”(30)这真不能不说是石破天惊的怪论!但当我读到十五年前他在重庆《中央日报》所写的“有了社会主义的苏联……,是东亚和平的……保障”(31)等话的时候,我觉得在他眼中“俄帝”的“罪”,似乎也被开脱了!

抗战中间,胡秋原开始“赞助国民党”,但他一直忠于他在二十五年离开苏联时对共产党所做的诺言——“赞助国共合作”。他“不希望国共破裂”,在国民参政会中,他“曾经参加几次国共团结运动”(32),这种态度,正好是他当年“联合战线”的外一章。

雅尔塔密约后中苏谈判,胡秋原说他“公开对苏俄批评”,但却“没有大声批评下去”。因为他感到“一个匹夫,实无法去‘得罪’共党”。“这是一种‘苟全性命于乱世’的心理”(33),由此更可看出胡秋原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格。

接着大陆局势有了很大的变化,胡秋原紧张起来了。他一会儿冠冕堂皇的认为“若四万万人必遭浩劫”,他“又何忍苟免”?一会儿又兢兢的想到“随众逃难,或随军逃难,适足招祸”!所以他要“听其自然”(34),何况他也“索不喜这政府”(35),所以他“打算做共党百姓”,“照‘等等看’的哲学而留下”了。他自恃他“在国民党势力最盛时〔曾〕为国民党之敌”,“在共党将被消灭时〔曾〕为共党之友”(36),以“曾是共党的所谓‘同路人’”(37)的资格,他想他可以留下了。

可是等到共产党没收了他的学校,抓走了他的兄弟,杀掉了他的叔叔,他才知道呆不成了,于是他走了,走了还回头送秋波,说什么如果共产党正式发还他的学校,对捕弟杀叔事公开道歉、惩凶、赔偿、并登报声明保证以后安全,他还“可考虑回来之问题”(38),否则的话,他就真的不回来啦!

于是,就这样的,他来到了台湾,以“最迟的反共者”(39)和“最后反共者”(40)的姿态,开始“反共”了。到了十多天前,他突然又心血来潮,改写历史了:他说他自从抗战开始“赶回故国”以后,“自此与政府共患难,直至今日”(41),他把他想“做共党百姓”那一段暗账一笔带过了,只字不提了,这真是太妙了!

四、又讲联合战线了!

他在台湾,虽处处以自由人反共家的姿态出现,但他的言论与行径,还有许多使我们大惑不解的地方:他讲反共,自己却印行他的《少作收残集》(42),里面大量收入他当年的左倾文字,抬出了朴列汗诺夫,请出了唯物史观艺术论,公然译介马克思文字,……这些对早年的自炫(?),实在令我们闹不清他在搅些什么?他除了印这些莫名其妙的怪书,又爱发荒唐透顶的怪论,例如十多天前,他居然说:

“……我虽反共,对共党个人并无仇恨之意。我毕生遇到两个大敌:日帝与俄帝。为了反日,曾与中共为友。政府抗日,拥护政府。及见中共只有俄国利益没有中国利益,始与共绝,赞助国民党。如将来中共能反俄(毛泽东不可能,其他共党可能),我还主张大家不妨与爱国反俄共党,讲讲反俄联合战线。大家不必以此为书生之见,有这一天的。”(43)

这种话,出自自由中国反共家之口,从善意的角度看他,我们不得不认为他有点神智不清(至于是否悖谬反动,有否政治阴谋,那我们不好猜疑,警备司令部自会调查他)。不过它们既然被胡秋原写出来,我们细察他过去一向的言行,自然也不必大惊小怪,因为这是由来远矣的。他早年就是一脑袋马克思,“闽变”时曾跟共产党联合,逃亡后又跟共产党合作,抗战时又诸多往还,大陆沦陷前又是搞和平运动的健将,几年前在英国又与共产党有过接触。……这一连串的事实与铁证都说明了胡秋原是个“联合战线”的行家。而这种人,居然今天还要乱谈反共之道,乱做“有道一天的”预言,这真使我们摸不着头脑了!

何况胡秋原曾说:“我绝无与共党不‘并存’之决心”,且他“与国民党素无渊源,而今日共党人士,反多为老友,”而“极富妥协性”的他“虽不赞成共产主义,〔但〕对共产党非绝无好感、不存希望之人。”(44)这些暧昧的言论与欲盖弥彰的调门都是屡见不鲜的。如今他又说:“况且,曾经反对政府者不只我一人,与共党讲联合战线者不只我一人。”(45)这话不错,可是他总该想想“曾经反对政府”的人中,今天有谁还像他那样哇哇预言乱讲“联合战线”?我们已经讲到台湾来,难道还不够吗?而胡秋原却还如此荒唐乱说,我们实在可以怀疑他的用心了!

五、“过去的教训应该研究”

胡秋原又气虎虎的说:

“又今日是不问一切,但问共与反共之时。算过去内政史上之旧账,扰乱反共目标,无论如何自称忠贞,也是破坏团结,帮助敌人。反共是争民族万世生存,动辄以红帽子为泄私愤之法,欲置人于死地,其心可问?”(46)

这又是以大帽子压人了!他自己做“联合战线”的事,说“联合战线”的话,他不说那是“破坏团结”,却骂别人研究他的过去就是“破坏团结,帮助敌人”,这是何等蛮横?胡秋原自己何不问问:三十年来,他做了多少“帮助敌人”的事?他怎么能禁止别人研究他的过去?他既承认这是“中国近代史的一个插曲”,别人要研究他就不能说是算旧账,是“蓄意陷害”,是“侮辱性的人身攻击”(47)。他不自侮,谁会侮他?谁敢侮他?又能侮他什么?何况他又好似大度的说过:“‘不算旧账’。过去的教训应该研究。但凡是反共的人,相互不论过去的是非。”(48)他是有过叛国记录的人,当然他要这样说,可是身份清白的人谁愿跟他“相互不论过去的是非。”?谁怕他“论”?别人只不过是如他所说,“研究”“过去的教训”而已,这既是“近代史的插曲”,正好用来做近代史的研究,胡秋原是阻挡不了的,更不容许他曲解的。如果说探求历史真相就是戴别人红帽子,那他早就该离开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他是不配做学人的。

胡秋原实在是一个言不顾行、行不顾言的人。八年前,他说“纯个人是非”他是“不闻、不问、不谈的”(49),其实这只是故作大度罢了。今天碰到了别人研究他过去的是非,他不但要“闻”要“问”要“谈”,并且还违背代表民意的基本原则,竟自毁立场,直“问”到立法院,这是多么悻悻然小丈夫的做法!四年前,他为了抗议《出版法》,宣称如此出版法一日不废,他一日不回立法院开会;可是曾几何时,他竟为个人的私怨,在中西文化论战铩羽之后,厚颜重返立法院,冲上议坛,要政府用《出版法》来制裁小百姓了!这种尖锐矛盾,是何等可耻!当内政部长觉得小百姓并没有“侮辱元首”的情事时,胡秋原居然还缠住不放,要加罪人民,大有不兴文字狱就不满意之概!这种诬人技俩,是何等可耻!有史以来,不论古今中外,身为民意代表的人,他们被人民热心选举,辛苦奉养,都是站在小百姓的立场向政府说话的,从来没有在政府认为小百姓清白时而反到陷人入罪的,这种“超越前进”的记录,由胡秋原首开起来,是何等可耻!胡秋原过去一向以民主讨论为标榜,并公然宣布“唯笔可以对笔”(50),而今天在辩论失败,竟鲁莾灭裂,用“楚国亡猿,祸延林木”的手段,企图借刀杀人,扼断自由公平的讨论,这种诡计,是何等可耻!

这些可耻的做法都集中在胡秋原的账上,处处说明了这位貌似开明言伪而辩的人儿到底具有着什么样的真面目。他明明知道他这样做法是不齿于士林的,所以他特别“请求文化界学术新闻界的朋友谅解”,谅解他的“小题大做”,他说他所以这样,理由有三:

第一、为了“维护学问与知识分子之尊严”;

第二、为了“维护学界光明厚重笃实之风”;

第三、为了指出“共党想用点反间计〔害他和郑学稼〕”。

这三点,无一不是信口乱说:

第一、胡秋原想用《出版法》的力量扼杀学问,使现代史的研究刚在萌芽时横生枝节,何尝有“维护学问”之意?这种小丈夫的手段何尝有一点点“知识分子的尊严”?而“知识分子的尊严”在于独与天地精神往来,并不是在笔仗打不过的时候向政府讨救兵!

第二、胡秋原根本没有“学界”那种“光明厚重笃实之风”,一个“光明”的人绝不会在向政府质询时不明白说出哪个书店,哪本“怪书”。这种作法,是什么“光明”?而且凡是“厚重笃实”的学界中人绝不会干出胡秋原这种依靠“势利”之事,轻于律己,苛于责人,且欲绳人以法,不能说是“厚重”;绳人以法而不以其罪,不可谓之“笃实”,故胡秋原说“维护”云云,实不知“行己有耻”!

第三、胡秋原说“共产党想用点反间计”以陷害他和郑学稼,他认为这是“情有可原”的,因为他俩“纵使有千万短处”,但有“反共之诚”,有“眼光”能看出“国际共产任何做作”,所以共产党想用反间计来害他们。这些话,显然是栽诬中伤自由中国人士。

也无异是说,凡是批评他俩的人,都中了共产党的反间计,或是反间计的执行人。这种自我防卫的阴险手法,哪里有一点点读书人的气质?

上面这些恶劣的表现,每一点都说明了胡秋原的不知羞耻。古话说“人斯耻格,庭少争讼。”而胡秋原正好相反的走上了“人无耻格,争讼于庭”的绝路,他在立法院的质询正好是九月十八日,这天真可说是“学术界的九一八”!因为“士大夫之无耻,是谓国耻”。谁也没想到在九一八国耻以后三十一年,胡秋原又为我们制造了新的国耻!

对这样一个不堪的人,我们除了“看他没有起”以外,同时对他的阴险言行不得不予以密切的注视,对他个人的历史也不能不予以严格的检疫,——不论是早年左倾的历史,闽变叛国的历史,与共产党合作的历史,甚至十多年来“反共”的历史,我们都不可不加以研究。胡秋原夫子自道得好:

“易于感染人身攻击的人,不宜多所暴露。”(51)

依据胡秋原的法则,在这篇文章里,我就他所“暴露”的地方替他做了细心的考证。这是一篇现代史的研究,历史的研究有时要涉及到“人身”,这是非常当然的事。任何人可以评判我这种研究是不是在“攻击”他,我也面对任何人的评判。在“历史之神”的面前,相干的人都要被翻底牌、被“暴露”;如同在警备总司令部面前,涉嫌的人都要被客观判断该不该戴红帽子。我是做历史研究的人,我绝不会给胡秋原戴红帽子。我只是研究出他三十年来所做所为使我不能了解的一面,他的巧言,他的矛盾,他的翻云覆雨。看了我举出的这些史料,人人都不难知道胡秋原是怎样的一个人;而胡秋原本人,似乎也该实行他自己的话:“从此消声匿迹,绝不会仍不知羞”(52)了!

①②③《在唐三藏与浮士德之间》上篇,四十四年九月台北《自由谈》六卷九期。

④民国二十年,神州国光社出版,胡秋原后来在他的《著译书目录》中,偷偷的把“唯物史观”四个字删掉了。

⑤同①。

⑥《我为什么反对共产党》,四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美国《少年中国报》。

⑦《我的生活》,四十三年香港《新闻天地》新年号。

⑧《维护辩论原则学界尊严》,五十一年九月十九日台北《世界评论》第十年第十三期。

⑨二十一年五月补印本。

⑩《谈我自己的思想》,四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香港《香港时报》。

(11)同⑧。

(12)“闽变”二字在中国现代史上已经成了专有名词,不论在当时或以后的报章、杂志、著作或文献上,都有其固定涵意。在一九三三年的美国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Volume 4中用的是Fukien revolt.只有《日本外交年表并重要文书》一八四〇-一九四五下册七十九页中提到“中国福建省独立宣言”,从“独立”字样,证之以上述美国文件所载,可知“抗日”只是幌子,而胡秋原所谓“闽事”起因,乃在“抗日方法歧见,而决非原则”一节,全是欺世谎言。

(13)同⑧。

(14)《我与中国共产党》,原题“来了,走了,一定要回来的!”收在《中国的噩梦》,四十四年四月香港自联出版社版。

(15)《在唐三藏与浮士德之间》中篇,四十四年十月台北《自由谈》六卷十期。

(16)同⑧。

(17)同(16)。

(18)同(14)。

(19)《告共产党人书》,四十三年十月三十日香港《自由人》。

(20)同(19)。

(21)同(14)。

(22)(23)同(15)。

(24)《在唐三藏与浮士德之间》下篇,四十四年十一月台北《自由谈》六卷十一期。

(25)同⑧。

(26)(27)同⑧。

(28)“大家应该声援不屈暴力的梁漱溟先生”,四十一年二月十五日香港《香港时报》。

(29)同⑧。

(30)《劝自由中国潜伏共党分子书》,四十年十月十二日台北《中央日报》。

(31)《中苏新关系之展望》,三十四年四月十三日重庆《中央日报》。

(32)(33)同(14)。

(34)《自共区至长沙后与钱纳水先生书》,载《世纪中文录》上卷页五—九,四十四年十一月初版。

(35)同(26)。

(36)同(14)。

(37)同⑥。

(38)(39)同(14)。

(40)同(34)。

(41)同⑧。

(42)四十八年十二月《自由世界出版社》出版。

(43)同⑧。

(44)同(14)。

(45)同⑧。

(46)(47)同⑧。

(48)《大团结与大反攻》,四十一年七月六日香港《香港时报》。

(49)《论政府不可颁行简体字》,四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台北《新生报》。

(50)《九一八前之上海文化界》,四十九年九月十六日台北《民主潮》第十卷第十八期。

(51)《论思考与辩论之道》,四十三年五月十六日台北《新生报》。

(52)同⑧。

不自由的自由(wjm_tcy)与“Jeff Ao”联合制作!

澄清对“人身攻击”的误解(李敖)

在论辩场合里,“人身攻击”像是一种瘟疫,每个人都怕碰到它,它又可能碰到每个人,一个人不幸被它染上后,立刻又会传染别的人。

例如近来这笔公案,胡秋原先以“人身攻击”的方法,骂居浩然“钱多,如何得来,能‘全盘托出’吗?”(《世界评论》第十年第四期);而居浩然也就投桃报李,以“人身攻击”回敬,说胡秋原的“丑史”,“我们要毫不容情地加以揭发!”(《文星》五十九号)于是胡秋原更火了,除了大骂居浩然,同时使居浩然“祸延显考”——连居正的“人身”也被“攻击”起来了!(《世界评论》第十年第十三期)

这个故事可以证明我刚才说的话:“人身攻击”像是一种瘟疫。

一般舆情是,“人身攻击”是不好的,应该避免的,因为一般的认知标准是“不以人废言”,大家觉得处理问题“对事不对人”是公平的,“攻其恶,勿攻其人之恶”,——这是我们传统的准绳。

几年来,我一直用这种传统的标准来看“人身攻击”,我个人也从未挟私怨而对别人“人身攻击”。我这样做,在内心里有一条更高的道德准绳,因为我对别人“人身攻击”是不公平的,是有违fair play的。别人比我年纪大,例如胡秋原五十三岁,比我年纪大一倍!近来因为中西文化问题的论战,引起某些人的错认,甚至若干爱护我的人也喜欢用年轻时代的胡秋原来比今天的李敖,我听了真觉得是莫大的侮辱。因为今日年轻时代的李敖是被检定的“优秀预备军官”,而年轻时代的胡秋原却正在参加闽变叛国行动。李敖一代的年轻人在对国家的认识上早已“超越前进”过胡秋原了,这真是今非昔比后生可畏了!

在这种不公平的对峙下,我的恻隐之心不得不约束我自己,劝我自己要多“积德”,多看“敬老”的故事,多背“老吾老以及人之老”那句话。我的结论是:基于人道立场,“人身攻击”在双方年龄过于悬殊时最好不用。否则白胡子一方果有三长两短,两眼一翻,两腿一蹬,白沫一吐,一口气不来,毅然“遽归道山”(或“驾返瑶池”),害得国史馆仓皇立传(不一定是“忠臣传”),岂不糟了?何况对黑胡子或没胡子一方而言,“最佳敌人”一死,笔仗对象全无,稿费断绝,是何等不“智”?气死老者,又是何等不“仁”?故我左思右想,深觉“人身攻击”乃“不祥之器”,最好“不得已而用之”!

但我是学历史的人,学历史的人深受史学方法的训练,史学方法的目的在帮助历史家采求史实的真相,以及历史人物的真面目,因为人是有党派之见的,很少能有客观独立的判断,不论是有意或无意,自觉或不自觉,都会影响史实的真相,乃至历史人物的真面目。故研究历史的人碰到这种难题,不得不采取比较有效的方法,以求得scientific truth。历史家碰到一个人的文字记载,认为有史料价值的时候,一定要经过两种处理的步骤:

第一是“外批评”(external criticism);

第二是“内批评”(internal criticism)。

“外批评”是考证史料的真假,怎么来的,什么人做的,什么时候做的,以及版本的校勘,稿本的鉴定,这都是“外批评”的范围,中国一般的“史学家”,承汉学的余绪,所能做的至多也只是“外批评”。他们的表现是乾嘉余孽式的考据学,而他们自己,却常常错认考据学就是史学。

“内批评”的重点是研究一个人的文字记载的形成过程,研究他在执笔前“心理运作”(mental operation)的情况。依照心理学家荣格(G. G. Jung)的看法,一个人的文字很显然的受了他“个人的不自觉”(personal unconscious)的影响,我们若不研究他的“基本思路”(primordial motives and images),而单想从他的文字上了解他的意思,往往会上了当,甚至根本不能了解。在这种难关下,我们只得借助于“内批评”,我们要研究这个作者,在他陈述某人某事的时候:

①他是不是跟某人某事同时的人?

②他是不是亲眼见到?有没有做“人证”(testimony)的资格?

③他是不是能见得广,很详细?

④他是不是能知道真相?了解得很深?

⑤他的说明或叙述是不是出于诚意?

⑥他的“人格品质”(personality traits)如何?能不能相信他?

⑦他的精神状态怎样?

这些问题弄清楚了,我们第二步要问,这个人,是在什么“情况”(conditions)下写文字的:

①他会不会为了个人的利益不说真话?

②他会不会受了别人的威胁不敢说真话?

③他会不会受了别人的利诱不肯说真话?

④他会不会为了对某人某事同情或厌恶而做了不确实的陈述?

⑤他会不会为了迎合或避免舆论而做不确实的陈述?

⑥他会不会用文学上的粉饰或夸大?

这六点只是普通情况,较特殊的还有:

⑦他会不会先有幻想或偏见而不能观察某人某事?

⑧他的知识、经验及注意力有没有问题?

⑨他是不是一个事后的先知者?只能放马后炮?

⑩他的位置能否观察有效?

这一连串的问题都是和史实攸关的重要因子,都是吃力的笨重工作。当我们读一个人的文字,而想更进一步的深入了解,我们一定无法避免不去研究这个作者和环绕作者的相关情况,而这种涉及“人身”的研究,就很容易被人扣上“人身攻击”的帽子。更会被一些“悻悻然小丈夫”闹到立法院或法院,说这是“诽谤”!是“破坏团结”!是中了共产党的“反间计”!

关于“破坏团结”、“反间计”云云,纯粹是扼杀学术讨论自由的瞎话,我们不必理它。至于说到“诽谤”,这要先看它的类型才能决定。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三项明明规定“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第三百十一条第三款也认为“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也“不罚”。基于公众利益和学术讨论立场,而对“人身”所做的一切善意陈述(statement)和合法辩证(lawful justification),都不能滥以“诽谤”之名予以箝制。言论自由与学术研究的自由是该有保障的,何况涉及“人身”的评论极可能为“公平的评论”(fair comment)呢!

“人身攻击”在运用上,虽容易因扩大论点、转移论点而导致不相干的谬误,而被论断为“诉诸人身的论辩方式”(Argumentum ad hominem)或“诉诸情绪的论辩方式”(Argumentum ad misericordiam),但如果在因果关系上,尽量扣紧和作者“人身”相关的部分,删除和了解他的文字不相干的部分,则未尝不是一件非常必要的事。

“人身攻击”一词的本身不能变成价值染色名词(value-tinged teim),它应该是中性的(尤其是“攻击”两个字,并不涵蕴诽谤或恶意)。“人身攻击”四个字严格的解释该是:“为深入研究文字微意而对作者‘人身’所做之必要而无情之调查,以所持的为怀疑态度,故易被作者或‘善意第三人’视为‘攻击’,然此‘攻击’,实无所谓诽谤之意。”

在这种解释下,“人身攻击”一词历来所受的不白之冤似乎可以开脱了。否则的话,一切历史的陈述和论断都可能犯了道德上的过失;一切文章的真意和叙述都没人敢做进一步的探讨。慢慢的,所有学术的讨论都将成为某些集体主义本质的“文化工程”家“计划文化”下的獭祭品,一切真理的追求都将成为泡影了!(原载《文星》六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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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人身攻击(许登源)

中西文化论战最近发生了一件有趣的插曲,有人为了“人身攻击”要打起官司来了。

据说这场官司的祸首是“人身攻击”,在辨论中因人身攻击而上法庭的恐怕这是历史上第一次。“人身攻击”像齐天大圣的金箍棒神通广大,吓坏了牛魔王的牛胆。“红帽子”不过是在此地辩论中的小伎俩,金箍棒对付牛魔王有吓唬作用,对身家清白的年轻人没有作用,反攻大陆要靠我们这一辈。为什么有些人怕“人身攻击”呢?这次论战中“人身攻击”为什么产生那样大的威力呢?许多人有“见不得人”的“丑史”可能是原因之一,但最大的原因还是由于参加辨论的人没有受过严格的逻辑训练。懂得逻辑,在辩论中就不怕“人身攻击”或其他的诡计,不是卖瓜的说瓜甜,牛魔王就没有受过逻辑训练。

“人身攻击”早自人类开始辩论就有了,历史上用“人身攻击”最巧妙最有名的是神的独生子耶稣。

据约翰福音第八章四至七节说,有一群文士和法利赛人带着一个行淫时被拿到的妇人来,叫他站在当中,就对耶稣说:

“夫子,这妇人是正行淫之时被拿的,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们,把这样的妇人用石头打死,你说该把他怎么样呢?”

他们说这话乃以试探耶稣,要得着告他的把柄。耶稣却弯着腰用指头在地上画字。他们还是不住问他,耶稣就直起腰来对他们说:

“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

这就是很好的“人身攻击”的例子。法利赛人所诘难的是奸淫罪如何处置,可是耶稣却诉诸每一个人都有罪,这是与论点不相干,法利赛人没有学过逻辑,被耶稣一句话挡住了,只好怏怏而散,不然他们就可以这样指责耶稣:

“你这样是‘人身攻击’,我们问你的是奸淫罪,请你就这问题正面回答,不要说些与这问题不相干的话。”

中国人也是“人身攻击”的老手,在史书上许多辩论都有“人身攻击”的记载。以能言好辩著称的亚圣孟子曾说过:

“杨朱墨翟之言盈天下,天下之言,不归杨则归墨,杨氏为我,是无君也。墨氏兼爱是无父也。无父无君,是禽兽也。”这就是人身攻击。

还好当时没有现在的刑法,不然杨朱墨翟可以告到官里,以诽谤罪论,处二年以下徒刑,五百元到一千元以下罚金。

我引这两个中外有名的例子,并非在鼓吹公然诽谤,或辩论要用人身攻击,人身攻击与诽谤不同。我主要是在指出辩论中所发生“人身攻击”的事件并不值大惊小怪,甚至非靠法律解决不可,这是辩论中常常使用的诡计。如果参加辩论者都受过逻辑训练,则“人身攻击”根本无用武之地。任何诡计又奈我何?逻辑并非万能的,但逻辑可以告诉你怎样做正确妥当的推理,什么是相干,什么是不相干。柏拉图的胡子虽然长,但兴康的剃刀更利!

叔本华曾经说过:“假如每一个诡计都有某些简明适当的名称,真是件功德。这样一来,当一个人用这个特殊的诡计时,我们就可以当面唾弃他。”二千年前亚里士多德曾经对这些诡计下了一番研究,并给其中比较常用到的命名,“人身攻击”的乳名就是Argumentum ad hominem,有时翻译作“诉诸人身的论证”。“人身攻击”是指我们在辩论中以攻击对手性格、私德进而怀疑其动机,而这些事实又是与讨论无关的,由对手人之不可靠推断他的论证也不可靠,由对手人做过某些丑事因而推断他所讲的话也是可反对的。比如说,律师指出疑犯常酗酒又被宣告破产,因而证明他是凶手。牧师或神父们在讨论科学理论的时候,我们常常发现他们讨论的是人格而不是理论本身。培根的品行很坏,因而就推断他的哲学也很糟,等等种种,都是诉诸人身的论证,都是人身攻击。在辩论的时候,每一个人都希望说服人家依某一种方式去想、感觉或行动。每一个人都希望多少控制别人,因此都会用上对自己有利或对对方不利,而且与论证不相干的事实以增加自己论据的说服力(Persuasive force)。人身攻击是许多种极具说服力的不相干的论证方式之一种,从逻辑的观点这是一种谬误(Fallaey),喜欢“人身攻击”的人士,千万不要在受过逻辑训练的人面前班门弄斧;孙悟空最怕玄奘的符咒,受过逻辑训练的人都是玄奘。

“人身攻击”与“毁谤”不同,这一点要弄清楚,否则每次辩论都非诉诸法律解决不可。“人身攻击”是指论证中插入与论题不相干的对对方性格的攻击,这些攻击可能是事实可能不是事实。如果你说一个人有某种见不得人的丑事,事实上这个人并没有这种丑事,那么你就是“毁谤”,毁谤是触犯刑法的。现在让我们以上期居浩然的一封信为例。来说明“人身攻击”与“毁谤”之间的差别。

居浩然这样说:“前辈留英同学中有人领过福建人民政府的津贴,因此对于‘津贴’两字特别敏感。在他们看来,文星杂志不领津贴而能继续出版将近五年,乃是不可能的事情。至于他们办的杂志,照例津贴一停,生命告终。站在中华民国的立场,‘闽变’乃是与虎谋皮的反动行为,参加的分子都是投机取巧的败类。我们现在讲反共,岂能宽容与共匪联合阵线的‘闽变’分子。在青天白日之下,我们应该把个人历史摊开来由大众检视。如有毒素存在,大家来帮助他“自清”。借反对人身攻击的名目来掩蔽见不得人的丑史,乃是一种诡计,我们要毫不容情地加以揭发,这也就是反共思想战线上的一种战争。”

这封信并没有指名,不过胡秋原证明指的是他,所以我们在此也假定居浩然指的是胡秋原。所讲的是否是事实我不知道,不过假定居浩然指的胡秋原领过“福建人民政府的津贴”和“与共匪联合阵线的‘闽变’分子”,用这些来论断胡秋原在文化论战中所说的都是别有“居心”,胡秋原说的话都胡说八道,显然居浩然就犯了“人身攻击”,我们可以指出居浩然所说的“丑史”与论点不相干。假如居浩然所指出的“丑史”都不是事实,胡秋原没有领过津贴,也不是“闽变”分子,则居浩然就是毁谤罪,这是法律问题。“法律问题法律解决”。一般人常常容易犯一种逻辑谬误,就是不适当变项之谬误(The fallaey of improper conversion),我们在此举三个例子简单说明一下:

1法利赛人的谬误:前面我引到的那些不懂逻辑的法利赛人,他们认为虔诚的人都低头祷告“主啊,主啊!”,于是他们都低头祷告“主啊,主啊!”来证明他们都是虔诚的。叫“民主”的人不一定都是自由人士,比如共产党就常高呼“民主”。

2爱国者的谬误:由于所有爱国的人都公开宣誓效忠政府,因此就以为公开宣誓效忠的人就是爱国者。

3波希米亚人的谬误:波希米亚人是一群自称存在主义者的艺术家,他们衣着很随便。由于艺术家都有很怪的外表,于是就以为有很怪的外表的人都是艺术家。

“人身攻击”伎俩还有高低之分,假如在辩论中出口“臭豆渣、烂稻草”这是很低级的谩骂,用脏字眼是最低级的人身攻击。假如有人在辩论中骂你父亲是个反政府分子,因此你的言论也都是荒谬的,这也是比较低级的人身攻击。有些人连人身攻击都不会。耶稣“人身攻击”的技术就比孟子高多了。议会中议员提出新的都市计划,反对者说这个计划对你有利,你的地产在新计划中可以抬高价格,这也是人身攻击,不过比较高级一点。

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的声誉可能与他的言论的可靠性相干。比如说法庭中,律师常常指出证人曾经犯过欺诈罪或其他罪,因此证明这个证人的证词不可靠。其实犯过罪是一回事,你可以想法取消他做证的资格,可是一旦他做了证人,他的证词是否采信与他的为人不相干,即使罪大恶极的人有时也会讲真话。当然,恶行昭著的惯犯,讲真话的习惯比较品行良好的人可能性小,不过这是犯罪心理学的问题。

“人身攻击”有时也广为应用到涉及诉诸特殊个人的偏见,我们在此只限于意指涉及人身以否定他人论证的可靠性这层意义。对付人身攻击最好的方法就是指出攻击一个人的品行与论点不相干。“人身攻击”只是辩论中许多不相干的诡计之一,对这些诡计的研究是属于应用逻辑、修辞学、一般语意学的范围。这一次我只介绍这一种。(原载《文星》六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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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星》与胡秋原先生(萧孟能)

六年前,我们创办《文星》之初,就估计并且预料到可能遭到的许多困难——在被人称为“文化沙漠”的台湾,一个不肯媚世的杂志所要遭到的困难。我们这种风格的杂志,没有津贴、没有倚靠、没有内幕和黄色、没有武侠和低级趣味,而要延续它的生命,发挥它的力量,这该是一件多么不容易的事。

带着郑思肖那种“越不可为越为”的心情,我们终于使这个杂志在艰苦中与世人见面,这点初衷和苦心,无非是要在乱世里尽一点读书人的责任。

六年来,《文星》所遭遇的困扰和亏累,似非局外人所能想象。它的成长过程简直是一部苦撑的历史。在这段历史里,叶明勋先生、夏承楹先生、陈立峯先生,他们所受的辛苦最多,所花的心血也最大,我个人也分担他们的辛苦与心血,负担《文星》在六年来一连串的赤字。

有多少次,在挣扎过一期以后,我歇一歇,喘一口气,心里想着:“如果想害一个人,就劝他办杂志罢!”但是感慨过后,我总对自己说:“为文化、为理想、为国家,我应该在这艰苦的环境中继续使《文星》活下去,我该有这点傻劲,我心甘情愿这样的害自己!”

就这样的,《文星》活了下来,树立了第六十四期的里程碑。

在这段辛酸史里,《文星》的作者们给了它极大的营养和酵素,因为《文星》是一个开放的园地,所以形形色色的作者们分别为它播下了他们所能播的种子。

在许多作者中,我们敬佩的胡秋原先生曾经是跟我们关系密切的一位。《文星》从创刊号开始,就有秋原先生的文字,直到第五十三期为止,秋原先生一直是我们产品最多、数量最大、篇幅最长的作者。并且,为了表示我们的礼遇,我们曾不只一次为秋原先生特别增加过篇幅,以容纳他的文章,这是《文星》六十四期以来绝无仅有的大事,故若戏言秋原先生在《文星》中享有过“特权阶级”的地位,似乎也不为过。

在几年的友谊中,秋原先生一直是我们尊敬的人物,也一直是支持《文星》爱护《文星》的人物。《文星》也无负于秋原先生的支持与爱护,它一直负荷着秋原先生的如椽大笔,登载着任何一篇出自秋原先生手下的文字,直到五十三期以后秋原先生自绝于我们为止。我们可以质诸神明,秋原先生也可以扪心自问:——《文星》从来没有拒绝过秋原先生的稿子。

相反的,《文星》倒退过至少三十篇以上批评秋原先生的文字,虽然此中内情与苦心秋原先生或许不知道。即以文化论战时的第五十四期而论,我们登出来的四篇跟秋原先生讨论的文字,是从十多篇“反胡”文字中选出来的,并且四篇中有一半是被秋原先生指摘后的答辩(即居浩然先生和李敖先生),我们登他们的文章,就理来说,是希望真理讨论,愈辩愈明;就情来说,是尽量在尊重秋原先生的前提下,给其他作者们同样公平的申诉或辩论的机会。我们当时认为,以秋原先生之贤明与豁达,和他历来所宣扬所标榜的民主风度,当然是不会见怪的,何况在前一期的《文星》上,已破例一次登了秋原先生七万言的长文,其中对居浩然先生、李敖先生的评议与讥讽,措辞已经不能不说很重了。以一位曾写“当年睥睨挥群敌,常胜旌旗是自由”的秋原先生,又何在乎几个“敌”人在文星杂志上的言论“自由”?我们甚至认为,《文星》上登几篇供秋原先生“睥睨”而“挥”的文字,大度的秋原先生甚至是高兴的,至少绝不会发怒,因为在我们眼中,秋原先生是贤达而又大度的。并且古今中外,贤达而又大度的读书人,即使被“敌”人打倒,也只该怪“敌”人,决没有怪供给场地的杂志的,这点小道理,连秋原先生眼中的“一书贾”都知道,何况是“一书贾”眼中深明大义的秋原先生呢?

可是,事情的演变却大大出乎我们的知识以外,秋原先生看了五十四期的《文星》,竟生气了,素以谦光之道待人的秋原先生,竟傲慢的不回我们的信了;素以谈笑风生待客的秋原先生,竟关起门来不见我们的面了!我们万万没有想到从此失掉了秋原先生的友谊,更万万没想到的是,可敬的秋原先生竟为这件小事而变得好像有点儿不择手段起来,累盛名于文庭,毁清誉于一旦,这该是多么可惜的事!十个月来,我个人不但为秋原先生惜,同时也深觉自己的“罪过”,因为个人本非“贤者”,竟又使“贤者”因我而有伤其为“贤者”,—这真近乎“我虽不杀伯仁,伯仁实由我而死”了!

十个月来,眼看我心目中的一位贤者走向自毁,我忍不住内心的悲痛;眼看这位贤者由自毁而走向毁人,我忍不住内心的惋惜。事到如今,秋原先生由口头到文字、由文字到立法院、到记者招待会、到法庭,已对我和《文星》的朋友们展开一系列的积极表示,在这种表示底下,已经有无辜的朋友被波及,受到了意想不到的损害,而秋原先生似乎“意犹未已”。在这种局面之下,我似乎不得不打破我十个月来的沉默,在我的代理律师李晋芳(白华)先生向法院呈上我的“答辩状”之后发表这篇文章,我的意思是想把十个月来一些人士不太清楚的事情说明一下。环绕这问题的是《文星》、《文星》的朋友,以及我本人和秋原先生的关系。我这样做,与其说我在反驳秋原先生,倒不如说我在帮秋原先生说明这段友情急趋恶化的原委。在这段恶化的过程中,我的良心、社会的舆论、法院的判决、历史的记载,都会反映出我所应负的责任。如果我有过错的话,都会谴责我的过错,且给我应得的教训的,不该只是秋原先生一人。秋原先生仍旧是我心目中的贤者,虽然他弃绝了我这个在他眼中不贤的人,但我仍愿回味他给我的那一段友情,仍愿相信贤者不会错,他这次所做的,也许只是我所不能了解的真理。

一、所谓诽谤案的发生

秋原先生自从跟《文星》绝交了以后,他开始在《世界评论》上反朝《文星》攻击,最重要的是《世界评论》四月份起的连续几期的攻击,其中诋浩然先生(甲号)、李敖先生(乙号)、许登源先生(丙号)、洪成完先生(丁号)最力,旁及一些毫无根据而有违诚实的猜度,如说迫害他的势力“现在是由一个教育机关,一个学术机关的人幕后组织了一个参谋团,还加上一个后勤机关,不断集会三个星期。”这些话本属无稽之言,而无稽之言竟出自秋原先生之口,总觉得不太得体。我本人对秋原先生涉及到我个人这些话,始终没有反驳,我宁愿自己委曲点,不愿再使秋原先生更不谅解。

八月间,《文星》收到居浩然先生从伦敦寄来的信,要求刊出。因为其中对浩然先生自己《从门捷列夫周期表说起》(文星五十七期)一文有所订正,我们依照编辑部处理手续在“读者·作者·编者”栏下来函照登(文星五十九期),其中有提到“闽变”等话,却绝没说秋原先生是“匪谍”。可是秋原先生却声言要告到法院去了。第二个月,李敖先生站在现代史研究的立场,写了《胡秋原的真面目》(文星六十期),对“闽变”历史多所辨正,但也没说秋原先生是“匪谍”。可是秋原先生却不然,他第二次生气了,于是他来了一次“三位一体”的控告。控告的对象是《文星》的发行人萧孟能,作者居浩然、李敖。但有一点值得指出的是,秋原先生在质询上宣传上控诉上,对我本人都较为侧重。他的看法不外是主张新闻事业之发行人应与著作者同其责任,甚至其责任应“超越”著作人而上之。

关于这个责任问题,我决无诿过于作者之意。我只是指出秋原先生这作法是不合现代法律的趋向的。报章杂志所刊载的消息与文字所发生的责任,发行人与作者究应为“连带的”负还是“个别的”负,在中外各国的出版法律中都有很明白的规定。这一规定的共同点是发行和著作者同其责任的。这种规定的目的是基于大众利益而保护新闻事业。我国的出版法第三十八条中明文规定发行人不依受害人之请求而为更正时,始应依法处罚,其意即在此。秋原先生身为立法委员,且当年以反对修改出版法著称,当然不会不知道发行人在法律前之责任不同于著作者,但是他不循文字更正的途径而用移花接木的办法使我领衔成为三位被告中的第一被告,这倒使我有点受宠若惊。在《文星》五十九期登出居浩然先生的投书不久,秋原先生就发表了他的《维护讨论原则学界尊严》,一口咬定“这不是普通读者投书,这是一个杂志发行人和他们的同党有计划的”行动,秋原先生对他心目中的被“蓄意陷害”行动立即采取了三个步骤:

①文章——发表《维护讨论原则学界尊严》。

②控告——声言要告居浩然、萧孟能。

③立法院——在四年不去立法院开会后,突然重返立法院,藉《中国现代史料丛书》事,企图用政府力量打击文星书店,以为这样会影响到文星杂志。

在秋原先生的表示中,好像说他抬出《中国现代史料丛书》的问题本是另外一件事,其实这是一种被美化了的动机,十月五日《征信新闻》报的社论上就指出:

“关于胡委员所说《中国现代史料丛书》的种种,明了事情背景的人都知道,这些纠纷是所谓‘中西文化论战’的变质结果。”

这种“变质”的目的,无非在借刀杀人,陷政府于不义,用打击文星书店以封锁论战坛场,达到对我本人怀恨的目的。

秋原先生此举之是否为学人贤者所应有的光明行动,社会的公论和他自己的良知会给他正确的答复。秋原先生主张按刑法第一百条等科刑。而按之《惩治叛乱条例》第二条,触犯刑法第一百条者,是为应处唯一死刑之罪,换句话说,照秋原先生的说法,这套丛书的主编人与我都该被枪毙才是。

尽管秋原先生从文章、从控告、从记者招待会、从立法院来对付我;尽管秋原先生主张用刑法第一百条等十五条法律来制裁我,我仍旧怀想秋原先生《逃难杂说》一文中所鼓吹的“恕”道,所主张的“为了国家,为了大体,对个人侮辱,犯而不校”的伟大心怀;我仍旧怀想秋原先生所呼吁的“同舟共济”,——虽然在这“舟”上,秋原先生已建议政府把其中两名推下海去。

二、《中国现代史料丛书》和庄氏史祸

秋原先生似乎知道打击萧孟能这“一书贾耳”的有效办法不是由他个人来写文章,也不是由他个人告以诽谤,而该是由政府来兴文字狱,所以他利用国会议员的方便和特权,在立法院中扩大其辞,开始小题大做。

从许多角度看,秋原先生所一手揪起的《中国现代史料丛书》案,使我想起一幕丑陋的历史。这幕历史就是清朝初年的庄氏史祸。

顾亭林《书吴潘二子事》中记庄氏史祸说庄廷鑨编了朱国桢的书后,他的父亲把书印出来:

“……书凡百余帙,颇有忌讳语。本前人诋斥之词,未经删削者。庄氏既巨富,浙人得其书,往往持而恐吓之,得所欲以去。归安令吴之荣者,……买此书恐吓庄氏。庄氏欲应之。或曰:“踵此而来,尽子之财,不足以给,不如以一讼绝之!”遂谢之荣。……之荣入京师,摘忌讳语,密奏之。”

而吴之荣“买此书恐吓庄氏”一事,在全祖望《江浙两大狱记》中说得更逼真了:

“癸卯(一七二三),归安知县吴之荣罢官,谋以告讦为功,藉此作起复地。……(庄氏)乃稍易(书中)指斥语,重刊之。之荣计不行,特购得初刊本,上之法司。”

谁能想到,在二百四十年之后,居然有新时代的宦海浮沉的人物,在冠盖满京华的当儿,用尽心机想“摘忌讳语”、“特购得初刊本,上之法司”来罗织入罪。当然了,“告计”的人是前后大不同的,吴之荣是千古痛骂名符其实的阴险小人、士林败类,而我们的秋原先生,谁都不会相信他是这种人。

庄氏史祸与《中国现代史料丛书》案的大同小异之处还很多:

庄廷鑨刊刻

1出于故意。

2“本前人诋斥之词,未经删削者。”

3未经删削部分本属事实。

4改正在案发之后,非自助自愿。

5刊刻者为著者。

吴相湘主编

1出于疏忽。

2影印前人误记之词,未经发现者。

3未经发现部分本非事实。

4改正在案发之先,乃自动自愿。

5主编者并非著者。

从任何观点和查证来衡量,吴相湘先生主编的《中国现代史料丛书》于理既无诋毁之理,论情斯无诋毁之情,论人又非原著者本人,而竟为秋原先生快意报怨之口实,几乎重演旧史于两百四十年之后,以秋原先生之贤明自知,以秋原先生之躬于自反,亢而有悔,自堕前修,多少会累及他未来写“回忆录”时的心情吧?

也许,令秋原先生失望的是,时代毕竟是不同了,文字狱并不是那么容易被鼓动起来的。即以专制时代而论,在《清代文字狱档》里,我们就可以看到乾隆三十九年(一七七四)的谕旨:

“凡有字义触碍,乃前人偏见,与近时无涉。其中如有胝毁本朝字句,必应削板焚篇,杜遏邪说,勿使贻惑后世,然不过毁其书而止,并无苛求。”

一个两百年前专制时代的政府,对故意诋毁的书籍,所施的处罚,也不过只是“毁其书而止,并无苛求”;而两百年后民主时代的政府,对疏忽致误的书籍,所施的处罚,岂能如秋原先生所希望的血流刑场吗?

故对于秋原先生所欲以此陷人的计划,在朝主管内政的人(如连震东先生),主持宣传的人(如陶希圣先生),在野如民间政党舆论(如《民主潮》等刊物),无不一致认为《中国现代史料丛书》案不过是一个单纯的疏忽问题;无一主张政府该采取连两百年前专制时代帝王都不肯“苛求”的举动,而我们政府对此案的处置,当然无法可依秋原先生的计划行事,这对秋原先生而言,实在无异事与愿违了。

当然,秋原先生此次计不得售,并不意味秋原先生是一位主张用残暴手段对付一切使秋原先生不高兴的人,如同并不意味秋原先生还会用什么口实借什么刀子来兴大狱。我仍旧相信,秋原先生是一位贤者,因为他若不是贤者,他的过错(如果有的话)不会“如日月之食”,他也不会就此死心罢休。所以我假定,可能任何读书人有了秋原先生类似的情绪,类似的敏感,类似的自虐与被虐心理,都会在“一击不中”之后,再处心积虑的用别的手段来自毁毁人的。无疑的,贤如秋原先生者必然在此是一个例外,——他个人的度量与智慧会使他自己成为一个例外,我个人的运气也会使我千载难逢的逢到这个例外。我并且深信,我碰到的若不是秋原先生而是别人,我一定会有第二次被建议押赴刑场的可能了!

三、所谓诽谤案的扩大

秋原先生最初声言要控告居浩然先生和我,浩然先生投书中语焉不详,不足为秋原先生做“自诉状”之参考。到了《文星》第六十期李敖先生的文字出现,于是秋原先生所谓的诽谤案,在一夜之间突然扩大。

李敖先生是一位专攻历史(尤其是社会史和现代史)的年轻朋友,与我们初无“一面之雅,左右之介”,只是在十六个月前写了一篇《老年人和棒子》投稿《文星》,才使我们结识了李敖先生。两个月后的《播种者胡适》一文,就是我们请他写的。十三个月来,李敖先生跟我们逐渐熟识,我们也凭着一向对待作者的公平态度来礼遇李敖先生,如果对李敖先生有异于对秋原先生的“偏袒”的话,那就是我们没退过秋原先生的稿子而拆过李敖先生的铅版;没登过批评秋原先生的文章像登过批评李敖先生的那样多。有目共睹的是,《文星》所登的批评李敖先生的文章,比任何一位作者都要多。而李敖先生并未如秋原先生一怒而去,怪罪我们。他只在去年四月致立峯先生的信下面的话:

“最近听说有人批评你们偏袒‘李敖之流’。我想,这些批评你们的人的心眼儿一定长在胳肢窝里!据‘李敖之流’看来,你们偏袒的对象正好相反。‘李敖之流’深觉‘陈小鲁之流’在偏袒‘他们’。盖陈小鲁萧孟能似绝舍不得拿六万字的篇幅,让李敖登篇“一泻千里尽见浑水”的大文。——但却让胡秋原空前绝后的开了例!同时你们似乎也绝不答应李敖写篇破口大骂的十二页长文,直骂到别人的爹妈。——但却让郑学稼毫无忌惮的开了风气之先!唉,小鲁兄,你不公平!”

就《文星》编者的立场而言,外间对我们的任何飞短流长我们都或许该“愧而受之”,但在“偏袒”一点上,我们要大呼冤枉!即使我们该为“偏袒”而向作者谢罪,那么首致歉忱的,似乎也非对秋原先生,此事人证俱在,不必多说。且立峯先生过去主持《文星》编务,其为人之厚重持平、处事之大公不苟、德望之隆、清誉之好,即秋原先生与《文星》作绝之后,亦终不得不在数月后主动亲在电话中向立峯先生致意,此事可证立峯先生之令人敬佩,也可反证秋原先生气宇恢宏了。

秋原先生的控案之所以能形成“三位一体”,乃因李敖先生的《胡秋原的真面目》一文。李敖先生在台大历史研究所读书,看了秋原先生准备控居浩然先生和我的基本文献——《维护讨论原则学界尊严》,因为文中有涉及历史辨正及李敖先生本人之处,李敖先生意不能平,乃为文论列,对“改写自己亲人或本人的历史”者一概予以评论,于去年十月一日同时在《传记文学》及《文星》上分别发表对他所认为的“曲解现代史”者的批评,致秋原先生不能忍受,所以发起控告。十月九日《自立晚报》社论中有这样的话:

“……涉讼公庭要赖法律来评断是非,我们更不知道这是进步还是退步?法律或许可以裁决一造胜诉一造败诉,可是中西文化的论战,难道能凭法律裁判谁直谁曲,得出一个结论吗?能替中国文化指一条路来吗?就此即可向历史与后人交差了吗?这真要使国人大惑不解,岂为智者所愿为!”

但是秋原先生既主动想在法律上求其直,我们忝为刑事被告的,又有什么不直接上公庭的法子?虽然李敖先生和我本人皆分别有足够而充分的理由来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条至三百三十四条“反诉”秋原先生,使秋原先生也被迫尝尝名列被告的味道。但李敖先生和我本人总觉得,不明不白不向社会有个像样交代的和解,固爱真理者所不忍为;而在法庭以此种事件诉诸判决,致“使国人大惑不解”,又“岂为智者所愿为”!所以李敖先生和我的意思是,除非万不得已,尽量避免“反诉”秋原先生对我们的诽谤,暂时同受不白不足惜,真相如何,迟早会大白于天下的。

四、请看胡秋原先生的“人身攻击”

从所谓诽谤案发生以来,秋原先生所大肆渲染的主要重点是浩然先生、李敖先生对他的“人身攻击”,说他是“匪谍”。并指摘李敖先生“断章取义”。

关于李敖先生的部分,李敖先生说他将有详细答辩。站在一个主持杂志者的立场,我该就我所应说的,向社会有所交代。我要说明,秋原先生口口声声所谓的“人身攻击”——如果“人身攻击”是罪大恶极的话,那么,秋原先生自己却正是首先用“人身攻击”攻击浩然先生和李敖先生的人。

我现在只想对“人身攻击”做一点探源的工作,只想说明:

1秋原先生首先向浩然先生、李敖先生“人身攻击”,从《文星》到《世界评论》,从《世界评论》到记者招待会,从记者招待会到“自诉状”,从“自诉状”到“《在唐三藏与浮士德之间》及其他”的“题记”,……一直没有间断。

2秋原先生的运用文字的技术似乎使读者没有看出或忽略了他是一位最先施展“人身攻击”的人。

3秋原先生竟一直没有间断的说:他不做“人身攻击”。

4秋原先生竟一直没有间断的说:别人对他“人身攻击”。

5浩然先生在秋原先生首先对他“人身攻击”之后(《世界评论》第十年第四期中攻击浩然先生“钱多,如何得来,能‘全盘托出’吗?”等话),投书《文星》,主张“在反共思想战线上的一种斗争”里,“如果有毒素存在,大家来帮助他‘自清’”。似乎是由于浩然先生文字的简洁犀利,所以浩然先生便被渲染成为“人身攻击”的祸首。(秋原先生攻击浩然先生的在个人私德;浩然先生回敬的在就“反共思想战线”上立论,识其大者。)

6李敖先生常常是被秋原先生“人身攻击”的对象。秋原先生对李敖先生的“人身”从直骂到猜想,从影射到诬陷,一直没有间断,诸如“豪奴”、“猘犬”、“背后有中年有老年”、“有传授有计划”、“有组织攻击”、“有参谋团、顾问”、“黑邮船的手段”、“危险打手”、“职业诽谤家”、“雇佣诽谤者”、“廉价诽谤者”、“儿戏学问,全无羞耻之心”、“时迁手段”、“赵高主义”、“‘送帽’小使”、“希旨承风之徒”、“由剑侠书,变为太保”、“死虾蟆争出新酒”,……这些一连串的“人身攻击”与施之于人格的侮辱,对秋原先生而言,或累贤达长者之名,而李敖先生对这些层出不穷的辱骂,从未用过类似的方法。他写《胡秋原的真面目》,同时写《澄清对“人身攻击”的误解》,他一再申明:

“当我们读一个人的文字,而想更进一步的深入了解,我们一定无法避免不去研究这个作者和环绕作者的相关情况,而这种涉及‘人身’的研究,就很容易被人扣上‘人身攻击’的帽子。”

他又说:

“‘人身攻击’一词的本身不能变成价值染色名词(Value-tinged term),它应该是中性的(尤其是‘攻击’两个字,并不含蕴毁谤或恶意)。‘人身攻击’四个字严格的解释该是:为深入研究文字微意而对作者‘人身’所做之必要而无情之调查,以所持的为怀疑态度,故易被作者或‘善意第三人’视为‘攻击’,然此‘攻击’,实无所谓诽谤之意。”

盖“人身攻击”有“可避免”的和“不可避免”的之分。李敖先生认为如果连他那种文章竟也算是“人身攻击”的话,那么,在他对“人身攻击”的定义下,他只好是属于“不可避免”的那一种。

7至于秋原先生对我本人的“人身攻击”,我从未答辩,也从未解释。秋原先生把我描绘成一个“红帽店”的老板,“恃有强大后盾”,是“特权阶级”,“有钱、有势、有集团”,“网罗专事谩骂之文人,诋毁当道”,秋原先生并且认为我乃“一书贾耳,一个做生意的人有什么文化主张”,……秋原先生这些话之是否合于事实,是否为无谓的、“可以避免”的“人身攻击”,是否有损清誉和高贵的儒者风度,是否没有失掉一位读书人应有的心智真诚。也许,运用侮辱别人字眼的本人会比我更适合来鉴定这些了。

由于上面这些“人身攻击”的问题,使我不能不感慨于秋原先生的渲染真相,混淆事实,看到秋原先生费了偌大的气力来影响舆论,企图使人误认他自己不是“人身攻击”的人,是一个被恶意诽谤的“孤立、孤独、而孤寂的人”,我不能不惊奇这位十个月前拍肩大呼我“梦能老弟”的老哥,竟是一位爱说谎话的老哥,这位老哥现在影射他的老弟“做贼喊贼”,这个影射使他的老弟恍然大悟为什么秋原先生大叫别人“人身攻击”他,许多未能细读他的大作的人们也跟着大叫。结果,害得浩然先生有口难言,李敖先生心怀沉痛,“梦能老弟”同受不白之冤。唉!人间嫁祸的举动还有比秋原先生更成功的吗?

五、官司的前途

官司吃上了以后,十月二十三日《民族晚报》登出了一段消息,前面说:

“政论家胡秋原控告文星杂志社诽谤官司,关于控告居浩然部分,经胡、居两夫人之洽谈,已成立和解。至于控告萧孟能、李敖诽谤部分,则因胡秋原态度坚决,似无和解之可能。”

这段消息后面就是代理律师周汉勋先生发表的和解声明,所以消息的来源可能都是自诉人那一边的。

据我所知,进行和解的朋友们很多,他们都是主动出来,想为双方排难解纷。朋友们几乎都是秋原先生和我的,他们诸位可说和李敖先生不认识,在这方面,也许李敖先生可以援引秋原先生的话而说自己是一个“光人”。李敖先生认为这种历史解释的问题被秋原先生硬拖到法院里面来裁决,未免是学界奇谭。

对我个人来说,因为我只不过是主持杂志的人,且跟秋原先生有过友谊,所以对从事和解的双方朋友表示,只要双方谁也不委曲,而又能向社会彻底把这件事有个交代和说明,则和解也好。即使我这点意思,也只能代表我个人,李敖先生自有他自己的意见。但是李敖先生跟我有一个共同的意见是:我们所遭遇到的,是一个“是非”问题,不是“人情”问题。即使和解,必须要向社会有所明白宣示,李敖先生也有公开向社会答辩秋原先生针对他的四点控诉的必要,好让人们知道:李敖先生到底“诽谤”了秋原先生没有?到底“断章取义”了没有?只要把“是非”问题向整个社会陈述,私人方面的官司,打也好,和也罢,都是余事。

慢慢的,从事和解的朋友看出“态度坚决,似无和解之可能”的局面是一个什么样子的了,在记者招待会上宣布“不需要世俗的权势、金钱”,“决不需要任何人道歉”的秋原先生居然在进行和解的朋友们面前向我个人提出了“赔钱”、“道歉”的条件,在这种真相之下,朋友们好像都不得不心灰意懒了。

在另一方面,秋原先生在提起控诉之初,曾利用立法院质询书、利用自诉状、利用文章、利用报章杂志、利用记者招待会,……做了许许多多的宣传攻势,使社会上增加了不少误解与疑惑。秋原先生虽然后来在记者招待会上公开宣布开始控告后,不再发表文字新闻,可是事实上,他在向法院递了状子之后,还在不停的攻击我们,背后的或形诸于口头的不必说,光拿公开发表的文字而论,他赶印了《“在唐三藏与浮士德之间”及其他》一本书里面写了一篇序,影射我们是“青蝇”,诬蔑我们是“希旨承风之徒”,……另外还由任卓宣(叶青)先生发行的《政治评论》第九卷第七期上,发表了他的《我为什么要提起控诉》,对我们也极尽攻击之能事。我感到秋原先生在四个月来对我所做的直接攻击和间接打击太多了,在一向沉默以后,我不得不写这篇文章来做一点澄清的努力。

去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已开了第一次调查庭。今年二月十一日,又要开第二次,大概要公开辩论,我已委托李晋芳先生做律师。晋芳先生在法界的声望和能力、学识见解的精辟周祥、为人处事的敦厚公正,是早为有识者所同钦的。

事实已演变至此,总是一件遗憾。一个今日秋原先生眼中不可能“有什么文化主张”的“生意人”,在辛辛苦苦办了五年多杂志后,落到连吃上两个官司(另一讼案是郑学稼先生发起的),这也算自怜亦堪自笑了!

一年来,《文星》杂志在困扰和波折里前进,努力保持清新而开明的风格,无数的读者、作者支持它、批评它、帮助它,它也尽量在吸收并且呈露一切清新而开明的文字。在未来的路程里,形形色色的苦恼可能还不少,千奇百怪的“不可抗力”可能随时会使它倒下,但是我还是坚持着“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精神。因为我们认为,以《文星》的风格和努力,它的存亡会成为我们社会进化程度的许多晴阴表中的一个,没有一个真正爱国的知识分子会愿意看到时代的阴天。

以这样一个杂志的主持人,既然与秋原先生不得不在法院相见。而相见之时,以秋原先生之明智与坦白,当然会如他在记者招待会上所说的:

“无论学术辩论,无论法院诉讼,我一定打堂堂正正之仗。我看不起权谋术数。”

这是很光明正大的态度。秋原先生和他的被告们当然都应该知道这种争论既然诉诸法律,谁胜谁败事小,但是因此为社会提供一点积极性的是非观念、公平公正观念、堂堂正正观念,才是读书人应有的举动与作为,暗中干“权谋术数”的事,外面却是仁义道德,社会上这种人太多了,太多了,不但秋原先生应该在这件官司上为社会树立一个楷模和风范,即使我本人,也愿追随骥尾,同样愿在这件不愉快的事情上建树起一点建设性的收获。——这种收获的重点并不是世俗所谓的谁整垮谁,以不择手段的手法整垮对方为乐,而是要用这场官司来公告社会:

这不是少数私人间的问题,这是表现读书人的气质和责任,考验知识分子人格的一个活证!

不自由的自由(wjm_tcy)与“Jeff Ao”联合制作!

对于胡秋原自诉诽谤案之答辩(萧孟能·李晋芳)

刑事答辩状:51年度自字第九五三号

答辩人即被告:萧孟能,年籍住址在卷

辩护人:李晋芳律师,台北市永康街十四巷三号

自诉人:胡秋原

一、被告对于台北地方法院“五十一年度自字第九五三号”胡秋原先生自诉诽谤一案,兹提出左记共十项之答辩。

(甲)自诉人控诉结构之异常成功,与对自诉人平生之了解。

(乙)“以匪攻良”之非实,即自诉人诬称被告等系执行国际共产党之计划,有组织的以打击自由中国反共之学人者,其控诉并无半点证据之支持。

(丙)“以强凌弱”之非实,即自诉人诬称被告等代表“特权阶级”,有组织有计划的以打击自由中国孤立无援之学人者,其控诉并无半点证据为之支持。

(丁)“以众暴寡”之非实,即自诉人诬称被告等系执行幕后“参谋团”之计划,有组织的以打击自由中国孤立无援之学人者,其控诉并无半点证据为之支持。

(戊)自诉人之四项战斗方法。

(己)诉之人身攻击,与论题相关与否之分辨。

(庚)“狄托思想”之批评,与外交战略之检讨。

(辛)叛乱罪之“故意”要件,与文字狱之往例。

(壬)发行人之责任。

(癸)六字之易植,与四字之删除,为归责于被告之技巧。

二、本答辩状附呈证据拾肆件,编次为“乙证第壹”至“乙证第拾肆”。

(甲)自诉人控诉结构之与常成功,与对自诉人平生之了解。

一、吾人虽在讼案上,与自诉人胡秋原先生立于敌对之对造,但吾人不能不俯首承认,胡先生此番控诉之结构,已获得异常之成功,虽则胡先生所控诉者,欠缺任何足以支持之实证,但控诉应不仅指法院之控诉,实包括对整个社会之宣传而言,胡先生之重心,毋宁说是置重于后者,吾人所谓结构之异常成功,也是指胡先生在此一方面之收获而言。

二、吾人不仅无意与胡先生打“宣传战”,亦且避免与胡先生打“诉讼战”,此但观于自胡先生赫怒奋笔之后,整整四个多月以来,吾人一直保持沉默,即可获得证明,本状之答辩,仅系基于遵循法院之命令。

三、胡先生控诉之结构,实以下列之三项间架组成之:

①曰:“以匪攻良”。

②曰:“以强凌弱”。

③曰:“以众暴寡”。

四、何以说第一项“以匪攻良”之控诉获得宣传战上的成功呢?若胡先生仅仅控诉被告等诬彼(胡)为匪谍,充其极,只发生胡先生与被告等个人间“受害”或“加害”的问题,也就是说,其结果只发生诬告或反坐成立与否的问题,不能够引起社会上更阔度更深度的注意,必也如胡先生对于控诉所完成之结构,谓彼(胡)之所以被被告等诬蔑为匪之故,只因彼(胡)是“反共者”,为国际共产党命令所必须打击之对象,被告等之所以忍于及敢于诬彼(胡)为匪,只因被告等本身是匪之故,换言之,即此一诬陷案,并非“以人诬人”之诬陷案,而实为“以匪攻良”之诬陷案,必如此始可激起社会更深更阔的注意,仅此还觉有所不足,必也进一步如胡先生对于控诉所完成之结构,谓被诬为匪者不仅是彼(胡)一人,还及于自由中国自朝至野的重要反共者,还可扩及于其他未知之任何人,诬彼(胡)及其他反共人士之被告,非缘于被告本身之发念,而系执行国际共产组织有计划之使命,被告仅为“这红帽生意的经纪”①,如此则社会必将全面激起惊心动魄的注意,因为胡先生同时有附随的警告,谓此种“以匪攻良”之结果,足以瓦解反共抗俄②,足以亡国③,足以毁灭社会之全体④,当然在这种危言控诉警告之下,自除甘于亡国,甘于瓦解反共抗俄阵线,及甘于毁灭社会之全体者以外,未有不惊心怵目,急起注意,急起防堵的,我们所以说胡先生控诉结构之异常成功者以此。关以此项控诉之非实,没有半点证据以为支持,本状(乙)项将有详细之说明。

五、何以说第二项“以强凌弱”之控诉获得宣传战上的成功呢?通常力量彼此均等之战斗,不能引起人们的特别注意,而“以强凌弱”之战斗,则易于引起人们之不平,胡先生虽则一再以“一向孤立,上无领袖,中无朋党,下无群众”⑤,及“孤立、孤独、孤寂”⑥,及“不设防城市”⑦之弱者自居,但其拥有笔挟风雷的辩才,及具有雄据议坛的清位,都足以削弱社会对他自居为弱者的听信力,以故胡先生为使此次论争形成“强凌弱”之对比,乃不得不加浓对于被告方面之描画,即必须将被告等描写为“有钱有势”“凶横无忌”拥有“强大后盾”的“特权阶级”⑧,庶几可使本非弱者的胡先生,得以比例的变成弱者,当此举国疾视“特权阶级”,正引起立监两院发动对之斗争之际,而胡先生即举被告为“特权阶级”的代表以当之,可谓极“当令”之战术,我们所以说胡先生控诉结构之异常成功者以此。关于此项控诉之非实,没有半点证据以为支持,本状(丙)项将有详细之说明。

六、何以说第三项“以众暴寡”之控诉获得宣传战上的成功呢?通常“一个打一个”的战斗,不能引起人们的特别注意,而“几个打一个”以众暴寡之战斗,则易于引起人们的不平,胡先生为使读者接受此次论争是“几个打一个”的印象,故一面自称为“孤立、孤独、孤寂”“孤军作战”之一个“光人”⑨,他方面却将对方说成幕后有“参谋团”组合,“有传授”“有组织”“有计划”,向他围剿的“集体行动”⑩,并确指其组织成员之年龄,为“青年后面有中年,有老年,有比我(胡)更老的前辈”(11),信手拈来,一若真有其事;并确指其身份为“其中有教授,包括一个教逻辑的,有我们同业新闻界人士,还有政治上的权威人士等。”(12)信手拈来,一若真有其事;并确指其分据之机关,为“是由一个教育机关,一个学术机关的人,组织了一个参谋团,还加上一个后勤机关。”(13)信手拈来,一若真有其事;并明白揭发其目的旗号为“由于一种‘反胡秋原Complex’结成了一个‘反胡秋原联合战线’,而旗号是‘全盘西化’”(14)信手拈来,一若真有其事。而且诬指实际撰文与之对仗之青年作家李敖,仅为“游击队长”(15),仅为“代理人”(16),仅为“骂阵的小将”(17),并谓其撰成之文字,为“集体创作”(18),其写作为通过“顾问会议”(19),并明斥其人为“豪奴”,为“猘犬”,并污辱其人甘为“豪奴”,乐为“猘犬”,以“豪奴”为己任。胡先生便是这样巧匠精心,绘声绘影的,对一个青年作家如此矢石交下的作无情的败丧,用以发挥其“以众暴寡”之控诉结构,由于胡先生笔仗之纵横无对,正如庄生所谓能“饰人之心,易人之意”,无疑的已能取得社会全面的听信,我们所以说胡先生控诉结构异常之成功者以此。关于此项控诉之非实,没有半点证据以为支持,本状(丁)项将有详细说明。

七、欲解答胡先生何以要这般巧匠精心的来完成全面胜利的结构,须于胡先生之平生有所了解,原来胡先生是兼具惠施善辩,与玄奘好胜两种性格的人,关于他胜敌的纪录,在他文集里是不辞反复津津乐道的,诚然如胡先生所说,他是“以一敌万,有胜无败”(20),诚然如胡先生所说“我这乡巴佬走过四大洲,不知遇到多少白红洋人的教授、作家、政客,并与好多人辩论过,从不曾输过洋人”(21),诚然如胡先生所说,他“自信任何人打不倒,西洋人、俄国人,也打不倒我”(22),诚然如胡先生乐引友朋对于他胜敌喝采时相贺的集诗:“笑拂两只剑,万人不可干”,“雄剑四五动,彼军为之奔”(23),凡此凡此,我们相信都是实录,没有半个字的夸大,因之对于这次的论战,应该是无例外的志在必取了。

八、胡先生在辩论的形式上,虽有时祖述玄奘因明上的立破论,但在“以反人为实,以胜人为名”的需求下,则不免仍袭用惠施的热辩,惠施终竟是被列为家数的,虽诡辩乎何伤,辩者虽被庄生贬之为只“能胜人之口,不能服人之心”,但豪梁之辩,以庄生之圣智,乃几为惠施所屈,只“能胜人之口,不能服人之心”、虽是贬词,然若将这两句话颠倒过来说,“虽说不能服人之心,终究能胜人之口”,则不妨认作褒词了。

胡先生在全面控诉之结构中,虽不免藉手于诡辨,而有背于因明,但这是无碍于胡先生胜利的纪录的,由于胡先生笔挟风雷的雄辩,而又济之以立法院之质询,与法院之诉讼,以为之羽仪,“雄剑四五动,万人不可干”,真有掷笔四顾,善刀而藏之乐,“来如雷霆收震怒,罢如江海凝清光”,一挥剑而令整个战场归于死寂,胡先生亦可班师振旅,舞干羽于两阶,满足又一次的求胜欲了。

(乙)“以匪攻良”之非实,即自诉人诬称被告等系执行国际共产党之计划,有组织的以打击自由中国反共之学人者,其控诉并无半点证据之支持。

一、胡先生在全面控诉中,诬指被告等执行国际共产党之命令,对于自由中国之反共人士,普遍的进行诬蔑,以红帽子相加,其所指被加红帽子者,分“指名”者及“不指名”者两类,兹分别解辩于次。

一、首就“指名”者加以解辩。

胡先生全面控诉中,诬指被告等以红帽相加者,凡“指名”一十七人,除诬指侮辱元首部分,谨俟本状(辛)项解辩,及诬指诽谤郑学稼先生部分,以郑先生另有诉案,应俟另案答辩外,兹就胡先生控诉中所指名之其他壹拾五人,分别加以解辩,用以证明胡先生所控诉者全无根据。

(1)以红帽子加于胡秋原先生本人部分:

胡先生在自诉状中,所指诽谤彼为匪谍之文字凡二,一为居浩然先生所作《人身攻击与诡计》,一为李敖先生所作《胡秋原的真面目》,居文李文仅言胡先生“过去”参加“闽变”,仅言胡先生“过去”曾与共产党讲“联合阵线”,仅言胡先生“过去”曾信服马克思主义,凡此均为胡先生所自认,外此居李两文并无片词只字指胡先生“过去”曾有共产党党籍,或“现在”仍为共匪,诚如胡先生所下叛乱之定义,“匪谍是指现在正作共党活动者而言”(24),居李两文对于胡先生与共党方面之关系,仅言其“过去”、未言其“现在”,除居文明指参加“闽变”,明指与共产党讲“联合阵线”,以事考时,不难确知为“过去”之历史外;李文则以事系时,显示时间观念更为明确,文中言“旧日”者一,言“当年”者二,言“过去”者一,言“青年时代”者二,言“曾”者六,言“当时”者九,言“往事”者一,言“这时”(廿五年)者一,言“早年”者一,皆显示“过去”之义。但胡先生却硬说旁人诬他为匪,不仅诬他“过去”为匪,而且诬他“现在”为匪。

a、如胡先生在立法院记者招待会中说:“更不能扯到共产党,当年参加福建之事者,并不是共产党”(25),又如胡先生在所著《维护讨论原则学界尊严》文里说:“他(指居浩然)便说你(胡)是‘闽变’分子,是共产党。”(26)被告愿向法庭指出,居文既明谓“闽变”乃与“虎”谋皮的反动行为,“虎”当然是指共产党,与之谋之者当然即指非共产党,“谋”与“被谋”,主宾甚为清楚,并无如胡先生文有“你是共产党”之语,李文既明指“闽变”当时“与共产党签订军事协定”,又称“高呼联俄联共”,既称与共产党签订军事协定,则与之签立者即非共产党,既称“联共”,则与之“联”者即非共产党,“盟”奥“邀盟”者,“联”与“被联”者,主宾甚为清楚。

b、又如胡先生在立法院记者招待会中说:“我不曾有共产党籍”(27),被告愿向法庭指出,李文即明言彼无共产党籍,居浩然在另文且明言相信胡为反共者。

c、又如胡先生在自诉状第五项之第二款中曾作如下之控诉:“李文又谓,自诉人系‘在大陆沦陷前搞和平运动的健将’,妄指搞此‘和平运动’者亦为共产党,以实其诬诋自诉人为匪谍之说。”

被告愿向法庭指出,李文仅有“大陆沦陷前,又是搞和平运动的健将”十五个字,并无如胡先生自诉状所云:“妄指搞此‘和平运动’者亦为共产党。”

d、又如胡先生在立法院记者招待会中说:“难道他们(指被告等)从何处得来新的情报,知道我在八月间加入了共产组织”(28),被告愿向法庭指出,被告及居文李文既从未说胡先生为共产党,何从说起得来的情报,更何从说起知道他从何时加入共产组织。在上面的事实表明清楚后,我被告萧孟能愿向法庭出具第一张切结,结文声明被告所发行之文星杂志,所刊居浩然李敖文字,如有诬及自诉人胡先生“过去”曾有共产党籍,或“现在”仍为共产党者,被告愿依自诉人胡先生所举“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第十条”(29)处以诬告他人为匪谍之罪,如查无其事,被告亦应有理由请胡先生撤回其非实之自诉。

(2)以红帽子加于温广彝、彭乐善、吴铁城、谢仁剑四位先生部分:

胡先生在立法院记者招待会中说:“按战时政府对外宣传机关为国际宣传处,民间团体两个尽力最大,一是国民外交协会,此由温广彝先发起,彭乐善负英语广播之责,文字之役,多由我(胡)任之,后来由吴铁城先生为会长,谢仁剑先生为秘书长,今温谢诸先生都在此间,可以为证,红帽子飞、飞、飞、飞到这些先生头上了。”(30)被告愿向法院指出,居李两文,既无片词只字涉及国民外交协会,亦无片词只字,明指或暗指温广彝、彭乐善、吴铁城、谢仁剑四位先生过去或现在为共产党,至于胡先生为什么要将无作有,将温、彭、吴、谢四位先生牵入,其动机是不难理解的,容于本状(戊)项汇论。

在上面的事实表明清楚后,我被告萧孟能愿向法庭出具第二张切结,结文声明被告所发行之文星杂志,如有任何诬及温广彝、彭乐善、吴铁城、谢仁剑四位先生“过去”曾有共产党籍,或“现在”仍为共产党者,被告愿依胡秋原先生所举《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第十条》,处以诬告他人为匪谍之罪,如查无其事,被告纵不提起反诉,亦应有权请求胡先生将代劳致送于四位先生之红帽,分别收回。

(3)以红帽子加于宋子文郑彦棻刘亦常三位先生部分:

胡先生在立法院记者招待会中说:“按战时政府对外宣传机关为国际宣传处,民间团体两个尽力最大,……其二是‘反侵略大会’,后来由宋子文先生为会长,郑彦棻先生为执行部长,还有刘亦常先生亦曾短期工作,今郑刘诸先生都在此间,可以为证,红帽子飞、飞、飞、飞到这些先生头上了。”(31)被告愿向法庭指出,李文仅言二十五年自诉人胡先生回到英国,常常参加“幕后有共党鼓动的‘国际和平运动大会’(即中国之国际反侵略运动)”,此一事实之叙述,系本于胡著《在唐三藏与浮士德之间》下篇,胡先生之自述,胡文云:“离开俄国后,我仍回英国,当时有‘国际和平运动大会’(即中国之‘国际反侵略运动’),幕后有共党鼓动,但不完全是共党,王礼锡兄和我(胡)常参加,鼓吹抗日。”(32)李文本于胡氏之自述,既未有片词只字指参加此一“幕后共党鼓励”的“国际和平运动大会”之胡先生,即为共党,当然更无片词只字指“中国国际反侵略运动”之参加者,即为共产党,既无片词只字指“中国反侵略运动”之参加者为共产党,当然更无片词只字明示或暗示主持该一运动之宋子文郑彦棻刘亦常诸先生即为共产党,胡先生所云“红帽子飞、飞、飞、飞到这些先生头上”之语,即属绝无根据,至于胡先生为什么要将无作有,将宋子文郑彦棻刘亦常三位先生牵入,其动机是不难理解的,容于本状(戊)项汇论。在上面的事情表明清楚后,我被告萧孟能愿向法庭出具第三张切结,结文声明被告所发行之文星杂志,如有诬及宋子文郑彦棻刘亦常三位先生“过去”曾有共产党籍,或“现在”仍为共产党者,被告愿依胡先生所举《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第十条》,处以诬告他人为匪谍之罪,如查无其事,被告纵不提出反诉,亦应有权请求胡先生将代劳致送于三位先生之红帽,分别收回。

(4)以红帽子加于张伯苓王云五张君劢左舜生四位先生部分:

胡先生在所著《维护讨论原则学界尊严》一文中,有“我与福建人民政府” “联合战线”“杂志和津贴”一段,就中对于与中共讲“联合阵线”之经过,曾有详尽之叙述,说他“与中共这一类关系,一直继续到‘民族革命同盟’解散之时(二十六年)(33),但他在《我与中国共产党》一文中,却又曾承认在其后二年,即于一九三九年(二十八年)后在参政会中,又“曾经参加过几次国共团结运动”(34)李敖先生综合此两段叙述,因于所著《胡秋原的真面目》一文中,有下列三十八个字之记载:

“在国民参政会中,他‘曾经参加几次国共团结运动’,这种态度,正好是他当年‘联合战线’的外一章。”

右三十八字之记载,可谓对于胡先生所自认之事实,无所增损,文中非惟对其与中共所讲“联合阵线”,与所参加之“国共团结运动”,未有片词只字指其为共产党,亦未有片词只字指其他与中共讲“联合阵线”之人为共产党,亦未有片词只字指其他参加“国共团结运动”者为共产党。但胡先生于立法院记者招待会中却说:“当时领导此一‘国共团结运动’者,是社会贤达,如已故张伯苓先生,健在王云五先生,民青两党如张君劢左舜生诸先生,我(胡)说参加,即因我当年是后辈,追随诸先生之后,略尽奔走之劳,而他(李)无知,一心以为红帽子可以套上,他不知道,又要抛到许多先生头上了。”(35)被告愿向法庭指出,一经比照上列双方文字,便知胡先生将红帽子代向张伯苓、王云五、张君劢、左舜生四位先生致送,是毫无实证的根据的,胡先生为什么要如此将无作有,将二张及王左四先生牵入呢,其动机是不难理解的,容于本状(戊)项汇论。

在上面的事情表明清楚后,我被告萧孟能愿向法庭出具第四张切结,结文声明被告所发行之文星杂志,如有诬及张伯苓、王云五、张君劢、左舜生四位先生“过去”曾有共产党籍,或“现在”仍为共产党者,被告愿依胡秋原先生所举《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第十条》,处以诬告他人为匪谍之罪,如查无其事,被告纵不提出反诉,亦应有权请求胡先生将代劳致送于四位先生之红帽,分别收回。

(5)以红帽子加于陈霆锐端木恺钱纳水三先生部分:

胡先生在自诉第六项之第二款中曾作如下之控诉:

“李文又谓自诉人系‘在大陆沦陷前搞和平运动的健将’,妄指搞此‘和平运动’者亦为共产党,以实诬诋自诉人为匪谍之说。”

同状并引“此和平运动之中心人物有四人,即陈霆锐先生、端木恺先生、(均为法学家兼名律师)钱纳水先生、(立委兼中央报主笔)与自诉人”,同时在立法院记者招待会中即指“小诽谤者(李)”对此“又以为有红帽子买卖可做”(36)。被告愿向法庭指出,本文关于“和平运动”一事,仅有“大陆沦陷前又是搞和平运动的健将”十五个字,既无如胡先生自诉状所谓“妄指搞此和平运动者亦为共产党”,因而推销红帽子及于陈霆锐、靖木恺、钱纳水三位先生及胡先生等四人之事,至于胡先生为什么要将无作有,将为名律师与名记者的陈霆锐、端木恺、及钱纳水三位牵入,其动机是不难理解的,容于本状(戊)项汇论。

在上面的事情表明清楚后,我被告萧孟能愿向法庭出具第五张切结,结文声明被告所发行之文星杂志,如有诬及陈霆锐端木恺钱纳水三位先生“过去”曾有共产党籍,或“现在”仍为共产党者,被告愿依胡秋原先生所举《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第十条》,处以诬告他人为匪谍之罪,如查无其事,被告纵不提出反诉,亦应有权请求胡先生将代劳致送于三位先生之红帽,分别收回。

三、在右举被指名受诬为共匪的十五位“受害者”,我被告萧孟能已出具共五张切结,以声明所应承担之法律责任,自应请求法院判明真伪,用以解除胡先生在法律前及道义前所横加于我们的压力,于此我们须特别指出,胡先生为的“打人必须打伤”之故,他特别在记者招待会前斩钉截铁的“保证他(胡)说的句句是实”(37)用以坚聪众之信心,以胡先生的声望,和所采取的法定形式(即于最高立法机关之立法院新闻室主任办公室举行公开的记者招待会),这无异是向全社会对被告宣示一个有罪证的判决。因此我们有理由,要求胡先生对此作一个适度的更正,以恢复他所加于我们名誉的损害,纵令我们愿意放弃对他的反诉。

四、除右举指名滥加红帽子的“受害者”外,其余不指名的,胡先生更是面对有利的市场,不讨价的随宜派送。

①当胡先生以立法委员的身份面对行政院长官作施政报告,而提出质询时,则以院部长,及立法委员,及选民一般公民为对象,而随宜派送。

胡委员第二次质询关系文书:“任何人,自元首以至任何院部长,一般公民,或立法委员,也都有随时受到诽谤与诬陷之可能。”(38)

②当胡先生在立法院新闻室主任办公室举行记者招待会,面对新闻记者时,除指名记者温广彝钱纳水二位先生为“受害人”外,其余则以在座的人,及未在座的人为对象,而随宜派送。

胡秋原先生记者招待会:“但是让红帽子到处飞、飞、飞,可以飞到诸位头上,乃至街上任何人头上。”(39)

③当胡先生向报界发表声明时,则以其他反共著作家为对象,而随宜派送。

九月十八日胡秋原抵抗诽谤之声明:“对余(胡)以匪谍相诬,而彼等如何习于诬蔑、可于同类诬蔑手段。亦施于其他反共著作家见之。”(40)

五、胡先生就凭这般虚而非实的前提,因而制出结论,即文星非“书店”,而是“红帽子店”(41),并承其核定商标为“文星牌”的红帽子(42)。

六、倘使人间尚有所谓是非与真伪的观念的话,我们是否得因其控诉之非实,有权要求胡先生将所代书之“文星红帽子店”招牌亲手撤除,并将所核定之商标“文星牌”红帽章撤销。

(丙)“以强凌弱”之非实,即自诉人诬称被告等代表“特权阶级”,有组织有计划的以打击自由中国孤立无援之学人者,其控诉并无半点证据为之支持。

一、胡先生在文字技巧上极力将人我之间画成一种强弱的对比,其对于自己之描写,则为四孤:“孤立、孤独、孤寂、孤军”;其对于被告之描写,则为四有:“有钱、有势、有集团,还有各种各色实力。”

①胡著《文化问题无战事》文中则称:“我(胡)一向孤立,上无领袖,中无朋党,下无群众。”(43)

②胡先生在立法院第二次质询案中则称:“我是一孤立、孤独、而孤寂的人。”(44)

③胡先生在立法院记者招待会中则称:“我只光棍一名”,“我是一个光人”,“我自知是一孤人,我不愿孤立,但不怕孤军作战,我一向孤军作战,但每次终于得道多助。”(45)

④胡先生在立法院记者招待会中称:“第三种说法,由利害论出发,他们有钱、有势、有集团,还有各种各色实力,他们称你(胡)为‘不设防城市’(大概是说我言无隐讳,及人无背景之意),你打官司有什么把握。”(46)

二、究竟此所指“特权阶级”的组成员与目的何在呢?据胡先生说:目的是“反胡”,是一个“反胡秋原联合战线”,其组成员“有教授,(包括一个教逻辑的),有新闻界人士,有政治上的权威人士”,这真是匪夷所思,故神其说的描写,神奇到连他胡先生自己也不会相信,也自己知道不会使人相信,所以他在同段文字里,一方面虽肯定的说他自己“了解得非常清楚”,一方面却又说“但不知为了什么”,忽曰“了解得非常清楚”,忽曰“不知为了什么”,进退失据,未知所可,无可奈何,所识他只好锡此同盟以“奇异同盟”之封号了。

胡先生在立法院招待会中说:“萧孟能何以敢如此凶横,他恃有强大后盾,不了解这后盾,便不能了解何以由‘全盘西化’之主张在辩论失败后,立刻转到‘诽谤’之转变,何以萧孟能能以一书商,必须对一个绝对无负于他的著作者,纠缠、侮辱、诽谤,一至于此,也不能了解他毫无顾忌的盗印、疏忽,以及今日还要凶横之故,我是诽谤受害人,了解得非常清楚,而我不能不对此事认真求法律解决,也就是因为他自恃有强大后盾,这后盾即我说的参谋团,其中有教授,包括一个教逻辑的,有我们的同业新闻界人士,还有政治上的权威人士等,这是一‘奇异同盟’,毫无原则的,但不知为了什么,也许由于一种‘反胡秋原 Complex’,结成了一个‘反胡秋原联合战线’,而旗号是‘全盘西化’。”(47)

三、被告等何以由“全盘西化”之主张在辩论失败后立刻转到“诽谤”之转变?这一问题,胡先生既自称是“了解得非常清楚”,那么我们请看他(胡)的答案是什么哩?据他在同日立法院记者招待会中,对这一问题,所作之答案,竟是这样说:“他们(指被告等)藉清算而戴帽,意在逼我(胡)沉默,以便‘宣布’全盘西化之全盘胜利。”(48)此一奇说,真是只能引来为“奇异同盟”之奇异两字作注解,此外我们认为没有任何事理上的根据,如他所说,是谓被告等“以清算戴帽”为其手段,而“以逼他(胡)沉默因而宣布全盘西化胜利”为目的,而其原因,则为辩论之失败,以清算戴帽来挽救失败,已足令人难于想象,而一造沉默,即足为他造宣告胜利之理由,尤为古今中外从未被人承认过之定律。难怪胡先生要锡这种“同盟”以“奇异”的封号了,因为他自知人们拿正常的理由是不会了解的,说他“奇异”,或者可以使人信其为疯狂罢了,我们愿意指出两项常识以证明胡先生这种想象之无据,一是文化论辩之结果,通常在当时或后世仍不能决定其胜败;二是一造沉默,不足据以为他造胜利之宣告。

四、请先言其第一。

文化之论辩,常是此一是非,彼一是非,非惟当时不能决定胜负之谁属,即后世亦或仍不能决定其胜负之谁属,论辩所给予两造之慰安,即本身所能争取社会信服力之多寡而已,归墨归儒之论辩,性善性恶之论辩,言心言性之论辩,以及科学玄学之论辩,至今仍是各是其所是,而各非其所非,任何一方面的“全盘胜利”都很难确定。

五、请次言其第二。

村妇相骂,后息者胜,仅是解决村妇相骂胜败的一种方法,不能适用于学术之论争,设有甲方因薄视乙方之无识,或无礼,而认为不屑与辩,因而放弃论辩者,我们便能宣布先息之甲方为失败吗?当然是不能的,至于使用暴力迫使对造默息,从而宣布己方之胜利,更是难于想象的说法,苏格拉底在暴力前永息了,谁能宣布苏格拉底失败吗?耶稣在暴力前永息了,谁能宣布耶稣失败吗?教会曾使用过暴力焚杀他们所认为的反叛者,能宣布被焚杀而永息的人为失败者吗?说用“清算戴帽”来迫使胡先生“沉默”以宣布“胜利”之为反乎常识,等于说用“质询”“控诉”以迫使被告等“沉默”,以宣布“胜利”,同样是反乎常识的论断。胡先生自许是研究文化史有得的人,在他的知识上绝不会有此反乎常识的认识,他如此说,仅是在“特权阶级”以强凌弱的结构上,企图对于被告作此不堪之描写,用以欺罔不学的听众而已,要知听众大都是不致如此欠缺常识的。

(丁)“以众暴寡”之非实,即自诉人诬称被告等系执行幕后“参谋团”之计划,有组织的以打击自由中国孤立无援之学人者,其控诉并无半点证据为之支持。

一、胡先生将对造李敖文字说成是幕后有“参谋团”,通过“顾问会议”的“集体创作”,而将自己却描画成“四孤”,文化界便立时浮现下列三种印象:

①胡先生重写“以一敌万”(50)的光辉纪录,因为对方是多数,胡先生自己是少数。

②胡先生是被认为“天子不臣,诸侯不友”的清品,因为他自称“上无领袖,中无朋党,下无群众”。

胡先生在《文化问题无战事》文内说:“我〔胡〕一向孤立,上无领袖,中无朋党,下无群众”。(51)

③胡先生是被认为在文化界有其特殊的重要性,因为反对者甚至于需要组织“反胡秋原联合战线”,建立旗鼓以对付他。

胡先生在记者招待会中说:“这是一‘奇异同盟’,毫无原则的,但不知为了什么,也许由于一种‘反胡秋原 Compiex’,结成了一个‘反胡秋原联合战线’,而旗号是‘全盘西化’。”(52)

二、以胡秋原先生笔仗的纵横,虽然很容易取得上列的三种预期的反应,但这种反应终究是虚而不实的,因为它欠缺足以支持的实证。

三、例如胡先生呼之欲出的指称此一反胡集团之组成分子为:“青年后面有中年、有老年、比我(胡)更老的前辈。”(53)为着举证的必要,自应将这些“中年、老年、更老的前辈”的姓名指出来,为什么指不出来呢?拿不出证据,而徒然以阴影射人,那是有违于忠实的。

四、又如胡先生呼之欲出的指称此一反胡集团的组成单位为:“是由一个教育机关,一个学术机关的人,组织了一个参谋团,还加上一个后勤机关,不断集会三个星期。”(54)为着举证的必要,自应将此一“教育机关”、“学术机关”、“后勤机关”,指出其名称,并其连续集会三个星期的会所,为什么指不出来呢?拿不出证据,而徒然以阴影射人,那是有违于忠实的。

五、又如胡先生呼之欲出的指称此一反胡集团组成人员之身份为:“其中有教授,包括一个教逻辑的,有我们的同业新闻界人士,还有政治上的权威人士等。”(55)为着举证的必要,自应将这些教授,及其中特指的教逻辑的教授,及新闻界人士,与政治上的权威人士,一一指出来,为什么指不出来呢?拿不出证据,而徒然以阴影射人,那是有违于忠实的。

六、实则胡先生那种说幕后操纵的诋毁,是违反理论法则的虚构,如果此次论战,真的有他所指的幕后人,其人绝不愿自居于幕后而遣出小将来骂阵的,试看下面两项反驳的理由:

①人之好名,孰不如我,文化论战,是学术上的荣誉论战,胡先生既愿在论战中显名胜敌,人家为什么一定要好恶殊人,隐名作战,而使小将代尸其名呢。

②学术论战,双方是要使自己的论点,在社会上取得影响力,如此正宜使成名的老宿,如所谓教授,及所谓任职于教育机关,或学术机关的人员出场,不此之图,而“遣小将骂阵”,显然是放弃自己战斗的有利点,虽愚者不为,岂有一集团组织,而其中竟无一人见不及此乎。

(戊)自诉人之四项战斗方法。

一、胡先生在右举“以匪攻良”“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三项控诉之结构中,系使用下列之四项战斗方法:

①曰因时制宜战法。

②曰因地制宜战法。

③曰套色战法。

④曰堵截战法。

二、首言①因时制宜战法。

a当自由中国正与国际共产组织作战时,胡先生即诬指被告对彼所进行之打击,为执行国际共产党之反间计(56)。自是适时当令之战法,其为非实,已见本状(甲)(乙)两项辩解。

b当朝野正疾视“特权阶级”,立监两院正对之发动清算之际,胡先生即诬指被告为“特权”阶级之代表,自是适时当令之战法,其为非实,已见本状(丙)(丁)两项辩解。

三、次言②因地制宜战法。

a当胡先生以立委资格,面对行政院长官而提出质询时,即以院部长及立法委员与其所代表之公民,随时可遭受诽谤与诬陷来进行刺激。

胡委员第二次质询书:“自元首以至任何院部长,一般公民,或立法委员,也都有随时受到诽谤与诬陷之可能。”(57)

b当他在立法院举行记者招待会,面对新闻记者时,即特指被告曾对新闻同业温广彝先生、钱纳水先生戴红帽,及泛指被告可能对在座新闻记者飞红帽,以进行刺激,并特呼征信新闻报记者,请其传语社长温广彝而告之,以进行刺激(58),其为非实,已见本状(乙)项辩解。

c当他正向法院进行诉讼时,即诬指被告曾对现任司法行政部长郑彦棻先生飞红帽,以事刺激(59),其为非实,已见本状(乙)项辩解。

d当他正向法院进行诉讼时,即暗示法院庇护“有钱有势”为“特权阶级”之被告,可能枉法裁判,迫使法院为保护自己,不得不对被告为不利之判决。

胡先生在立法院记者招待会中说:“第三种说法,由利害论出发,他们有钱、有势、有集团,还有各种各色实力,他们称您〔胡〕为不设防城市,(大概是说我〔胡〕言无隐讳,及人无背景之意。)您打官司有什么把握。”(60)

e当他面对法院,为控诉之陈述时,即以被告“侮辱法院”来进行对承审推事之刺激。

胡著《我为什么要提起控诉》一文,即为在法院之言词陈述之记录,其词云:“民主时代,法律至高,然而此时此地,即是在这神圣法院的人,都被他们侮辱了。”(61)

四、再次言③套色战法。

胡先生虽诬指被告所开文星书店为“红帽子店”,但因所指执行国际共产党之反间计一类的话,究嫌空洞,没有证据,于是他又用一种套色的战法,诬指被告曾打算翻印马克思和列宁的著作,曾和他商量过(62),恰巧他所举的证人,又是他和郑学稼两位和我们打官司的人,胡先生套色战法,虽很巧妙,但要知法律上有“当事人无证人能力”之规定,和证据法“不背理论法则”的原则,我们生活在以反共抗俄为国策的自由中国,怎么容许翻印我们共同敌人奉为祖师爷的马列著作呢?纵然有人“显出”,能够“许出”吗?纵然有人“愿出”,有谁“愿看”吗?这种套色,岂不是违反“理论法则”吗?胡先生竟举出他与郑先生为证人,岂不知是与“当事人无证人能力”的法则相违背吗?

五、再次言④堵截战法。

胡先生始终是想孤立被告,使之为突出受攻之对象,故对于凡主张被告于法不罚的人,或可能主张被告于法不罚的人,胡先生便要对他实施堵截,迫使闭嘴。

a文星发行之《现代史料丛书》,本由台大教授吴相湘主编,当胡先生于五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在立法院第一次提出质询,认为“民国政党史”有涉及对元首之侮辱时,主编之吴相湘教授,即于报上发表声明,承认该书失于校正,有疏忽之处,并云该书于发现错误后,已分别收回更正,并曾向主管机关报告,辨明无侮辱元首之故意,其有力证明之方法,谓该丛书于最初出版时,曾向总统呈送一部,假如有侮辱元首存心的话,他就不会这样做的(63)。胡先生便立时向吴相湘先生施以堵截,他在立法院提出第二次质询书上,即指被告“找一教授出来顶替责任,自己(谓被告)居于幕后”(64)。同质询书又谓此教授“仅处于雇佣地位”(65),为替罪的“可悯者”(66),在立法院记者招待会中,又大言的说“他(指吴)似乎是替不了”(67)。

b当内政部连部长在立法院答复胡先生的质询,谓据调查该书系已故谢彬所著,文星书店此次影印该书,由于时间仓促,一时疏忽,没有即时发现错误,于既发现错误后,即已收回改正,没有侮辱元首之故意时,胡先生便在立法院提出第二次质询案,向连部长施以堵截,指连部长为庇护“特权”,为“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又责连部长“不依他(胡)的请求用书面答复,而竟抢先用口头答复,他〔胡〕难于满意。”又谓“连部长之答复,与报上某教授〔按即吴相湘教授〕招待记者所说内容相同”,暗示连部长是与“特权”相呼应,更武断的说“部长先生也没有研究这些书,就立即答复”。又武断的说“连部长不免轻视这个问题”,并质问的说“连部长能担负这个责任吗”(68)。

c当法学家陶希圣先生在法令月刊夏虫语冰录第二九六条至第三〇二条就中西文化论战至民国政党史事件之演变发表文字,谓吴相湘将《民国政党史》收入丛书,而未加检校,毫无疑问是一时疏忽与错误,并无侮辱元首之故意时(69),胡先生便立时向陶希圣先生施以堵截,指其“想影响立法院质询”,“想影响法院裁判”(70)。

d当舆论界对于胡先生利用“侮辱元首”的大帽子,与利用质询的武器,感觉过火,而加以轻度的批评时,胡先生便立时对舆论界加以堵截,谓“英国国会,尚不能将男变女,中国却有‘舆论’能说黑白一样”(71),此外他(胡)又说有人要封锁新闻(72),用以暗射新闻界是庇护“特权阶级”,如此堵截新闻界,迫使他们不敢说任何不利于胡的话,说了便是淆乱黑白,便是庇护“特权”。

e当他(胡)预想到未来会有人出来主持公道时,胡先生便对这种可预见的主持公道者,预先施以堵截,说他们是被告特约的支持者,胡先生是这样虚构的说:“还对我(胡)的朋友说他们有什么人什么人支持,如何如何有办法,还要写信给国际友人说,胡秋原‘压迫’友人支持的民国史研究呀,我也只说一句,这些宣传都是势利主义因时因地制宜的诽谤,这都不在我意料之外,我‘以不变应万变’。”(73)

(己)诉之人身攻击,与论题相关与否之分辨。

一、学术之讨论,应该把论旨结束于论题之内,而不使之溢出于论题之外,这是双方应该遵守的法则,至于是否人身攻击,须视与论证关系而定。

二、但是人身攻击亦有“可避免”与“不可避免”之分,与论题无关之攻击,是为“可避免”之人身攻击,与论题相关之攻击,是为“不可避免”之人身攻击,前者可免而不免,行之为罪;后者不可免而不免,行之无伤,究竟此次双方之人身攻击,孰者为可免而不免,孰者为不可免而不免,我们愿各举适例若干,以资判断。

三、先言不可避免之人身攻击,即与论题相关之人身攻击。

①如孟子之排杨墨,至于斥之为禽兽,虽说斥之为禽兽,但究为不可避免的人身攻击,何以说是不可避免的人身攻击呢,因为它是与论题相关之人身攻击,因为禽兽之斥骂,是从杨墨学说推演之结果而生,“杨氏为我,是无君,墨氏兼爱,是无父,无父,无君,是禽兽。”乃是一定推演的结果。(梁启超先生于所著先秦政治思想史,曾设为事例,以推究孟子排墨为禽兽之说,其义甚精,梁氏曰:墨氏兼爱之说,谓“视人之父若己之父”,今设凶年饥岁,为子者钣一孟,面对饥饿垂毙之二老,其一己之父,其另一则人之父,而饭少仅能活一人,食己父,则“视人之父若己之父”之义破,若竟食人父而死己父,则孟子斥之为无父之禽兽不为苛。)

②如梁启超斥王通所著中说为“病狂之人,妖诬之书。”亦为不可避免之人身攻击,即与论题相关之人身攻击,因梁氏自“求真”之观点上论史,因之对于王通虚构事实,将并时将相,攀认为徒,伪撰与诸人问答之语,以河汾道统欺人,一若实有其事,则梁氏斥之为“病狂之人,妖诬之书”,乃为与论题相关之攻击。

③如顾炎武斥李贽为“无忌惮之小人”,亦为不可避免之人身攻击,即与论题相关之人身攻击,因李贽之学说,既“以吕不韦李园为智谋,以李斯为才力,以冯道吏隐,以卓文君为善择佳期,以秦始皇为千古一帝,以孔子之是非为不足据。”顾氏以儒家立论,自合斥之为无忌惮之小人。

④如章太炎斥康有为为剽窃,亦为不可避免之人身攻击,即与论题相关之攻击,盖康氏所作新学伪经考,及孔子改制考,其说既窃自廖季平,章太炎为廖季平墓铭,言廖氏学说之变迁,及康氏之所本,则斥其剽窃,自属题中应有之义。

四、次言可避免之人身攻击,即与论题不相干之人身攻击。

①如荀子斥它嚣魏牟“禽兽行”,则为与论题不相干之人身攻击,亦即可避免之人身攻击,盖荀子非十二子篇中,对于它嚣魏牟之学说,仅言其“持之有故,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不足以合文通治。”而于其所以“不足以合文通治”之理由,则舍不批评,但骂其“纵性情,安恣睢,禽兽行。”是希图攻击它嚣魏牟品德堕落,有禽兽行,冀以影响其在学术上之地位,自属与论题不相干之人身攻击。

②如论任彦升之文而讥其多所乞贷,论李义山温飞卿之诗而讥其背恩无行,狭邪丑迹,论赵子昂王铎之字而讥其为贰臣,以冀贬损其人之文、之诗、之字,则皆为与论题无关之人身攻击。

五、人身攻击与论题相关与否之最好论证,厥为前举孟荀两氏之同一以禽兽骂人,前者则吾人以其舆论题相关而许之,后者则吾人以其与论题无关而非之,因前者孟子之骂杨墨为禽兽,系就学说推演之结果,因“杨子为我是无君,墨子兼爱是无父,无父无君是禽兽。”是此种论旨与论题相关,若后者荀子之骂它嚣魏牟为禽兽,则仅毁其品德,谓其人有禽兽行而已,究之与其学说之是否“合文通治”,要无关联,亦犹之论陈平之美,而诬其盗嫂;论欧杨之学,而毁其通甥,同样为以“禽兽行”三字,来否定对方之长处而已,是则为与论题无关之人身攻击。

六、由于右述可免与不可免之比较研究,我们可以拿来判断所使用人身攻击论证者,究竟何者为是,何者为非,此次论战中胡先生对于敌对方所使用之人身攻击,无宁说是犯了与论题不相干的人身攻击为多,我们在此姑不置论,基于答辩之必要,我们只论胡先生所指被告方加于他的人身攻击。

七、李敖先生因检讨胡先生之生平,因而说到他少日信仰马克思之历史,因而说到他参加“闽变”之历史,因而说到他与共党讲“联合战线”,及与共党讲“国共团结”之历史,及其近日主张狄托思想之理论,凡此从史实之真伪立论,因而不免涉及人身历史之检讨,这种检讨,既相关被检讨事实之本身而基于必要,纵其涉及人身攻击,应属于上称“不可免”之一类。

八、我们愿举胡先生所最佩仰的梁启超先生为喻,胡先生谓梁为后无来者的人,我们不以为过誉,但梁先生多采多姿的生平,即胡先生亦不能不为少让,梁先生生平所遭受的人身清算虽多,但显然不曾影响梁先生当年及身后的清誉。

①梁在民国前,系以保皇党姿态活动于海外,及民国成立,梁亟谋归国用世,当时自然不免有清算梁过去为保皇党之历史,而反对他参政的,黎副总统于民元六月十七日遂有主张不算旧账之电报,为梁氏张目。

民国元年六月十七日申报专电“黎副总统电致袁大总统及参议院,谓民国用人,应勿拘党派,梁启超系有用之才,弃之可惜,保皇党诬说,不应见之民国。”

②他的老师,也曾清算他的历史,梁氏于民国六年参加段军马厂誓师,打倒复辟后,其师康有为有如下之诗骂他:

鸱枭食母獍食父,刑天舞戚虎守关,逢蒙弯弓专射羿,坐看落日泪潸潸。

比之为食亲之枭獍,比之为射羿之逄蒙,仕清而背清,从师而背师,自然是算他的旧账。

③民国十一年,梁游武昌,受到湖北各界的欢迎,但李汉俊等却于会场散发传单,标题为“欢迎中国政治上寒暑表风雨表的梁启超先生”所谓寒暑表、风雨表,自然是清算他善变,但梁先生依然终席而去,表现他学者的风度。

④他的弟子,也曾清算他的历史,替梁编文集的陈寅恪,总算与梁是三世交情罢,但陈诗却讥刺梁“旧是龙髯六品臣,后跻马厂元勋列。”以清臣而伐清,这在为清室世臣的陈家,自然是认为反常而应该付之清算的。

⑤梁以十八年作古,生平对他毁多于誉的章太炎先生,却能制一挽联对于梁氏生平之清算,作一平议,观其吊问梁公子书,自许为“能写尊公心迹,亦即鄙人与尊公相知之索”,其联云:

“进退上下,或跃在渊,以师长书言,匡复深心姑屈己”;

“诙诡谲怪,道通为一,逮枭雄僭制,共和再造赖斯人”。

上联言梁本赞共和,因受师康之责,不能不屈己保皇,是于梁从孙背孙之清算,作一平议也;下联于梁氏仇袁,仕袁,而复反袁之迹,作一平议,谓始为权变以事仇,终图光复以报国,道通为一也。

九、只有与草木同腐的人,其历史才无清算之价值,胡先生为自许千秋之人,自谓其生平入于马克思而复出于马克思,自谓始和于共而终反共,自谓方和于共而无共产党籍,自谓及反于共而仍友其人,就中央则自谓于其未抗日而反之,于其既抗日而助之。如此则是生平无一事不可告人,即无一事不可供人清算,以视梁先生仕清而背清,师康而背康,仇袁而复仕袁,仕袁而复讨袁,似无二致,梁先生不忌人之清算,胡先生胡独于清算而疑之,胡先生既引梁先生“献身甘作万矢敌”的诗句以自况(74),胡独于“一矢相加”而憾之。

(庚)“狄托思想”之批评,与外交战略之检讨。

一、胡先生在《维护辩论原则学界尊严》论文里,寄望于“狄托第二”之实现,他说“如将来中共能反俄,(毛泽东不可能,其他共党可能。)我还主张不妨与爱国反俄共党,讲讲‘反俄联合战线’,大家不要以此为书生之见,有这一天的。”(75)李敖先生于《胡秋原的真面目》一文内,因加评斥,胡先生于自诉状中,因举此为诽谤之证(76)。

二、李文之是否为罪,首须研究“狄托思想”在中国外交战略上之容拒问题,中国而应容受狄托思想,则对于寄望于狄托思想之人,而肆丑评,容为不合;中国而应拒绝狄托思想,则对于寄望狄托思想之人而肆丑评,即属捍卫我国外交政策,不应为罪。

三、中国与西方盟国的外交战略,有其“共同点”,亦有其“独特点”,在过去十年中,西方民主阵营,执行“鼓励”及“期待”铁幕内之变化为战略,因而寄望于中共之为“狄托第二”,用以拆散苏俄集团,但我国为光复大陆之迫切需要,不容许接受足以驰懈光复准备之“狄托思想”,因之在十年以往,我们发挥外交上的“独特”战略,不断的指驳西方狄托思想之错误,在今日狄托朝俄,苏南复合,西方幻梦觉醒之后,自由中国领袖富有先见之反狄托思想,获得西方国际之认证。

四、在解决古巴危机中,获得苏俄让步之美国,渐渐转变其外交战略为“和苏抑匪”,肯尼迪总统与哈里曼助理国务卿因是先后有中共残暴危险过于苏俄之宣告(见五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77)及二十八日(78)各报),在“抑匪”之前提下,我自由中国重新与西方盟国恢复其外交战略之“共同点”。

五、胡先生以中国之国会议员,而预言“狄托第二”之实现,是为违反中国“反狄托思想”外交战之“独特点”,胡先生当西方国家正自“狄托思想”幻梦中苏醒,而转变到“抑匪和苏”的战略,谓中共残暴危险过于苏俄时,反弹其“中共无罪,俄帝其罪”之陈调,是为违反自由中国与西方盟国外交战略的“共同点”。

六、胡先生不是普通人而是“非常人”(79),为其自己在自诉状中之自许,亦为举世之所公认,胡先生为中国国会议员,亦为举世公知之事实。胡先生言论之有代表性,足以生影响于全世界,是当然不争之事实,我们中国每当美国某一位国会议员,在国内或国外作不利于自由中国之言论时,我们通常是不采取直接抗议的办法,而是引述在美国与之相反之舆论来冲淡他的影响力,今者胡先生当美国元首正揭橥“和俄抑匪”战略之际,而胡先生却有“联匪抗俄”之言论,与之相左,李敖先生以青年作家起而加以评陈,我们正好用以平衡美国之情绪,我们不应认为他是犯罪的。

七、批评“狄托思想”,而被认为有罪,中华民国将有被疑为迷恋“狄托思想”的危险;批评“联匪抗俄思想”而被认为有罪,中华民国将有被疑为反对“抑匪”战略的危险。

我们必须郑重指出,右两种被疑的危险是应该避免的,因为本案的自诉人,是具有国会议员的身份,他将在自诉状第五项第三款对批评他“狄托思想”的议论列为诽谤而猜求科刑的主张,在立法院新闻室主任办公室举行公开记者招待会向举世宣布,他的控诉而果得直,将有使人误解他所寄望的“狄托思想”,已能反映出国会的多数意见。

八、胡先生在自诉状中,辩护他所主张期待的“与爱国共党,讲反俄联合战线,寓有类乎‘争取伪军反正’之含义”,并谬为比附蒋总统所颁发之四大号召,以为伸张他寄望“狄托思想”理论的根据,我们在此须特别指出,号召匪共“归诚反正”,与匪共讲什么“联合战线”,两事是截然不同的,前者应召“归诚反正”的归诚者,是弃暗投明,放弃共产党的本来组织,后者“联合战线”被联的匪共,却是分庭抗礼,仍保有共产党的原来组织,胡先生所主张的,所预言期待的,是后者而非前者,他在《维护辩论原则学界尊严》一文内明谓:“我还主张大家不妨与爱国反俄共党,讲反俄联合战线。”既曰“爱国反俄共党”,是仍承认其共党组织,既曰“联合战线”,是仍承认其“联合”地位,这便激起我们震震心悸的回忆,我们以往所有举国上下反共的敌忾心,便是在这样符咒似的“联合战线”与“党派协商”两块口号下瓦解,这样便造成我们大陆五亿同胞沦入魔掌的恶运,这样便造成我们骨肉流离,迁播海岛的恶运,胡先生是自许“对国际共党任何做作,能如见肺肝”(81)的反共学人,为什么又要领导我们去重温自骗局苏醒过来的“联合战线”噩梦,这却难怪李敖先生对于这种亡国之言,发出危词,说“讲联合战线,我们已经讲到台湾来,难道还不够吗?”(82)恕我们是为过去及当前的惨痛所激动,我们无法觅致较能避免刺激胡先生的词汇,我们无法不说这是含有“毒素”而又危险的思想,我们无法不说这是应付之严拒的思想,我们反对胡先生这一点,我们反对胡先生以反共姿态出现,却来重行领导我们又走他曾经倡导走过的与魔鬼携手同行的墟墓,这是我们无法不表示反对的,岂惟学人不能不表示反对,即妇孺亦不能不表示反对的。

(辛)叛乱罪之“故意”要件,与文字狱之往例。

一、关于叛逆罪应否以“故意”为要件,胡先生保持与法律规定相反之见解,法律规定是叛逆罪之成立应以具备“故意”为要件,而胡先生则一再强调说:“无疏忽无罪之说”(83),“无论出于疏忽或故意,都是社会道德解体之象。”(84)

二、吴相湘教授主编的《现代史料丛书》内,所收1925年谢彬(已故)所著《民国政党史》一书,远在胡先生未向立法院提出质询案之先,已由文星书店自己发现错误,于去年七月间收回改正,并经报告主管部,主管部根据这种显明的事实,因而断其出于“疏忽”,无侮辱元首之“故意”,但胡先生发表《维护讨论原则学界尊严》一文,却主张应处刑法第一百条之罪,由检察官代表国家起诉,按之《惩治叛乱条例》第二条,触犯刑法第一百条者,是为应处唯一死刑之罪,遇赦不赦。

三、叛逆罪究应以“故意”为要件,抑或当如胡先生所主张,即“疏忽”亦不能免,被告以为应先于一切而审究。

四、按之唐律,十恶之罪,标于篇首,十恶之中,叛逆罪居其四,除“大不敬”条七款中之第三四五款罚及“过失”外,其余各条各款,皆以“故意”为要件。

五、四大叛逆罪,在“十恶”之次第:其一曰“谋反”、其二曰“谋大逆”、其三曰“谋叛”、其六曰“大不敬”。

六、右述第一、第二、第三“谋反”“谋大逆”“谋叛”,曰“谋”,指二人以上共谋而言,既称“谋”,则“故意”之义甚显,不待烦证。

七、今所当论者,即第六条法文只言“大不敬”,而无“谋”字冠首,实兼“故意”及“过失”而言,究竟何条款之罪刑,以“故意”为要件,何条款之罪刑、方罚及“过失”,唐律有极明确之规定。

八、按之唐律“大不敬”条,采列举形式,所列举之罪名有如下之七款,疏议指明其中之第三四五款°“皆为因误得罪”,“因误得罪”者,罚及“过失”之谓也。

①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

②盗及伪造御宝。

③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

④若造御膳,“误”犯食禁。

⑤御幸舟船,“误”不牢固。

疏议云:“以上三事,皆为因误得罪”,按右三事,皆将“误”字明白显示于法文。

⑥指斥乘舆,情理切害。

⑦对捍制使,而无人臣礼。

九、“大不敬”条罪名七款之中,既明白规定其中之第三四五款因“误”得罪,即罚及“过失”,则其余一二六七共四款,自系以“故意”为要件,按之拉丁法谚“明示规定其一者,应认为排除其他”(expressis unius est exclusis altelius)。唐律于“大不敬”共七条款内,既明白规定其中之第三四五款,为因“误”得罪,则其余一二六七各款,自应认为排除于因“误”得罪之外,即仍以“故意”为要件。

十、此外我们又可指出唐人关于“大不敬”条修改法律之历史,用以证明侮辱元首罪,必须以“故意”为要件,胡先生所指之侮辱元首罪,应该是属“大不敬”条之第六款“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关于此一问题,吾人幸有唐朝修改法律,及解释法律之历史存在,足为“故意”要件之确切证明。原来旧律条文于“指斥乘舆,情理切害”之“情”字,本为“言”字,即“指斥乘舆,言理切害”,唐人将“言理切害”修改为“情理切害”者,即是因为后者更能显示出“故意”要件的缘故。唐律疏义对于是次改法,留下了所以要改法的立法意旨,共二十七个字,唐律疏议第一卷名例中这样的说:“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厚其本情,广恩慎罚故也。”是修改之作用,在“厚其本情”,厚其本情云者,即着重在其“故意”条件之谓,也就是说,原来旧律并非不采“故意”要件,特恐有司用法错误,所以将法文修改明确,厚其本情,使重视“故意”之条件,特别显示,这样修改的目的。为的是“广恩慎罚”,慎罚广恩云云,谓期使避免用法错误,免致流于刻薄,因此唐律疏议第十卷职制中关于情理二字,又再作一次明确的解释,疏议曰:“指斥乘舆,谓言议乘舆,原‘情’及‘理’,俱有切害”经过这样的解释,较之旧律只凭“言”定罪,不必更凭‘情’定罪者,自为更能减少用法之错误。

十一、经过右述的解释,可知自古以来,关于反逆罪的处罚,自除明白规定罚及“过失”的条款以外,都是以“故意”为要件,并非如胡先生所说即“疏忽”亦不免。

十二、实则就是胡先生所举现行法刑法一百条的条文,也是以“意图”二字冠首的,“意图”就充分表明了“故意”的要件。

十三、胡先生对于一史书编纂的错误,主张处以唯一死刑之反逆罪,但他却辩说这是不同于“文字狱”,而说是“刑事犯”,我们可以说,倘依他的主张办理,是将超越以前一切“文字狱”的残酷,我们愿举清初有名的文字狱庄廷鑨史案为例,两相比较,用以证明胡先生于被告等拟定的谳词,是清初承审庄氏史案刑部侍郎的谳词所不能望及的。

①庄廷鑨明史对清朝之指斥,出于“故意”,民国政党史对于元首之记载,则出之错误。

a顾炎武书吴潘二子事:“颇有忌讳语,本前人诋斥之辞,未经删削者。”

b全祖望江浙两大狱记庄廷鑨史祸:“中多指斥昭代语”。

c顾炎武吊吴潘二子诗:“一代文章亡左马,千秋仁义在吴潘。”顾全二氏,既均云庄氏明史有“诋斥”或“指斥”清代之语,而顾氏以明室遗老,对于因列名参阅而死于史祸之吴潘二子,且许之为“千秋仁义”,则其书有“故意”诋毁清朝之意,自系事实。

d民国政党史之作者,对于元首,则仅于误记,而绝无诋毁,盖该书成于十四年,时在国民党十三年容共之后,十六年清共之先,其时共产党虽包藏祸心,但叛迹未显,谢书关于共产党组织人之误记,即绝不含有桀犬吠尧,诋毁异己之意,于理既无诋毁之理,论情斯无诋毁之情。

②庄廷鑨明史关于诋斥之处所据者为事实,民国政党史关于误记之处,则无事实之根据,前者所据为明清交兵时诋斥之辞,对清朝是为应忌讳而不忌讳,所以为罪,后者则本非事实,出于错误,“有所据”则发生应忌讳而不忌讳之问题,“无所据”则发生应改正之问题,文星于胡先生在立法院提出质询以前,则既已自为改正矣。

③庄廷鑨明史改正在案发之后,民国政党史改正则在案发之先,全祖望江浙两大狱记庄廷鑨史祸:“癸卯,归安知县吴之荣,罢官,谋以告讦为功,藉此作起复地,(顾炎武书吴潘二子事,则云归安令吴之荣者,以赃系狱,遇赦得出。)白其事于将军松魁,魁移巡抚朱昌祚,朱牒督学胡尚衡,廷鑨并纳重赂以免,乃稍易指斥语重刊之,之荣计不行,特购得初刊本上之法司。”是庄氏明史经过一度之改正,与民国政党史经过改正者相同,吴据初刊本告讦,与胡据初刊未改之本以提出质询,其事亦同,特二者有一显著之分野,足以为“故意”与“非故意”之辩证者,则庄氏明史改正于告讦之“后”,民国政党史改正于胡先生质询案之“先”是也。改正于告讦之后,则改正为出于惧祸逃刑之原因,不足为初刊不具“故意”之解释,改正于质询之先,则事出自愿,证明初刊确是出于错误与疏忽。

十四、庄廷鑨史祸之悲剧,带来两项意外,一是使“不足传”的而竟获传,一是使“不望传”的而竟流传。

什么是使“不足传”的而竟获传呢?顾炎武在《书吴潘二子事》文内说:“庄廷鑨不甚通晓古今,其书冗杂不足道也。”以顾炎武认为“冗杂不足道”的书,则其书之不足传,概可知矣,但却因其书被血洗过之故(庄氏史祸死者七十余人),竟于易朔改代之后,获得影印流传,世人不是因庄廷鑨而重其书,而是因庄廷鑨史祸而重其书,非仅因庄廷鑨史祸而使庄氏明史流传,并且因庄廷鑨史祸而令与祸诸人都得流传,这真是顾炎武先生及当时所有与祸诸人所不及料的。

什么是使“不望传”的而竟流传呢?当归安知县吴之荣试为告讦时,也不过想藉此谋起复之地而已,想不到顾炎武全祖望两先生却为他写下了因赃败官的历史,和谋告讦起复的动机,当他将书序中所指旧史朱氏(本为旧阁辅朱文恪公)嫁名于他有宿嫌的南浔富人朱佑明时,亦不过一时快意于报怨而已,想不到全祖望却为他写下了嫁祸报怨的动机,而于朱佑明及其五子被诛,及以所籍朱氏之产赏给之荣享用两项重大的结局,写成了快意报怨的代价,这真是吴之荣所“不望传”而竟流传的,不望传而竟流传,谁能解说出历史之讽刺呢?

十五、清代文字狱,虽因臣下之罗织,有时不免流于过酷,但乾隆皇帝有两项光明的处治,使文字狱免于扩大,则是清代文献所颂为圣德的。两项为何,一是“对于已死的著者,不必追究。”二是“明人诋毁本朝的悖谬之书,只以毁其书板为止,并不苛求。”前者如对于宋邦绥秦谢济世梅花杂著悖逆案,乾隆三十三年御批:“其人已死,何必追究。”(见清代文字狱档)后者如对于屈大均悖逆诗文案,乾隆三十九年降谕:“凡有字义触碍,乃前人偏见,与近时无涉,其中如有诋毁本朝字句,必应削板焚篇,杜遏邪说,勿使贻惑后世,然不过毁其书而止,并无苛求。”(见清代文字狱档)吾人持此两谕,以例胡先生质询案所指谢著之《民国政党史》,进而研究胡先生对于被告主张以唯一死刑相拟,其宽猛是否相当。

①《民国政党史》之著者谢彬已死,与清朝梅花杂著者谢济世于案发时已死之事相合,依乾隆三十三年御批:“其人已死,何必追究”之例,则胡先生犹欲以唯一死刑之反逆罪相拟,似觉嫌于太过。

②关于屈大均悖逆诗文案,乾隆三十九年降谕,即有:“明人诋毁本朝之书,亦仅毁板为止,并无苛求。”则胡先生对于民国政党史业经自动改正之后,犹欲以唯一死刑之反逆罪相拟,似觉嫌于太过。

(壬)发行人之责任。

一、对于报章杂志刊载消息与文字所发生之责任,发行人与著作者究应为“连带的”负其责任,抑应为“个别的”负其责任,中外各国之出版法律,均有极明白之规定,此一规定之共同点,即发行人不与著作人同其责任是已,中外各国出版法之作此规定,系本于保护新闻事业之必要,因新闻事业之应被保护,系基于大众之利益。

二、我出版法第三十八条仅规定于发行人不依受害人之请求而为更正时始应依法处罚,我们愿举出美国与英国法庭判例两则,用以证明现代各国对于新闻发行人所持之法律见解,与中国相同。

①美国重订法律全书五十三册《诽谤与诬蔑》Corpus Juris Secundum VoL. 53 Libel and Slanders

(121)报纸与新闻:

“更正与道歉”依据甚多州的法律,报刊于其所登载之诽谤性新闻一经更正之后,因证明其所登载之新闻,由于误认事实而出于善意,故可免除损害赔偿之责任。密乃苏太州萨顿诉李埃勃案判决例Minnesota; Morton V. Albert Lee Publishing Co.

②英国海尔斯堡爵士编著英国法大全第三版第二十四册《诽谤与诬蔑》Halsbury's Laws of England, 3rd Vol. 24 Libel &. Slander

(215)出版人之责任:

作家个人负责写作恶意诽谤他人(原告)之文字,出版人不应以诽谤罪而被起诉。罗伯森诉王尔德案判决例,克罗西诉维勖德图书有限公司案判例。

右两案英文原文,列为“乙证第拾叁”及“乙证第拾肆”。

三、胡先生于居李两文之涉嫌诽谤,并列为发行人之萧孟能为被告,而其于质询宣传,则侧重于被告萧孟能,胡先生以曾从事新闻事业之人,于立法院出版法之制订,以保护新闻事业的斗士自居,中外咸震其风概,今当利害切己之际,乃自违其索,主张新闻事业之发行人应与著作者同其责任,甚至其责任应超过著作人而上之,窃虑法律不能因个人之需要而随时轻重,被告之言此,仅在说明现代法律之趋向,殊无置身事外,诿过他人之意念。

(癸)六字之易植,与四字之删除,为归责于被告之技巧。

一、胡先生也心知发行人在法律前之责任,不同于著作者,因之他在印布《维护讨论原则学界尊严》论文时,便使用移花接木之技巧,以构成三位一体之控诉。

二、原来文星有“读者作者编者”一栏,用以刊载“读者”“作者”之来书及“编者”之答语,文星第五九期刊载居浩然标题“人身攻击与诡计”之来函,即刊载于此一栏下。但胡先生于《维护讨论原则学界尊严》文内,剪贴此一函件时,却将栏名“读者作者编者”移植于“人身攻击与诡计”标题之下,如此则“读者作者编者”六字,由本来排在文题之上之“栏名”,变成为排在文题之下的“具名人”,亦即变为文字之负责人,如此始可将发行人(编者)套上,与作者同其责任,始可控以三位一体,始可呼之为“帮”。

三、胡先生为令社会误信此一移植后之排列为真,为本来面目,所以他在《维护讨论原则学界尊严》文内,对于居文不言“转抄”,而曰“剪贴”,而曰“原样剪贴”,既云“原样剪贴”,当然所有读到胡文的人,自然相信为真,自然相信为“原样”,也就自然相信他如下的控诉为真,就是:“足见得这个黑圈中的‘读者作者编者’‘帮’的人,是公然提倡人身攻击为思想斗争”,呼之为“帮”,是胡先生将被告等用移植法编组成队后之一种当然的称谓。

四、为证明胡先生对于“读者作者编者”六字移植的存心,更可从胡先生同时对于“编辑先生”四字之删除证之,原来居浩然既以“读者”或“作者”之资格投书,故其上款即写有“编辑先生”四字,今者胡先生既要使用技巧,将本为栏名的“读者作者编者”六字移植于文题之下,使“编者”的“发行人”与“作者”同承其责任,则此六字移植之结果,与原函上款之“编辑先生”四字,上下同款,即不免启人之疑,因为从来没有以“编者”致书“编者”的文体,为使人误信为真的技巧,不要看出破绽,所以胡先生于居文上款之“编辑先生”四字,也只好删除了。

移植六字,删除四字,而后三位一体之结构成,而后“帮”之称谓立,而后发行人有别于作者责任之法律规定,也失其辩论上之利益,这是胡先生攻击技巧所获致的成果。

谨状

台北地方法院刑庭 公鉴

中华民国五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具状人 萧孟能

①②④⑥⑦⑧⑨(12)(14)(16)(17)(18)(22)(24)(25)(27)(28)(30)(31)(35)(36)(37)(38)(39)(40)(41)(42)(44)(45)(46)(47)(48)(49)(52)(55)(57)(58)(59)(60)(62)(64)(65)(66)(67)(68)(69)(70)(71)(72)(73)(74)(76)(79)(83)(84)见《诽谤胡秋原案论集》。③(21)(26)(29)(33)(56)(75)(80)(81)《维护讨论原则学界尊严》,见《世界评论》。⑤(10)(11)(13)(15)(19)(43)(51)(53)(54)《文化问题无战事》,见《世界评论》。(20)(23)(32)(34)(50)《‘在唐三藏与浮士德之间’及其他》。(61)《我为什么要提起控诉》,见《政治评论》九卷七期。(63)见五一、九、廿一《征信新闻》。(77)(78)见《中央日报》。(82)《胡秋原的真面目》,见《文星》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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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答辩状之一(李晋芳)

五一年度自字第九五三号

被告:李晋芳,男,六二岁,湖北,住台北市永康街十四巷三号

自诉人:胡秋原

案由:本案对于被告之追加,欠缺刑诉法第七条第二款得为追加之条件,应请依同法第二九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其“起诉之程序违背规定”,为谕知不受理之判决。

一、自诉人于“五一年度自字第九五三号”自诉萧孟能李敖诽谤案内,于审判期日以言词追加被告萧孟能之辩护律师李晋芳为被告,实与刑诉法第三三五条准用同法第二四四条及同法第七条第二款之条件为不合,应请俯依同法第二九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为谕知不受理之判决。

二、查追加原列被告以外之第三人为被告者,以有刑诉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之“共犯”为限,(曹伟修程元藩合著《刑事诉讼法注释》上册第四四六页第二四四条及第四二页第七条第二款注释,及孙德耕著《刑事诉讼法实用》第二五七页“起诉之追加”)本案自诉人原列被告萧孟能李敖之犯罪事实,为指控文星发表居浩然李敖二文涉嫌诽谤,今兹自诉人对于被告李晋芳之追加,并未指控其对于居李二文涉嫌共犯,而系以其为被告萧孟能辩护文字涉嫌诽谤,辩护文字,既与原来所列居李二文涉嫌犯罪不为共犯,自与上开法定追加条件不合,只能另行独立告诉或自诉。

三、既自诉人之追加诉讼,与法定之程序相违,应请

大院俯依刑诉法第二九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为谕知不受理之判决。

谨状

台北地方法院刑庭 公鉴

中华民国五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具状人:李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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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反诉状第一次(萧孟能)

五一年自字第九五三号

反诉原告:萧孟能,男,四三岁,湖南,住本市安东街二三一号

反诉被告:胡秋原,男,五三岁,湖北,住景美万庆街五八号

一、查“五十一年自字第九五三号”自诉人胡秋原以萧孟能为被告而提起之自诉案,被告萧孟能实为自诉人胡秋原君犯罪之被害人,兹依刑诉法第三三〇条之规定对之提起反诉。

犯罪之事实

二、反诉人所主持之文星杂志,原以服务文化学术为其目的,在中西文化之论战中,吾人乐于供给篇幅,以迎接此一有意义之论战,虽则在论辩进行中途,吾人不时感到双方有时不免有溢出题旨之态度,但吾人以为仅此一点,终不致削弱此一论战应有之历史价值,吾人之观念,以为中西互争之论点,应不异于儒墨之相非,儒墨之相非,不曾击倒儒墨敌对方同为“显学”之地位,中西论争之结果,应亦不能抹杀敌对方同在文化上固有之立场,既吾人之观念如此,故吾人于论战双方,是非两存,始终不为左袒右袒。

三、反诉被告虽为吾人推重之学者,但其人亦有贤者不免之弱点,如王子雍之三反,即“乐于反人,而嫌人反己”,嫌人反己之结果,不仅对于曾为“反己”文字之人,要用论辩以外的方法来对付,即对于反诉被告始终不曾以一文一语相反如反诉人者,亦仅因对反诉被告所目为“反己”之文曾经供给篇幅之故,便对反诉人襃然举首,对之迁怒为不择手段之对付,但他却忘记反诉人对于反诉被告“反人”之文,亦曾一样供给篇幅,而无所爱憎轻重于其间。

四、反诉被告迁怒于反诉人所施之诽谤,是绝无事实上之根据的,但他却运用他身为国会议员之身份,在国会大厦,立法院新闻室主任办公室内举行法定形式的记者招待会,这样便将他的谎言真实化了,他并且用“保证”的口吻宣示所说的话“句句是实”,用以坚听众的信心,这种以国会议员一己之私事,而却利用整个民意代表集会的机关向外作法定形式记者招待会,还算是中外民主政治史上创见的例,惟其胡君所施向外所作诽谤之武器,是利用三种方法所组成,故愈显得犀利无匹,因而造成反诉人名誉上所不可康复之伤害,此所谓利用三种组成的诽谤武器,即①利用国会议员的身份发言,期人必信,②利用国会大厦招开法定形式的记者招待会,期人必信,③利用保证的语句,期人必信。

五、他对反诉人所作无情的诽谤,是用两种不堪的描写:①是把反诉人描写成窃盗国家档案机关公文书的大盗,②是把反诉人描写成受人幕后操纵,以从事“反胡”勾当的经纪,反诉人将分别列举反诉被告所施诽谤的证据于后,自除反诉被告能依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三项能证明其所诽谤之事为真实外,自应无以解免于诽谤之刑罚。

六、关于诽谤反诉人为窃盗国家档案机关公文书的大盗之证据:

1胡秋原先生在立法院记者招待会谈话:

“萧孟能等因有人负责,有人宣传,庇护,利用国家档案机关的资料照片,出了一本类乎‘闽变专号’的东西,这一见可知,是早有准备,并非九月下旬着手的。

这是想藉‘清算’手段掩饰学术讨论之无能,回避诽谤的法律责任,并恐吓一切指摘他们怪书之诽谤行为的狡计,其意若曰:谁敢反对咱们全盘西化,谁敢质问咱们怪书,咱们有国家档案资料,就拿出你的相片!就清算你!就戴你红帽子!

今天应不应清算政治旧事,以及国家的公文书可否如此盗用来作清算私人之用,这两个问题我都不说。”(胡秋原自诉原案内,被告所举“乙证第壹诽谤胡秋原案论集第三〇页)

七、关于诽谤反诉人受人幕后操纵,以从事“反胡”勾当的经纪之证据:

1“萧孟能何以敢如此凶横?他恃有强大后盾,不了解这后盾,便不能了解何以由‘全盘西化’之主张在辩论失败后立刻转到‘诽谤’之转变,何以萧孟能以一书商,必须对一个绝对无负于他的著作者纠缠,侮辱,诽谤一至如此;也不能了解他毫无顾忌的盗印,疏忽以及今日还要凶横之故,我是诽谤受害人,了解得非常清楚。而我不能不对此事认真求法律解决,也就是因为他自恃有强大后盾。

这后盾即我说过的参谋团,其中有教授,包括一个教逻辑的;有我们的同业新闻界人士;还有政治上的权威人士等。

这是一‘奇异同盟’,毫无原则的,但不知为什么,也许由于一种‘反胡秋原Complex’,结成了一个‘反胡秋原联合战线’,而旗号是‘全盘西化’。我现在不问全盘西化对不对,也不问幕后人和为什么;我并亦不问由学术狡赖到政治清算到人身诽谤的‘三部曲’算得算不得‘科学’和‘民主’;但我必须他们收回‘戴红帽子章’,不论此章出于‘全盘西化’之何典。我只就诽谤论诽谤!我必问国家诽谤和个人诽谤的责任。”(胡秋原自诉原案内被告所举“乙证第壹”诽谤胡秋原案论集第二九——三〇页)

2“而‘一代出版家的代表’,是这红帽生意的经纪,也便应一齐到法庭上谈去。老实说,他们都不是真正责任者。但幕后人不出,他们甘心出面纠缠不休,并干戴帽的工作,我便只能找他们,谁教他们做代理人?如若幕后人出来,无论谈西洋史学、哲学、国学、乃至逻辑和法学(理论范围),我在讲台或杂志上奉陪;若要戴帽子,我也将请他们到法庭谈去。岂仅与‘一代青年发言人’‘一代青年出版家’对簿法公庭不上算,就与幕后人相对又何尝上算?然这由学问之儿戏和狡赖到人身攻击和红帽诬陷的一套,是几十年社会风气造成的结果,我们教育文化工作造成的结果。”(胡秋原自诉原案内被告所举‘乙证第壹’诽谤胡秋原案论集第三二页)

谨状

台北地方法院刑庭 公鉴

中华民国五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具状人:萧孟能

代理人:李晋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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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调查证据状(李敖)

五一年自字第九五三号

申请人即被告:李敖,详卷

自诉人:胡秋原,详卷

状为自诉人胡秋原诬告被告诽谤一案。胡秋原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歪曲历史,竟谓“闽事未经流血战争,即告结束。”等语。敬祈

查证。盖民国二十二——二十三年“闽变”发生时,中央派兵讨逆者有蒋鼎文、孙连仲、刘子清诸将领,人证俱在,可请诸将领证明两点:

一、当时的是不是福建叛变的“闽变”?

二、“闽变”从发生到结束,有没有死人?有没有“流血战争”?

以上两点,关系诽谤与否甚大。敬请

庭上向三位将领查证。谨状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诚投

审判长 钧鉴

中华民国五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申请人:李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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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反诉状第一次(李敖)

五一年自字第九五三号

反诉人:李敖,详卷

自诉人即反诉被告:胡秋原,详卷

为被诉五十一年自字第九五三号诽谤一案,对自诉人胡秋原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办理事。缘自诉人即反诉被告胡秋原在五十一年三月一日发表《由精神独立到新文化之创造》一文(《文星》五十三号),对反诉人极尽歪曲诽谤之能事。后又在《世界评论》第十年第四、五、六期上,以“文化问题无战事”为题,连续散布歪曲诽谤之言论(五十一年五月一日、五月十六日、六月一日),又在该杂志第七期中发表《希望青年超越门户之外,劢进真知之中”(六月十六日),第八期中发表《由世界大局谈到中国青年》(七月十六日),始终连续歪曲诽谤,不肯停止。反诉人以其语无伦次,故隐忍不较。不期该反诉被告老不知趣,竟在反诉人为文论列其曲解现代史之后,恼羞成怒,竟于五十一年十月三日假立法院大厦举行记者招待会,将上引诽谤内容,重为引述,并复自印书刊,将上开诽谤内容重行伸引,实已对反诉人极尽恶意诽谤之能事,兹检呈反诉被告犯罪事实证据暨所犯法条分陈如左:

一、反诉被告胡秋原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一再诬指反诉人“盗窃国家文书”、“窃取国家文书”、“盗窃国家资产”,纯属子虚乌有之事。

二、反诉被告胡秋原,又混淆事实或诬蔑反诉人不遗余力,诸如:“李敖则为谩骂丑诋之急先锋,又为实际上之主编”,“提倡所谓‘全盘西化’,发为‘西化俄化目的相同’之谬论”(以上皆自诉状);“全文每一字无不含诽谤毒意”,“本身不知‘耻’为何物”,“公然诬人为‘匪’”,“自认诽谤诬陷不讳”,“教唆李某”,“两罪犯”,“太保成性”,“或竟尚有其他指使之人”(以上皆补充自诉理由状);“维辛斯基口气”、“大漫骂家”、“豪奴”、“自称其天堂是‘苏茜黄世界’”、“猘犬”(以上皆乙证第壹号);“青年背后有中年,有老年,有比我更老的前辈”、“有教授有计划”、“有组织攻击”、“由一个教育机关一个学术机关的人组织了一个参谋团,还加上一个后勤机关,不断集会三个星期”、“自称胡派”、“犹如老鼠”、“装成哑叭样子”、“猴儿主义,鹦鹉主义”、“时迁手段”、“问了顾问”、“赵高主义”、“顾问会议”、“脑筋专门在不正经路上”、“诈骗法”、“偷鸡法”、“放泼法”、“稻草后面的东西”、“受到鼓励”、“动机不甚纯正”、“(希望胡适)用他或派他或雇他为总司令”、“这是一种打手主义”、“他还在宣传花柳‘罗浪漫蒂克’”、“此乃充分发挥他不知害臊”的“本质”、“他比不上桑科”、“甚至有‘黑邮船’(blackmail)手段”、“这是危险的打手”'、“自荐为打手”、“专门剽窃文字”、“在酒吧中看‘文化’,内幕新闻上学文章”、“如是在中学生,由西部打斗片,由剑侠书,变为太保,到了大学生,研究生,非太保之‘童话时代’可比”、“有些前辈不指示其正道”、“有人继续予以鼓励”、“将使鼓手或雇打手者首先滚入粪坑之内”、“充其量玩耍张铁臂的死猪头”、“一肚皮势利和邪僻”、“通信商量和集体讨论的结果”、“听乙号的小‘鬼话’”、“听说一位大学当局对上述诸人有所训斥”、“但我决不以为有关方面是有意的”(以上皆乙证第贰号)。“根本不知学问之甘苦,遂一切出之儿戏”、“欲死虾蟆争出新酒”(以上皆乙证第叁号)。“伪造洋话骂人,有后勤,有腐败,儿戏学问,全无羞恶之心”(以上皆乙证第肆号)。“职业诽谤家”、“小诽谤家”、“集体创作《胡秋原真面目》”、“蚍蜉撼树”、“‘送帽’小使”、“雇佣诽谤者”、“今日有二百五十元的廉价凶手,他只是此类廉价诽谤者,萧孟能还可雇到一千人”、“自称‘文化太保’”、“旁人”、“幕后人”、“代理人”、“以豪奴为己任”、“有钱、有势、有集团”(以上皆乙证第伍号)。“动员青年”、“希旨承风之徒”、“公然宣称欲余之死不讳”、“小人厚诬”、“青年修丑扇”、“青蝇”(以上皆乙证第陆号)。……以上所列只不过是反诉被告胡秋原连续诽谤的简目,据此简目,就原证前后文串看,其恶性极为显著明白:或猜想、或栽诬、或直骂、或影射、或混淆事实乱人视听,其选词用典之阴险刻毒,绝非光明正大恂恂儒者所能为,而被告胡秋原此种欺世调谰言若不能一一提出举证或说明其任何根据,实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十条之诽谤罪。

又被告胡秋原除曲解、窜改反诉人之文字外,尤可怪者,在变造第三者之文字而强加于反诉人,诬为反诉人自己之文字而欲陷反诉人入罪,此真荒天下之大唐:盖被告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竟说:

“李某又说明其‘人身攻击’之‘推断’方法道:‘比如说律师指出疑犯常酗酒,又被宣告破产,因而证明他逛凶手’,〔见甲证第十一页第三栏〕李某以此种间接推断方法,认定自诉人应戴红帽子”等语,其中引用文字,明明是许登源君署名的,而许登源君又为被告胡秋原所知所识。综上所陈犯罪事实,皆属被告胡秋原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大肆渲染,目无法纪,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分,其应负刑法第三百十条之罪责,至为显然。爰依刑诉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提起反诉,民事赔偿部分另状胪列。谨状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鉴

中华民国五十二年四月二日

具状人:李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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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史辨伪方法论(李敖)

——用“闽变”做例子(刑事答辩状之一)

  因研究现代史,“论定”尚未“盖棺”的人物,惹起当事人恼羞成怒,一状告到法庭,竟想混淆历史真相,希图用法律的制裁与判决来定伪证、箝人口,这种举动,就学术而言,为士林怪事;就公庭而言,是法界奇闻,而这种怪事和奇闻,竟为当事人胡秋原一手掀起,酿成腾笑中外的事件。我本人置身此事件之内,对此类“人无耻格,争讼于庭”的所谓“学人”,明揭其虚,细辨其伪,实属无所规避。

  查胡秋原具状告我,前后有“自诉状”、“补充自诉理由状”、“自诉续状”三种,第一次告五大罪(其中包括四小罪),第二次告十八大罪(其中包括三十八小罪),第三次告五大罪,总计大罪二十八,小罪四十二。其具状之语无伦次,不通史学,不明法理,故意东扰西缠,恶言栽诬,不但无聊,实在可笑。例如他要求庭上“责令李某自行提出有资格之学人或教授二三人出庭证明今年〔文化〕辩论谁胜谁败”,这是何等无聊!这跟打官司有什么关系?例如他又拿别人文章里的话(《文星》六十号许登源《谈人身攻击》)来告我,这是多么可笑!这跟打官司又有什么关系?

  故综合胡秋原冗长的罗织陷人文字,我执笔答辩,实感头昏脑胀,痛苦异常。因为这些都是胡秋原的故意缠讼,都是些和法律问题不相干的事件,是些历史问题,有的甚至是些鸡毛蒜皮事。而胡秋原者,居然头脑不清,硬为此类似小学生“我告老师去!”的手法,使他自己叨叨陈辞,使别人不得不执理申辩,其无聊可笑,实可为“老不知趣”一词做一最新的诠释。

  我个人由于生活所迫,除在校读书外,每天要兼差上班,时力有限,无法跟极少去立法院开会却坐领高薪的胡秋原相比;研究近代史的环境与财力,也无法跟在近代史研究所兼拿台币美金而又坐拥资料的胡秋原相比;打起官司来,又没有能力请律师,更无法跟身为立委式律师而又另请两位律师的胡秋原相比。故从事答辩工作,实在不得不稍感缓慢。所采答辩的方式,乃就胡秋原所诬控的二十八大罪、四十二小罪中,提要钩玄,分类排比,陆续一一予以驳斥。今先就“闽变”问题开始。

  一、“闽变”是一个专有名词

  民国二十二至二十三年在福州发生的“闽变”,已是中国现代史上的一个确定了的名称,我在《胡秋原的真面目》中曾指出:

  “‘闽变’二字在中国现代史上已经成了专有名词,不论在当时或以后的报章、杂志、著作或文献上,都有其固定涵意。”

  可是参加过“闽变”的胡秋原却不遵守这种“史法”,他竟对“闽变”一词感到怀疑,他自己称呼“闽变”,却用下列的方法:

  1“福建那一件事”(《我为什么要提起控诉》,五十一年十二月十日《政治评论》第九卷第七期)

  2“福建之事”(《俄帝侵华史纲》第十章)

  3“闽事”(《维护讨论原则学界尊严》,他在这篇文章中特别表示说:“我参加闽事(我不用变字)”。)

  胡秋原为什么以“史学家”自居却又不守“史法”呢?为什么他明知“官方文书”是称“闽变”的(“补充自诉理由状”),而他自己却偏偏不用这个专有名词呢?这个原因,一句说破了,是因为他“忌讳”这个专有名词,“忌讳”这个“变”——“叛变”!

  不但胡秋原“忌讳”这个“闽变”,参加“闽变”的人似乎也“忌讳”它。例如“闽变”的重要角色,胡秋原的老上司,当年福建省所谓“中华共和国人民政府”的一主席,今天大陆上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的一政要蔡廷锴,在十七年前所写的《蔡廷锴自传》里,也和胡秋原一样的不用“闽变”而用“闽事”,这不是“巧合”吗?

  可是,历史总归是历史,不论制造丑史的人事后如何设法遮丑,他们也是难遂所愿的。我现在先列两个表,看看“闽变”一词是怎样做肯定的:

第一标(当时报章杂志中的称呼)

编号/报章杂志/日期/标题/称呼/次数 001/大公报/二十二年11月22日/闽省各机关撤除中山遗像遗嘱/闽变/4 002/大公报/二十二年11月22日/闽变之种种疑点/闽变/1 003/三民主义月刊/二十二年11月22日/西南执行部为闽变致海内外各级党部之养电/闽变/1 004/三民主义月刊/二十二年11月22日/胡汉民先生等为闽变复陈铭枢等之养电/闽变/1 005/政治评论/二十二年11月22日/闽变结果当如何?(中)/闽变/1 006/大公报/二十二年11月23日/中央昨晚有重要会议/闽变/5 007/大公报/二十二年11月23日/从国际形势论中国革命问题/闽变/2 008/大公报/二十二年11月24日/告剿匪将士及全国各军长官书/闽变/3 009/大公报/二十二年11月24日/通电全国声讨陈李/闽变/1 010/大公报/二十二年11月24日/对闽侧重政治解决/闽变/7 011/大公报/二十二年11月24日/闽变与华北/闽变/5 012/大公报/二十二年11月25日/党的统一/闽变/1 013/大公报/二十二年11月25日/中央部队开浙增防/闽变/1 014/大公报/二十二年11月25日/应付闽变/闽变/2 015/大公报/二十二年11月25日/闽变与鄂桂/闽变/3 016/大公报/二十二年11月25日/本市新闻/闽变/1 017/大公报/二十二年11月26日/侨委会为闽变发告海外同胞书/闽变/2 018/大公报/二十二年11月26日/赣匪乘闽变北攻被击退/闽变/5 019/大公报/二十二年11月26日/中宣会发表告全国同胞同志书/闽变/1 020/大公报/二十二年11月26日/从历史上观闽变/闽变/5 021/大公报/二十二年11月26日/南京25日电/闽变/1 022/国闻周报/二十二年11月27日/闽变始记/闽变/18 023/国闻周报/二十二年11月27日/一周大事日记/闽变/2 024/国闻周报/二十二年11月27日/编辑后记/闽变/2 025/大公报/二十二年11月27日/董霖林紫贵报告闽变/闽变/3 026/大公报/二十二年11月27日/对闽军事殆不能免/闽变/2 027/三民主义月刊/二十二年11月27日/西南执行部感电/闽变/3 028/独立评论/二十二年11月27日/福建的大变局(胡适)/闽变/3 029/大公报/二十二年11月28日/昨天的纪念周/闽变/1 030/大公报/二十二年11月28日/请明令讨闽/闽变/1 031/大公报/二十二年11月28日/马江海军学生昨由闽抵沪/闽变/1 032/大公报/二十二年11月28日/汪报告闽变/闽变/2 033/大公报/二十二年11月29日/于学忠报告闽变/闽变/2 034/大公报/二十二年11月29日/闽变中又一文件/闽变/1 035/大公报/二十二年11月29日/闽变中标榜之经济主义/闽变/2 036/大公报/二十二年11月29日/何键赴粤归后报告对闽态度/闽变/1 037/政治评论/二十二年11月30日/闽变的招牌(辰)/闽变/1 038/大公报/二十二年11月30日/收拾闽变与打开时局/闽变/6 039/大公报/二十二年11月30日/闽变宣言全文/闽变/2 040/大公报/二十二年11月30日/闽方宣传防粤攻浙/闽变/1 041/大公报/二十二年11月30日/为闽变电陈中央/闽变/4 042/大公报/二十二年11月30日/鄂省庶政谈(张群谈“闽变”)/闽变/1 043/大公报/二十二年12月1日/一片讨伐声/闽变/1 044/大公报/二十二年12月3日/西南对闽进行调解/闽变/1 045/大公报/二十二年12月3日/浙闽边境安谧如恒/闽变/1 046/国闻周报/二十二年12月4日/闽变续记/闽变/7 047/国闻周报/二十二年12月4日/一周大事日记/闽变/1 048/国闻周报/二十二年12月4日/评论选辑/闽变/12 049/大公报/二十二年12月4日/西南的态度/闽变/1 050/大公报/二十二年12月4日/哀十九路/闽变/1 051/大公报/二十二年12月4日/闽军决定侵浙/闽变/3 052/大公报/二十二年12月4日/闽变后之党狱/闽变/6 053/大公报/二十二年12月5日/蒋认闽变不难收拾/闽变/6 054/大公报/二十二年12月5日/闽变后之党狱/闽变/3 055/大公报/二十二年12月6日/韩复榘电蒋请彻查伪造电文/闽变/2 056/大公报/二十二年12月7日/张继谈此次闽变/闽变/1 057/政治评论/二十二年12月7日/闽变非普通叛变(程瑞霖)/闽变/1 058/政治评论/二十二年12月7日/闽变的必然性与国民党应有之觉悟(商信)/闽变/1 059/大公报/二十二年12月8日/张群谈时局谓闽变不难平定/闽变/2 060/大公报/二十二年12月8日/日本外交之活跃/闽变/1 061/大公报/二十二年12月9日/张继等今晨赴粤/闽变/2 062/大公报/二十二年12月10日/中国之大/闽变/1 063/人民评论/二十二年12月10日/闽变与国民党自觉自救/闽变/1 064/大公报/二十二年12月11日/华轮停航闽海/闽变/1 065/大公报/二十二年12月11日/蒋电鄂教厅/闽变/1 066/国闻周报/二十二年12月11日/大事评述/闽变/5 067/国闻周报/二十二年12月11日/一周大事日记/闽变/1 068/国闻周报/二十二年12月11日/评论选辑/闽变/6 069/国闻周报/二十二年12月11日/编辑后记/闽变/1 070/大公报/二十二年12月12日/对闽变应有之认识及民主复兴之路(刘健群)/闽变/5 071/大公报/二十二年12月12日/张继抵港之谈话/闽变/2 072/大公报/二十二年12月13日/第三党宣告解散/闽变/2 073/三民主义月刊/二十二年12月15日/胡展堂先生对时局宣言/闽变/1 074/三民主义月刊/二十二年12月15日/所谓闽变(胡汉民)/闽变/8 075/申报月刊/二十二年12月15日/闽变感言/闽变/1 076/申报月刊/二十二年12月15日/闽变/闽变/2 077/申报月刊/二十二年12月15日/一年来之中国/闽变/1 078/大公报/二十二年12月15日/京赣所传闽共关系/闽变/1 079/大公报/二十二年12月15日/四中全会忽又展期/闽变/1 080/大公报/二十二年12月15日/反对割裂国家!/闽变/1 081/东方杂志/二十二年12月16日/国难中之闽变(允恭)/闽变/5 082/东方杂志/二十二年12月16日/时事日志/闽变/2 083/大公报/二十二年12月16日/为闽变告全国军人(黎天才)/闽变/4 084/国闻周报/二十二年12月18日/插图/闽变/1 085/国闻周报/二十二年12月18日/大事评述/闽变/3 086/大公报/二十二年12月18日/湘桂当局一度接洽/闽变/1 087/大公报/二十二年12月18日/胡汉民氏之今昔/闽变/1 088/大公报/二十二年12月19日/仇者称快/闽变/2 089/大公报/二十二年12月21日/蒋光鼐褫职/闽变/1 090/大公报/二十二年12月22日/对闽不日将总攻/闽变/1 091/中国革命/二十二年12月23日/闽变与日本帝国主义(侯志明)/闽变/1 092/大公报/二十二年12月24日/海军即动员/闽变/1 093/大公报/二十二年12月24日/战时注意保民之必要/闽变/2 094/大公报/二十二年12月25日/读西南政委会通电感言/闽变/3 095/三民主义月刊/二十二年12月28日/西南各中委俭电/闽变/1 096/大公报/二十二年12月29日/张继报告/闽变/1 097/东方杂志/二十三年1月1日/时事日志/闽变/3 098/东方杂志/二十三年1月1日/大事述评/闽变/1 099/东方杂志/二十三年1月1日/插图/闽变/1 100/大公报/二十三年1月6日/温州公电/闽变/1 101/大公报/二十三年1月10日/中央军直逼福州/闽变/2 102/大公报/二十三年1月11日/闽变告一段落后之政局/闽变/7 103/大公报/二十三年1月12日/胡汉民之八项主张/闽变/1 104/大公报/二十三年1月14日/福州收复/闽变/1 105/三民主义月刊/二十三年1月15日/政治上之责任问题(胡汉民)/闽变/1 106/三民主义月刊/二十三年1月15日/闽变的联想(邹鲁)/闽变/3 107/三民主义月刊/二十三年1月15日/中国政局之展望(王养冲)/闽变/3 108/大公报/二十三年1月15日/十九路军失败之鉴戒/闽变/3 109/大公报/二十三年1月16日/闽变敉平的感想/闽变/6 110/大公报/二十三年1月16日/闽垣重见青白旗/闽变/1 111/大公报/二十三年1月16日/闽变之又一教训/闽变/4 112/大公报/二十三年1月17日/防匪清乡/闽变/1 113/大公报/二十三年1月20日/闽变平后之中全会/闽变/3 114/大公报/二十三年1月20日/于右任提议免除杂税(于右任谈“闽变”)/闽变/1 115/国闻周报/二十三年1月22日/评论选辑/闽变/7 116/大公报/二十三年1月23日/十九路军/闽变/1 117/大公报/二十三年1月23日/迎蒋之热烈/闽变/1 118/大公报/二十三年1月23日/国人重视全会者安在?/闽变/1 119/大公报/二十三年1月25日/中宣委会告国民书/闽变/2 120/大公报/二十三年1月25日/(四中全会)第三次大会/闽变/1 121/大公报/二十三年1月28日/闽变之最后一幕/闽变/1 122/国闻周报/二十三年1月29日/四中全会记/闽变/1 123/大公报/二十三年1月31日/十九路军已成历史名词/闽变/1 124/大公报/二十三年2月5日/宁夏战事之前途/闽变/1 125/大公报/二十三年2月6日/福州的电报交通/闽变/2 126/大公报/二十三年2月9日/来函照登/闽变/1 127/大公报/二十三年2月13日/读汪蒋宣言/闽变/2 128/东方杂志/二十三年2月16日/闽变经过(难宾)/闽变/9 129/东方杂志/二十三年2月16日/时事日志/闽变/1 130/东方杂志/二十三年3月1日/东方画报(闽变中被毁之古田城)/闽变/1

(据此表,共用资料130篇,内称“闽变313次”。)

第二表(日后书刊中的称呼) 编号/报章杂志/日期/标题/称呼/次数 001/申报馆/民国二十三年申报年鉴(二十三年)/闽变/13 002/国民党党史会/民国二十三年中国国民党年鉴(二十三年)/闽变/6 003/国民党中组部/中国共产党之透视(二十四年)/闽变/1 004/厂民/当代中国人物志(二十六年)/闽变/1 005/陆费逵等/辞海附录《中国历代大事年表》(二十六年)/闽变/1 006/张炽章/季鸾文存(三十三年)/闽变/4 007/邹鲁/中国国民党史略(三十四年)/闽变/1 008/瓞生/世界大事年表(三十四年)/闽变/1 009/邹鲁/回顾录(三十五年)/闽变/1 010/中华年鉴社/民国三十七年中华年鉴(三十七年)/闽变/3 011/中央日报社译/亚洲红祸记(三十八年)/闽变/1 012/倚马/蒋光鼐向人民捐献(三十九年《周末观察》)/闽变/1 013/张其昀/党史概要(四十年)/闽变/1 014/高森/苏俄与匪情研究(四十年)/闽变/2 015/张继/张浦泉先生全集补编(四十一年)/闽变/2 016/董显光/蒋总统传(四十一年)/闽变/2 017/刘子清/从军三十年(四十三年)/闽变/5 018/李守孔/中国最近四十年史(四十三年)/闽变/4 019/雷啸岑/卅年动乱中国(四十四年)/闽变/6 020/王德胜/蒋总统年表(四十五年)/闽变/1 021/李方晨/俄帝侵华史(四十六年)/闽变/2 022/高荫祖/中华民国大事记(四十六年)/闽变/5 023/陈天锡/戴季陶先生编年传记(四十七年)/闽变/1 024/李方晨/中国近代革命史(四十七年)/闽变/2 025/何健民/中国近代史(四十七年)/闽变/1 026/张效乾/中国近代政治史(四十八年)/闽变/1 027/王思诚/毛泽东与红祸(四十八年)/闽变/1 028/黄大受/中国近代现代史(四十九年)/闽变/1 029/陈锡璋/苏俄在中国名辞索引及诠释(四十九年)/闽变/11 030/国防部史政局/国军政工史稿/闽变/2 031/古述之/闽变由爆发到瓦解(五十年《春秋》)/闽变/72 032/蒋永敬/胡汉民先生年谱稿(五十年)/闽变/1 033/孙连仲/孙连仲回忆录(五十一年)/闽变/1

(据此表,共用资料三十三种,内称“闽变”158次。)

  以上所举计报章杂志书刊共一六三种,共称“闽变”四七一次。各书刊内容之良莠姑不论,但于“闽变”一词,皆用现代史上的固定用法,都经著者审定后运用,则毫无疑义。我个人为举证的严肃,凡属重复的著作(如李守孔《中国现代史》,张效乾《近代中国史》)及抄袭的著作(如五十一年五月“云跃出版社”的《开国五十年大事记》其中极大部分抄袭高荫祖的《中华民国大事记》),其中即使用“闽变”字样,也避免引用。

  二、“闽变”是不是叛国?

  胡秋原在《我为什么要提起控诉》中,要我对“所谓‘叛国’的话,负诽谤责任。”他用“所谓‘叛国’”的意思,是否认“闽变”是一种“叛国”行动,并认为我说“闽变”是“叛国”行动,乃是诽谤了他。

  其实,这完完全全是胡秋原在说谎。

  胡秋原为了歪曲历史,竟发出“闽变”不是“叛国”的怪论,先看他的说法。首先,他说他参加“闽变”:

  “是事实,但这是过去的内政纷争,不能说‘叛国’。变更国体,推翻国宪,通谋外国,危害本国才算叛国。”(《为反对诽谤与乱戴红帽而奋斗》)

  这分明是说,“闽变”乃是“过去的内政纷争”,不是“叛国”。在这种胡秋原式的前提下,他开始控告我,说我

  “诬为‘叛国’”(《补充自诉理由状》)

  又说:

  “再三指自诉人为‘叛国’分子,官方文书仅称‘闽变’,被告等何能罗织称为‘叛国’?彼自以为懂英文,说是Revolt。但Revolt即为‘叛国’乎?”(同上)

  为了答复胡秋原的谎话,我先举出“闽变”发生时的四段文献:

  一、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大公报中央社南京电:

  “蒋委员长发告十九路军全体将士书,文曰:‘据报陈铭枢李济深之徒,窃据福州,假借我十九路军名义,凑合第三党社会民主党之反动分子,倡言联共,背叛中国国民党,反抗国民政府,组织其共产党化身之所谓生产党与其所谓人民革命政府,废弃本党总理自革命以来所创造青天白日之党国旗,而扬其上篮下红中嵌黄色五星为号之叛旗,值此国难严重之秋,全国并力剿共之日,迺竟有此危害党国,自促灭亡之举,是诚何心,良难索解。……彼辈叛徒,唯以联共勾日为手段,以毁党叛国为目的。”——这是蒋委员长指“闽变”是“叛国”。

  二、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大公报中央社南京电:

  “中央宣传委员会昨(二十四日)发布为闽变报告全国同胞及全体同志书,原文如下:‘……陈铭枢李济深等竟于此时倡乱入闽,僭立伪号,联匪附敌,毁党卖国,丧心病狂,殊堪痛恨。据报章所载,陈李等集合社会民主党、共产党、第三党、及国家主义派等反动分子,组织所谓生产党及人民革命政府,废除中华民国之国号,及总理创造之国旗党徽;公然叛党叛国。’”——这是国民党中宣委会指“闽变”是“叛国”。

  三、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大公报中央社香港电:

  “张(继)等谈话毕,有询闽变是否可调和者,张答:‘陈李等改换国旗变更国体,不但叛党,且已叛国,尚有何调和可言。’”——这是张继指“闽变”是“叛国”。

  四、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大公报中央社南京电:

  “四日晨中央纪念周,于右任主席并报告,略谓……闽变乃叛党叛国之事,只要本党同志自己信仰坚强,认定三民主义之精神为以党建国以党治国,始终向此目标努力,足可救中国救本党,能摧毁其他一切反动力量。”——这是于右任指“闽变”是“叛国”。

  若照胡秋原的前提,则蒋委员长、国民党中宣委会文告起草人、张继、于右任,岂不都是把“闽变”“诬为‘叛国’”、“罗织称为‘叛国’”了吗?岂不都要“负诽谤责任”了吗?

  为了进一步举证,为了使举证材料简明一点,我只列出几条指“闽变”为“叛国”的证据:

  “危害国家”(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国民党中政会通电)

  “叛党叛国”(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中央日报社论《福州事变的性质》)

  “背叛中国国民党,反抗国民政府”(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蒋委员长《告十九路军全体将士书》)

  “危害党国”(同上)

  “卖国毁党”(同上)

  “毁党叛国”(同上)

  “叛党乱国”(同上)

  “且叛党国”(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国民党《西南执行部为闽变致海内外各级党部之养电》)

  “毁坏党国”(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蒋委员长《告剿匪将士及全国各军长官书》)

  “毁党卖国”(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国民党中宣委会《为闽变报告全国同胞及全体同志书》)

  “背叛党国”(同上)

  “卖国行为”(同上)

  “卖国之阴谋”(同上)

  “毁党祸国”(同上)

  “判党背国”(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何成濬、孙连仲、万耀煌等通电)

  “变更国旗的叛变”(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大公报)

  “变更国体的叛变”(同上)

  “变更民国的基础”(同上)

  “叛党卖国”(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何键报告)

  “叛党祸国”(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大公报张继谈话)

  “毁党弃国”(二十三年一月五日国民党《四中全会闭幕宣言》)

  “叛党毁国”(二十三年一月十五日《三民主义月刊》、王养冲《中国政局之瞻望》)

  “糜碎我党国”(二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蒋委员长行营真电)

  “毁灭党国”(同上)

  “极严重的叛变”(二十三年二月十六日《东方杂志》难宾《闽变经过》)

  以上所举,还都是限于文字不重复的部分,其他完全相同的指称(如国民党中宣委会《为闽变报告全国同胞及全体同志书》及张继《党史概要》中皆有“背叛党国”的话),一概从略。

  “闽变”所以构成“叛国”,是它满足了叛国罪的必要而且充分的条件;也满足了胡秋原所肯定的叛国条件:

  1改国号——改“中华民国”为“中华共和国”;

  2易正朔-—改“中华民国二十二年”为“中华共和国元年”;

  3变国旗——改“青天白日旗”为“上红下蓝中嵌五角星旗”;

  4换政府——改“国民政府”为“人民革命政府”;

  5推翻民国二十年六月一日开始施行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6武装叛变——改“十九路军”为“人民革命军”,实行叛变;

  7联俄联共;

  8勾结日本。

  如果具有了这些主要条件还不算是“叛国”,还要把它说成单纯的“内政纷争”,这是任何维护真实的知识分子所不能接受的,而参加“叛国”行动的胡秋原,竞还大言不惭的歪曲历史、诬控别人,想陷别人以“诽谤罪”,天下还有比这种更无耻的勾当吗?

  至于“闽变”中“叛党”事实,现为中国国民党党员的胡秋原自己去想想好了,我不是国民党党员,故只就“叛国”一点上,尽一个“国民”应有的辩伪责任。张其昀在《党史概要》第二册中,曾记“闽变的平定”,大体还算扼要,可对这段叛国史有一概括的认识:

  “当剿匪军事未竟全功之时,第十九路军几个叛逆的将领李济深、陈铭枢、蒋光鼐、蔡廷楷等,忽于此时反叛中央。他们在福州组织了一个所谓生产党,成立了一个所谓人民政府,并且撕毁了总理的遗像遗嘱,禁用青天白日的国旗和党徽,不仅背弃本党和三民主义,而且连中华民国的国号也要根本推翻,伪称一个什么‘中华共和国’。这真是倒行逆施、丧心病狂的反动,实为我们革命历史最大的污点,这是二十二年十二月间的事。福建诸逆的叛变,原欲骇惑人心,动摇国本,乃叛帜甫扬,举国声讨,福州伪府不旬日而亡,倡乱极未有之离奇,而戡平亦奏空前的神速。当时总裁为闽变对讨逆军训话里曾说:‘我们此次讨逆,名义虽不叫剿匪,实际上完全与剿匪一样,尤其是我们要根本剿灭赣南的土匪,非同时剿灭福建方面接济土匪的叛逆不可。’二十三年一月,总裁由杭州移驻浦城,电示平定闽变战略,并招抚叛部来归。旋飞建瓯督战,先后克复延平,厦门、福州,闽变遂平。当国军收复福州之日,青天白日的国旗,飞扬遍于全市,民众欢呼狂热之诚,真有重见光明之概。由此可见,苟有离弃三民主义,而妄图为自残自裂之举者,一与蓬勃的民族意识相接触,未有不披靡而覆灭的。闽变的迅速平定,对于共匪自然是一大打击。”

  像这类记载“闽变”的文字,还可以找到很多,无须具引。总结“闽变”一幕,不脱“叛”与“乱”的基本性质,这是毫无疑问的。为了证实这一点,我随手可举出二十种既不重复,又不脱“叛”与“乱”的称呼:

  1“叛乱”(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国民党中政会通电)

  2“变乱”(同上)

  3“背叛”(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蒋委员长《告十九路军全体将士书》)

  4“叛徒”(同上)

  5“叛国”(同上)

  6“叛党”(同上)

  7“乱国”(同上)

  8“祸乱”(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鲁涤平、陈布雷等养电)

  9“叛变”(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蒋委员长《告剿匪将士及全国各军长官书》)

  10“反叛”(同上)

  11“倡乱”(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国民党中宣委会《为闽变报告全国同胞及全体同志书》)

  12“叛逆”(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国民党中宣委会《告十九路军书》)

  13“肇乱”(二十二年十二月五日大公报《南昌通信》)

  14“内乱”(二十二年十二月五日大公报长沙四日电)

  15“乱党”(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胡汉民对时局宣言)

  16“危乱”(二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国民党中宣委会《告国民书》)

  17“叛帜”(二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国民党《四中全会闭幕宣言》)

  18“作乱”(二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蒋委员长行营真电)

  19“称叛”(三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新闻天地》李前人《蒋光鼐家产被查封》)

  20“谋叛”(四十五年二月王德胜《蒋总统年表》)

  如果上面这些证件还不能使胡秋原在真理面前屈服,收回他那“闽变”不是“叛国”的谎话,那我就要再说他一声“无耻”!

  三、“闽变”与共产党

  关于“闽变”与共产党的勾结,胡秋原也极尽狡饰洗刷之能事。先看他的四段话:

  1“不能捏造增加没有的事情,更不能扯到共产党,当年参加福建之事者并不是共产党。”(《为反对诽谤与乱戴红帽而奋斗》)

  2“十九路军断无与共军夹击中央军之事。”(同上)

  3“在这事件之前,当时福建驻军曾与中共有一互不侵犯协定。这协定只有驻军负责人知道。我只是事件发生前夕略有所闻,直到完结以后,我才见到那所谓协定的全文。然实际上,那事件发生不久,中共即开始对这‘政府’攻击。”(《维护讨论原则学界尊严》)

  4“自诉人少年时代曾参加闽事,为政府与社会各界早已知悉之事。但此事乃内政上之旧事,并非共党暴动可比,自全面抗战军兴,此事即成过去,时至今日,应无罪责可言。”(《补充自诉理由状》)

  十一月二十二日,蒋委员长发表《告十九路军全体将士书》,其中说:

  “顾陈铭枢胆敢悍然发难者,实以其对于赣闽共匪已实行妥协,成立互不侵犯之密约,议定接济匪区物质及军事互助,彼此策应之计划,证以黄琪翔、章伯钧、彭泽湘等之依附其间,供效奔走,共党代表及彭德怀之妻妇滞留福州,及取消国旗党徽,高唱土地政策,农工政策,则联共叛乱之说,显而易见矣。……彼辈叛徒,唯以联共勾日为手段,以毁党叛国为目的。  忍丧全闽,陷于匪祸。……适中共匪粉碎五次围剿计划中预定挑拨闽变之毒计,且足贻寇仇之窃笑。”

  读了这段文告,尤其是文告中“共党代表及彭德怀之妻妇滞留福州”等话,可知胡秋原所谓的“不能扯到共产党”,实在是道道地地的谎话,他说“不能捏造增加没有的事情”,他是不是认为“共党代表及彭德怀之妻妇滞留福州”等“事情”是“捏造增加”?

  再看《苏俄在中国》的话:

  “到了长城之役停战以后,我即于当年十月,复在南昌召集剿匪会议,订定第五次围剿计画,对江西匪区,采‘三分军事,七分政治’的方针,一面禁运物资,封锁其经济,建筑碉堡,截断其交通;一面开拓公路,步步为营,节节进剿。正当剿匪着着胜利的时候,共匪乃策动十九路军陈铭枢和李济深等的叛变,在福州组织所谓‘人民政府’。”

  这里明明白白的说,“闽变”的发生,是“共匪”“策动”的结果;可是胡秋原却硬说:“不能扯到共产党”!“不能捏造增加没有的事情”!

  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蒋委员长在南昌发表《告剿匪将士及全国各军长官书》,里面有这样的话:

  “连年共匪肆虐,毒遍数省,毁坏我国家社会之根本组织,民族生存,受其威胁,致一切御侮卫国之工作,亦均不能为有效之实施。我忠勇将士,乃并力共趋,专事剿共。苦战恶斗之结果,豫鄂皖边区已告肃清,赣中进剿,亦着着奏效,封锁围剿之政策,尤足制匪死命,稍假时日,自可次第荡平。不期陈铭枢等,竟与共党勾结妥协,二十日在闽组织伪府,突行叛变,此种倒行逆施之所为,实自绝于国人。……”

  文告中又指出陈铭枢等:

  “逆谋日亟,深与第三党结纳,由该党首领黄琪翔、徐谦等斡旋,谋与共匪合作,信使不辍。最近互不侵犯之协约已成,议定接济匪区物资及军事互助之办法。”

  文告又指出“闽变”开幕时:

  “凑合社会民主党、第三党、国家主义派及共产党分子,一炉共冶,另组一党,名曰生产党。聚蛇蝎于一窝,矛盾复杂,不可究诘,前途如何变幻,虽不可预料,然彼辈实毁坏党国,藉抗日以与日妥协,藉剿共以与共合作,则实昭然。”

  “惟现在形势,大体已可明了者,则此次陈铭枢等不择手段,敢于联共毁党以图一逞,人格破产,信用坠地。”

  “盖闽变实共匪之最后挣扎,本为其破坏我军五次围剿之预定策略。陈铭枢等所为,不过共党垂暮之回光。”

  可见“共产党分子”已经“一炉共冶”了,而“陈铭枢等所为,不过共党垂暮之回光”,而其中“蛇蝎”之一胡秋原者,却在事后仍一口咬定“不能扯到共产党”!这种狡辩,岂不正是“人格破产,信用坠地”吗?

  再看原始文件: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国民党中央宣传委员会发布《为闽变报告全国同胞及全体同志书》,其中指出:

  “讵陈李等竟于剿匪成败关头,国家存亡之际,倡言联共,实行纵匪,与匪党成立互不侵犯密约,接济其军实,将数年来国民与政府合作所形成之剿匪战线,政治与军力并施,所获得之剿匪成绩,一举而破坏之,摧残之;将举国上下痛心疾首之残匪,危害国家民族生存之祸根,一举而纵逸之,扶助之,必欲使福建与各省同胞沦为江西第二,陷国家民族于万劫不复之境,苟非天良丧尽,讵能忍心出此?”

  十二月十五日,胡汉民在“所谓闽变”里说:

  “观察‘闽变’,并不能如观察通常的内乱一般简单。这一次的政变至于废国旗,改年号,狂悖至此,在观察之中,还应该注意到国际政治路线和国际外交背景。”

  为了证实“国际政治路线和国际外交背景”,他公布了两个“有充分形成这种趋势的可能”的“现时局情报”,其中一个说:

  “……由十九路军代表某入瑞金与红区人民外交委员长陈昌浩、彭德怀等协商,同时第二第三两国际东方部人员,在上海亦交换意见,渐即鉴定。后红军要求在厦门设交通站,并允给过境税百分之五十,谈判至十一月十五日,仍未妥协。故福建人民政府组织,原定十八日发宣言者,乃迟至二十日。至十六日乃决定红区军需,由十九路军转售,并已规定以二千万元(系第三国际出资)为军需额。由十九路军与红军各设交易委员会办理。现二三两国际要员,均仍在沪。两党关系,大部以上海国际意旨为依归。”

  十二月十五日大公报上又有中央社南京的电文:

  “闽伪府成立后,赤匪由赣匪区派往五十人,参加各伪机关,自沪赴闽之共党徒亦多。闽变发动时,共匪即派彭德怀妻及罗炳辉在福州洽商一切。最近朱德到省,迭开联席会议,朱主合兵北犯,蔡主南侵,彼此相持甚力,最后卒从朱意,决定犯浙,第一方面军由蔡兼,第二方面则由朱担任,十九路军已与匪完全联合行动。近日匪由将乐开赴延平者约两团,逆军六十及六十一两师会同赤匪约二千,由延平开三都口,经南山大背,向古田移动,又下道湖芦山青枫岭等处到匪及逆军约二千余,亦向古田移动,黄琪翔收编长汀一代赣匪及漳南民军,警戒粤边。又电,闽逆联匪已成事实,此间探得内容如下:闽伪府与匪进行妥协,先实行土地革命政策,第三国际允派米夫(前莫斯科中大副校长)来华主持,至闽逆与匪妥协之条件有三:(一)共同联络反抗中央,撤销国民党。(二)实行平分田产。(三)建立农工小资产阶级联盟政权,其履行条件开始时:①先由闽方停止封锁赤匪政策。②因避免目标太大,暂时仍于可能范围内表示灰色,两方仅暗中联络。③共匪为十九路军屏障闽北一带,以便抵抗中央军。(四)陈蔡等放弃闽西,由罗匪首炳辉接防龙岩,牵制广东,四十九师移调漳厦,原驻漳泉之毛匪各部,则悉调闽北,准备进攻浙江。”

  这里“合兵北犯”、“共同联络”、“屏障闽北”等事实,是不是“夹击中央军”的战略?可是胡秋原却大声说:“十九路军断无与共军夹击中央军之事”!

  同日,大公报另电又说:

  “香港电讯,闽逆陈铭枢、李济深等联共叛党,组府改元,以闽民为叛逆之傀儡,以闽地为共产之试验,兹探得陈、李在未叛前与共党所订密约条件大要如下:①匪军占领地由匪建设。②粤如由上杭武平攻闽,匪应抵抗。③闽方给匪费三十万元。④闽对匪粮及其他必需品应予便利。⑤树立农工兵政权。⑥逆政府不得有剿赤反赤名称及一切宣传与行动。⑦采纳赤匪政策,在相当时间实现。⑧释放逆政府范围内所拘禁之赤匪。⑨取消匪区封锁,并予以物质接济。⑩将建宁汀龙各县归赤匪驻防。(11)逆军负对浙,赤匪负对粤之责任。刻赣境赤匪渐向闽方移动,由此观之,陈、李等逆联共之明证已可概见,而其叛国祸民之罪恶,实不胜诛矣。”

  中国方面的资料对闽共密约已有这些记述,在日本方面,同类的资料更为完备,日本外务省情报部在《中国共产党一九三三年史》内“福建革命与中共之关系”一章中,据波多野乾一的报导如下:

  此次革命虽昙花一现,仍值得我们关心,这是因为革命与中共有密切不可分的关系。

  在形成革命思想背景的各派中,有章伯钧、徐名鸿、彭泽湘等旧共产党员,红军第三军团总指挥彭德怀夫人胡筠,第二十二军长罗炳辉夫人参加革命,中共闽西书记胡远参与人民政府政纲的起草工作,这且不论,更重要的是福建当局和红军之间有互不侵犯协定的缔约,这是笔者敢确信断言的事实。关于此点,福建当局报导如次:

  福建革命的首脑部,感于独立有与红军协力的必要,十月上旬陈铭枢邀请徐谦、章伯钧到香港,就联共问题协议结果,徐章二人赴上海,与第三国际东方局代表米夫(Mif)会商。结果,伴同《中国论坛》主笔犹太系美国人Harold Isaacs返港。中旬,上述三人赴龙岩,由徐名鸿、邱国珍领往汀州(有闽省赤都之称),引妇女部长罗〇〇(可能系罗炳辉夫人)等三名苏维埃区代表返港。下旬,成立协定,其要点如左:

  (一)红军现占据地由红军积极加以建设。

  (二)红军负责防止上杭、武平一带的广东军。

  (三)人民政府支付红军军费三十万元。

  (四)关于打倒南京政府及帝国主义,采取一致行动。

  (五)人民政府应谋供给粮食及其他必需品之办法。

  (六)同意人民运动,采用由工农支配一般民众的政策。

  “苏维埃区代表携返右列协定草案,经瑞金中委认可,于十一月上旬,将中委决议书交给陈铭枢。此外,徐名鸿与董振堂(红军第五军团总指挥)间,于十月下旬缔结粮食供给协定。十二月上旬,蔡廷锴在漳州与朱德、彭德怀、林彪秘密会见,划定红军管理区域(第一期龙岩,第二期南靖、平和、云宵、韶安,第三期漳州)。”

  再看中国方面的消息:

  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大公报中央社南昌电:

  “先是陈铭枢在港时,即由黄琪翔、彭泽湘等代表,与共党及闽赣共匪分头联络,嗣共匪方面亦由伪福建军区总指挥罗炳辉之妻赴港晤陈,面洽一切。现已与共匪妥协,成立互不侵犯之军事协定。现彭德怀之妻及共匪代表尚滞留福州,为更进一步之联络。”

  十一月二十七日大公报国闻社讯:

  “联络共产党,以殃民祸国。年来共党不择手段,在华中各部所造之罪恶,全国同胞对之无不切齿,乃陈〔铭枢等〕竟悍然与共党订立互不侵犯条约,且不惜进一步与之切实联络,阻碍中央剿匪之进行。”

  同月二十七日国民党中宣委会发表《告十九路军书》:

  “今陈李等逆,假借十九路军名义,纠合社会民主党、第三党、共产党、国家主义派,各有背景之反动分子,别立名义,联共附敌,背叛党国,迎集匪首代表于福州,接济残匪之军械粮秣,危害党国,自促灭亡,丧心病狂,至于此极。”

  十一月二十八日大公报中央社上海电:

  “伪府竟与匪共订不侵犯条约,并有物质接济之协定,计有粮食三十万元,食盐三十万元,子弹服装等项亦四十余万元。”

  十一月二十九日大公报长沙电:

  “何键二十一日赴粤与陈济棠会商后,二十六日晚返省,二十七日出席中山堂扩大纪念周报告,略谓上次土匪彭德怀部入闽时,蔡廷锴部被围,势不能支,由陈铭枢向上海共党中央党部妥协,经共党转呈第三国际成立军事协定,其条件系彭德怀撤兵解蔡围,福建则接济共党盐与布疋,所以此次事变,共党重要分子彭泽湘、章伯钧等均参加。”

  十一月三十日,大公报南京通讯“闽局面面观,容共大失同情”中有“闽以物质接济共匪”等字样;十二月二十三日,《中国革命》第十二卷第二十一、二十二期合刊中有“‘人民政府’为江西共匪设交通站”(实)等文。

  十二月二十八日,张继在国民党中常会上报告南行经过:

  “关于福建叛变事,南中诸同志认识甚清,持义亦甚鲜明,并以叛逆实与共匪勾结,将贻国家以不可收拾之危。”

  除了这些“与共匪勾结”的证据外,我还可以就许多相关的资料中,去掉字句相同的,把一些字句不同的“勾结”史实,简列如下:

  “勾结共匪,助其肆虐”(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国民党中政会通电)

  “倡言联共”(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蒋委员长《告十九路军全体将士书》)

  “对于赣共已实行妥协”(同上)

  “以联共勾日为手段”(同上)

  “内与共党联络”(二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国民党《西南执行部为闽变致海内外各级党部之养电》)

  “蔓延赤祸”(同上)-

  “内与共匪勾联”(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胡汉民等为闽变覆陈铭枢等之养电)

  “煽扬赤焰”(同上)

  “内长共匪之毒焰”(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国民党西南执行部感电)

  “左倾联共”(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益世报社论《解决闽局合理的途径》)

  “与共党勾结妥协”(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蒋委员长《告剿匪将士及全国各军长官书》)

  “与共匪合作,信使不辍”(同上)

  “高叫联俄联共”(同上)

  “与共合作”(同上)

  “联共毁党”(同上)

  “联匪附敌”(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国民党中宣委会《为闽变报告全国同胞及全体同志书》)

  “倡言联共,实行纵匪”(同上)

  “勾结举国共弃之共党”(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何应钦等通电)

  “内联共匪,外勾日人”(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何成浚、孙连仲、万耀煌等通电)

  “反党联共”(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大公报社论《闽变与粤桂》)

  “联共附敌”(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国民党中宣委会《告十九路军书》)

  “联合共匪”(同上)

  “联共联日”(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何键报告)

  “与匪联合”(二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大公报中央社香港电)

  “联共勾日”(二十二年十二月五日大公报蒋委员长复南昌市商会电)

  “联匪事仇”(二十二年十二月五日大公报《南昌通信》)

  “叛党联共”(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胡汉民对时局宣言)

  “十九路军与共匪间之勾结”(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胡汉民“所谓闽变”)

  “福建为与共产匪徒谋妥协”(同上)

  “福建为联共而叛党”(同上)

  “匪逆实行联合”(二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大公报)

  “闽共合作”(二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大公报社论《四中全会展期后如何》)

  “联络共党”(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杭州民众讨闽大会通电)

  “闽方与赣共联络”(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大公报)

  “联络赤匪”(二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大公报)

  “逆共实已勾结”(同上)

  “不惜与共匪联合”(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大公报)

  “闽赤合作”(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大公报)

  “闽逆结匪祸国”(同上)

  “匪已与闽勾结”(同上)

  “闽省叛党联共”(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大公报社论《读西南政委会通电感言》)

  “联合赤匪”(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大公报)

  “纵恣共匪”(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胡汉民陷电)

  “闽固联共”(二十三年一月六日大公报社论《谨防外患速决政局》)

  “与共党联络”(二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大公报)

  “联匪倡乱,称兵闽中”(二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国民党中宣委会告国民书)

  “与共产党发生连系”(四十年邓文仪《游踪万里》)

  “和共产党协定”(同上)

  “江西共匪原定与他们攻守互助”(同上)

  “和在江西的共产党合作”(四十三年史剑《郭沫若批判》)

  “与共党勾结,公然叛乱。”(五十年蒋永敬《胡汉民先生年谱稿》)

  关于“闽变”叛国分子与共产党军事行动的呼应或配合方面,有详细引证的必要。我按照时间顺序排比一些资料:

  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大公报本市(天津)新闻载省主席于学忠谈:

  “自闽变爆发后,各地共党率均蠢蠢思动,企图不轨。”

  十一月二十六日大公报南京电:

  “赣匪乘闽变之际,日来拼命向北路军防地黎川抚州一带进攻。”

  十一月二十八日大公报中央社香港电:

  “闽息,陈铭枢着彭德怀朱德分率十九路军某部,准备进扰粤北资渓镇,图占丰市,为南犯军事根据地。”

  十二月十五日大公报《杭州通信》:

  “省府委员杨绵仲昨在纪念周报告,闽军有急图一逞之势,故将延平交与共匪,而其主力军队集中闽北之古田地方。”

  十二月十六日大公报中央社上海电:

  “闽商接建瓯电,闽逆不仅与赤匪互不侵犯,且闽西之洋口顺昌将乐等处匪逆实行联合,会同驻扎,毛泽东于八九两日亲率徒手匪众四千余名,由建宁经将乐窜沙县,现古田集有赤匪万余,逆军亦不少。”

  同日中央社福州路透电:

  “闽当局虽否认联共,而联共之事实已甚显明,据乘外轮抵此之旅客称,彼等曾在延平见有共军,彼等因望见共兵持有铁锤镰刀之旗帜,故未在延平登岸而直达此间。”

  十二月十七日大公报《闽共关系又一报告》中央社汉口电:

  “军息,武汉军事当局十五日接南昌电云:

  ①据报闽逆决集中十九路军主力向浙出动,因闽西已与共党取得联络,故不作军事准备。……        ②在省之卢师及周志群旅办事处自行撤销,伪军会委赤匪朱德为伪第二方面军总司令。”

  同日中央社福州路透电:

  “十九路军与共党订立不侵犯条约之说,渐为人所信。盖洋口顺昌将乐之大批红军已与独立军(中央社按即闽逆军)实行联络,又闻著名共首毛泽东部共军四千人现在建宁,该地闽方驻军并不以为忤。”

  同日中央社福州路透电:

  “延平城外有共军千人及十九路军士兵,此辈有促新政府解体之势,今日有共党代表两人,亲向路透社特派记者承认新政府与共党实为一体,闽方与赣共联络之说,虽闽方屡加否认,但于此又得一证明矣!”

  十二月十八日大公报杭州专电:

  “日来浙闽空气骤趋紧张,闽军积极向浙边推进,并联络赤匪在延平集中。”

  同日中央社南昌电:

  “雩都小股赤匪均已更换闽省伪府旗帜,并有闽省大批食盐、火油、子弹、军用品源源接济,足见逆共实已勾结。”

  十二月二十日大公报杭州专电:

  “闽北延平沙县及闽西各县,因闽赤合作,均交赤匪接防,该处人民被蹂躏甚惨。”

  同日南京专电:

  “军息,闽逆犯浙,主力集结于延平古田两处,计赤匪约有三千余人,十九路军与一部分匪军采取联合进攻势,由彭德怀蔡廷锴两人负责指挥。……闽逆结匪祸国,各方军人均纷纷向蒋请缨,……讨闽即是剿匪。”

  同日杭州专电:

  “匪已与闽勾结,驱为先锋。”

  十二月二十二日大公报中央社杭州电:

  “寿宁赤匪与福鼎方面有取联络势,福鼎大股赤匪有迫进浙边模样,闻该股匪均系受逆方委为攻浙先遣队。”

  十二月二十四日大公报杭州专电:

  “泰宁股匪范铁民,受闽逆委为攻浙军第一别动队司令,领到枪枝数百。”

  同日大公报杭州专电:

  “联络赣匪侵犯浙边,图断仙霞关内中央军。”

  十二月二十五日大公报杭州航信:

  “……此一路系由闽之寿宁来攻,为赤匪与逆军之便衣队,现齐集于寿宁坑底以北,并与福鼎赤匪,取得联络。……同时伪府并将政治犯开释,互相勾结,竭力攻扰浙边。”

  十二月二十六日大公报南京专电:

  “军息,闽军因兵力单薄,联合赤匪,分犯上饶玉山,希图扰乱衢州。”、

  十二月二十七日大公报杭州专电:

  “伪独立旅已进抵屏南县城,与寿宁股匪合攻泰庆。……闽北赤匪参加逆军者计五千人,闽西完全为匪势力,共匪计划,为急得海口,经与逆商定防地,划诏安为匪海口,厦门海口必要时亦可许匪通行。龙溪逆匪订攻浙军事协定,各出四师北犯,蔡廷锴自任先锋,另集匪军主力,图与中央军一拼。”

  十二月二十九日大公报杭州专电:

  “逆匪扰浙军事协定,出兵四师北犯。蔡部任前锋,闽逆规定以经费数百万在南靖天宝岭筹设兵工厂,俄共党米夫现已在闽北指挥军事”。

  十二月三十日大公报南京专电:

  “军息,闽军顷改变策略,放弃左右两路,以全力进攻中路,扰浙江泰顺庆元,如失败即退赣,与共党合作。”

  十二月三十一日大公报杭州专电:

  “闽逆联合赤匪军犯浙边后,原拟联络朱毛进扰。现崇安、光泽、邵武、黎川一带匪军均被我军击退,将逆军与赤匪联络割断,逆势减去大半,至赤匪彭德怀部在闽者为小部分,闽逆前途甚危,加以中央通令加紧剿匪工作后,各闽逆领袖均起恐慌。”

  二十三年一月三日大公报杭州专电:

  “寿宁已成匪世界,范铁民等匪首受逆方委为别动队司令后,闽逆接济枪枝子弹不少,闽逆攻浙策略,将以该匪为前驱。”

  一月十日大公报杭州专电:

  “中央军克延平后,逆军与闽西共匪已失其联络。”

  一月十二日大公报杭州专电:

  “逆对浙边仍采游击计划图援,以邱兆琛为指挥,其唯一方法,以接济闽北股匪及共匪之枪械等等,令其四出骚扰。”

  一月二十三日大公报南京电中说十九路军:

  “该军残余只有二三千人,大部已被解决,闽西闽北皆被隔断,虽欲与共党联络,已无出路。”

  一月二十七日大公报南昌电:

  “讨逆军克复福州后,匪主力亦由赣境偷窜黎川、光泽之间,积极活动,意图牵掣国军东下,以援助逆军之军事行动,幸国军讨逆进展神速,闽局已全部解决。”

  以上这些文献,只不过是“闽变”与共产党关系的一些切片,已足可以看到几“斑”了。总结来说,“闽变”因受共产党“策动”,所以叛国者们自然不得不“秉其策略”,如同二十二年十二月五日大公报载朱怀冰、文群等通电所说的:

  “该逆等肇乱闽中,俛首承睫于匪,秉其策略,以实施破坏五次围剿之预定计划,使我围剿之军网开一面,势穷之匪残喘苟延。……观其各种宣言,所谓人民政府者,直侜张为幻,甘作共匪之傀儡,与东北‘满洲国’同为我民族一大污点,不仅增长匪祸,为全赣人民所切齿痛恨已也。”

  所以二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蒋委员长行营真电里特别点出:

  “陈铭枢等忽发难于福建,欲使赤匪垂灭之焰因之复燃,藉以糜碎我党国。”

  “使赤匪垂灭之焰因之复燃”的后果,就是今天河山变色的局面!

  四、“闽变”与“流血战争”

  胡秋原另一荒唐透顶的怪论是“闽变”没死人论。这真是一手想遮尽天下耳目的做法。他的胡说八道是:

  “‘闽事’并未经流血战争,即告结束。乃李某竟谓‘为讨伐闽变而死的人们的血白流了’,‘武夷山下死难军民……’云云,仿佛要自诉人偿命,倘非存心诽谤,又何致妄自杜撰,对自诉人提出此种鼓噪威胁之词?”(《补充自诉理由状》)

  第一、我先要说:所谓“仿佛要自诉人偿命”云云,不是事实,至多只是胡秋原自己神智不清的“仿佛”。因为事实上,我只是澄清历史真相,并没叫谁“偿命”。并且,胡秋原即使天良发现要去“偿命”,也是“一死不足蔽其辜”的!

  第二、“闽变”发生后,中央派陆海空三军讨逆,历时两月,军民怎么会没有死伤(其中当然还包括十九路军里的被胁从的将士)?若说“未经流血战争”,简直不合常识的判断!好在“闽变”讨逆的将军们人证俱在,我已做《申请调查证据状》,请蒋鼎文、孙连仲、刘子清三位将军出庭作证,看看到底有“流血战争”没有?

  第三、除人证以外,我还可以把一些因“闽变”而“流血”的资料,依照时间顺序排列出来,做为“流血”的文证:

  二十二年十二月三日大公报“泉州大会,炸死十人”:

  “死十人,……死一妇人,……死十一人。”

  十二月五日大公报《福州之惨剧》:

  “死学兵十人,官长一人,船夫二人,伤十人。”

  “当场死学生三十余人,伤市民二十余人。”

  十二月二十三日大公报厦门专电:

  “投弹数百枚,死伤三百余人。”

  “遍城四掷炸弾,……死六十余人,伤百余人。毁民屋十九间,下沙街一处死平民四十余,伤数十。”

  十二月二十五日大公报厦门专电:

  “梗日炸福州,死伤枕藉。”

  十二月二十六日大公报福州专电:

  “连日飞机轰炸省垣,死伤甚多。”

  十二月二十八日国民党《西南各中委俭电》:

  “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极巨。”

  二十三年一月八日大公报上海专电:

  “与闽军剧战,敌主攻,故伤亡较重。”

  一月十日大公报杭州专电:

  “水口一役,逆军损失当在两师以上,伤亡无算。”

  一月十一日大公报杭州专电:

  “逆军毛维寿区寿年等部伤亡无算。”

  一月十五日大公报福州专电:

  “死二十一人,伤十五人。”

  同日大公报福州十四日下午八时三十分专电:

  “昨日傍晚,海军陆战队约三百人登陆,拟入城维持秩序,为城中十九路军枪击,死二人,伤二人。……”

  八时三十分又电:

  “轰毙三十五人,伤百人。尚有炸伤者在地上乱滚,情状极惨。”

  同日大公报福州十四日专电:

  “此次战事,十九路军计五军谭启秀几全损失,一军沈光汉损伤大半,区寿年损失及半,二军毛维寿,四军张炎,尚完全,仅余三万人。”

  一月十六日大公报社论《闽变之又一教训》:

  “军民牺牲异常重大.”

  一月二十日大公报中央社上海电,记陈绍宽谈话说海军死伤

  “约百人以内。”

  一月二十一日大公报南昌电:

  “……截击自福州退窜之逆军张君嵩师,由宝树断逆归路,双方激战,逆军死亡甚众,尚在围剿中。”

  一月二十四日大公报漳州电说“逆军沈光汉”

  “联共残民,公同作恶,实无首从可分,而沈光汉在岩永一带残杀剿共民团,造成赤色恐怖者,一年有余,尤为罪大恶极。”(敖按:看了这段,请对照胡秋原所谓“并非共党暴动可比”的话。)

  一月二十五日大公报南昌电:

  “刘戡部自十六日占领仙游,向惠安、泉州推进后,十七日午后在宝树南与闽军张君嵩、区寿年两部接触,大战三昼夜,毙闽军官兵千余。”

  一月三十日大公报厦门电:

  “(叛军)漳州残部退龙岩,沿途被民军截击,损失颇重。”

  二月十六日东方杂志中难宾《闽变经过》中也说:

  “人民死伤甚多。”

  上面随手所举的这些血淋淋的铁证,就是胡秋原所谓的“未经流血”!胡秋原诬赖我对他“鼓噪威胁”、“存心诽谤”,说我“妄自杜撰”“死难军民”。现在这些铁证都摆在上面了,我还要再说一次——

  “为讨伐闽变而死的人们的血真是白流了!”

  他们为了维护国本,讨伐叛逆,死于疆场,竟连个起码的“无名英雄”的谥号都得不到了!因为在“闽变”余孽胡秋原的口中,或在所谓“史学家”胡秋原的笔下,这些人们都成了“未经流血”的烈士!被李敖“妄自杜撰”出来的烈士!这不是大悲哀吗?正是——

  可怜武夷山下骨,

  犹是“闽变”未死人!

  五、“闽变”与日本

  至于“闽变”与日本的关系,“闽变”余孽胡秋原也做了极严重的曲解。先看他说的:

  1.“我参加过民国二二——三年的‘福建人民政府’,且负过一部门的责任。这是中国近代史的一个插曲。对这件‘事’,无论他人如何批评,乃至笑骂,我不过问。如问我的感想,我只能说这是‘一件不必要的事’。至如他如何发生和结束,我如何参加,我在十年前《中国之悲剧》《在唐三藏与浮士德之间》中说过,我还将在《少作收残集序卷》中,说得详细一点。简言之,这是民初约法破坏以后,一九四八年宪法未成立以前,国家不断的内部不和的政争之一,而其起因,实在是一种误会:关于抗日方法歧见,而决非原则。”(《维护讨论原则学界尊严》)

  2.“无论闽事如何,其反日立场不可诬,绝无与日本政府苟且之事。”(《为反对诽谤与乱戴红帽而奋斗》)

  3.“福建那一件事,任何人可以作任何批评;但我当时抗日立场,绝不可诬。”(《我为什么要提起控诉》)

  4.“不论当时参加‘闽事’诸人之来历如何,其主张为‘抗日’则不可诬,亦绝无任何与日本政府勾结之事。”(《补充自诉理由状》)

  这四段话,目的在说明他们那些叛国之徒是“抗日”“反日”的,其实都是在扯谎。

  首先,胡秋原把“闽变”的“起因”,轻描淡写的认定“实在是一种误会”——“关于抗日方法歧见”上的“误会”,这真是厚颜无耻!因为即使是“抗日方法歧见”,也跟改国号、易正朔、变国旗等叛国行为是两回事,难道改国号、易正朔、变国旗等“方法”就是“抗日方法”吗?

  何况,“闽变”叛国分子根本就不是“抗日”“反日”的,他们至多只是托庇于“一二八事变”十九路军在上海抗日那一段余荫,而使人“误会”罢了。先看两段资料:

  1.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大公报社论《闽变与华北》中说:

  “今则闽变继起,其发动形式,组织派别,宣布主张,大致与察哈尔相仿佛,然有一最大特异之点,即以彻底抗日威名闻于世界之十九路军为唯一武力背景之新政府标语,独不言抗日是也。”

  2.同年十二月十七日,大公报短评《冀察又起问题》中也感叹:

  “以抗日成名的十九路军,割据福建,自号建国,犹且不敢再提抗日两字,可见日本在中国声威之大。”

  这就是胡秋原所谓的“抗日立场”!

  “闽变”叛国者不但“叛国”而不“抗日”,并且“联日”而“卖国”。他们“卖国”的证据,首见于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蒋委员长《告十九路军全体将士书》,这篇文告里说:

  “前年亲谒币原求借外力以占东北之陈友仁及安福时代参预西原借款之韩宾礼等,或任伪府新职,或为信使东渡,则人言藉藉,所谓卖国毁党之阴谋,亦信而有征矣。……而另一方则又师方振武吉鸿昌在华北之故智,既已降敌通匪,而复标榜救国抗日,……彼辈叛徒,唯以联共勾日为手段,以毁党叛国为目的。”

  可见“闽变”叛国者们的手法是两面的:一方面“通敌”;一方面使人误会他们“抗日”。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国民党中央宣传委员会发布《为闽变报告全国同胞及全体同志书》,里面也指出:

  “自九一八以还,国人懔于寇氛日炽,国势垂危,咸矢精诚,共赴国难,本安内攘外之主旨,作复地雪耻之准备,耿耿精诚,全国所同,若非反颜事仇,认贼作父,宁能辱身降志,为虎作伥?今陈李等搜罗卖国汉奸,俾作附敌引线,如亲谒帑原拍卖东北之陈友仁,安福键将力赞西原借款之韩宾礼,或主持伪府外交,或东渡勾结日阀,卖国行为,彰彰明甚,使陈李叛逆之生命延长,卖国之阴谋得遂,则匪特福建必要为东北之续,亡国堪虞,而国人淞沪鏖战,长城喋血之光荣,亦将污损已尽,为中华民族历史不磨之耻辱,综陈李等叛逆行为,在党为党蠹,在国为国贼,国民之公敌,民族之罪人,罪浮于汉奸,祸甚于赤匪。”

  十一月二十七日,《国闻周报》第十卷第四十七期《闽变始记》中记“日本对闽变之态度”:

  “闽厦居台湾对岸,俨然日本之势力范围,且闽变有容共趋势,在外交方面,日本之态度甚可注意。东京二十一日日本新联电,日外务省鉴于闽局波动相当重大,广田外相、重光次官、桑岛亚细亚局长等特于昨日开会,协议对策,结果即日向有吉公使及其他驻华官宪发出训电如下:‘日政府对于问题之福建独立,纵使成功,于中国内政仍取不干涉主义,而静观其事态推移之方针,然若因此而有使日本之权益及侨民之保护濒于危殆之际,则断然的予以拥护。’东京二十一日电,通电关于福建省独立运动,日外务省方面似将依左述方针,向驻华日使有吉及驻福州日总领事守屋拍发训电:①日政府对于中国之内争,虽仍采取不干涉主义,但若有非友谊的排日行动,则将讲求必要手段。倘新政府以确立关税自主权或撤销不平等条约为名,而致危及旅华日侨之生命财产,则必采取排除此种情形之适当措置。②在该项运动中,若有第三国之政治的或军事的策动,则日方依据关于闽省不割让之中日间交换公文,殊难漠不关心。东京二十三日电,外务省接闽局正式报告后,已训令驻华使领,‘维持不干涉中国内政之传统政策,采密切官网态度,但须坚决保护日侨生命财产’。”

  十一月二十七日国民党中宣委会发表《告十九路军书》,其中有这样的证据:

  “且陈李等逆,藉以欺骗我将士,号召于国人者,曰抗日。夫抗日救亡,复地雪耻,此乃国民同肩之责任,政府力之目标,苟非国贼汉奸,宁有违言异议?然抗日而必背叛党国,抗日而必联合共匪,此则国人之所大惑,而陈李等之居心,从可知矣!证以陈友仁韩宾礼等附日卖国之徒,麇集于叛逆旗帜之下,或主持伪府外交,或东渡勾结日阀,则知标榜抗日者,实为联日附日,我诸将士淞沪一役,血战三旬,不负捍卫国民之职,用博民族英雄之誉,若竟降志从逆,反颜事仇,以抗日救国之前锋,作附逆降敌之先导,则千秋万世,将谓诸将士为何如人?”

  十一月二十九日大公报长沙电,记何键报告说:

  “陈铭枢运动亲日派与台湾总督妥协,并得其补助费三百万元,日人意在延长中国内乱,永占东北四省。”

  十一月三十日大公报国闻社讯,国民党北平市党部记者招待会,董霖主席报告:

  “借抗日之名,而行联日之实,此次陈(铭枢)等高倡反帝抗日口号,但实际上则事前已由陈友仁等与日本取得密切联络。”

  十二月五日大公报上海专电,记日本有吉公使官样谈话:

  “有吉言,日本对闽事,以属于内部变化,决不干涉,亦不予闽任何援助,并未有借款,不知陈友仁将赴日事,即去时亦未必予以招待。”

  这是很明显的蛛丝马迹了。到了十二月八号,大公报社论《日本外交之活跃》中,更警告:

  “试观闽变揭布,日方冷静,出乎常态,而中央意图封锁闽海,各国皆可商量,日独坚执不许,此其故又可深长思也。”

  十二月十五日,《申报月刊》第十二卷第十二号《闽变感言》中也表示了这种疑虑:

  “日本近来很是活动,要想坐收渔人之利。观于最近各报的消息,日本已移其一部分对我华北之目光对我华南,即可了然。”

  十二月十五日大公报社论“反对割裂国家!”中也说:

  “闽变突发以后,一般国民之所以不敢赞同者,原因在此,盖不特改国建号,惊世骇人,而福建地方之国际环境,与夫事发后之日本态度,固实有其令人不安者也。”

  十二月十六日大公报社论《四中全会展期后如何》更说明“日阀犹乐予操纵其间”状况:

  “今日闽共合作,而日阀犹乐予操纵其间者,盖日阀自信有能发能收之把握。”

  十二月三十日大公报南京专电又传来消息:

  “政界传说闽日勾结成功,当‘人民政府’成立时,台湾总督松井即派遣大批台兵及军舰赴闽,藉保侨为名,暗助陈铭枢,嗣东京外交界以闽方有联共嫌疑,故力主慎重,遂未实现,松井现又派须磨二十九日由台赴闽,与陈等接洽。”

  日本之所以蠢蠢欲动,原因是很明白的。二十三年一月十五日,王养冲在《三民主义月刊》中发表《中国政局之瞻望》,其中分析日本可能乘“闽变”而达到占据福建的企图:

  “最可危惧的,福建乱党蠢动,不仅是共匪的成功,而且还是日本帝国主义的成功,更由此而为国际帝国主义的成功。”

  为什么是“日本帝国主义的成功”呢?因为

  “所谓参谋团、外交部、文化会、经济会,……等,都为共匪、准共匪、及一切无聊文氓所掌握,为满足其领袖欲而不择手段的叛党毁国分子,仅仅是大做空头主席和空头委员长而已。依现势观察:乱党在福建,第一步是稳定其政治的地位,第二步便要创造其军队的力量。这个计划,以与江西共匪间协定之实施而益形突进。现在第一步既已做到,第二步也就开始实行。……等到十九路军丧失其在闽的军事地位之日,便是共匪在福建成功之时。”

  “共匪必伸长其势力于闽北,以其有组织有计划的力量,宰制人民,赤化闽北,而日本帝国主义,却可以乘瑕蹈隙,借口防共,遂其历来占据福建的企图。”

  综观以上各文件,“闽变”与日本的关系已经事实昭然,章章可据,不必再冗引史料了。我只就有关文献中抄出些片语,以见真相的一些层面:

  “外与日本接近”(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国民党《西南执行部为闽变致海内外各级党部之养电》)

  “缘引外寇”(同上)

  “招致外寇”(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胡汉民等为闽变复陈铭枢等养电)

  “藉抗日以与日妥协”(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蒋委员长《告剿匪将士及全国各军长官书》)

  “联匪附敌”(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国民党中宣委会《为闽变报告全国同胞及全党同志书》)

  “联共附敌”(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国民党中宣委会《告十九路军书》)

  “联日附日”(同上)

  “外堕强宼奸计”(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国民党西南执行部感电)

  “联共联日”(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何键报告)

  “联共勾日”(二十二年十二月四日蒋委员长复南昌市商会电)

  “以抗日军反与日妥协”(二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大公报中央社香港电)

  “勾结暴日”(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杭州民众讨闽大会通电)

  “外联强敌,内通狂寇”(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张继谈话)

  另外一件值得玩味的事是日本人对“闽变”的称呼,他们称做:

  “福建独立”(一九三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日本新联电)

  “福建省独立运动”(一九三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日本电通电)

  “独立政府”(一九三四年风间阜《近世中华民国史》)

  “福建革命”(日本中国研究所编《现代中国事典》)

  这些“独立”、“革命”等字样,跟蔡廷锴在自传中所谓的“人民革命运动”实在有点相像。至于美国,对这次叛变则直称为“闽变”(Fukien revolt),见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Volume 4.另外如Chronology of President Chiang Kai-shek等书也用revolt及rebellion等定称。胡秋原说revolt不是“叛变”,我不知道他的英文是从哪儿学来的。

  六、“闽变”余孽的逃亡

  “闽变”叛国开始后,所谓“人民政府”中,“文化委员会”是一个热衙门,这个伪机构刚一成立,就使出一条杀手锏,二十二年十二月九日申报“教育消息”上说:

  “福建伪人民政府政变,教育厅由伪文化委员会接收。”

  可见这个衙门声势的显赫!而胡秋原者,就是这个所谓委员会的“委员”。二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大公报福州专电里,有这样的文字:

  “……二十八日文化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林植夫、徐名鸿等九人为教育行政委员,并指定程希孟为主席委员,推梅龚彬为民众训练处主任,胡秋原为文化宣传处主任,陈耀焜等四人为民众训练处设计委员。”

  十二月十五日《申报月刊》第二卷第十二号《闽变发生的经过》中,也提到所谓“文化委员会”:

  “……陈铭枢兼文化委员长,以李章达、徐名鸿、(敖按:徐名鸿在‘闽变’结束时,逃跑不及,被枪决。)胡秋原等十三个为文化委员。”

  当福州快被中央军攻下的时候,伪“人民政府”着慌了,叛国者们决定放弃福州,但是他们却施下一条毒计,据一月六日大公报社论《谨防外患速决政局》中载:

  “沪电官讯,闽伪府决放弃福州,但同时欲使当地发生战事,诱日本陆战队登岸,使与中央军发生冲突,造成严重局势。”

  同日大公报南京专电:

  “外交界息,英美咸表示,在闽侨民均可撤退,惟日方对此态度甚为模棱,日领事五日派员至外部,亦无切实表示。”

  日本为什么这样呢?因为他们的老毛病又发了,民国十七年济南的“五三惨案”,就是他们不肯撤退侨民而要“就地保护”的花招,这一次“闽变”,他们又要重施故技了。二十三年一月三日,大公报短评《就地保护》中提到:

  “福建战事,渐趋激烈,旅闽外侨的安全,当然成为问题。”

  “……外侨旅居中国,如果不愿与中国国民同受不幸的命运所支配,最好是避远些的好。”

  “然而,日本却不然,他们正要利用我们的内战,发挥他们所谓‘就地保护’主义。换句话说:就是决不肯叫他们侨民迁避,而要利用机会,以实力自行保护。”

  于是,日本兵来了。二十三年一月十四日,大公报福州十三日下午九时电:

  “日水兵三百余,十二日登陆护侨。”

  一月十五日,大公报福州十四日下午五时电:

  “日陆战队十二日晚及十三午登陆两中队。”

  同日福州十四日下午八时三十分专电:

  “据日本官方报告,日陆战队登陆者有四百八十人。”

  同日报上又转南京十四日下午十一时专电:

  “政府当局,深切注意日陆战队在福州登岸事件。”

  一月十七日大公报又追载福州十四日电:

  “日本海军陆战队,十二日晚到仓前山,保护侨民。”

  由上面这些证据,可知日本兵最迟已在一月十二日登陆福州了。

  日本兵可以登陆,中央军登陆就不行,就要被枪毙。(请注意本文前面所引一月十五日大公报福州十四日下午八时三十分专电中所说“昨日傍晚,〔中央军〕海军陆战队约三百人,拟入城维持秩序,为城中十九路军枪击,死二人,伤二人。”的消息,及一月二十号大公报中央社上海电记陈绍宽海军登陆死伤“约百人以内”的谈话。可见十三号傍晚——日本军队登陆后第二天的傍晚,中央军还没登陆成功。)

  并且,日本兵的登陆,可以使叛军安全撤退。一月十五日大公报社论《十九路军失败之鉴戒》中说:

  “昨日福州电讯,十九路军不胜压迫,业于十二日晚间由福州开始撤退,昨晚(敖按:指十四日晚)方可退尽。中央军殆因顾虑外交关系之故,并未迳行攻城,而纵使十九路军逃往泉州。”

  在日本东亚研究所编《支那近百年表草稿》中,有下面的记载:

  “一月十二日福州的十九路军撤退到闽南,人民政府遂溃灭。十九路军撤退时,日本海军陆战队约三百人,虽已登陆福州,维持治安,但十三日,南京政府海军部长陈绍宽也率领海军陆战队登陆福州,将福州全部收复。”

  海军的迅速行动,及宁愿“顾虑外交关系”而纵使逆军逃走的方法,使这次“变”的终场未曾转化成外患,所以一月十四日的大公报以“福州收复”为短评说:

  “福州厦门都由海军顺利收复,大家所顾虑的外交事件,未曾发生,总算是不幸中之幸。”

  一月十六日大公报南京十五日电说:

  “官方据报,中央军克复福州后,秩序甚安,日本海军陆战队十五日已撤退。”

  一月二十日,大公报中央社上海十九日电记陈绍宽谈话:“外兵即撤回原舰”。

  照胡秋原的说法,现在问题来了。胡秋原说他“和另外三个朋友是在最后一天离开福州的”,他并且回忆:

  “就在这最后一天,我们四人还曾一度‘指挥’一旅军队做了保卫国土之事。当时有一丘旅长驻闽江口掩护退却,奉命如有要事,随时与我们联络,我们每到一朋友家中,亦和他通电话。忽然电话来,说日军陆战队派人来说,福州真空,他们要登陆‘保侨’,‘请示’答复。我们在电话中答复,要他转告日军,福州秩序良好,十九路军所在之地,不愿见到日军,如若登陆,一定发生射击,其责任应由日本负之。日军也就不敢登陆,如是使中央军好好接收,市廛不惊。这丘旅长听说还在香港开士多。”(《为反对诽谤与乱戴红帽而奋斗》)

  证之我前面所引的材料,可知胡秋原这段话是有问题的。因为中央军收复福州是一月十三号,十九路军十二号晚上下令总退却,照胡秋原“最后一天才离开福州”的说法,他必然还在福州城里。那么“转告日军”,“十九路军所在之地,不愿见到日军”,“日军也就不敢登陆”等话就完完全全是胡扯了!因为我在前面的举证早已说明了日军那时已经在福州登陆,不但没“发生射击”,并且还大模大样的上来“四百八十人”!

  胡秋原坐日本船逃避国法审判,竟还编造这么一段“保卫国土”的“抗日”故事,结果被我用旁证一考据,就露了破绽,这该是多么难为情的事!

  胡秋原说日军因他们的缘故“不敢登陆”,因而“使中央军好好接收”,事实也不是这样。中央军接收时是花了“流血”的代价的!登陆前倒真是被叛军“发生射击”过的!当时日本军队却早已先中央军上了岸,可以参观叛国者们开枪打登陆时的中央军!

  二十三年一月十八日,大公报中央社广州十七日路透电说:

  “据福州华方消息,陈友仁化装匿于某外国军舰内,逃出福州。”

  这就是日本人“抢救‘人民革命政府’的要员”的张本!“要员”们被日本保送到厦门,脱离险境,然后才转赴香港。一月十六日大公报厦门十五日电中说得很明白:

  “陈友仁、许锡清、王礼锡等,由省过厦转港。”

  至于胡秋原,他跟什么人跑的,坐哪国船跑的,他自己去想想罢!

  雷啸岑在《卅年动乱中国》里,用“自信绝无偏诬的意念”,对所谓“人民政府”“要员”们的逃亡,加以记述。他写“王礼锡、梅龚彬、刘叔牟”等人,在《蒋鼎文所率讨逆军进至距福州城三十里地方》的时候,因逃难不成,束手无策。“到夜半,忽有日本驻福州领事馆的职员来”,“引导诸显贵赴一日本旅馆休息。众客惊魂甫定,日领事张盛筵以相款待,旨酒佳肴之外,尚有日本女子十数人,艳装倩影,殷勤侑觞”云云,这段经过,书中说得很详细,我不必细引了。

  总之,这些叛国者最后集中在香港了,胡秋原在香港住不成,遂“被驱逐拿了一点钱走路”。至于这“一点钱”的来历,胡秋原说:“我为那团体一分子,一团体总有点公积金”。这话到掩饰得堂皇。可是,当我看到董显光《蒋总统传》的时候,在第十三章“剿共与闽变”里,我恍然对这“点”“公积金”的来源,得到了答案:

  “负责组织福建‘政府’之辈,大部亡命。其中多人,于其退出福州以前,先饱其私嚢,所有各银行的存款皆被掠夺一空。”

  于是,胡秋原和“一点钱”,便开始从印度、埃及、意大利,直跑到英国了。

  三十年后,胡秋原在“闽变”死难军民尸骨已寒,“闽变”恶果间接荡漾的时候,居然摇身一变为所谓“学人”、“史学家”、“政论家”了。他不但自欺欺人的歪曲这段历史,还要无耻的想借歪曲来陷人以诽谤罪,好使从事现代史研究的人,“闻而生畏”,不敢再探求“闽变”和“闽变余孽”的历史。提到“闽变余孽”,胡秋原似乎最恼火了,他在“自诉续状”中高叫:

  “往事云烟,何孽之余”?

  其实他不知道:正因“往事云烟”,所以斯“余”为“孽”!往事已成云烟之日,即是青史应落实证之时。这三万六千字的“闽变”辨伪,正是云烟下落后的一座实证,在历史和法律面前,这些实证,是可以打倒谎言、供作采信的。

不自由的自由(wjm_tcy)与“Jeff Ao”联合制作!

刑事答辩状之二(李敖)

——为“一言丧邦”举证

言论家若想知道乱写文章的可怕后果,最好的办法是看看胡秋原三十年来所写的有利于苏联、有利于共产党的文字,然后再想想那句“一言而可以丧邦”的老话,就可以警惕、可以恍然大悟了!

一个言论家,在他执笔发表言论的时候,一定先该想想:这种言论,给国家社会的影响是什么?这种影响,极可能是长远的、潜在的,也许不会即刻发生作用,因为“文字收功”的效果往往不是很快的。所以做为一个言论家,他必须具有一种展望永恒的信仰,信仰他的一举手一发言,都可能直接间接的生出或大或小的作用或反作用,并且这种结果,是“一出而不可反”的。

在论语中有两句话:“一言而可以兴邦”“一言而可以丧邦”。这两句话,十足说明了言论家责任的重大。言论家是子夜中的星火,他们引导市井小民,渡苦海而登彼岸。言论家本身若愚昧失职,一定会带着市井小民乱兜圈子,七航妖岛的结果即使有幸生还,到头来也难免有千古失足之恨。

近代最早讨论言论家职责问题的是梁启超。他在民国四年发表了《政治之基础与言论家之指针》,文中诚惶诚恐的指出:“吾侪少数摇笔弄舌之人,自抒己见,殊不足以冒舆论之名。而真足称为舆论者,大都不正当不适应。即吾侪所抒区区之己见,其果为正为适与否,亦良不敢自信。”这种态度,真可说是立言的态度、小心翼翼的态度。

不幸的是,在中国言论界里,竟有许许多多立言不谨慎的人,他们的言论,“都不正当不适应”,可是却“冒舆论之名”,乱抒己见,摇惑人心,最后助长了“一言丧邦”的悲剧。

三十年来,最能给这出悲剧做演员的,莫过于大言论家大史学家自命的胡氏秋原这个人了。在人才寥落的中国,像胡秋原这种人,早岁得盗一时之文名,真不能不说可叹可叹。整整三十年前,胡秋原曾写过这么两段不太通顺的文字:

“我是一个社会主义者,我的‘梦想’,当然是无须多说的。不过,我想,中国命运之解决,总在第二次大战以后罢。我并不绝望于‘未来’,然而,‘梦想’之实现,总还辽远罢。这就是说,我有点绝望于现在。我深深感觉这民族性是有点恶劣。我梦想我们的‘国魂’能够改造一下。”

“然而,倘若有若干脑与心都很明亮的人们之存在,我还不觉寂寞,中国虽非星星之火所能照耀的,然而看见他们的微明,应感觉相当的安慰。”

“然而”,他虽然梦想“改造一下”“国魂”,“然而”,那恐怕还太早,因为闽变那一次“改造”还在写这篇梦想的十一个月之后。他那时候,“梦想的个人生活”是八个希望,其中第六个希望是:

“希望能开一小店,卖咖啡、红茶、点心、汤包、烧饼、油条、菜饭、面等等,干净得很。”

老实说,我那时还没出生,我若出生了,我一定“梦想”他还是把那“小店”开张了好,“干净”不干净倒事小,最重要的,在胡老板大展鸿图之后,也许他不至于再参加“闽变”叛国,参加言论家之列,乱写文章,——一写三十年!

三十年来,胡秋原写了不少有利俄共的文字,当然他在后来也赶写了许多“秋原式的抗俄文字”,但是对他本人来说,即使言系由衷,也只能算是自赎前愆,是忏悔后的努力。所以对别人——尤其是未曾二三其德的忠贞人士,他实在没有神气活现的必要,不该以此来骄人。可是,不知自检的是,胡秋原未免太猖狂了,尤其是一两年来,他未免太大模大样、气势凌人了;更糟糕的是,他竟乱谈反共之道,居然“主张大家不妨与爱国反俄共党,讲讲反俄联合战线”!这种荒唐透顶的怪论,真要逼得我们警惕和谴责了!

为了检讨胡秋原的神智不清,我在去年十月一号,曾发表了一篇《胡秋原的真面目》,对他做了历史性的解剖。本望他知些羞耻,仔仔细细自我检讨一下、“自清”一番,练习去多深思、多远虑,少乱写又臭又长的文章,免得有时失了轻重感,闹得得不偿失或功不补患。不料他竟不堪造就,竟然恼羞成怒,老下脸皮来控告我,同时又招待记者,又乱写文章,又印了三种小册子,又写了许多杂七杂八的信,想运动别人对我陷害。尤其最近,他一方面去缠了一次钱思亮,一方面用毒计使我失业,同时还藐视司法,印书大骂“法院在三月十八日(开庭)后一拖两月有余,似此中国之法院,尚能为人权之保障否?”这一切一切,都暴露了胡秋原此人之气质恶劣,手段卑鄙。所以我只好再写这么一篇文章,对他再行解剖一次。一来呢,让全中国人都知道不幸的中国竟有这么一个活宝;二来呢,让言论家注意这个活宝三十年来的某些言论,这些言论已为“一言丧邦”做了活证,前覆后戒,鉴往知来,我们不得不猛省。

一、“共产主义青年团”时代的胡秋原

远在1925年的时候,胡秋原就加入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CY)。这个“团”是什么性质,王淦在《共匪青运阴谋》一书里,说得很扼要:

“如苏俄研究者达林(David Dallin)教授所指出,俄共对此一特质是深切了解的,因此,它在中国的赤化活动,是先制造‘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简称SY,民九年五月成立,后改称CY),后产生‘中国共产党’(民十年七月一日)的。据匪帮所谓《中国现代革命史》记载:到民国十一年五月,伪团(SY)团员已有四千人,而自‘二七事件’(京汉路工罢工)后,匪帮始有初步的政治影响。依以后指导匪帮暴动的俄特米夫(Pavel Mif)在其《英勇奋斗十五年》中报告,当时匪帮自身只有匪徒‘四百人’。这与SY在组织发展上,显示异常的不平衡。”

“‘五卅’反成为助长该团发展的一阵神风。这群装模作样的伪善者,利用民族主义的幌子,‘欺骗青年入他们的陷阱。’团员增加数倍,改名‘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CY)就在此时。”

年轻时代的胡秋原,却可说是“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早期元老。试看他自己的一段回忆:

“正在此时(1925年),一天,达洙说要与我作一长谈。我们到了操场,先谈帝国主义。我说到漆树芬的书。他好像不重视似的,说:‘要打倒帝国主义,必须打倒他的根本——资本主义,更重要的是建设社会主义。这消灭资本帝国主义,建设社会主义之破坏与建设总过程,就是世界革命,而苏俄为大本营。中国国民革命是世界革命的一部分。我们不仅要打倒帝国主义,还要继续苏俄之后,建设社会主义。’……至此我便问他:‘你觉得社会主义真是人类理想,而苏俄已经实行这理想吗?’他说社会主义总比资本主义好;至于苏俄,他虽未亲眼看过,但根据各种可靠书籍、游记,他在实行社会主义,没有问题;他可以给些书与我看。至此他就对我说:‘我们都应参加世界革命大业,尽一分子之力。你可否参加中学?……共产主义青年团即CY,是中学,共产党CP,即是大学。’我说,我们大学生还要入中学?他说这不是学历问题,而是年龄问题;他是老社会主义青年团员(SY),数月以前,SY改为CY,但未过二十岁的人,断不能入‘大学’。”

就这样的,“达洙”便给了胡秋原一些宣传品,如“新社会观”,及“两三本关乎劳农政府与新俄游记的书”。一二天后,胡秋原看完了。于是:

“当达洙第二次劝我入‘中学’时,我便答应了。一两天后,他陪一个人来看我,据说是留俄学生,武汉‘中学’负责人。参加谈话的,还有武大的一位刘君,他是同乡,又是我族兄朋友。我只知他是国民党,至是才知道他是当时武大唯一‘大学’生。这负责人恭维我一番,要我写一篇文章。……”

“第二天我写了一篇文章,大概是由帝国主义,讲到俄国革命与中国革命,,无非是这几月来我所看的‘左倾’书的一个提要而已。两三天后,在一本妇女刊物《十月革命纪念专号》上刊出。据达洙说,大家称赞我的文章。”

当然了,这是胡秋原“向左转”的滥觞,他受到“称赞”,不是因为他的黄陂土话,而是因为他的一文章”。也许,可以这样说:这是一个可怕的开始。因为从此以后,许多又臭又长的大文,便和胡秋原结了不解缘,——可怜的中国知识界,便开始被他胡搅蛮缠了!再看他的另一段回忆:

“(十五年春)我到校时,即三一八前后,已发觉武大同学的情况大不相同了。加入CP的,已有七八人,加入CY的也有二人,连达洙与我,共有四人。‘大学’大概一星期开会一次。他们讨论什么我不得而知。但每二星期,‘中学’的参加‘大学’的开会一次,讨论思想问题时事问题。所谓思想主要是讨论当时新出的布哈林《共产主义ABC》。”

“(十六年)马克思主义于我已有两年多历史,我当然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当时很少人提到辩证法唯物论(实际上这在马克思主义中亦不如一般人所想重要),最多谈到唯物史观。这时《共产主义ABC》已不足使我注意了,而当时有关唯物史观的书我已看得很多。我想应用唯物史观。时湖北省党部办一党务干部学校,要我教各国革命史。我便根据我知道的唯物史观,参考西洋历史书,以及别人一二种现成书,编一本《各国革命史》。”

这又说明了,这位CY的团员,开始“超越前进”,居然耍起“唯物史观”,编起书来了。

总算他聪明,他后来知道,CY团员干不得了,于是,他开始不肯“游行“,不守“纪律”,终于——

“我脱离了他们的组织关系,也脱离了国民党。”

可是他完全脱离了么?似乎又没有。看他的回忆,又好像是藕断丝连。例如:

“这时(大约四月间)有一贺某,似是当时CP要人,忽写信请我到汉口去看他。一间屋子只住他一人,桌上有一大批红红绿绿由各地寄来的宣传品,要我为他看看,加以批评。我想这大概是一机关。要被他缠住真不好。但他亦无权派我工作。便问他是临时的,还是长期的。如是长期,我便立即拒绝,他说,‘临时的罢’。说罢就走了。我将两三百张传单就文字与内容分成几类。每一类作一批语,两天作完,一直未见他回。”

又如:

“大约四月下旬,有全国学生总会主席唐君来找我,要我去编《中国学生》。我了解这是CY指挥的团体,甚怕又卷入漩涡。我说我怕开会。他说只编刊物,决不开会。照他们的规矩,不参加小组会就等于脱离组织。我放了心,就答应了。”

无疑的,这是很明显的若即若离的暧昧了。这种若即若离,可说是他七年后在苏联帮助共产党工作的先河。那次工作,前后有一年半,最后填了表,却没成为正式的共产党员,总算没“卷入漩涡”,这种作风,也许是孔夫子所谓的“和而不流”罢?

当西征军到武汉的时候,CY元老胡秋原面临了危机。他的好朋友“达洙”被枪决,而他则靠一连串的“奇迹”,死里逃生。他的感慨是:

“这是一个滥杀世界。想到这一切,我对国家观念变了。国家不爱我,我何必爱他?我更觉政治可怕。从前有人说‘吃人的礼教’,现在有‘吃人的政治’,‘吃人的革命’。今春以来我已经消沉的心,至是更趋于消沉了。我决定今后专门读点书算了。”

可是,具有这种想法的胡秋原,曾几何时,心头又痒痒起来了。于是,“已经消沉的心”,又开始表现了。不同的是,这回表现的地点换了,换成了上海。

二、他说美国是“帝国主义者”

上海,当年有租界;租界里,当年有“亭子间英雄”;“英雄”群中,当年有一个“十分着迷”的马克思主义者,他的名字是——胡—秋—原。在《胡秋原的真面目》里,我写道:“当时在上海的租界里,蛰居着不少所谓‘亭子间英雄’。他们是一群不得志的急进分子,大多是左倾分子的流派,其中有托洛斯基派、有社会民主主义者,……五花八门,整天挤在一起,骂来骂去。他们之间的最大争议无非是说别人是冒牌的马克思主义者,只有他们自己圈里的人才是道地的原装货。”“这些打做一团的局面全是在马克思偶像前的争风吃醋,争元配,争正统,而当时的胡秋原也‘认真相信’他的‘马克思才是真马克思’。”

除了在打着“马克思”的招牌搬弄伎俩,或是写什么《唯物史观艺术论》之外,胡秋原另一撰文的对向,就是大谈国际问题。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三十年前胡秋原眼中的美国,意是所谓“帝国主义者”,这一现象,值得细说一下:

所谓美国是“帝国主义者”,这一看法和说法,跟哪一种人雷同,是可以玩味的。一看周之鸣编著的《苏俄征服中国密件》,我们便可恍然大悟。周之鸣指出这一九二九年的“密件”:

“他先说英国与日本的‘承认中国的关税自主与修改不平等条约’,目的‘是在瓜分中国’。继即恶意攻击美国,说‘美国对中国的政策与英日一样的是帝国主义的’,‘美国所提出的“门户开放”原则,绝不是使中国能脱离殖民地的政策’”。(“攻击美国的帮助中国独立发展”)

“第四个策略任务说是“共产党应当更加注意些发展对于反帝国主义的领导,实行争取这种领导而斗争,反对一切列强的帝国主义,应该一定要反对美国的帝国主义。”(“命令加强领导反帝尤其反美”)

这两段“密件”说明了三点:

一、日、美、英是帝国主义者。

二、目的在瓜分中国。

三、美国的“门户开放”的政策是侵略性的。

周之鸣说这些“密件”是根据“中共解放社一九三七年六月编印的《中国问题指南》……二十七年二月编印的《红色文献》”,可见当时俄共集团这种策略是有计划的攻击美国的。好了,我们再看胡秋原说些什么?

“九一八事变,表示日本要完成满洲之分割,而且进一步的独占中国(至少华北)之企图。在这里,正和以‘门户开放’为武器,想确立其在中国之霸权的美国,针锋矛盾。”

“美国注意满洲,已非一朝一夕一事,而是一九〇〇年以来之坚强决心。然而在美人东向之日,已有日本帝国主义者操刀而立。盘旋于满洲的日军三十年来之抗争,是表示对面的两个暴发户不能两立的说明。”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对立在经济恐慌激化之日更加倍严重。帝国主义者无不认消灭赤俄为解决恐慌之最高方法。在这考虑上,大家看日本是最适宜的先锋,……日本每在帝国主义者对其不利之际,即向苏联作罪恶而卑劣的挑衅,缓和各国之干涉。”

“在九一八以前不久,美国在中国的运动,使英日受相当的威胁。英国也积极作其瓜分中国的运动。”

“所以,太平洋斗争的现势,便是帝国主义者努力于共管之尝试的时期。”

“就太平洋三大帝国主义者(日美英)的海军力量而论,一般说来,恐怕是势均力敌之势。”

“帝国主义者都要在反苏战争上解决无限的纠纷;而日本另有在反苏战争中得各国完全的谅解。然而,现在的苏联是不可轻侮的,赤色海军虽不足道,然而强大陆军之保守力,以及三倍于日本的飞机,实在足以抵抗日本的侵略而有余,至于苏联还有其他精神上的优点,是更不待说的。”

上面这些公开的言论,许多地方,都和俄共宣传的重点若合符节。所谓美国是“帝国主义者”,本是俄共一贯的宣传策略,《苏俄在中国》中已经提出了很多证据,一查便知。而胡秋原当年做这种言论,是不是算“有利于俄共之宣传”呢?这是任何有头脑的人都可以下结论的。

当然了,望风转舵的胡秋原,在二十多年后,又用他那善于摇滚的妙笔,把“帝国主义者”美国在他的笔下超生了!他首先说:

“我以为我国知识分子和一般社会,对于美国有许多误解,亦犹美国对中国有许多误解。如果不是有这些误解,今日中国与世界情况,可能大为不同。”

这是很明显的表示,过去中国知识分子的误解,已不幸导致“大为不同”的今天中国与世界的情况了。当然谁该负这些文责,胡秋原心里是有数的。他又说:

“美国对华不可谓不热心,中美文化关系不可谓不深长。”

“美国人也在世界上捞钱,但这不是靠帝国主义特权夺来。”

“美国的富强,是通过人人勤奋,通过技术与劳动组织,既非基于对内的剥削,亦非基于对外之侵略与剥削的。”

“美国之退出菲律宾,表示他与帝国主义,是无缘的。拉斯基说没有一个欧洲强国能像美国一样,不用帝国主义式剥削,而能解决其内在难关。这不错,但他说还有苏俄也是如此,则是大错的。”

他在这样做了大转弯之后,已经完完全全不是当年的嗓门了。他在另两篇文章里也相互呼应道:

“自中美订交以来,中国人民一向视美国为最大友人。……美国立国精神,从头就是反对帝国主义的。”

“从一八四四年中美条约以来,美国在华记录,都是光明的。”

“中美友谊,是两大民族的立国精神。”

“这一友谊的历史,可追溯到美国对华一个基本政策,那就是:一八九九年‘门户开放’政策。”

看看罢!多会写文章呀!同样是一个胡秋原,同样是胡秋原笔下的白纸黑字,同样是一个美国,可是在反复无常的胡秋原的反复无常的白纸黑字下,美国也变得反复无常了——由“帝国主义者”一变而为“从头就是反对帝国主义的”、“与帝国主义,是无缘的”了。

这多微妙啊!当然了,胡秋原这回是今是昨非了,但是,他过去所散布的荒谬言论,却已不知害了多少人!忏悔罢,胡大政论家!

三、他笔下的“伟大的列宁和斯大林先生”

胡大才子在诬指美国是“帝国主义者”后的七年里,似乎乏善可陈,他最大的两件祸事是参加“闽变”叛国,和在苏联跟共产党合作。对日抗战的开始带给他好运气,——使他居然能够结束海外浪迹的生涯而重返故国。抗战阶段中,他所写的主要政论性的作品,除大量杂文外,是一些专书,如《抗战建国根本问题》、《中国革命根本问题》、《时代日报社论八集》、《欧战论》、《国共论》、《民生哲学与民生主义》等书。此君之多产,自然值得佩服。至于产品的品质如何,当然值得抽样。为了便于说明,我抽一样如下:

“俄罗斯十月革命毁灭了罗曼诺夫的统治,不仅解放了一万万七千万的人民,并且依照俄罗斯的需要,开展了俄罗斯现代化的事业。苏维埃制度和五年计划非他,乃是俄罗斯之民治和工业化的形态。伟大的列宁和斯大林先生,是这一历史使命之创作者。而今天苏联的建国事业,不仅确立不拔之基,并且已有光辉的成就了。”

在“斯大林”脑袋瓜子上加“伟大”的帽子,恐怕比写肉麻寿诗的郭沫若还要来得早呀!在用过这些“解放”、“光辉”、“斯大林先生”的捧场字眼之后,政论家胡秋原又指出,苏联这“大民族”的“国际政策”是“自卫与和平”,而“十月革命奠立中苏合作之基础”。所以,中国要比任何国家更珍重十月革命:

“十月革命毁灭了帝俄,就对中国而论,十月革命去了一个中国的敌人去了一个日寇的帮手,并且为中国多了一个有力的友人了。十月革命在远东政局上开了一个新的时期。所以中国比任何国家更能珍重十月革命,更能爱护苏联革命和建国的事业。”

接着这位大才子又自告奋勇地订出中国的永久“国策”:认定“不参加任何不利苏联的行动,是中国永久国策之一。”在“永久国策”之下,中苏的“光荣友谊”自然如他所预言,“将与天地同其不朽”了:

“同样的,苏联的创造者,首先了解中国革命的意义。列宁先生在《落后的欧洲和前进的亚洲》之伟大预言中就赞扬了中山先生的事业。十月革命以后,首先废除不平等条约,并且对于中国民族解放运动不断给与鼓励和援助。到了抗战发生,苏联更首先与我订立互不侵犯条约,在中国生死存亡战斗中,苏联是我们的患难之交。”

“新的中国与新的苏联之友谊,不仅有长期的历史,而经此次的患难之交,此种光荣友谊将与天地同其不朽。”

胡秋原这样肉麻的歌颂这个“患难之交”,认为“对于中国民族解放运动不断给与鼓励和援助”,这是最令我们怀疑的,因为胡秋原明明是知道苏联侵华的历史和真相的。他在四十年写《俄帝侵华史纲》,曾专题讨喻“九一八后苏俄之帮凶政策”、“抗战以后苏俄点火和打劫政策”,以他的知识,安有当时不知道苏联野心的道理?既知道而又故做此种为苏联洗刷的文字,他所为的,到底是什么呢?再看他说的:

“中苏合作是两大民族之历史使命。”

“中苏之友谊,不是偶然的;不仅由于立国精神相同,不仅有长期历史证明,并且完全符合于两大民族利益,符合于两国历史要求。”

“在东亚,中苏日三国为邻。在旧的时代,三国间关系是不堪回首的。但现在中苏两国都进入新的时代,都是新的国家,既不需要侵略,亦不能接受压迫。”

“今天日寇之野蛮武装还未解除。但因为有苏联,中国抗战得到一个大的朋友。”

“历史使命”,“历史要求”,“立国精神相同”,“两大民族利益”,“不需侵略”,“一个大的朋友”,……多么冠冕堂皇的话呢!于是,善做结论的胡秋原,又完成了下面的结论:

“因此,中苏合作完全符合两国的利益与理想。中苏友谊不是普通外交词令,而是生存与历史之需要。中苏合作是历史要求,无人能加破坏。说到这里,企图破坏中苏友谊的人也许会说,中苏两国不是曾经有不愉快的经过么?是的,我不否认。但照我看来,中苏友谊不愉快的时期,正是中苏两国本身有最大内部困难时期。明白点说,就是苏联国内托洛斯基派还有势力的时候,中国负责任的政府还没有充分稳定的时候。而现在情形不同了。自从斯大林先生一国社会主义的政策确立以后,自从三民主义的政府统一中国之后,中苏两国的邦交,是日益亲密了。”

冗长而谄媚的行文以后,他又“必须再说一句”:

“中苏合作是历史要求,无人能加破坏,只有不忠于中苏两国者,才希望中苏之不睦。但是,他们的希望一定破产。因我相信,违反历史者一定失败。”

四、高叫“铁的中苏友谊”

紧跟着,他又呼吁“更亲密的合作”了:

“我们深信苏联朋友一定深信中国的决心和信心。同样,中国人民一致坚信,苏联不致与日本订立互不侵犯条约。让阴谋家空想罢,铁的中苏友谊,将粉碎他们可耻的希望。”

读胡秋原这段话,我们不要忘了:《日苏中立条约》是——三十年四月签字的!我们也不要忘了;共产党徒最卖命的宣传口号是——“中苏牢不可破的友谊”!

不厌其详地,胡秋原又做了新的展望与远景:

“中苏两国友谊不仅在中国抗战之中在世界风云变幻之中日益增强,在将来中国的建设事业中,中苏友谊还要增强。我们深信苏联的科学技术与工业的进步和成绩,在中国将来之建设事业中,一定作宝贵的援助,一如今天对抗战援助一样。中苏合作不仅是现在的,而且是未来的,永远的。”

上面这些一说再说的烂套,其实,斯大林的一封信已把它们全部囊括了。《苏俄在中国》中有下面的记载:

“毛泽东这一态度仍然是莫斯科对华政策的反映。也就是这年十月,潘友新回俄述职。他返任时,携来斯大林十二月十一日函,斯大林和平共存的表示,显然就是毛泽东和平共存的意见的蓝本。这封信的要点如下:

‘中苏两国人民的友谊,在艰苦尝试过程中,处处表现。将来必能坚而且笃,久而不渝。’

‘在战争完全胜利之后,此种友谊,必能奠定两国人民合作之基础,树立全世界永久之和平。’”

由此可见,胡秋原千言万语,不过就是宣扬“和平共存的意见”罢了!当然胡秋原说得更详细:

“我们既知中苏合作之意义与价值,则我们便应当促进两国邦交。”

“要促进两国邦交,第一件事是建立两国的深切互信。”

“我们希望苏联充分了解中国,信任中国。而我们也必须充分了解苏联,信任苏联。”

他举出四种“不正确的认识”:

第一、有人以为苏联是只愿意与一部分中国人做朋友的。

第二、有人怀疑苏联是否对于中国毫无领土野心?

第三、苏联是不是愿意中国不与英美发生关系?

第四、苏联是不是对中国一部分人的政治运动特别发生兴趣?

他解答这四种“不正确的认识”说:

“这些怀疑,一方面由于中国过去一百年间不光荣的外交史而来,一方面由于中国一部分人的不正确幻想与宣传而来。其实这不独是不信任自己。这些幻想与宣传,有的也许是动机是想促进中苏邦交,可惜事实上反而容易引起一般人的误解。”

如此这般的责备了怀疑苏联的“幻想与宣传”之后,他居然还挺身出来,亲身为“苏联对中国决无领土野心”的“清白”,做了人证:

“作者曾在苏联侨寓一年半之久,我深信苏联希望一个独立,强盛而与苏联平等合作之中国。苏联愿意和全中国人民做朋友,苏联对中国决无领土野心,苏联也决无意干涉中国之内政与外交。理由与事实此处不必细说,但我们要知道,苏联没有不利于中国之必要,亦无此种可能。因此,我们不必重视少数人的误解,乃至国际上之风传,只有毅然决然加强与苏联之合作。”

坦白说,我抄到这里,我忍不住我内心的悲愤!悲愤的重点是:胡秋原为了替苏联的野心做掩护,竟不惜用他“侨居一年半之久”的身份,恶毒的欺骗同胞。我所以用恶毒的欺骗这种字样,是因为胡秋原曾明明说他早在“侨居”时就已了解苏联的野心了!

1.四十年,他说:“民国二十三年,余一度游俄,次年复往,居留较久,始瞿然于苏俄之真相,及谋华之祸心。”

2.四十三年,他又加重语气;“我在莫斯科以及俄国住了一年半时间。……我怀疑社会主义,并放弃马克思主义信仰。我又发现俄人对我国满蒙新疆,大有野心,俄人有极强民族偏见。”

把这两段文字和前面所引的文字一对,便立刻破绽毕现了:

1.胡秋原在俄国住了一年半;

2.可是有两种完全相反的印象;

〔矛〕十多年前,他说“苏联对中国决无领土野心”;

〔盾〕十多年后,他又改口说“俄人对我满蒙新疆,大有野心。”

〔矛〕十多年前,他说“苏联也绝无意干涉中国之内政与外交”;

〔盾〕十多年后,他又改口说“瞿然于苏俄之真相,及其谋华之祸心。”

〔矛〕十多年前,他说“苏联愿意和中国人民做朋友”;

〔盾〕十多年后,他又改口说“俄人有极强民族偏见”。

3.胡秋原若说“十多年前”的印象是对的,那么他显然在“十多年后”说谎;

4.胡秋原若说“十多年后”的印象是对的,那么他显然在“十多年前”说谎;

判断之一是:胡秋原在“十多年前”说了谎话,做了伪证:他公然宣扬“苏联希望一个独立,强盛而与苏联平等合作之中国”;公然宣扬“苏联愿意和全中国人民做朋友”;公然宣扬“苏俄对中国绝无领土野心”;公然宣扬“苏俄也决无意干涉中国之内政与外交”;公然宣扬“苏俄没有不利于中国之必要”;公然要求“不必重视少数人〔对苏俄〕的误解,乃至国际上的风传”;公然勉励国人——“只有毅然决然加强与苏联之合作”!

上面这些触目惊心的文证,没有一句不证明了胡秋原用心的阴险,行文的荒谬,没有一句不证明了他那助长赤焰的罪孽。以这样一个罪孽多端的人,居然敢在撰写那些荒唐文字之后十余年,俨然以反共先觉的姿态出现,说他当年“发现”这个,“瞿然”那个,好像别的反共人士是傻子呆瓜,只有他才是先知一般。这种人,不是无耻之徒是什么?他何不想想,他过去在言论上种下多少恶果?流传多少弊害?帮助多少敌人?这样想过以后,他该知道,他罪孽深重,他作恶多端,他该忏悔,该小心,该猛省,该自赎,该朝“全国反共抗俄死难同胞之灵位”,磕下三百个响头!

五、赞扬斯大林“所表现之风度是如此和易而合理”

胡秋原另一个可以检讨的罪过是他关于《雅尔塔密约》的议论。民国四十一年,胡秋原在他《俄帝侵华史纲》中写道:

“当时一般中国人根本不知道有所谓雅尔塔密约。”

接着,他又先知式的描写他自己:

“我当时是一新闻记者,我仅由颜露尔上将一篇文章,和若干外电之含糊词句,推测苏俄对满蒙必有特殊要求。”

这样说来,胡秋原似乎是“眼光远大”、“洞烛机先”了?其实才不是呢!他纯粹是事后吹牛皮。我们快来看他当时(三十四年)说些什么:

“克里米亚会议(即雅尔塔会议)的伟大意义和价值,无论如何评价甚高都不为过。看了(美、英、苏)三国联合声明这一光辉文献,及其中所表现的政治家的精神,我们可以确信,不仅对德战争可以迅速而彻底获胜,而所谓第三次大战已可决定的避免了。因此,他对于太平洋的胜利与和平,自有重大而良好的影响。……”

看看罢!这就是他先知式的推测!——这个“伟大”的会议,在斯大林等“政治家的精神”的“表现”下,对“太平洋的胜利与和平”,竟是“有重大而良好的影响”!这是何等肉麻的谬论!接着,胡秋原又进一步说了:

“联合声明之第一个主要意义,确实证明〔美、英、苏〕三大国家都有爱好和平的诚意与精诚合作的决心。因此,人类自古迄今一个最大希望——所谓世界和平者,从此不复是幻想与迂谈,而将是一个可能而且必然的事实了。……”

他又进一步的“坚决确信”:

“……我们以及全世界都可坚决确信,无论英苏美任何一国,都是和平的,绝无领土野心,绝无干涉他国内政欲望的。所以,这一会议,宣布了纳粹及其同类的死刑,而也宣布了帝国主义、强权政治和孤立主义的死刑。这一声明,是预防第三次大战之血清,也就是纳粹和日寇最后幻想之破灭。这是何等可为人类庆贺的大事!”

他又说:

“由这一声明所表现的光明和协的精神,对于未来国际合作,更是一无上鼓励。……”

因为:

“在此次三国声明中,英、美让步很大,而苏联让步也是很大的。三大政治家‘相忍为世界’的精神真可赞佩,而其所以能相忍者,自亦由于经过坦白的谈判以后,都获得‘免于恐惧之自由。’我尤愿赞扬一向被人视为神秘的苏联政治家,其所表现之风度是如此和易而合理。这对于英、美与苏联乃至全世界,都有莫大的利益。有此优良先例,我们深信,在未来的旧金山会议中,英美苏和中法五国之间,必能获得同样互信合作的更广泛的成就。五十年代的政治家较之十九世纪固有巨人与侏儒之别,即较之一九一八年的人物,也有成年与幼稚之分了。”

他在如此“尤愿赞扬”斯大林之流的“风度是如此和易而合理”之后,又为“五十年代的政治家”“巨人”的行动做了说明,他告诉我们:

“有人说,克里米亚会议没有提到太平洋和日本,其实这是当然的。这是以解决欧局为主的会议,而涉及太平洋和日本的会议,自不会无中国之参加。”

在自我安慰之后,他又写道:

“……有克里米亚之和谐空气和光明精神为先驱,太平洋和全世界的永久安全,必能在旧金山得到更完全而圆满的成就。至于旧金山开会之日,恰在日苏中立条约最后通知是否延长之后十日,我不愿对此作任何推论,然此日将为日本极不愉快之日,而为中、苏传统决定迈进一大步之日,则是毫无可疑的。”

他“最后愿一言者”:

“中国人民受战争之害最深,故望永久和平亦最切。特别是由古代孔子、墨子和礼运一类的思想,以及现代孙中山先生三民主义一类思想所教育的中国人民,对于大西洋宪章以迄顿巴敦会议中的思想,天然抱有最忠诚而无疑的笃信。一年来若干事实,刺激一小部分中国人(?)有时不免觉得此种笃信未必可以过于天真。然经此次声明,可说使全体中国人民(!)更增强其传统的信心。”

翻转过来,他又向外人进言说:

“我们自亦盼望中国友邦亦加强对中国的信心,而不必因若干不负责任之言论(?),误会一个最无可误会的国家与民族。”

他“深信”再“深信”:

“由克里米亚会议所创造的光明祥和〔!〕的空气,我们更深信中国一贯政策之正确,亦深信中国与美、英、苏三大友邦无论现在与将来,不会有任何隔阂。所以我亦愿提起国民和政府之注意,除了自己革新政治努力作战做一个可尊敬的国家以外,应本自己一贯方针,和我们最有关系的几个友邦,特别是苏联、英国和美国,更进一步增进邦交。”

从上面这些“深信”里,我们不难看出言论家胡秋原当时对那所谓“爱好和平”的苏联,是持着一个什么样的看法?那些“苏联让步也是很大的”,“是和平的,绝无领土野心,绝无干涉他国内政欲望的”一类谬论,到底居心何在呢?

可是,谁能想到,“当时”这样一个颂扬斯大林和苏联的摇笔杆的人,在七年以后,却又写文章大谈他“当时”的先知了!说他“当时”“推测苏俄对满蒙必有特殊要求”了!这真使我们不能了解了!因为“当时”只有一次,而“当时”的他,既然有“先见之明”,能“推测苏俄对满蒙必有特殊要求”,那他为什么竟在“当时”报上赞扬“苏联政治家”呢?为什么竟宣传苏联“是和平的,绝无领土野心”等鬼话呢?这岂不是明知其恶而故扬其善吗?这岂不是为斯大林和苏联张目吗?这又是什么居心呢?

其实,还不止此,民国三十四年,推波助澜的胡秋原,又写过一篇什么《中苏新关系的展望》,在这篇怪文中,他首先数出了一些苏联对中国的态度,如:

一、“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发生了十月革命,苏联建国,脱离帝国主义营垒,放弃帝俄时代对华不平等条约。其对中国民族之鼓励与影响,乃世人所知。”

二、苏联“在中国独力抗战时期首先大量援助中国。以后日寇不断威胁苏联停止对华援助,而苏联也不曾为日寇所动。”

三、如无苏联之在远东之有备无患,日寇未必不以其在东北驻军倾巢攻我。”

六、宣传“中国共产党,与苏联实无实际关系”

在做了这些媚态以后,胡秋原另起一段,认为:

“中苏更亲密之时期开始了。中苏两国有亲善最大必要与最大可能。……中苏更绝无利害冲突之可言。两国都有广大的领土,谁也不会还有领土之野心。……中苏之亲善,已不是理论而是事实了。”

看呀!这就是胡秋原谆谆叮咛中国人的怪话!其实怪话还层出不穷呢!他居然还写出下面三十五个字——三十五个颠倒黑白混淆视听的字:

“至于中国共产党,与苏联实无实际关系;而当作一个中国问题而论,是必能政治解决的。”

任何饱经忧患的觇国之士,都会为这三十五个字的荒谬言论,作一番沉痛的见证:这三十五个字,它们所表现出来的模式,呈露出来的涵意,岂不正正就是“当时”中外共产党和共产党同路人的宣传重点么?这个宣传重点,由中国共产党自己说出来是没有人信的,但是由中外同路人说出来,就容易使人上当了!试看美国“太平洋学会”——这个最从侧面为共产党说话的“学会”,他们之中的许多人,在“太平洋问题”(Pacific Affairs),在《远东观察》(Far Estern Survey)里的千言万语,岂不都是这三十五个字的调门?他们会说:中共不是真正的共产党;中共是“另一种类型的民主分子”(Just another kind of democrat);是土地改革者;跟苏联没关系,是一个单纯的中国内政问题;所以可用政治解决;可由美国政府的压力,组成“联合政府”。……

“太平洋学会”发布的这类言论,在麦卡锡(Macarthy)、马加兰(Pat Macrran)等参议员的调查下,布恩翰(James Burnhan)、吴克(Richard Walker)等远东专家的论述下,以及从中国方面的文献与检讨下,已经十足证明了这些洋鬼子和冀朝鼎之流的作孽之深,但是我们也千万不要忘记,“太平洋学会”替共产党说好话之日,也正是胡秋原高谈“中国共产党,与苏联实无实际关系”之时!这样说来,“太平洋学会”中的一些迷途知返者——如泰勒(George E. Taylor)、饶大卫(David Rowe)等,他们也许会用莫可奈何的声调来自嘲说:“中国人似乎不能完全怪我们洋鬼子昧于当时中国的国情呀!似乎不能完全怪我们在言论上利于共产党呀!看看你们自己当时的政论家胡秋原罢!他也是这样的公然写文章,宣扬‘中国共产党,与苏联实无实际关系’呀!”

可是,谁会想到,谁又能想到,这位胡大才子,七年以后,突然不安了,痒起来了。他在《俄帝侵华史纲》里,写了一节“诽谤中国的专家们——太平洋学会”,里面说:

“范宣德于一九四三年春见周恩来,彼等均夸张中共之‘民主性质’,并称中共与苏俄已无关系。”

多巧!“诽谤中国的专家们”所说的“中共与苏俄已无关系”,和我们这位所谓的“中国共产党,与苏联实无实际关系”,岂不完完全全一个调门吗?

胡秋原又谴责这些“诽谤中国的专家”道:“这些人物虽小,但共党之成功,即在聚蚊成雷,涓涓成河;绳锯木断,水滴石穿。”这些判词,岂不也正正适合小人物以外的人物吗?不也正正适合某些国民党大政论家吗?

从《苏俄在中国》中,也明白的说出了,这种宣扬中共与苏俄没有关系的做法,乃是“俄共的世界战略计划”:

“在俄共的世界战略计划之中,我们中国仍然是他的第一个目标。他为了开始对这一目标进行攻击,首先就要隐蔽莫斯科与中共的直接隶属关系。”

“莫斯科为了破坏我们抗战的成果,阻止我们中国战后的复兴,乃解散共产国际,以隐蔽俄共与中共的直接关系。”

可怜的言论家胡秋原。他竟做了“俄共世界战略计划”下的一个帮助“隐蔽”的拉幕人!

至于胡秋原所谓的“中国共产党,……当作一个中国问题而论,是必能政治解决”等混话,在说过以后第八年,他也变了腔调了,不知是否痛改前非,他总算指出:

“更重要的,是澄清反共之意义。一九四五年以来,关于中共问题我们受害最大之处,是世界人士将中共问题看成中国内政问题,因此,才有‘土地改革者’、‘新民主主义’者之说。我们要向世界说明的,是中共问题乃是俄帝问题。”

难道这真是健忘吗?因为这里所说的“一九四五年”,正是“中华民国三十四年”,正是他自己鼓吹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内政问题的时候!如今他却一股脑儿丢开他自己“使我们受害之处”不谈,专谈“世界人士”的愚蠢了!

当然,摇身一变后的胡秋原,这次转了一百八十度,改说“中共问题乃是俄帝问题”了。他内心如何不得而知,话总算说对了。可是,可是,我们的大陆哪里去了呢?这笔罪责,谁该尸其咎呢?胡秋原的那张老脸,能不能不红呢?

七、认为戡乱是“无意义的战争”

民国三十六年,胡秋原是和平运动的健将。

关于和共产党讲“和谈”、“和平”,其后果,《苏俄在中国》中已经一再说明:

“抗战结束以后,共匪对我国民政府的和谈,却改变为战略的攻击与战术的防御。换句话说,他的‘和平共存’,在战略上是为了瓦解我们反共的势力,束缚我们国民革命军的双手,以便利他的进攻。但是他在战术上,却采取防御的态势,并提出和平的要求。他只是要求得‘和平’……博得一般社会的同情,和一般投机取巧和随风转舵的人们的鼓掌和喝彩,来施展其对我国民政府的孤立战术。”

在主张“和谈”、“和平”的“鼓掌和喝彩”下,自然相反的,一种论点便普遍散布开来,这种论点是:

“‘共党不是军事所能解决,而必须求政治解决’。这是我们抗战结束之后,国际共党及其同路人以其全力向国际社会普遍散布的一个论点。”

“抗战结束之后,这一‘共党问题只可政治解决而非军事所能解决’的论点,不仅使一般社会和国际人士误信我政府只有这政治解决的一条出路,并且竟使我政府内部对剿共戡乱的政策为之根本动摇,乃不得不与共匪进行政治协商与和平谈判,于是就造成了不战不和,边打边谈之局,而最后结果只有让他单独使用武力,来推翻政府,乃使大陆各省沦入苏俄帝国主义的铁幕。”

现在,让我们转过头来,看看当时胡秋原说些什么。民国三十五年,胡秋原说过这样的话:

“马歇尔将军来华后,政治协商会议召集,一切问题均已获得协议。这可见对于建国方针,原是人同此心。可是,直至今日,基本的停战问题不能实现,形成一面打,一面谈的状态。这说明什么?大家还是相信武力,因此都要争一个军事的上风。他们不知,武力并非万能。”

到了三十六年,他又说:

“时至今日,一切武力政策决难成功。”

“我们在谈谈打打之中错过了一年有半的黄金机会,没有用以谋国家之安定建设和进步。此实中共,‘第三方面’,以及政府共同应负的责任。”

这些论调,正正是《苏俄在中国》所指摘的论调。论调表面上是中立的,甚至是“各打五十板”的,但是骨子里,对谁有利是尽人皆知的。

当政府使用武力的时候,一种论调又出来了,说那是“内战”。《苏俄在中国》中写道:

“在政治上,共匪的武装叛乱,就是苏俄侵略中国的战争。这一战争的执行者是中共匪军,而其主使者是莫斯科。但是国际共党及其同路人众口同声,指为‘内战’,并诬为国民政府所制造,以掩蔽其侵略主义的本质。”

“国际共党及其同路人‘反内战’的宣传,竟使国内外人士抹煞国民政府的应有职责和合法权力。”

再看胡秋原在三十六年说些什么:

“最后我们愿向全国人士一言,特别向自由民主人士一言。国家的内战,使民主改革和建设不可能。我们必须促成和平的实现。……同时,我们要求政府和中共立即无条件恢复和谈并停止冲突。”

看呀!朋友们!胡秋原这种“内战”论调,是不是算“同路人众口同声”呢?这种“内战”论,即使胡秋原自己,也在三年后,大陆丢光时,做了下面的透露:

“中共宰制大陆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世界上以及中国许多人抱有一种错误心理,以为多年的战乱,只是国共两党之‘内战’。”

当然他不会透露,只不过三年前,他本人就是“抱有一种错误心理”的“许多人”中的一人!就是助长“中共宰制大陆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的一人!

这位可怕的“先知”,在当时所做的“有利于叛徒之宣传”,上面的一些还属其小者。他最得意的,就是在三十六年的时候,做了一次“和平运动”的健将。当时那个“和平运动”的宣言,是否有利于共党,我们一看便知:

“八年抗战胜利之后,我们本可和平统一,建设民主富强之国家。不幸国内兵祸继续延长,而且扩大,举世共庆升平,而我国的战争状态还未停止。一个贫弱的国家,流血十年,并且还在流血,我们不亡于日本的侵略,却将亡于自己的内争,这是全国人民不胜痛心,也万难长久忍受的。全国人民都快要活不下去了,国家的地位也一天比一天低落了,由于战争,成千成万的同胞,继续转乎溪壑,散之四方;由于战争,交通阻隔,通货不断膨胀,于是农工失业,工商破产,其他各种职业者,无不朝不保夕。于今社会解体,人心不安,不仅政治改革、经济建设,无从谈起,一切不正常不道德的事件,势将日益蔓延。战争如不停止,同归于尽的惨祸,就在眼前。如果我们再想到不久国际上就要讨论对日和约,那时候曾经为和平而战的中国,竟不能自保国内的和平,不仅合理的要求有被拒绝的可能,也许还要受到意外的挫折。那就连抗战的成果,国家的前程,也都要断送了。全国人民都在饥饿线和死亡线上了,一切不幸的根源,都在战争。因此我们不能不沉痛地发出良心的呼声,要求停止无意义的战争,要求恢复和平和秩序,然后才能以统一团结的力量,完成民主建国的大业。我们对于任何政治派别,均无成见,我们只要求不以武力解决争执,而以谈判实现和平。这种和平呼吁,过去不止一次,而都不免遭到各种困难。然而我们实在活不下去了,我们已顾不到许多了,我们不追溯既往,也希望大家不算旧账,各以检讨别人者检讨自己,以寛恕自己者宽恕别人。我们只是垂涕而道,希望立刻化干戈为玉帛,立刻停止战争,立刻恢复和谈,我们都是有职业的人,决不愿卷入目前政治纠纷的漩涡,我们只求天下太平,安居乐业,我们不能坐视工商百业民族命脉长此毁于内争,不得不起来向各方急亟呼吁,还我和平。且将在此一呼吁发出之后,视各方对于和平之诚意,保留道义的批评之权。我们将不断的呼吁,一旦和平实现,我们的这一运动即宣告终止。不停战,即是灭亡,唯和平才能建国。我们希望全国各地同胞一致起来,以全国舆论的力量,全民良心的感召,以及大公无私的精神和态度,促成和平统一。民主的实现,国家的复兴,在此一举,民族前途,实利赖之。谨此宣言。”

这个宣言,胡秋原在编他的《世纪中文录》(胡秋原文集)一书时,找不到了,现在我替他找出来,叫他旧梦重温一下,看他能不能不汗颜?这和平宣言里面,满纸“内争”、“无意义的战争”、“对于任何政治派别,均无成见”、“不以武力解决争执”、“立刻恢复和谈”,请问哪一句不是袒共的“中立主义者”的调子?当时中立主义有利于谁,胡秋原心里还不明白吗?而胡秋原、钱纳水等人发起这项运动的当儿,也正是国军收复邳县、郝鹏举反正的时候,正是政府发表声明说“中共自绝国人,和谈难望恢复”的时候。其时机,正在三十五年至三十七年之间,《苏俄在中国》里有这样的话:

“三十五年至三十七年之间,一般政治和社会人士,几于没有人敢反对和谈,也没有人敢提戡乱动员了。由此可见共党的威胁宣传,在社会政治上的影响如何了。”

这个和平运动,继宣言之后,又来了四条公约:

一、根据人民的不偏不袒超党派的精神,发挥全国人民之共同意见,以期促成全国立即和平,终止以武力从事政争之状态。

二、本运动均以个人资格参加,并以工商等各职业人士为主体。

三、本运动唯一目的,为促成和平,不做任何政治企图,一旦和平实现,本运动立即终止。

四、本运动不问过去是非,但密切注视一件事——和平运动宣言以后各方对和平之诚意,集中全国公论之力量,促成和平统一民主之实现。

这四条公约,要求“终止以武力从事政争”,“不偏不袒”云云,还不是“中立”而袒共的味道?最后,这个运动据胡秋原说,“竟遇意料不及之困难,发起人乃公决停止。”第二年,胡秋原开始回忆:

“三十六年上季,民间和参政会不断有和平呼吁,中共根本拒绝,固充分表示其好战,而国民政府及联合的过渡政府似亦未充分注意顺应望治之人心,尽其在我,造成一种形势,使中共不敢竟为戎首。”

这种文字也是值得品味的。什么叫做“未充分注意”?什么叫做“尽其在我”?“和平”、“和平谈判”、“和平运动”、“和平呼吁”、“和平统一”、“和平共存”,……这一些抽象名词,究竟帮助了谁?胡秋原难道不明白吗?

八、“打算做共党百姓”

大陆撤守前夕,军民来台做复国之计的时候,胡秋原是一个在岗位上脱逃的人。先看他所说的:

“大陆沦陷前夕,正是举国离析分崩的时候;也是在国际上陷于完全孤立无援的时候。我们自己陷于绝望之局,则世界之坐视,亦无怪其然。数百万之解甲,是精神崩溃之结果,而精神崩溃者,只是自认失去存在之理由与价值之状态,而这一状态,只是道德破坏后之最后表现。”

这些大道理正好完全适合胡秋原自己。豪无疑问的,在当时,胡秋原十足是一个“道德破坏后”的“精神崩溃者”,他自己的文字已经这样表示了:

“江南大规模逃难,则在徐州战后。远者逃美,近者逃港台,近者逃川黔。再近者,武昌逃长沙,汉口逃武昌。我只好回家。此后于逃难一事无勇气者,原因甚多,而主要实鉴于有逃难见兼有逃难便利者,非我所愿‘追随’者也。当卅七年末离京前,国内在迅速解体中,国外尤其是美国,已显然取隔岸观火之策。共党‘地下工作’人员已出现。回家安顿家人后,到沪观望局势,则见除逃难外,到处有座谈,而所谈以‘应变’为主。我看凡此应变之计,皆飞蛾扑火之事。……知此局非瓦解,而是土崩矣。”

这一片失败无望的描写,正是当时身为立法委员的胡秋原所具有的情绪,于是,做了动摇分子之后,他又开始自嘲了:

“而我又想,如果真是本国之奇祸,我又能一个人活下去吗?长期而论,我从未失去乐观,历史总是渐趋光明的。但一时黑暗,无足奇异。欧洲曾有数百年的黑暗时代,其间有多少人被糟蹋了。国家教育了我们,当不只是教我们善于逃难的。”

他自己要等待“一时黑暗”,却这样挖苦别的“逃难”的人,其厚颜真可令人发噱!接着,他又准备“亡国”了:

“我想到王应麟王夫之诸先生处亡国时代之先例。一九三五——三六年,我在俄国也曾遇到许多俄国人也还能隐讳其内心而苟全下来。我不能生于五十年前或五十年后,躬逢浩劫,不如试试运气。至于台湾之有今日,我想,全世界没有一个人曾预料到的。”

他居然用王应麟王夫之来自况,真叫人恶心!至于他说“台湾之有今日……没有一个人曾预料到”云云,正说明了当时渡海来台的军民的毁家抒难、不计后果,绝不像胡秋原那样望风转舵!——

“至于台湾,在我当时看,如大陆不保,台湾终难久守。”

试想当时来台的军民若跟他这样,台湾岂不早就完蛋了?

当时的胡秋原,由“极端动摇”而“等等看”,“打算做共党百姓”的,后来做不成,才跑到香港。到了香港,他还是不敢来台,因为“对于台湾之安全原无甚信心”:

“我由共区出来后,未即到台湾者,一是等待家人集中,二是在香港研究观察较多便利,其三亦是因我对于台湾安全原无甚信心。等到海南撤退,我认台湾今日失去,明日香港亦不保。至少,中共交一名单与香港政府,反共者即无安全可言。香港之安全,以台湾之安全为前提。也有朋友邀我远行。但我知道没有国家的人在别人国家之味道。所以海南撤退后我即飞台湾,主要目的,是想看台湾是否可保。”

这些“对于台湾安全无甚信心”,“想看台湾是否可保”的腔调,都充分说明了他当时还是一个失败主义者,投机主义者,他又说:

“到后,我认台湾可守。粮食充足是我不曾知道的天然保障。时台湾不甚安详。我曾到各地演讲,鼓励信心。”

说这种话,使人浑身起鸡皮疙瘩,他也不想想,台湾军民若等他来“鼓励”后才有“信心”,那才倒霉呢!并且也太晚了。真正该被大鼓励特鼓励的,倒该是他自己啊!

不管怎么说,胡立法委员自从逃出大陆后,似乎慢慢又生气勃勃起来了!他开始做“最迟的反共者”和“最后的反共者”,他写信给曾经帮他中伤李敖的另一立委钱纳水,气冲斗牛地说:

“弟乃最后反共者,然不反则已,反必大反特反之。纵世界无一人反共,(我)一人亦必反之。……今后除反共外,无他事矣,有生之日即反共之年矣。”

谁能想到,写这段大言壮语的人,竟是五十天前还在“打算做共党百姓”的人,由懦夫变勇士,从黑暗到光明,普天之下,似乎没有比胡秋原更“快马加鞭”的了!

快马加鞭之后,他这个“最迟的反共者”和“最后的反共者”似乎又以后来居上的神气出现了,他说:

“对于共党,不要说共党不会容我,即使共党拥我,我亦必反共,即使全世界无一人反共,我一人也必反共。”

请看这是什么话!什么叫“即使全世界无一人反共”?这话当然含蕴“即使中华民国无一人反共”之意,这样说来,他眼中还有别人吗?别人都可能“即使”不反共,唯独他胡秋原却不可能“即使”,他比别人都不屈不挠、比别人都坚忍不拔、比别人都棒,……这种自吹自擂,是何等骄戾!何等看不起别人!他也不想想,他有什么资格以反共坚决来骄人?反共需要言行一致,不能首鼠两端,一个迟迟不肯来台湾的投机分子,一个曾经认为共党“只要”“稍为像个样子”“即准备忍受”“统治”的投机分子,有什么资格来假设别人“即使”不反共?

四十四年的《新闻天地》中,有一段写胡秋原说:

“曾经在台湾、香港一带,曾流传着对于他极鄙夷的一种说法,‘胡秋原靠不拢才回头的’。这一说法,直到现在也许仍未消灭。”

这种说法的真实性如何,人人可以自由判断,我不必置一辞。不过有一点,我是可以说的,就是胡秋原去年说他抗战回国后,“自此与政府共患难,直至今日”一点,未免朝自己脸上搽了白粉,试问不与政府同进退,怎能说是“共患难”?这不是脸皮奇厚吗?

九、又鼓吹与共党讲“联合战线”了!

脸皮厚薄是另外一回事,反正美国第七舰队来了,胡秋原也来了。当然,胡秋原开始对共产党“大反特反”了,这是一个好现象,他的一支健笔,的确也浩浩荡荡写了不少“秋原式的抗俄文字”,这是许多不声不响努力不懈的反共者们都知道的。

但是,反共文章尽可以多写,却不宜乱写,否则乱言偾事,反到糟糕。十三年来,反共文章与著作很多,但是成为名著和利器的,都是重在谨言精审,不重在以多取胜。刘绍唐只写了一本《红色中国的叛徒》,但是这本书的力量比一千篇“秋原式的抗俄文字”还大得多,你能说因为刘绍唐字数少,就反共不如胡秋原吗?甚至还有成千成万的人,他们根本不写一篇文章,不喊一句口号,但是他们立意之诚,用心之苦,工作之勤奋,及有助于反共之功,也绝不在言论反共家之下。更有许多十三年来慢慢长大的年轻人,他们更是清白无玷,没有为国家做过孽,没有像当年的胡秋原那样的做过有利于俄共之宣传。胡秋原今天自赎则可,悔罪则可,热心则可,卖力则可,惟以“胡秋原最反共”来骄人,则万万不可。胡秋原十年前的两段话说得最好:

“老实说,今日四十以上的人,包括区区在内,必须觉悟:如果要雪耻,必须打回大陆;如果还要‘立功’,还得正心诚意,培养新的人才。……能痛切了解这一点,有所作为,还能将功折罪。否则,国家便算永丢在我们手上了。”

“所以,今天当前急务之一,便是要在台湾,在海外,真诚的教育,团结,启发,扶持一批新的二十到三十的一代。”

可叹的是,说这两段大道理的本人“觉悟”了吗?我必须拆穿地说:没有!他不但没有“真诚的教育,团结,启发,扶持一批新的二十到三十的一代”,反到破坏团结地跟“二十到三十的一代”穷搅穷缠。不值此也,他还要阴谋陷害,说“二十到三十的一代”“反‘反共’”,这是何等卑鄙,何等恶劣的手法!

究竟谁是“反‘反共’”,请看胡秋原这段文字便知:

“……我虽反共,对共党个人并无仇恨之意。我毕生遇到两个大敌:日帝与俄帝。为了反日,曾与中共为友。政府抗日,拥护政府。及见中共只有俄国利益没有中国利益,始与共绝,赞助国民党。如将来中共能反俄(毛泽东不可能,其他共党可能),我还主张大家不妨与爱国反俄共党,讲讲反俄联合战线。大家不必以此为书生之见,有这一天的。”

任何头脑清楚的人都知道:说上面这种话的人,根本就有问题。胡秋原也不想想?现在是什么时候了?我们还要跟共党讲“联合战线”?我们已经讲到台湾来了,难道还不够,还没得到教训吗?

谁都知道“联合战线”就是共党的“统一战线”,就是“统战”,这是共产党反复使用的战略与武器,也是他们用以自豪的“三宝”之一。“统战”策略的一种方式就是“共存”。胡秋原上面这一段话,说破了,实在是一种“联共抗俄论”,其实这种观念,对胡秋原说来,似乎不是突发的,李秋生在《世纪中文录》的序中,就说胡秋原“由于实际政治上的理由,有一时期,他仍主张防俄而联共”。胡秋原在三十六年,也主张过“应该反对(与苏联)中苏条约,然应该赞成(与中共)政治协商”。这都是很明显的论调。他并且回忆:

“在我已经十分厌恶苏俄之后,我还是将苏俄中共分开来看的。因为中共毕竟是中国人。”

不论从过去的经验看,或是从当前的国策看,胡秋原所谓的“与爱国反俄共党,讲讲反俄联合战线”,都是十足荒乎其唐的怪论!据我判断,他这种怪论的胚胎,如果别无更大的罪源,可能就是他的“中共无罪论”,他曾有这样的话:

“我可预告,我还得有使共党更惊恐之书陆续出来。但我也想安慰共党,你们无须怕我。我从来,且至今,不想杀你们。我是相信中共无罪,俄帝其罪的;并且,俄人无罪,俄共其罪的。”

他又说过:

“各位共党不要怕。我们目的无他,求你们合作,救国自救。”

他更说过:

“一般而言,争取中共‘合作’,应是自由中国最重要工作之一。在许多地方,可以见到中共。应该去接近他们和他们讨论。这种讨论,愈多愈好。不可一见共党就‘敬而远之’。又我们只希望‘投诚’。哪里有这样便宜的事?而这两个字,且实无意义。只能说‘起义’,‘合作’,‘选择自由’。而在今天,这还可不必求之太多。有‘谅解’就好了。”

这类措辞怪诞的文字,都可说是他“联共抗俄论”的张本,什么叫“中共无罪”?什么叫“求你们合作”?什么叫“有‘谅解’就好了”?这些暧昧的文字,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所以我说,胡秋原这些“秋原式的抗俄文字”,大写特写起来,有时候,实在写得离了谱、走了调,实在非吾人之幸或国族之福,实在有彻底检讨、仔细批评的必要。我所以这样提议,是鉴于三十年来胡秋原乱写的文章太多了,太多了,有许多地方,他做了有利于俄共之宣传;又有许多地方,他又言词暧昧,使人莫明其妙;甚至闹出前矛后盾,啼笑皆非的场面,这却又是所为何来?胡秋原有一句话说得很不错,他说:

“我从来不将国家成败责任单放在政府身上,一代知识分子也有责任的。”

用这种尺度,我已经把胡秋原这个人一量再量,量出他对三十多年来“中国之悲剧”所应负担的责任,用他失败的鉴诫,来提醒一切爬格子的言论家,切实想想“一言而可以兴邦”“一言而可以丧邦”的老话,千万别胡乱下笔。文字的力量是无形的,由它带来的利害祸福也是深远的,万卷纵横容易,一腔愧汗难平,胡秋原天良有知,还是趁早投笔毁容,披发入山罢!

(原载《文星》六十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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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反诉状第二次(李敖)

(51)自字第九五三号

反诉原告:李敖,详卷

反诉被告:胡秋原,详卷

为被诉(51)年自字第九五三号诽谤案一案,对自诉人胡秋原追加反诉理由,请求依法办理事。缘自诉人即反诉被告恶性重大,不知自检,于上月(六月)二十二日起,公然发布二书(甲证《此风不可长》,乙证《诽谤集团公然煽动政治清算问题》),对反诉人连续栽诬诽谤,极尽其恶毒之能事,兹陈其重点于左:

一、诬反诉人为“共奸”(甲证页十)。

二、诬反诉人“反‘反共’”(乙证前言页五),“对反共冷淡麻木”,“共都不反了”(乙证页十三),“甚至于反‘反共’”(乙证页二十),“想星火燎原,一举而焚毁自由中国”(乙证页五十),“促进自由中国内部之互相猜疑”(乙证页九五),“为将来联日勾共开路”(乙证页九五),“反反共运动”(乙证页一〇〇)。

三、诬指反诉人从背后影响法院,如谓“法院在三月十八日后一拖两月有余,似此中国之法院,尚能为人权之保障否?”(乙证前言页六),“法院之拖延状态”(乙证页一),“法院有‘拖’的情形,拖,就是法院不表现效能。究竟是法院没有效能,还是对于文星没有效能?”(乙证页七),“而是否因人情味介入之故,而法院不灵。”(乙证页二十),“司法精神之独立,法院院长之独立,法官之独立,但人情味之空气,可以对此三种独立发生干扰。”(乙证页二十一)。查藐视法院之结果,损害方虽为国家,但诽谤反诉原告影响法院干扰法院,令初入世途之反诉人即蒙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法院或干扰法院之恶名,是反诉人亦为诽谤之受害者。

四、在法院未判决前诬反诉人为“以诽谤清算为专业”(乙证前言页六),“赤裸裸诽谤者”(乙证页六五),“疯狂诽谤者”(乙证页七七),“台湾诽谤者”(乙证页八十),“职业诽谤者”(甲证页十四),“以稿费雇佣李某诽谤,并有教唆之嫌。”(甲证页十七)

五、诬反诉人为“‘新民会’和李士群之子弟”(乙证页四十)。凡此皆为极严重之诽谤。

六、反诉被告大量歪曲诽谤之文字,不胜列举,兹胪陈简目于下:“雇用不通而堕落的大学生”(乙证前言页九),“疯狂无赖之徒”(乙证页二),“颓废自私的一代之极端代表”,“诽谤清算之徒”(以上皆乙证页十至十一),“廉价小师父”(乙证页十四),“堕落、无出息、鬼心眼”(乙证页十八),“愚诈之徒”(乙证页三十),“青蝇”(乙证页三十一),“浅险愚诈的小人”(乙证页五十),“喝血之徒”(页五五),“简直是刽子手了”(乙证页五七——五八),“荒货小贩”(乙证页五九),“壬人凉血阴毒手段”(乙证页六十),“急色”(乙证页七四),“生于伪,长于伪,以伪为生”(乙证页七五),“冷血的谋杀阴谋,贵州巫婆的咒术和蛊术”(甲证页八六)。

综上所陈大量犯罪之事实,皆属反诉被告胡秋原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予以栽诬歪曲者,其恶性重大,目无法纪,意图使反诉原告蒙受恶名,至为显然,其应负刑法第三百十条罪责,极为明确。

爰依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提起反诉,民事赔偿部分另状具呈。

谨状

台北地方法院刑庭 公鉴

中华民国五十二年七月四日

具状人 李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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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答辩状之二(李晋芳)

五十一年度自字第九五三号

答辩人即被告:李晋芳,年籍住址职业在卷

自诉人:胡秋原

一、被告对于台北地方法院“五一年度自字第九五三号”胡秋原自诽谤一案,兹提出左记(甲)(乙)两项之答辩。

(甲)对于被诉“戴自诉人以狄托牌红帽”之答辩。

(乙)对于被诉“比自诉人为庄案谳狱的刑案侍郎,及告计起复的吴之荣”之答辩。

二、本答辩状附呈证据八件,编次为“被三证第壹”至“被三证第捌”。

(甲)对于被诉“戴自诉人以狄托牌红帽”之答辩。

一、“明知故昧”与“巧肆夹缠”为自诉人胡秋原惯常使用的文字技巧,诬我(被告)戴他(自诉人)以“狄托牌红帽”,乃是此一技巧之又一次试演,我在此将引录他自己的文字,用以反证他所控的尽属虚诬,而此种虚诬,又其所“明知”,而非其所“误解”,故曰“明知故昧”,故曰“巧肆夹缠”。

二、同时我在此将更引录蒋总统的言论,用以证明“反狄托思想”,乃是我们一贯的外交战略,因此我们对于自诉人具有毒素的狄托思想,必须严正的不容情的予以词辟,以免其谬种流传,疑误国是。

三、我们先说明所谓“狄托思想”和所谓“寄望狄托第二”的意义。

本来所谓“狄托思想”,和所谓“寄望狄托第二”,是尽人皆知的常识,但为了破解自诉人明知故昧的“夹缠”,我们有予以说明之必要。

所谓“狄托思想”者,即寄望中共匪酋变为“狄托第二”,得以踵行南共“反俄”政策之谓也,在此一语句中,有为“寄望者”,有为“所寄望者”,“寄望者”在语句中为“主词”,“所寄望者”,在语句中为“受词”,“寄望者”并非共产党,“所寄望者”方是共产党,举例以明之:

①西方民主国家寄望中共匪酋变为“狄托第二”(参考本状“被三证第壹”胡秋原文)

②美国寄望中共匪酋变为“狄托第二”(参考本状“被三证第贰”“被三证第叁”胡秋原文)

③胡秋原寄望中共匪酋变为“狄托第二”(参考萧案答辩状所引胡秋原原文)

右三项所举“寄望者”①西方民主国家②美国及③胡秋原,在语句的文法上为“主词”,“所寄望者”中共匪酋在语句的文法上则为“受词”。

在如此的语句中,胡秋原与美国及西方民主国家并列为“寄望者”,中共匪酋之变为“狄托第二”,则为“所寄望”实现的目标,把胡秋原与美国及西方民主国家并排在“寄望者”席次,当无被戴以红帽子危险之可言,至若“所寄望者”既为中共匪酋,当非胡秋原张冠李戴之所能僭代,就是胡秋原想强戴此红帽,以诬我对他行谤,在文法上究不能反“受词”为“主词”。

至于此处之所谓“狄托”,乃截取其“反俄”之行动,非指其赤色之本质,况所寄望者为匪酋之变为狄托,非谓胡秋原之变为狄托,胡秋原有何被戴以“狄托牌红帽”危除之可言。

四、现在我可以引录胡秋原自己的文字,用以证明二事:㈠是所谓“寄望狄托第二”之实现者,其“主词”“受词”,如胡秋原过去之所了解,无以异于我上文之所说明,而非如胡秋原现在之所“夹缠”,谓系戴彼以狄托牌之红帽,㈡胡秋原本是狄托思想之主张者,一如我过去在为萧孟能答辩状(庚)项之所指证,非如胡秋原现在之所否认。

①胡著《如何防制中共的军事冒险》(三十八年八月廿三日香港时报)

“今日民主国家寤寐以求‘中国狄托’,是求不到的,可是,只要将西伯利亚铁道切断了,狄托可以俯拾即是,这道理很明白,莫斯科的电池通到中共以后,中共当然苏俄化,将这电线切断,中共可能只是‘中’共了。”(被三证第壹)

②胡著《由军事阻击到政治反攻》。(四十年四月一日香港时报)

“其次,促进卫星地区之自由运动,年来美国对于狄托主义深感兴趣,也发生不小效果,但我们必须知道,为了抵抗斯大林,狄托主义虽是必要武器,然非唯一武器,自由世界,应该鼓励狄托主义,然尤应鼓励更健全的民族运动,更高度的民主思想,更远大的世界主义。”(被三证第贰)

③胡著《俄帝斗智之惨败》(四十年九月十五日自由人)

“事实上,美国已无所顾忌,大有乘此猛炸,结束韩战之决心,大举空袭鸭绿江北,可以麻痹韩境‘中国志愿军’乃至‘高加索志愿军’,一百多万志愿军是值得俘虏的,你们不是稀罕狄托吗,俘肤了共军,都可以成为制造狄托的原料哩。”(被三证第叁)

④胡著《二十世纪进行曲》(四十年十月十日香港时报)

“西班牙与南斯拉夫,因为及早脱离轴心铁幕,获得长期安宁,可能表现文化之创造力,他们在反共斗争中表现志气,倘能逐渐民主,必能在未来反俄斗争中获得其应有的前途,狄托在未来的斯拉夫人中,将是一精神的领袖。”(被三证第肆)

⑤胡著《半年国际之总结》(四十一年六月廿九——三十《七日世界》)

“自从出了狄托,铁幕就更多事了,美国人说狄托是盟邦不是朋友,但由共产主义到民主主义,狄托是一必需的过渡。”(被三证第伍)

五、右“被三证第壹”,曰民主国家对于“中国狄托”寤寐以求,明民主国家为“狄托第二”之寄望者。“被三证第贰”,曰美国对于“狄托主义”深感兴趣,“被三证第叁”,谓美国希罕狄托,明美国为“狄托第二”之寄望者。谓胡秋原为“狄托第二”之寄望者,是谓胡秋原地位同于西方民主国家,同于美国也,自无戴以红帽的危险之可言。

六、右“被三证第贰”胡秋原谓“狄托主义”为“必要武器”,谓“应该鼓励狄托主义”,“被三证第叁”谓志愿军之所以值得俘虏,以其“能为制造狄托的原料”,“被三证第肆”誉狄托为南斯拉夫之精神领袖,“被三证第伍”,谓由共产主义到民主主义,狄托是一必需的过渡,凡此皆为胡秋原主张狄托思想之证。

七、虽则胡秋原有如右所举对于狄托思想极其鲜明之论著,但当他在向我进行诬控时,立刻对于狄托思想,装作“明知故昧”,反面若不相识,狡说凡指他寄望于“狄托第二”之实现者,即为戴他以“狄托牌的红帽”,我将不惮烦的引述他对我的控诉文字,请一一持与胡秋原前文对照,便可“以彼之矛,攻彼之盾”,不必别求任何旁证。

①胡著《此风不可长》第十五页)

“(四)我是‘狄托派’,这是如果赫鲁晓夫牌毛泽东牌的红帽子戴我不上,再用狄托牌红帽戴上去,这些宣传,都构成新诽谤之犯罪,我要追究。”

②同书(第十八页)

“二是宣传我主张和寄望狄托思想,又说我主张‘联匪抑俄’,与美国‘联俄抑匪’政策相反等语,狄托是南斯拉夫共党领袖,既说我不是共产党,却又加上南斯拉夫红帽,根据何在,‘联匪抑俄’之梦呓,又由何而来。”

③同书(第二十八页)

“(己)最后,还要宣传我有‘狄托思想’。狄托毕竟是共产党,即使我戴不上‘毛泽东牌’红帽,也戴得上‘狄托牌’红帽,此帽戴上,不但他们的诽谤‘不成诽谤’,而且我当然也不免于进警备司令部,总之,非戴我红帽子不可。”

④同书(第一〇六页)

“狄托是谁?南斯拉夫共产党头子。他一面说我不是共党,而一面又说我是狄托主义者,这充分表现这红帽店及其顾问们,非戴我红帽不止的无限奸邪和诬陷。”

八、我在萧案答辩状之(庚)项中曾经指斥胡秋原具有毒素的“狄托思想”,是与我们“反狄托思想”的外交战略相违,我在此敬引蒋总统的言论,用以证明我国外交战略之所本。

九、当匪酋尚无“反俄”之迹象时,蒋总统则指斥西方国家寄望匪酋变为狄托之思想为“幻想”,当匪酋已有“反俄”之迹象时,蒋总统则揭发匪酋以狄托之姿态为“伪装”,前者我敬引蒋总统三十八年七月四日在台北接见美记者之谈话为证,后者我敬引蒋总统四十五年纪念国父诞辰时告白为证:

①蒋总统于民国三十八年七月四日在台北接见美国国际新闻社远东总经理韩德曼,及美国斯克利浦斯霍华德系报远东特派员曁驻华外国记者联谊会会长范华智二氏,并答复彼等提出的问题。

“问:若干外交人士,以为中共领袖毛泽东,或将独立而反抗莫斯科之命令,如南斯拉夫国之狄托,阁下同意此种看法否?假使能有此种反抗,对于中国前途果有大改变否?美国及西方民主各国,能否仍与中国保持友好及合作?”

答:无论根据中共头目之言论,及其共产党之历史,均足表示在中国之共产党,无法脱离国际共产之组织。如南斯拉夫狄托之所为,不惟中共屡次表示拥护国际共产情报局攻击狄托之所为,并以共产党正式决议,赞成将南斯拉夫逐出情报局之外。中共组织部部长刘少奇,其在中共实占第二重要之地位,著文攻击狄托为‘参加资本主义阵营之反叛者’,及其最近在莫斯科号召‘各国之无产阶级与苏联及东欧各国团结起来,合力以击败美国主义之计划’,可为明证。美国认为中共能与莫斯科分裂之‘幻想’,亦与数年前认中共非真正之共产党,信为‘土地改革者’,皆是受共产党诡诈宣传之蒙蔽。其矛盾与荒谬,毫无根据,实与共产党已往虚伪宣传之技术豪无二致。加果共产党真正控制中国,则中国与其他国家之关系,将与其他在共产铁幕内之国家对外国之关系决无例外,更与美国门户开放主义,不能并存。”(被三证第陆)

②蒋总统于民国四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国父诞辰九一周年告全国同胞书:

“现在正当着世界历史上急剧转变的时期,以前被认为铜墙铁壁的俄共帝国,已经由动摇而陷于崩溃的边缘了,向来对俄帝臣服的东欧附庸国家人民,因为不堪被奴役的痛苦,也纷纷来反共抗俄了,面临中国大陆上人民反共革命的危机,于是共匪秉承俄帝的指使,想披上新狄托主义的伪装,尽量发挥其欺诈手段。”(被三证第柒)

十、蒋总统于三十八年指斥寄望狄托第二之思想为“幻想”,十四年后而西方国家于酒醒梦回之后,始震服于蒋总统之先见,因狄托朝俄,苏南复合,西洋镜终被拆穿。

十一、蒋总统于四十五年揭发匪酋狄托之姿态为“伪装”,七年后而美国奥克兰论坛报之社会,始与之呼应,即警告自由世界与美国勿为匪俄“伪装”表演分裂之戏剧所愚弄。(检附本年七月十二日中央日报译载奥克兰论坛报之社论,编次为“被三证第捌”,奥克兰论坛报为前共和党参议员诺兰所主编,诺兰曾四次访问台湾。)

十二、作为一位掌握民族命运的领袖所手定的外交战略——反狄托思想战略,其所为洞烛机先之睿断,既为西方自由世界所震服,自应无例外的为全国上下所恪守,除非是毕生醉心于“联合战线”迷途不返,如胡秋原之流,是无人敢于或忍于与蒋总统立异,而竟当军民殷望返回大陆,遗民东望王师之际,反而倡导足以弛懈反攻准备的狄托思想,用以疑误国是。

(乙)对于被诉“比自诉人为庄案谳狱的刑部侍郎,及告讦起复的吴之荣”之答辩。

一、说我将他比作庄氏史案谳狱的刑部侍郎,及告讦起复的吴之荣,也是他惯常使用的“夹缠”方法,我敢说我不惟不曾将他比作吴之荣,恰恰相反,我处处证明他不同于吴之荣,我之所以说他不同于吴之荣,旨在辩护萧孟能对于被诬侮辱元首罪“故意”要件之欠缺,萧孟能在文星第六十四期刊载《文星与胡秋原先生》一文,曾制成如下之同异表,即是本于我在萧案答辩状内所作的分析:

庄氏史案与民国政党史同异表:

庄氏明书

1.出于故意。

2.“本前人诋斥之词,未经删削者。”

3.未经删削部分本属事实。

4.改正在案发之后,非自助自愿。

5.刊刻者为著者。

民国政党史

1.出于疏忽。

2.影印前人误记之词,未经发现者。

3.未经发现部分本非事实。

4.改正在案发之先,乃自动自愿。

5.主编者并非著者。

二、至于庄案谳狱的刑部侍郎,我更未以之比他,恰恰相反,我指他有以异于刑部侍郎,就是说宽猛有以异于刑部侍郎。

三、至谓我比萧孟能谢彬为庄廷鑨与朱佑明,(见自诉续状),这又不知从何说起,我在萧案答辩状中曾引录顾炎武斥庄廷鑨为“不甚通晓古今”之人,斥其书为“冗杂不足道”之书,我何至将我所薄视之人之书,引以比我所辩护的当事人哩,至于朱佑明在庄案中仅为被诬受祸的南浔富人,与谢彬为著者之身分不类。

四、至于他诬称我们“竟公然将民国及蒋公比诸清廷,而自比其贵当事人为明代遗民,悻悻然若有夷夏之防”,这又是他一贯所使用戴人黑帽子的惯技了,我们没有一句一字比民国及蒋公为清廷,我们亦无一句一字自比为明代遗民,夷夏之防,从何栽起,蒋总统系出周公之后,明明汉族,如何得比为夷,胡秋原栽诬之不择词,大率类是。

五、凡与胡秋原交手的人,须提防他使用四套暗器,其一其二是诬你为赤色叛逆或黑色叛逆,也就是说戴你以“红帽子”,或戴你以“黑帽子”,其三其四是诬你冤枉他为赤色叛逆或黑色叛逆,也就是说你要戴他以“红帽子”或戴他以“黑帽子”。

六、四套暗器的连环使用,我们实已疲于招架了,但是这次他所使用的“黑帽子”,要算绝手了,既说我们比蒋总统为夷狄之君,又说我是“司马昭之心不堪问”,又说“岂但‘情理切害’而已”,司马昭是亲自指挥刃杀魏帝的人,及亲自策划篡位的人,胡秋原比人则比之为弑逆的司马昭,引律则引十恶不赦之“情理切害”,胡秋原如果必须戴人以“黑帽”,则亦何所必要而竟引用此不祥之言,我们只有目他为病狂之人,然后可以解释何以不反诉他以诬告之理由。

谨状

台北地方法院刑庭 公鉴

中华民国五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具状人 李晋芳

不自由的自由(wjm_tcy)与“Jeff Ao”联合制作!

刑事答辩状之三(李敖)

——打倒胡秋原谎话的二十个例子

(51)年自字第九五三号

答辩人即被告:李敖,余详卷

自诉人:胡秋原,余详卷

为自诉人胡秋原(51)自字第九五三号自诉诽谤一案,兹提出左记共二十项之答辩:

一、关于题目“真面目”部分。

二、关于“诬指”“幕后有共党鼓励之团体”部分。

三、关于拿别人的话来诬告部分。

四、关于“应以妨害信用罪论处”部分。

五、关于“国共团结运动”部分。

六、关于“国民参政员”资格部分。

七、关于“重用叛国分子”部分。

八、关于“自清”部分。

九、关于“做过共产党同路人”部分。

十、关于“左派”“马克思”部分。

十一、关于“中共无罪,俄帝其罪”部分。

十二、关于“东亚和平的两大保障”部分。

十三、关于“和平运动”部分。

十四、关于“打算做共党百姓”部分。

十五、关于“无耻”部分。

十六、关于“又讲联合战线”部分。

十七、关于“抗战时与共党诸多往还”部分。

十八、关于“在英国与共党有过接触”部分。

十九、关于所谓戴帽子部分。

二十、关于“稿费”问题部分。

对胡秋原故意缠讼诬控的主要部分,本已先后提出答辩及证明(四月二十九日“答辩状”即“现代史辨伪方法论”——用“闽变”做例子;七月十五日呈堂有照片五帧及“为‘一言丧邦’举证”等)。现在就胡秋原缠讼诬控中的一些零星小节,分别予以答辩。在答辩之前,我必须先指出胡秋原的一种心理倾向,这种倾向就是“被虐狂”(persecution mania, 也就是躁狂症,幻想的被迫害症)。这是胡秋原所以发起缠讼的基本缘故。因他过于重视自己,自高自大自我膨胀,自以为别人要打击他、迫害他,所以在孤独和过敏之余,便要寻找一个“幻想的迫害者”(imaginary persecutor)出来,缠夹不止。我个人不幸被他选为对象,除自认晦气外,对他那些过度的“幻想的被迫害”词句,只好不予作答。例如他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说《胡秋原的真面目》一文,“全文每一字无不含诽谤毒意”,这种概括论断是我无法答复的,因为根据他的这项前提,“胡秋原”三个字每一字也“无不含诽谤毒意”了,这不是很可怜吗?同类的,如说我“鼓噪威胁”啦,“政治清算”啦,“想置他于死地”啦,……一切一切都属于他的同一个心病和暗胎——“被虐狂”,凡是涉及到这类病态字眼或句型,我都一概不答复。老实说,我不答复是为了他好,不答复可以使他冷静些,有朝一日,他也许会恍然大悟:没有人会打击他这样一个宦海失意和学界走板的人的!何物胡秋原?胡秋原何物?哪里值得人们打击他呢?他们要打击,也会选个司麦脱的,然后“收买”“文化太保”冲锋陷阵,他们怎么会挑中一个宦海学界的落花飞絮呢?胡秋原如有这种认识和自知,那么他的“被虐狂”,便可痊愈一大半,执笔写自诉状时,也自然会通顺一些,明白一些,不致还是“一团茅草乱蓬蓬”了。所以这点微意,我必须先予陈明。

胡秋原前后所具列的诉松书状共六种,计开:“自诉状”、“补充自诉理由状”、“自诉续状”、“追加自诉理由状”二种、“刑事自诉综合理由状”。在他“被虐狂”尚未痊愈前,他具状自然语无伦次,内容混乱。我答辩时不得不予以分类综合,分做二十个项目,然后一一驳斥于下:

一、关于题目“真面目”部分

胡秋原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说《胡秋原的真面目》一文,“其标题根本即是诽谤,毋待评论”。其实这真是他的浅见!盖“真面目”一词,本出自苏轼的《题西林壁》诗:

“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别作‘无一同’)。

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①

这个词汇本身是中性的,跟“吃饭”、“睡觉”等词汇一样,本身并没有善恶褒贬可言。李日华《六研斋三笔》卷四中,有下面的话:

“真面目,握真镜一照便见。若入沉吟,呵气满镜矣!何由得露纤毫?”②

一本最权威的汉学辞典中,也给“真面目”下定义是:“真相。实相。”③“真面目”本义既不过如此,故以此三字为题目,自然也是很平常的事,我可随手举出十六种出来:

1.《苏曼殊之真面目》④

2.《戴高乐的真面目》⑤

3.《贾莱古柏的真面目》⑥

4.《丽莎的真面目》⑦

5.《还复孔子本来的真面目》⑧

6.《“金花”的真面目》⑨

7.《<心锁>女作者郭良蕙女士的真面目》⑩

8.《太空人的真面目》(11)

9.《白宫总统侍卫的真面目》(12)

10.《美国牛仔真面目》(13)

11.《癌症真面目》(14)

12.《刚果真面目》(15)

13.《庐山真面目》(16)

14.《试看红楼梦的真面目》(17)

15.《美国真面目》(18)

16.《原子潜艇的真面目》(19)

此外,在文字中用“真面目”三字,而无诽谤意味者,亦极多:冯自由(20)、胡适(21)、梅光迪(22)、左舜生(23)、林语堂(24)、黄嘉德(25)、孙德中(26)、“时与潮”(27)等,皆有文证。

至于我个人,运用“真面目”这一词汇,或早在写《胡秋原的真面目》之前(28),或同时(29),或连续使用(30),或自用(31),足证我压根儿未把“真面目”三字做“诽谤”字眼。

何况胡秋原自己,也用过这三个字,他曾写过这样的话:

“在不害他人范围内以真面目生存。”(32)

由此可见,“真面目”三个字,实在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地方,胡秋原因为他的国文程度跟别人不一样,所以才据此来告人,实在禁不得一辩。

二、关于“诬指”“幕后有共党鼓励之团体”部分。

胡秋原在“自诉状”中说我“诬指该会(国际和平运动大会)为‘幕后有共党鼓动之团体’”,实在莫名其妙,因为他所控我“诬指”的语句(括号部分),正是他自己写的话:

“离开俄国后,我仍回英国。当时有‘国际和平运动大会’(即中国之‘国际反侵略运动’),幕后有共党鼓动,但不完全是共党。王礼锡兄和我常参加,鼓吹抗日。”(33)

这里“幕后有共党鼓动”一句,正是文法学上的形容词片语(adjective phrase),用来形容专有名词“国际和平运动大会”(即中国之“国际反侵略运动”)的。这在文法的图解表明(sentence structure is shown by a diagram)上,可分解为:

我(胡秋原)/常/参加/国际和平运动大会(即中国之国际反侵略运动)/鼓动/有共党幕后

我在《胡秋原的真面目》中,是这样写的:

“接着,他又回到英国,常常参加‘幕后有共党鼓动’的‘国际和平运动大会’(即中国之‘国际反侵略运动’)”

这段话文法图解,是一样的:

他(胡秋原)/常常/参加/国际和平运动大会(即中国之国际反侵略运动)/鼓动/有共党幕后

这明明是和他的文法结构是一样的(他文章中的“王礼锡兄”、“鼓吹抗日”等,因不是我在《胡秋原的真面目》一文中的主题(我的主题是写他跟俄共的关系,他跟王礼锡的友谊或对日本的态度,是另外一件事),故未列入。

我的文意如此明确,但胡秋原却故意用他自己的话来诬告我,不知是何用意?他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说我“‘割裂’自诉人文字,故意曲解诽谤”,“故意歪曲意义,横施诽谤与陷害”,这不是故意自虐,故意瞎扯吗?

胡秋原这种故意瞎扯的手法不但自虐他自己,还要想殃及别人,如他扯到温广彝、彭乐善、吴铁城、谢仁钊、宋子文、郑彦棻、刘亦常“这些先生”,诬我把“红帽子飞、飞、飞、飞到这些先生头上了”云云,根本是将无作有,乱扯一通,因为我的文章跟“这些先生”根本丝毫干系都没有,我也根本没有“红帽子飞”。胡秋原如此把毫不相干的人事硬朝一块儿穷缠,若非别有用心,一定是神智不清。(又他只提“该会会长为宋子文”,他为什么不提副会长是邵力子?为什么不说“红帽子飞”到邵力子头上呢?)

至于他文章中“幕后有共党鼓动,但不完全是共党”二句,第二句显系赘词,因为有“有”字即足可表示“不完全”之意,“有”字在文法学上,有一种作为“绝对动词”的用法,表示一种事实的存在。如

古文式——“有宦官恃贵宠,放鹞不避人禾稼。”(34)

口语式——“朱小四你这厮,有人请唤,今日须当你这厮出头。”(35)

这皆表示“有”字没有全部之意(“有宦官”并非“有‘全部’的宦官”;“有人”并非“有‘所有’的人”)。而“有”字在文法学上,并不见于表示量的范畴(guartitative)的“量词”之中。“量词”中的表示全体和部分关系的是“率词”,在“率词”中,表示“完全”的意思的如下(36):

1.皆——“故言富者‘皆’称陶朱公。”(37)

2.尽——“周礼‘尽’在鲁矣!”(38)

3.悉——“萧何亦发关中老弱未传‘悉’诣荥阳。”(39)

4.举——“主之所极然,帅群臣而首乡之者,则‘举’义志也。”(40)

5.徧——“群黎百姓,‘徧’为尔德。”(41)

6.并——“不可以‘并’立乎天下。”(42)

7.普——“尝劝上于征战地修寺及‘普’度僧尼。”(43)

8.俱——“‘俱’著名字,为后世冠。”(44)

9.都——“西极大杨川望黄沙,犹若人委干构于地,‘都’不生草木。”(45)

10.咸——“俾万姓‘咸’曰:‘大哉王言!’”(46)

11.佥——“数年间,民养子者千数,‘佥’曰:‘贾父所长。’”(47)

12.毕——“自四境之内执法以下至于长挽者故‘毕’曰:‘与嫪氏乎?与吕氏乎?’”(48)

13.共——“大郡二千石,死官赋钦送葬者皆千万以上,妻子通‘共’受之。”(49)

14.通(通通、统统)——“臣今‘通’计所在,百姓贫多富少。”(50)

15.一总——“你要为我的情,就‘一总’送我二、三千两银子。”(51)

16.一齐——“一家人一齐跑出来说道:‘不好了!快些搬!’”(52)

17.全——“他都要回太太,全放出去。”(53)

18.总——“这位又说怕冬至前后,总没个真着活儿。”(54)

上面这些才是表示“完全”的意思的词儿,这些表示“完全”的意思,都不是一个“有”字所能表示的,所以胡秋原说我删去了他那“但不完全是共党”一句,其实对他原意一点影响都没有,这就是说:“幕后有共党鼓励”一句话,足以表示幕后有共党但非“完全”是共党之意。因为“有”字的用法,已如上面所述。(至于“常常”与“常”,都是文法学上的“繁数”。这在高名凯《汉语语法论》页四九四“(3)常常(常)”一节中已胪列甚明,两者为同样的表达法,不必多赘。因为“常常”只不过是一种重叠reduplication方法。)

总之,胡秋原这种胡缠的基本原因,乃在他的知识缺乏,他不知道文法中的“规定关系”(relation of determination),不知道我把“规定”的部分(“幕后有共党鼓动”)放在“被规定”的部分(“国际和平运动大会”)的前面,乃是更中国化的写作方法。因为中国文章中的“规定关系”多把“规定”的放在“被规定”的前面,而胡秋原的表达法,却反到像东方语系中的泰语式和越语式,这是很奇怪的。他不晓得“文法范畴”(grammatical category)和“逻辑范畴”(logical category)的关系,也不晓得文法上的“上升结构”(construction ascendante),更不晓得我写文章的“紧缩式”(contracted form)用法,反到诬我曲解他,用来兴讼不已,这真是无聊透顶了!

三、关于拿别人的话来诬告部分

前面一节,胡秋原已闹了一次笑话——他自己的文章当做我的文章,反来告我;这一节我指出他另外一次笑话表演——他把别人的文章当做我的文章,反来告我。胡秋原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说:

“李某又说明其‘人身攻击’之‘推断’方法道:‘比如说律师指出疑犯常酗酒,又被宣告破产,因而证明他是凶手’,李某以此种间接推断方法,认定自诉人应戴红帽子。……”

他所引“比如说律师指出……”等话,明明是许登源先生文章里的话(55),胡秋原又明明知道许登源是谁(他们两人打过笔仗,会过面),他却拿许登源的话来告我,想叫我负刑责,这真是又糊涂又荒唐的举动!我就这点,已另提反诉,在这里不需多辩。

四、关于“应以妨害信用罪论处”部分

胡秋原在“自诉状”中所谓我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妨害信用罪及引用“五年统字第五〇〇号解释”诬控,纯粹不通,足证其虽为立法委员、立委式律师,虽另请律师二人,然皆乱引法条,不明法理。此点赵琛教授已言之綦详:“前大理院统自第五〇〇号解释曾谓……。因当时暂行新刑律,仅有公然侮辱及损害信用之规定,本法除将妨害名誉罪析为公然侮辱罪与诽谤罪外,另设妨害信用之罪名,则信用二字,自应指狭义之经济能力与地位而言,该项大理院统字五〇〇号解释,在现行刑法之下,应属于诽谤罪之范围,不应认为损害信用也。”(56)

五、“国共团结运动”部分

胡秋原在“自诉状”中强调“查当年参政会所作‘国共团结运动’,乃因共党妄提非份条件,拒不出席参政会而来,其作用在约束共产党,使其不再破坏团结,影响全面抗战阵容”云云。这一点,完全是他故意遮盖历史,试问他参加“国共团结运动”有“几次”?共党“拒不出席参政会”有几次?两相对照,可知胡秋原“参加几次国共团结运动”的原因绝非如此简单!因为别的参政员如何姑不论,他胡秋原之所以如此,是早在国民参政会成立前两年就有苗头了:

“一九三六年夏天,我离开莫斯科。中共饯行,我曾坦白告诉中共的领袖,我对苏俄无所谓,但我相信中共很诚恳,在共同抗日事业上,我愿意赞助到底,我将尽我的一点薄力,赞助国共合作。直到胜利,我是忠于这诺言的。”

“一九三九年后,国民党有人要我加入国民党,我答应了。但我不希望国共破裂。在参政会中,我曾经参加过几次国共团结运动。”(57)

可见对他而言,“国共团结”也者,有他更微妙的理由在,——这是他离开莫斯科前的“诺言”啊!他“不希望国共破裂”,远在“一九三六年夏天”,就表示过这种态度了,他当时表示“尽我的一点薄力,赞助国共合作”的话,岂不是他后来“参加过几次国共团结运动”的基本而原始的原因吗?难道他当时就知道他眼中“很诚恳”的中共会在五年后“拒不出席参政会”吗?所以我考证出来:至少胡秋原个人,他“参加过几次国共团结运动”的理由是别有缘故的。所以我才在《胡秋原的真面目》中说:“在国民参政会中,他‘曾经参加几次国共团结运动’,这种态度,正好是他当年‘联合战线’的外一章。”我用的字眼只是“态度”、“外一章”等,是很考究分寸的。可是胡秋原不明白,硬是要缠讼,还要扯进张伯苓、王云五、张君劢、左舜生诸先生,其实他们诸先生的态度、情况与原因,不但跟胡秋原不同,并且跟我的文章,也风马牛不相及,胡秋原如何乱扯得上?即以王云五先生而论,王云五先生的态度、情况与原因,岂是胡秋原所乱描乱攀的?王云五说:

“我是一个无党派的人,而且不以参政为目的而参政;因此,我的立场向来不偏不倚。”(58)

他又说他“绝不左右袒”,所以曾惹得“中共参政员”“衔我极深”,而“另一方面,则国民党中也有若干人……不很满意。”但他是“完全出自良心与诚意”说话,并且也只是就“共产党不出席参政会”一事上表示意见而已,真正参与接洽行动的是黄炎培、张澜、沈钧儒、罗隆基、周韬奋等人,与王云五先生根本无涉,而胡秋原在“自诉状”中说“如此庄严神圣之团结运动,竟被指为当年搞‘联合战线外一章’”云云,也纯是他瞒天过海的手法!因为黄炎培、张澜、沈钧儒……之流会搞什么胡秋原所谓“约束共党”的“庄严神圣之团结运动”吗?而王云五先生又何尝参加过这种所谓“庄严神圣之团结运动”?何况一个运动,参加者的态度、情况与原因是多不相同的:同一运动,张伯苓、左舜生等分子参加,动机是“书生报国”;黄炎培、张澜等分子参加,动机就是“以身翼匪”了;而胡秋原等有“诺言”在先的分子参加,不是“当年‘联合战线的外一章’”又是什么呢?

胡秋原既然想高攀,妄想比附张伯苓、王云五、张君劢、左舜生诸先生,那我就要问他:“你为什么不比附黄炎培、张澜、沈钧儒、罗隆基呢?他们正是你所谓‘庄严神圣’的运动中的大将啊!”

所以,胡秋原的攀附贤达以证清白的战术根本是不合逻辑的!因为他若用王云五来证明他的清白,我就可用黄炎培来证明他的不清白,这是同一模式,同一推论的!他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说他“‘参加国共团结运动’,实即为追随参政会若干前辈之后,以参加‘约束’共党破坏团结运动。”这真是强作解人!因为“团结运动”的实情,既值得研究;“若干前辈”的动机,也各有不同,何况胡秋原说他还“参加过几次”,这又怎么自解呢?

六、关于“国民参政员”资格部分

上节已提出胡秋原的比附战术和它不通的地方。可叹的是,胡秋原最爱用此种不通的自证清白的办法。他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说他是“战时最高民意机关(国民参政会)与国民党中央委员之一员……足可证明自诉人之爱国”;又在《自诉续状》中说“昔政府遴选自诉人为国民参政员”;又在庭上说他是根据《国民参政会组织条例》第三条丁项被遴选为参政员的,也要用这种理由来证明他的爱国。其实这些都是逻辑不及格的怪论!我的答复只是两句:

1.汪精卫、陈铭枢也做过“国民党中央委员之一员”,这能够证明他们“爱国”吗?(59)

2.毛泽东、周恩来也做过“战时最高民意机关”之一员,也是同样靠《国民参政会组织条例》第三条丁项做上的,这能够证明他们爱国吗?(60)

所以,胡秋原的自证清白的方法,是可笑的,是没有证据力的。

七、关于“重用叛国分子”部分

胡秋原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又做了这样荒谬的推理:

“抗战发生,凡过去与闽事有关者,多受政府任用,为抗日而奋斗,被告等以为政府当日竟重用叛国分子乎?”

这种话,出自一个以史学家自命的人之口,我真要怀疑他读过历史没有?历史上,政府“重用叛国分子”的例子太多了,太多了。并且,政府用叛国分子是一回事,历史记载是另外一回事。历史事实绝不因政治赦免就一笔抹杀,历史永远是历史,这两种层次,胡秋原老是分不清,所以他老是以为我在搞“政治清算”,以为我主张绳他以法,要他今日负罪责,置他于死地。其实这真是神经过敏!他何苦来如此痛苦的自虐呢?

我说“历史记载”和“政治赦免”是两种层次,举例如下:

1.宋朝的张邦昌“叛国”——在金人的卵翼下做了傀儡皇帝,金人退后,他把帝位交出,当时因为政治形势的需要,不惟没有立时以叛逆罪处治他,诏书还嘉奖他即伪位的行为是基于通权济变。可是历史却不“赦免”他,在《宋史》,他入了“叛臣传”(61)。

2.明末的吴襄“叛国”——向李自成投降,但是因为招回他的儿子吴三桂失败,被李自成所杀。在他生前,吴三桂已经写信明说他不能为“忠臣”,可是他死后,南明的福王为了拉拢吴三桂,竟还追封吴襄,“赠荫祭葬,且建旌忠祠”。可是另一方面,历史的记载并不曲笔——照旧写吴襄不是忠臣(62)。

胡秋原想用政治、控告、舆论、宣传等手段来抹杀他的叛国历史,他是心劳日绌的:即使他能欺骗少数人于暂时,可是他绝不能欺骗多数人于永久;即使他能干扰历史研究于目前,可是他绝不能消灭历史真相于千秋万岁之后。他的鲁莽孤行,是休想成功的。

八、关于“自清”部分

胡秋原在“自诉状”中说“主强以专对匪谍使用之‘自清’二字帮助自诉人进行‘自清’”云云,认为如是乃是戴他红帽子的行为,这纯粹是他恶意的陷人手段。因为“自清”二字,并非如胡秋原的定义——所谓“专对匪谍使用”。《总统言论汇编》中就曾收有如下的讲词:

“为说明党员应对策动大陆工作,积极效力,我愿再举六中全会以后,中央举办党员自清运动一事为例,加以说明。……某些同志以为‘自清’有损他个人的人格,于是消极反抗,甚至妄肆抨击。”(63)

此讲词在四十五年五月八日国民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提出,胡秋原既身为国民党党员,且自诩曾为中央委员,为什么连这种文献都不知道?还是明明知道却故意栽诬他人?

另有二事可证胡秋原之栽诬行为,至为明显:

1.五十一年三月,立法院曾有“自清”之讨论(64),胡秋原身为立法委员,纵失职不去开会,坐领干薪,亦该耳闻此种“自清”之事,何能以“自清”二字陷人入罪?

2.五十一年四月,《世界评论》曾有有关民意代表均须“自清”之社论(65),胡秋原为这本杂志的撰稿人,后曾参与编务,安有不知此社论之理?何能以“自清”二字陷人入罪?

以上答辩,都可以证明胡秋原的恶意歪曲,陷人入罪的阴谋,故用“自清”二字,根本不发生红帽问题。

九、关于“做过共产党同路人”部分

前节已驳斥胡秋原想诬人以借用共党术语,其实真正借用并名符其实者,实为胡秋原自己。胡秋原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说:

“自诉人说:‘做过共产党同路人’原系借用共产党术语,但下面还有一句:‘我很快的决心不和他们同路’。说明自己与其不同的立场,李某何得再盲目曲解?”

其实我一点也没“曲解”他,更没有“盲目”,这完全是他自己的话,他自己说他“做共产党同路人”,这是百口难辩的事实,至于“很快的决心不和他们同路”,则是另外一回事,曾经“同路”过和不再“同路”,是截然两个层次,胡秋原没有办法用第二个层次来抹掉第一个层次!何况胡秋原所谓的“很快的不和他们同路”,也是一句颇有问题的话头,因为他并非“很快的”,其全部情形,我在《为“一言丧邦”举证》中已举出很多的铁证,此处从略。

有一点值得特别点出的是:胡秋原说我“盲目”,因为他说“做过共产党同路人”之下“还有一句”,我没看到。其实道道地地瞎眼的,倒是他自己。我在《胡秋原的真面目》中,,明明是这样写的:

“他自恃他‘在国民党势力最盛时(曾)为国民党之敌’,‘在共党将被消灭时(曾)为共党之友’,以“曾是共党的所谓‘同路人’”(37)的资格,他想他可以留下了。”

我在双引号下面,特别注明(37),(37)是指他在四十一年写的那篇《我为什么反对共产党》一篇文章,根本不是指四十四年他写的《我与中国共产党》那篇。可是“盲目”的胡秋原却搬出他四十四年的那篇来告我,说我删掉了“下面”那句,这不是可笑吗?我根本连上面一句都没引,我删他下面一句干什么?我引的,明明是民国四十一年那一篇。在那篇文章里,他说:

“在一种意义上,我曾是共党的所谓‘同路人’”。

在这句话后面,他并没说“很快的”不“同路”之类,反到说他“慢慢的”“走上反共之路”(66)反正“快”“慢”由他,信笔舞文弄墨也由他,我只是申明:“你胡秋原不要再骂人‘盲目’了!因为你才‘盲目’,你根本就没有‘下面’一句!你根本就是看花了眼,张冠李戴,硬来缠人!你最好先把你自己写过的白纸黑字一一读熟,再来跟我引用的核对,如能挑出矛盾的地方,再来告人不迟。否则徒闹笑话,多难为情呀!”

十、关于“左派”“马克思”部分

我在《胡秋原的真面目》中提到《读书杂志》及左倾分子的流派们“在马克思偶像前的争风吃醋”等问题。胡秋原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开始缠夹,竟谓:

1.“所谓‘左派’系指‘左翼作家联盟’,实即共党。”“洛扬即‘左联’代名词。”

2.“读书杂志并非左派刊物,且为反左派刊物。”“马克思主义并非共党专利品或左派标志。”

这些话,通通大有问题。辨正如下:

1.他给“左派”一词,先扣住了一个定义——“左翼作家联盟”,然后引伸为“实即共党”的结论。这完全是逻辑上的“丐辞”魔术。他的魔术是,诱你先承认他的前提,然后你就不得不承认他的结论了。事实上,“左派”二字的定义已涉及到语意学的范畴,和政治学上的术语。例如:芮可夫(Rykov)主张把农产品的价值提高,共产党大骂为“右派”偏差,实际上,他代表的却是“左派”(67);在德国“右派”纳粹党的眼中,美国民主党和苏联共产党都是“左派”;在英国自由党的眼中,保守党和工党却一为“右派”一为“左派”;在文生眼中,罗斯福是中间偏左派;在渡边捷三眼中,大山岩雄由“左派”跑向了“右派”;而在大山岩雄眼中,渡边捷三又表面“右派”而实系“左派”;在斯大林眼中,托洛斯基是“左派”,而在两人眼中,布哈林又同是“右派”;在“右派”眼中,意大利共产党和P.S.I.都是“左派”,可是共产党又说P.S.I.是“右派”;在工团主义者的眼中,一切又都是“右派”。从自由的基线上看:纳粹党和共产党简直又不分“右派”“左派”,完全是难兄难弟;农民党和自由党也不分“右派”“左派”,也完全是难弟难兄。从财产的基线上看;纳粹党和保守党又在“右派”方面如足如手,而共产党和工党又在“左派”方面如手如足。这些差异和变化,岂是那样简单的?普尔(Poole)的表达法,可以稍加订正,粗示如下(68):

Liberalism(自由主义),Conservatism(保守主义),Communism(共产主义),Fascism(法西斯主义)

Left(左派)——Liberty+(自由)——Right(右派)

Violence(激烈)——Property+(财产)——Gradualism(渐进)

这个表解足可以说明所谓“左派”“右派”等术语,根本不是胡秋原的一句“左翼作家联盟”所能勘定的,根本不是那样简单的。何况胡秋原自己,又给“左派”二字做了不同的说明(69):

“须知今日为共党打下天下的,是我这一代及比我下一代的智识分子,他们原多少是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的,继而成为‘左派’,继而一部分被吸入共党。我和他们出于同一思想背景——五四后潮流;出于同一生活背景——上海亭子间。”

“我比共产党以及其他‘左派’还穷。”

“如今昔之‘左派’,变为‘右派’了。”

“一切‘右派’是仁人志士。”

这明明指出“左派”“一部分被吸入共党”,共党以外,还有“其他‘左派’”,且“昔之‘左派’”,还是“仁人志士”呢!……这些话,胡秋原又怎么说呢?他以“所谓‘左派’……实即共党”来告我,又何以自圆其说呢?再看他下面的话:

“到十九年,我已看见这左翼文化运动蒸蒸日上了。自十七年革命文学风潮后,到十八年,是社会科学翻译最盛之年。……译者约六十余人,真正共党恐不过十分之一,大多数实为左派(同情共党或马列主义者),其中今在台北反共者或亦有十分之一,不过在当时,大抵客观上参加这左倾大合唱。”(70)

这不更明白的说出了“共党”与“左派”的同异了吗?不更明白的指出了“马列主义者”就是“左派”了吗?胡秋原自己给“左派”这样清楚的规划了范畴,但是当我李敖一用这种范畴来写他的时候,他就大跳起来,居然狡赖,说“所谓‘左派’,……实际共党”了!好了!若依此前提,则胡秋原当时不单是马克思主义者,“左倾大合唱”的唱歌者,并且还可自我类推为“共党”了吗?这不是为了要害我,反到害了他自己了吗?这又何以自圆其说呢?这是自打嘴巴呢?还是不小心“失言”而暴露真相呢?此外,另一桩可笑的推理是关于“洛扬”问题。胡秋原所谓的“洛扬即‘左联’代名词”,这也是他的以“丐词”变魔术。“洛扬”是“人”;“左联”又是什么?胡秋原心理是明明白白的。我明明指出“洛扬”是在二十一年六月六日五十八号的《文艺新闻》上写文章,胡秋原却硬缠胡缠,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说我“论及‘左派刊物读书杂志’及‘左派文人洛扬’,竟意图混读书杂志与洛扬为一体”,这不是故意扯淡吗?这样看来,蒙混一体的是胡秋原自己,与我无涉!

2.《读书杂志》是一月刊,民国二十年三月创刊于上海,隶属于“神州国光社”(71),神州国光社是陈铭枢卵翼下的机构,出版左派书籍极多:如李季著《马克思传》、译《辩证法还是实验主义》、刘镜圆译《托洛茨基自传》、李衡之著《辩证法之理论的研究》、傅子东译《唯物论与经验批判论》、杜畏之译《自然辩证法》、《战斗的唯物论》、汪馥泉译《史的唯物论概说》、《马克思的经济学说》、叶启芳译《社会斗争通史》、吴树人等译《第一国际史》、郭沫若译《政治经济学批判》、施复亮译《资本论大纲》、洪涛译《资本论概要》、钟古熙译《通俗剩余价值论》、侯外庐等译《资本论》、王礼锡等译《唯物史观世界史》(原名《阶级斗争史教程》)、胡秋原著《唯物史观艺术论》等等,稍有现代史常识者,都知道“神州国光社”,对左派思潮推波助澜之大。《读书杂志》为该社机关刊物,胡秋原自己也说:

“九一八前后,‘神州国光社’出版《读书杂志》,有‘社会史论战’,一时读者极多。我当时参加写文章,也大讲马克思主义。”(72)

而参加论战者:

“他们大多倾向民主(?)社会主义,即倾向托洛茨基者,在实际政治上亦然。”(73)《读书杂志》的“中国社会史的论战”共有四辑,分载于该杂志第一卷第四、五期,第二卷第二、三期,第二卷第七、八期和第三卷第三、四期。当然这杂志的左派气味不限于社会史论战:

“当时不论社会科学或文学,不论共产党及其同情者与国民党在左派(?),大家的主张与辩论,都用马克思主义述语。”(74)

胡秋原告我的理由说马克思主义不是“左派标志”,本节中上引几段都反证了他在扯谎。并且马克斯主义非左派云云,简直是石破天惊的怪论!马克思主义若还不算是左派?那么什么才算是左派?马克思主义之左派流风与贻害,胡秋原也这样列举过:

“共产主义由马克斯主义而来。”(75)

“马克思为俄国人供给一套特务精神资本。”(76)

“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为祸最久。”(77)

“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都不是好东西。”(78)

“我被马克思主义、苏俄社会主义这一套骗过。”(79)

既然如此,他在《少作收残集》中又收入马克斯的《政治经济学批评序言》等文章干什么?在这本书中,许许多多“反动”的话,虽然已被他用“删二字”、“删四字”、“中删三段”、“下删二段”、“下略”等方式掩盖一阵,可是还遗留了不少,什么“用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来研究艺术,实在是一件有意义的事”呀;什么“似乎必须更深刻地把握马克思主义理论”呀;什么“在马克思主义之下团结起来”呀;什么“每个真正马克思主义者,应当注意马克思主义的赝品”呀(80),……在这本书中,这类莫名其妙的句子还多得是。所以我在《胡秋原的真面目》里说:

“他讲反共,自己却印行他的《少作收残集》,;里面大量收入他当年的左倾文字,抬出了朴列汗诺夫,请出了唯物史观艺术论,公然译介马克思文字,……这些对早年的自炫(?),实在令我们闹不清他在搅些什么?”

我这样用字遣词,是很婉转的;我没详详细细的给他来一篇“反动文字纠谬表”,是很客气的。殊不知他竟不能知所憬悟,反到具状告人,这不是恼羞成怒是什么?

十一、关于“中共无罪”部分

胡秋原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说我断章取义,这真是笑谈!他的“章”与“义”都是明显可见的,“引导关系”(relation of direction)也是确定了的,他的引导关系是:

“我常说青年无罪,共党其罪。中共无罪,俄帝其罪。”(81)

可见这段话中,“青年无罪,共党其罪”是第一层面;“中共无罪,俄帝其罪”是第二层面,这两个层面都是“我常说”三字的内涵,这是明明白白的。我引证时,是这样说的:

“原来他相信‘中共无罪,俄帝其罪。’这真不能不说是石破天惊的怪论!”

谁想到这样明白的引证居然惹得胡秋原故意纠缠!他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说:

“即令断章取义,亦不能如此曲解,查前段原文有十六字‘青年无罪,共党其罪。中共无罪,俄帝其罪。’”

这分明是怪我把十六字原文中的“青年无罪,共党其罪”“断章”而去了。其实这是对他原文原义毫无影响的,这可由他另一段话做为旁证:

“我可预告,我还得有使共党更惊恐之书陆续出来。但我也想安慰共党,你们无须怕我。我从来,且至今,不想杀你们。我是相信中共无罪,俄帝其罪的;并且俄人无罪,俄共其罪的。”(82)

这里不是明明白白的说出他“从来”就“相信中共无罪,俄帝其罪”吗?他在这里没说什么“青年无罪,共党其罪”的话,这是不是也算在十六字原文中“断章取义”呢?他四十一年说的话,他自己可以在四十四年“断章取义”,而我在五十一年如法泡制,他就大闹特闹了,请看这是多么蛮不讲理?

他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又巧饰这八个字说:

“中共之罪,应由俄帝负之,等于说‘汉奸无罪,日寇其罪’。”

这又是莫名其妙的混话!汉奸无罪,那么抗战胜利后那些被枪毙的岂不是要昭雪吗?岂不是冤狱吗?所以我说,他这些巧饰和狡辩都是不能成立的。他又解释所谓“中共无罪”道:

“蒋总统昭示吾人云:中共是苏俄的傀儡,是苏俄政策之工具。”

所以他写道:

“中国在联合国控诉俄帝侵略,亦未控诉中共之罪。”

其实这是当然的!中国若在联合国中控诉了中共的罪,那岂不是把中共化非法为合法了吗?岂不是承认了中共在联合国的合法性了吗?胡秋原想以这种推论来反证他那“中共无罪”的怪论,是根本无法可施的!他无论怎么狡辩,怎么巧饰,也是枉费心机的!对所谓“中共无罪”的怪话,他唯一一条路是公开认错,自承“失言”,不要再想巧辩了,以他那混乱不清的头脑,是越辩越莫名其妙的!

关于“远东和平的两大保障”部分

胡秋原另一所谓断章取义的诬控,是说我引的他那“有了社会主义的苏联,……是东亚和平的……保障”一段话,不该删成删节号。他的原文是:

“有了社会主义的苏联,和三民主义的中国,是东亚和平的两大保障。”(83)

胡秋原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说:“将后段删去‘三民主义的中国’和‘两大’九字,以为妄自论断之资料,其为自欺欺人之诽谤,昭然若揭!”我真不知他这种推论是何所据而云然?

1.我该文的重点是指出胡秋原对苏联的看法,即他认为“社会主义的苏联”是“东亚和平”的“保障”之一,至于另一“保障”为谁为何,根本和我在《胡秋原的真面目》的重点不相干,自然没有全引的必要。换句话说,我只得到胡秋原当时对苏联的看法已足,苏联既是所谓“东亚和平”的“保障”之一,其他之“保障”是什么并不碍于前者之成立。

2.我所以删去“三民主义的中国”及“两大”的另一意思,乃在我根本不认为胡秋原这种“两大保障”论是正确的,把“社会主义的苏联”和“三民主义的中国”等量齐观后再衍生为“东亚和平的两大保障”,这根本是一种谬见,我自无帮他宣传这种谬见的必要。

3.此种删节,对他原意并无影响,因为他的“两大保障”论,到头来,已经把“苏联”代换成“日本”了,他在民国四十一年,一反他在三十四年的话而改口说:

“没有一个强大的中国,远东永无保障。今人世人亦知,没有一个民主独立的日本,远东和平亦无保障。”(84)

多会写文章呀!写文章在胡秋原手里,竟好像做数学习题XY,可以互相代换,——“苏联”“日本”是变数,“中国”是常数,“东亚和平”“远东和平”于是焉有“保障”矣!

上面三点,尤其是第3点,充分证明了胡秋原下笔千言,只不过是信口开河,远东和平的“保障”,完全随他高兴,爱派定哪一国就是哪一国。其实随他怎么说,我也不必管他。我只是辨正我并没有对他的文章断章取义,——我所要“取”的“义”只是他对苏联的看法,而这种看法已明明白白摆在那儿,我引出来,有什么“断章取义”可言呢?他显示“社会主义苏联,……是东亚和平的……保障”的意思,已经事实昭然,他东缠西缠也没有用!而这意思很显然是在“为俄帝脱罪”,在引导人们误以为“俄帝”不是帝国主义者而是“东亚和平”的“保障”之一,这不是“脱罪”是什么?

胡秋原这类为苏联“脱罪”的言论并不止于此。他曾在三十二年写《长春建都论》,宣扬日本是现在和将来的根本敌人,认为世界上国家除日本外,没有一国是以灭亡人国为根本政策的。他这种论调,岂不使国人对苏联不防范了吗?岂不是为“灭亡人国”的苏联“开脱”吗?到了他编《世纪中文录》的时候,他似乎发现这篇《长春建都论》中的“防日”论有问题了,所以他就强予代换,谓:

“所谓防日,实即防俄之意。”

天呀!日本是日本,苏俄是苏俄,这是两个在地理上清清楚楚的国家!这怎么能弄错呢?用这种可笑的更正来为自己“脱罪”,这不是骗小孩子吗?

十三、关于“和平运动”部分

胡秋原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说“自诉人虽未对俄帝一直‘大声批评’下去,但从未放下批评,诸如发起和平运动”云云。这完全是胡扯,因为那次“和平运动”跟本没提“俄帝”半个字!这是他幻想的“批评”。他又说“和平运动是一反共抗俄运动”,证明方法是“有原来宣言可以为证”,他又说目前在台的钱纳水可以为证。这些话,通通都是大言欺人!他说“和平”宣言“见《世纪中文录》上卷三十三页”,“被告李某读过”,“乃亦故做不知,强为混淆栽诬”云云。不错,我是读过那个宣言,可惜的是,我读的那个宣言是“原本”,不是胡秋原收在《世纪中文录》里的那个被他追忆默写的“节本”,所以内容方面大相径庭!这个“原本”我已抄出来,收在我那篇《为“一言丧邦”举证》里,我已指出(85):这和平宣言里面,满纸“内争”、“无意义的战争”、“对于任何政治派别,均无成见”、“不以武力解决争执”、“立刻恢复和谈”,请问哪一句不是袒共的“中立主义者”的调?当时中立主义有利于谁,胡秋原心里还不明白吗?由此可见,所谓“和平运动”,根本不是什么“反共抗俄运动”,证明方法也恰恰是“有原来宣言可以为证”!这多难为情啊!胡秋原以为别人看不到那个宣言的“原本”,就想用偷天换日的手法,把一个有利于共党的运动诡称为“反共抗俄运动”,这种公然扯谎,不是无耻吗?胡秋原又说什么钱纳水可以证明等话,也不过是欲挟“钱”以自重的手法。一同参与“和平运动”的立法委员钱纳水虽然一再帮胡秋原中伤我,陷害我,可是我欢迎他一齐站到亮处来——为所谓“和平运动”是“反共抗俄运动”做“人证”,我到要看看他们有多少谎话可以陷害青年,涂抹旧史。总之,我接受他们鬼鬼祟祟以外的一切光明挑战。他们有种,就对我的文字提出答复,否则休想陷人入罪!

十四、关于“打算做共党百姓”部分

这一部分,我已在《胡秋原的真面目》和《为“一言丧邦”举证》中说得很明白。现只就胡秋原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所说答辩。

胡秋原说:“拙著原文‘打算作共产党百姓’一句下面是‘只要杀人不卖国,卖国不杀人,害命不谋财,谋财不害命,拍马不吹牛,吹牛不拍马,弟皆可忍耐,六者俱全,则难乎其为百姓矣。’”他怪我“竟故意盲目,胆敢抛弃下文,其为蓄意诽谤,昭然若揭。”现在他既然把我“胆敢抛弃”的下文写出,我只好再看看“抛弃”是否应该!这六句话,可表列如下:

A式:杀人不卖国/害命不谋财/拍马不吹牛

B式:卖国不杀人/谋财不害命/吹牛不拍马

由此一看可知,无论共党为A式或B式,胡秋原皆可为其百姓,“六者俱全,则难乎其为百姓矣”;六者不全,则勉乎其为百姓也哉?

我说胡秋原乱写文章,此为一证。照胡秋原的说法,共党只要“杀人”“害命”“拍马”而不“卖国”“谋财”“吹牛”,则不碍其为百姓;或“卖国”“谋财”“吹牛”而不“杀人”“害命”“拍马”,则仍不碍其为百姓。这不是乱写文章是什么?这难道不算思想有问题吗?我不引他这些神智不清的混话,他反到怪起我来,说我“胆敢抛弃”,说我诽谤他,其老而无聊,真是“昭然若揭”了!

十五、关于“无耻”部分

胡秋原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诽谤我“本身不知‘耻’为何物”,既说我“不知‘耻’为何物”,却又介意我说他“无耻”,这真令人发噱!

我所以说他“无耻”,是对他有特定意义的,因为胡秋原明明倡言:

“说谎者,无耻之本也。龚定庵云,士不知耻,国必有耻,而耻亦不止于士。”(86)这不是最好的答辩吗?用胡秋原自己的定义,只要证明了他“说谎”,就可以奉送他“无耻”的称号了!这不是骂他,这是配合他的所言所行,予以类推而已。

至于他说谎部分,我已经一一列举过,辩正过,不必在此节多说。他的另一段话,实在值得一读:

“我还愿说一句大家也许不高兴的话:今日之局,固国际形势使然,而自己无能之咎是不可辞的。今天只有二十五岁以下的人(敖按:此文为四十三年所写,今应换算为三十五岁以下者),才能推卸他们对于大陆沦陷的责任。凡是二十五岁以上的人——包括我在内——都有或多或少的责任。此即是说,我们有最大责任,收复大陆,对天下后世作一交代。今日还不能团结反共,对祖宗对子孙皆是无地自赎之罪人。而一切二十五岁以下的人,亦将不容我们的无能无耻!”(87)

这又是他给“无耻”所做的进一步说明。其中有“今日还不能团结反共,对祖宗对子孙皆是无地自赎之罪人”等话,实在值得他自我反省,他该想想招待记者、散布文章、发行小册、涉讼公庭……,这些由他主动的兴风作浪,难道是:“团结反共”的态度吗?难道不算“罪人”,不算“无耻”吗?

所以,这更可以证实,我用“无耻”二字,并非诽谤他,只是用他自己的定义和刻画,来帮他做一个投影罢了!

十六、关于“又讲联合战线”部分

胡秋原在“自诉状”中巧辩他那“与爱国反俄共党,讲讲反俄联合战线”的谬论,是“寓有类乎‘争取伪军反正’之含义”,这全是遁辞!因为这明明是两码事!我在《为“一言丧邦”举证》中,已指出这是他的“联共抗俄论”的观念,此处不必重复。我只指出:

“伪军反正”是“弃暗投明”,是消失共党原有组织;

“联合战线”是“分庭抗礼”,是保有共党原有组织。

前者是几何图形的“同心圆”,后者则是“相切圆”(外切)或“相交圆”。所谓“联合战线”,是把两个外离的“相离圆”联合成“相切图”或“相交圆”,是承认对方的“联合”客体与地位,胡秋原在今日台湾做此怪论,这是何等莫名其妙?他所谓联合爱国反俄共党云云,是根本违反“中共不能脱离俄共控制”(88)一原则的。在这原则下,中共之所以为中共,即在其根本不可能成为所谓“爱国反俄共党”,而胡秋原有此冀望,并预言“大家不必以此为书生之见,有这一天的。”这是很使人大惑特惑的论调。何况胡秋原自己也给共党下过这些定义:

1.“中共是天生受命于莫斯科的°”(89)

2.“中共是苏俄养大的,非‘一面倒’不可。这是命中注定的。”(90)

3.“共党还可说是中国人吗?”(91)

4.“中国共产党人因能够无耻公然宣称‘一面倒’,天良早已灭绝。”(92)

5.“中共既不能算中国人,当然不能算亚洲人。”(93)

6.“必须俄帝受到打击,中共才会动摇。”(94)

7.“如果俄帝不受打击,中共组织亦不会发生重大瓦解情形。”(95)

8.“中共者,乃中国,中国文化,中国知识分子衰败后所发生之妖孽。”(96)

9.“中共者,不过俄帝东方政策的工具,俄帝奴才之一。”(97)

10.“中共为全国唯一的内奸”。(98)

在上面这些定义里,不是“中国人”的中共是“天生”“命中注定”“天良早已灭绝”的“一面倒”者,不“打击”俄帝,中共是不会“动摇”的。

既然如此,那么胡秋原联合“爱国反俄共党,讲讲反俄联合战线”的谬论就完全证明是痴人说梦了,因为俄帝不受“打击”前,“天生”“命中注定”“天良早已灭绝”的中共是不可能“动摇”的呀!既不能“动摇”,哪里会产生什么“爱国反俄共党”呢?哪里会有这种“共党”来跟我们“讲讲反俄联合战线”呢?并且,我们若跟这种“妖孽”、“奴才”、“内奸”讲联合战线,我们又自视为何如人呢?他又说跟共产党“有‘谅解’就好了”(99)!这又是什么意思呢?这又把我们自视为何如人呢?所以我说:这些暧昧的文字,都是要不得的,胡秋原不赶快认错,反到虚声恫吓,想来告人,真是愚蠢已极!他还引五十一年双十节文告来比附,其实文告中说得明明白白是要共党“改变立场”,才“一律不究既往”;胡秋原则说的是“联合战线”,是无异于承认对方的客体与地位的,这怎么能说是“所述与总统文告绝无相背之处”呢?

十七、关于“抗战时与共党诸多往还”部分

胡秋原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说:“其所谓‘抗战时与共党诸多往还’,系由于抗战期间参政会中每个参政员每年有一段时期要与共党相聚一堂开会,其往还是必然的。”胡秋原这段话根本是“顾左右而言他”的逃遁手法。我在《胡秋原的真面目》中明明是这样说的:

“抗战期间,胡秋原与他讲‘联合战线’的对象‘还保持着’‘个人来往’,‘而对共党虽心知其非,未曾公开反对。’他曾受董必武的拜托,打电报帮助在政府监狱中的冯雪峰,也曾在周恩来的老子过生日时,登门拜寿。”

这里非常确定的指出他“打电报”、“登门拜寿”等事,这岂是“每个参政员”一定要做的“必然”“往还”吗?这不是故意乱扯别的参政员来谬为比附吗?

胡秋原最爱用的手法就是这种谬为比附的手法,他总是狡辩,认为他当年之所以如何如何乃是因为别人也如何如何,或是他当年之所以怎样怎样,乃是因为国策也是怎样怎样,其实这些都是事后自我洗刷,当时实情根本就不那样。举例来说:当时的“每一参政员”,绝对没有向周恩来老子拜寿的“必要”,可是胡秋原却拜了寿。当时的“国策”也绝没有在斯大林头上加“伟大”“和易”等“必要”,可是胡秋原却开了“风气”之先!……诸如此类的例子有得是,所以胡秋原的掩护法与伪装法,完全是行不通的。

十八、关于“在英国与共党有过接触”部分

胡秋原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自辩说:“殊不知此一接触纯系为研究共党而接触并非与其合作而接触,早经自诉人报告政府中人转呈最高当局有案。”云云。这一点,胡秋原信笔写来,实在应该脸红!胡秋原那次在英国的全部真相,许多党政界人士无不明明白白,我们小百姓很欢迎胡秋原把所谓“报告政府中人转呈最高当局有案”的真相,自己公布出来,让大家“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100)岂不更好?这件记录“有案”的事,胡秋原敢不掩饰的公布吗?我姑抄一段《星加坡航信》(101)在这里:

“当我由美国飞伦敦的时候,我在伦敦机场上曾见到中共在欧洲负责指挥共党活动的最高负责人,他的地位高于宦乡,他是我从前的朋友,他也由东欧飞伦敦。于是我们不约而同碰面了,他请我吃饭,刺探我,我也请他吃饭,刺探他。我都把经过通知附近国家的我国使馆。”

“他请我吃饭之时,开头第一句话便是:‘我们用和平方法来解放台湾,你看行不行’?我答道:‘我不要听解放这二个字,如你把话题改为“我们用和平方法对付台湾,你看台湾降不降”?我可以答复你。’他道:‘就依你这话题吧。’我道:‘如果一九五〇年那时你们不参加韩战,你们不把中国人往炮火中去送,第七舰队还没有停在海峡内,你们天天在对海喊话,台湾可以不战而降。可是,今天情形不同了,台湾和海外的中国人,眼看你们杀死了许多同胞,怒火已经烧在每一个人的心头。……’”

这种说法乍看起来似乎反共,细看起来问题很多。什么叫做“和平方法对付台湾”?什么叫做“你们天天对海喊话,台湾可以不战而降”?他这种推论,根本没把三十九年的政府和军民看在眼里。他那时自己胆小、投机,在第七舰队没来前不敢搬来台湾,却还设想别人有“不战而降”的可能,这不是无耻吗?

十九、关于所谓戴红帽子部分

胡秋原口口声声说我断章取义,割裂偷运,这正是他自己的自画像。我在《胡秋原的真面目》中有这么一段话:

“胡秋原骂别人‘做贼喊贼’,我不知道他在扯些什么?胡秋原何不想想:当年参加‘闽变’颠覆政府的诸‘豪杰’之中,今天在台湾的还有谁?这顶帽子,他算戴定了,无论如何也甩不到别人头上。”

这是再确定没有的指明:“这顶帽子”,乃是专指“闽变”这顶帽子,胡秋原“他算戴定了”,——在台湾,他最有资格“戴”了。可是胡秋原却硬要扯七扯八,硬说我戴他“红帽子”,这不是故意栽诬吗?胡秋原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神经兮兮地说:

“李某复指自诉人‘如同在警备司令部面前涉嫌的人,都要被客观判断该不该戴红帽子’,似乎指自诉人有匪谍嫌疑,而其前面又说:‘这顶帽子他算戴定了’及‘罪无可逭’等语,则又大胆肯定语气,不止是含沙射影而已。”

这些话,正正是胡秋原圆睁双眼断章取义的铁证!我的原文是:

“胡秋原在这儿明明是有意把‘闽变’说成轻松单纯,说成‘这一点’‘歧见’,然后才和政府是‘误会’,而当时军民为‘闽变’而做的牺牲也自然是‘一件不必要的事’了!武夷山下那些死难军民自然也都是活该了!写到这里,我不能不指出,胡秋原居心之险恶,实在罪无可逭!”

这才是“罪无可逭”四个字所在的位置,我在这儿明白指出胡秋原歪曲闽变叛国的历史,其居心险恶乃是“罪无可逭”,并非说别的,胡秋原何能移花接木呢?

在那文章最后,我是这样写的:

“在‘历史之神’的面前,相干的人都要被翻底牌、被‘暴露’;如同在警备总司令面前,涉嫌的人都要被客观判断该戴不该戴红帽子。我是做历史研究的人,我绝不会给胡秋原戴红帽子。我只是研究出他三十年来所做所为使我不能了解的一面,他的巧言,他的矛盾,他的翻云覆雨。”

这里的“警备总司令部”、“红帽子”等语,又明明是泛指一般情况的,并且是做比喻(“如同”)来用的。胡秋原读书不用心,竟故意搅乱,说我这话“似乎指自诉人有匪谍嫌疑”,这不是故入“己”罪也故入人罪吗?

二十、关于“稿费”部分

胡秋原一再表示我在受“利用”、“教唆”,乃因我为了“稿费”云云。他并且公然在记者招待会中说我“雇佣诽谤者。今日有二百五十元的廉价凶手,他只是此类廉价诽谤者。”(102)这种极端严重的诽谤辞句,我除提出反诉外,并引一段他的文字如下:

“……不必问老板,只问文章。我无钱开书店,又有意见要发表。即使王八开书店,一字不改我的文章,并送稿费,我一定送去登。”(103)

如果说为了“稿费”写自己的意见的文章便算可耻的话,胡秋原本人已提出最好的辩护。就这个观点上看,我自信还比胡秋原的人格高出许许多多,——至少“王八”开书店,送稿费,我是不收的!

一个关于诽谤的前例可供参考:英国的《人民报》骂邱吉尔的儿子——说小丘吉尔是为钱受雇写文章的苦工,结果被小邱吉尔提出控告,《人民报》败诉,赔了五千英镑。现在历史又在中国重演,胡秋原应负的刑责,是明确的,是有例可援的。

以上二十节,是对胡秋原的诉状的重点答辩。因为他本是故意缠讼,故乱扯鸡毛蒜皮之处时时可见,我就此哓哓答辩,深觉无聊已极,深觉浪费青春,深觉痛苦。如果说打这场官司还会有什么收获的话,那该就是告诉人们:

一、历史是不容歪曲的。

二、想借法律定谳和政治手法来歪曲历史是不会永久的。

三、最爱高谈仁义道德啦,同舟共济啦,知识分子尊严啦的伪学人的真面目,我这回可完完全全领教了!

从今以后,“胡秋原”和“胡秋原型”的知识分子,将在他一手掀起的讼案里,走向他一生的终结和品格的破产。从某些角度来说,无疑的,这是一个悲剧。剧中的主角,在愚蠢的串演一场自毁毁人的苦戏。倒霉的是,在这场戏中,我竟被扯来做他的怨耦。如果幸运,我知道我就是日本切腹者的“介错人”;如果不幸,我则难免成个同归于尽的殉葬者。个人的羽毛不足惜,可惜的是,这场苦戏实在太丑了!

谨状

台北地方法院刑庭公鉴

中华民国五十二年八月五日

具状人 李敖

证①苏轼《东坡集》卷十三。

证②李日华《六研斋笔记》(有正书局版)

证③诸桥辙次《大汉和辞典》卷八。

证④冯自由《革命逸史》第一集。

证⑤刘济生编《当代名人剪影》。

证⑥《自立晚报》五十二年二月十六日。

证⑦《征信新闻》五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证⑧李朴生《回国升学五十年》。

证⑨赵尺子《反共抗俄经验谈》。

证⑩《时与潮》第一七一期。

证(11)《今日世界》第一五七期。

证(12)《时与潮》第八六期。

证(13)《今日美国》。

证(14)李士伟译《癌症真面目》。

证(15)《自由谈》第十四卷第三期。

证(16)张忠建《东南小品》。

证(17)《作品》第十期。

证(18)《今日世界》第一八一期。

证(19)《今日世界》第一二三期

证(20)冯自由《革命逸史》第一集。

证(21)胡适《短篇小说第二集》序言。

证(22)梅光迪《梅光迪文录》页三一。

证(23)左舜生《近三十年见闻杂记》五。

证(24)林语堂《给玄同的信》(十四年《语丝》)。

证(25)黄嘉德译《萧伯纳传》页五四。

证(26)孙德中《纪念胡适之先生逝世周年》(文星第六五期)。

证(27)《时与潮》第七九期《梁肃戎言论官司开庭》。

证(28)李敖《充员官》(五十年四月三日《中华日报》);《为<播种者胡适>翻旧账》(五十一年三月一日《文星》第五十三期)

证(29)李敖《对<徐树铮先生文集年谱合刊>的批评》(五十一年十月一日《传记文学》第一卷第五期)。《胡秋原的真面目》也是十月一日发表的。

证(30)李敖《澄清对“人身攻击”的误解》(《文星》第六十期)。

证(31)李敖《十三年和十三月》(《文星》第六三期)。

证(32)胡秋原《论道德》(三十五年六月一日《当代》第四期)。

证(33)胡秋原《在唐三藏与浮士德之间》(《自由谈》第六卷九——十一期。)

证(34)柳宗元《龙城录》。

证(35)《京本通俗小说》西山一窟鬼。

证(36)高名凯《汉语语法论》第十章第二节“率词”。

证(37)《史记》货殖传。

证(38)《左传》昭公元年。

证(39)《史记》项羽本纪。

证(40)《荀子》王霸篇。

证(41)《诗经》小雅(天保)。

证(42)《公羊传》庄公四年。

证(43)《宋史》孔承恭传。

证(44)《汉书》陈遵传。

证(45)郦道元《水经注》。

证(46)《书经》咸有一德篇。

证(47)《后汉书》贾彪传。

证(48)《战国策》秦策。

证(49)《汉书》原涉传。

证(50)韩愈《昌黎先生文集》论辩盐法事宜状。

证(51)吴敬梓《儒林外史》第二十八回。

证(52)吴敬梓《儒林外史》第十六回。

证(53)曹雪芹《红楼梦》第六十回。

证(54)曹雪芹《红楼梦》第十回。

证(55)许登源《谈人身攻击》(五十一年十月一日《文星》第六十期)。

证(56)赵琛《刑法分则实用》下册页七五七。

证(57)胡秋原《我与中国共产党》(收入《中国之噩梦》)

证(58)王云五《我的生活片段》八年的参政。

证(59)《民国十八年中国国民党年鉴》、《民国二十四年中国国民党年鉴》。

证(60)《国民参政会史料》。

证(61)《宋史》叛臣传张邦昌传。

证(62)《明史》卷二百六十六。

证(63)《总统言论汇编》最近俄共动向的分析与反攻复国现阶段的工作要旨。

证(64)《民族晚报》五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社论《又闻立委倡议自清》。

证(65)《世界评论》第十年第二号社论“民意代表均须‘自清’”,五十一年四月一日。

证(66)胡秋原《我为什么反对共产党》(四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美国《少年中国报》)。

证(67)林语堂The Secret Name页二二——二三。

证(68)A.M. Schlesinger: The Politics of Freedom,1950 Heinemann版。

证(69)胡秋原《同舟共济》页二四四及八五。

证(70)胡秋原《九一八前之上海文化界》(《民主潮》第十卷第十八期)。

证(71)胡道静《上海的定期刊物》(二十四年上海市通志馆版)页五。

证(72)司马璐《斗争十八年》胡秋原序。

证(73)胡秋原《建国之正道与反共之真义》(《文星》第三十九期)。

证(74)胡秋原《始逃上海卖文记(上)》(《民主潮》第十卷第九期)。

证(75)胡秋原《俄国共产主义之渊源》(三十九年八月七日《香港时报》)。

证(76)胡秋原《从中俄文化传统之不相容论保卫中华民国之道》(三十九年十月十日《香港时报》)

证(77)胡秋原《为祖国、为真理、为人道而工作!》(四十年四月二十日《作者通信》)。

证(78)胡秋原《但愿“革命之声绝耳”》(《新闻天地》第十年第一号)。

证(79)胡秋原《共产党员的出路》(《祖国》第二十卷第九期)。

证(80)胡秋原《少作收残集》上卷。

证(81)胡秋原《劝自由中国潜伏共党分子书》(四十年十月十二日《中央日报》)

证(82)胡秋原《世纪中文录》丙辑跋(四十四年六月)。

证(83)胡秋原《中苏关系之展望》(三十四年四月十三日重庆《中央日报》)。

证(84)胡秋原《俄帝侵华史纲》第十四章。

证(85)李敖《为“一言丧邦”举证》第七节(《文星》第六十九期)。

证(86)胡秋原《论大陆沦陷教训与反攻复国志气》(四十五年九月《自由人》)。

证(87)胡秋原《举国团结与反共救国会议》(四十三年元旦《中南日报》)。

证(88)《苏俄在中国》页三五八。

证(89)胡秋原《如何防制中共的军事冒险》(三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香港时报》)

证(90)胡秋原《中共地狱透视》。

证(91)胡秋原《建立反共统一战线》(四十年一月三十日《香港时报》)。

证(92)胡秋原《斯大林的日子有限了》(《新闻天地》第七年第十二号)。

证(93)胡秋原《“中国人的中国”与“自由人的世界”》(四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自由人》)。

证(94)胡秋原《人造卫星发射后之世局》(《祖国》第二十一卷二期)。

证(95)裘孔渊《中国大陆人民反共抗暴运动》胡秋原序。

证(96)胡秋原《中国文化与知识分子》自序。

证(97)胡秋原《无畏为胜共之本》(四十一年元旦《今日大陆》)。

证(98)胡秋原《举国团结与反共救国会议》(四十三年元旦《中南日报》)。

证(99)胡秋原《同舟共济》。

证(100)陶潜《移居诗》。

证(101)金鑫《胡秋原语惊共特》(《新闻天地》第十三年)。

证(102)胡秋原《为反对诽谤与乱戴红帽而奋斗》。

证(103)胡秋原《在唐三藏与浮士德之间》(上篇)。

不自由的自由(wjm_tcy)与“Jeff Ao”联合制作!

刑事反诉状第三次(萧孟能·李敖)

(51)年自字第九五三号

反诉人:萧孟能,余详卷;李敖,余详卷。

自诉人即反诉被告:胡秋原,余详卷。

为被诉(51)年自字第九五三号诽谤一案,对自诉人胡秋原提起反诉,谨重申两点,请求依法办理事。缘被告胡秋原巧言厚诬反诉人者,厥为“盗窃国家文书,制为图片”与“幕后人”两主题。被告胡秋原明知其巧言厚诬伎俩势难得售,故每利用时机,屡屡暗移其狡辩内容,以花样翻新之手法,图欺蒙贵庭,冀陷反诉人入罪。现就其花样翻新之暗移内容手法,揭穿于后:

一、关于“盗窃国家文书,制为图片”问题。

被告胡秋原连番栽诬反诉人盗窃国家资产,其花样翻新之进度表如下:

“利用国家档案机关的资料照片”“盗用国家文书”。(五一、十、二五。)

“盗窃国家文书,制为图片。”(五一、十二、十四。)

“在国家档案机关中。他们借口‘研究近代史’,偷摄下来。”(五二、三、十八。)

“在国家档案机关中。他们借口‘研究近代史’,复制下来。”(五二、三、十八。)

“以上两照片一系盗用自诉人版权,一系盗用国家文书。”(五二、七、刑事自诉综合理由状)

在此进度表中,可见被告胡秋原之用心深刻阴险,其用字遣辞,多为“盗窃”、“利用”、“偷摄”、“复制”等之轮换,外加以当庭公然大呼反诉人李敖为“扒手”;或词穷时竟违法要反诉人萧孟能自己举证“盗窃”自何处。……诸如此类严重之诽谤、栽诬,不一而足。且其欺瞒贵庭,诬指反诉人盗窃国史馆及开国文献会一事,业经贵庭速件查询,(按刑诚字第二〇四四五号),并得国史馆52台史总字第一七二号复函及开国文献会七月十四日复函,皆以公函铁证反诉人之清白及被告胡秋原载诬之无据。凡此铁证,皆充分证明被告胡秋原之恶性重大,公然说谎,其蓄意欺蒙贵庭,藐视司法,栽诬良善,故陷人罪之行径,除证明其恶性与说谎性格外,实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十条之诽谤罪。

二、关于“幕后人”问题。

被告胡秋原不尊重自诉人之独立人格,证据繁多。彼在第一篇攻击自诉人李敖之文字中(《由精神独立到新文化之创造》),即首先拈出“豪奴”“猘犬”等字样以施影射,继而在五十一年五月一日之《文化问题无战事》,五月十六日之《新腐败与新八股》,六月一日之《大问题,大罪恶,大希望》,六月十六日之《希望青年超越门户之外,励进真知之中》,七月十六日《由世界大局谈到中国青年》等文中皆直指或暗示“幕后人”,而此项直指或暗示,又皆在其向立法院质询(九月十八日,十月二日)之前,故其倡言反诉人反诉其诬指幕后人乃因其质询之故云云,纯属欲盖弥彰之谎言。被告胡秋原难逃刑法三百十条之诽谤罪,至已明显。

前二项之反诉,除已将相关文证已呈堂外,另将分别予以表解,即予送呈。

谨状

台北地方法院刑庭 公鉴

具状人 萧孟能 李敖

中华民国五十二年八月四日

附表一:被告胡秋原诬指“盗窃国家文书”表

时间/所在/内容

五一、一〇、二五《为反对诽谤乱戴红帽而奋斗》:

“(萧孟能等)利用国家档案机关的资料照片。”“有国家档案资料。”“国家的公文书”。“不可盗用国家文书为个人营利活动,或做个人清算,攻击,诬蔑之用。”

五一、一一、十八《在唐三藏与浮士德之间题记》:

“小窃之技。”

五一、一一、十四《补充自诉理由状》:

“甚至敢盗窃国家文书,制为图片。”

“关于李某窃取国家文书,张冠李戴,妄肆诽谤者:被告等于文星杂志上刊印所谓‘闽变反动政府开场’之照片,并云‘后排左起第五人即胡秋原’。查刊登历史照片,事甚寻常,然此一所谓‘闽变’照片,系一闽籍人士交自诉人老友所珍藏,往年曾交自诉人看过,当时自诉人老友告余,谓此种照片宜献与国家机关保存,乃由友人交国家机关,兹自诉人郑重否认‘该照片后排左起第五人即为自诉人’,并请审判长责成被告将该项照片底片呈庭,一以证明被告盗窃国家资产,用为人身攻击之罪,再以证明其冒充研究历史,而实则张冠李戴,妄肆诽谤之罪。基上所陈,李某所为诽谤,不仅为最恶毒之诽谤,且为最严重之诽谤,应请从重科刑,盖公然乱戴‘红帽子’,乃威胁生命之诽谤行为,而其涉嫌盗窃国家文书,更非普通诬陷行为可比。”

五二、三、一八《此风不可长》:

“最无聊的,是两张照片的‘资料’,一张是二十八年前我出国前送给一位老友的,承他退我,我印在《少作收残集》上。此书原是萧某经售的。如今他们复制,题为‘闽变叛国潜逃香港时之胡秋原。’又一张据我所知,存在国家档案机关中。他们借口‘研究近代史’,偷摄下来,便滥指其中之一人,说是‘后排左起第五人即胡秋原’。前者底片在我手中,一对即知;后者则应责成他们拿出底片,看那‘第五人’是谁,便可知他们的‘资料’是什么‘资料’。”(页12)——按此段文字中关于“存在国家档案机关中。他们借口‘研究近代史’,偷摄下来”等语,胡秋原后恐谎话被拆穿,乃重印“复制”二字,剪贴于“偷摄”二字之上;又重印“他们盗用之后”六字,剪贴于“如今他们复制”六字之上。其手法,乃在用偷天换日之法,抹杀其诬人“盗窃国家档案机关照片”一事,其用心之深刻,其作伪之多端,于此可见;其心虚之情,其诬人之无据,更由此证明。

五二、六、二三《诽谤集团公然煽动政治清算问题》:

“国家机关的资料不可用于个人诽谤和清算之用”“这些三十年前的旧报是什么人所有的呢?现在只有国家公文书(Archive,Public Document)机关之财产之一部分。国家的东西不能用于非公共利益之目的;其涉及个人者,即使真实,其公布在各国都有一定年限。除非独裁之国,清算之国,利用国家机关资料于个人攻击和清算,是犯法行为。这和利用国家仓库中的火药汽油来杀人放火是一样的行为。”(页3)

“然则他们的资料既由国家机关而来,是不是政府交给他们的呢?我们既非清算之国,当然政府不会如此。是否个别官员供给他们的呢?我也不相信。因为个别官吏这样做,也是犯法的。我只好断定,这总是他们利用某种便利,未得主管人同意,或欺瞒长官,私自不法利用,即盗用得来的。然而,假使是盗用的,盗用以后主管机关是否知道呢?知道以后有无责任问题呢?其他的人,可否同样的利用或盗用,对其他的人作同样的诽谤或清算呢?这决不是我个人的问题。这不但是一个可以影响社会秩序的问题,也是一个宪法问题,国家根本政策问题,很大的政治问题。”(页3)

“诽谤者利用或盗用国家机关的资料煽动政治清算。”(页8)

“偷抄报纸,变造相片。”(页10)

“国家资料之盗用。”(页21)

“他只知道他所在机关中的‘资料’只有四七一次。”(页30)

五二、七《刑事自诉综合理由状》:

“原相片一为自诉人少作收残集,一为国闻周报或其他刊物上之照片,以上两照片一系盗用自诉人版权,一系盗用国家文书,又皆加以变造。”——此文不提是盗用国家档案机关那一张赠送品了,又变成国闻周报或其他刊物了!又变了!

五二、七、一〇《答辩状》:

“一部分系剽窃及变造自诉人之著作者,一部分系盗用国家机关所收藏者。”

附表二:被告胡秋原诬指“幕后人”表

时间/所在/内容

五一、三、一《由精神独立到新文化之创造》:

“豪奴”,“猘犬”。

五一、五、一《文化问题无战事》

“如果仅仅是几位青年朋友的批评,责骂,说得对,我领教。不对,我笑笑。这点度量我有的。真相不是如此。青年后面有中年,有老年,比我更老的前辈。”

“社会上事情,教育界行情,我不熟悉,但由文字看风向,我是内行的。我有理由相信由‘播种者’的神话到‘看病’的怪话,是有传授有计划的。我知道他们要对我进攻。所以我写那篇长文(不只六万,实为七万多字),正预备他们‘有组织攻击’之用的。而两月前我判断的,现在更证实了;教育界都知道,他们自己也用文字证明。而这都是这一两天许多朋友闲谈告诉我的,不是我去‘发现’的。”

“最后我希望‘学术界教育界由门户之化除,到门户之团结,到知识界之团结’。这些话是恐怕有更不堪文字出来,(我乃)再向胡适先生进言,并希望得其赞助的。”——此已明明点出胡适是背后人。

“不错,据几个教书的朋友告诉我,现在是由一个教育机关一个学术机关的人组织了一个参谋团,还加上一个后勤机关,不断集会三个星期。然并无正规军出现。出现的是四个游击队。”

“如果参谋团愿意让这几位代表西化派或胡适之先生派,那我要说,现在业已表示这一派精神的破产,论辩资格与能力之丧失。”

“自称胡派”。

“集体行动”。

“问了顾问”,“再问顾问一下”。

“顾问会议”,“顾问那里摸得”,“顾问也无法摸”。

“游击队长”。

“但很奇怪,在那三十四个例子中,我引戴东原所用‘私蔽’二字成了骂人,而此外我引黄黎洲的‘猘犬’‘豪奴’他却不出声。看过西游记的人,当能对这一点能有会心:其中许多‘人物’,是必识破才驯服的。”

“如仅是豆渣稻草,我还可沉默。我不能沉默的,是稻草后面的东西。”

五一、五、一六《新腐败与新八股》:

“受到鼓励,才大胆表现出来。”

“动机不甚纯正。”

“如今又有年轻的一辈,不自树立,却企图以‘传统’办法承继门户衣钵,并发展为学阀,亦无疑之事实。而最突出之一人,即是乙号。”

“何以说乙号动机颇不纯正呢?我又要提到,前文之中有一处重复。在前文第八节,我引了乙号说断送中国教育,‘关键不在胡适’,而在胡适找不到认识他的远景的人。我说‘不知其意安在。’后面又说到‘认识他的远景的人,又其意安在?’后句原文是:‘认识他远景的人,是否指播种者的作者呢?’我将后面一句勾去后,一时又想不出什么话,只好装糊涂,改为‘又其意安在’,因此与前面一句重复了。赞同学阀,只要有人承认他认识远景,就赞同断送学术,当然不可说‘纯正’。又他曾说传统派有‘打手喽啰’之类,而我也是‘传统派’。我声明我决没有打手……。他还不懂。我现在不能不说明白一点了;即是这年轻人是希望胡先生能作学阀,并认他认识他的远景,而用他或派他或雇他为总司令,专打他们心目中的所谓只会浮议的穷酸文人。这是一种打手主义(mercenarism)。不仅此也。我说我不为‘传统派’辩护,但不认为他说的四十一人有‘罪’,他又指为‘矛盾’(例(33))。然则要不‘矛盾’岂不是要主张‘思想狱’乃至‘坑儒’吗?此置胡先生于何地?”

“危险打手”。

“原文‘热讽’二字之下,删了一句:‘我当时不明白的,这篇文字,是否得到胡先生的同意或谅解。’又下段‘继而看到《看看病》。这才将两文细看一过’之下,我也删了一句,即——‘我感觉这两篇文字是有连续性的。’意即前者表现为‘乱捧’(照他的词令),后者表现为乱骂,是连续的。只看《播种者》,以为不过随便说话;看了《看看病》,才判断他的动机不纯正,因而危险。而我提出‘动机’,意在希望乙号自反,也希望胡适先生当心这位年轻人的危险性。”

“这一段话也包含一个意思,即桑科与一切跟班一样,一面颂扬主人,一面也要讽刺一下,表示其优越,补偿其自卑感。如此委婉劝告,他还无理解力,说我‘矛盾’!我现在再说明白一点:他比不上桑科。”——此处已图穷匕见,公开说李敖是“跟班”了。

“这不但表示其恃宠而骄,而甚至有‘黑邮船’(blackmail)的手段。恕我不能说得更明白了,我只忠告许多朋友,‘这是危险的打手’。”

“自荐为打手”。

“正在他‘要棒子’之时,有些前辈不指示其正道,以为他有某种用途,赏识他,鼓励他,有些出版家也就闻风联络他,鼓励他。”

“我并对他自己和他有关的人表示,我只是决不鼓励青年不正当的路数,并希望大家如此。而据说我是‘老气横秋’,而他亦反以为仇。而且还有人继续予以鼓励。而他也就对我大耍游击了。”

“有一忠厚君子好学深思并且颇知乙号之学者曾对他说,乙号的表现,确是受到不正当鼓励而来,而这将乙号害到地下。”

“而我现在要补充一句的,就是再鼓励这种打手,只是使文化沙漠变为文化粪坑。而且将使鼓或雇打手者首先滚入粪坑之内。”

“这不怪你们乃至乙号。”——此意怪幕后人。

“可见是通信商量和集体讨论的结果。”

五一、六、一《大问题、大罪恶、大希望》:

“我决不以为有关方面是有意的。”

五一、六、一六《希望青年超越门户之外,励进真知之中》:

“若干年长者自感日暮,以其新奇可喜。”

五一、七、一六《由世界大局谈到中国青年》:

“有后勤,有腐败。”

五一、一〇、二五《为反对诽谤乱戴红帽而奋斗》:

“〔萧孟能〕雇用职业诽谤家”——此诬指萧孟能为李敖之幕后人。

“〔萧孟能〕为特权阶级。”

“萧孟能何以敢如此凶横?他恃有强大后盾。”

“他自恃有强大后盾。”

“这后盾即我说过的参谋团,其中有教授,包括一个教逻辑的;有我们的同业新闻界人士;还有政治上的权威人士等。”

“这是‘奇异同盟’。”

“幕后人。”

“萧孟能等因有人负责,有人宣传、庇护。”

“〔李敖〕其实只是雇佣诽谤者。今日有二百五十元的廉价凶手,他只是此类廉价诽谤者!萧孟能还可雇到一千人,写一万篇这种文字。”——此诬指萧孟能为李敖之幕后人。

“旁人叫小将挑战,你便老将提刀上马。”

“我答:我知道。问题不在什么小将。他们幕后人一向是用这代理人战法在中国称覇的。他们并无本事,然徒弟很多,可用人海战术。徒弟败了,不关他们的事;如果胜利,更显得老师更了不得。他们并且以为这战法对我特别有效,因为我是一个光人。所以我即使关门塞耳,他们还是会差人在门外摇旗吶喊,天天骂阵,不知骂到何日为止的。那就不如‘提刀上马’。”

“幕后人不甘心,乃一面封那骂街者为‘一代青年代言人’。”

“老实说,他们都不是真正责任者。但幕后人不出,他们甘心出面纠缠不休,并干戴帽的工作,我便只能找他们,谁教他们做代理人?如若幕后人出来,无论谈西洋史学、哲学、国学,乃至逻辑和法学(理论范围),我在讲台或杂志上奉陪;若要戴帽子,我也将请他们到法庭谈去。岂仅与‘一代青年代言人’‘一代青年出版家’对簿法公庭不上算,就与幕后人相对又何尝上算?”

“他们有钱、有势、有集团,还有各种各色实力。”

“有人责备我不当在立院质询。其实我在立法院质询理由很多。除前面所说而外,最后要在立法院通过诽谤律,第一步要使这问题这消息无人封锁得了。”——什么人“封锁”?

五一、一一、一八《在唐三藏与浮士德之间题记》:

“希旨承风之徒”——“希”谁的“旨”,“承”谁的“风”

五一、一二、一四《补充自诉理由状》

“〔萧孟能〕纵容甚至教唆李某。”——此诬指萧孟能为李敖之幕后人。

“〔尔罪犯〕或竟尚有其他指使之人。”

五二、三、一八《此风不可长》:

“他们亦在此处提倡清算‘闽变’,究竟有无秉承,又为谁的利益?”(页10-11)

“〔萧孟能〕以稿费雇佣李某诽谤,并有教唆之嫌。”——此诬指萧孟能为李敖之幕后人。

“代理人战术”(页27)——代理什么人?

“他们……继而说,自由中国有那些权威人士支持他们,他们还可以再‘揭发’我的‘秘密’。”(页30)——“他们说”云云,有何证据?“权威人士”是谁?

“诽谤帮”“此帮一位老顾问”(页29,30)“老顾问”是谁?

“如果是他主动,他既非儿童,又非神经,自应负法律责任。如果有人教他做,他说出来,我立刻了事。如果有人教他而他一定要做‘好汉’(?),当然只好问他;为世不自立而为猫脚爪者戒!无论如何,我决不‘贼夫人之子’!”(页42)

“出了那么大的乱子,居然无事,非特权阶级曷克臻此?而我这一案子,幸而中国司法已入独立时期。任何特权阶级也无法作用。所以我对法院处理此案非常信任。不然,不会起诉。但谁知特权阶级一定不有所尝试尝试?我提质询使大家知道此事在光天化日之下是一问题;如是特权阶级不会更无忌惮的翻印更怪之书,而对本案也就不必在法律以外浪费精神。此即所以充实和翼护司法独立之威权。”(页47)

“又有人(当然‘学人’)扬首,如‘有人批评某先生,我便叫某某骂他。’这句话,在某学术机关,某教育机关,以及其他大学中流传。我不希望其‘有稽’,亦不问其是否‘无稽’,而亦可能是他们企图‘扩大战争’之宣传。我不顾‘扩大战争’,而因此,不得不随时随地对游击作‘有限度的’还击。此是策行人之安全,为奉命骂人以求登龙者戒。而亦所以保学界之清净,鼓励青年独立自尊,不浮沉于门户,务力争于上游。而此亦区区平生之意。”(页88)

“他们以何特权一再犯法?”(前言页6)

五二、六、二三《诽谤集团公然煽动政治清算问题》:

“这原因,自不怪青年。我们的社会,特别是上层社会,充满‘人情味’。而移风易俗的教育机关,也充满‘人情味’。两方面人情味相合,造成不学无术主义与势利主义的空气。”(页12)

“我了解这不是一种偶然的,或今日才有的,个别青年的现象。这是由讨小便宜心到讨大便宜心,挟‘愚诈’而‘混’世之心的,个体发生和系统发生的现象。质言之,我们的教育在制造这种人,而我们的社会也便于这种人之活动。我们Z式教育在制造这种人,而这种人可随时供X和Y的雇佣。”(页12——13)

“昔者,先生有笼络学生的,但无有利用学生骂人的;学生有无礼的,但没有随便骂人,更没有形之文字,漫骂师长的。今也不然。他们在‘学院’‘研究室’(他们说的)中便以漫骂师长为能,若干师长有‘雅量’,而且还有若干师长认为得意门生,视为‘英雄’。经此姑息和运用,他们益觉此道可以立身用世了。”(页13)

“在学校中找一廉价小师父。”(页14)

“而法院近事,已说明我们的司法废弛到何种程度。如此教育,如此司法,是否尚可立国,在励精图治之行政当局必有比我更透彻的了解,因而有改革的决心与办法。而我对遇到的事,尽可能支持法律达到教育目的,正是一种随缘尽力之法。即使情况更复杂,X与Y也好,Z也好,我一面以文章说明事理,一面支持法律使其发生作用。”(页8)

“他们没有能要我进警备部,我总算将他们找到法院了。然到了此时,愚诈之徒,便遇到‘人情味’的照顾,而是否,因人情味介入之故,而法院不灵,而资料可盗,而政治清算亦无人过问呢?然则这又如之何呢?”(页21)

“也许政府诸公会说,都没有这回事,讼案只是你们的个人纠纷问题,政府不管。那再好没有了。但鉴于法院工作之迟滞以及国家资料之盗用,不能说我怀疑有人情味之介入,全是神经过敏之言,说不定我有若干证据,颇足以支持我的怀疑。而我向政府说到法院工作之迟滞,决不是说,我不知三权分立之理,或不知我国司法在独立过程中,或甚至还想向政府‘讨’一点人情味。也不是说,我对我的案子有关的法院法官已有不信任之处。但我愿意肯定的说,①由于种种经验,我对中国法院的信任心,已不如半年之前。②司法之独立,包括司法精神之独立,法院院长独立,法官之独立,但人情味之空气,可以对此三种独立发生干扰。”(页21)

“要求无他,关于本案——一切人情味不得介入!”(页21)

“如若政府不能如此,或如此而仍不能制止人情味之介入,又如之何呢?”(页22)

“他的老板萧出版家。”(页27)

“问了顾问。”(页35)

“你们的监护人保护人。”(页48)

“什么玩意?既是政治诽谤,又想煽动政治清算,就不能说没有一点政治作用了。我这样说,并非表示我想用政治方法对付这个问题。我也根本没有政治力量。不过,即使是政治问题,或任何古怪东西,一般而言,还是可用两个办法对付的。第一是说道理,第二讲法律。所以,我一面以真理对诽谤,一面以法律诽谤。我希望大家‘帮忙’者无他,且莫以为我‘无雅量’,请对这问题的经过,对他们的诽谤与清算文字看看,再不让任何人情味卷入思考之中,然后作一种冷静判断;最重要的,莫将此处的任何政治力量介入本案之中影响裁判。我要郑重的说,我以当事人身份,了解本案有政治性。但我无力,也不愿问其中的政治问题,我只问法律问题。我也公开的希望,一切政治力量切勿介入本案。有力量,用之于党,于国,于反共抗俄好了。我对政府提出这个文件,只是希望政府注意本案,使本案能完全在法律正轨上进行。一句话:让法院慎重将事,详细研究案情,依法审判。”(页99)

“我敢于忠告国人:如果我们让‘人情味’支配一切,麻木一切理智,良心,麻木政治智慧与法律尊严,我相信最可怕的事物,将继人情味而来!不要以为人情味是美人,他的原身,就是一具僵尸,一架骷髅,而且,一向是为僵尸骷髅之群开路的!”(页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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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台北地方法院院长曹伟修函

速件(52绥刑诚字第二〇四四五号)

受文者:

1.国史馆

2.开国文献会

一、本院受理五十一年度自字第九五三号李敖“诽谤”案件对于被告(即反诉人)萧孟能及李敖有无窃取或盗用贵馆所存国家机关档案文书乙节亟待明了。

二、函请查明于七月十日以前惠复。

院长 曹伟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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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国史馆馆长罗家伦函

国史馆函 民国五二年七月二日(五二)台史总字第一七二号

受文者:台北地方法院

一、贵院本年六月廿八日绥刑诚字第二〇四四五号函敬悉。

二、查本馆库藏史料及档案文书,萧孟能与李敖并未亦无从窃取或盗用。

三、复请

惠察

馆长 罗家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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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中华民国开国五十年文献编纂委员会高荫祖函

一、五十二年六月廿八日绥刑诚字第二〇四四五号大函教悉。

二、查萧孟能与本会无关,李敖前在本会为临时工作人员,近已离职。

三、本会从未存储国家机关档卷,其所存报纸及杂志等项公开发行之印刷品,本会工作人员均可阅读使用。其会外人士对此项印刷资料洽请折阅者,亦可抄阅。凡此皆不发生所谓窃取或盗用问题。

四、特复请 查照。

此致

台北地方法院 中华民国开国五十年文献编纂委员会

执行秘书 高荫祖

五十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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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旨书(李晋芳)

五十一年度自字第九五三号

一、查“五十一年度自字第九五三号”被告萧孟能李敖被诉诽谤一案,辩护人谨提出左记(子)(丑)(寅)(卯)(辰)共五项辩护理由。

(子)以证明真实为抗辩。

(丑)政治之张弛,不能夺历史之真伪。

(寅)自诉人体中三反。

——(一)强于犯上,而诬人侮辱元首,(二)惯于“反党”,而以“非党”排人,(三)本身早熟,而诬人文出捉刀。

(卯)滥用权势与谬解法律。

(辰)自诉人无根诽谤之瓦解,及其名实双收之狡狯行为。

(子)以证明真实为抗辩:

一、刑法第三一〇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此其立法之意旨,在保护政治民主批评之自由,在保护历史求真辨伪之自由,使人民不致因受到假借诽谤法条以从事控诉的缘由,而感到干扰。

二、本案被告等对于自诉人控诉诽谤之事实,经先后以被告萧孟能之答辩状,李敖之答辩状,及李晋芳之答辩状,证明其所指控为诽谤之事实,悉为真实,自足以阻却罪刑之成立。

(丑)政治之张弛,不能夺历史之真伪:

一、自诉人也知徒然从事诽谤事实真实与否的争辩,不足以取胜,乃匠心特运,发为政治清算之谣,诬指被告重提过去之事,意在对自诉人发动政治的清算,换言之,即谓本案不关诽谤内容是否真实的问题,而是旧事应否重提之问题。

二、政治上旧事应否重提的问题,当分两面析论,一是旧事重提而果出于政治清算的目的,在非基于政治的需要上,当然应该付之禁止;二是旧事重提而果系基于历史求真辨伪的需要时,则亦不容假借禁止政治清算的口号为护符,而漫图阻遏。本案被告李敖考证自诉人参加闽变的历史,考证自诉人与共产党讲联合战线的历史,考证自诉人搞和平运动的历史,显然是针对自诉人意图改造历史的行为而发,其意义单纯基于历史求真辨伪之工作,而非可假借政治清算之说以图禁遏,自诉人以“诽谤集团公然煽动政治清算问题”为题,散布小册,对政府提出说帖,任何人知道是使用障眼法,转移视线,用以掩护及挽救在法律上控诉失败的一种企图。

三、自诉人大声虚喝的说,闽变既经政府赦免,即不应旧事重提。殊不知政治上的讨伐或赦免,属于政治上的张弛作用,政治上的张弛,不能夺历史上的真伪,政治上的赏罚,非即当然同于历史上的褒贬,被告李敖答辩状中曾引张邦昌吴襄为例,用以证明在政治上当时不以为奸,甚至褒之为忠的行为,无情的历史,仍然会与之持相反的态度,自诉人谬以闽变业经赦免为由,因而詈议被告历史之考证工作为诽谤,显然是意在使世人对于政治张弛与历史真伪之分野,发生淆混。

四、政治上的张弛,不能夺历史之真伪,既如前述,至若有心窜改历史以自便,则尤为学人所不宜放过,尝考全祖望氏跋明崇祯十七年进士录,于明季逆案之错误,多所是正,全氏表其著述之目的,曰“予之详录而不讳也,殆以为百世之戒,虽或触孝子慈孙之恨而不恤也”。夫史家积极之目的,既将以为百世之戒,因之即不能不捐弃消极之顾虑,即或触孝子慈孙之恨而不恤。触孝子慈孙之恨且不恤,则触意图窜改历史以自便者本身之恨,当然亦在所不恤,被告李敖以青年史家,新发于硎,即触恨自诉人大力之干扰,辩护人窃谓法律之不可欺,犹历史之不可欺,自诉人将不能在法律前幸胜,犹之其将不能在历史前幸胜。

(寅)自诉人体中三反:

——(一)强于犯上,而诬人侮辱元首,(二)惯于“反党”,而以“非党”排人。(三)本身早熟,而诬人文出捉刀。

一、自诉人如王子雍然,体中盖有三反:(一)强于犯上,而诬人侮辱元首,(二)惯于“反党”,而以“非党”排人,(三)本身早熟,而诬人文出捉刀。

二、强于犯上,而诬人侮辱元首。

自诉人既坦认“素不喜这政府”,故其过去对元首新作犯上的言论,非我们所忍言,(被告李敖经已声请向党史机关调阅)但当他激于私怨,要想对被告萧孟能中之以危法,主张处以唯一死刑时,却又以民国政党史误记之词,指为被告等侮辱元首之罪案,本来是强于犯上的自诉人,此刻又摇身一变,以拥护元首之姿态出现于人前了,此一反也。

三、惯于“反党”,而以“非党”排人:

自诉人历史的主要部分,是与共产党为同路人,当然是一个反国民党者,他加入国民党的历史浅而又浅,但当他对于被告李敖的职位进行破坏时,却又以党性最严的姿态出现,攻击李敖不应以非党员的身分,任职于隶党的机关而工作,结果迫于他的优势,李敖果然离职了,李敖仅不过非党员而已,并未有任何反党的言论与行为,自诉人以一惯于“反党”者,而今乃以“非党”排人,汉人反作胡人语,翻向城头骂汉人,此二反也。

四、本身早熟,而诬人文出捉刀:

自诉人无疑的是一个早熟的作家,世人以此相许,他亦以此自许,但当他欲打击一差有成就的青年作家李敖时,却诬说李敖的文字悉出于“反胡”的参谋团与顾问会议之捉刀,他视早熟为他个人的专利,他不愿见青年后代有一差强人意的人,此三反也。

(卯)滥用权势与谬解法律:

一、自诉人滥用权势,皆强附于法律之根据以为之羽翼,实则所谓法律之根据,悉属对于法律之谬解。

二、自诉人谬托于法律之根据以为之羽翼者,总计有下列之宪法四条:一曰宪法第七十三条立法委员言论对外不负责任之保护条款,二曰宪法第五十七条立法委员向行政院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三曰宪法第七十四条立法委员非现行犯不得逮捕拘禁的保护条款,四曰宪法第六十五条立法委员任期之保障。

三、关于宪法第七十三条立法委员言论对外不负责任之保护条款:

查宪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立法委员在院内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院外不负责任”,法文将“言论”与“表决”并举,则所谓“言论”,自限于会议席上所发之言论,并非谓凡在立法院院门以内所发的言论,皆能受到对外不负责任的保护。

自诉人就是这样逞其谬解,他假借立法院新闻室主任办公室对外招待新闻记者,他无忌惮的造谣与诬蔑,自谓可托于宪法第七十三条之保护,对外可不负任何责任。他在招待会上除对被告尽情的诬蔑外,还代替被告向生存或死去的名人一十七人分送一十七顶红帽,用以为被告开设“文星牌红帽店”之证明,被告对于他这样具有恶毒性的诽谤,只有于答辩状中向法院分别出具共五张切结用以证明自诉人的诬蔑全属虚妄,这样便激起自诉人无望的愤怒,他责怪被告不应将问题带进法院,他谬以为他在立法院的发言,对外可不负责任。

所谓带进法院,自属诉之法院之意,人民不胜抑屈而将事件诉之法院,乃是人民的基本权利,自诉人假借立法院大门内招待记者所作的言论,并不具备宪法第七十三条对外不负责任的保护条件,并不能用以排除人民诉之法院的基本权利,自诉人的愤怒,显然只是无望的愤怒。

自诉人谬托宪法对于立法委员言论之保护条款以自肆,而对于被告本于人民基本权利诉之法院之行为,则责怪不以为然,谬以为一为人民代表,便可与人民不同一法律领域,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我们不同意民主时代更有此不民主的现象出现。

四、关于宪法第五十七条立法委员向行政院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

查宪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之责,立法委员在开会时,有向行政院院长及行政院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本条款既将两院“之权”“之责”对举,从可知立法机关质询之对象,应以行政机关“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为范围。(见五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联合版所刊中国五权宪法学会关于“立法机关质询权与监察机关监察权之划分问题”座谈会之结论)

自诉人将挟有个人私怨之问题,在立法院提出质询,显然与上开宪法之规定相左,自诉人一次违法质询之不足,又继之以二次,二次不足,兹又于所散布小册子中提出恫吓,谓将更提出第三次质询,查违法之行为,不能因行之一再而成“例”,便可变违法为合法,自诉人纵以第三次第四次更多数次的质询相威吓,亦只成为违法的威吓而已。

五、关于宪法第七十四条立法委员非现行犯不得逮捕拘禁的保护条款:

自诉人在案上经常表曝立法委员受有宪法第七十四条之保护,除现行犯外,不得逮捕或拘禁,其实这种表曝是多余的,事实上,我们不曾有人说他是现行犯,或曾主张对他逮捕或拘禁。

他这样不断的表曝,仅在提示人们不要忘记他挂在嘴边刻在额上的立法委员头衔而已。

六、关于宪法第六十五条立法委员任期的保障:

自诉人辄为大言,说被告等不能将他的立法委员免职。

立法委员,诚然是受有任期的保障,但令立法委员去职,并非绝无法律的途径可循,除了任满改选外,还可实行罢免,不过因为大陆的沦陷,两者都陷于实行的不能而已,因改选及罢免的不能而致久于其任,是痛心国难的结果,是不值得向选民骄傲的。

美国曾有一位不满人望的国会议员麦卡锡,当时新闻记者曾据以叩问当时在位的杜鲁门总统,说:“麦卡锡议员不利人口,曾有人主张暗杀掉他,敢问总统意谓如何?”杜鲁门总统耸耸肩膀说道:“我不主张暗杀他,我主张用选举暗杀他”,好一个“用选举暗杀他”,是多么值得羡慕的民主方式。

我们不幸遭遇空前的国难,以致用选举暗杀的武器,格而不行,自诉人试思,倘使我们这个武器在手的话,我们已经有六度暗杀你的机会了,因缘国难而获得久于其任的幸运,是值不得挂在嘴上向选民频频示威的,频频示威,易得触起每一个选民怀念故国的酸楚。

但自诉人就凭这种因缘国难而致久于其任的立法委员衔头,滥用权势,对一切凡认为不利于他的对象,或不肯降伏于他的对象,辄施行扫射,认吴相湘的声明不利于他,辄堵截吴相湘;认陶希圣的议论不利于他,辄讥刺陶希圣;认内政部长的答复不利于他,辄攻击内政部长,甚至以律师不肯于“阵前起义”,辄控告律师;期法院作利己之裁判,辄恐吓法院,务在造成当者辟易的形势,使人不敢少撄其锋,总而言之,统而言之,胸头消不下立法委员四字。

(辰)自诉人无根诽谤之瓦解,及其名实双收之狡狯行为:

一、我可以代表说出各被告的心情,自始就没有一个人准备对自诉人提出反诉的,后来所以变更决定对他提出反诉,仅仅是为利用反诉程序,逼出他对于无根诽谤之答案,藉以澄清他在无根诽谤中所加于被告不利之影响。

二、自诉人但图一己之快意,口头笔下,从来不去考虑诬蔑他人所生之后果,被谤者所感受到的痛苦与损失,既已不加考虑,当然施谤者的责任,更是不会去考虑的,他只图本身笔下与口头的快意,信笔乱书,信口乱说,是他的惯性。

三、他在对被告一切诽谤中最特出的两点,一是诽谤被告盗窃国家机关的档案与公文书,二是诽谤被告幕后有“反胡”的组合,前者并确指被盗的机关为国史馆及开国五十年文献编纂委员会,后者则确指幕后的组合,“是由一个教育机关,一个学术机关的人,组织了一个参谋团,还加上一个后勤机关”,但前者经法院行文调查的结果,国史馆及文献编纂委员会,根本否认有被盗窃的事实;后者则经法院当庭责以举证时,皆遁辞无以为对。

四、自诉人在反诉程序中证据的失败,未能戢止他的诽谤,不过迫使他将诽谤方法变得更为狡狯而已,关于盗窃公文书被反证所否定,他诡自解说:“这总是他们利用某种便利,未得主管人同意,或欺瞒长官,私自不法利用,即盗用得来的。”(见胡著《诽谤集团公然煽动政治清算问题》第三页)他以为如此,便可对于国史馆及文献会不利的反证,有词可以交代了。关于幕后组合问题的答辩,他诡自解说:“如他们知道我(胡)存心仁厚,不会‘指出’许多幕后人物来,才敢于这样问,他们没有猜错。”(见胡著《此风不可长》第一〇〇页)他以为如此,便可对于幕后组合问题,有词可以交代了。实际是不是如此呢?我们但看胡秋原任一文字,果有一与“仁厚”之义相副否,未之见也。

五、当其恣意诽谤时,既收到予人以诽谤之实利,当其诡词辩解时,又收到自尸其‘仁厚’之美名,名实双收,天下最会讨便宜者,孰有能出胡秋原之右哩,真是集古今狡狯之能事。

六、要之,对人浪施诽谤,除有刑法第三一〇条第三项能证明所诽谤事实为真实之阻却条件外,是不能逃免刑责的,胡秋原诬人以窃盗,既有机关之复文以为之反证,胡秋原诬人以幕后组合,又自托于‘仁厚’而不为证明,是其于所谤事实,均欠缺法律上之阻却条件,自应诉求大院课以罪刑。

谨状

台北地方法院刑庭 公鉴

中华民国五十二年八月四日

具状人 李晋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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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反诉理由状(萧孟能·李敖)

(51)年自字第九五三号

反诉人:萧孟能,详卷;李敖,详卷。

自诉人即反诉被告:胡秋原,详卷。

为被诉(51)年自字第九五三号诽谤一案,对自诉人胡秋原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办理事。缘胡秋原诬控反诉人,前后二十余万言,其第三次印书曰《诽谤集团公然煽动政治清算问题》,其中非但谎言反诉人后幕后影响神圣之法院,且直诬法院不已,兹综合其厚诬字句于左:

一、“法院在三月十八日后一拖两月有余,似此中国之法院,尚能为人权之保障否?”(前言页六)

二、“法院不判不问。”(前言页六)

三、“他们利用法院之拖延状态。”(页一)

四、“法院有‘拖’的情形。拖、就是法院不表现效能。究竟是法院没有效能,还是对于文星没有效能?”(页七)

五、“法院近事,已说明我们的司法废弛到何种程度。如此教育,如此司法,是否尚可立国。”(页十九)

六、“到了此时,愚诈之徒,便遇到‘人情味’的照顾,而是否,因人情味介入之故,而法院不灵。”(页二十)

七、“鉴于法院工作之迟滞以及国家资料之盗用,不能说我怀疑有人情味之介入,全是神经过敏之言,说不定我有若干证据,颇足以支持我的怀疑。”(页二十)

八、“由于种种经验,我对中国法院的信任心,已不如半年之前。”(页二十一)

九、“司法之独立,包括司法精神之独立,法院院长之独立,法官之独立,但人情味之空气,可对此三种独立发生干摄。”(页二十一)

十、“一切人情味不得介入!依法审判,就案审判,迅速审判!”(页二十一)

十一、“最重要的,莫将此处的任何政治力量介入本案之中影响裁判。我要郑重的说,我以当事人身份,了解本案有政治性。”(页九十九)

十二、“希望政府注意本案,使本案能完全在法律正轨上进行。一句话:让法院慎重将事,详细研究案情,依法审判。”(页九十九)

综上所陈犯罪事实,皆属被告胡秋原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大肆渲染,公然藐视法庭,侮辱反诉人。爰依刑诉法第三百十条规定提起反诉。

谨状

台北地方法院刑庭 公鉴

中华民国五十二年八月廿九日

具状人 萧孟能·李敖

不自由的自由(wjm_tcy)与“Jeff Ao”联合制作!

刑事理由状(李敖)

(51)自字第九五三号

反诉原告:李敖,详卷

反诉被告:胡秋原,详卷,

为“(51)年自字第九五三号”诽谤一案,被告经对自诉人胡秋原提起诽谤、诬告反诉之声明。兹因言词容或失于记录,用再以书状就诬告部分补充理由如次,并请依法判决。

一、按二十五年度院字第一五六四号解释:“自诉案件之被告。对于自诉人。得提起诬告之反诉。”查反诉被告自五十一年十月提起自诉以后,前后胪陈诬告之文证,连篇累牍,项目繁多,反诉人已一再答辩在卷,按依四年上字第一二〇八号判例:“诬告罪之成立。不因告诉人所诉各部分之事实尚有一部分真实遂免除其他部分虚伪诬告之责任。”况反诉被告所胪陈之大量罪状乃属全部之“虚伪诬告”,其应负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罪责,至为显然。

二、反诉被告所诬告内容中,较严重之一端为其《补充自诉理由状》中所谓“盗窃国家文书,制为图片。”按文星六十期中十六页“闽变反动政府开场(后排左起第五人即胡秋原)”一图片,乃属“旧文新刊”范围,由文星编辑委员会负其责。反诉被告明知非反诉人署名及负责,竟以此诬指反诉人“盗窃”云云,实已涉及严重之诽谤与诬告。盖其将“盗窃”等字样一再书之于诉状,播之于公庭,印之于书刊,足以诱起审判之原因与检查官依刑法第二百零七条展开侦查之理由(尤其符合该条“其他情事”而应付侦查,程元藩、曹伟修《刑事诉讼法注释》上册页三三八),此种行径,非诬告罪中之“告发、报告”而何?况“诬告罪之申告方法,不论以言辞或书状为之,亦不问其原因出于自动或被动,即不以告诉、告发或报告之形式出之,亦属无关。”(二十八年上字三三四一),故“纵未具书状程序,仍应论以诬告之罪。”(二十五年上字一七一五)胡秋原诬人为“窃盗”,已明揭之于书状;辱人以“扒手”,已高呼之于法庭。凡此皆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三百十条、一百六十九条第一项之罪责。(按前大理院统字第三二一号解释,“应各自构成一罪。”)

三、且按反诉被告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与言词陈述中,除前述“盗窃国家文书,制为图片”之情事外,又一再指斥呈告反诉人“盗窃国家文书”、“窃取国家文书”、“盗窃国家资产”、“盗用自诉人版权”等事,经钧庭当场面谕反诉被告就其妄诉举证,反诉被告就其主张非但未能证明其为真实,且就“盗窃、窃取国家文书资产部分”经反诉被告提出证人后,由钧庭职权调查得国史馆(52)台史总字第一七二号覆函及开国文献会七月十四日覆函,皆以公函铁证反诉人之清白及反诉被告栽诬之无据,至于文星六十期所载《胡秋原的真面目》妄诉反诉人所谓“盗用自诉人版权”之事,更属故陷人罪,反诉人转印此一图片于《少作收残集》,非盗用版权者可比,盖反诉被告所著各书中有注明版权所有(甲证)者,有未注版权者,而前引书背页并未注明“版权所有、翻印必究”之字样(乙证),依著作权法施行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足证其并未向主管机关注册,取得著作权。以未注明版权之图表,纵属转印,亦无盗用版权之可言。凡此以上所陈诸事项,反诉被告明知以纯属虚构之事项,而公然妄诉呈告(见判八年统一第一〇二一号、判二十年上字第六六二号),意图反诉人受刑事处分(见判二十年上字第一七〇〇号、判二十一年上字第六〇七号)俾陷反诉人于刑法第三百二十条一项之刑责,被告虽未因此受有损害或处分(判三年上字第五六九号),依刑法第一六九条之规定,并根据历年判例所采之立法精神,足证反诉被告亦复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一项诬告之要件,特此追加理由并补充声明如上文。

四、反诉被告所诬告内容中,另有较严重之一端即为连续伪造及变造证据,如在《补充自诉理由状》中,以许登源君之文字,强行变造为李敖之文字,意图使李敖负刑责;又如在五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庭上诬言李敖曾有“红帽子戴定了”之语,盖其中所引许登源君条件之文字,均系许登源君署名著作中之片断引句,而推定反诉被告“红帽子戴定了”所获致之结果一句。又系反诉被告之推测而为自虐。且前述条件之作者,又为反诉被告所相识,以此张冠李戴就明知本非反诉人之文字,为达其诬告反诉人诽谤之目的,而伪造证据,并使用伪造证据,其手段之不择,更属无所不用其极。凡此种种皆属触犯刑章。且“本项情形,不必更有向该管公务员诬告之行为,犯罪即告完成。……先行伪造变造证据,而后再为诬告者,抑或先行诬告,后复伪造变造证据或使用该项证据者,其目的既均在诬告,则就普通诬告罪处断可也。”(赵琛《刑法分则实用》上册页二三九)证之二十七年沪上字第三八号判例,二十八年上字第四〇八六号判例,三十年上字第一九四号判例,及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五九二号判例,皆可证变造证据并不以告诉告发报告为要件,况反诉被告变造及使用变造证据,已明明载于书状,播之法庭。故其更应负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项准诬告罪之刑责,至属显然。

五、综反诉被告诬陷反诉人之罪状,皆属明知为不实之事实而施以恶意变造、栽诬或歪曲者,其本人虽身为立法委员,然不懂法律,不明证据法则,滥施类推解释(Amalogie),其举证证明力之凭信程度,不但不能达于“超越合理怀疑之程度”(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且自相矛盾,变化无常(见附呈之丙证、丁证),而其所请之证人,竟亦证其乱言之无据,此有记录在卷。凡此皆足以证明被告胡秋原之恶性与栽诬,其应负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罪责,至为明确。爰依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提起反诉。

谨状

台北地方法院刑庭 公鉴

具状人 李敖

中华民国五十二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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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点感慨(李敖)

对台北地方法院初审判决,我有一些感慨,其中有五点如下:

一、不是我的文字,不该要我负刑责。而胡秋原部分,应该追究。例如判决我的“罪状”之一是说闽变时期的胡秋原是“蛇蝎”,其实这是蒋委员长在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告剿匪将士及全国各军长官书》中的话(“聚蛇蝎于一窝”)。蒋委员长称胡秋原他们是“蛇蝎”,我只是引证而已。又如胡秋原引证别人(许登源先生)的话来告我,这不但是许冠李戴的笑话,并且也明明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项的变造证据罪,也不必告发就构成了诬告。谁想到判决书中却只字不提。——诬告而不追究,难谓适法。

二、量刑要公平。即以判决书中由法官主观采信的而论,我与胡秋原被法官指出的诽谤情形,经我统计如下:

1.法官用“空言”“贬低”“诋毁”“渲染”“漫骂”“蓄意”等评语,对双方各一次。用“詈骂”各二次。

2.法官用“指摘”“侮蔑”“指骂”“公然侮辱”“不能举证”等评语,对胡秋原二十九次,对李敖只十三次。

3.法官三次书写无“善意”以证胡秋原行为之违法;十九次书写“盗用”以证胡秋原诬人之无据,这都是胡秋原独有的刑责。

故据此统计,法官之量刑,竟把罪少者反判重,罪多者反判轻,显然难谓公平。

三、不公平的现象,似是过度考虑到两造的年龄、地位等条件的结果。传统的习惯是:上了年纪的人拖住年轻人打官司,法官为了使前者面子上好看,总难免叫后者吃点亏。

四、但有一点,我极感满意。即关于闽变叛国一事,法官已百分之百的判决了我“系维护历史之真实”。在判决书全文中,丝毫没有对胡秋原就闽变的翻案予以采信,这足见历史事实不能抹煞。我认为只要这个原则能维护,其他个人在枝节上受些缠讼和委曲,都是小意思。

五、无论如何,把这些历史性的问题硬拖进法院里来裁决,总归是一种今古奇观,也是一种令人啼笑皆非的事。但我没办法,因为我究竟不是主动打官司的人。

附记:此案现正在高等法院审理中。

五十二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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