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与人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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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与人像》自序

这本《历史与人像》,包括十二篇文字,是我十一年来有关历史人像的论文和札记的一部分。其中最早的一篇是《杜威的教育思想及其他》,是我十七岁(1952年)高中一年级时候写的;最晚的一篇是《李易安再嫁了吗?》,是今年4月写的,我已经二十八岁了。这十二篇文字的主题和写法虽不尽相同,但都是环绕在历史和人像上面的,所以我把它们收集在一起。

由于写作时间前后相距十年以上,思想和方法的训练也有不同的历程,不成熟的部分和受传统思路影响的遗迹,当然无法避免。我把它们全部保留了,为了它们究竟是我个人生命史上的重要过渡。

1963年8月18日在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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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世凯的祀孔

——现代史的一条札记

关于袁世凯祀孔的历史,简要年表如下:

民国元年(1912)

3月10日: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于北京。

民国二年(1913)

6月22日:袁世凯发布《通令尊崇孔圣文》。

11月26日:袁世凯厘定尊孔典礼。

民国三年(1914)①

1月14日:政治会议讨论袁世凯所交议的祀天、祀孔两案。

2月7日:袁世凯规定祀孔典礼。

2月9日:政治会议决议规复文庙。

9月28日:祀孔典礼。

12月23日:祀天典礼。

民国四年(1915)

民国五年(1916)

1月1日:袁世凯令孔令贻仍袭封衍圣公,并加郡王衔。

6月6日:袁世凯死。

在一个高丽人眼中“乐易英俊”、“令人惊叹”的袁世凯②,自民国元年3月起的四年三个月中,曾以总统和皇帝的姿态,表演了不少复古的好戏。其中最精采的是郊天祀孔——跟历代的专制皇帝一样的,把一个圣人偶像宗教化。

袁世凯在民国元年4月29日出席参议院,曾说过这么一段话:

人民信教自由,举凡各教,均一视大同,毫无偏倚,不论其信教与否,亦不论其信仰何教,均须互相尊重③。

其实他对“各教”并未“一视大同”,因为他对孔教有了极大的“偏倚”。

先看他在1913年6月22日“通令尊崇孔圣文”:

立国之本,在于政治。而政治新旧之递嬗,恒视学说为转移。

我中国(之)尊孔子,始于汉武帝:摈黜百氏,表彰六经,自是学说遂统于一尊。顾孔学博大,与世推移,以正君臣为小康;以天下为公为大同。其后历代人主,专取其小康学派,巩固君权,传疏诸家,变本加厉,而专制之威,能使举世学者不敢其出(出其)范围。近自国体改革,缔造共和,或为孔子言(立)制,大一统而辫等威,疑其说与今之平等自由不合;浅妄者流,至悍然倡为废祀之说,此不独无以识孔学之精微,即于平等自由之真相,亦未有当也。

孔子生贵族专制时代,悯大道之不行;哀斯民之昏垫。乃退而祖述尧舜,删修六经。春秋据乱之后,为升平太平之世,礼于小康之上,进以大同共和之义,此其导源。远如颜曾思孟,近如顾黄王诸儒,多能发明宗旨,择精语详,大义微言,久而皆著,酝酿郁积,遂有今日民主之局。

天生孔子,为万世师表,既结皇煌帝谛之终,亦开选贤与能之始,所谓反之人心而安,放之四海而准者,本大总统证以数千年之历史,中外学者之论说,盖灼然有以知日月之无伤,江河之不废也!

唯民国以人民为主体,非任其自由信仰,不足以证心理之同。前经国务院通电各省,征集多数国民祀孔意见,现在尚未复齐。兹据尹昌衡电称:“请令全国学校,仍行释奠之礼”等语,所见极为正大,应俟各省一律议复到京,即查照民国体制,根据古义,将祝(祀)孔典礼,折衷至当,以表尊崇,而垂久远。值此诐邪充塞,法守荡然,以不服从为平等;以无忌惮为自由,民德如斯,国何以立?本大总统维持人道,日夜兢之。每于古今治乱之源,政学会通之故,反复研求,务得真理,以为国家强弱存亡所系。唯此礼义廉耻之防,欲遏横流,在循正轨,总期宗仰时圣,道不虚行,以正人心,以立民极,于以祈国命于无疆;巩共和于不蔽——凡我国民,固有责焉。——此令④!

从上面这件陈腔滥套的“令”文里,可以看出袁世凯在“浅妄者流”、“悍然倡为废祀之说”的时候,如何在走向反动、如何在维持旧道德的外衣。

再看他在民国三年的尊孔令,照旧是一片谰言:

中国数千年来,立国根本,在于道德。凡国家政治、家庭伦纪、社会风俗,无一非先圣学说发皇流衍。是以国有治乱,运有隆替,唯此孔子之道,亘古常新,与天无极。经明于汉,祀定于唐,俎豆馨香,为万世师表,国纪民彝,赖以不坠。隋唐以后,科举取士,人习空言,不求实践。濡染酝酿,道德寝衰。近自国体变更,无识之徒误解平等自由,逾越范围,荡然无守,纲常沦弃,人欲横流,几成为土匪禽兽之国。幸天心厌乱,大难削平。而黉舍鞠为荆榛;鼓钟委于草莽,使数千年崇拜孔子之心理缺而弗修,其何以固道德藩蓠而维持不敝?本大总统躬行重任,早作夜思,以为政体虽取革新,而礼俗要当保守。环球各国,各有所以立国之精神,秉诸先民,蒸为特性。

中国服循圣道,自齐家治国平天下,无不本于修身:语其小者,不过庸德之行,庸言之谨,皆日用伦常所莫能外,如布帛菽粟之不可离;语其大者,则可以位天地、育万物,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苟有心知血气之伦,胥在范围曲成之内。故尊崇至圣,出于亿兆景仰之诚,绝非提倡宗教可比。

前经政治会议议决祀孔典礼,业已公布施行。9月28日为旧历仲秋上丁。本大总统谨率百官举行祀孔典礼,各地方孔庙由各该长官主祀,用以表示人民,俾知国家以道德为重,群相兴感,治进大同,本大总统有厚望焉。——此令⑤!

这又是掩耳盗铃的谬论了,明明是提倡孔教,却说“绝非提倡宗教可比”,这是多可笑的事!

袁世凯在登极典礼前,曾支出了一大笔孔庙铺设费——原来孔庙内一切桌围帐幔,本用黄缎,因新朝尚赤,所以一律改用红缎,大成殿及两庑都是新制的⑥,这也算是泽及圣林的外一章了⑦。

1962年7月1日

①当时在美国的一个留学生,曾在他的日记里感慨道:“报载‘政治会议’通过大总统郊天祀孔法案。此种政策,可谓舍本逐末,天下本无事,庸人自扰之耳。”(《胡适留学日记》民国三年2月4日)

②见金允植《阴晴史》。

③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页38。

④徐有朋《袁大总统书牍汇编》页50至52。括号部分据《民国经世文编·宗教》四十八《复学校祀孔命令》校改。

⑤胡适《胡适留学日记》民国三年11月16日《袁氏尊孔令》。

⑥黄毅《袁氏盗国记》页139。

⑦Reginald F. Johnston在Confucianism and Modern China一书的第152至154页写道:“Yuan Shih-k'ai,in his inaugural address, on October 1Oth, 1913,‘ confessed his devotion to the old traditions of his country’,and declared that ‘he immortal traditions and precepts’of Confucianism ‘must not be lightly swept into oblivion.’”

“There is no reason to doubt the sincerity of Yuan Shih-k'ai's homage to Confucius and his teachings, but Yuan himself was distrusted-with very good reason. both by monarchists and by republicans,and his patronage did the cause of Confucianism more harm than good, In his hands, the Confucian system was merely a political instrucment. He hoped by its aid to pave his way to the Throne, and there is no doubt that the use he made of it tended to discredit Confucianism in republican circles and to strengthen the belief that the Confucian system and the institution of monarchy rose or fell toge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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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玠人格品质的分析

本文尝试用“人格心理学”的方法分析余玠的“人格品质”(Personality traits),故一切史料在此方法运用下只能供作“獭祭”之用。

余玠是湖北蕲春人。《宋史》(四一六)余玠传:“余玠字义夫,蕲州人。”实在他应当是生在湖北蕲州的广济县,故《广济县志·人物志》有他的传,但可惜全部是节抄《宋史》本传。《湖北通志》(一二三)人物志一“选举表”一:“余玠,广济人,宋史作蕲州人。赵葵辟如幕府,官资政学士,有传。”

很穷,故在落魄时“向上意志”(striving for superiority)更为明显,所以“喜功名,好大言”。《宋史·余玠传》:“家贫,落魄无行,喜功名,好大言。”

幸而有机会受教育,但在气质上,他不是儒生。《宋史·余玠传》:“少为白鹿洞诸生。”《广济县志》卷十四《艺文诗》有《顾景星(黄公)过余义夫先生墓》,中有句说:“孱然一儒者,慷慨成英雄。”其实余玠绝不是“孱然一儒者”,他有躁急(hyperkinesis)和冲动(impulsion)的毛病,并且有体力,所以才会发生殴人致死的事件。

有“太保”性格。《宋史·余玠传》:“尝携客入茶肆,殴卖茶翁死。”出事后又逃掉,足见他鲁莽而缺乏责任感。《宋史·余玠传》:“脱身走襄淮。”

但他很有文才、很有表现(expression)能力,自然会得爱才的人的欢心。《宋史·余玠传》:“时赵葵为淮东制置使,玠作长短句上谒,葵壮之,留之幕中。”他的长短句,在宋人的词选《阳春白雪》卷七中,可以看到一首《瑞鹤仙》:

怪新来瘦损,对镜台霜华,零乱鬓影,胸中恨谁省?

正关山寂寞,幕天风景,貂裘渐冷。

听梧桐——声敲露井;可无人,为向楼头,试问塞鸿音信。

争忍——勾引悉绪,半掩金铺,雨欺灯晕,家憧因卧,呼不应,自高枕。

待催他天际,银蟾飞上,唤取嫦娥细问:“要乾坤——表里光辉,照于醉饮!”

这首词有许多套语犯宋人通病,但收尾颇有力,可见余玠很有气魄。所以很快的,便脱颖而出。《宋史·余玠传》及《宋季三朝政要》卷一互相印证,知余玠发迹在理宗嘉熙元年(1237)至淳佑二年(1242);前后不到五年,就向皇帝“进对”了(“进对”的年代据《宋史·理宗纪》校正)。

他的意见很不俗,很有创始性(initiative),所以皇帝很赏识他。《宋史·余玠传》:

进对,必使国人上下事无不确实,然后华夏率孚,天人感格。……今世胄之彦,场屋之士,田里之豪,一或即戎即指之为粗人,斥之为哙伍。愿陛下视文武之士为一,勿令偏有所重;偏则必至于激,文武交激,非国之福。

帝(理宗)曰:“卿人物、议论,皆不(寻)常,可独当一面。”乃授权兵部侍郎,四川宣谕使。旋授兵部侍郎四川安抚制置使,兼知重庆府,四川总领,兼夔路转运使。

可见皇帝很器重他的为人(“人物”)和见解(“议论”)。于是他颇为自许,野心勃勃的想有一番作为,《宋史·余玠传》说他:“玠亦自许,当手挈全蜀还本朝,其功日月可冀。”《宋季三朝政要》卷二:“奏曰:‘愿假十年,(当)手挈四蜀之地,还之朝廷。然后归山林,臣之愿也!’”

皇帝被这个“不羁之士”的气派打动了,居然破格用他,给他一个得君行道的机会。《宋季三朝政要》卷二:“余玠者,不羁之士,上于布衣中擢用之。”(敖按:此处行文有误,余玠当时并非“布衣”,只可说是一个小官。)

他的名声似乎很有号召力,更有助于他“大更敝政”的抱负。《宋史·余玠传》:

(蜀人)及闻玠入蜀,人心粗定,始有安土之志。

可见他的声望甚佳。他首先设招贤馆,充分表示他应付新问题有适应性(adaptability)。《宋史·余玠传》说:

玠大更敝政,遴选守宰,筑招贤之馆于府之左,供张一如帅所居。下令曰:“集众思,广忠益,诸葛孔明所以用蜀也。(士)欲有谋以告我者,近则径诣公府,远则言于州郡,所在以礼遣之。高爵重赏,朝廷不吝以报功。豪杰之士,趋期立事,今其时矣!”士之至者,玠不厌礼接,咸得其欢心,言有可用,随其才而任之;苟不可用,亦厚遗谢之。

他对外面的人事也处理得不错,例如名将孟璜等也都喜欢帮助他。《后村先生大全集》(一四三)《孟少保珙神道碑》:

(理宗淳祐三年,1243)癸卯春,解(王)夔制置大使事。余玠宣谕四川,过松滋公一见如旧。玠欲荆阃通融事力,公饷以屯田米十万石。

他很有建设的想像(constructive imagination)和战术的眼光,所以他“议案平土,因山为垒”,借以抵抗北方蒙古骑兵可能的突袭,由是大力推行他的营建钓鱼山城的计划。《宋史·余玠传》又说:

播州冉氏兄弟琎、璞有文武才,隐居蛮中。前后辟召不肯起。闻玠贤;曰:“是可与语矣!”遂诣府上谒。玠素闻冉氏兄弟,刺入,即出见;与之分庭抗礼。宾馆之奉,(二)冉安之若素有。居数月,无所言,玠将谢之。乃为设宴,玠亲主之。酒酣,坐客方纷纷竟言所长;琎兄弟饮食而已。玠以微言挑之,卒默然。玠曰:“是观我待士之礼何如耳!”

明日更辟别馆以处之,且日使人窥其所为。兄弟终日不言,唯对踞以垩划地为山川城池之形,起则漫去。如是又旬日,请见玠。屏人曰:“某兄弟辱明公礼遇,思有以少稗益,非敢同众人也。为今日西蜀之计,其在徒合州城乎?”

玠不觉跃起,执其手曰:“此玠志也,但未得其所耳?”曰:“蜀口形胜之地,莫若钓鱼山(在今四川合川县城外,东南约十里,三面绝壁创立,一道可通,山顶平坦十里,有天池取用不竭),请徙诸此。若任得其人,积粟以守之,贤于十万师远矣!巴蜀不足守也!”玠大喜。曰:“玠固疑(二)先生非浅士,(二)先生之谋,玠不敢掠以归己。”遂不谋于众,闻于朝,请不次官之。诏以琎权发遣合州,璞通判州事。徙城之事。悉以任之。

他的作风是果断(decision)的,充分显示了他“独当”的气魄。所以《宋史·余玠传》接着说:“命下,一府皆喧然同辞,以为不可,玠怒,曰:‘城成,则蜀赖以安;不成,玠独坐之,诸君无预也!’卒筑青居(当年顺庆府治,今四川南充县南约四十里)、大获(阆州治,今四川苍溪县东南三十里)、钓鱼(合州治,见上)、云顶(利戎军治所,今四川金堂县南五十里)、天生(一曰云山城,蓬州治,今四川云山县云山之上),凡十余城,皆因山为垒,碁布星分为诸郡治所。屯兵聚粮,为必守计。”

他对付反对他的势力,更是不择手段,计杀王夔是第一次表现;设机捕官是另一次表现。这些都显示出他是一个“才吏”、一个“能臣”,而非一个“孱然”儒者。《宋史·余玠传》:“(王)夔退谓人曰:‘儒者中乃有此人!’”可见他在政敌眼中根本不是一个书生。

蜀本富饶,经余玠十余年的经营,两川大治,奠定了公元1259年大胜蒙古军的基础(那次蒙古军被迟滞战术拖垮,蒙哥大汗战死在钓鱼山下)。《宋史·余玠传》对他治蜀、保蜀的总成绩,也有很明白的叙述:

玠之治蜀也,任都统张实治军旅,安抚王惟忠治财赋,监荐朱文炳接宾客,皆有常度。至于修学养士,轻徭以宽民力,薄征以通商贾。自宝庆(1225)以来,蜀阃未有能及之者。

因为他有才干、有担当、有悍气,所以难免失之骄戾,及至奇功厥成,皇帝自然要收拾他。这是历来帝王“飞鸟尽,良弓藏”的遗传,何况又有大臣的劾奏呢?

《续资治通鉴》(一七四):

玠专制四蜀,凡有奏疏,词气不谨,帝不能平。会徐清叟入对,因言:“玠不知事君之理,陛下何不出其不意而召之?”帝不答。清叟曰:“陛下岂以玠握大权,召之或不至耶?臣度玠素失士心,必不敢。”遂召之。六月庚戌四川制置司言:“玠疾亟,诏以玠为资政殿学士与政恩数。”(另参看《宋史纪事本末》九四)

实际是《宋史·本传》所说:“闻有召命,愈不自安,一夕暴卒。”《宋季三朝政要》卷二:“宝佑二年(1254)……徐清叟奏云:‘朝廷命令不甚行于西蜀者,十有二年矣!’”这是政敌口中的余玠——跋扈的余玠!

余玠有领袖才干(leadership)、有组织能力(organizing ability),但因为手段上欠斟酌,“失士心”之处不能说没有;尤其在山城完成后,未尝没有“坐拥”的野心。何况他又是一个好财货的人、不知收敛的人,所以他一死,不但宝玩被夺、财产被收,甚至那“如孙”的儿子也活不好了!《宋史》(四七四)贾似道传:“(似道)酷嗜宝玩,建多宝阁,日一登玩。闻余玠有玉带,求之,已殉葬矣!发其冢取之。”《癸辛杂识》别集下“余玠”:“……籍余玠家资三千万以犒师,治其子如孙之罪。”《宋史·理宗纪》:“宝佑二年(1254)秋七月乙酉,诏前蜀帅余玠镇抚无状,兵苦于征戍,民困于征求;兹俾其家,输所取蜀财,犒师振民……”这就是余玠“手挈全蜀还本朝”的悲惨下场!自己不但死得不明不白,并且还落得“镇抚无状”的考语。专制帝王的兔死狗烹,真是手脚利落呢!

1962年1日16日夜9——晨3时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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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威的教育思想及其他

——悼念杜威先生

“中央社纽约1日合众电:世界著名哲学家及教育家,行年九十二岁的约翰·杜威博士,已于今日因肺炎逝世。彼系在格林威治时间23时与世长辞。”当我们看到这个噩耗时,不能不重温一下在三十三年前,杜威先生到中国来,所给中国的影响。对他那毕生挚爱中国的热心,表示哀悼与怀念。

杜威(Dewey)先生名约翰(John),生于19世纪中叶(1859年10月20日),在美国东北角的佛蒙特(Vermont)州的伯灵顿(Burlington)城。在他二十岁的时候(1879年)毕业于佛蒙特州立大学。毕业以后,在乡间开始了他的教书生涯,两年以后,复入约翰霍普金斯大学(Johns Hopkins University)研究教育和哲学,二十五岁时(1884年)得哲学博士学位。是年秋天,到密歇根大学(University of Michigan)任哲学讲师,三十岁那年(1889年),任明尼苏达大学(University of Minnesota)哲学科主任。不到一年,又回到密歇根大学任哲学科主任。三十五岁时(1894年),到芝加哥大学(University of Chicago)任哲学科和教育科的主任。他在芝加哥创办了一个试验教学的初等小学。这个小学,是一种实验室的性质,目的在于将他十几年来研究所得的学说,加以试验、批判和实施。小学校中学生的年岁,由四岁至十四岁不等,他将所有的学生分成四组,每组八人至十人,他亲身率同几个有幼稚教育及小学教育经验的人,认真地从事试验工作。他拟定了一个组织方案,其中没有严格的制度和形式化、机械化的设施,从这里,便开始了他那自然方法教育的初步试验。到了后来,遂由小学的规模发展到大学预科。1902年,这大学把附属的预备学校和教员实习学校等一起归并起来,合称为教育院,就请他做院长。到了1904年,当他四十五岁的时候,受聘为纽约哥伦比亚大学(Colombia University)的哲学正教授,1931年,年达七十二岁,专任期已满,遂退休。

根据上面一些简略的叙述,我们可由而知道,他是一个“不出其位”的老教育家,在他退休以后的二十年中,他仍旧一直和教育界相接触,在人世间上,他毫无疑义的是一位尽瘁于教育,“死生以之”的人物。

但是杜威到底为何如人?为什么他会被誉为“美国最伟大的哲学家”和“进步教育(Progressive Education)之父”?他为什么会被誉为“美国十大伟人之一”和“近代四大哲学家之一”?他又何以被称为是“教师的教师”(Teacher of Teachers)?若要进而了解这几点,我们便不可不溯源于他的教育思想和哲学思想:

杜威教育思想的主旨,在他所著《我的教育主义》(My Pedagogic Creed)一书中,阐述得十分详尽,综其大意,约有七端:

第一、教育就是生活,在于使受教者运用他自己的能力,在受教育的时候,就开始发展他那为大众谋福利的功能与潜力。

第二、教育是增进人类固有的良知良能而使他发展与完成的一种工具。

第三、学校是一种小规模的社会组织,学校生活便等于是社会生活。

第四、学校课程的重心,不是科学、不是文学,也不是史地,乃是受教者自己的活动。

第五、教育是使社会进化与改造的治本方法。因为教育乃是依据于社会观念而支配个人活动的。

第六、教育就是继续不断的组织和改造经验。

第七、教育的目的与进行是一事,不可剖为二。

关于杜威的哲学思想,我们可以一看罗素的《西洋哲学史》中的叙述。罗素将西洋的哲学思想分为八派,有自由、浪漫、理想、功利、共产、直觉、工具和他自己的名析主义。其中的工具主义(Instrumentalism)就是以杜威为代表的。蔡元培先生曾说过:“博士的哲学,用19世纪的科学做根据,由孔德的实证哲学、达尔文的进化论、詹姆斯的实用主义递演成的,我们敢认为西洋新文明的代表。”(见《杜威博士生日演说词》)何以这么说呢?因为杜威出自达尔文的进化论和存疑主义(Agnosticism),复在詹姆斯的实用主义中,掺入主知的社会见地,而主张他的工具主义。他思想的滥觞,再往远一点说,他是受了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知识即力量”(Knowledge is Power)的原则的影响的。培根曾被欧洲人誉为“新科学的鼻祖”,他以为科学的目的,在于“提高人生,以增进人类的能力”。也就是说,利用科学上的发明与发现,以达到人定胜天的目的。近世以来,机械文明的进步一日千里,尤其是在生产力特盛的美国。因此,杜威的哲学,就是科学发展机械文明的一个反映。于是他的思想,就和其他的派别大异其趣:在杜威看来,自休谟(Hume),以至于康德,凡是近世哲学的问题,如理性派和经验派的争论、唯心论和唯物论的争论等等,杜威都大胆的认为是“以不了了之”和“没有讨论的价值的”。因为他以为他们根本都犯了不曾了解“经验”二字的真正意义的错误。他以为从前哲学家视经验为知识、为心境、为现状的经过、为个体的分子,或把思想和经验看做绝对相反的东西等都是错误的。杜威却只把经验看做应付未来、预料未来和联络未来的东西,且应和思想视为一事。因为“经验就是生活,生活不是在抽象之中,而是在环境之中,并且还得之于环境”(《创造的智慧》),这就是他哲学思想的本质。此外,还可略分为三点:

第一、心和脑是一种工具:依据进化论的假定,心与脑是在遵循着自然途径而进化,他们所以能进化,乃是因为受人体应付生活环境时,所起的活动的影响。而此种进化,乃足以促进控制事物的力量。

第二、知识乃行动的副产品:凡是行动必先于经验,而经验为知识之源,真正的知识乃直接或间接的渊源于行动之中。

第三、知识肇源本能与冲动:知识最先发源于人类的中心活动,也就是寻求衣、食、住等的本能与冲动,这种知识虽属粗浅,但却为完善知识的发祥。因此,儿童的教育,必不能忽视了家庭与社会的影响。

在这一点上,就可以看到杜威的教育与哲学二种思想的贯通了:他曾经告诉我们“教育就是生活”,又告诉我们“经验哲学也就是生活”,这两种观念本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因此他说:“哲学就是广义的教育学说。”

杜威的教育思想和哲学思想大致是如此的。前文已经述及,他是一毕生尽瘁于教育的人物,始终站在教育的岗位上,工作了一生,著书在三十种以上,最重要的如《我的教育主义》、《学校与儿童》、《道德学》、《思维术》、《民本主义与教育》、《实验逻辑》、《创造的智慧》等等;其次如《心理学》、《莱布尼兹》、《人生哲学的评论》、《人生哲学的研究)、《数目的心理学》、《学校与社会》、《儿童与课程》、《逻辑学说的研究》、《德育原理》、《教育丛论》、《达尔文在哲学上的势力及其他杂论》、《兴味与用功》、《德国的哲学与政治》、《明日的学校》、《人类本性与行为》、《哲学的改造》、《自由与文化》、《经验与自然教育科学的渊源》等书。

现在,我们可以追叙一下三十三年以前,杜威到我国来的情形。他于民国八年(1919)5月1日——五四运动的前三天到了上海。1921年7月才返国。在中国共计住了两年零两月。他到中国后第二年,就受聘为北京大学哲学教授,及北京高等师范教育研究科教育学教授。我国的地方,他到过并且演讲过的,有辽宁、河北、山西、山东、江苏、江西、湖北、湖南、浙江、福建、广东等十一省,所讲的以教育哲学、试验逻辑、哲学史三者为多,也有少数是关于社会问题的演讲。在北平出过五种发行额达十几版的长期讲演录,其余在山西、南京、北平教育部等学术讲演会的各种小演讲录,也不计其数了。他的学生胡适先生曾经说过:“自从中国与西洋文化接触以来,没有一个外国学者在中国思想界的影响有杜威先生这样大的。”“我们还可以说,在最近的将来几十年中,也未必有别个西洋学者在中国的影响可以比杜威先生还大的。”(见《杜威先生与中国》)这个原因是由于杜威的思想与中国固有的传统思想相谋合的缘故,唯因其互相谋合,方才使东西的文化,借他的联络力量,得以发扬光大。蔡元培先生在北平学术界庆祝杜威博士六十岁诞辰时,于中央公园的来今雨轩中演说称:“照《论语》所记的,问仁的有若干,他(指孔子)的答语不一样;问政的有若干,他的答语也不是一样。这叫作是‘因材施教’。可见他的教育,是重在发展个性,适应社会,绝不是拘泥形式,专讲划一的。孔子说:‘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这就是经验与思想并重的意义。他说:‘多闻阙疑,慎言其余;多见阙殆,慎行其余。’这就是试验的意义。我觉得孔子的理想与杜威博士的学说很有相同之点。这就是东西文明要谋合的证据了。”

杜威先生不但帮助了中国思想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与进步,而且还向世界报导,他在旅华期间,曾向《新共和国》(The New Republic)及《亚细亚》(Asia)两个杂志上发表了几十篇文章,都是用忠实的态度向世界替我们做辩护和解释的。他返国后,也自始至终是如此的。不但对于中国,其他如墨西哥、日本、土耳其以及南美等国,他也都曾经协助他们发展教育事业,把他那“诲人不倦”的精神,留给了人间。

引领东望,追怀新方逝世的杜威先生,令人无限哀悼!

1962年12月7日

(后记)这篇文章原登在《学生》(现已停刊)四十六号(1952年6月25日),是我高中一年级时候写的。那时我十七岁。

这当然是一篇非常不成熟的东西,我现在把它收进来,只不过为了它是我十年前的残余作品,也象征着我在制式教育底下对“进步教育”的渴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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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格夫人和节育运动

“监狱不是我最后的目的。还有别的工作要去做,而我将首先去做。如果监狱跟着到来,我将呼吁所有的人帮助我。我要拿出直接的行动来,促成废止这种法律,担当一切后果。”

引子——一阵乱“碰”

陈伯庄有一次跟吴稚晖谈到一件不如意的挫折,吴稚晖回答了他一段妙话:

天下事十碰九不开,好在还有第十碰,所以易经说:“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如果样样事一碰就开,那么,马尔萨斯的人口论才真可怕呢①!

吴老先生的幽默,给人间的男女大欲做了有趣的描写。从伊甸园的主人以来,数不尽的男女君子们“自强不息”的结果,“碰”开了数不尽的小宝宝,“碰”呀“碰”的,直“碰”到一个牧师的脑袋里,使他绞尽脑汁,研究这个古往今来男女君子们一阵乱“碰”后的大问题,最后写出了一本奇书——《人口论》。

在《人口论》里,马尔萨斯对防止人口的增加指出了三条路:

一、道德抑制(moral restraint);

二、罪恶(vice);

三、悲惨(misery)。

对第一点,他觉得没什么希望,因为春情发动即使圣者也难免;对第二点,在他牧师的眼光里,一切“罪恶”的不要小孩方法都是不能允许的;所以,最后只好走上第三点——“悲惨”的一条路,生生不息的结果将是混乱、贫穷与争杀。

不从马尔萨斯这种悲观论点出发的主要人物是孔多塞(Condorcet),他是倾向于乐观的,虽然他的乐观已近于空幻。但是不论怎么说,这个曾被罗伯斯庇尔要抓来杀头的思想家,乃是真正发现人口原理的一个先驱者。

除了马尔萨斯和孔多塞,历来对这个问题发表高论的也还不少。远一点的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近一点的如格朗特(John Graunt)、戈德温(William Codwin),大家都多多少少重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但是这有什么用呢?在这个问题上,20世纪以前还不是行动的世纪!

在理论之外,这一世纪以前人们所能发挥的,仅仅是高度的出生率和高度的死亡率。在前者,他们拼命的生、生、生,“碰”出一个是一个,“碰”出两个是一双;在后者,医药卫生物产经济的限制,又拼命夺走了他们“碰”出来的成绩,或者逼得他们去做残忍的谋杀行为,如“杀耄”、“杀婴”等等,这些现象,即使在我们讲忠孝仁爱的“文明古国”,也无法避免:“尧舜禅让”根本是鬼话,这明明是“杀耄”习惯的美化说法,或是埃及“赛德”(Sed)式的“杀耄”典礼的进化;至于“杀婴”(infanticide)在“文明古国”之普遍悠久②,全世界也找不出第二个国家或蛮族。就以我们所住的台湾岛上而论,台东的卑南族、花莲的布农族,到了现代恐怕还是“尚有典型”呢!

在全世界都被愚昧与残忍的观念笼罩的时候,20世纪带来了一点光明,点燃并且传布这个火种的是一个今年已经八十岁的老太太,她的名字叫“桑格夫人”(Mrs. Sanger,Margaret Higgins Sanger,中文多译为山额夫人,也有的译做散革夫人或珊格尔夫人)。

上面五个、下面也五个

桑格夫人的娘家名字是玛格丽特·希金斯(Margaret Higgins),祖籍是爱尔兰,搬到美国后,落户在纽约的考宁(Corning)镇。这是一个工业区,但却有山有水,非常适合一个艺术家的居住。这个艺术家擅长讲笑话、擅长刻石像、擅长离经叛道,并且,相当重要的,他还擅长“碰”。他使他那生结核病的老婆滴滴答答生出十一个小宝宝,其中的第六号就是未来大力提倡节育的桑格夫人。可惜其生也晚,否则的话,她的爸爸妈妈也许适可而止呢!

这位第六号的小姑娘在孩子堆里的地位是承上启下的,在别的小姑娘都在抱玩具娃娃的时候,她所抱的,却是真正的娃娃,整天要吃、要拉、要撒尿,使她很早就对这些生男育女的大问题,感到头痛。

在邻居的眼中,希金斯一家子人实在是些heathen(异教徒),但是这种1880年的字眼,在四五十年以后实在该叫做liberal(自由主义者)。希金斯家的六小姐,跟她那满不在乎的老子一样,在学校里,就尽量表现她对传统的反抗,她提笔作文,就是拥护女权之类,这些举动,都可说是她后来办《女反抗者》(The Woman Rebel)③杂志的张本。

六小姐离开学校后本是个教书匠,可是由于照顾母亲的病,使她对医学感到了兴趣,这种兴趣把她带进一家医院,在医院中认识了一位医生,这位医生又把她带进舞会,在舞会中认识了一位建筑师,这位建筑师又把她带进牧师的家里,把她的名字后面加上了一个字,于是希金斯家的六小姐就变成了桑格先生(William Sanger)的太太。这是19世纪最后一年(1900)的事。

20世纪来了,20世纪带给美国更多的观念和新潮,那时候美国在外面做事妇女只占20.4%,其余的极大多数都躲在家里,不肯抛头露面。桑格夫人这时已是少数新派妇女中的一个,她是那个时代所谓的The New Woman④。在一段长时期的养病以后,她回到纽约,投身在“纽约生活的急流”(into the rushing stream of N. Y. life)里,结交了当时的许多急进派,像争取劳工福利的雷德(John Reed)等人,就是她家里的座上客。桑格夫人那时的工作,是向女工们讲演医药健康等问题,从1912年11月17号起,她的意见都登在Call(《呼声》)杂志上,后来印成两本书:

1.What Every Girl Should Know(《每个少女该知道些什么》)。

2.What Every Mother Should Know(《每个妈妈该知道些什么》)

《每个少女该知道些什么》一问世就有了麻烦,因为其中公开研究女人的身体,提到了“阴道”、“白带”等术语,这是美国有史以来所没有的大事!

那时候,教会中有一个所谓“扑灭罪恶”(The Suppression of Vice)的机构,里面的顽固头子就是大名鼎鼎的康斯托克(Anthony Comstock,1844-1915)。他设法通过一个所谓“康斯托克法案”(The Comstock Act of 1873),使他有权在邮政局检查任何包裹、信件、印刷品。在老顽固的压迫之下,1913年2月9日的Call杂志上,桑格夫人的专栏竟是全部空白,只有这么十三个大字:

What Every Girl Should Know. NOTHING!

By order of the Post Office Department.

(在邮政局的照顾下每个少女什么都甭知道!)

这是多么大的讽刺!桑格夫人的专栏虽然不能再连载下去,可是她还是设法印成了小册子。

由于关心女子生理状况和多年做护士的经验,桑格夫人多次目击生育问题的严重性。那时候多少母亲们都恳求医生,请他们秘密告诉阔人家太太的避孕方法,有的甚至送红包,但是格于法律,医药界的人不知道或不能透露——即使透露,天晓得那是多么笨拙而不太灵的方法!桑格夫人眼看到许多母亲冒险堕胎,甚至自杀,甚至还为刚生的婴儿夭折而庆幸——为了她们实在养不起了。

1912年的夏天里,桑格夫人为一个二十八岁的妈妈助产,产妇是一个司机的太太,已经因暗地里打胎而身体受损,经桑格夫人急救后,那个产妇一再哀求避孕的秘诀,她并且预言如果她再怀孕,一定会难产而死。可是,桑格夫人却没告诉这个可怜的母亲有什么秘诀——因为她自己就根本不知道有什么秘决。

三个月后,这个女人到底死了。桑格夫人离开了这具尸体,走向街头。堕胎、自杀、贫穷、弃婴、死亡、法律、避孕术,一切环绕这个问题的景象都在她的眼前浮起,她决心去献身这个工作,为了解救一切苦难人儿的命运。

海外求方

避孕的法子!避孕的法子!桑格夫人遍访医生,寻找避孕的法子!可是医生交不了卷;她只好求助于图书馆,可是书堆中也没有答案。于是她在1913年的10月里西渡欧陆,去寻找海外奇方的避孕术。

在巴黎,她的收获很不少。1914的新年夜,她决定回国来向老顽固康斯托克挑战。她的丈夫不赞成她,赖在巴黎去享受艺术家的新天地,可是桑格夫人意志坚决,不惜跟桑格先生拆伙了!

回到纽约,她租了一间小房,一桌一椅,就展开了她的新天路历程。1914年的3月里,她发行了《女反抗者》月刊,正式抬出Birth Control(节育、生育节制、产儿制度、生育制裁)⑤的牌照,正式呼吁全国英雌联合起来,不要把任何一个“我们身体、精神或财力上所不能负荷或照料的小宝宝”带进这个世界。4月里,“康斯托克法案”立刻给她还以颜色,2号的早晨,邮政局给了她通知,告诉她拒绝邮寄《女反抗者》,她手拿着通知,一遍一遍的读着,她知道“战斗开始了”!

她首先用化整为零的寄法,每个信筒丢几本下去,使邮政局查不胜查。成千成万的读者纷纷来信,要求她快快把“海外奇方”透露出来,桑格夫人这时知道在大难将至前非得把在法国学来的秘密印一本书不可了,于是她编出她的Family limitation(《家庭制限》),费了九牛二虎的气力,总算找到一个敢死队出版家,为她秘密承印,然后大量散发。8月的一天下午,终于门铃响了,两个陌生人带来了她的罪状,说她触犯了九条联邦法律,如果定谳,要在牢中坐四十五年才成!她当然不服这种荒谬的法律,她决定出走,远到国外去搜求答辩的材料,她写信给法官,告诉他这个做法。在火车上,她写信给一个朋友,信里面说:

十四年来,以我在医护工作中的经验,使我深信,工人们渴望得到避孕的知识。我在女工中的工作经验,也充分证明了她们是禁止传授避孕知识的法律下的牺牲者……

听了她们的哭声和眼看她们死亡的痛苦,难道我们还要对这种逼死她们的法律表示尊重吗?

难道我们还能忍心看着每年有两万五千多美国妇女,因为非法堕胎而冤死吗?

……监狱不是我最后的目的。还有别的工作要去做,而我将首先去做。如果监狱跟着到来,我将呼吁所有的人帮助我。我要拿出直接的行动来,促成废止这种法律,担当一切后果……

从此,她丢下了她的三个小宝贝,开始过着亡命的生活。八个月来的战斗,她成果辉煌,《女反抗者》杂志使她向法律挑战,而《家庭制限》一书,又公开冲破了传统。Birth Control一词已经家喻户晓,这些收获,不是奇迹吗?

桑格夫人亡命的地点是伦敦,她在大英博物院中寻求史料,并跟新马尔萨斯派人士接触⑥,向他们请教意见。她还见到“最文明的英国人”⑦埃利斯(Havelock Ellis),得到极大的鼓励。同时她又到荷兰、法国、西班牙研究这一个专题,最后在1915年的9月(正好是康斯托克遽归道山那一个月),她决定回国。10月4号的清早,她到了纽约,没有一个人欢迎她,欢迎她的,只是她不经意间在杂志摊旁看到的一个字——Birth Control,那是印在一本Pictorial Review封面上的,她笑了,她万万没想到,阔别经年,她的祖国竟这样进步了!

到底坐了牢

回国以后第一件事是拥抱她的三个小宝贝,第二件事就是再写信给法官,说她已经回来,准备出庭。不久审判开始了,当时真可说是舆论鼎沸,不但美国国内函电交驰,连国外的名流们也表示支持。最有名的是威尔斯(H. G. Wells)、卡彭特(Edward Carpenter)等九个英国人,写信给美国总统威尔逊,请他特别注意这个大问题。意外的,在舆论的压力下,在第二年的2月18号,政府的一个停止上诉把这件案子大事化小又化无了。但是桑格夫人并不就此罢休,她在美国各地做了一次巡回演说后,决定再向法律挑战——办一家节育的指导所。

就这样的,1916年10月16号的一个清爽早晨,全美国第一家节育指导所开幕了。这种指导所,除了荷兰以外,是全世界的第二家,荷兰的已经有了三十七年的历史,并且获得了皇家的特许状;可是还未开化的美国,竟还不准许桑格夫人效法他们。当时美国法律规定,除了医生为了预防或治疗疾病外,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指导他人避孕,而所谓医生的预防或治疗的疾病,事实上只不过是专指梅毒和淋病而言。桑格夫人既非医生,竟敢公然倡言女子可基于健康和经济的理由而避孕,公然倡言母亲们有控制她们自己命运的权利,又公然帮助她们实现不生孩子的自由,这不是目无法纪吗?

可是桑格夫人不管这些,她在贫民区里开了业。一开始,她的邻居们并不欢迎她,叫她走开,不要找麻烦。可是五千张传单改变了人们的观点,那传单是:

妈妈们!

你能维持一个大家庭么?

你还要更多的孩子么?

如果不,为什么还要生?

不(堕胎)杀小孩,不害命,只是预防!

你可从经验丰富的

护士那里得到安全而无害的指导,

并且告诉你的朋友和邻居那些妈妈们,一律欢迎!

桑格夫人手持传单,沿门挨户的访问,部署停当,开业那天,就来了一百多人,她忙得连饭都没工夫吃。有一个母亲说她生过十五个小孩,只养活了六个,她三十七岁了,可是看起来已快五十了。这样的母亲,怎么能不节育?还有的母亲已经怀孕了,以自杀威胁要求堕胎,可是被拒绝了,桑格夫人说她只是指导节育,并不赞成堕胎。还有新闻记者也跑来,看看这个“黑店”到底能支持多久。邮差也天天来送上五十到一百封信,临走还打趣说:“再见,女士们,希望明天在这儿还能找到你们!”

正在大展鸿图的时候,预料到的麻烦到底来了。第九天,一个又高又大的娘们来了,她说她有了两个孩子啦,不想再生啦,请教了一阵,坚持要出比别人多二十倍的指导费(指导费本来只收一毛钱)。桑格夫人的助手一眼就看出这位凶来兮的女妖怪一定是女警察,在她走后,开玩笑地在芳名录上写了——

兹收到警察局的×××夫人惠捐二元。

第二天——开张的第十天,正在人山人海的时候,这位慷慨的女人又来了,朝着桑格夫人说:“我是一个警官,你被捕了。”

说时迟,那时快,三个便衣一拥而上,锁上大门。满屋的女士们立刻又哭又叫,桑格夫人劝她们说不要紧,抓的是我,你们没事。费了半个钟头的口舌,才算把警察说服,放走了这些女人。

警察们没收了指导所中的病历书和小册子,桑格夫人气得大骂警察:“不是女人!”她拒绝同警察们坐上警车去法院,她说她要开步走,警察只好跟着她,而一大群人又跟着警察。

就这样的,桑格夫人在牢里过了第一夜,一夜与臭虫、蟑螂、耗子作伴。第二天下午她被保出来,立刻就要重新开张,可是警察威胁房东驱逐这位房客,桑格夫人以妨害“公众安宁”的罪名再度被捕,而那时候,却正是荷兰认为生育指导所是“公众福利”的时候。

群众生气了!他们纷纷开会,抗议桑格夫人被捕。开庭的日子是1917年1月29号,满庭的妈妈们支持她,所有的证人支持她,舆情与证辞千篇一律,最后法官气虎虎的说:“我受不了啦!”于是宣布退庭。

再开庭的时候,法官最后把桌子一拍,大声向律师说:“我们所注重的,只是法律——在法律还是法律的时候。这女人此时此地愿意答应无条件地尊敬它服从它吗?”于是他转向被告,问道:“现在,你的回答是什么?答应还是不答应?桑格夫人?答应还是不答应?”

一阵漫长的静默后,桑格夫人开口了,只是断钉截铁的一句话——

我不能答应去服从一条我不尊重的法律。(I cannot promise to obey a law I do not respect.)

静默的法庭突然爆破了,娘子军们大叫着,拍着手。法官费了好大的劲儿才得到静默,在静默重来时,法官宣布,桑格夫人要关三十天。满庭的女人们大骂:“可耻!”可是在法律面前,谁也没办法。第二天下午,桑格夫人便跟一些女囚犯住在一起了。

在娼妓、扒手堆中,桑格夫人要求看守长准许她宣传节育,看守长笑着说:“算了吧!她们知道的坏事够多了!”虽然这样,桑格夫人的请求还是被答应了。

出狱以后,一连串上诉的结果,最后判决在1918年1月8号下来了,聪明的克莱恩法官(Judge Crane)一方面维持下级法院原来的判决,一方面给了另外一条法律做了宽大解释。解释中准许医生可以为了疾病的理由指导避孕,而疾病的解释,不必像过去一样的只局限在梅毒和淋病上,它该是广义的。这是一个大转捩,从此以后,医生们指导避孕,再也不必担心坐牢了!

还得朝前走

桑格夫人又到了欧洲,进一步研究节育的问题和避孕的方法⑧,回国以后,美国计划生育协会(The American Birth Control League)成立了。为了计划生育的问题,公开演说还是被警察们捣蛋,桑格夫人和她的同志们甚至要一齐站在台上,采取使警察抓不胜抓的方式演说——一个被抓了,另一个立刻接着讲;另一个被抓了,再一个接着讲。她们的艰苦与巧计,真不是外人所能想像的。

以后的麻烦还层出不穷。1929年,她们的研究机构又被警察查封过。但是桑格夫人永远是积极的苦斗、积极的开会、考察,积极的把她努力的方向引导在更广大的方向里去。例如10年代20年代的她,所志不过是争取节育或避孕的自由而已,到了30年代40年代以后,她的方向已积极的走向世界性的人口问题和家庭计划(family planning)问题上去了,这是何等博大的观点!

在这种博大观点的透视下,桑格夫人所受的阻力还是很多的。例如美国,直到今天,他们的堕胎法律还是有缺陷的。这个法律比起挪威、瑞典、丹麦,甚至日本的法律来差劲得多。在美国有一个女孩子被她父亲强奸而有孕,可是在法律上不能堕胎——这是多么糟糕的法律!又有一个女孩子,被一个精神病医院的“逃犯”强奸而有孕,可是在法律上也不能堕胎——这又是多么糟糕的法律!一个女人不能有不生自己不愿生的小孩的自由,这是什么人道?又如美国的天主教会,它们秉承了三十年前罗马教皇的荒唐解释,认为节育是可以的,但是只能用自然的周期性、利用不安全的“安全期法”或有害而别扭的“性交中止法”,这是何等混球的谬论!其混球的程度,足可跟当年教士们禁止种牛痘和用麻醉剂哥罗仿相比,这些陈腐古怪的观念当然慢慢会改,但是实在是很恼人的。1959年11月,美国天主教会甚至反对利用公款或美援,来促使国内外发展非自然方法的节育计划,这又是多么落伍的思想!再如去年八月,为了美国女电视明星服用“沙利多美”(Thalidomide)安眠药,而又重新引起有关堕胎的剧烈争论。一些教士又大发特发了一阵怪调,这种现象,又是多么令人气恼!

年达八十岁的桑格夫人,“国际计划生育协会”创办人和名誉会长,在她苦苦奋斗了半个世纪以后,还看到自己国家和世界仍是这样温吞吞的,她不知做何感想?

这一位贡献了她一生精力为了节育运动的老太太,因为用心太专、用志太笃,却害得她个人的婚姻生活遭受一次挫折。她跟丈夫桑格先生因志趣不投,“非常友好地离了婚”(amicably divorce),在1922年嫁给斯里(J. Noah H. Slee)先生(斯里先生死在1943年)。按说1922年后的桑格夫人该改名叫“斯里夫人”了,可是她却仍旧保留了原来的名字,斯里先生也不以为忤。夫妻两人的“雅量”、真可说是人类婚姻史上的佳话了。

跟中国的缘分

在上面这些简单的追述里,我宁肯忽略桑格夫人近二十多年来的故事,却要多写一点她跟中国的因缘。

桑格夫人在四十年前就说“亚洲膨胀的人口是世界和平安定的最大威胁。”她在一生中,一再到东方来考察、劝导(她最得意的一回合,也许是游说甘地那一次)。

1922年,国际性的生育节制大会在伦敦召开,桑格夫人去赴会,特地绕道东方,她想先到日本,可是日本政府不欢迎她,不给她入境证,但她还是要去,结果日本政府不答应她上岸。最后由日本凯竹(Kaizo)公司以客人身分,在英国官方(不是她的美国官方)的协助之下,才算登了陆。可是日本政府禁止她公开指导节育,否则就绳以危险思想的法律。这时候的桑格夫人,万万没想到在三十二年以后,在1954年东京召开的国际计划生育协会的第五次大会时,她竟以这个协会会长的身份,被日本天皇嘉勉,被日本上议院请去演说!(两年后,《读者文摘》上登了她的一篇《亚洲发现了节育》(Asia Discovers Birth control),可以想像她的高兴。)日本人的前倨后恭,正说明了他们的进步,虽然已嫌迟了一点。日本若在1922年多少听听桑格夫人的劝告,绝不至于在日后被人口暴增闹得焦头烂额,甚至在1948年公开在法律上允许堕胎!

离开了日本,桑格夫人来到中国,照雷德(Lawrence Lader)在《桑格故事》(The Margaret Sanger Story,纽约Garden City的Dublenday 版,1955)中所说,她做了“胡适博士的客人”。雷德又写道:

胡适博士请她向国立北京大学的学生讲一次演。胡适博士那时还不到三十岁,被看做中国文艺复兴之父,是出身于康奈尔和哥伦比亚的哲学家,讲得一口流利的英语。他不但做了欢迎会主席,并且还亲自担任翻译,以示隆重。

大约有两千名教授和学生,挤在大学的礼堂里听演说。甚至连站的地方都没有了,人们不得不站在窗台上。正如她所期待的,“节育”两个字,像电流一样传播开来。她花了两个钟头的时间来演讲和答问题。然后就被拥到校长的家里,参加欢迎她的晚餐。宴会中有燕窝、鱼翅、鹑蛋汤等好菜,一直吃到第二天清早一点钟。她把她著的《家庭节制》一书送给一些中国学生,他们要求她准许把它译成中文,并且由他们自己花钱来印。第二天下午,就印出五千本来——这是节育运动在中国燃烧起来的第一个火花!

在这个火花的照耀下,我随便举出当时的几篇吉光片羽:

一、《产儿制限概说》(周建人),《东方》杂志十九卷七号(1922年4月10日)

二、《迎桑格夫人》,《妇女》杂志八卷六号(1922年6月)

三、《桑格夫人访问记》(瞿世英),《妇女》杂志八卷六号(1922年6月)

四、《桑格夫人自叙传》(建人),《妇女》杂志八卷六号(1922年6月)

五、《桑格夫人东来的影响》(梓生),《妇女》杂志八卷六号(1922年6月)

六、《产儿制限与桑格夫人》(石本竞技作,无竞译),《妇女》杂志八卷六号(1922年6月)

七、《生育制裁的什么与怎样》,《妇女》杂志八卷六号(1922年6月)

八、《桑格夫人在上海家庭日新月的讲演》,《妇女》杂志八卷六号(1922年6月)

桑格夫人著的书有九种,我把有中文翻译的也注出来:

一、What Every Mother Should Know,纽约 Eugenics版,1916

二、The Case of Birth Control,纽约版,1917

陈海澄译《节育主义》,上海商务版(1925)

徐傅林译《生育节制论》,上海中华书局版

另一译本是《美乐之家》,出版协社版

三、Woman and New Race,纽约Brentano版,1917

四、What Every Girl Should Know,纽约Eugenics版,1922

赵元任夫人(杨步伟)译《女子应有的知识》商务印书馆版(1926年上海版,1944年重庆版)

赵荫棠译《性教育示儿编》,上海北新书局版

五、The Pivot of Civilization,纽约Brentano版,1922

六、Happiness in Marriage,纽约Brentano版1922

蔡咏堂译《结婚的幸福》,上海开明书店版

七、Motherhood in Bondage,纽约Brentano版,1928

八、My Fight for Birth Control,纽约Farrar版,1931

九、Margaret Sanger: an Autobiography,纽约Morton版,1933;另有伦敦Gollancz版

她主持过的刊物有:

一、The Call

二、The Woman Rebel

三、The Birth Control Review

四、Around the World News of Population and Birth Control

她的研究机构——“玛格丽特·桑格研究所”(Margaret Sanger Research Bureau)现在纽约,很活跃,全天开放,周末和星期天都不休息(参看Robert Mallory的Modern Birth Control,纽约Paperback Library版,1961年,页138、154)。

她到不了台湾

1959年的4月13号,桑格夫人的老朋友蒋梦麟博士发表了震惊一时的文章——《让我们面对日益迫切的台湾人口问题》。他提出一项警告,认为台湾人口的激增将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台湾每年生出一个高雄市的人口,而辛辛苦苦造成的石门水库所得的增产,只消一年四个月就被新增的娃娃们吃光!这太严重了!一些爱国不以其道的人士想用增加人口的方法来增加国力,殊不知第一批娃娃们刚长到三岁,台湾就没有余粮可以出口了!蒋梦麟博士这种推算,使他有了先知式的警觉⑨,他向记者说:

我现在要积极提倡节育运动,我已要求政府不要干涉我,如果一旦因我提倡这个运动而闯下乱子,我宁愿政府来杀我的头,那样,在台湾太多的人口中,至少可以减少我这一个人⑩。

这真是光明坦白的态度。但是以他老先生的地位,似乎“积极提倡”得不够爽朗,还是顾忌太多了一点儿,至少他拒绝了桑格夫人要来帮忙的请求。1951年4月14号台北《自立晚报》的一篇《蒋梦麟头颅作抵》里说:

数个月前,闻名世界的一生为提倡节育而向各国鼓吹的桑格夫人,曾由美国抵达香港,宣扬节育的重要性,当时桑格夫人有意来台湾演讲节育,曾函与蒋梦麟博士讨论这件事,蒋博士很诚恳的复信告知桑格夫人,请她不要来。蒋博士说:如果你不来台湾,我们这里或许还可以无阻的推行节育,我们也正在台湾沉默地做这件事;如果你来了,因为你的名气太大,成了众人注意的目标,或许反而会引起困难。

可怜的蒋博士!他在爱国不择手段的信念下,竟不愿正面的挺身向老顽固们抗战,反倒埋头实行起“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老套来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我想桑格夫人会怀疑我们中国人的勇敢的程度。

当然啦,也许桑格夫人不怀疑我们勇敢的程度,但她一定会怀疑我们智慧的程度,她一定会奇怪:代表东方智慧的中国人,为什么在四十年前热烈地欢迎她、歌颂她,却反倒在四十年后不敢见她的面了呢?她一定会记得,当时日本人是顽固的,打击她,不让她上岸;可是三四十年一过,日本人在节育方面比她自己的美国都前进了,日本人欢迎她、歌颂她,那种场面和热情,正是四十年 前中国人民所赐予的。可是,为什么?为什么中国人变了呢?为什么全世界的人都朝前走了,而中国反倒向后缩了呢?为什么别的国家一进三十载,而中国却居然一退四十年呢?为什么别的民族在堂堂皇皇,而中华民族反倒偷偷摸摸了呢?节育一件事,有益于国计民生,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呢?为什么一定要“沉默地”来做呢?我想桑格夫人在完全了解蒋博士的苦心孤诣以后,一定完全糊涂了。她会伤心,也会自慰,甚至会觉得中国人民把她忘记了,不但忘记了她,也忘记了他们过去的自己。她会代我们回想那十年代的新中国,和那昙花一现的新气象,可是,可是,四十年下来,她渴望重温的旧梦,却只是花果飘零的“沉默”了(11)!

1963年3月下旬

①陈伯庄《敬悼吴稚晖先生》,《今日世界》第四十三期,后收入《吴稚晖先生纪念集》。

②我请郑清茂兄翻译过曾我部静雄的一篇《溺女考》(原收在曾我部静雄的《支那政治习俗论考》里,清茂的译文登在《文星》第五十五号),关于这个专题,曾我部静雄收集的材料不少,当然不很完全,例如马端临《文献通考》、吴荣先《吾学录初编》,梁恭辰《北东园笔录续编》、徐珂《清稗类钞》、林纾《闽中新乐府》,以及《大清会典事例》、民国初《暂行新刑律》、Herbert Day Lamson的Social Pathology in China等书中皆有溺女的材料。

③Abraham Stone在《桑格夫人》的序里说桑格夫人是一个radiant rebel。

④关于美国这一时期的妇女们的活动,参看Marion Turner Sheehan编的The Spiritual Woman。

⑤当时背景,可看Harold U.Faulkner的The American Political and Social History,第六版页620。

⑥参看Emory S.Bogardus的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Though第三版页226-229 Neo Malthauianism一节。

⑦“The most civilized Englishman.”这是美国批评家H.I.Mencken称呼这位性心理学专家的话。

⑧几十年来,桑格夫人一直在寻求最新的避孕方法——一个安全、简单而又省钱的方法。目前使人们最满意的,当然是口服的避孕药Enovid(就是3月19号中央日报所指的“安无妊”Anovlar),我们绝对相信以后会有更进步的方法发明出来,请参看1961年10月号的Pageant杂志中John Francis的Next-A Birth Control Vaccine.是一篇令人有远景的报导。

⑨我请读者特别注意香港《新闻天地》(第五十三号)上的一篇文章——《添丁问题困扰宝岛》(颜乐舜),那是1955年12月31日写的。

⑩除了蒋梦麟博士这种意见外,农复会新闻处在1959年的6月和8月印了《台湾人口问题各报评论》的专辑和续辑,收罗很全。此外有四篇文章,可供参考:

一、东方望《节育与反攻》,《文星》第二十一号(1959年7月1日)

二、杨子崴《建立甜蜜家庭,首须节制生育》,《大华晚报》(1961年4月29日)

三、李夕涛《台湾人口繁殖世界第一》,《新闻天地》第十七年第十八号(1961年5月6日)

四、孙英善《台湾人口激增和节育的迫切》,《文星》第六十三号(1964年1月1日)

(11)进一步研究桑格夫人的材料我举几本在这里:

一、De Forest, W. Robert, Lawrence Veiller:The Tenement House Problem,纽约Macmillan 版,1903年

二、Havelock Ellis: Impression and Comments,伦敦Constable版,1921年

三、Heywood Broun, Margaret Leech:Anthony Comstock,纽约Boni版,1927年

四、Emma Goldman: Living My Life,纽约Knopf版,1931年

五、Norman E. Himes: The Truth about Birth Control,纽约Day版,1931年

六、J. V. Coucke,J. J. Walsh: The Sterile Period in Family Life,纽约Wagner版,1933年

七、Mabel Dodge Luhan:Intimate Memories第三卷,纽约Harcourt版,1933年

八、Shidzue Ishimoto: Facing Two Ways,纽约Farrar版,1935年

九、Normen E. Himes:Medical History of Contraception, 巴铁摩尔Wood版,1936年

十、Havelock Ellis:My life, 伦敦Heinemann版,1940年

十一、Mary Beard: Woman as a Force in History,纽约Macmillan版,1946年

十二、Francoise Delisle:Friendship's Oddssey,伦敦Heinemann版,1947年

十三、William Vogt:Road to Survial,纽约Sloane版,1948年

十四、Sidney Ditzion:Marriage, Morals and Sex in America,纽约Bookman版,1953年

十五、Harrison Brown:The Challenge of Man's Future,纽约Viking版,1954年

〔后记〕一、这篇文章原登在《文星》第六十六号(1963年4月1日台北出版),是这本杂志的封面人物介绍,同期有“中国家庭计划协会”总干事舒子宽女士的《桑格夫人和布拉许夫人》,蒋梦麟先生的《让我们面对日益迫切的台湾人口问题》,李循和先生的《目前推行家庭计划的国家及其成就》,孙英善先生的《为什么要谈节育》,都是在桑格夫人和节育运动一个专题下的论述。(1963年4月8日)

二、台北“圣家天主堂”的张岳塞(仁钊)先生,看了我这篇文字中批评天主教会的部分,特地送来张希贤的《自然节育》及顾保鹄的《婚配圣事》各一册(都是台中光启出版社印的)。对这些教会的宣传品,读者如能参看一下,也是很好的。(1963年5月20日)

附录

节育运动倡导人桑格夫人小传(《时与潮》)

声音柔和,态度和善,衣装保守,一点没有反抗的迹象,但是她双眼射出的炯炯闪光,则显出她的反抗精神和坚决的意志。在年轻的时候,她在许多方面都是叛徒,同情无政府主义,后来又是社会党人。一度她甚至主张“妇女有作未出嫁妈妈的权利”。但最后,她才集中努力于一项运动:根本不做妈妈的权利。桑格夫人称她这项运动为“节制生育”,并以毕生时间推进。

这位瘦小留赫本式头发的妇人,永远引申嚣俄的一句话来解释她这项迟缓、但必将成功的运动说:“在整个世界上,任何力量都没有一项时机已经成熟的理想更为强大。”但是她不必那样谦逊,如果说节制生育运动已经到达成熟期间,无疑地那是桑格夫人推动起来的。实际上,在她没有推动这项运动之前,这项运动并无任何成熟的迹象。

当1912年桑格夫人开始这项运动时,只有极少数专业人士了解节育的技术,公开谈论这问题普遍被视为禁忌。甚至她的思想开明的父亲,对这问题也非常冷淡。根据她本人时常喜欢讲的故事,有一次她的父亲问她:“玛格丽,你能不能找一些其他问题谈一谈,而不要再研究卧房里的事?”她发动节育运动的动机,是由于幼年的痛苦经验。她弟兄姐妹十一人,母亲劳累过度,于四十八岁死于肺病。她在纽约做公共卫生护士时,也有过惊骇的经验,她看到一位年轻母亲在自行堕胎后丧生。在六个月以前,这位母亲曾接受到当时标准式的节制意见:“想不生孩子,只有把丈夫赶到屋顶去睡觉。”

她有一次说:“我还可以想到那贫穷虚弱的妇女,像机器似的每年怀孕。”

她打算找到一种很保险的防止怀孕方法,于是辞去护士工作,到国外研究避孕方法。根据研究所得,她发表一个小册子,名叫《限制家庭》。但立即遭到许多法律上的责难。

当时的法律规矩,把避孕与猥亵视为一谈。她早期的节育文章,与联邦法律禁止以邮件传递节育知识的规定相抵触。联邦对她的控诉最后虽然撤销,但随后她又以在布鲁克林开设节育诊所(这是美国有史以来的第一个)被判拘留三十天。但逐渐地,她的固执得到报酬:法院对这方面的法律采取宽大的解释。同时,桑格夫人和她的第一位丈夫威廉桑格生了三个孩子。桑格是一位艺术家和建筑师。桑格夫人后来和丈夫离婚,另嫁给“三合一”油膏厂主斯里,但仍一直称桑格夫人。

1937年,美国医药协会承认节育是一项合法的医学行为。但美国的教会团体不太合作。她与罗马天主教一直就节育问题争执不休。1960年,桑格夫人曾宣布,如果肯尼迪当选总统,她将迁出美国。但稍后她又宣布,她将看一看肯尼迪第一年当政的情形而定。

桑格夫人在她的塔克森家乡,注意到教会开始重新检讨它的节育教条,美国政府也逐渐鼓励节育计划。最近,约在桑格夫人因开设布鲁克林节育诊所被判拘留后五十年,美国政府公开支持桑格夫人的主张。卫生、教育福利部宣布举行一连串地区性会议,协助各州及地方推进及发展节育计划。

这项会议被宣布的第二天,桑格夫人并不晓得。因为她已经病势弥留。随即逝世于塔克森。桑格夫人晚年卜居塔克森,担任计划家庭国际协会主席。她逝世后各地唁电如涌。她的一位长时间工作同僚赞扬她说:“她使美国及全世界,相信避孕乃是一种基本人权。”(《时与朝》第二二五期,1966年10月31日,译自《新闻周刊》)

不自由的自由(wjm_tcy)制作!

纪翠绫该生在什么时候?

真自由非真爱不能成立,真爱非真自由不能存在。——卡彭特(Edward Carpenter)

十多天来最轰动的一件案子——“武侠作家入帷幕,滑稽影星动怒刀”,本该是一件极普通的杀人未遂罪、一件极普通的通奸罪。但是因为女主角纪翠绫在案发时的勇气与坦率;检察官、大律师、名教授们搬出“羞耻”、“五伦”、“狗男女”等名词描述一个单纯的法律案件;以及一些头脑冬烘的新闻从业人员又不自觉的犯了打落水狗的毛病……遂使这件案子愈滚愈大,也愈使人觉得,在这案子背后,实在牵扯到许多颇有问题的观念。

探讨这些“颇有问题的观念”,我愿提供一点历史的线索。从这点线索里,我们可以看出性道德观念如何影响着法律的改变;同时可以发现,我们目前的法律,有几条实在不合乎新的性道德。

非常明显的,我们这些“颇有问题的观念”是历代老祖宗的遗产,虽然这些遗产在我们手中已经有不少的改变。但必须承认的是,我们改变的情形还不理想。尤其在性道德观念上,我们未免太“传统派”了,用世界行情来看,我们固比不上瑞典、比不上法国,我们甚至比不上英国和日本!

追究这原因当然不简单,有时我甚至觉得,除非中国有姨太太的人全死光,我们无法引进新的合理的性观念!

新的合理的性观念虽一时引不进来,但是翻翻线装书,谈谈老祖宗对“通奸”的看法,显然还是可做的事。因此,我愿就老祖宗对通奸的看法上,检讨一下“固有文化”。

按照我们的旧礼教,一个结了婚的女人当然是“既嫁从夫”(《仪礼·丧服子夏传》),因为女人乃是“从人者也”(《礼记·郊特牲》),这是很明显的父权(Patriachal)家族制度。这种制度表现在法理上,则是“夫妻同体主义”(coverture scheme)①,所谓:

妻者,齐也,与夫齐体。(班固《白虎通》)。

因此,在婚姻关系上,我们的老祖宗攫获了一个绝对优势的地位。一个结了婚的女人所处的地位是异常不平等的。她没有权力、没有意志、没有职业、没有名位、没有财产,甚至没有知识、没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换句话说,结婚后的女人是没有“人格”(personality)的。她的人格已被丈夫的人格所吸收(absorption)、所合并(consolidation),她只能在丈夫的专权下同其荣或共其辱,完全居于附属的地位。

女人们居于附属地位似乎仍不能使老祖宗们开心,于是他们制定了“七出”②来制裁女人③。虽有“三不去”④来对女人酌予保障,但一碰到女人有了“奸”情,则一切保障立刻取消了⑤!可见“奸”情在我们老祖宗的老花眼睛里看得多么严重!

如果纪翠绫生在古代,她跟人通奸如果事发,不必告诉乃论⑥就可能受“五刑”中最微妙的一种刑——“宫刑”。杜佑《通典·刑典》注中曾提到在唐虞以前,即有墨、劓、剕、宫、大辟等刑,其中宫刑极可能是处理通奸的,因为在《尚书·吕刑》“官辟疑赦”注上,明明说:“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女子幽闭。”⑦《太平御览》卷六四八“刑法部”也引说:“宫者,女子淫乱,执置宫中,不得出;割者,丈夫淫,割其势也已。”可见这种施刑者极不人道的作风,目的在使受刑者不能人道,真可说是用不人道的手段而达成使人不能人道的目的⑧!

如果纪翠绫生在秦朝,任何人皆可得而杀之。因为《史记·始皇本纪》“会稽刻石”的话,认为:

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契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

这是很奖励私刑制裁的话了。到了汉朝,也有和奸之罪。尤其在未除服的情况下,犯奸必被杀。汉文帝以婆婆心肠,除了肉刑,可是其中的宫刑却特别予以保留,可算对能够犯“奸”的生殖器官另眼看待了!

如果纪翠绫生在唐朝,她要受“徒二年”的处罚,按唐律:

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疏义》曰: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妻妾罪等。

宋朝也是一样,《宋刑统》也有这样的规定。太太不贞本已构成离婚的条件⑨,但对丈夫却不然。丈夫犯奸(除了与丈母娘通奸而构成“义绝”外)太太不能请求离婚;可是太太犯奸却“离与不离,听从夫意”“(《庆元条法事类》卷八十),这与现行民法第1052条“得”离或不离如同一辙⑩。

如果纪翠绫生在元朝,她跟人通奸不必告诉乃论就可以被判刑。最妙的是,元朝开始在法律上允许本夫有捉奸的权利(11),《元典章》刑部七纵奸门:

通奸许诸人首捉。

且在捉奸当场杀死“奸夫淫妇”是无罪的(《元史》一〇四“刑法三·奸非”),但如果捉奸技术欠佳,那么就要挨罚(12)。

至于和奸的处罚,比唐宋律轻些,据《元史》一〇三“刑法志”:

诸和奸者杖七十七;有夫者杖八十七。

和奸由徒刑变成杖罪,可算是一种进步(13)。

至于受杖的方法,犯了奸罪的女人要把衣服剥光受刑(“去衣受刑”);犯了别的罪,则可酌穿衣服(“单衣受刑”)(14),这也是对犯奸特别重惩的一例。

如果纪翠绫生在明朝,她跟人通奸不必告诉乃论就可以判刑。和元朝一样,法律上允许她的本夫有捉奸的权利(《问刑条例·刑律二人命》),也可在当场杀人而无罪(《明律集解附例》九,刑律一,人命“杀死奸夫”)。

至于和奸的处罚,“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明律集解附例》十一,“刑法志·犯奸·犯奸”),算是比元朝多挨了三杖。

另外在明朝又时髦起来一种“刁奸”罪。所谓“刁奸”是指奸夫甜言蜜语刁诱奸妇,而到别的地方去通奸而言。按明律,“刁奸者,杖一百。”比普通和奸多了十杖。

从明朝开始的另一妙事是:无论和奸与刁奸,奸妇在接受处罚后,本夫可以把她卖掉,不卖也可以。但绝不能卖给奸夫,这就是现在民法第986条的张本(15)!

明朝处罚奸妇的方法是脱光衣服来受刑:

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余罪单衣决罚。

如果纪翠绫生在清朝,她跟人通奸也不必告诉乃论就可以判刑。和明朝一样,法律上允许她的本夫有捉奸的权利,也可在当场杀人而无罪(《大清律例》二六,“刑律·人命·杀死奸夫”)。本夫捉奸技术拙劣时,也要受罚(16)。和奸的判刑,也和明朝一样“杖九十”(《大清律例》三二,“刑律·犯奸·犯奸”)。

至于“刁奸”,处罚跟明朝一样,《清律》小注中记“刁奸”说:

刁奸者,不论有夫无夫,俱杖一百,既有夫在弃而外淫,故加一等(即无夫者多加二十杖;有夫者多加十杖)。刁引出外,不畏人知,淫纵尤甚,故更严其法。

可见“刁奸”只不过是明目张胆的和奸,因为“更不要脸”,所以“更严其法”。

和明朝一样,不论和奸或刁奸,奸妇在被处罚后,“并从本夫嫁卖(奸夫除外),其夫愿留者听。”

必须一提的是关于强奸罪。此罪的鉴定非常令人惊异。按唐宋元明清律,都说被强奸的妇人无罪。可是按清律小注,必须合乎下列四条件才能以强奸论:

一、有强暴之状。

二、妇人有不能推托之情。

三、须有人闻知。

四、须损伤肤体,毁裂衣物。

这是何等荒谬!在左近无人之处或一点点麻醉剂,就可以强奸女人而以和奸论罪!这是多么不合理!更荒唐的是:《清律》小注又说,虽具备上面四条件,最后若让强奸者达到了目的,仍以和奸论(17)!这样说来,天下几乎无强奸情况可言了!我们不能想像,在我们这礼义之邦中,有多少可怜的女子在遭受暴行之后,竟又被目为淫妇而加以判刑!

对淫妇,清朝似乎较元明两代“文明”些,因为在受刑时,算是皇恩浩荡,给她留下一条内裤不脱。清律“去衣受刑”条中“去衣”两字下,加注了“留裤”。这不能不说是东方文化的又一次辉煌表现!

到了民国元年,如果纪翠绫的事发生,按这年3月颁布的《暂行新刑律》第289条,要判“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和奸有夫之妇者,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奸者,亦同。

这一条可反证和奸无夫的妇女可以不为罪,在法律上,不能不说是一点进步;但就男女平权而言,显然又是一件退步。所以在民国三年颁布《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的时候,在第6条中又恢复和奸无夫妇女的罪了。

如果纪翠绫的事发生在1928年7月,她被判刑正好打了对折。据十七年刑法第256条规定:

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这一条虽有进步,但仍是男性中心的法律,因为有妇之夫与人通奸并不处罚。直到1935年1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了现行刑法,自7月1日起,才实行了三千年来男女在通奸罪上第一次公平处罚的法律!这条法律是: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这就是大名鼎鼎的刑法第239条(18)。

以上所述,都是中国历来在法律上对通奸罪的处罚。我们千万不要以为女人犯了通奸罪只受这些条文的惩处,我们必须重视另外一种制裁——那不经由法律的“私刑”!

用“私刑”来惩罚犯奸的女人,历来的例子太多了!一般中国的英雄好汉们,他们对付自己或别人戴绿帽子的难题,似乎不愿诉诸法律,他们宁愿亲自动手,以达到“一对人头落地,两腔鲜血冲天”的境界!在这个境界的追求中,武大郎是失败者,武松则是成功的英雄。这一类事件在历史、小说和传闻里,简直多得不得了,《元曲选》己集下里的《酷寒亭杂剧》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另一种规模较大的私刑是“宗族制裁”,所谓家法、族规是也。族人对“淫妇”的制裁似乎比正式的法律还普遍!单在《刑案汇览》中,我们就可以看到“奸妇”、“淫女”被“活埋”、“勒死”和“砍杀”的例子(19);较为人道一点的如王安石,他的学生侯叔献死了,但他却以“帏薄不肃”的罪名,把学生的老婆赶回娘家去,闹出了“死后休妻”的笑话(见魏泰《东轩笔录》),这真是今古奇观了(20)。

按照明清的法律,女人犯罪都不收监,都是“责付本夫收管”,唯独犯了死罪和奸罪,那就要“收禁在监”了(21)。一般说来,女人一坐监,就是她倒霉的开始。因为在我们传统文化中,“监狱文化”历来是最黑暗的,一个女人一坐牢,她就没有拒绝狱卒蹂躏的权利!在《警世通言》中,我们可以看到玉堂春被“禁子牢头“们“百般凌辱”(卷二十四,“玉堂春落难逢夫”)!在《实政录》中,我们也看到“皂快一拘妇人,无穷之利;妇人一入公门,无限之辱:掏、摸、戏、狎,无所不至。有因之而丧名节者!”(卷六“风宪约·监禁”)又:“女监有犯奸及该死罪妇女,此皆刑吏禁卒之妻妾也!”(卷七“狱政·优恤”)这些活生生的可耻现象,就是徐复观所梦呓的“对妇女的地位最为尊贵”的“中国文化”!我根本怀疑歌颂“中国文化”的腐儒们到底看过几本线装书?他们何不做个题目,研究研究自古到今,像《魔合罗杂剧》中,那些拷问妇女叫她招出奸夫的“文化”有多少?

根据我上面的陈述,可见纪翠绫的事若发生在唐虞以来至1935年7月以前,她可能得到“恐怖的报酬”是幽闭、被杀、徒二年、被卖、被打八十七杖、被打九十杖、被打一百杖、被剥光衣服、被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活埋、被勒死、被砍杀……

可是,幸运的是,这段奸情发生在1935年7月以后,又发生在立法二十七寒暑后“民情开化”的台湾。这时代,她的父母只能劝她教训她,不能“私宰”她了;她的哥哥只能遗憾房东保她,不能替宗族“私刑”了;台大医院中一些传统派的男女“华佗”只能在“道义上”赶走她,不能“暗打巴拉松”了;检察长赵琛只能下令大骂“诚不知人间羞耻为何物”(22),不能先学包龙图来个“先斩后奏”了……这一切一切,不都证明了“世风日下,人心不古”吗?不都证明了那些“私德无憾”的男女圣人们不也“退化”了吗?

所以我说,纪翠绫大可不必自叹命薄,她应该庆幸她生在这么一个值得歌颂的时代。她不该以为那些瞧不起她的眼光、恶骂她的声音、奚落她的文字,是“虐待”她。她该觉得,这些眼光、声音和文字,都是对她最“文明”的表示。这种表示,只有我们几千年礼义之邦才会产生!

纪翠绫最大的错误乃是她不该向往离婚容易的现代美国(23),不该向往通奸无罪的现代英国(24),不该向往取消了通奸罪的日本(25)。她该知道,在20世纪60年代的中国,争取爱情自由还是要付高价的。性道德观念当然会改,可是绝不是眼前某些卫道之士所能为力;法律条文当然要变,可是绝不是眼前某些立法委员所能尽心。在目前这种气氛底下,纪翠绫除了屈服、坐牢以外,似乎别无他法。她已经做得很有勇气了、很坦率了,即使最后终以“痛改前非”的姿态出现,也无损于她的理想和真情——在全社会的大气压下,多少英雄豪杰都被压倒了,何况一个纪翠绫?

1962年4月23日

①参看Madden: Persons and Domestic Relations, St. Paul, West Publishing Co. 1931,P.123; P.145;中川善之助《注释亲族法》上,页172。

②“七出”(七去)见于《大戴礼记》卷十二《本命》;又见于《家语》卷六“本命解”。七件事是:一、不顺父母(公公婆婆),二、无子(五十以上),三、淫佚,四、妒忌,五、有恶疾(如麻风,目盲),六、多言,七、盗窃。除淫佚及盗窃外,在近代文明的国家法律中,无一可构成离婚的原因,可是我们却三千年相沿不替,这真是礼教法律观的遗毒。这种传统的礼教后来开始蜕变,直变到跟法律合了流:《唐律》《宋律》著于文中,《明律》无文,《清律》列于附注,民国《现行律》从清之旧。七件事的次序也前后有异,多少可以看出人们观念的改变。

③事实上,老祖宗们对付女人的花枪还不止此,这七件只是比较合乎“固有道德”。

④“三不去”据《家语》一、有所取无所归,二、经(公公婆婆)三年之丧,三、先贫后富。旧法律中但列其名而不书内容(唐律见于《疏义》,清律见于《律注》),也算礼教与法律合流,所以《清律辑注》上说:“七出者,礼应去之(妻)也;三不去者,礼应留之也。”礼法与礼法打了架,“三不去”胜利。

⑤按照唐律,“七出”虽受“三不去”保障,但有“义绝”、“恶疾”及“奸”的情况时,一切保障都无效。故“七出”中的“恶疾”一条不受“三不去”约束,只能算是“六出”。看下式:

A(七出或六出)<B(三不去)<C(义绝、恶疾、奸)

女人犯了A,有B来保障;但犯了C,B则无能为力。

到了元朝,索性只使犯“奸”一项不受“三不去”的保障了(《元典章》户部四休弃门、离异买休妻条)。相沿下来,在这一类的法律中,犯“奸”一项几乎是一件最不可饶恕的事(参看《明律集解附例》、《大清律例》、民国《现行律》)。

⑥中国过去的法律,关于“家务事”定得很特别;夫妻打得头破血流,除非告诉,政府不管;但一涉及通奸之事,丈夫不告诉,政府和别人也要管。这显然不太合乎近代文明国家的立法例!

⑦据程树德《九朝律考·汉律考》卷一引《目耕帖》,所谓“女子幽闭”,乃用木槌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坠而蔽其牝户,只能溺便,而人道永废矣!

⑧宫刑之名在汉朝已变成对女人的专有名词,那时男子的宫刑已改叫“下蚕室”,并且也不止于“淫刑”了(如张安世、司马迁之被下蚕室,即非因“淫”的缘故)。汉安帝时曾除蚕室刑。汉末曹操想恢复肉刑,陈群对他说过“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蚕室”的话(见《三国志·魏书》卷二十二《陈群传》及马端临《文献通考·刑考》),可证这种刑在汉末已成古制,虽然偶尔还看到有关的史料(如《魏书》卷一一一尚有“下腐刑”的话)

⑨《郑氏家范》(“山林经济籍”本):“诸妇,……如其淫狎,即宜并放。”

⑩关于辽朝和金朝,因在北方,此文中不详述了。辽道宗宣懿皇后因《十香词》的冤枉,被皇帝认为通奸行为,因而拿“铁骨朵”(刑具)打她,赐她自尽;金朝海陵帝也因宠妃定哥私通阎乞儿而缢杀定哥诛戮乞儿,这都是辽金两朝惩治通奸的残忍故事。

(11)元朝以前,在法律上,丈夫在任何情形下都没有杀老婆的权利,仅管有很多“杀妻求将”式的事实。唐律中没有捉奸可杀人的规定。太太犯奸可以出、可以罚,但不可擅杀。但慢慢演变,出妻罚妻不过瘾了,于是七出等具文与捉奸可杀人的规定遂在元律中双双出现。

(12)本夫当时不杀奸夫而只杀淫妇,或于事后才杀老婆,会挨罚。据《元史·刑法志·奸非》:

于奸所杀其妻妾而奸夫获免者,杖一百七;但夫获妻奸,妻拒捕则得杀之,无罪。

(13)由徒刑变杖罪可能是慢慢演变的。《二刻拍案惊奇》第十二回“甘受刑侠女著芳名”记南宋女子严芷虽受刑,却死不肯招供,狱官跟她说:“你何不早招认了?过罪是有分限的,女人家犯淫极重不过是杖罪。”

(14)脱光衣服的原因,在《福惠全书》卷十九《和奸》篇中说得很堂皇:

奸妇去衣受刑,以其不知耻而耻之也;娼妇留衣受刑,以其无耻而不屑知之也。

既肯定奸妇“不知耻”,而又不比照对娼妇“不屑知之”办理,这是何等矛盾!

(15)民法第986条:“因奸经判决离婚或受刑之宣告者。不得与相奸者结婚。”同时第993条又对本条有进一步的说明。按“奸夫”、“淫妇”历尽沧桑,支付代价,似必走向结婚一途,而法律却限制如此,岂不“逼”他们为社会制造私生子?

(16)《大清律例》“杀死奸夫”条:“非奸所获奸,将奸妇逼供而杀,审无奸情确据者,依殴妻至死律论;如本夫奸所获奸,登时将奸妇杀死,奸夫当时逃脱,后被拿获到官,审明奸情是实,奸夫供认不讳者,本夫杖八十;若奸所杀奸非登时,奸妇杀死,奸夫到官供认不讳,确有实据者,本夫杖一百。”

(17)所谓“以强合而以和成者,犹非强也”。又《福惠全书·强奸》篇中,曾给强奸下一个荒谬透顶的定义,即:“以强合以和成者,(妇女)先犹争脱,喊叫不从;及已成奸,而听顺无忤者,犹不得谓之强(奸)也!”

(18)同年4月1日公布的《刑法施行法》第九条规定:

刑法第239条之规定。于刑法施行前,非配偶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有同居之关系者,不适用之。

这条分明是说:刑法第239条施行前,凡天下男士之讨小老婆者,皆“恕你无罪”;以后凡欲讨小老婆者,千万当心!我想当时立这条法律的人中,大概有几位家中有姨太太,而在他们的心眼中,又大概不高兴别人再有姨太太!

(19)参看民国十三年8月7日《民国日报》的一条新闻:

九江日前江水急流中,突由上流漂来一方木板,……板上仰卧一活着的少年妇人。上半截裸体,下半截仅穿一单裤。手足被人用铁钉钉住不能伸缩。两腿之间放一男子之头,鲜血模糊,并树一木标,上书“救者男盗女娼”字样。救生船见其情形奇怪,遂置不理。该妇人叫曰:“请你们将我之木板翻转,俾得速死。”驾救生船者亦不加询问,遂将船驶回,而以所见情形告人。众谓“此必奸杀案”。

(20)另一种私刑是军人的虐杀。如皇甫权《非烟传》中记唐朝的武公业,因爱妾非烟与邻居赵象通奸,乃把非烟绑在柱上,“鞭楚流血死”!

(21)参看《明史·解缙传》中“妇女非帷薄不修,毋令逮系”的话。

(22)以赵琛那种最高法院检察长的地位,他实在没有必要特别重视此案。根据几位听过他讲课的朋友的印象,似乎赵琛对风化罪有点敏感。至少就他给台北地检处首席检察官的命令来说,有四点是非常不妥的:

第一、法院判决未确立之前,不能咬定任何人有罪,更不能在命令中用“泛道德主义”的词汇来描写别人人格。

第二、对本夫及承办检察官,已涉嫌暗示。

第三、通奸罪对社会的“危害”,远比不上“杀人罪”,此由通奸罪系告诉乃论可知。而此命令,颇容易使好动刀子的人闻而自壮,从而在疑惑有绿帽压顶的可能时,先杀而后快。

第四、此命令颇令人有男性本位的感觉。我们社会中,本来就男子纳妾宿娼,靦不为怪;女人风骚淫荡,舆论不齿。而赵琛此令之“投射”(projection)倾向,不能不说很明显。

(23)参看Rayden's practice and Law in the Divorce Division, Fourth Edition.1942.以及Keezy on the Law of Marriage and Divorce, John W. Morland, Third Edition. 1946。

(24)参看Handbood of Criminal Law, Justin Mil1er. 1934. p. 136。

(25)日本在昭和二十二年(民国三十六,公元1947)删除了“第183条(奸通罪)(见昭和三十七年版《六法全书》,有斐阁版),这真是划时代的大进步!这条法律若早废除,文学家有岛武郎和波多野夫人也许不会自杀了!

(后记)

一、这篇文章原登在《文星》五十五号(1962年5月1日出版)。发表前十二天,4月18日的台北《民族晚报》上,就以《唯“美”人物》为题,把纪翠绫和李敖两人等量齐观。在那种时论之下,我写出这篇《纪翠绫该生在什么时候?》当然是惹麻烦的。文章一出来,我立刻被报纸社论和读者来信叫骂,这些表现,使我想到耶稣时代的那些手拿石头的文士(the scribes)和法利赛人(the pharsiees)。

二、在攻击我的文字中,最突出的一篇可算是台北《世界评论》第十年第六期(1962年6月1日出版)中,郑学稼先生的四千字长文——《论巴札洛夫》。他在这篇文章里大骂我是“狂妄的青年”,“不是纯洁的和有道德情操的人”,“只是学阀和隐匿幕后几个装造‘巴札洛夫’专家的文化打手”,并且认为是被“收买”的。他最后在文章的结尾,硬给我戴了一顶大帽子,他说:

但是,台北文化街上的“巴札洛夫”,确继承俄国巴札洛夫的思想血统,即对妇女的态度。当他不得意于文坛时,却溜到社会新闻的舞台。他对一位有夫之妇未离婚前的通奸案件,埋怨中华民国,既不是“通奸无罪”的日本,又不是“取消通奸罪”的英国。为那位女人抱不平,中华民国的法律规定两性在离婚前要共同遵守性道德,是文明国家的最好法律,因为法律又规定两性离婚的自由。如果她和他真有爱情的话,何不等待离婚之后发生性行为?在外表上为男女争取通奸权是十分前进的,事实恰恰相反,因为在财产私有制下,那种通奸权只有利于男子,而不是保护妇女。

为什么假巴札洛夫有那样的高论呢?第一、由于他的批发西化论,一切好的都是外国,中国一切都是“少灵性”!第二、真假巴札洛夫都把女人作为性欲的对象,所以假巴札洛夫要争取通奸权,即乱交权。这一点还值得一谈。

巴札洛夫把女人做为性欲对象的理论,给俄国知识分子以很大的影响。所以到1905年革命失败后,出现阿绥巴雪夫(M. Artzybashev)小说的主人公“沙宁”式青年。沙宁有这哲学:“我干我所要干和能干的,人该和鸟儿一样的自由,他有权享受做爱,无须恐惧和忌惮——他的肉体的解放是现代的伟大任务。”当时的俄国知识青年,是沙宁狂。这一思想和行动,到十月革命后,有更进一步的发挥,那就是柯伦泰夫人的“一杯水主义”。台北的假巴札洛夫就想到处喝那样的一杯水!

因此,我有这结论:被鼓励的黄脸皮巴札洛夫,不是真巴札洛夫。就知识说来,他是假罗亭;就性道德说来,他是沙宁;就他的行业说来,是打手。假罗亭加沙宁加打手,就成为我们在台北文化街头所见的假巴札洛夫。我希望跟在他的后面的好青年充当阿加狄。(5月16日)

我把这段文字抄在这里,使人看看这位被台湾大学解聘的教授的罗织策略。

三、住在基隆的一位女读者写信给我,她看了我这篇文章,不知道作者是男是女,她说:“如果您不是女士,我将更加的尊敬您,因为您没有一般男人的自私观念。”“我并不是说您是在为纪翠绫说话,更不是说您有鼓励一般男女去做不正当事之嫌,而我所说的是您真正的为女人说了几句公道话。”

四、关于文中说到汉文帝除肉刑,但却特别保留了宫刑一事,俞正燮在《癸巳存稿》卷七《汉文帝除宫刑》一则中有如下的辩正:

《史记·孝文纪》,十三年诏云:“法有肉刑三,其除之。”又载景帝诏云:“除肉刑,出美人,重绝人之世。”《汉书·景帝纪》:“诏述文帝,正作除宫刑,出美人。”《刑法志》言:“文帝易髡鲸劓斩左趾右趾。”志又言:“男女淫佚,髡钳之罚,不足以惩。”又言:“男女淫乱,乃复古刑。”《景帝纪》中四年秋云:“死罪欲腐者,许之。”其后司马迁、许广汉、张贺之属,皆是也。《晁错传》云:“肉刑不用”,又云:“除去阴刑”,是文帝除宫刑,事迹明白,后用抵死及刑淫佚。司马迁不喜书宫刑字,班固视之不审,又见时有宫刑,故志言除髡劓鲸耳。而汉书景纪,诏称孝文景帝“除诽谤,去肉刑……不私其利也;除宫刑,出美人,重绝人之世也”。分别言之,除宫刑在肉刑之外,明矣!《史记集解》孟康云:“肉刑三:鲸一、劓一、左右趾一。”索隐引崔浩《汉律序》云:“文帝除肉刑,而宫刑不易。”张裴注:“以淫乱人族类,故不除之。”乃前后不精审之类。(196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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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考

“行李”一作“行理”,盖因李理二字,字异义同,于古时本通用故。《说文解字》李字下段注云:“古李理同音通用,故行李与行理竝见,大李与大理不分。”

“行李”一词之来源,首见于《左传》。《左传》僖公三十年九月:“若舍郑以为东道主,行李之往来,共其乏困。”杜预注之曰:“行李,使人。”疏曰:“李理字异,为注则同。”襄公八年冬:“知武子使行人子员对之曰:‘君有楚命,亦不使一介行李告于寡君。’”注云:“一介,独使也;行李、行人也。”“行理”一词之来源,亦见于《左传》。昭公十三年八月:“诸侯靖兵,好以为事,行理之命,无月不至。”注云:“行理,使人通聘问者。”在《国语·周语》中,亦有“周之秩官有之,曰:‘敌国宾至,关尹以告,行理以节逆之。’”贾逵云:“理,史也,小行人也。”孔晁注《国语》云:“行李,行人之官也。然则两字通用,本多作理,训之为吏,故为行人使人也。”为行人使人,这是行李之第一种解释。

《日知录集释》卷三十三“行李”一则下载:“汉李翕《析里桥郙阁颂》:‘行理咨嗟。(臧氏曰)李理通用。’《管子·法法》篇:‘皋陶为李。’《大匡》篇:‘国子为理。房(玄龄)注:狱官也,李理同。’《汉书·苏建传》:‘黄帝李法天文志,左角李,右角将。’师古曰:‘李者法官之号,故称其书曰李法。’”按据《史记·天官书》云:“房南众星曰骑官,左角李,右角将。”注云:“李即理,法官也。”为狱官法官,是为行李之第二种解释。

顾炎武曰:“唐时谓官府导从之人,亦曰行李。《旧唐书·温造传》:‘左拾遗舒元褒言元和长庆中,中丞行李不过半坊,今乃远至两坊,谓之笼街喝道。敕曰:宪官之职,在指佞触邪,不在行李。’岂其不敢称卤簿而别为是名耶?”卤簿犹今之仪仗队,故唐时之官府导从之人,亦为行李之另一解释。

行李一词,蜕变至今,已成为旅途所携带装橐之别名。宋人方勺《泊宅篇》中云:“行装曰行李,谓人将有行,必先治装。”所治之装既成,即为行李。此为嬗递至今之唯一意义矣。

又唐人李济翁《资暇集》中别有一说论行李云:“李字除果名地名人姓之外,更无别训义也。《左传》:‘行李之往来。’杜(预)不研穷意义,遂注云:“行李,使人也。’遂俾今见远行约束次第,谓之行李,而不悟是行使尔。案旧文使字作(wjm_tcy注:上山,中人,下子),传写之误,误作李焉。旧文使字山下人、人下子。”此论似言之成理,然却见非于宋人吴曾之《能改斋漫录》。吴书卷五“行李”一则云:“济翁以(wjm_tcy注:上山,中人,下子)字作使,而专以为使是矣。若行李之命,亦可以一例作(wjm_tcy注:上山,中人,下子)字乎?”

予意吴说亦未必为是,姑两存疑之耳。

(后记)

一、这是我高中二年级(1953年)写的一篇考证文字,那时候我十八岁。

二、我把这篇缺陷很多的札记一字不改的拿出来,同现在我写的文字比较一下,便可看出它的“过渡性”了。(1962年12月11日)

三、关于“行李”的第一种解释,请参看黄宝实《中国历代行人考》(1955年4月中华书局版),这是一部很精审的考证。(1963年5月24日)

“行李”一词蜕变成今义,宋人方勺的《泊宅篇》里有一段文字说:“行装曰行李,谓人将有行,必先治装。”这可能是做旅途所携装橐解的较早出处。

附录

我给《中央日报》副刊编者的信(关于行李)

编者先生:

今晨读中央副刊见有张钦成先生的“行李”一文,他说:“‘行李’两字的由来是很古远的,资暇说:‘古文使子作山人一子,左传言行李,乃是行使,后人误为李字。’”张先生这段引文恐怕有一些笔误,盖唐人李济翁《资暇集》中说:“旧文使字山下人、人下子”,并非“使字作山人一子”。并且李济翁这种说法,宋人吴曾早已提过疑义,在他《能改斋漫录》卷五“行李”一则中可以复按,我这里不具引了。

再者,张先生在文中又引了一段不见出处的文字,他写道:“‘唐时谓官府遵从之人曰行李,舒褒言,元和长庆中,中丞行李,不过半坊’,今人以行旅中所携带的物具曰‘行李’,当是本此的。”我怀疑这段文字出自顾炎武《日知录集释》卷三十三“行李”一则,假若张先生真引自此处,那么与原文的出入更大了。《日知录》上的原文是:“唐时谓官府导从之人,亦曰行李。《旧唐书·温造传》:‘左拾遗舒元褒言元和长庆中,中丞行李不过半坊,今乃远至两坊,谓之笼街喝道。敕曰:宪官之职,在指佞触邪,不在行李。’岂其不敢称卤簿而别为是名耶?”张先生说:“今人以行旅中所携带的物具曰‘行李‘,当是本此的。”可见张先生不但抄错了,并且还解释错了,“行李”明明是“官府导从之人”,怎么能以今人“行旅中所携带的物具”叫“行李”就说它“当是本此的”呢?

“行李”一词蜕变成今义,宋人方勺的《泊宅篇》里有一段文字说:“行装曰行李,谓人将有行,必先治装。”这可能是做旅途所携装橐解的较早出处。

李敖 《中央日报》副刊1958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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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昆仑”考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政变死难的“戊戌六君子”之一谭嗣同,三十岁前曾著《莽苍苍斋诗》二卷,梁启超称赞他的诗“独辟新界而渊含古声”。嗣同就义前曾有《狱中题壁》绝笔诗七绝一首,原文是:“望门投止思张俭,忍死须臾待杜根。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当时各报多竞予登载,日本人且配以乐谱,传诵海宇之间。据《光绪东华续录》卷一,戊戌年八月九日慈禧太后下诏逮捕嗣同等,十日全部被禁,十三日因“若稽时日,恐有中变”的理由,未经刑部讯即行处斩,故该诗之作当在此数日间,时嗣同年仅三十三岁。

嗣同此诗用典恰切,本甚易晓,唯“去留肝胆两昆仑”中之“两昆仑”一词所指何人,以嗣同仓卒罹祸,无从稽考。当年梁启超作《饮冰室诗话》,略谓:

其诗中所指之人,或未能知之。……所谓两昆仑者,其一指南海(敖按:即康有为,康为广东南海人),其一乃侠客“大刀”王五(敖按:当作“单刀王五”),浏阳作《吴铁樵传》中,所称王正谊(敖按:王五名正谊,字子宝)者是也。王五为幽燕大侠,以保镖为业,其势力范围,北及山海关,南及清江浦,生平专以锄强扶弱为事。浏阳少年尝从之受剑术,以道义相期许。戊戌之变,浏阳与谋,夺门迎辟,事未就而浏阳被逮,王五怀此志不衰。庚子八月,有所布画,忽为义和团所戕,赍志以没,呜呼!王五真男儿,不负浏阳矣。

梁启超这段说法是“两昆仑”一词的最早解释,后人多因之,如黄鸿寿的《清史纪事本末》即采此说。但是梁启超这个解释,也不过是站在谭嗣同挚友地位上的一个猜想,并无确实有力的证据,何况他自己还有另外一个矛盾的说法;据忘机在《谭嗣同遗诗之谜》一文中所述:

……谭诗中所谓之两昆仑,无疑为指死者与行者,以程婴期任公,以杵臼自任,文义甚明。且任公告我,亦如此说。近见有若干不经的解释,以昆仑为豪奴,来暗射王五与另一太监,然与去留肝胆之上文,不相连贯,实则昆仑为中国之发祥地,两昆仑者,两位堂堂之中国人也。(见1956年4月香港《天文台》第九七六号)

这段说法不知梁启超在什么时候告诉忘机的,梁启超在《谭嗣同传》里曾记谭嗣同对他说:

……不有行者,无以图将来;不有死者,无以酬圣主。今南海之生死未可卜,程婴杵臼,月照西乡,吾与足下分任之。

准此文意推断,“去留”二字固可释为“死者与行者”,然而说“两昆仑”就是“两位堂堂之中国人”,似仍嫌理由不够充分。

正所谓“诗无达诂”,1958年9月7日,周榕祥在他《谭嗣同就义前后》一文里又提出一个新说法,他说:

这篇文章记的,是谭浏阳的夫人(敖按:即李闰,字咏贞)告诉她的孙朗生先生,朗生先生对我说的。……谭浏阳的就义诗,刹尾两句:“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后人对“两昆仑”的解释不一:有人说是指康有为和梁启超;也有人说是指大刀王五和别的豪杰。据谭浏阳的夫人解释:谭浏阳生前随身有两个仆人,事发后,一个去湖北向他的父亲报信(他的父亲当时做湖广总督),一个留在北京,替他料理善后,“去留”和“两昆仑”的意思实在是这样的。(见《东南画报》第五十五号)

周榕祥这个说法也难免有牵强附会之处,用两个仆人来解释“两昆仑”,证据似仍不够有力。

1930年10月,中华书局出版了一本陶菊隐著的《新语林》(“菊引丛谭”本)。在这书的第十四篇《去留肝胆两昆仑》一文里,他用小说的笔法叙述了一段动人的故事,大意是说当徐世昌做北政府的总统时,一日在北平怀仁堂宴客,有一姓易者(敖按:疑是易宗夔)饭后出来因地滑失足,摔断左臂,请来的医生姓胡,名致廷,人称胡七,绰号通臂猿,是山西太原人,当时在警察厅教拳术,业余兼治跌打损伤。一日胡七心血来潮,在诊病之余,告诉易君说他认识谭嗣同,谓:“当谭先生住在北半截胡同浏阳馆的时候,我和‘单刀’王五每天必和他见面。王五比我年轻,是我介绍给他的。……我两人同时教授他的武艺。”又说他们有一批“兄弟(秘密组织),立志行侠仗义,打尽天下之不平”。当时他们想物色一个有学问、胆识和地位的人做“大哥”,在这个标准下他们看中了谭嗣同,谭嗣同也很赏识他们(敖按:袁世凯《戊戌日记》中,记谭嗣同自言“有好汉数十人”,谅即指此)。及政变失败,胡七王五赴浏阳馆约谭嗣同出走,嗣同意欲死节,虽经苦劝,终不肯从。未几捕快们蜂拥而至,胡七王五才跳墙逃走。后胡王二人又谋劫法场,以警戒过严无从下手。庚子年间,王五在河间府死于义和团乱刀之下,胡七自是也弃身草莽,郁郁不得志。陶菊隐言:“梁任公知王五而不知有胡七,因王五比较活动,常为谭浏阳供奔走,胡七却是始终不露面的。”

胡七死于民国十八年,时年已七十四岁,自言与王五所习武艺同属“昆仑派”,这可能就是“去留肝胆两昆仑”一语的真意所在。“两昆仑”的解释似以陶菊隐这个说法较为吻合妥贴。

1958年10月

(后记)

一、在《谭浏阳全集》诗集中,这首诗第一句“望门投止思张俭”一作“望门投宿思张俭”。

二、杨一峰在《谭嗣同》(1959年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版)一书里,对“两昆仑”做了另一种解释,他说:

此诗前两句所用典实,容易索解。第一句可指出走的康梁而言。第二句可指同时被捕的诸君子而言。第三句说明本人的志愿。独有第四句“昆仑”一典,未能确指。梁启超……以“昆仑”指王五,似属可信;唯以另一昆仑指康有为,终觉勉强。窃以为昆仑乃指昆仑奴而言,系借用《说渊·昆仑奴传》昆仑奴磨勒故事,暗指与王五共谋营救光绪帝的事实。“两”义等于“并”,“两昆仑”即并昆仑而为两。第三第四句连看,即我仍然横着刀仰首大笑,要留着照人的肝胆媲美昆仑。如此解释,便和第一第二两句气势连贯。

196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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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帝始生异象考

——读宋史札记之一

清乾隆武英殿刊本《宋史》四九六卷,《本纪》中北宋九帝;南宋七帝二王,先抄有关诸帝之生时史料如下:

太祖(赵匡胤)宣祖仲子也,母杜氏。后唐(明宗)天成二年(丁亥,927)生于洛阳夹马营,赤光绕室,异香经宿不散,体有金色,三日不变。既长,容貌雄伟,器度豁如,知者知其非常人(卷一—三)。

太宗(赵炅、匡义,光义)宣祖第三子也。母曰昭宪皇后杜氏。初,后梦神人捧日以授己,而有娠,遂生帝于浚仪官舍,是夜赤光上腾如火,闾巷闻有异香,时晋(高祖)天福四年(己亥,939)十月十七日甲辰也。帝幼不群,与他儿戏皆畏服。及长,隆准龙颜,望之知为大人俨如也(卷四—五)。

真宗(赵恒)太宗第三子也。母曰元德皇后李氏。初,(太祖)乾德五年(丁卯,967),五星从镇星聚奎,明年(968)正月,后梦以裙承日,有娠,十二月二日生于开封府第,赤光照室,左足指有文成“天”字。幼英睿,姿表特异,与诸王嬉戏,谭作战阵之状,自称元帅(卷六—八)。

仁宗(赵祯,受益)真宗第六子。母李宸妃也。(真宗)大中祥符三年(庚戌,1010)四月十四日生。章献皇后无子,取为己子养之。天性仁厚宽裕,喜愠不形于色(卷九—一二)。

英宗(赵曙)安懿王允让第十三子。母曰仙游县君任氏。(仁宗)明道元年(壬申,1032)正月三日生于宣平坊第。初,王梦两龙与日并堕,以衣承之,及帝生,赤光满室,或见黄龙游光中……天性笃孝,好读书,不为燕嬉亵慢,服御俭素如儒者(卷一三)。

神宗(赵顼,仲针)英宗长子。母宣仁圣烈皇后高氏。(仁宗)庆历八年(戊子,1048)四月戊寅生于濮王宫。祥光照室,群鼠吐五色气成云(卷一四—一六)。

哲宗(赵煦,傭)神宗第六子也。母曰钦圣皇后朱氏。(神宗)熙宁九年(丙辰,1076)十二月七日己丑生于宫中,赤光照室(卷一七—一八)。

徽宗(赵佶)神宗第十一子也。母曰钦慈皇后陈氏。(神宗)元丰五年(壬戌,1082)十月丁巳生于宫中(卷一九—二二)。

钦宗(赵桓)徽宗皇帝长子。母曰恭显皇后王氏。(哲宗)元符三年(庚辰,1100)四月己酉生于坤宁殿(卷二三)。

高宗(赵构,德基)徽宗第九子。母曰显仁皇后韦氏。(徽宗)大观元年(丁亥,1107)五月乙巳(生)于东京之大内,赤光照室(卷二四—三二)。

孝宗(赵昚,元永,伯琮)太祖七世孙也。……(母)张氏梦人拥一羊遗之曰:“以此为识!”已而有娠。以(高宗)建炎元年(丁未,1127)十月戊寅生帝于秀州青杉牐之官舍,红光满室,如日正中(卷三三—三五)。

光宗(赵惇)孝宗第三子也。母曰成穆皇后郭氏。(高宗)绍兴十七年(丁卯,1147)九月乙丑生于藩邸(卷三六)。

宁宗(赵扩)光宗第二子也。母曰慈懿皇后李氏。光宗为恭王(卷三六)慈懿梦日坠于庭,以手承之,己(敖按:“己”当作“已”)而有娠。(孝宗)乾道四年(戊子,1168)十月丙午生于王邸(卷三七—四零)。

理宗(赵昀)太祖十世孙,父希瓐追封荣王。……母全氏以(宁宗)开禧元年(乙丑,1205)正月癸亥生(帝)于邑中虹桥里第。前一夕,荣王梦一紫衣金帽人来谒,比寤,夜漏未尽十刻,室中五采烂然,赤光属天,如日正中,既诞三日,家人闻户外车马声,亟出,无所睹。幼尝昼寝,人忽见身隐隐如龙鳞(卷四一—四五)。

度宗(赵禥)太祖十一世孙,父嗣荣王。……(理宗)嘉熙四年(庚子,1240)四月九日生于绍兴府荣邸。初,荣文恭王夫人全氏梦神言:“帝命汝孙,然非汝家所有;嗣荣王夫人钱氏梦日光照东室;是夕齐国夫人黄氏亦梦神人采衣拥一龙纳怀中,已而有娠。及生,室有赤光。(帝)资识内慧,七岁始言,言必合度,理宗奇之。”(卷四六)。

瀛国公(赵【上日下丝】)度宗皇帝子也。母曰全皇后,(度宗)成淳六年(庚午,1270)九月己丑生于临安府之大内(卷四七)。

二王者度宗庶子也(卷四七)。

吉王(昰)→益王(福州)→端宗

信王(昺)→广王(泉州)→卫王

《宋史·本纪》四七卷,凡十六帝二王。

除仁宗(第四帝)、徽宗(第八帝)、钦宗(第九帝)、光宗(第十二帝)、瀛国公(第十六帝)及二王外,其余十一个皇帝生时皆有异象(二王事迹附于瀛国公本纪中,记述简芜,始生事迹阙如,疑是操觚之作)。观下列单式长条图即明两者间之比例:

有异象者:太祖/太宗/真宗/英宗/神宗/哲宗/高宗/孝宗/宁宗/理宗/度宗

无异象者:仁宗/徽宗/钦宗/光宗/瀛国公(恭帝)/端宗/帝昺

而有异象之十一皇帝其异象种类、数目、感应方式等亦可见下表:

宋代十一皇帝始生异象表:

一、异象种类为“赤光”的有九位皇帝;感应方式是“见”:太祖/太宗/真宗/英宗/哲宗/高宗/孝宗/理宗/度宗;备注:孝宗“红光照室,如日正中”

二、异象种类为“异香”的有两位皇帝;感应方式是“嗅”:太祖/太宗;备注:无

三、异象种类为“体形特征”的有两位皇帝;感应方式是“见”:太祖/真宗;备注:太祖“体有金色”,真宗“左足指有文成‘天’字”

四、异象种类为“神”的有三位皇帝;感应方式是“梦”:太宗/度宗(二神);备注:无

五、异象种类为“日”的有五位皇帝;感应方式是“梦”:太宗/真宗/英宗/宁宗/度宗;备注:度宗“日光照东室”

六、异象种类为“星动”的有一位皇帝;感应方式是“见”:真宗;备注:无

七、异象种类为“龙”的有四位皇帝;感应方式是“梦、见”:英宗(二龙)/理宗/度宗;备注:英宗两龙、黄龙,理宗如龙鳞

八、异象种类为“祥光”的有一位皇帝;感应方式是“见”:神宗;备注:无

九、异象种类为“鼠”的有一位皇帝;感应方式是“见”:神宗;备注:无

十、异象种类为“人”的有两位皇帝;感应方式是“梦”:孝宗/理宗;备注:无

十一、异象种类为“五采五色”的有两位皇帝;感应方式是“见”:神宗/理宗;备注:无

十二、异象种类为“车马”的有一位皇帝;感应方式是“闻”:理宗;备注:无

十三、异象种类为“羊”的有一位皇帝;感应方式是“梦”:孝宗;备注:无

据上表,可归纳如下:异象中,以

一、赤光最多,凡九见,即除神宗及宁宗,诸帝生时皆有赤光(神宗有“祥光”)。

二、梦日其次,凡五梦。

三、祥光一次。

以上三者皆与日光有关,由此可见日光与帝象间的关系。

四、龙四次。

五、神三次。

六、人二次。

七、体形特征二次(龙一项中理宗如龙鳞亦可归入此项)。

八、五采五色二次。

九、异香二次。(八、九此二者属祥瑞)

十、星动一次。

十一、鼠一次。

十二、羊一次。

十三、车马一次。(十一、十二、十三此三者属动物;龙未归入此项,因在古人眼中之龙早已拟神化)

诸帝始生时之一切见、梦、嗅、闻,皆荒诞不经,向壁虚造,其因或出于传说、或出于伪证、或出于“论理上之幻觉”(logical fancy),要之皆可窥见古人思想模式之一斑。

1961年3月16日穷五小时之力读宋史,做此文

(后记)我相信其他各朝的帝王们的始生异象也可以这样排比研究,并且不只帝王,中国历史上许多名人始生异象都可以这样做(如岳飞字鹏举,《宋史》记他“生时有大禽若鹄,飞鸣室上,因以为名”;文天祥小名云孙,刘岳申《文丞相传》记他父亲“梦儿乘紫云下,巳复上,而(文)丞相生,故名云孙”)。这些实例太多了,实在是一个极好的论文题目。

196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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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禁科场书

——考试大全一类的书在宋代是查禁的

现在一般文明国家宪法中所规定的意见自由,其中的出版自由占了一个很重要的地位。所谓出版自由,是指人民以文字所表示的思想意见,有用印刷刊行的权利。但是政府仍旧有干涉出版的方法,方法可见下表:

政府对出版自由的约制有二:

一、预防制度。里边又分为:

①检查制

②许可制

③保证金制

④报告制

二、追惩制。

例如现在台湾的出版法,对于报纸杂志之出版,以预防制中之许可制为主,兼采追惩制;对于书籍或其他出版品则采追惩制(事实上也受预防制中许可制的限制)。

在宋朝,对于干涉出版的方法是采预防制中的检查制,《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上·禁约》,记哲宗元祐五年(1090)

七月二十五,礼部言,……“国史实录,乃不得传写,即其他书籍欲雕印者,选官详定,有益于学者,方许镂板,候印讫送秘书省,如详定不当取勘施行,诸戏亵之文,不得雕印,违者杖一百,委州县监司国子监觉察。”从之。

这是明显的检查制了。但是施行的效果如何,我们从一百零三年以后的公文里不难看到,同书光宗绍熙四年(1193)

……六月十九日臣僚言:“朝廷大臣之奏议、台谏之章疏、内外之封事、士子之程文,机密谋划,不可泄漏,今乃传播街市,书坊刊行,流布四远,事属未便,乞严切禁止。”诏四川制司行下所属州军,并仰临安府婺州建宁府,照见年条法指挥,严行禁止,其书坊见刊板及已印者,并日下追取,当官焚毁,具已毁名件,申枢密院。今后雕印文书,须经本州委官看定,然后刊行,仍委各州通判,专切觉察,如或违戾,取旨责罚。

这是很厉害的禁书运动了!其实这种焚书毁板的作风,早在一百六十六年以前就做了张本了,同书仁宗天圣五年(1027)

……二月二日中书门下言:“北戎和好以来,岁遣人使不绝,及雄州榷场商旅往来,因兹将带皇朝臣僚著撰文集印本传布往彼,其中多有论说朝廷防遏边鄙机宜事件,深不便稳。”诏今后如合有雕印文集,仰于逐处授纳附递闻奏,候差官看详,别无妨碍,许令开板方得雕印,如敢违犯,必行朝典,仍候断遣讫,收索印板,随处当官毁弃。

为了怕情报(间接的情报)流入外夷,竟不惜做出这么大的因噎废食的蠢事,竟把“朝典”如此小题大做的乱“行”起来!

在所禁的书里面,有一种“黑”书,那便是考试大全一类的文字,这种书名目繁多,有的叫“时文”,据何薳《春渚记闻》:

李偕赴试,梦陈元仲手执一黄背书,若书肆所市时文者,顾视不辍,略不与客言。

元人王恽在《玉堂嘉话》里引《辛殿撰小传》,也提到一则有关“时文”的笑话:

……既归宋,非科举莫进,公笑曰:“此何有!消青铜三百,易一部时文,足矣!”既擢第,孝宗曰:“是以三百青蚨博吾爵者!”

可见“时文”对投考的贡献之大。其流布之广与公开的程度,甚至贵为皇帝都用它来开玩笑了。

为了擢取真才,这些科场书遂遭了被查禁的命运,据岳珂《愧郯录》:

(徽宗)政和四年(1114)六月十九日,黄潜善奏:“比年以来,求举者于时文中采摭陈言,区别事类,编次成集,便于剽窃,谓之决科机要。”诏立赏钱百贯告捉,仍拘板毁弃。

用奖金和严法来取缔这些小黑书,可说是徒劳无功。因为在七十六年以后(1190),我们还可以看到同样的奏议、诏示与恫吓,据《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上·禁约》:

绍熙元年三月八日诏“建宁府将书坊日前违禁雕卖策试文字,日下尽行毁板,仍立赏格,许人陈告。……其余州郡,无得妄用公帑刊行私书疑(贻?)误后学,犯者必罚无赦。”从起居郎诸葛延瑞请也。

这种杀鸡儆猴的作法,不足以堵塞潮流之所趋和“剽窃之士”的需要,清朝的俞正燮还从“旧摊买得决科古今源流至论别集二册,计十卷,宋黄履翁所集者”(见《癸巳存稿)卷十四“科场书”),只要利之所趋财之所在,普天之下公然署名的黄履翁还多着呢!

1961年5月26日下午花一个半小时在台风中写定

(后记)这是我读《宋会要》所做的札记。我本来想用《宋会要》做底本,参照宋人文集,分别就几十个专题一一写成文字,可是只写完这么一篇,就没有时间再写了。

1962年11月27日

不自由的自由(wjm_tcy)制作!

夫妻同体主义下的宋代婚姻的无效撤销解消及其效力与手续

夫妻同体主义下的宋代婚姻

宋代(960-1279)的婚姻制度是一个“男子本位”的婚姻制度,这种制度的产生,由于有一个浓厚的男权色彩的家族做它的背景。这个男性中心的制度,有三个特征:

第一个特征是“父系的”(partrilinea),中国历来采用单系(unilateral)的计法来计亲属,而不用双系(bilateral)的计法。且在单系的计法中,只计父系(partrilineal)而不计母系(matrilineal);所谓“由父之父递推之,百世皆吾祖也;由母之母而递推之,三世之外有不知谁何者矣”①。

第二个特征是“父权的”(patriachal)。就是家族的统治权由男性最尊长者支配,而行一种父权制(patriarchate)②。在男权膨胀的宋代社会里,业已看不到母权制(matriarchate)的遗痕。

第三个特征是“父处的”(patrilocal)。就是在结婚后,以女子进入夫家而与夫同居的父处婚(patrilocal marriage)为主,而男子进入妻家与妻同居的母处婚(matrilocal marriage)只不过是极少数的例外情形③。

这三个特征使男人在婚姻关系上攫夺了一个绝对优势的地位,而这个地位的理论背景,远在宋代以前便形成了:《礼记·郊特牲》第十一:“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由此始也。妇人,从人者也……嫁从夫。”“共牢而食,同尊卑也,故妇人无爵,从夫之爵,坐以夫之齿。”又“内则”第十二:“女不言外。”“子妇无私货,无私蓄,不敢私假,不敢私与。”《仪礼·丧服子夏传》:“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既嫁从夫。”“夫者,妻之天也。”《大戴礼记·本命解》:“妇人,伏于人也。”《尔雅·释亲》:“妇之言服也,服事于夫也。”《谷梁传·隐公二年》:“妇人不专行,必有从也。”《孟子点滕文公下》:“无违夫子。”《家语》:“女子,顺男子之教而长其理者也,是故无专制之义而去三从之道……既嫁从夫。”班固《白虎通·嫁娶》篇;“阴卑不得自专,就阳而成之。”“夫有恶行,妻不得去者,地无去天之义也。”又“三纲六纪篇”:“夫为妻纲,……妇者,伏也,以礼屈服。”班昭《女诫·专心章》:“夫者,天也;天固不可违,夫固不可逃也。”《唐律疏义》卷二十二“殴伤妻妾”因妻“义同于幼,故得减凡人二等”。

根据这些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妇人在结婚以后所处的地位是异常不平等的,她们没有权力、没有意志、没有职业、没有名位、没有财产④,乃至没有知识,没有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完全居于附属的地位。换句话说,结婚后的妇人是没有“人格”(personality)的。她的人格已被丈夫的人格所吸收(absorption)、所合并(consolidation)⑤。她只能在丈夫的专权下同其荣或共其辱,因此在《仪礼·丧服子夏传》中说:

夫妻,一体也……夫妻,牉合也。

班固在《白虎通》中也说:

妻者,齐也,与夫齐体。

这些都证明了当时的婚姻现象是属于“夫妻同体主义”(coverture scheme),而非“夫妻别体主义”(seperate existence scheme)的⑥。

降至第10世纪的中叶,这种主义仍风行不衰。从宋人的文集中,我们可以得到进一步的印证。蒲寿宬《心泉学诗稿》卷一《拙妇吟》:

……采采南涧苹,心事涧水知;在室尽子职,为妇尽妇仪⑦。

周敦颐《周子通书》二“家人睽复无忘”第三十二:

家人离,必起于妇人,故暌次家人,以二女同居而志不同也⑧。

张载《张子全书·横渠女诫》:

妇道之常,顺为厥正——是曰天明,是其帝命。嘉尔婉之,克安尔亲。往之汝害,克施克勤。尔顺维何?无违夫子,无然皋皋,无然訾訾。彼是而违,尔焉作非;彼旧而革,尔焉作仪;唯非唯仪,女生则戒。王姬萧雍,酒食是议。贻尔五物,以铭汝心。锡尔佩巾,墨予诲言。铜尔提匜,谨尔宾荐,玉尔奁具,素尔藻绚,枕尔文竹,席尔吴筦,念尔书训,思尔退安。彼实有室,尔勿从室。逊尔提提,尔生引逸⑨。

程颐也认为(《近思录》卷十二):

男牵欲而失其刚,妇狃说而忘其顺,则凶而无所利矣!

宋庠《元宪集》卷一赋《夫人城赋并序》:

嗟女子之绵薄兮,

盖中壶而是修。

奉苹蘩之常礼,

承巾栉之余休⑩。

夏竦《文庄集》卷二十五铭“女怀清台铭”:

国家之旌有四:曰贞曰孝以侑民也,曰功曰德以砺臣也,而妇越闺户预外事,是非贞也;图货殖忘盥馈,是非孝也;采丹石弃织纴,是非功也;抗君礼乖妇仪,是非德也。……铭曰:“童羊无角,牝鸡无晨,阴不可唱,以己徇人。”(11)

周行己《浮沚集》卷七祭文《祭刘令人文》:

唯顺与正,女子之事(12)。

司马光《司马氏书仪》卷第四《婚仪下·居家杂仪》:

凡为子妇者,毋得畜私财,俸禄及田宅所入,尽归之父母舅姑。当用,则请而用之;不敢私假,不敢私与(13)。

应俊《琴堂谕俗编》卷上《重婚姻》辑郑至道之言:

及婚礼既成,男子亲迎受之于父母也。母送之门,戒之曰:“往之女家,必敬必戒,无违夫子,以顺为正”者,教以为妇之道也。既而出于大门,男先率女女从男,夫妇之义由是始也。盖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男先而女后,则从人之义也(14)。

从这些宋人的言论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种一脉相承的“夫妻同体主义”和它对妇女的桎梏。

婚姻的无效、撤销、解消

用近代亲属法的分类方法,我们可以尝试着去解释宋代婚姻的无效、撤销和解消的种种现象。但是古人的法理观念有时很含混,所以在解释上有时未能尽满人意。所谓“婚姻的无效”(nullity),实在是一种“婚姻不成立”(marriage inexistant),是指婚姻的成立不具备法律上所规定的某些必要条件而言,所以这种婚姻是完全无效的。“婚姻的撤销”(annulment)(15),是指婚姻虽已有效成立;但是却带有瑕疵,只在必要时,可经撤销而予以消灭;所以它的柔性(flexibility)比“婚姻的无效”要来得强。至于不具备那些必要条件始为无效;缺乏那些必要条件则可撤销,宋代的立法例有时和现在并不一致。“婚姻的解消”(dissolution)是指完全有效成立的婚姻的消灭包括“自然死亡”(16)和“离婚”(17)两部分。

同姓为婚

中国的婚姻范围比外国狭窄。同姓为婚的禁止就是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同姓是指有同一祖先的血统而言。同姓不婚实在可说是一种“近亲结婚的禁止”(prohibitions of marriage between near relations)(18)。它产生的理由有二:一为伦理的原因,目的在重厚别、异禽兽。《礼记·郊特牲》第十一:“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又《坊记》第三十:“取妻不取同姓,以厚别也。”《论语·述而》:“君娶于吴为同姓,谓之吴孟子。君而知礼,孰不知礼?”《白虎通·嫁娶》篇:“不娶同姓者,重人伦,防淫佚,耻与禽兽同也。”另外一个是优生(eugenics)的原因,目的是为了避免血族生殖(inbreeding)(19),《左传·僖公二十三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又“昭公元年”:“内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美先尽矣,则相生疾。”《国语·晋语》:“同姓不婚,惧不殖也。”又“郑语”:“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于是乎先王聘后于异姓。”《家语》:“同姓为宗,有合族之义,……虽百世而婚姻不得通,周道然也。”《白虎通·嫁娶》篇:“不娶同姓者,何法?法五行,异类乃相生。”(20)所以同姓不婚,实在是一种外婚制(exogamy);在法理上属于婚姻无效。既云同姓不婚,不论同宗或非同宗都是一样的。有服的是禁婚亲,无服的是准禁婚亲。《宋刑统》卷十四《户婚律》“同姓及外姻有服共为婚姻”:“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21)以奸论。”“议曰:“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违者各徒二年。然古者受姓命氏,因彰德功,邑居官爵,事非一绪,其有同祖宗迁易,年代寝远,流源析本,罕能推详。至如鲁卫文王之昭,凡蒋周公之裔(22),初虽同族,后各分封,并传国姓,以为宗本。若与姬姓为婚者,不在禁例。其有声同字别,音响不殊,男女辩姓,岂宜仇匹?若阳与杨之类,又如近代以来,或蒙赐姓,谱牒仍在,昭穆可知。今姓之与本枝,并不合共为婚媾。其有复姓之类,一字或同,受氏既殊,元非禁限。若同姓缌麻以上为婚者,各依杂律奸条科罪。”“问曰:‘同姓为婚,各徒二年,未知同姓为妄,合得何罪?’答曰:‘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取决蓍龟,本防同姓。同姓之人,即尝同祖,为妻为妾,乱法不殊。‘户令’云:娶妾仍立婚契,即验妻妾俱名为婚,依准礼令,得罪无别。”应俊《琴堂谕俗编》卷上《重婚姻》:“世之人又有同姓为婚者,尤为不知礼也。礼曰:‘娶妻不娶同姓,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白虎通》以为‘不同姓者,重人伦,防淫佚,耻与禽兽同也’。”据此可以反证同姓为婚,在宋代仍是不乏其例的。《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婚嫁·定夺争婚(后村)》:“吴重五家贫妻死之时,偶不在家,同姓人吴千乙兄弟与之折合,并挈其幼女以往。吴重五归来亦幸其女之有所归,置而不问。未几,吴千乙吴千二将阿吴卖与翁七七为媳妇,吴重五亦自知之,其实在(宁宗)嘉定十三年(1220)十一月。去年八月,吴重五取其女归家,至十一月,复嫁与李三九为妻,致翁七七经府县有词追到吴千二等供对,即称先来系谋娶得阿吴为妻,自知同姓,不便改嫁与翁七七之子。同姓为亲,抵冒法禁,离正之可也。岂应改嫁接受财礼?吴千二将阿吴嫁与翁七七之子固是违法,然后来已自知情,又曾受过翁七七官会二贯文,岂应复夺而嫁之?”(23)此例可见同姓为婚是“抵冒法禁”的、是无效的、是可以“离正之”的。

小功以上妻嫁娶

小功以上妻嫁娶也是被禁止的,在法理上,属于婚姻无效。《宋刑统》卷十四《婚律·同姓及外姻有服共为婚姻》:“诸尝为……小功以上(亲之妻而嫁娶者)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疏义曰……‘小功以上以奸论’,小功之亲,多是本族,其外姻小功者,唯有外祖父母,若有嫁娶,一同奸法。……若经作……小功以上(妾)各减奸罪二等,故云‘妾各减二等,并离之’。……称‘以奸论’者,并依奸法,小功之妻,若寡在夫家而嫁娶者,各依奸小功以上妻法;其被放出或改适他人,即于前夫服义并绝,奸者依律只是凡奸。又其嫁娶,亦同凡奸之坐。”(24)

缌麻及舅甥妻嫁娶

缌麻及舅甥妻嫁娶,也是被禁止的,在法理上,属于婚姻无效。《宋刑统》卷十四《户婚律·同姓及外姻有服共为婚姻》:“诸尝为……缌麻及舅甥妻(而嫁娶者)从壹年,……妾各减二等,并离之。”“疏义曰……‘缌麻及舅甥妻’,谓同姓缌麻之妻及为舅妻。若外舅妻,而更相嫁娶者,其夫尊卑有服,嫁娶各徒一年。……若经作……缌麻亲及舅甥妾,各杖九十。……故云‘妾各减二等,并离之’。”

外姻而尊卑为婚

外姻亲凡属尊卑混乱、人伦失序、辈分不同,不论其为直系旁系,也不问其有服或无服,一概属禁婚亲或准禁婚亲。外姻而尊卑为婚,在法理上属于婚姻无效。只有“外姻虽有服”而“非尊卑者”才“为婚不禁”(25)。违反上面这种规定的,一、较重者或以亲属相奸论:《宋刑统》卷十四户《婚律·同姓及外姻有服共为婚姻》,“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亦各以奸论。”“议曰:‘外姻有服属’者,谓外祖父母、舅、姨、妻之父母,此等若作婚姻者,是名尊卑共为婚姻。”二、较轻者杖一百:《宋刑统》卷十四户《婚律·同姓及外姻有服共为婚姻》:“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姐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姐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壹陌,并离之。”“议曰:“父母姑舅两姨姐妹,于身无服,乃是父母缌麻,据身是尊,故不合娶;及姨,又是父母小功尊;若堂姨,虽于父母无服,亦是尊属;母之姑、堂姑,并是母之小功以上尊;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亦谓堂姐妹所生者;女婿姐妹,于身虽并无服,据理不可为婚,并为尊卑混乱、人伦失序,违此为婚者,各杖一百。自同姓为婚以下,虽会赦,各离之。”《宋会要稿》第百六十五册刑法二“刑法禁约”徽宗宣和二年(1120)八月“十九日,河东路都转运司奏:‘伏睹律节文,诸堂外甥女不得为婚姻,违者杖一百,离之。刑统疏义:外甥女亦系堂姐妹所生者,于身虽无服,据理不可为婚。契勘上件,律文止为堂外甥女不得为婚,即未审再从姐妹所生女,合与不合成婚?有此疑惑,乞申明降下刑部参详。律称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并不得为婚者,盖为母之同列及己身卑幼,使尊卑混乱、人伦失序,故不得为婚姻。虽刑统议止称堂外甥女,谓堂姐妹所生,缘律内称男不得娶己之再从姨,其再从舅者婚再从姐妹所(生)女,即与男娶再从姨,尊卑事体无异,于理亦合禁止。’从之”。但是事实的演变和法律的明文总难免多少有点出入。欧阳修《欧阳文忠公全集》附录的《神宗实录本传》(墨本及朱本)及《神宗旧史本传》记欧阳修的妹妹“适张龟正。龟正无子而死,有龟正前妻之女,才四岁,无所归,以俱来。及笄,修以嫁族兄之子晟”。欧阳修在《滁州谢上表》中解释此事道:“伏念臣生而孤苦,少则贫贱;同母之亲,唯存一妹。丧厥夫而无托,携孤女以来归。张氏此时,生才七岁……在人情难叶于路隅,缘臣妹遂养于私室。今方公私嫁娶,皆行姑舅婚;况晟于臣宗已隔再从,而张非己出,因谓无嫌,乃未及笄,遽令出适。”(26)可见姑舅为婚在当时极为普遍,并非法律所能禁止。至于“中表婚”(cross cousin marriage)却是法律明文允许的。洪迈《容斋续笔)卷第八“姑舅为婚”:“姑妇女兄弟为婚,在礼法不禁,而世俗多不晓。按《刑统》‘户婚律’云:‘父母之姑舅两姨姐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姐妹,并不得为婚姻。’‘议曰:父母姑舅两姨姐妹,于身无服,乃是父母缌麻,据身是尊,故不合娶;及姨,又是父母大(敖按:“大”字当作“小”)功尊;若堂姨,虽于父母无服,亦是尊属;母之姑、堂姑,并是母之小功以上尊,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亦谓堂姐妹所生者;女婿姐妹,于身虽并无服,据理不可为婚,并为尊卑混乱、人伦失序’之故,然则中表兄弟姐妹正是一等,其于婚娶,了无所妨。予记(徽宗)政和八年(敖按:政和只七年,洪迈此处乃重和元年之误,是年为1118年)知汉阳军王大夫申明此项,勅局看详,以为如表叔娶表侄女,从甥女嫁从舅之类,甚为明白。徽州法司编类续降有全文。今州县官书判,至有蒋姑舅兄弟成婚而断离之者,皆失于不能细读律令也。唯西魏文帝时,禁中外及从母兄弟姐妹为婚;(北)周武帝又诏不得娶同母同姓以为妻妾;(汉)宣帝诏母族绝服外者听婚,皆偏闰之制,漫附于此。”(27)应俊《琴堂谕俗编》卷上《重婚姻》:“外属小功以上亦不得娶,为其尊卑混乱、人伦失序也。唯姑舅兄弟姐妹乃是一等,可以为婚,而州县官不能细读律令者,尚断离之,嫁娶不可不谨也。”“朱文忠公云:‘自仁宗皇帝以公主嫁李璋,亦是姑舅成婚。’此又一证也。”

同母异父子女互婚

母亲改嫁后,前夫子女与后夫子女“虽非一气”,但是“终属至亲(28)所以仍免不掉有血缘甚近的关系而为准禁婚亲。在法理上,这种情形属于婚姻无效。故《宋刑统》卷第十四户婚律“同姓及外姻有服共为婚姻”上规定:“娶同母异父姐妹,……亦各以奸论,……并离之。”

与妻前夫之女为婚

与妻前夫之女不属于自然血缘而为拟制(fiction)血缘;但以有恩义名分等的关系,仍为准禁婚亲。在法理上,属于婚姻无效。《宋刑统》卷十四户《婚律·同姓及外姻有服共为婚姻》中规定:“娶……若妻前夫之女者(谓妻所生者。余条称前夫之女,准此)亦各以奸论,……并离之。”“议曰……‘娶……若妻前夫之女者’,注云;‘谓妻所生者’,谓前夫之女,后夫娶之,是妻所生者。如其非妻所生,自从本法,‘余条称前夫之女’者准此。据杂律,奸妻前夫之女,亦据妻所生者,故云亦‘准此’,各以奸论。”盖宋代妇人改嫁,多有携前夫子女与俱者。张齐贤《洛阳搢绅旧闻记》卷二“衡阳县令周妻报应”:“衡阳周令,失其名(见访之),蜀川人,丧妻三数岁,再娶妻,亦蜀川人。后妻携三女,俱长矣,来周令家。……”(29)郑刚中《北山文集》卷十五墓志“外姑墓志铭”:“浦江进士杜諲妻谢氏,生女晬而諲死。后四年,谢携其女再适故赠朝请郎何至,至育之十年。……”(30)不过袁采很反对这种现象,他在《袁氏世范》卷一“孤女宜早议亲”中说:“寡妇再嫁,或有孤女,年未及嫁,如内外亲戚,有高义者,宁若与之议亲,使鞠养之舅姑之家,俟其长而成亲。若随母而归义父之家,则嫌疑之间,多不自明。”(31)

袒免妻嫁娶

“袒免”的意义有二说:一说谓裸露左臂为“袒”,去冠括发为“免”;一说谓凡五服外无服之亲遇丧则服素衣,以布缠头,谓之袒免(32)。车垓《内外服制通释》卷二:“无服谓之袒免亲(袒免亲盖五服之外,五世之亲也)。”(33)所以袒免亲实指五服以外(无服之亲)有谱系可考而尊卑长幼名分犹存的亲属而言。袒免以上宗亲妻妾为准禁婚亲,在法理上,属于婚姻无效。《宋刑统》卷十四户《婚律·同姓及外姻有服共为婚姻》:“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妾各减二等,并离之。”“疏义曰:高祖亲兄弟、曾祖堂兄弟、祖再从兄弟、父三从兄弟、身四从兄弟、三从侄、再从侄孙并缌麻绝服之外,即是袒免。既同五代之祖,服制尚异他人,故尝为袒免亲之妻,不合复相嫁娶;既嫁娶者,男女各杖一百。……若经作袒免亲妾者,各杖八十,……故云‘妾各减二等,并离之’。”由此可见在礼教的影响之下,不但与同姓不能结婚,即使与异姓同宗妻妾的结婚也在禁止之列。

良贱为婚

在阶级观念很深的社会里,良贱之别的綦严是必然的。良人包括士、农、工、商等平民;贱人包括杂户、官户(番户)、奴婢(官奴婢、私奴婢)、部曲及客女(部曲之女)、工乐、倡、优、隶卒、太常音声人。他们的身分(status)都不相同。大体上,贱人的“人格权”(rights to personal existence and freedom)是丧失(extinction)了。因为婚姻可使无亲属关系的发生亲属关系,所以足以使身分关系破坏的良贱为婚,势必在禁止之列,这可说是一种身分上、阶级上的内婚制(class endogamy),在法理上,属于婚姻无效。《宋刑统》卷十四户婚律“主与奴娶良人诈妾嫁娶”:“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奴婢自妄者亦同,各还正之。”“议曰:人各有耦,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合徒一年,仍离之。谓主得从坐,奴不合科。其奴自娶者,亦得徒一年半,主不知情者无罪;主若知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若有为奴娶客女为妻者,律虽无文,即须比例科断。‘名例律’:称部曲者,客女同。‘斗讼律’:部曲殴良人,如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其良人殴部曲,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即部曲奴婢相殴伤杀者,各依部曲与良人相殴伤杀法。注云:余条良人部曲奴婢私自犯,本条无正文者,并准此。奴娶良人,徒一年半。即娶客女,减一等,合徒一年。主知情者,杖九十。因而上籍为婢者,徒三年。其所生男女,依‘户令’:不知情者,从良;知情者,从贱。”“议曰:以奴若婢,妄作良人,嫁娶为良人夫妇者,所妄之罪,合徒二年,奴婢自妄嫁娶,亦徒二年,各还正之。称正之者,虽会赦,仍改正之。若聘财多,准罪重于徒二年者,依诈欺计赃科断。”“准‘户令’:诸奴婢诈称良人而与良人及部曲客女为夫妻者,所生男女并从良及部曲客女,知情者从贱;即部曲客女诈称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所生男女亦从良,知情者从部曲客女,皆离之。其良人及部曲客女被诈为夫妻,所生男女经一载以上不理者,后虽称不知情,各同知情法,如奴婢等逃亡在别部诈称良人者,从上法。”“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即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为妻妾者,准盗论。知情者与同罪,各还正之。”“议曰:杂户配隶诸司,不与良人同类,止可当色相娶,不合与良人为婚,违律为婚,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谓官户亦录诸司,不属州县,亦当色婚嫁,不得辄娶良人,违者亦杖一百;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合徒一年半。官户私嫁女与良人,律无正文,并须依首从例。”“议曰:奴婢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辄将其女私嫁与人,须计婢脏准盗论罪,五匹徒一年,五匹加一等,知情娶者,与奴婢罪同;不知情者,不坐。自杂户与良人为婚以下得罪,仍各离而改正。其工乐杂户官户,依令当色为婚,若异色相娶者,律无罪名,并当违令,既乖本,亦合正之。太常音声人,依令:婚同百姓,其杂坐婚姻者,并准良人。其部曲奴婢有犯,本条无正文者,依律:各准良人。如与杂户官户为婚,并同良人共官户等为婚之法,仍各正之。”

枉法婚娶

枉法婚娶是官民不婚的一种,在法理上,属于婚姻无效。枉法婚娶的监临官不但有利用权势的嫌疑,而且已进入渎职罪(malfeasance in office)的范围,所以因曲法判事(corruption)而娶人妻妾及女者,所得的处罚较重,以奸论加二等;为亲属婚娶也一样。至于行求者则因有时出于不得已,犯情较轻,故减二等,这两种情形皆得断离。《宋刑统》卷十四《户婚律·监临婚娶·枉法娶人妻妾》:“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为亲属娶者亦同,行求者各减二等,各离之。”“议曰:有事之人,若妻若妾,而求监临司曲法判事,娶其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其娶者有亲属应加罪,各依本法,仍加监临奸罪二等;为亲属娶者亦同,皆同自娶之坐:‘行求者各减二等’,其以妻妾及女行求嫁与监临官司,得罪减监临二等。亲属知行求妾法而娶人妻妾及女者,自依本法为从坐。仍‘各离之’者,谓夫自嫁妻妾及女,与枉法官人两俱离之,妻妾及女理不自由,故并不坐。”

在官婚娶

在官婚娶也是官民不婚的一种,在法理上,属于婚姻无效。在官者(officer)而非监临者与部下百姓交婚也在禁止这列,但是因为一、职非统摄案验;或二、职非统摄,只是临时监主,所以处罚比监临婚娶稍轻。《宋刑统》卷十四《户婚律·监临婚娶》:“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妻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非监临者,减一等,女家不坐,……各离之。”“议曰……‘其在官非监临者’谓所在部任官,而职非统摄案验,而娶所部之女及与亲属娶者,各减监临官一等,女家并不合坐;其职非统摄,临时监主而娶者,亦同,仍各离之。”“准‘户令’: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与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其州上佐以上及县令,于所统属官亦同。其定婚在前,任官居后,其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并不在禁限。”司马光《涑水记闻》卷一:“张美为沧州节度使,民有上书告美强取其美女为妾及受取民财四千缗。太祖召上书者谕之曰:‘汝沧州,昔张美未来时,民间安否?’对曰:‘不安。’曰:‘既来则如何?’对曰:‘既来,则无复兵寇。’帝曰:‘然则张美全活沧州百姓之命,其赐大矣!虽娶汝女,汝安得怨?今汝欲贬此人,杀此人,吾何爱焉?但爱沧州之人耳!吾今戒勅美,美宜不复敢,汝女值钱几何?’对曰:‘值钱五百缗。’帝即命官给美所取民钱,并其女直而遣之。乃召美母,告以美所为,母叩头谢罪曰:‘妾在阙下不知也。’乃赐其母钱万缗,令遗美曰:‘语汝儿:汝欲钱,当从我求,无为取于民也,善遇此女。……’”(34)这个例子可以证明事实与法律出入之大,甚至身为皇帝,都难免以从权的手段,把法律视为具文。

监临婚娶

监临婚娶也是官民不婚的一种,在法理上,属于婚姻无效。所谓监临,按《大清律例辑注》上的解释:“内外诸司,统摄所属,有文案相关涉及虽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即为监临;又职非统属,但临时差遣管领提调者亦是。”禁止监临婚娶的目的在防止官吏利用职权强娶,《宋刑统》卷十四《户婚律·监临婚娶》:“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女家不坐,……各离之。”“议曰:监临之官谓职当临统案验者,要所部人女为妾者,杖一百;为亲属娶者,亦合杖一百;亲属谓本服缌麻以上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既是监临之官为娶,亲属不坐;若亲属与监临官同情强娶或恐喝娶者,即以本律首从科之:皆以监临为首,娶者为从。……仍各离之。”

道士结婚

僧道等出家人的结婚是被禁止的,在法理上,属于婚姻无效。《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员外郎”条注:“若服俗衣及绫罗,……皆还俗,若巡门教化,和合婚姻,饮酒食肉,设食五牢,作音乐博戏,毁骂三纲,凌突长宿者,皆苦役也。”宋代的法律上虽不见明文禁止,但在王栐的《燕翼贻谋录》卷二《禁民庶宫观寄褐》中,曾引太祖开宝五年(972)闰二月戊午的诏书,有“道士不得畜养妻孥,已有家者,遣出外居止”(35)等话,可证到了宋代,僧道结婚还是禁止的。

相奸后为婚

相奸是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允许相奸者结婚不但有伤风化,并且有损法律的尊严。相奸为婚在法理上属于婚姻无效。《庆元条法事类》卷八十《杂门·诸色犯奸户令》:“诸先奸后娶为妻者,离之。”(36)

以媵妾客女及婢妓为妻

以媵妾及婢妓为妻属于良贱为婚,在法理上,为婚姻无效。所谓媵,本是陪嫁的女人,《仪礼·士昏礼》的注上说:“媵,送也,谓女从者也。”“古者嫁女,必侄娣从,谓之媵。”洪迈《容斋三笔》卷第十五《媵字训》:“媵字义为送,《春秋》所书晋人卫人来媵,皆送女也。《楚辞·九章》云,‘波滔滔兮来迎,鱼鳞鳞兮媵予。’其义亦同。《周易》‘咸’卦象曰:‘咸其辅颊舌,媵口说也。’《释文》云:‘媵,达也。’九家皆作乘,而郑康成虞翻作媵,而亦训为送云。”妾则是买来或奔来的,《礼记·曲礼》:“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37)又“内则”:“奔则为妾。”(38)故妾的身分不如媵,《礼记·曲礼》注:“世妇,两媵也,次于夫人而贵于诸妾也。”妾只不过是接的意思。刘熙《释名·释亲属》:“妾,接也,以贱见接幸也。”媵妾的现象在宋代是很普遍的。高文虎《蓼花洲闲录·杜业陈觉妒妻》:“矢部尚书杜业,……妻张氏妒悍尤急,室绝婢妾,业惮之如事严亲。烈祖常命元皇后召张至内庭,诫之曰:‘业位望通显,得置妾媵,何拘忌如此?岂妇道所宜耶?’”(39)彭乘《墨客挥犀》:“有一郎官,年六十余,置媵妾数人。鬓已斑白,令其妻妾互镊之。妻忌其少,恐为群妾所悦,乃去其黑者;妾欲其少,乃去其白者,不逾月颐颔遂空。”(40)苏轼《增刊校正王状元集注分类东坡先生诗》卷之四《妇女·朝云诗并引》引谓:“予家有数妾,四五年相继离去,独朝云者随予南迁。……”(41)婢的现象在宋代也极为普遍,范镇《东斋记事》卷四:“王氏家婢疫染相枕藉。”(42)李元纲《厚德录》:“张(咏)不欲绝人情,遂自买一婢。”(43)范公偁《过庭录》:“李家有数侍婢。”(44)洪迈《夷坚丙志》卷第八《耿愚侍婢》:“(徽宗)大观中,京师医官耿愚,买一侍婢。”郭彖《睽车志》卷四:“(程)泳之妻病,日寝加剧,一夕为鬼所凭,下语云:‘我李贯也,尔先为吾妻,酷妒特甚,二婢怀妊,皆手杀之,今使吾无后,职汝之由。……’”(45)且婢之地位远较媵妾为低。洪迈《夷坚甲志》卷第十三《妇人三重齿》:“郑公肃右丞雍侄某,家于拱州,时京东饥,流民日过门。有妇人尘土其容,而貌颇可取。郑欲留为妾。妇人曰:‘我在此饥困不能行,必死于是,得为婢子幸矣!’乃召女侩立券,尽以其当得钱,为市脂泽衣服。……”至于妓的现象,在宋代更是普遍的,胡仲弓《苇航漫游稿》卷四《寄意三绝》:“井底银瓶事已非,鸳鸯打散鸭惊飞;千金莫试秋胡妇,持向青楼买笑归。”(46)陆游《渭南文集》卷三十八《墓志铭·朝奉大夫直秘阁张公墓志铭》:“张瑨得临安营妓,与之归,遂欲弃妻出子。其兄止之,复悖兄;兄以告官,公为逐妓归临安。”(47)以媵妾及婢妓为妻可以说是一种“扶正”和“夺正”的现象。《礼记·杂记》中的“摄女君”和《左传》中的“嫡死媵摄”就是指这种情形而言。但是“扶正”或“夺正”并不是普遍被允许的。试看陆佃《陶山集》卷十六《志铭》中《盛氏夫人墓志铭》:“夫人姓盛氏,和州人,生数岁,工部侍郎李公虚已育之。及长,李公季女归于山阴尚书屯田传郎中莹,夫人往媵焉。……李早世,傅公再娶谢氏,……夫人移所以事李者事之。”(48)可知媵的“扶正”并未流行。《宋刑统》卷十三《户婚律·婚嫁妄冒》:“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若婢有子女经放为良者,听为妾。”“议曰:妻者齐也,秦晋为匹。妾通买卖,等数相悬。婢乃贱流,本非俦类。若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违别议约,便亏夫妇之正道,黩人伦之彝则,颠倒冠履,紊乱礼经,犯此之人,即合二年徒罪;以妾及客女为妻,客女谓部曲之女,或有于他处转得,或放婢为之。以婢为妾者,皆徒一年半,各还正之,并从本色。”“问曰:或以妻为媵,或以媵为妻,……各得何罪?”“答曰……即以妻为媵,罪同以妻为妾;若以媵为妻,亦同以妾为妻。”“议曰:婢为主所幸,因而有子,即虽无子,经放为良者,听为妾。”“问曰:婢经放为良,听为妾。若用为妻,复有何罪?”“答曰: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礼,取则二仪,婢虽经放为良,岂堪承嫡之重?律既止听为妾,即是不许为妻,不可处以婢为妻之科,复从以妾为妻之坐。”在宋人的著作中,也可以看到反对以媵妾为妻的理论。吴坰《五总志》:“唐元舅郑光,作镇河东,媵御有敕封夫人,田绚赞光以表谢而不受,曰:‘白屋同愁,已失凤鸣之侣;朱门自乐,难容乌合之人。’宣宗嘉之。杜佑妻粱氏早卒,既允嬖姬李氏,有敕策为夫人,崔膺劝佑,让封梁氏,且为表,其略曰:‘以妾为妻,鲁史所禁。’又云:‘岂伴身贱之时,妻同勤苦;而于荣达之后,妾享封荣。’上怜之,乃并封梁氏。近者,公卿姬侍,悉加邑号,而尤者疏封大国,岂唯僭越无度,得毋愧乎二子,而为门下士者视之默之,顾不惭于田李乎?”(49)

娶逃亡妇女

逃亡妇女是指犯罪惧捕而逃走的妇人,与背夫在逃的不同(50)。在法理上,娶逃亡妇女属于婚姻无效。《宋刑统》卷十四《婚律·娶逃亡妇女》:“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即无(夫)又会恩免罪者,不离。”“(疏义曰:)妇女犯罪逃亡,有人娶为妻妾,若知其逃亡而娶,流罪以下,并与同科;唯妇人本犯死罪而娶者,流三千里,仍离之。即逃亡妇女无夫,又会恩赦得免罪者,不合从离。其不知情而娶,准律无罪;若无夫,即听不离。”关于律文中“即无夫(又)会恩免罪者,不离”一段,《大清律例》的总注中解释得很明白:“若一妇已无前夫,女原未许人,其原犯之罪又已会赦原免,以私则身无所归;以公则法无所碍,故听与娶者完聚,不离。二、妇虽无前夫,女虽未许人,而罪未赦免。及三、罪虽赦而妇现有前夫,女已许人,皆应离异。故注曰‘一有不合,仍离’也。”

重婚

在宗法社会的结构下,为了维持嫡庶之别,形式上的多妻制(polygamy)是禁止的。当时的人们认为“一夫一妇”乃是“不刊之制”(51),所以做丈夫的只要不在名义上违背了一夫一妻(monogamy)的形式,他尽可以广置媵妾,蹂躏婢女。可是一旦他在名义上犯了“有妻更娶”的罪名,影响了元配的地位,他便要遭到法律的制裁。在法理上,这种重婚(bigamy)的现象属于婚姻撤销而非婚姻无效,故重婚常常可能成立。可是在宋代,重婚却属于婚姻无效,反和德国法国的民法规定相同。宋代重婚的现象如洪迈《夷坚丙志》卷第四《小溪县令妾》所载:“……妇人焚香亟拜,泣而祷曰:‘妾本京师人,早失父,随母西入川,嫁成都人某氏。今七年,生男女二人。良人去年赴叙州小溪令,不挈家行,亦无书信来,近闻负约别娶矣!……’”按《宋刑统》卷十三《婚律·婚嫁妄冒》条中说:“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疏义曰:依礼,日见于甲,月见于庚,象夫妇之义,一与之齐,中馈斯重,故有妻而更娶者,合徒一年。女家减一等,为其知情,合杖一百。若欺妄而娶,谓有妻言无,以其矫诈之故,合徒一年半;女家既不知情,依法不坐,仍各离之。称‘各’者,谓女氏知有妻无妻皆合离异,故云‘各离之’。”同时法律为了保障正室,对后娶者采取“不承认主义”。“问曰:有妇而更娶妇,后娶者虽合离异,未离之间,其夫内外亲戚相犯,得同妻以法否?答曰:一夫一妇,不刊之制,有妻更娶,本不成妻,详求理法,止同凡人之坐。”以上皆指丈夫一方面的重婚而言。禁止重婚的目的既在维持一夫一妻的制度,所以犯罪的主体本不分男女,只不过太太那一方面的重婚的处罚较重而已。《宋刑统》卷十四《户婚律·和娶人妻》:“即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离类·婚嫁皆违条法》(浩堂)明白写出:“诸妻擅去,徒二年。”可见从事实上比较,妻的重婚也比夫的重婚困难得多。先“擅去”,再“改嫁”,才算触犯了重婚罪(offence of bigamy)。《宋刑统》卷十四《户婚律·和娶人妻》:“议曰: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虽见兄弟,送迎尚不逾阈,若有心乖唱和,意在分离,背夫擅行,有怀他志,妻妾合徒二年,因擅去而即改嫁者,徒三年,故云‘加二等’。”“问曰:妻妾擅去,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且有父母周亲等主婚,若为科断?”“答曰:下条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若周亲尊长主婚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父母知女擅去,理须顺以义方,不送夫家,违法改嫁,独坐父母,合徒三年。其妻妾之身,唯得擅去之罪,周亲主婚,自依首从之法。”“准:周(世宗)显德伍(958)年七月七日敕条:妻擅去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娶者并与同罪。如不知其有夫者,不坐;娶而后知者,减一等,并离之。父母主婚者独坐父母,妻妾唯得擅去之罪;周亲等主婚分主从。”《庆元条法事类》卷八十《杂门(诸色犯奸)户婚敕》:“诸兵级妻擅去,因而改嫁,雇身犯奸、为倡,若娶及与奸并媒保引领牙人,知情者,各不以赦降原减(其妻自首而应减者减外之罪准此)。”“诸妻擅去,而犯奸者,论如改嫁律;为倡者,以奸论,自首奸罪不免,男子不从奸坐。”

居丧嫁娶

在注重孝道的社会里,父母(甚至丈夫)丧期未尽而结婚的,政府要出面禁止,在法理上,这种违时嫁娶的情形属于婚姻无效(52)。居丧嫁娶分两种:一、居父母丧——对夫妻双方而言;二、居夫丧——对妻一方而言。就居父母丧而言,《宋刑统》卷一《名例律·十恶》:“七日不孝”,下注“居父母丧,身自嫁娶”等属之。“议曰:‘居父母丧,身自嫁娶’,皆谓首从得罪者,若其独坐主婚男女,即非不孝,所以称‘身自嫁娶’,以明主婚不同十恶故也。其男夫居丧妻(53)妾,合免所居之一官;女子居丧为妾,得减妻罪三等,并不入不孝。”可见居父母丧嫁娶(为人主婚及嫁娶妾)的孝道观念已在法律上取得了有力的支持(54)。再就夫丧而言,《宋刑统》卷一《名例律·十恶》:“九曰不义”,下注“及闻夫丧,……改嫁”等属之。“议曰:夫者妻之天也,移父之服而服,为夫斩衰,恩义既崇,闻丧即须号恸,而……改嫁忘忧,皆是背礼违义,故俱为十恶。其改嫁为妾者非。”居丧嫁娶的处罚,按《宋刑统》卷十三《户婚律·居丧嫁娶》:“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议曰:父母之丧,终身忧戚,三年从吉,自为达礼;夫为妇天,尚无再醮,若‘居父母及夫之丧’,谓在二十七月内,若男身娶妻而妻女出嫁者,各徒三年,妾减三等。若男夫居丧娶妾,妻女作妾嫁人,妾既许以卜姓为之,其情理贱也,礼数既别,得罪故轻。‘各离之’谓服内嫁娶妻妾并离。”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百八十四记哲宗元祐八年(1093)六月壬戌“苏轼言:‘臣伏见元祐五年(1090)秋颁条贯:诸民庶之家,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人供侍,子孙居丧者,听尊长自陈验实婚娶。伏以……近世,始立女居父母及夫丧而贫乏不能自存,并听百日外嫁娶之法。既已害礼伤教矣!然犹或可以从权而冒行者,以女弱不能自立,恐有流落不虞之患也。今又使男子为之,此何义也哉?……伏望圣慈特降指挥,削去上条,稍正礼俗。’癸亥,诏从轼请。”(55)可见当时曾有特别法来补救《宋刑统》中的刚性规定。

妄冒

妄冒是当事人的“人的同一性”(identity)的诈欺,是指婚约所载之人与实际结婚的人不相符合而言。在法理上,这种情形属于婚姻无效。《宋刑统》卷十三《户婚律·婚嫁妄冒》:“诸为婚而女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者,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已成者离之。” “疏义曰:为婚之法,必有行媒,男女嫡庶长幼,当时理有契约,女家违约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者,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谓依初许婚契约;已成者离之。违约之中,理有多种,或以尊卑,或以大小之类皆是。”当事人的妄冒每每引起诉讼:洪迈《夷坚丙志》卷第一《文氏女》:“(孝宗)乾道三年(1167)四月,永州文氏女及笄,已定昏将嫁,……化为男子矣!父母惊报婿,婿家以为本非女子,特以诈给人,投牒讼于州,案验得实,乃已。”

欺妄

欺妄(fraud)是当事人的“人的性质”的诈欺,是指“人的性质”不符合而言。所谓“人的性质”,包括社会地位、财产、身分、性格、道德、贞节及健康等情况,在法理上,这种情形属于婚姻撤销。唯在宋代的法律中,对欺妄的解释是狭义的,它只指“有妻言无妻”而言:《宋刑统》卷十三《户婚律·婚嫁妄冒》载重婚若属“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疏义曰……若欺妄而娶,谓有妻言无妻,以其矫诈之故,合徒一年半;女家既不知情,依法不坐,仍各离之。”称‘各’者,谓女氏知有妻无妻皆合离异,故云‘各离之’。”

寡妇再嫁

婚姻关系因当事人一方的死亡而解消,这是近代法所共采的原则,因为当事人一方死亡的时候,夫妻间的共同生活便无法继续,婚姻关系自然不得不因而消灭。但是要注意的是,此处所谓的消灭是指夫妻间的身分关系的消灭,而夫妻间的亲属关系(如血亲关系、姻亲关系、近亲婚禁止、扶养义务乃至财产关系)并不因而消灭,除非“夫死妻再嫁”与“妻死赘夫再娶”,姻亲(affinity)关系才告消灭(56);至于血亲(consanguinity)关系则是永远不消灭的。在理论上,寡妇再嫁(remarriage)的禁止很早就被提倡了,《礼记·郊特牲》第十一:“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史记》卷六《本纪第六·秦始皇帝》记始皇会稽刻石:“有子而嫁,倍死不贞。”班昭《女诫·夫妇第二》:“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但在实际上,再嫁的情形很普遍,贞操(chastity)观念还没有到达高潮,《礼记·檀弓》上就记着公叔木和狄仪有“同母异父”的昆弟,可见两人的母亲皆曾再嫁;《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记重耳出奔前向季隗说:“待我二十五年不来而后嫁。”可见因久别也可以再嫁;《管子》上也有“取鳏寡而合之”的记载,皆可证再嫁的行为并未遭到什么物议,并未被视为不道德(immorality),这种情形直到宋初还是如此。在宋代,我们可以找出许多再嫁的例子:《宋史》卷二百四十八列传第七“公主”:“秦国大长公主,太祖同母妹也。初适朱福德,福德卒,太祖即位,建隆元年(960),封燕国长公主,再适忠武军节度使高怀德。”(57)又卷三百零四“列传第六十三”:“刘湜……少贱,母更嫁营卒。”又卷三百十四“列传第七十三”:“范仲淹……二岁而孤,母更适长山朱氏,从其姓名。”(58)又卷三百四十九“列传第一百八”:“贾逵……初,逵少孤,(及长)厚赂继父得其母,奉以归。”又卷四百五十六“列传第二百十五《孝义》”:“朱寿昌……母刘氏,(寿昌父)巽妾也。巽守京兆,刘氏方娠而出,寿昌生数岁始归父家,母子不相闻五十年,行四方求之,……得之于同州,刘时年七十余矣,嫁党氏,有数子。”“彭瑜……(神宗)熙宁间失其母,瑜朝夕焚香祈天,愿知母所在,如是十余年,俄有人言,母为泰和倪氏妇,瑜竟近以归,”叶适《水心先生文集·翁诚之墓志》:“女嫁文林郎冯遇,夫死,再嫁进士何某。”(59)洪适《盘洲文集》卷七十七《慈莹石表》:“女三,蚤卒;次嫁右从事郎董公衡。公衡卒,更嫁左朝奉郎楚州通判余执度。”(60)洪迈《夷坚乙志》卷第十五《马妾冤》:“蜀妇人常氏者,先嫁潭州益阳楚椿卿。……楚生仕至县令死,常氏更嫁鄱阳程选。”又《丙志》卷第三《费道枢》中记京师缯者的女儿夫死后,贩缯者“遣长子取女归而更嫁之”。又《丁志》卷第七《林氏婿婢》:“林显谟长女,初嫁一武官。……婿……感心疾死,林女后适中大夫任痈。”卷第十六《吴氏迎归》:“乐平吴璞女,嫁德兴余宁一。有子。……余生死,吴继改嫁。”卷第十八《袁从政》:“筠州上高陈氏女新寡,来归以妻袁。”杨万里《诚斋集》:“扶风马元正妻尹氏,天水人也。元正早死,欲从者久之;其父劝之嫁,尹氏哭指铁井阑曰:‘此上生花,我则再醮。’三年黄芝生于阑上,遂嫁为李嵩继室。”(61)司马光《涑水记闻》卷十:“杜初公衍,杭州人,父早卒。……其母改适河南钱氏。”吕本中《轩渠录》:“(高宗)绍兴辛巳(即绍兴三十一年,1161),女真犯顺,米忠信夜于淮南劫砦,得一相箧,乃自燕山来者,有所附书十余封,多是军中妻寄军中之夫。建康教授唐仲友,于枢密行府僚属方圆仲处亲见一纸,别无他语,止诗一篇云:

垂阳传语山丹,

你到江南艰难;

你那里讨个南婆,

我这里嫁个契丹。(62)

周密《齐东野语》卷一《放翁钟情前室》:“陆务观初娶唐氏……弗获于姑。既出,而未忍绝之,则为别馆,时时往焉。姑知而掩之,虽先知挈去,然事不得隐,竟绝之。……唐后改适同郡宗子(赵)士程。……”(63)黄宗羲《宋元学案》卷七十四《慈湖学案》记邹近仁“甫三岁,生母去,……后适九华童氏”(64)。释文莹也在《玉壶清话》卷二里感慨于当时改嫁之风之盛:“膏粱士族之家,夫始属纩,己欲括奁结橐,求他耦而适者,多矣!”(65)直到程颐出来,才有显明的贞节思想(the ideas of modesty)慢慢产生。经过多年的相互感染(circular reaction),遂蔚成一个可怕的流毒,而到处都有一片“改嫁,女子失节事也”(66)的思潮了!程颐的贞节思想见于朱熹的《近思录》卷六:“或问:‘孀妇于理,似不可取,如何?’伊川先生曰:‘然!凡取,以配身也,若取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又问:‘人或居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67)程颐这种吃人的礼教的架构,开了理学流毒的先河,此说后经朱熹力为宣传,遂靡然成风,朱熹在《晦庵先生朱文公集》卷二十六《与陈师中书》里说:“令女弟甚贤,必能养老抚孤,以全柏舟之节。此事更在丞相夫人奖励扶植,以成就之,使自明没为忠臣,而其室家生为节妇,斯亦人伦之美事。计老兄昆弟,必不惮赞成之也。昔伊川先生尝论此事,以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自世俗观之,诚为迂阔,然知经识礼之君子观之,当有以知其不可易也。”(68)自程颐四传到了朱熹,时人对他们的贞操观念尚以“迂阔”视之,可见再嫁在当时还是很普通的事。

择配不当

因择配不当而引起当事人一方的不满,以致提起离婚的为单意主婚(divorce by unilareralact),袁采《袁氏世范》卷一《嫁娶当父母择配耦》:“有男虽欲择妇;有女虽欲择婿,又须自量我家子女如何,如我子愚痴庸下,若娶美妇,岂特不和,或有他事;如我女丑拙很妒,若嫁美婿,万一不合,半为其弃出者有之。凡嫁娶因非偶而不和者,父母不审之罪也。”由于“父母不审”,所以多为媒妁所误,卷六“媒妁之言不可信”:“古人谓周人恶媒,以其言语反复。绐女家则曰‘男富’;绐男家则曰‘女美’,近世尤甚。绐女家则曰‘男家不求备礼,且助嫁遣之资’;绐男家则厚许其所迁之贿,且虚指数目。若轻信其言而成婚,则责恨互欺,夫妻反目,至于批离者有之。大抵嫁娶,固不可无媒,而媒者之言,不可尽信如此,宜谨察于始。”此外还有因聘财资装而起纠纷的。如应俊《琴堂谕俗编》卷上《重婚姻》:“而今之世俗,……将娶妇唯问资装之厚薄,而不问其女之贤否;将嫁女唯问聘财之多少,而不问其婿之何如,及其成亲而悔之,则事无及矣!更有始者妇家责聘财之少而不还其亲,终也婿家怒资装之薄而欲遣其归,婚姻之家,结为仇敌,甚至激闺门之变而破家荡产者有之。”

妻无子

“传万世之嗣”(69)“下以继后世”(70)“不绝了香火”(71)既是婚姻的目的之一,而在这个目的不能达成时婚姻便会产生问题,在宗法社会里,对妇人“无子”(barrenness)是很难容忍的,所以,一个不能达成“以继后世”使命的不育的(sterile)妇人便可以被出了,这种情形可说是男方的单意离婚。《大戴礼记》卷十二《本命》中规定道:“妇有七去……无子去。……无子,为其绝世也。”《家语》卷六《本命解》中注道:“凡此圣人所以顺男女之际,重婚姻之始也。”《仪礼·士昏礼》“姆”字下郑注说:“姆,妇人五十无子,出而不复嫁,能以妇道教人者,若今乳母矣。”(72)《东观汉记》卷十九《应顺传》:“顺少与同郡许敬善,敬家贫亲老,无子,为敬去妻更娶。”降至宋代,法律中规定妇人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听出”。所谓“听出”,解释是柔性的,就是可以出妻,也可以不出。《宋刑统》卷十四《户婚律·和娶人妻》:“疏义曰:七出者,依令一无子。”“问曰:妻无子者,听出,未知几年无子,即合出之?”“答曰:律云: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即是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此处五十岁的规定虽在表面上给无子的妇人很大的保障,可是事实上,做丈夫的婚后几年里见太太生不出儿子,早就另想办法了,例如纳妾(concubinange)(73),便是最公开最普遍的方法。《京本通俗小说》第十五卷《错斩崔宁》:“后因没有子嗣,娶下一个小娘子。”而这种娶小娘子的现象,普遍的见于宋人的著作之中:司马光《涑水记闻》卷十三:“王罕知潭州,……有老妪病狂,……罕命引归厅事,召使前徐问,妪虽言杂乱无次,亦有可晓者,乃本为人嫡妻无子,其妾有子,夫死为妾所逐,家赀为妾尽据之。妪屡诉于官不得直,因愤恚发狂,罕为直其事,以家赀还之。”洪迈《夷坚甲志》卷第二《张夫人》中,记张子能夫人郑氏死后,子能“尝昼寝,见郑氏自窗而下,骂曰:‘……纵无子,胡不买妾,必欲娶何也?’”卷第四“孙巨源官职”:“时李(端愿)新纳妾。”又卷第十五“犬啮张三首”:“唐州方城县典吏张三之妻,本倡也,……凡杀数妾,夫畏之不敢言。”陈世崇《随隐漫录》:“陆放翁宿驿中,见题壁……,放翁询之,驿卒女也,遂纳为妾。”(74)邵伯温《河南邵氏闻见前录》卷十一:“王荆公知制诰,吴夫人为买一妾。”(75)沈括《梦溪笔谈》卷九:“石曼卿居蔡河下曲,邻有一豪家,……家妾曳罗绮者数十人。”(76)范公偁《过庭录》:“有茶肆妇人,文及省之旧妾也。”郭彖《睽车志》卷二:“镇江士人,亡其姓名,妻悍妒,买妾不能容。”

妻淫佚

妻子淫佚(lasciviousness)也可构成男方单意离婚的条件;《大戴礼记》卷十二《本命》:“妇人七去……淫,为其乱族也。”《宋刑统》卷十四《户婚律·和娶人妻》规定:“七出者,依令……二淫佚。”《郑氏家范》:“诸妇……如其淫狎,即宜屏放。”(77)见诸事实记载的如魏泰《东轩笔录》:“有工部员外侯叔献者,荆公之门人也,娶槐氏女为妻,少悍。叔献死而帏薄不肃。荆公奏逐槐氏妇归本家。……京师有谚语曰:‘……侯工部死后休妻。’”(78)因为夫妻间的贞操没有相对性,所以法律对于犯奸的处罚便不公平,夫犯奸(除了与妻母奸而构成义绝外),妻不能请求离婚,可是妻犯奸便不同了:《庆元条法事类》卷八十《杂门(诸色犯奸)户令》:“诸妇人犯奸,非义绝,并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未成,离与不离,听从夫意。”

妻不事舅姑

女子在室应尽孝于父母,结婚以后,便更进一步,“事舅姑如事父母”(79),而不事舅姑(disregard of the husband's parents),即可构成男方的单意离婚(80)。《大戴礼记》卷十二《本命》:“妇人七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在宋人的著作中,有很多“逮事舅姑”的材料:胡宿《文恭集》卷四十《行状·李太夫人行状》:“……及侍公姑,朝夕恪共,仪止淑慎,躬亲执烦辱之事,造次亡喜慢之容,旁绝间言,动得余裕。”(81)陈傅良《止斋先生文集》第四十八卷《志铭·陈子益母夫人墓志》:“母氏归为家妇,逮事曾祖姑,奉诸祖母,以同居祖行无在者,又奉吾父与世父母同居凡五十年矣。”(82)强至《祠部集》卷三十五《墓志铭·安府君妻赵夫人墓志铭》;“入门尽妇道,舅姑喜,尝语之曰:‘今若善事我,他日当得贤子妇。’”(83)吕陶《净德集》卷二十七《墓志铭·夫人文氏墓志铭》:“既长适萧氏,事舅姑以孝。”(84)刘挚《忠肃集》卷十四《墓志铭·仁寿赵夫人墓志铭》:“既嫁,其姑路氏有贤行,而严正少可,唯夫人能得其意。”(85)刘跂《学易集》卷八志铭“夫人张氏墓志铭”:“事舅姑尽礼,膳服温清,先意承志,夙夜不怠。”(86)高文虎《蓼花洲间录·节妇传》:“妇少年美色,事姑甚谨。”而提倡敬事舅姑的理论,在宋人的著作中也不乏见:周辉《清波杂志》卷九里引胡瑷的话:“嫁女须胜吾家者,或问其故?曰:‘嫁胜吾家,则女之事人,必钦必戒;娶妇不若吾家,则妇事舅姑,必执妇道。’”司马光在《司马氏书仪》卷第一三“婚仪”上“婚”中也说:“苟慕一时之富贵而娶之,彼挟其富贵,鲜有不轻其夫而傲其舅姑,养成娇妒之性,异日为患,庸有极乎?”提倡敬事舅姑的理论而把它见诸行事的,如应俊《琴堂谕俗编》卷上《孝父母》:“近世陕州夏县苏庆文事继母以孝,闻常语其妇曰:‘汝事吾母小不谨,必逐汝!’”甚至徐绩“不婚,恐异姓不能尽心于母也”(87)。可见当时女子是“与人作妇亦大难”(88)的。其中幸运的,或以苦行的态度终于博得姑的好感:林亦之《网山集》卷四《志铭·宜人姚氏墓志》:“初来归,不得姒氏欢,而夫人事之如事所尊,久之,姒氏知其贤,相好无间言。”(89)不幸的或谋一死:劭伯温《河南邵氏闻见前录》卷第十八:“伯温曾祖母张夫人,遇祖母李夫人严甚,李夫人不能堪,一夕谋自尽……。”而在法律上,不事舅姑已构成逐妻的条件:《宋刑统》卷十四《户婚律·和娶人妻》:“七出者,依令……三不事舅姑。”故因此而被出的妇人,大有人在。程颢《二程全书·程中郎墓志》:“始娶倪氏,事姑不谨,公以义罢遣。继以曹氏。”司马光《涑水记闻》卷三:“(张)洎女嫁杨文侨公,倨不事姑,或效其姑语以为笑,后终出之。由是两家不相能,故文侨公修国史,为洎传,极言其短。”周密《齐东野语》卷一《放翁钟情前室》:“陆务观初娶唐氏,闳之女也,于其母夫人为姑侄,伉俪相得,而弗获于姑。既出,而未忍绝之,则为之别馆,时时往焉。姑知而掩之,虽先知挈去,然事不得隐,竟绝之。亦人伦之变也!唐后改适同郡宗子(赵)士程,尝于春日出游,相遇于禹临寺南之沈氏园,唐以语赵,遣致酒肴,翁怅然久之,为赋《钗头凤》一词题壁间,云:

红酥手,黄滕酒。满城春色宫墙柳;东风恶,欢情薄,一怀愁绪,几年离索——错!错!错!

春如旧,人空瘦。泪痕红浥鲛绡透;桃花落,闲池阁,山盟虽在,锦书难托——莫!莫!莫

时(高宗)绍兴乙亥岁(即绍兴十五年,1145)也。翁居鉴湖之三山,晚岁每入城,必登寺眺望,不能胜情,尝赋二绝云:

梦断香销四十年,

沈园柳老不飞绵;(wjm_tcy注:百度查为——沈园柳老不吹绵)

此身行作稽山土,

犹吊遗踪一泫然。

又云:

城上斜阳画角哀,

沈园无复旧池台;(wjm_tcy注:百度查为——沈园非复旧池台)

伤心桥下春波绿,

曾是惊鸿照影来。

盖(宁宗)庆元己未岁(即庆元五年,1191)也。未久,唐氏死。至(光宗)绍熙壬子岁(即绍熙三年,1192,敖按:光宗在宁宗前,此处叙述似颠倒)复有诗,序云:‘禹迹寺南有沈氏小园,四十年前,尝题小诗一阕壁间,偶复一到,而园已三易主,读之怅然。’诗云:

枫叶初丹槲叶黄,

河阳愁鬓怯新霜;

林亭感旧空回首,

泉路凭谁说断肠?

坏壁醉题尘漠漠,

断云幽梦事茫茫。

年来妄念消除尽,

回向蒲龛一炷香。(wjm_tcy注:百度查为——回向禅龛一炷香)

又至(宁宗)开禧乙丑岁(即开禧元年,1205)暮,夜梦游沈氏园,又两绝句云:

路近城南已怕行,

沈家园里更伤情。

香穿客袖梅花在,

绿蘸寺桥春水生。

城南小陌又逢春,

只见梅花不见人。

玉骨已成泉下土,(wjm_tcy注:百度查为——玉骨久沉泉下土)

墨痕犹锁壁间尘。

沈园后属许氏。”在陆游《涧谷寺选陆放翁诗集》中,还可以看到有关这次离婚的诗句:

禹寺荒残钟鼓在,

我来又见物华新。

绍兴年上曾题壁,

观者多疑是古人。

祠寺嵯峨接宝坊,

扁舟又系画桥旁,……

故人零落今何在?

空吊颓垣墨数行。(《禹寺》)

沈家园里花如锦,

半是当年识放翁。

也信美人终作土,

不堪幽梦太匆匆。(《春游》)(90)

这是一个由触犯“不事舅姑”的罪名而导致离婚的最好例子,在家长权力庞大的社会里,一个“不得姒氏欢”的妇人,随时都可能被迫演出《孔雀东南飞》一类的悲剧。

妻口舌

妻子口舌(talkativeness)也可以构成男方单意离婚的条件,《大戴礼记》卷十二《本命》:“妇人七去……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离亲的例子如《汉书》卷四十《陈平传》:“平与兄伯居。伯常耕田,纵平使游学。平为人长大,美色。人或谓:‘平贫,何食而肥若是?’其嫂疾平之不亲家生产,曰:‘亦食糠核耳!有叔如此,不如无有!’伯闻之,逐其妇弃之。”按《宋刑统》卷十四《户婚律·和娶人妻》:“七出者,依令……四口舌。”又《邵氏家范》:“诸妇……长舌者,姑诲之;诲之不悛则责之;责之不悛则出之。”

妻盗窃

妻子盗窃(thievish propensities)也构成男方单意离婚的条件。《大戴礼记》卷十二《本命》:“妇人七去……窃盗,为其反义也。”所谓窃盗,解释上是广义的,即使是有私财也以盗窃论(91)。《韩非子·说林》上篇:“卫人嫁其子而教之曰:‘必私积聚,为人妇而出,常也;其成居,幸也。’其子因私积聚,其姑以为多私而出之。”《汉书》卷七十二《王吉传》:“吉少时学问,居长安,东家有大枣树,垂吉庭中,吉妇取枣以啖吉。吉后知之,乃去妇。”这些都是因触犯七出中盗窃一条而被出的前例。《宋刑统》卷十四《户婚律·和娶人妻》中也把此列入明文规定:“七出者,依令……五盗窃。”

妻妒忌

妒忌(envious and suspeicious temper)本是人类的通性,但在旧礼教底下,它却被视为恶德,男人的妒性因为享有过多的自由与特权而不太显著,只有受压迫的女性,才发生较为明显的妒忌现象。《大戴礼记》卷十二《本命》:“妇人七去……妒,为其乱家也。”见诸前例的如《汉书》卷九十八《元后传》:“元后母,适妻,魏郡李氏女也。后以妒去。”《后汉书》卷二十八《冯衍传》:“衍娶北地任氏女为妻,悍忌,不得畜媵妾,……老竟逐之。”宋代士人也颇提倡不妒的理论:司马光《司马文正集·训子孙文》:“为人妻者,其德有六……三曰不妒。”(92)张丰《张右史文集》卷六十《墓志·张夫人墓志》:“夫人既归杨氏,其宗族敬爱之如一,夫人仁爱慈淑,出夫性柔声怡,色无丝毫忤人意,其于妒忌,生不知有也。”(93)《郑氏家范》:“诸妇……妒忌……者,姑诲之;诲之不悛则责之;责之不悛则出之。”但是我们可以找到很多奇妒的例子:郭彖《睽车志》卷三:“盐商马大夫中行,妻悍妒。一婢免乳即沉其子,杂糠谷为粥,乘热以食婢,竟以血癖而殂。”洪迈《夷坚乙志》卷第十五《马妾冤》:“蜀妇人常氏者,先嫁潭州益阳楚椿卿,与嬖妾马氏以妒宠相嫉,乘楚生出,箠杀之。”又“容斋三笔”卷第三“陈季常”:“陈慥字季常,……自称龙邱先生,……喜畜声妓,然其妻柳氏绝凶妒,故东坡有诗云:

龙邱居士亦可怜,

谈空说有夜不眠;

忽闻河东狮子吼,

拄杖落手心茫然。

河东师(狮)子,指柳氏也。坡又尝醉中与季常书云:‘一绝乞秀英君。’想是其妾小字(94)。黄鲁直(哲宗)元祐中有与季常简曰:‘审柳夫人时须医药,今已安平否?公暮年来,想渐求清净之乐,姬媵无新进矣!柳夫人比何所念以致疾耶?’又一帖云:‘承谕老境情味,法当如此,所苦既不妨,游观山川,自可损药石,调护起居饮食而已。河东夫人,亦能哀怜老大,一任放不解事耶?’则柳氏之妒名,固彰著于外,是以二公皆言之云。”在法律上,对嫉妒被出也有成文规定:《宋刑统》卷十四《户婚律·和娶人妻》:“七出者,依令……六妒忌。”

恶疾

因恶疾(inveterate infirmity)(95)而可出妻的理由,据《大戴礼记》卷十二《本命》:“妇人七去……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不过因恶疾而请求离婚的有时也不限于男方,因此可以说是双方的单意离婚。宋代以前的例子如《汉书》卷五十五《卫青传》:“平阳侯曹寿尚武帝姐阳信长公主,寿有恶疾,就国。”按《宋刑统》卷十四《户婚律·和娶人妻》:“七出者,依令……七恶疾。……虽犯七出,有三不去。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取,无所归。而出之者,杖一百,并离之,并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谓恶疾及奸,虽有三不去,亦在出限,故云不用此律。”见诸事例的如应俊《琴堂谕俗编》卷上“重婚姻”注“司马氏书仪”中“或有恶疾”一语云:“华阴吕君举进士,聘里中女,后既中第,妇家言曰:‘吾女故无疾,既聘而后盲,敢辞?’吕君曰:‘既聘而后盲,君不为欺,又何辞?’遂娶之。生五男子,皆中进士第,其中一人,丞相汲公是也。”司马光《温公家范》卷八《妻》上:“蔡人妻,宋人之女也。既嫁,而夫有恶疾,其母将更嫁之,女曰:‘夫人之不幸也,奈何去之?适人之道,一与之醮,终身不改。不幸遇恶疾,彼无大故,又不遣妾,何以得去?’终不听。”在南宋理宗淳祐年间的“户令”中,曾有一个柔性的规定:“诸妻犯七出内恶疾而夫不忍离弃者,明听娶妾,昏如妻礼,故今俗呼为小妻也。”(96)

夫学道

丈夫因想弃家学道而主动离婚的,在宋代的笔记里也不乏其例,在法理上,这种情形属于男方的单意离婚。洪迈《夷坚甲志》卷第二《武承规》:“武承规,字子正,长安人,(徽宗)政和七年(1117),监台州宁海县县渚镇酒税,好延道流,日食于门者常数辈。家君时为主簿,……劝之不听。一日气貌洋洋,若有得色,曰:‘公笑有接道人,近受我内交法者。……’‘欲往闽中访先生,旦夕遣妻孥归侍下,才有可配,即嫁之。’……家君曰:‘既托身于公,何忍如此?已绝欲事,异室而居可也,何必遣?’曰:‘毕竟为累,无此人则吾身轻,要行则行矣!’……及再见,曰:‘妻已行矣!’”又卷第十一《梅先遇人》:“予宗人庆善郎中兴祖,(高宗)绍兴十二年(1142)为江东提刑,治所在鄱阳,王元量尚书鼎从假二卒往夔峡,既回,拜于廷,其一梅先者,独着道服,拜至十数不已,庆善讶之,答曰:‘……初至夔州数日,有道者历问所从来,令某随之去,某应曰:诺。道者曰:汝当有妻孥,安能舍而从我?某曰:唯一妻一子,今得从先生,视彼如涕唾耳。……’……时(梅先)方二十四岁,即与妻异榻,曰:‘人世只尔,殊可厌恶,汝盍同我学道?不然,随汝所之。’妻始犹勉从,不一年,竟改嫁。”郭彖《睽车志》卷四:“成都杨道人,本坊正也。素嗜酒无行,遭杖罚者屡矣。尝于市肆遇异人,风采秀耸,杨日与之饮,凡日所得,悉为饮费,久之,异人曰:‘能从我游乎?然子有妻子之累如何?’杨曰:‘弃此直为差易耳!’归则手书与妻诀,仍寻配嫁之,一子数岁以予人。”张邦基《墨庄漫录》卷三:“秦少游侍儿朝华,姓边氏,京师人也。(哲宗)元祐癸酉岁(即元祐八年,1093)纳之。……后三年,少游欲修真断世缘,遂遣朝华归父母家,资以金帛而嫁之。朝华既去二十余日,使其父来云:‘不愿嫁,乞归。’少游怜而复取归。明年,少游出倅停钱塘,至淮上,因与道友论议,叹光阴之遄,归谓朝华曰:‘汝不去,吾不得修真矣!’亟使人走京师呼其妇来,遣朝华随去。”(97)

夫家贫

门当户对本是婚姻的重要条件,结婚之初,也许夫妻两家都是寒门,后来男家一旦富贵,妻子大都也可以“命服从夫贵”(98);可是后来富贵的若是女家,往往就有因嫌男家卑微而请求离婚的现象,在法理上,这种情形属于女方的单意离婚(99)。《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婚嫁·妻以夫家贫而仳离(后村)》:“‘夫有出妻之理,妻无弃夫之条’,丘教授未第之前,以女弟适黄桂,既生五女矣。一旦丘教授偶中高科,门户改变;黄桂不善营运,家道凋零。丘教授遽夺女弟,令写离书。嗟乎!丘教授寿禄不永,万里客死,岂非此等事有以累其阴骘欤?惜乎当时有司观望颜情,莫有以义理劝谕丘教授者,前任知县不得不任其责矣。虽然,‘匹夫不可夺志’,黄桂若真有伉俪之谊,臂可断而离书不可写,今观手写离书,却翻悔于七年之后,亦已疏矣!黄桂不曾犯义绝,既夺其妻,又并其所生女子,夺归丘氏家,天下岂有无父之国哉!丘贡士宜鉴乃兄覆辙,做些好事,以助前程,如黄桂者,夫妇可以复合,宜以丘氏还之。昔人教诏其女云:‘无以贫故,事人不谨。’丘教授读书虽多,此二语所未讲也;如夫妇不可复合,亦既悯念黄桂贫乏,资助钱物,使之别娶。所生长女,元纳刘县尉,聘财未审是何人交受?元承监两下评议定两日。”

舅有逆天道

媳妇有因公公的行为有逆天道而请离的,在法理上,这种情形属于女方的单意离婚。应俊《琴堂谕俗编》卷下《积阴德》:“近世信州周才美家,其子娶妇贤德能干。翁令分管家务,付与斗斛秤尺,各有两件,谕以所用出纳轻重大小长短名色,其妇不悦,拜辞舅姑,不愿为妇:‘恐他日生子败家以谓妾之所出,枉负其辜。’翁愕然曰:‘吾家薄有田业可供伏腊,何遽辞去?’妇曰:‘公平日所为,有逆天道,妾心有愧,居之不安。’翁曰:‘汝言诚是,当悉除毁。’妇曰:‘未可。’问其所用年数若干,翁曰:‘约计二十余载。’妇曰:‘必欲妾留此侍奉,若许以小斛量入,大斗量出;小秤短尺买物,大秤长尺卖物,以酬前日欺瞒之数,果能如是,妾即愿留。’翁感悟,欣然许诺。其妇后生二子,皆少年登科。嗟夫!才美何如人也,改过自新,尚获贤孙之报。”

妻受虐待

妻子有时可以不堪虐待(ill-treatment)的理由主动提议离异,在法理上,这种情形属于女方的单意离婚。洪迈《夷坚丁志》卷第九《西池游》:“(徽宗)宣和中,京师西池春游内酒库吏周钦,倚仙桥栏槛,投饼饵以饲鱼,鱼去来游泳,观者杂沓,良久皆散,唯一妇人留,引周裾与言,视之,盖旧邻卖药骆生妻也。自徙居后,声迹不相闻,见之甚喜,问良人安在,蹙頞曰:‘向与子邻时,彼谓我私子,子既徙去,犹屡箠辱我,我不能堪,与之决绝。……’”又胡仔《笤溪渔隐丛话》中记李清照“再适张汝舟,未几反目”(100)。赵彦卫《云麓漫钞》(101)、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102)及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103)并记此事。《云麓漫钞》中记李清照向綦崇礼说:“牛蚁不分,灰丁已具。……呻吟未定,强以同归;视听才分,实难共处。忍以桑榆之晚节,配兹驵侩之下才。……遂肆侵凌,日加殴击。……岂期末事,乃得上闻。取自宸衷,付之廷尉。”这段史实虽经后人翻案(104),但是从中窥察因虐待而仳离的情况,还是可见一斑。

失欢于公主

公主是特殊阶级(105),失欢于公主而引起的离异属于女方的单意离婚的一个特例。司马光《涑水记闻》卷八记仁宗“嘉祐七年(1062)二月癸卯,以驸马都尉李玮知卫州事,兖国公主入居禁中。玮所生母杨氏,归玮之宅。……玮貌陋性朴,上以章懿太后故,命之尚公主,自始出降,常以庸奴事之。乳母韩氏等,复离间,粱怀吉等给事公主阁内,公主爱之。公主尝与怀吉等闲饮,杨氏窥之,公主怒,殴伤杨氏(106)。由是外人喧哗,咸有异议。朝廷贬逐怀吉等于外州。公主恚怼,或欲自经、或欲赴井、或纵火、或焚他舍,以邀上意,必令召怀吉等还,上不得已,亦为召之。然主意终恶玮,至是不复肯入中门,居于厅事,昼夜不眠,或欲自尽、或欲突走出外,状若颠狂,左右以闻,故有是命。三月戊申朔壬子,制曰:‘陈车服之等,所以见王姬之尊;启脂泽之封,所以昭帝女之宠。兹虽亲爱之攸属,时乃风化之所关,苟不能安谐于厥家,则何以观示于流俗?兖国公主生而甚慧,朕所钟怜,故于外家之近亲,以求副车之善配。而保傅无状,闺门失欢,历年于兹,生事不顺,达于听闻,深所惊骇。虽然,恩义之常,人所难断,至于赏罚之际,朕安敢私?宜告大庭,降从下国。于戏!唯肃雍以成美德,唯柔顺以辑令名,及兹恪恭,庶几永福。可降封沂国公主,观察使驸马都尉李玮,改建州观察使,依旧知卫州。’公主既还禁中,上数使人慰劳李氏,赐玮金二百两,且谓曰:‘凡人富贵,亦不必为主婿也!’于是玮兄璋上言:‘家门薄祚,弟玮愚呆,不足以承天姻,乞赐指挥。’上许之离绝。又以不睦之咎,皆由公主,故不加责降焉。”又王圭《华阳集》卷三十七《志铭·邵安简公亢墓志铭》中记邵亢“尝言陛下初政,欲治天下,必自正家始,……公主下嫁,不可杀舅姑之尊,以屈人伦之序,帝深纳之”(107)。此段可反证公主跋扈之甚。

两愿

两愿离婚(divorce by mutual consent)(108)乃婚姻当事人双方因为不相安(incompatibility)(109),而以自由意思的协议宣告离婚之谓,它表现在宋代的是“和离”与“两愿离”。《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离类》:“与议和离,立定文约,领去聘财四十五贯官会。”《宋刑统》卷十四《户婚律·和娶人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疏义曰: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又“妻妾擅去”条下议曰:“……室家之礼(110),亦为难久,帷薄之内,能无忿争?相嗔蹔去,不同此罪。”又李昌龄《乐善录·孙洪》中所记“相诟求离”(111),及苏轼《经进东坡文集事略》卷九“物不可以苟合论”中所记“相狎而至于相离”(112),皆属此类。

夫出外三年以上生死不明

丈夫出外,三年以上,生死不明,依法,妻子可以请求裁判离婚(divorce by judicial decree)(113)。《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离类·已成婚而夫离乡编管者听离》:“在法,已成婚,……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今卓一之女五姐,元嫁林莘仲,续后,林莘仲……六年不通问,揆之于法,自合离婚。而卓一之尚以半子为念,与议和离,立定文约,领去聘财四十五贯官会。”洪迈《夷坚甲志》卷第十三《杨大同》:“杨大同,怀州人,未第时,随兄官下,尝与兄之小儿肩舆为戏,儿已下轿,杨揭帘,见妇人抱幼女坐轿中,大惊异,即以兄子归,急出外舍,思所以挑招之策。旋踵间妇已在卧内,笑曰:‘在此待子’,遂与之狎,问其故,曰:‘我某家妇,夫行役不归,累年,以子独居,故逸而从子。……’”但夫出外不归,妻子不再改嫁的,也不乏其例:司马光《涑水记闻》卷一:“周渭,连州人,湖南与广南战,渭为广南所虏,其妻莫氏并二子留在家。……谓在广南,有官禄矣。太祖平广南,得渭。……渭久已改娶,使人访其故妻,先与之别二十七年矣,妻固不嫁,育二子皆长。……”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十二记真宗大中祥符七年(1014)春正月“壬辰诏:‘不逞之民,娶妻绐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许改适。’时京城民既娶浃旬,持其赀产亡去,而律有夫亡六年改嫁之制,其妻迫于饥寒,诣登闻上诉,乃特降是诏”。这是一个很人道的权宜办法,又卷二百九十五记神宗元丰元年(1078)十二月“辛丑,……御史黄廉言:闻百姓傅泽妻常,经开封府判状,以夫出外不知消息,许令改嫁”。同为一人道的措施。

妻被夫同居亲强奸

妻被夫同居亲强奸是一种乱伦(incest)的行为,可据此种情形请求裁判离婚。《庆元条法事类》卷八十《杂门(诸色犯奸)户令》:“被夫同居亲强奸,虽未成,而妻愿离者,亦听。”又《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婚嫁·将已嫁之女背后再嫁(久轩)》:“胡千三戏谑子妇,虽未成奸,然举措悖理甚矣!阿吴固难再归其家,然亦只据阿吴所说,如此未经官司勘正听,而其父吴庆乙受其兄吴大三之教,遽将阿吴收匿,背后嫁与外州人。事乃经本司诉其女不知下落,设使根究不出,岂不重为胡千三之祸?揆之以法,合是反坐。……阿吴若归胡千三之家,固必有投水自缢之祸,然背夫盗嫁,又岂可再归胡氏之家?名不正则言不顺,本县责付官牙再行改嫁,所断已当,此事姑且不得,胡千三未经勘正,难以加罪,如再有词,仰本县送狱勘正。其悖理之罪,重作施行,以为为舅而举措谬乱者之戒。”

妻不善抚孤

丈夫死后,妻子不善于抚孤,也可能被第三者告发而来一次“死后出妻”,这种怪现象也可以归入裁判离婚。王辟之《渑水燕谈录》卷十《谈谑》:“工部郎中侯叔献,妻悍戾。叔献死后,儿女不胜其酷,诏离之。”刘敞《公是集》卷五十一《行状·王开府行状》:“……充益梓路体量安抚使。是时西川荒馑,公私凋残,既至,奏蠲逋负,阅官吏良否,多所进绌之,人大慰说。蜀郡媪某氏,多赀无子,一孙才数岁,媪意以赀财厚其弟,顾难于其妇。乃诣郡诬妇‘不善抚吾孙,愿出之’。狱具,公至,立姑妇于庭,置儿其间,儿急趋母,公曰:‘岂不善育也?’媪伏诬状。”(114)

义绝

司马光《司马文正集·训子孙文》中说:“夫妻以义合,义绝则离。”义绝导致了强制离婚(compulsory divorce)(115)。所谓强制离婚,乃政府对婚姻当事人于一定原因发生时,不问当事人之意思如何而强制使他们离婚之谓。义绝的内涵在《宋刑统》卷十四《户婚律·和娶人妻》中说得很明白:

一、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姐妹;

若二、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姐妹自相杀;

及三、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姐妹;

及四、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若(夫与)妻母奸;

及五、欲害夫者皆为义绝,妻虽未入门,亦从此令。从上面这五点看来,除了第二点与夫妻双方本人无涉而属并犯义绝者外,其余四点都是很明显的“两造(both parries)不对等主义”:

第一、就对双方祖父母、父母而言,夫必有“殴”之事实,方犯义绝;而妻只要“詈”就构成义绝了,更不要说“殴”了;

第二、就对双方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姐妹而言,夫必有“杀”之事实,方犯义绝;而妻只要“伤”就构成义绝了,更不要说“杀”了;

第三、就奸的范围而言,夫必至于“妻母奸”,方犯义绝;而妻只要“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就构成义绝了(116);

第四、就双方伤害而言,夫欲害妻,不犯义绝;而“妻欲害夫”,就构成义绝了。

以上四点,妻子触犯义绝的概率(possibility)都比夫来得大,双方的不平等是很显然的,犯了义绝,政府一定要出面强制离婚。《宋刑统》卷三《名例律·犯流徒罪》:“犯义绝者,官遣离之,违法不离,合得徒罪。”(117)又卷十四《户婚律·和娶人妻》:“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疏义曰:夫妻义合,义绝则离,违而不离,今得一年徒罪。离者既无名字,得罪止在一人,皆坐不肯离者;若两不愿离,即以造意为首,随从者为从,皆谓官司判为义绝者,方得此坐。若未经官司处断,不合此科。”义绝虽属官署强制离婚,然在事实上仍难免有从权的时候,周密《齐东野语》卷八记莆田杨氏“讼其子与妇不孝。官为逮问,则妇之翁,为人殴死,杨亦与焉,坐狱未竟,而值覃霈得不坐,然妇仍在杨氏家,有司以大辟既以该宥,不复问其余,小民无知,亦安之,不以为怪也。其后父又讼其子及妇,军判官姚瑶以为虽有仇隙,既仍为妇,则当尽妇礼,欲并科罪。陈伯玉振孙时以倅摄郡,独谓父子天合,夫妇人合,人合者恩义有亏则已矣,在法休离,皆许还合,而独于义绝不许者,盖谓此类。况两下相杀,又义绝之尤大者乎?初问杨罪,既脱,合勒其妇休离,有司既失之矣。若杨妇尽礼于姑舅,则为反亲事仇,稍有不至,则舅姑反得以不孝罪之矣。当离不离,则是违法,在律,违律为婚既不成婚,即有相犯,并同凡人。今其妇合比附此条,不合收坐。时皆服其得法之意焉。按‘笔谈’所载:‘抚州有人杀妻之父母兄弟数口,州司以不道缘坐其妻子,别曹驳之曰:殴妻之父母,即为义绝,况其谋杀,不应复坐。’(118)此与前事相类。凡泥法而不明于理,不可以言法也。”在刘敞《公是集》卷五十一《行状·王开府行状》里,我们还可以看到一个误解义绝的例子:“……里民孙氏产刀巨万,死而子幼,其妇念门户事,请其兄经理之。嫉者或告其畜禁物,州用坐长法,以徒当其兄;且诬其妻不睦于夫,常祀神咒诅,将以义绝出之。公曰:‘良人已殁而妻以罪出,甥家犯禁而舅为共犯,非礼律意,闻见所无。’皆奏正之。”

妻受人佣

妻子受人佣雇也在强制离婚之例。范公偁《过庭录》:“祖宗时,有陕民值凶荒,母妻之别地受佣,民居家耕种自给。逾月一往省母,外日省母少,□其妻出,让其夫曰:“我与尔母在此,乃不为意,略不相顾乎?’民与妻相诟责不已,民曰:‘尔拙于为生,受佣于人,乃复怨我!’妻曰:‘谁不为佣耶?’民意妻讥其母,怒以犁柄击妻,一中而死。事至有司,当位者皆以故杀十恶论。案成,一明法者折之曰:‘其妻既受人佣,义当踅绝。若以十恶故杀论民,或与其妻奸,将以夫妻论乎?以平人论乎?’众皆晓服。还定以斗杀情理轻奏闻。折之者被褒赏焉。”

许嫁女改嫁他人

婚约(promise of marriage)本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为的预行约定,在法理上,婚约并不能使当事人在身分上取得任何效果,但在宋代,订婚却有相当大的约束力,它无异是一种未完成前的婚姻(marriage before conclusion)(119),不过这种约束力,却大都是对女方而言;男方很少受到什么约束(120)。由于对婚约的失信,往往引起许多诉讼的事件。司马光《司马氏书仪》卷第三《婚仪上·婚》:“世俗好于襁褓童幼之时轻许为婚,亦有指腹为之婚者。及其既长,或不肖无赖、或身有恶疾、或家贫冻馁、或丧服相仍、或从宦远方,遂至弃信负约,速狱致讼者,多矣!”在法律中,对在婚约上面的失信也有强制性的惩罚办法:《宋刑统》卷十三《户婚律·婚嫁妄冒》:“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知情减一等,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聘财,后夫婚如法。”“议曰:若更许他人者,谓依私约报书或受聘财,而别许他人者,杖一百,若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知已许嫁之情而娶者,减女家罪一等;未成者,依下条减已成者五等,合杖六十,已成徒一年,女归前夫,若前夫不娶,女氏还聘财,后夫婚如法。”又卷十七《贼盗律·谋反逆叛》中;“议曰:女许嫁已定,谓有许婚之书及私约,或已纳聘财,虽未成,皆归其夫。”这里所谓“追归前夫”、“皆归其夫”,就是强制已经订婚而又更嫁的女子与丈夫(非未婚夫)离婚。婚约之所以有这么大的强制性,主要是因为宋人觉得许嫁后的女孩子已经不再是自家人的缘故。洪迈《容斋续笔》卷第十二《妇人英烈》:“(刘)澄开门降越,(李)后主诛其家,澄女许嫁未适,欲活之,女曰:‘叛逆之余,义不求生。’遂就死。”吴自牧《梦粱录》卷十七《后妃列女》:“凌大渊妻刘氏,及笄时许嫁,请期将至而凌生告卒。刘氏闻之,告于父母曰:‘儿闻女子以一志为良;以死生不易其节。儿已许凌,今既已丧,则吾夫也!儿当易服奔丧,誓呼柏舟,不更二也!’父母以女‘未尝践其庭,何遽若此?’儿答:‘以身许人而背之乎?有死而已!’绝无易其志。父母惧其言而从其所请,易粗衰,临棺举哀,以修妇道,守义节,以兄子养为己子,与之娶妇,至于抱孙,白首不易其志也。”(121)又陈郁《话腴·贤女祠》:“南康县外二十里许,有刘氏女少而慧,父母初以许蔡,无故绝蔡而许吴,吴亡又以许蔡,女曰:‘吾一身而三许人,何颜登人门户?’投潭水而死。乡社立贤女祠,今存焉。”(122)又刘昌诗《芦浦笔记》卷四《贤女铺》中亦记此事,颇有异同:“《(能改斋)漫录》载南康有贤女铺,盖(真宗)(大中)祥符间,女子姓刘氏,夫死誓不再嫁,父兄强之,因自沉于水,铺因得名。然予尝过之,壁间有碑,记其大略,似谓初尝议婚已定,而夫家贫,父兄悔之,别以许人,女曰:‘一身而二适,虽未嫁,奈节何?’父兄强之,乃溺死。亦云旧名贞女,全与此不同,岂信传闻之误耶?”(123)

和娶人妻

所谓和娶人妻,实在是一种变相的买卖婚(marriage by purchase)。周辉《清波杂志》卷十一记郑侠疏中“货妻卖女”的话,就是指这种情形而言,和娶人妻为法律所明禁,属于强制离婚。《宋刑统》卷十四《户婚律·和娶人妻》条:“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即夫自嫁者,亦同仍两离之。”“疏义曰:‘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若和嫁娶妾,减二等,徒一年。’‘各离之’谓妻妾俱离。‘即夫自嫁者,亦同’谓同嫁妻妾之罪,二夫各离,故云‘两离之’。”《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婚嫁离·婚嫁皆违条法(浩堂)》:“谨按,律曰:‘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即夫自嫁者,亦同,仍两离之。’又曰:‘诸妻(敖按:“诸妻”《宋刑统》原作“妻妾”)擅去(敖按:“去”下《宋刑统》有“者”字)徒二年。’叶四有妻阿邵,不能供养,自写立休书钱领及画手模,将阿邵嫁与吕元五,父子共交去官会三百贯,尚有未尽会二百贯,寄留叶万六家。既已亲书交钱,又复经官陈理,若如此而可取妻,是妻可以戏卖也;吕元五贪图阿邵为妻,令裴千七夫妻与杨万乙啜诱叶四,虽已写约,尚未心服,而遽占留阿邵在家,若如此而可得妻,是妻可以力夺也。律有两离之法,正为此等。阿邵身为叶四妻,虽夫不良,且合依母,遽委身于吕元五,唯恐改嫁之不速,如此而可免罪,是妻可以擅去也。三名按法,各得徒罪,且就本县各勘杖一百,照条‘两离之’:叶四吕元五皆不得妻阿邵,断讫责付牙家别与召嫁,杨万乙裴千七叶万六不安本业,辄造事端,和离人妻,亦合徒。断杨万乙裴千七知情押契,两人各勘杖一百;叶万六不知本谋,只是受寄官会,勘杖六十;裴千七阿邵各系所由违法离嫁,亦合收罪,念其年老,各且免科,索到赃钱没官,裴千七后追断。”

强嫁寡妇

寡妇是对生人妇(124)而言。盖在宋代的婚姻制度中,结婚并不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只注重主婚人的意思表示。主婚人并不限于父母,祖父母及其亲之尊长皆可为之,赵鼎《家训笔录》第二十三项:“应婚嫁,主家者主之,有故,以次人主之。’(125)孟元老《幽兰居士东京梦华录》卷第五《娶妇》:“凡娶媳妇,先起草帖子,两家允许,然后起细帖子,序三代名讳,议亲人有服亲,田产官职之类。”(126)如果一个“顾只影以自怜,断此生之长毕”(127)的寡妇不愿再嫁的话,她的祖父或父母却可以拿出当年主婚人的身分和权力,把她“夺而嫁之”,但是若有别人这样做,便要触犯法禁而受到政府的惩罚和强制离婚。《宋刑统》卷十四《户婚律·同姓及外姻有服共为婚姻(夫丧守志)》:“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周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追归前家,娶者不坐。”“疏义曰: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夺而嫁之,‘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谓大功以下而辄强嫁之者,合徒一年。‘周亲嫁者’谓伯叔父母姑兄弟姐妹及侄而强嫁之者,减二等,杖九十,各离之,女追归前家,娶者不坐。”但是,事实上仍难免有出入的地方: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第一百卷《墓志·永嘉县君陈氏墓志铭》:“太常博士王君讳逢之妻也。……除丧大贫,显者求以为妻,族人强之,不可,又强之,则泣涕自誓。……”而祖父母或父母强迫改嫁,不从者亦大有人在。毕仲游《西台集》卷十四《志铭·田孺人墓志铭》:“年二十七,既终其夫之丧,父母欲夺而嫁之,孺人守义不许。”(128)晁补之《济北晁先生鸡肋集》卷第六十五《墓志铭·穆氏墓志铭》:“年二十有一归于吴君,二十有八而吴君没,……其子敏修始六岁矣,藐然吊影,或勉以再行,夫人辄泣曰:‘自吾父没,吾母唯我一女子,尚能老,今置是儿何地?’”(129)洪迈《夷坚乙志》卷第一《羊冤》:“妻尚少,父母欲嫁之,每媒氏至,必梦故夫责己,竟守志焉。”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第一百卷《墓志·寿安县太君李氏墓志铭》:“年二十有二生渤淇澈三男一女子而寡,执节不嫁,父母欲夺之不得。”《宋史》卷四百六十《列传·第二百十九·列女》:“朱氏,开封民妇也。家贫,卖巾屦簪珥以给其夫,夫日与侠少饮博,不以家为事,犯法徙武昌,父母欲夺而嫁之,朱曰:‘何迫我如是耶?’其夫将行,一夕自经死,且曰:‘及吾夫未去,使知我不为不义屈也!’”同卷“谢泌妻侯氏……后夫与姑俱亡,子幼,父母欲更嫁之。侯曰;‘儿以贱妇人得归隐居贤者之门,已幸矣!忍去而使谢氏无后乎?宁贫以养其子,虽饿死亦命也!’”当然寡妇被祖父母或父母强嫁成婚的也有其例:秦观《淮海集》卷第三十六《状·蔡氏夫人行状》:“年十四适同郡环生,生故疾病,成礼十六日而卒,夫人虽幼,居丧事舅姑孝谨如成人。已而其舅又卒,为之斩衰、蔬食、诵佛经,无复更嫁意。于是其母与诸昆弟率亲族数十人即环馆,夺之,曰:‘若十四而适人,十六日而夫死,为夫之丧三年,舅之丧又三年,若为人妇,亦至矣!又不欲更嫁,无乃过乎?且环父子俱止嗣,若虽欲守志,将谁与居?’夫人悲哀,迫不得已,遂去环氏。一年而归徐君,……俄而君病且殆,夫人曰:‘身践二庭,女子之辱也(130)!矧又如此,生复何聊?吾其决矣!’因不食,渐使一媪市砒霜。……徐君没二日,而夫人亦卒矣!……时(神宗)熙宁八年(1075)闰月二十日也,年三十九。”(131)汪藻《浮溪集》卷二十八《志铭·令人施氏墓志铭》:“令人毗陵施氏,朝奉郎知临安军赠少师讳辩之子,……为朝请郎致仕赠中奉大夫讳庭臣之继室,……年十七,适胡氏,逾年而丧。令中奉求继室,偏国中莫如令人之贤,少师亦以非中奉无足当令人者,乃强夺其志归之。”(132)

皇帝强迫

皇帝为了驭下的方便,有时也表演一出强制离婚。邵伯温《河南邵氏闻见前录》卷第一:“忠正军节度使王审琦与太祖皇帝有旧,为殿前都指挥使。禁中火,审琦不待召,领兵入救,台谏官有言,罢归寿州本镇。朝辞,太祖谕之曰:‘汝不待召,以兵入卫,忠也;台臣有言,不得不行,第归镇,吾将以女嫁汝子承衍者。’召承衍至,则以有妇乐氏辞。帝曰:‘汝为吾婿,吾将更嫁乐氏。’以御龙直四人,控御马载承衍归,遂尚秦国大公主,乐氏厚资嫁之。帝谓承衍曰:‘汝父可以安矣!’又司马光《涑水记闻》卷五:“(刘)贡父曰:章献刘后本蜀人,善播鼗,蜀人宫美(133)携之入京,以锻银为业。时真宗为皇太子,尹开封,美因锻得见太子,(太子)语之曰:“蜀妇人多才慧,汝为我求一蜀姬。”美因纳后于太子,太子见之大悦,宠幸专房。太子乳母恶之。太宗尝问乳母:‘太子近日容貌瘦瘠,左右有何人?’乳母以后对,上命去之。太子不得已,置于殿侍张耆之家,耆避嫌遂不敢下直。未几,太宗宴驾,太子即帝位,复召入宫。”

舅嫁妇

公公以家长(pater familias)的地位有时也可以遣嫁儿媳。王辟之《渑水燕谈录》卷十《谈谑》:“王荆公之子滂,少得心疾,逐其妻,荆公为备礼嫁之,好事者戏之曰:‘王太祝生前嫁妇。’”魏泰《东轩笔录》中亦记此事:“王荆公之次子名雱,为太常寺太祝,素有心疾,娶同郡庞氏女为妻。逾年生一子,雱以貌不类己,百计欲杀之,竟以悸死。又与其妻日相斗哄,荆公知其子失心,念其妇无罪,欲离异之,则恐其误被恶声;遂与择婿而嫁之。……京师有谚语曰:‘王太祝生前嫁妇……。’”

效力

在效力(effect)方面,可分三点来说:

一、身份。

二、亲权行使。

三、财产关系。

就身份上的效力而言

一个被出的妇人对其亲生子女而言为“出母”,据《仪礼·丧服子夏传》:

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

又《礼记·丧服小记》第十五:

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无服也者,丧者不祭故也。

盖子为母本服三年之丧,但是母若被父所出,子便改服成期,即“仪礼”所谓之“出妻之子为母期”,故伯鱼过期犹哭出母,孔丘便不以为然了,《礼记·檀弓上》第三:

伯鱼之母死,期而犹哭,夫子闻之曰:“谁与哭者?”门人曰:“鲤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鱼闻之,遂除之。

到了子上,他的出母死了,子思便不使之服丧,《礼记·檀弓上》第三:

子上之母死而不丧,门人问诸子思曰:“昔者,子之先君丧出母乎?”曰:“然。”“子之不使白也丧之,何也?”子思曰:“昔者,吾先君子无所失道,道隆则从而降;道污则从而污,伋则安能?为伋也妻者,是为白也母;不为伋也妻者,是不为白也母。”故孔氏之不丧出母、自子思始也。

在另一方面,一个改嫁的妇人对其亲生子女而言为“嫁母”,经无嫁母之服,唐代起才开始有,子女与嫁母的服制关系与出母同(134)。按《礼记·檀弓下》第四:

子思之母死于卫,赴于子思。子思哭于庙,门人至,曰:“庶氏之母死,何为哭于孔氏之庙乎?”子思曰:“吾过矣!吾过矣!”遂哭于他室。

盖子思的父亲伯鱼死后,其母改嫁卫之庶氏,因为嫁母与庙绝族,故不能再哭她。

到了宋朝,刘攽在他的《彭城集》卷三十三论中《出母继母嫁服与王介甫》一信中讨论这个问题最详细:

仪礼齐衰章:“出妻之子为母。”又曰:“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据文,继母不言出;因母亦言嫁。或曰:上文继母如母,则继母之出,犹因母也;因母之嫁,犹继母也。或曰:不然,古者,妇人有子,则父卒不得更嫁,故继父章:妻稚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乃可与之适人;使子能自立,而有大功之亲,则不得嫁矣。昔秦之为俗薄矣!犹云:“有子而嫁,倍死不正(135)”,况三代之厚乎?故不言因母之嫁,非以其无服也,有子不复嫁也;继母则不然,夫死妻稚而无子,则可以更嫁,虽更嫁而从为之服以贵终,故著言之。然则继母之出,殆将无服乎?夫母子,以天属者也,故虽出无绝道(136);今继母,以义合者,非有天属之爱,而又以罪见出,则思也义也,为无所施,是以虽不服焉可也。故于上言出妻之子,谓所生也;而下特举继母之可嫁,则明其出与因母不同矣。故因母之适人为不得已,则服可以继母之嫁而见之;继母之出为义已离,则服不可以因母之出同之。“礼”固有文约而义不相害者,如此之类矣。或曰:“出何以异于嫁?”出者,得罪于父者也;嫁者,不得罪于父而又尝服三年之丧,终始之义备矣,故子不可不终也。此二说者何如?幸一裁择之(137)!

宋祁《景文集》卷二十六奏疏中《郭正不应为嫁母持服状》亦对此问题详加讨论:

臣窃唯礼者,叙上下,制亲疏,别嫌明微,以为之节也。故三年之丧,虽天下达礼,至于情文相称,必降杀从宜,故尊有所申,则亲有所屈,不敢以所承之重而轻用于其私者也。伏见前祠部员外郎集贤校理郭正,生始数岁,即钟父丧,而母边氏,更适士人王涣,正茕茕孤苦,以讫成立,见无伯叔,又鲜兄弟,奉承郭氏之祭者,唯正一身而已。母边氏适王氏,更生四子,今边不幸而讣闻,正乃解官行服。以臣愚管见,深用为疑,伏见五服制度敕齐衰杖期降服之条曰:“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母”,其左方注曰:“谓不为父后者,若为父后者,则为嫁母无服。”今详边氏嫁则从夫,已安于王室,死将同穴,永非于郭偶;而正既为父后,则宜归重本宗,虽欲怀有慈之爱;推无绝之义,亦不得为已嫁之母,抗父而尽其礼。何者?轻奉父统,则郭之承重更无他亲;备执母丧,则王之主祀自有诸子。臣详求制旨,疑正不当解官行服。夫礼有所杀,君于俯就也;义有所断,圣人不专也,况当孝治,宜谨丧经。伏乞降臣此状,下有司博令详议,其郭正为父后,为嫁母应与不应解官行三年之丧,然后明垂定制,俾守共规。臣备礼官,不敢寝嘿,谨具状奏闻(138)。

又司马光《司马氏书仪》卷第六丧仪二《五服年月略》:

齐衰杖期,子为嫁母,出母,报(报,为母服其子亦同,若为父后,则无服)。

又程颢《二程全书·葬说》:

出母不合葬,亦不合祭,弃女还家,以殇穴葬之。

又邵博《河南邵氏闻见后录》卷四:

子思不听其子服出母,……继母出嫁,郑云皆服;王云从乎继。

又卷六:

今之律令,嫡继慈养,与母同例,皆应服齐衰三年,子之于母,嫡庶虽殊,情无厚薄,固当同服(139)。

在《宋史》中,我们可以看到实例,卷二百九十一列传第五十:

王博文……幼丧父,其母张氏改适韩氏。及博文在朝,谓子无绝母礼,请得以恩封之。母死,又谓古文为父后者,不为出母服,以废宗庙之祭也。今丧者皆祭,无害于行服,乃请解官持服。然议者以丧而祭为非礼,服除为三司户部判官出为河北转运使……

又卷三百一列传第六十:

郭稹……初,稹幼孤,母边更嫁王氏,既而母亡,稹解官服丧,知礼院宋郊言稹服丧过礼,诏下有司博议(140)。

就亲权行使的情形而言

按现《民法》第1051条:“关于子女之监护,由夫任之,但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宋代的情形与此相去不远,盖在中国的家族制度下,丈夫本为一家之长,妻子只不过是被丈夫统率下的家属的一员,所以在离婚时,妻子仅失去其个人的家属资格,而其子女在原则上并不能脱离其父的统率,丈夫可以随意支配或处置他们(141),试看郭彖《睽车志》卷四:

(杨道人)归则手书与妻诀,乃寻配嫁之,一子数岁以予人……

陆游《渭南文集》卷三十八《墓志铭·朝奉大夫直秘阁张公墓志铭》中记张瑨:

得临安营妓,与之归,遂欲弃妻出子……

洪迈《夷坚丙志》卷第十四《王八郎》:

唐州比阳富人王八郎,岁至江淮为大贾,因与一倡绸缪。每归家,必憎恶其妻,锐欲逐之。妻,智人也,生四女,已嫁三人,幼者甫数岁,度未可去,则巽辞答曰:“与尔为妇二十余岁,女嫁有孙矣!今逐我安归?”王生又出行,遂携倡来,寓近巷客馆。妻在家,稍质卖器物,悉所有藏箧中,屋内空空如寠人。王复归,见之,愈怒曰:“吾与汝不可复合,今日当决之!”妻始奋然曰:“果如是,非告于官不可!”即执夫袂走诣县,县听仳离而中分其赀产,王欲取幼女,妻诉曰:“夫无状,弃妇嬖倡,此女若随之,必流落矣!”县宰义之,遂得女而出居于别村,买瓶壘之属,列门首,若版鬻者。故夫(142)他日过门,犹以旧恩意,与之语曰:“此物获利几何,胡不改图?”妻叱逐之,曰:“既已决绝,便如路人,安得预我家事!”自是不复相闻。

《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婚嫁·妻以夫家贫而仳离(后村)》:

丘教授未第之前,以女弟适黄桂,既生五女矣。……黄桂不曾犯义绝,既夺其妻,又并其所生女子,夺归丘氏家,天下岂有无父之国哉?

可见关于子女归属及亲权行使等问题,在宋代的解决方法实在很含混,或凭丈夫决定、或凭女家强行、或凭官署斟酌判决,并没有明显的规定(143)。

就财产关系而言

可分三点:

一、因为要求妻子过苛,责备妻子较严,离婚的理由大半归咎于妻子,所以丈夫很少会给她什么“损害赔偿”与“赡养费”。

二、因为夫妻同体主义,妻子等于是丈夫的所有物,妻子本身无所谓私财,她的钱就是丈夫的钱,而丈夫在离婚的时候,总是“夫用妇钱,义无还理”(144)。偶尔有特殊情形,妻子才勉强分到一杯羹(145)。

三、丈夫死后所留下的遗产,只可供寡妇养老之资,不可移作他用,《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争业·继母将养老田遗嘱与亲生女(浩堂)》:

叶氏五十七顷谷田,叶氏尚在,岂外人敢过而问?但叶氏此田以为养老之资则可,私自典卖固不可;随嫁亦不可;遗嘱与女亦不可。何者?在法:寡妇无子孙年十六以下,并不许典卖田宅,盖夫死从子之义。妇人无承分田产,此岂可以私自典卖乎?妇人随嫁奁田,乃是父母给与夫家承分人,岂容卷以自随乎?寡妇以夫家财产遗嘱者,虽所许,但“户令”曰:“储财产无承分人,愿遗嘱与内外缌麻以上亲者,听自陈”,则是有承分人,不合遗嘱也。

黄榦《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四十《判语·徐家论陈家取去媳妇及佃产》:

陈氏之为徐孟彝之妻,则以徐孟彝之家为其家,而得所归矣!不幸而夫死,必当体其夫之意,事其姑终身焉。……父给田而予之嫁,是为徐氏之田矣;夫置田而以装奁为名,是亦徐氏之田也,陈氏岂得而有之?使徐氏无子,则陈氏取其田以为己有可也,况有子四人,则自当以田分其诸子,岂得取田而弃诸子乎(146)?

司马光《涑水记闻》卷十:

杜祁公衍,杭州人。父早卒,遗腹生公,其祖爱之。……前母二子不孝悌。其母改适河阳钱氏。祖父卒,公年十五六,其二兄以为母私财以适人,就公索之不得,引剑斫之,伤脑,……乃诣河阳归其母,继父不之容……

洪迈《夷坚甲志》卷第二“陆氏负约”记衢州人郑某死,某妻不恤其舅姑及子,即

才释服,尽携其资,适苏州曾工曹。

故袁采在《袁氏世范》卷一“同居不必和藏金货”中感慨道:

……亦有作妻名置产,身死而妻改嫁,举以自随者亦多矣。

手续

《周礼注疏》卷十四“媒氏”:

娶判妻,……皆书之。

郑“注”说:

民有夫妻反目至于仳离,已判而去,书之于版,记其离合之由也。

这是婚姻的无效撤销解消的最初手续。降至宋代,离婚手续最主要的即所谓“离书”。李昌龄《乐善录·孙洪》:

某轻易为写离书。

洪迈《夷坚丁志》卷第十二《吉撝之妻》:

必得长官效人间夫妇决绝,写离书与之。

《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婚嫁·妻以夫家贫而仳离(后村)》:

丘教授遽夺女弟,令(黄桂)写离书。

臂可断而离书不可写。

今观手写离书。

离书又名“休书”,《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婚嫁离·婚嫁皆违法条(浩堂)》:

自写立休书钱领及画手模。

又名“手书”,郭彖《睽车志》卷四:

归则手书与妻诀。

又名“手摹”,黄庭坚《山谷外集诗注》卷六《杂著·杂论》:

贾公彦云汉时下手书,若今画指券,岂今细民弃妻手摹乎(147)?

又名“离婚书”,李昌龄《乐善录·孙洪》:

不合写某离婚书。

离婚的现象在宋代虽然还算普遍(148),可是大家总觉得这究竟是一件不名誉的事、是一件“丑行”,《性理大全》上记载:

问:“妻可出乎?”程子曰:“妻不贤,出之何害?如子思亦尝出妻。今世俗乃以出妻为丑行,遽不敢为,——古人不如此……”

洪迈《夷坚丁志》卷第九《西池游》:

……骆生适负药笈过门,周(钦)以娶其出妇之故,羞见之,掩面欲避……

司马光《涑水记闻》卷第五记郭后被废时范仲淹主张:

宜早息此议,不可使有闻于外,……废后,皆昏君所为,主上躬尧舜之资,而相公(敖按:指吕夷简)更劝之效昏君所为乎?

邵伯温《河南邵氏闻见录》卷第十三:

(神宗)熙宁间,梁丞相适薨。闻光献后有旨,于相国寺饭僧资荐。神宗问曰:“岂以梁适为仁宗旧相耶?”后曰:“微梁适,吾无今日矣!”帝问其故,曰:“吾初册后,仁宗一日对宰辅言:朕居宫中,左右前后皆皇后之党,宰相陈执中请付外施行,梁适进曰:闾巷之人,今日出一妻,明日又出一妻,犹为不可,况天子乎?执中之言非是。仁宗不语,久之,曰:梁适忠言也!”

同时宋人有一种迷信,就是助人离异的会受天谴(nemesis),这种果报观念当时很是普遍,李昌龄《乐善录·孙洪》中记一为人写离书而受上天所谴的故事如下:

侍郎孙公,初名洪。少时与一同舍生游太学,相约毋得隐家讯。一日,同舍生得书,秘不以示,孙诘之,生曰:“非敢隐也,第爷书中语,于公进取似不便。”孙曰:“何害!某正欲知所避就。”生出书示之,书云:“昨梦至一官府,恍若阅登科籍,汝与孙洪皆列名籍中。内孙洪名下有朱字,云于某年月日,不合写某离婚书,为上天所谴,不得过省。”孙阅书愕然。生曰:“岂公果有是事乎?”孙曰:“有之。向者东上,在某州,适见某翁媪相诟求离,某轻易为写离书,初无他意,不谓上帝谴责乃尔。”生曰:“梦寐恍惚,亦何足信?如公高才硕学,俯拾无疑。”孙终怏怏。及就试,生果高中,而孙下第,方信前梦为不诬也。生曰:“某西归,当为合之,以契天心。”因问孙曏所遇暌离人姓字。寻迹其处,得之,夫妇俱未有偶。生为具道一段因缘,置酒合之如初。乃驰书报孙,孙不胜感悦。其后孙以太学内舍生免省,历跻朊任,屡典大郡,所至有离婚之事,未尝不宛转调护。晚持从槖,侍经闱,连举二丈夫子,亦同舍生有以全之(149)。

又《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婚嫁·妻以夫家贫而仳离(后村)》:

……丘教授未第之前,以女弟适黄桂,既生五女矣。一旦丘教授偶中高科,门户改变;黄桂不善营运,家道凋零。丘教授遽夺女弟,令写离书。嗟乎!丘教授寿禄不永,万里客死,岂非此等事有以累其阴骘欤?……丘贡士宜鉴乃兄覆辙,做些好事,以助前程。如黄桂者,夫妇可以复合,宜以丘氏还之。……如夫妇不可复合,亦既悯念黄桂贫乏,资助钱物,使之别娶。

故离书多由当事人(丈夫)自己为之。

至于离书之内容如何,以史料湮没,无从管窥。幸运的是,日本京都帝国大学教授那波利贞博士曾在法国巴黎图书馆的敦煌卷里,找到半张离婚书的原页,此页在Collection Pelliot NO. 3220中,依《巴黎图书馆敦煌写本书目》,此号在目录上记为:

华文,定断派佛经,背为开宝十年(丁丑,977)作佛事疏(150)。

而此卷背后的前半就是这张离婚书:

(前阙)

公卿、生女柔容、温和内外、六亲叹美、□近似父子之情、九族悒怡、四时而不曾更改、奉上有谦恭之道、恤下无傥(党?)无?家饶不尽之财、妯娘称延长之庆、何乃为夫妻、六亲聚而成怨、九族见而含恨、酥乳之合、上恐异流、猫鼠同巢、安能见久、今对六亲、各自取意、更不许言夫誜(说)妇、今妇一别、更选重官双职之夫、随情宓(窕)凌斊(闻)音乐琴瑟合韵、伏愿郎娘子,千秋万岁、荷施欢喜、三年衣粮、便献药仪宰报云

于时开宝十年丁丑岁放妻(151)

这张离婚文件虽然晦涩难明,但是度其大意,多少总可以给我们一个概括的印象,一个“劫后余尘”的影子。

1959年7月1日午后6时3刻,初稿于古夷州

(后记)

一、这是我三年前所写的大学毕业论文。

二、其中第二章第四节“外姻而尊卑为婚”内,徽宗“政和八年”下我原注说:

政和只七年,洪迈此处乃重和元年之误,是年为1118年。

姚从吾先生看了,加注说:

政和共八年短两月。

重和改元在戊戌十一月已酉朔(《宋史》卷二一)

姚先生又拿给赵铁寒先生看,赵先生也加了一注,他说:

……政和八年戊戌,是年十一月一日改元重和,见李伋《宋朝事实》卷二及《宋史·徽宗纪》,洪(迈)氏不误。

我很感谢两位先生的指示。

两位先生又为我改正了一些笔误。(1962年12月16日)

三、胡适之先生听说我对中国婚姻史的兴趣,并且知道我正着手写这类论文,曾经两次问我写作的状况。他听我说到《名公书判清明集》等新史料,他说他也重视这部书,不过他怀疑这部书的问世可能在宋朝以后。我个人却不倾向这种看法。

四、这种论文的写作,日本学者仁井田升博士的著作给了我不少的启发,我很佩服他的功力和见解。(1963年4月12日)

①清崔述《东壁遗书》《五服异同考》中语(《畿辅丛书》本;上海亚东图书馆本,后者由顾颉刚标点,名《崔东壁遗书》)。

②参阅R. Rivers: Social Organization. p.12-13; R. H. Lowie; Primitive Society, p.16-17, 111-112 160, 259, 269-270, 316。

③《宋史》卷五“太宗纪”:“淳化元年(990)……,禁川峡民父母在出为赘婿。”《宋会要稿》(民国二十六年北平图书馆影印本)“食货”六十五“免役”二孝宗乾道三年(1167):“或以老户,本身无丁,将女招到赘婿。”李觏《直讲李先生文集》(《四部丛刊初编》影印明武宗正德乙亥即十年一五一五刊本)卷二十八《寄上孙安抚书》:“兼并者得将养女召为赘婿。”王君玉《国老谈苑》(《百川学海》本较前;《学津讨原》本附《四库提要》)卷二:“张咏镇杭州,有诉者曰:‘某家素多藏,某二岁而父母死,有甲氏赘于其家。’”洪迈《夷坚丙志》(《十万卷楼丛书》本)卷第十三“长溪民:“福州长溪民,为赘婿于海上人家,以渔为业。”入赘即招入婚,与程大昌《演繁露》(《儒学警悟》本六卷;《学津讨原》本十六卷;《演繁露续集》本六卷)中所谓的舍居婿同为一类。

④在财产上,很像罗马法中的“财产归并制”和“嫁资制”。

⑤“Husband and wife are one person, and that one is the husband.”参看李宜琛《现行亲属法论》(1944年商务版)p.60。

⑥关于婚姻的效力,古来的立法主义有此两种,前者妻的人格完全丧失其独立性,一任夫权的支配,无财产能力和行为能力(参看Madden: Persons and Domestic Relations, St. Paul, West Publishing Co., 1931,p. 123, 145.);后者则夫妻各有其独立的人格,罗马法系采之(参看中川善之助《注释亲族法》上p. 127)。

⑦六卷,文渊阁钞本,《四库全书珍本初集》据之影印。

⑧朱熹注,《道藏辑要》本。

⑨十四卷,附录一卷,朱熹注,《朱文端公藏书十三种)本。

⑩三十六卷,《聚珍版丛书》本。

(11)三十六卷,文渊阁钞本,《四库全书珍本初集》据之影印。

(12)九卷,《聚珍版丛书》本。

(13)十卷,《学津讨原》本。

(14)二卷,文渊阁钞本,《四库全书珍本初集》据之影印。此书为应俊合郑至道《谕俗编一卷》,及彭仲刚《谕俗续一卷》而又为之补论者,其末“择朋友”(敖按:“朋友”二字《四库提要》作“交游”,误)一篇又为元人左祥所增入,《四库提要》说此书“大抵采摭经史故事关于伦常日用者,旁证曲喻以示劝戒,故曰‘谕俗’,文义涉于鄙俚,然本为乡里而作,以文章工拙论之,失其本意矣”。因此书为民间宣传小册之类,故史料价值颇高。

(15)胡长清《中国民法亲属论》(1939年商务版)p.181,李宜琛《现代亲属法论》p.79,罗鼎《亲属法纲要》(十五年大东版)p.153等书皆把“婚姻撤销”称为“婚姻消灭”,从效果上讲,他们这种说法未可厚非;但从原因上讲,两者不相同。

(16)乃针对“法律死亡”即“死亡宣告”(declaration of death)而言。

(17)宋代的离婚采取“离婚立法主义”中的“许可离婚主义”,包括一、“自由离婚主义”(principle of free divorce)中的“单意离婚”、“两愿离婚”,以及二、“限制离婚主义”中的“裁判离婚”和“强制离婚”。

(18)参看J. G. Frazer; Totemism and Exogamy, London, 1910. Part Four. Huth. The Marriage of Near kin considered with respect to the Law of Nations, London.1875, p.24. Westermarck: The History of Human Marriage. vol.II.p.162.,戴炎辉“同姓不婚”,日本《法学协会杂志》五十三卷八号。

(19)F.Muller Lyer在他的The Family(E.W. Stella Browne英译本)中最攻击此说,认为完全昧于原始人的心理,而强把后来发生的生物学上的知识归在他们身上的缘故。

(20)此外,还有一种外婚的理由,是说人类对近亲的结婚有一种“天性上的憎恶”,并且天性上就有一种“外婚冲动”(exogamous impulse),黑尔华德(Hellwald)主此说甚力,但在中国典籍中却找不出例证。

(21)即同姓而又有亲属关系者。

(22)“裔”字原注“与御名下一字同,改为裔”,当从《唐律疏义》改为“胤” 字。

(23)据长泽规矩也言东京岩崎臣静嘉堂所藏的宋本残卷乃海内孤本,按《四库提要》卷百一子部法家类存目:“《名公书判清明集》十七卷,《永乐大典》本,不著撰人名氏,辑宋元人案牍判语,分类编次,甚署其人之别号,盖用‘文选’称字之例,然名不甚显者,其人遂不可知矣。其词率以文采俪偶为工,盖当时之礼如是云。”姚际恒《好古堂书目》史部法令:“《宋名公书判清明集》,十四卷,四本。”钱大昕《竹汀先生日记钞》”(何元锡编)卷一:“读宋刻《名公书判清明集》,止‘户婚’一门。”上海涵芬楼影印中华学艺社照借的静嘉堂藏本,于1935年印行,收入商务印书馆《续古逸丛书》第三十七种,此书仅存“户婚门”,史料价值极高。参看仁井田升《清明集户婚门の研究》(《东方学报》东京第四册)。

(24)原名《重详定刑统》为宋太祖建隆末窦仪者同撰,三十卷,1918年国务院法制局重校天一阁本,王式嗵序谓“鄞县范氏天一阁旧钞《重详宋刑统》三十卷为海内孤本,虽有残缺,甚可宝贵。归安沈寄簃师遣人称写,未及刊行,会遭世变,幽忧奄化,岁时迁贸,知此者尠。吾友定远方子枢长法制局,勤于其职,治事之暇,搜集古今法典,志竺愿宏,叚得此书,精校付梓。”程树德“中国法制史”p. 134:“《宋刑统》久无传本,仅《天一阁书目》有抄本,而卷首数页残缺。今1918年刊本,盖取唐律补入,非原书也。”此本为木刻本;1921年吴兴刘承干又有嘉业堂铅印本。谢冠生《历代刑法书存佚考》:“艺文志著录作《窦仪重详宋刑统》三十卷,崇文总目作《开宝刑统》,郡斋读书志省作《刑统》,文渊阁书目有《宋刑统》十册,《宋详定型统》八册,皆同书异名,其书向少传本,唯范氏天一阁有乌丝兰钞本《刑统》三十卷,咸丰辛酉,厄于兵火,残缺甚多。”及1918年先后仿刊,乃得行世,故此书史料价值极高。

(25)《宋刑统》卷十四户《婚律·同姓及外姻有服共为婚姻》议。

(26)《四部丛刊初编》影印元刊本。

(27)《容斋随笔》十六卷,《续笔》十六卷,《三笔》十六卷,《四笔》十六卷,《五笔》十卷。《四部丛刊续编》本。

(28)《明律集解附例》户律户婚门“尊卑为婚”条之“集解”中语。

(29)五卷,《知不足斋丛书》本。

(30)三十卷,另附“卷末”及“跋”,《金华丛书》本。

(31)三卷,《唐宋丛书》本;“宝颜堂秘笈”本无序跋及每条标题,甚劣。

(32)《大清律例》卷二十七《刑律·斗殴》篇“宗室觉罗以上亲被殴条”之附注。

(33)七卷,《枕碧楼丛书》本。

(34)十六卷,《学海类编》本于十六卷外多“补遗”一卷,且九卷至十三卷所载往往重出,故据《聚珍版丛书》本,此本之“补遗”已并入十六卷中。

(35)五卷,《百川学海》本;《历代小史》本只一卷。

(36)八十卷,宋宁宗时,宰相谢深甫奉敕修纂,以《庆元重修敕令格式》为蓝本,书成于嘉泰,故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题作“嘉泰条法事类”,并谓:“此书便于检阅引用,惜乎不并及《刑统》也。”范氏天一阁有钞本。清季,修订法律馆刊有数卷,嗣范氏天一阁钞本散出,归于吴兴张氏。

(37)买来的妾例如洪迈《夷坚乙志》卷第一《侠妇人》。

(38)奔来的妾例如洪迈《夷坚甲志》卷第十三《妇人三重齿》。

(39)《古今说海》本;《五朝小说》本。

(40)十卷,《稗海》本。

(41)二十五卷,宋王十明编,务本堂刊本,《四部丛刊初编》据之影印。案朝云事并见苏轼《调谑篇》(《八公游戏丛谈》本)及费衮《梁溪漫志》(十卷,《常州先哲丛书》本)。

(42)六卷(附“补遗”),《守山阁丛书》本校勘较精。

(43)四卷,《青照堂丛书》本(另有《青照堂丛书摘要》本);《历代小史》本只一卷。

(44)《稗海》本。

(45)六卷,《稗海》本;《古今说海》本附《四库提要》只一卷;《龙威秘书》本亦仅一卷。

(46)四卷,文渊阁钞本,《四库全书珍本初集》据之影印。

(47)五十卷,明孝宗弘治中锡山华珵活字本,《四部丛刊初编》据之影印。

(48)十六卷,《聚珍版丛书》本。

(49)《艺海珠尘》本。

(50)背夫在逃,在宋代只不过处以“徒二年”的刑罚,即使因而改嫁的也不过“罪加二等”,并不构成离婚的条件。

(51)《宋刑统》卷十三《户婚律·婚嫁妄冒》中语。

(52)徐朝阳《中国亲属法溯源》(—九三零年商务版)P.129视此为婚姻撤销,似有未当。

(53)“妻”字《唐律疏义》作“娶”字,当作“娶”字。

(54)参看日人东川德治《支那法制史研究》(东京有斐阁版)“支那法与孝道”p.267-269,清梁绍壬《两般秋雨庵随笔》卷八“忽亲”中亦论及此事:“宋时民庶之家,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人侍奉,子孙居丧,听尊长自陈验实方许婚娶,未有居然冒丧易吉而婚娶者,此俗不可不禁也。”

(55)五百二十卷,昭文张氏爱日精庐活字版本。

(56)至于“妻死夫再娶”与“赘夫死妻再嫁”后的姻亲关系则仍不消灭,这又是很明显的男性优越。

(57)值得注意的是,以后的公主八十余人中,没有一个再嫁的。

(58)此事并见吴处厚《青箱杂记》卷五(十卷,《稗海》本;《唐宋丛书》本为摘录本,不分卷;《古今说部丛书》本亦不分卷)。

(59)二十九卷,明英宗正统戊辰(即正统十三年,1448)刊本,《四部丛刊初编》据之影印。《永嘉丛书》中另有《水心先生别集》十六卷。

(60)八十卷,“附录”一卷,“拾遗”一卷,附“札记”,宋刊本,《四部丛刊初编》据之影印。《疆村丛书》中另有“盘洲乐章”三卷。

(61)一百三十三卷,宋钞本,《四部丛刊初编》据之影印。

(62)《说郛》本,较《五朝小说》本为前,据之。

(63)二十卷,《津逮秘书》本;《历代小史》本只一卷;《说郛》本、《无一是斋丛钞》本及《五朝小说》本皆为节本,不分卷。

(64)一百卷,黄宗羲原纂,全祖望修定,《四部备要》本。

(65)十卷,《知不足斋丛书》本;《五朝小说》本不分卷。此书一名《玉壶野史》,有《守山阁丛书》本及《墨海金壶》本。

(66)王应奎《柳南随笔》中语(《借月山房汇钞》本)。

(67)十四卷,朱熹编,张伯行集解,《正谊堂全书》本。

(68)一百卷,《续集》十一卷《别集》十卷《目录》二卷,明刊本,《四部丛刊初编》据之影印。

(69)程颐《二程全书·定亲书》中语(《四部备要》本)。

(70)应俊《琴堂谕俗编》卷上“重婚姻”中语。

(71)《京本通俗小说》第十三卷“志诚张主管”中语(《京本通俗小说》,原本卷数不详,只存有十卷至第十六卷,七篇,民国四年江东老蝉(缪荃孙)据元人的写本影印;后商务印书馆又有活字排印本;亚东图书馆本增入叶德辉照宋本刻印的《金虏海陵王荒淫》(第二十一卷)一篇,题作《宋人话本八种》)。

(72)尚秉和《历代社会风俗事物考》(一九三八年商务版)卷十九“嫁娶”中言“年五十无子必被出”,似不尽然。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第一百卷《墓志·永嘉县君陈氏墓志铭》中王逢之妻无子并未被出即是一例外(一百卷,目录二卷,明世宗嘉靖中抚州刊本,《四部丛刊初编》据之影印)。

(73)无子只是纳妾的原因之一,其他为“喜新性”(neophily)和“易变主义”(varietism)等也是重要的原因。

(74)《说郛》本;《稗海》本五卷。

(75)二十卷,《学津讨原》本较佳;《津逮秘书》本可用以校正《学津讨原》本之因避胡虏讳而改的字。

(76)二十六卷,《无一是斋丛钞》本;《说郛》本摘录,不分卷;《学津讨原》本附《补笔谈》一卷,《续笔谈》一卷;《古书丛刊》本附《补笔谈》三卷,《续笔谈》一卷,《校字记》一卷,《梦溪补笔谈》另有《宝颜堂秘笈》本。

(77)《山林经济籍》本。

(78)十五卷,《湖北先正遗书》本;《说郛》本及《五朝小说》本为摘录,不分卷,不过此段记载颇有异文;王辟之《渑水燕谈录》卷十《谈谑》:“工部郎中侯叔献,妻悍戾。叔献既殂,儿女不胜其酷,诏离之,故好事者又曰‘侯工部死后休妻’。”(十卷,《知不足斋丛书》本;《稗海》本缺第十卷《谈谑》一则,故以第四卷分作两卷以符十卷之数,非足本;《五朝小说》本不分卷。)

(79)《礼记·内则》第十二中语。

(80)关于舅姑,周辉《清波杂志》卷六考证说:“春秋传曰:秦晋二国,继世通婚,所娶之女,非舅即姑,故曰舅姑。《白虎通》曰:尊之如父,非父,舅也;恭之如母,非母,姑也。广川王去疾幸姬陶望卿歌曰:背事章,嫖以忍。事章犹言舅姑也。见前汉书。”又卷七:“蜀先主传载汉献帝舅事车骑将军董承之语,裴松之注,按汉灵帝母董太后之侄,于献帝为丈人,盖古无丈人之名,故谓之舅也。后呼丈人为外舅,其本此乎?然《汉书·匈奴传》书且鞮单于云:汉天子,我丈人行,若曰此语止为尊老言,非专指妻之父则可;若谓古无丈人之名,后学窃有疑焉(泰山有丈人峰,于俗于妇翁,有泰山之呼)。”(十二卷,《四部丛刊续编》本附校记。)

(81)四十卷,《聚珍版丛书》本。

(82)五十二卷,《附录》一卷,明孝宗弘治乙丑(即弘治十八年,1505)温州守莆田林长蘩刊本,《四部丛刊初编》据之影印。

(83)五十四卷,《聚珍版丛书》本。

(84)三十八卷,《聚珍版丛书)本。

(85)三十卷,另附“拾遗”,《聚珍版丛书》本较前;《畿辅丛书》本据此覆刻。

(86)八卷,《聚珍版丛书》本较前;《畿辅丛书》本据此覆刻。

(87)事见张舜民《画墁集》卷七“郴行录”(九卷,附“补遗”一卷,《知不足斋丛书》本)。

(88)范成大《石湖居士集》中“姑恶”诗中语(三十四卷,爱汝堂刊本,《四部丛刊初编》据之影印)。

(89)八卷,文渊阁钞本,《四库全书珍本初集》据之影印。

(90)《前集》十卷宋罗椅选;《后集》八卷宋刘辰翁选;《别集》一卷明刘景寅选(明孝宗弘治丁巳,即弘治十年,1497刊本;《四部丛刊初编》据之影印)。

(91)参看陈顾远《中国古代婚姻史》(1925年商务版)p.46。

(92)八十卷,宋高宗绍兴三年(1133)刊本,《四部丛刊初编》据之影印,书名作《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八十卷》。

(93)六十卷,《四部丛刊初编》据上海涵芬楼藏旧钞本影印,《汲古阁秘本书目》所载《张右史集》卷数与之相同。此书明刊本只三十卷;武英殿《聚珍版丛书》本名《柯山集》,五十卷。

(94)此事亦见苏轼《调谑篇》。

(95)陶希圣《婚姻与家族》(1934年商务版)p.53注之二十三谓:“民国十九年,上海一部分医师出版之《医药杂志》某期,有人考证恶疾是指痲疯。”此种考证似嫌太狭,如应俊《琴堂谕俗编》卷上“重婚姻”中,即以目盲为恶疾之一种。

(96)见车垓《内外服制通释》卷三。

(97)十卷,《稗海》本;《说郛》本。洪迈《容斋四笔》卷第九“辩秦少游义倡”中亦记此事说:“秦将赴杭倅,时有妾边朝华,既而以妨其学道,割爱去之,未几罹党祸。……”

(98)李弥逊《筠溪集》卷二十《硕人赵氏挽诗》中语(二十四卷)。此书附《乐府》一卷,文渊阁钞本,《四库全书珍本初集》据之影印。

(99)女方的单意离婚即所谓“求去”,方回《虚谷闲钞·逼夫析居》:“一日其妇向其夫悲泣求去。”(《古今说部丛书》本)

(100)《前集》六十卷,《后集》四十卷,《海山仙馆丛书》本;《说郛》本系摘录,不分卷。

(101)《涉梓旧闻》本:《稗海》本四卷。

(102)二百卷,《广雅丛书》本。

(103)二十二卷,武英殿《聚珍版丛书》本。

(104)参看俞正燮《癸巳类稿》卷十五《易安居士事辑》(十五卷,《安徽丛书》本)吴衡照《莲子居词话》(四卷,“振绮堂丛刊”本)。

(105)周密《武林旧事》卷二“公主下降”:“南渡以来,公主无及嫁者,独理宗朝,周汉国公主,出降慈明太后侄孙扬镇。”(十卷,《武林掌故丛编》本;六卷,《宝颜堂秘笈》本)此为其地位特殊之一例。

(106)按此种情形就法理言,已犯义绝之罪,参看三十八节“义绝”部分。

(107)四十卷,《聚珍版丛书》本。

(108)乃对单意离婚而言,又名“合意离婚”、“协议离婚”、“无因离婚”、“专权无因离婚”,参看昭和十二年河出书房出版之《家族制度全集》第一部《史论篇》Ⅱ“离婚”内中川善之助《离婚史概说》p.1以下及第二部《法律篇》Ⅱ“离婚”内宫崎孝治郎《协议离婚论》p.50以下。

(109)参看Charles A. Ellwood, Sociology and Modern Social Problems.

(110)“礼”字原注“犯翼祖庙讳改为礼”,当从《唐律疏义》改为“敬”字。

(111)二卷,《稗海》本。

(112)六十卷,宋郎晔注,宋刊本,乌程张氏藏有上半部;南海潘氏藏有下半部,《四部丛刊初编》据之影印,缺卷部分以成化本补入。

(113)乃婚姻当事人之一方据法定原因向法院(官署)诉请判决与他方离婚之谓。又名“呈诉离婚”(divorce afterpetition)、“请求离婚”、“司法离婚”、“限制离婚”。

(114)五十四卷,《聚珍版丛书》本。

(115)程树德《中国法制史》与李宜琛《现行亲属法论》皆主张强制离婚分为“由官强制”及“由夫强制”两种。他们把“七出”归做“由夫强制”(程书p.152-l53,李书p.84),我的意思强制离婚中所谓的强制,当专指官署而言,七出本来就没有强制性(详见注117),完全视丈夫或夫家单方面的意思而定,故我把它归入“单意离婚”里。

(116)《庆元条法事类》卷八十《杂门(诸色犯奸)户令》:“诸妇人犯奸,非义绝,并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未成,离与不离,听从夫意;被夫同居亲强奸,虽未成,而妻愿离者,亦听。”这可算是一种“准”义绝的现象,亦可仳离,唯属于单意离婚而非强制离婚。

(117)陈顾远《中国婚姻史》(1936年商务版)P.234:“七出乃本于礼而出之;义绝则本于律而出之。本于礼者可出可不出;本于律者则非绝不可。”

(118)周密此处引《笔谈》文颇多衍误,沈括《梦溪笔谈》卷十一的原文是:“近岁邢寿两郡各断一狱,用法皆误,为刑曹所驳;寿州有人杀妻之父母昆弟数口,州司以不道缘坐妻子,刑曹驳曰:‘殴妻之父母,即是义绝,况其谋杀,不当复坐其妻。’……”

(119)参看仁井田升《支那身分法史》(昭和十七年座右宝刊行会报)p.566以下,及《唐宋元代の婚姻法の诸问题》(《历史学界研究》七卷一号)。

(120)如王巩《甲申杂志》:“李观察士衡之孙左侍禁化先者,少好神仙事。父母强令娶妇,遣行人议曹氏之女。及礼席之日,曹氏已入门,化先踰垣而走。曹氏复归。后曹氏选纳为后,慈圣光宪(敖按:即宋仁宗后)是也。”(一卷,《知不足斋丛书》本)洪迈《夷坚乙志》卷第二十“蜀州女子”:“……俄一妇人至,曰:‘妾本汉州段家母,许适同郡唐氏,将嫁矣,而唐氏以吴家倏贫,竟负元约。既不得复嫁,遂卖身为此州费录曹妾。’”都是男方负约的例子。

(121)二十卷,《学津讨原》本从宋本钞录,最佳。

(122)一卷,《百川学海》本。

(123)十卷,《学海类编》本。

(124)周密《志雅堂杂钞》卷上:“今世以有夫妇人为生人妇。”(二卷,《粤雅堂丛书》本;《说郛》本及《学海类编》本十卷;《古今说部丛书》本为摘录本不分卷;《美术丛书》本不分卷。)

(125)《函海》本。

(126)十卷,宋孝宗淳熙丁未(即淳熙十四年,一一八七)浚仪赵师侠刊本,汲古阁毛氏据之影印,为秀水金氏梅花草堂影印善本之一,据此本。又《说郛》本名《梦华录》:《秘册汇函》本、《津逮秘书》本、《学津讨原》本、《唐宋丛书》本(摘录,不分卷)四种皆名《东京梦华录》。

(127)林亦之《网山集》卷八《青词·曹钱监夫人》中语。

(128)二十卷,《聚珍版丛书》本。

(129)七十卷,明思宗崇祯乙亥(即崇祯八年,一六三五)吴郡顾氏刊本,《四部丛刊初编》据之影印。

(130)参看《京本通俗小说》第十六卷《冯玉梅团圆》:“玉梅向丈夫说道:‘妾闻忠臣不事二君;列女不更二夫。’”

(131)四十卷,《后集》六卷,《长短句》三卷,明世宗嘉靖刊小字本,《四部丛刊初编》据之影印。

(132)三十二卷,《拾遗》三卷,《聚珍版丛书》本。

(133)李伋《宋朝事实》(二十卷,《墨海金壶》本)及《宋史·后妃传》中皆作龚美。

(134)参看《徐氏读礼通考》卷一:“嫁母服经无文,疏谓继母嫁,从为之服,则亲母可知。”盖从继母嫁对前妻子女而言是指父死后,父之后妻改嫁而前妻子女从而受其养育者《仪礼·丧服子夏传》:“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为继母服齐衰杖期;继母之报服同。

(135)“正”字当从《史记》卷六《本纪第六·秦始皇帝》改为“贞”字。

(136)这是因为血亲关系永不消灭的缘故,故《宋刑统》卷二名例律“请□□□□□”中规定:“其妇人犯夫子及义绝者得以子荫。”注云:“虽出亦同。”“议曰:妇人犯夫及夫家义绝并夫在被出并得以子荫者,为母子无绝道故也。”

(137)四十卷,《聚珍版丛书》本。

(138)六十二卷,《聚珍版丛书》本辑自《永乐大典》;又《佚存丛书》本拾海外残丛,只三十二卷,可用以补《聚珍版丛书》之不足者。

(139)三十卷,邵博为邵伯温之子,故云“后录”。《津逮秘书》本较前;《学津讨原》本附《四库提要》。

(140)按《宋史》此处与前引宋祁“景文集”颇多出入,似以《景文集》较确。

(141)参看《家族制度全集》第二部“法律篇”Ⅱ“离婚”内青山道夫《离婚子の监护》p.245以下及仁井田升《唐宋法律文书研究》p.496-498(昭和十二年,东方文化学院东京研究所刊)。

(142)“故夫”在《宋刑统》卷十七《贼盗律·谋杀》中的解释正好相反:“故夫谓先死改嫁……妻妾若被出及和离,即同凡人,不入故夫之限。”

(143)一个改嫁的妇人对子女绝无扶养或监护的权利,《宋史》卷三百五十五《李南公传》:“知长沙县,有嫠妇,携儿以嫁。七年,儿族取儿,妇谓非前子,讼于官,南公问儿年,族曰‘九岁’,妇曰‘七岁’,问其齿,曰‘去年毁矣’,南公曰:‘男八岁而屹,尚何争?’命归儿族。”又邵伯温《河南邵氏闻见前录》卷第十七记宁直死后,“妻李氏,更嫁任恭惠公布,直有子,李置于宁氏族人以去。”

(144)《太平广记》卷三百七十九《再生》五。

(145)如洪迈《夷坚丙志》卷第十四《王八郎》,因王八郎理曲,故县官“听仳离而中分其赀产”。

(146)宋本,日本东京岩崎氏静嘉堂文库所藏。

(147)十四卷,附“杂文”,《四部丛刊续编》本。

(148)应俊《琴堂谕俗编》卷上“重婚姻”辑郑至道的话:“……今尔百姓,婚姻之际,多不详审,闺闱之间,恩义甚薄,男夫之家视娶妻如买鸡豚;为妇人者视夫家如过传舍,偶然而合;忽尔而离,淫奔诱略之风,久而愈炽,诚可伤也。”

(149)宋人甚至有把积阴德视为登科进取的必要条件(necessary condition)的,如洪迈《夷坚甲志》卷第五“许叔徽”:“……家素贫,梦人告之曰:‘汝欲登科,须积阴德。’”

(150)见《国立北平图书馆馆刊》第八卷第一号p.69以下。按宋太祖开宝只九年(968-976),故所谓“开宝十年”实为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太平兴国元年与开宝九年同在一年之中),仁井田升在《敦煌发见唐宋时代の离婚状》(昭和十六年,《东方学报》(京都)第十一册第四分)一文中书为太平兴国三年(戊寅,978),似有未当。

(151)此项文件之标点校勘皆据仁井田升《支那身分法史》p.696-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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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安再嫁了吗?

《中央日报》1963年4月13号朴人先生的《李易安的再嫁》一篇文章,重新给一段错误的历史记载加以传布,这是大可不必的事。

李易安(清照)的没有再嫁,在历史上可以成为定说了,这是稍懂基本考证的人都知道的。李易安有文采、有学问,但是因为是女人,又才气太露(晏殊、欧阳修、晏几道、柳永、苏轼、秦观、黄庭坚、贺铸等名家都被她批评过),所以被当时许多人嫉忌,硬给她造谣言,说她在丈夫赵明诚死后改嫁张汝舟了;改嫁后又所遇非人,告到官里去,又判决离婚了。

其实这些都是谎话。

最早编造或传布这些谎话的是胡仔、赵彦卫、李心传等人。他们虽然与李易安同是宋朝人,时代接近,但是记录的手法却大有问题。胡仔的《苕溪渔隐丛话》一书,成于南宋高宗绍兴十八年戊辰(1148)三月,这时李易安大概已经死了很久了。(李易安的死年不可考,周密《浩然斋雅谈》记她曾在绍兴十三年癸亥(1143)端午进“帖子词”,那时她六十一岁,以后再也没下文了。)晚一点的是赵彦卫的《云麓漫钞》,这书成于宁宗开禧二年丙寅(1206),已经到第13世纪了。再晚是李心传的《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这书最早的版本是理宗宝祐年间的扬州刊本,在1253年以后。上面三书的成书年代都可证明一件事——李易安当时并没看到这类诽谤她的记载。而这类记载的形成,不过是根据一些鄙恶小说的绘影绘形,正如清人俞正燮在《癸巳类稿》所说的:

其时无学者,不堪易安讥诮,改易安与綦学士启,以张飞卿为张汝舟,以玉壶为玉台,谓官文书使易安嫁汝舟,后结讼,又诏离之,有文案(详赵彦卫《云麓漫钞》、胡仔《苕溪渔隐丛话》、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宋方扰离,不纠言妖也。

这段文字说明两点:

一、李易安再嫁的传说,是小人们编造的;

二、这种编造,因为南宋的偏安扰离,竟没有澄清。

为了证实这些传说的错误,俞正燮在《癸巳类稿》中又批评这些早期的史料:

读《云麓漫钞》所载谢綦崇礼启,文笔劣下,中杂有佳语,定是窜改本。……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采鄙恶小说,比其事为文案,尤恶之。后读《齐东野语》,论韩忠缪事,云李心传在蜀,去天万里,轻信记载,疏舛固宜。又谢枋得集亦言,《系年要录》为辛弃疾造韩侘胄寿词,则所言易安文案谢启事可知。

这段文字已指出这些史料的不可靠。不可靠的原因依我看来,乃是李易安的词已“版行于世”,但她的文却“少有见者”,这种情形,在《云麓漫钞》中说得很明白。《云麓漫钞》记这种情形时,距李易安的死不过才六十年,文章的流传已如此之少,窜改本或赝品自然是极可能的事。这种史料方面的不可靠,足以成为李易安没有再嫁的第一个证据。

李易安的丈夫赵明诚,死在高宗建炎三年已酉(1129),那时候李易安已经四十七岁了;四年以后,在高宗绍兴三年癸丑(1133),她写《上枢密韩公工部尚书胡公并序》,其中有“闾阎嫠妇”“嫠家父祖”的话,那时她已经五十一岁了,还在守寡;第二年,绍兴四年甲寅(1134),她写《金石录后序》,已经五十二岁了。(这序的末尾署“绍兴二年”,是后人转抄抄错的,应该是“绍兴四年”,洪迈曾在王厚之(顺伯)那里看过这序的原稿,遂在《容斋四笔》里记为四年,也就是清人吴衡照《莲子居词话》所说的“绍兴甲寅”。序中说“至过蘧瑷知非之两岁”,蘧瑷(伯玉)年五十而知四十九年之非,可证李易安当时是五十二岁。)在序中李易安历数她从丈夫葬后,“无所之”的苦况,由于想投奔她丈夫的妹婿到投奔她的弟弟李迒,受尽了病困苦恼,这样一个可怜的老太婆,哪里还改什么嫁?无怪乎吴衡照要在《莲子居词话》里说:

岂有就木之龄已过,隳城之泪方深,顾为此不得已之为,如汉文姬故事?意必当时嫉(哲宗)元祐君子者攻之不已,而及其后(人);而文叔之女(敖按:李易安的父亲李格非字文叔)多才,尤适供谣诼之喙,致使世家帷薄,百世而下,蒙诟抱诬,可概也已!

这些文件,可以成为她没有再嫁的第二个证据。

从李易安寡居后的作品中(如《感怀》诗、《晓梦》诗、《武陵春》词等),我们看不到她改嫁的原手史料,再从宋人朱熹、洪迈等的片语或著作中,也看不到有关她再嫁的微辞或记载。(寡妇再嫁在朱熹眼中是何等严重的事!可是《词综》记朱熹提到李易安,却只称赞她是“本朝妇人”中的“能文者”。我怀疑李易安若改嫁了,朱老夫子会不揭她的疮疤!)又从《宋史》李格非的传中,更看不到她的女儿改嫁再适的证据。又如帮过李易安大忙的綦崇礼学士,他的女婿谢伋,在高宗绍兴十一年辛酉(1141)写《四六谈尘》的自序时,李易安已五十九岁,谢伋还称她为“赵令人李”,她若再嫁张汝舟,怎么能有这种称呼呢?所以俞正燮认为:”若(綦)崇礼为处张汝舟婚事,伋(为)其亲婿,不容不知。”俞正燮又提到百年后(理宗淳祐元年,1241)张端义《贵耳集》中称“易安居士,赵明诚妻”的话,同样可证“易安为嫠行迹,章章可据”,因为张端义也是宋朝人,《贵耳集》也是不算太晚的史料(至少比《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还早)。这些文征,可以成为李易安没有再嫁的第三个证据。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中说:

右承奉郎监诸军审计司张汝舟属吏,以汝舟妻李氏讼其妄增举数入官也。其后有司当汝舟私罪徒,诏除名,柳州编管(十月己酉行遣)。李氏,格非女,能为歌词,自号易安居士。

清人李慈铭在《越缦堂日记》里细味这段话,怀疑“汝舟妻李氏”可能不是李易安,也许是李易安的本家,也许是一种讹传或牵合。李慈铭又说“讼其妄增举数”一事,《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明发生在绍兴二年癸子(1132)的九月朔,但《金石录后序》却明明还记着绍兴二年十月朔“易安室”的字样,“岂有三十日内,忽在赵氏为嫠妇,忽在张氏讼其夫”?其实这是李慈铭自己的错,他不知道《金石录后序》中的绍兴二年该是绍兴四年,所以这种反证,虽然在替李易安辩诬,却不能驳倒李心传。驳倒李心传的办法,除了前面俞正燮举出的李心传有作伪行迹外,还可从社会史的观点来看这件事:原来赵明诚死的日子是建炎己酉三年(1129)八月十八日,李心传指出的李易安与后夫涉讼则在绍兴二年癸子(1132)九月朔,前后不到三年。李易安死了丈夫,必得守“三年之丧”,她若不先守丧三年,改嫁不但要判“徒三年”的罪,而且婚姻是无效的,这种规定,《宋刑统》中著有明文,读书知礼世门望族的李易安绝不敢不守这种礼法,也不可能不守这种礼法。即使三年之丧按照二十七个月来算,则她为亡夫守丧完毕时已在绍兴元年(1131)十一月十八号了。从这天朝下算,直算到李心传所谓的与后夫涉讼公庭为止,前后不到十个月,在这不到十个月的日子里,若照诽谤她的人所描写的,她必须又要脱下丧服,又要疗养重病,又要找到新欢,又要听新欢“如簧之说”、“似锦之言”,又要再婚燕尔,又要双双闹翻,又要整天挨打,又要上达皇帝,又要“被桎梏而置对”,又要“同凶丑以陈词”,又要“友凶横者十旬”,又要“居囹圄者九日”,……不到十个月的日子,要接二连三发生或凑足这么多的事件,实在不能不说有点牵强,实在令人难以置信。这些推断,可以成为李易安没有再嫁的第四个证据。

朴人先生说:“张汝舟的身世无可考,读上面一段文字,知是易安嫁他,甚为勉强,是受了他的哄骗和勒逼。所谓‘持官文书来辄信’,大约仍牵涉到诬明诚馈璧北廷一案,汝舟的伪造文书,欺骗易安姐弟,因夫罪而为官方命令再嫁的。”据我所知,朴人先生这种结论是有问题的。因为按照当时宋朝的法律,“官方”不但不会“命令”寡妇改嫁,甚至明文禁止主婚人以外的任何人来干涉寡妇再嫁与否的问题。《宋刑统》中硬性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周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追归前家,娶者不坐。”即使寡妇被“祖父母、父母”强迫改嫁,她若不肯,长辈们也无法可施,在宋人文集如毕仲游《西台集》、洪迈《夷坚乙志》、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乃至《宋史·列女传》中,都可以找到佐证。因此李易安“因夫罪而为官方命令再嫁(张汝舟)”的说法,是站不住的。这是李易安没有再嫁的第五个证据。

再从常理判断,堂堂一个南渡偏安的朝廷,整天为女真人的侵略闹头疼,哪里还有工夫来研究一对男女之间的隐私,研究这些“闺房鄙论”?俞正燮说得好:

夫南渡仓皇,海山奔窜,乃舟车戎马相接之时,为一驵侩之妇(敖按:造李易安谣言的人,说她上綦学士启中,有“猥以桑榆之末影,配兹驵侩之下才”的话。)(皇帝竟)从容再降玉音(旨),宋之不君,未应若此!

这是很平允的议论,可以成为李易安没有再嫁的第六个证据。

上面这些证据,还只是就外在的证据而言。从内在的证据来说,若仔细分析李易安的“人格品质”和她个人的成长背景,也极难令人相信她有改嫁的可能性:一个“素习义方,粗明诗礼”的女人、一个“文章落纸,人争传之”的女人、一个“忠愤激发,意悲语明”的女人,是很难不为旧社会“从一而终”的思想模式殉道的。

关于李易安再嫁一案,历史上谈论的人很多,除了上面所举的以外,如陈振孙、陆心源、沈寐叟、刘声木等都有所论列。由于方法论的牵制,关于这段史实,闹错误的人太多了。即以相关年代一点而论,从俞正燮、吴衡照、李慈铭,到胡适、陈东原,人人都有不精确或失检的地方,因此更使我们觉得,做历史考据真是不容易!

李易安这件事,牵涉到的已经不止一个历史真相的问题,它还牵涉到一个道义的和观念的问题:一个女人,再嫁也好、守寡也罢,都是她个人的私事,别人没有用泛道德的字眼乱骂的权利,更不可造谣。再嫁并没有什么不得了,可是没再嫁却硬说她再嫁,这就太不对了。

1963年4月15日

(后记)这篇文章原登《文星》第六十七号(1963年5月1日台北出版)。5月8号的台北《民族晚报》上,雍叔先生以“再嫁夫人”为题,也谈到李易安再嫁这个问题,他认为“这本是一件不确实的历史记载,虽然由李敖先生不惮烦劳地详细作了一番考证,但是总不能因此就完全廓清了许多人所已经造成的错误印象。李易安所受的谤诬,似乎还会继续传下去。这诚然是李易安的悲哀,也是女人的悲哀。”(196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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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徐树铮先生文集年谱合刊》的批评

子“不”为父隐,“曲”在其中矣!——改写孔丘的话

今年6月,商务印书馆出版了徐道邻先生写的《徐树铮先生文集年谱合刊》一册,这书可分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文集》,以《视昔轩遗稿》为总标题,包括《视昔轩文一》、《视昔轩文二》、《兜香阁诗一》、《兜香阁诗二》、《碧梦盦词》,都是徐树铮做的。后面附有段祺瑞的《陆军上将远威将军徐君神道碑》,柯劭忞的《远威将军陆军上将萧县徐公墓志铭》与王树柟的《远威将军徐府君家传》。

第二部分是“年谱”,是徐道邻先生做的。

第一部分本是徐树铮的遗文和遗诗,是过去《视昔轩遗稿》的重印,经过徐道邻先生加上些注解,并没有改动原文的真面目。例如《视昔轩文一》中《平报周年纪念日感言》,最后一句有“拭目以观后效”(页8)的话,这本是乱用成语的大错误,当时曾传为笑柄,因为

《平报》在并时诸报中,有特别之色彩,群称为陆军部机关报。时(段)祺瑞为陆军总长,(徐)树铮以次长实主部务,故又见称树铮之机关报。主编辑者为臧荫松,林纾则排日为撰笔记,曰《铁笛亭琐记》(李敖按:此书初由平报社印单行本,后由商务印书馆出版,改名为《畏庐琐记》)。是时树铮与诸文人交游日浅,渐染未深,文事造诣,不逮后此。……以“以观后效”作结,既登报端,阅者或传以为笑,谓此徐次长对《平报》之训令也。(1935年5月13日《国闻周报》第十二卷第十八期《凌霄一士随笔》)

这种贻笑大方的“训令”文字,如今都收在这本《徐树铮先生文集年谱合刊》里,足证徐道邻先生似乎没有沾染上中国旧式文人那种“子为父隐”或“为亲者讳”的毛病。这点认识,是我们读者必须弄清楚的。

徐道邻先生首先在“序”里说:

就中国过去读书人的心理说,做儿子的,刊印他父亲的著作,差不多是一种近乎神圣的义务,同时也是他一生中最大的满足。我现在也还是有如此的感觉。

他接着又说:

我想对我父亲的生活,做一个客观翔实的叙述。

不论从哪个角度看,一方面以“神圣的义务”、“最大的满足”的情绪,一方面为自己的亲人做“客观翔实的叙述”,当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过去张孝若为他父亲写《南通张季直先生传记》,就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工作。因为父子之间,责善固无须,乱捧也不必,春秋笔法又不好施展,所以每每是动笔得咎。一千八百年前,《论衡》的作者只不过据实写出了他爸爸爷爷是贩夫侠客,就被历代文人围剿了一千八百年!

所以,以儿子的身份来写老子,实在是很不容易的事。

徐道邻先生大概看到了这一点,因此他不能不谨慎的将这本书迟延了三十年,他认为:

在这三十年中,我的历史了解和对人对事的客观判断,似乎比以前也多少成熟一点。这对于一个叙述历史人物——尤其是他自己的父亲——的人,是相当重要的。(页138)

徐先生这种认真的态度是很重要的,是值得我们佩服的。

可是,当我细读这本文集年谱合刊,尤其是徐道邻先生“谨述”的年谱部分,我忍不住感到一阵失望。我忍不住要说,这本合刊是不足为训的,它是一本以打开天窗的手法以求达到曲解历史、满足感情的著作,它在表面上似乎做到了“子‘不’为父隐”的开明,但在骨子里却企图引导读者做主观判断,以便转移人们对一个心狠手辣、纵横捭阖的宦海人物的印象,这是一件很不得体的事。做为一个学历史的人,我不认为民国史中关于徐树铮这一段史事,还有多少翻案文章好作,他的为人行事早已为天下人所共见,任何对他的洗刷都难免落“愈描愈黑”之讥,何况是他亲生的儿子呢?

徐道邻先生这本书的第一个大毛病是史料运用的不当。从这一点上,我们不得不怀疑徐先生的程度与眼光。例如他“大量引用原文”(页130)的“重要资料之一”(页130)——陶菊隐的《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史话》,他竟把它改名为“北洋史话”,“军阀”、“统治”等字样都被删去了,我不知道这是什么“史法”?(类似的妙事如页265见胡适,“建设理论集”等字样,也会使一般读者弄不清是怎么回事。“建设理论集”只是《中国新文学大系》的副书名,怎么引用史料,不写书名?何况引用林纾的“荆生”,当从《新申报》上直接去引,也不该转引胡适的二手货色。)陶菊隐的书是四十六年(1957)大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的,他的资料来源多导源于张国淦(乾若)的回忆,张国淦虽然做过府院秘书长和六任总长,但是用他来做“人证”(testimony)是否孤证?这都是重要的问题。徐先生不对史料做严格的鉴定工作,没有“外批评”(external criticism),也没有“内批评”(internal criticism),也不管张国淦、陶菊隐是处于怎样的一种“特殊情形”(special condition)下写的历史,就开始大量引用,有时甚至连抄九页(页179-187)之多,这是何等不妥当的做法!更可笑的是,徐先生选用“史料”,竟滥用到《民国通俗演义》(如页180、220、227、289)一类书,这真是荒唐透顶了!民国以来,广益书局式的《中华民国史演义》、《李纯历史轶事合刊》、《张作霖演义》等书在民间流传很多,影响如何不得而知,但是做为立论的根据却是一件非常不成样子的事。徐先生这种外行做法还不止此,他有时又用“有人看过”一种“小报”的方法(页223)来做为论据,这都是毫无基本史学方法训练的大错误!

徐先生这本书的第二大毛病是史例法度的不严。盖谱牒之学,本不过是供做传记写作的基料,它的骨架是以事系时,故义例不可不纯。例如徐先生这本年谱,在一岁条下,沿用了旧式降生神话的书法(页139-140),这是很荒诞的;二十三岁条下忽然插入张之洞过保定假装瞌睡那一段(页146),跟着又发了一段议论,实在没有必要;三十一岁条下3月9日“长女璎环生”一段,不该放在11月之后;四十六岁条下“二十年后的申冤”一节,尤其没有放在1925年后的道理(页329-331),这些都是在史例上欠斟酌的地方。还有一点不妥的是,徐先生往往在年谱中间,插进个案(case history)处理式的标题(页169、175、179、188、190、197、199、202、204、206、208、211、214、216、220、222、224、225、236、242、247、280、283、285、292、295、297、323、329),有时显得非常琐碎,并且这样划分,也不合年谱体例。尤其不成体统的是,徐先生在三十六与四十岁条下,各插入一段长文(关德懋的《徐又铮先生创办正志中学述略》页169-171;朱佛定的《考察欧美日本各国政治日记》页297-323),显得非常不伦不类。这种做法,自然也难逃史例芜杂之讥。此外在年谱一开始,徐先生就套上“男道邻谨述”的迂腐章法(页139),在年谱收尾,又出现“冯贼”等价值染色名词(页329),这些都是不合现代的历史写法的;临到最后一段,徐先生居然写出了什么“未能手刃父仇”的话(页331),我不知道这是什么时代的观念!这种观念与句子居然出自我们德国学法律的徐先生之手,尤其使我们不能了解了!

这本书的第三个大毛病是史实解释的荒谬,这是最令我们不敢领教的。但是若想到徐先生写此书时的“情感背景”(emotional background),我们自然也就不必奇怪。例如徐先生“序”里说:

就他(徐树铮)的时代背景来说,在若干方面,我父亲是一个很“新”的人物:他弃文就武,剪辫子,主张共和,反对帝制,服中纳妾,称兵造反,多半都是他那时老一辈的士大夫所不为的。但是另一方面,他反对白话文、反对女子解放,他提倡读经,他相信中国文化至上,他信仰中国的伦理观念,他喜欢作诗词古文,推崇遗老式的文人。这一切一切,现在看起来,他又像是站在“旧”的一方面。(页2)

这种解释是不能教我们心服的。徐树铮“弃文就武”,并不是什么“新”观念,而是因为考不上举人;“剪辫子”是天下通俗,“老一辈的士大夫”也照剪不误;“服中纳妾”又算得什么“新”?如果“新”,根本就不要讨两个姨太太!徐树铮本人根本是一个守旧派,他从民国前一年认识林琴南开始,一直便是这些遗老眼中的大护法,所以当遗老们想利用安福部的武人的时候,便自然的选到了他的头上。林琴南的“荆生”媚眼抛过来以后,徐先生说他父亲“并没有什么反应”(页266),这也不是持平之论。徐树铮的反应当然不是林琴南所描写的“骈二指按其首”式的笨拙方法,他站在林琴南的背后,替林琴南行了不言之教,在朝气蓬勃的五四时期笼罩了可怕的阴影。我们翻开刘半农的《初期白话诗稿》(星云堂影印),还可以看到当时新派文人那种心有余悸的回忆:

……黄侃先生还只空口闹闹而已,卫道的林纾先生却要于作文反对之外借助于实力——就是他的“荆生将军”,而我们称为小徐的徐树铮。这样,文字之狱的黑影,就渐渐的向我们头上压迫而来,我们就无时无日不在栗栗危惧中过活。

这些反证的文件,都证明了当时徐树铮在“反应”一点上,似有有点“什么”,而非“并没有什么”,所以我不能同意徐先生的“并没有什么”。

提到这些1919年的事,我们就不能不谈五四运动。在这段史实上,徐道邻先生真是尽了曲解之能事,他把五四运动不但轻描淡写,并且一笔抹杀。他说:

段祺瑞的左右,在当时和后来,每以“亲日派”的色彩,而被人加以“卖国贼”的头衔,这是国内国外许多因素所造成的一项冤案,我们不能不予以申雪。(页130)

他又进一步注解说:

然而事实上,“亲日”不过是一种政策,是一种有时间性的策略,并非一种投降归顺的心理,怎么可以就说是“卖国”?(页132)

而且采取亲日“政策”的人,在“心理”上并不一定就是亲日。我父亲当时是被人认为亲日派首领的,但在内心里,他却是一个十分不喜欢日本人的人(页132)

这是很暧昧的话了!他又说:

到了民国七年(1918)年底,欧战已近尾声,英美国家又恢复了它们在远东的兴趣和力量,自然首先要设法打破日本的独占局势,于是就帮助和段系处于敌对地位的直系,……直接的是打击段系,间接的也就在打击日本。这时候的中国政府,虽然和日本合作得很好,但是广大的民众,尤其是青年和知识分子,却依然怀抱着十分强烈的反日心理。因此直系和英美的宣传机关,就给段系人物加上“亲日派”和“卖国贼”的头衔,大力的加以攻击。这是适合当时一般民众心理的有利攻势。其成功自不待言。八年5月间,弥漫全国的学生“五四”运动,和曹、章、陆三人的罢免(6月10日),就是他们成功的说明。而段系这一方面呢,因为在宣传上处于劣势,丝毫没有辩白的机会,一直到今天。(页131-132)

他又给历史翻案说:

……在“卖国贼”头衔下被牺牲的,并不乏有品格有才干的人物。即如五四高潮中千夫所指的曹汝霖、章宗祥、陆宗舆,事实上都不是坏人。章和段的关系是很疏远的,何尝是他的“亲信”?他的私德学问都很好。陆是在二十一条交涉中出过大力的人。曹则在几次大借款中,未取分文回扣,在今天看来,真是了不起。而在当时全国的斥骂声中,一生再也抬不起头来。历史的冤屈真是够惨酷的。这一点我们不可以不予注意。(页133)

上面所引徐先生这些话全都是他厚诬国民颠倒黑白的铁证,徐先生为什么不想想,徐树铮即使如他所说,“心理上”“十分不喜欢日本人”:曹、章、陆等人也即使如他所说“不是坏人”,但这些能阻止他们亲日卖国吗?曹汝霖“在几次大借款中,未取分文回扣”的事,即使如徐先生或曹汝霖年来在香港《天文台》上所陈是实,也不能证明曹所做的不是助纣式的卖国行为。西原借款两万万是明帐,其他暗帐还不知道有多少;徐先生又说陆宗舆“在《二十一条》交涉中出过大力”,但他为什么不提陆是“中华汇业银行”的总裁,而汇业银行却是日本经济侵略的总机关?章宗祥即使“私德学问都很好”,可是在《山东善后条约》上“欣然同意”的丑态岂不是他干的?这些丧权辱国的勾当并不是什么“直系和英美宣传机关”搞一搞就捏造得了的,全国人民的响应五四运动也不是一种陷害好人的制造“历史的冤屈”的行为。而在段系一方面,并非只因在“宣传上处于劣势”就开始被诬赖,他们照样有“皖系和日本宣传机关”,他们有日本军阀财阀的支持,“和日本合作得很好”,有西原借款和中日军事协定庇护,有挂羊头卖狗肉的参战军和安福俱乐部卵翼下的新国会。他们不但有“辩白的机会”,同时还有“辩白的事实”。只可惜他们用的是高压手段,当时辩白的方法是抓学生,封《益世报》,监视《晨报》、《国民报》,褒扬曹、章、陆三人的功劳!直到后来纸包不住火,事情愈闹愈大,才开始“抬不起头来”,才开始由他们其中的后死者和第二代来改写历史,用时间发生的“好的作用”(页129),来把这一件“冤案”“予以申雪”!所以对这一段翻案文章,我不能同意徐先生这种歪曲,我不能不指出他的荒谬。

关于徐树铮对日本的态度,年谱四十一岁条下说:

战事失败后,先生(徐树铮)和其余几位“祸首”,……全部躲到东交民巷日本兵营里。(页277)

先生在日本兵营里,住了大概有九十天左右。(页278)

接着,徐先生的“听说”笔法又来了:

听说先生在兵营时,常对日本人发脾气。有时日本人说:“那么我们就要把你交给曹锟。”他说:“我们受国法处置,理所应该,也不要受你们日本人的气。”(页278)

徐先生这种替他老子回护的手法也是很拙劣的,他也不想想,既然大言“受国法处置理所应该”,那为什么要逃避堂堂正正的国法呢?当时东交民巷的美、英、法国公使都认为徐树铮扰乱京畿,不应比照政治犯保护,可是日本人却看中了他。他在日本人的保护下过了九十天,再由日本人装进柳条箱里偷偷运走,直到安全到达上海后好多天,才由日本公使照会中国外交部说徐某一名已逃之夭夭,这种“和日本合作得很好”的周密行动,竟是一个“十分不喜欢日本人的人”干出来的,这未免有点怪事吧?这件怪事发生前头一年,正值五四运动开始,当时全国响应,可是唯独一个学校例外,那就是徐树铮创办的北平“正志中学”(就是后来的“成达中学”)!四十三年以后,一个正志中学的学生,还应徐道邻先生之请,特为这本年谱写了一篇《徐又铮先生创办正志中学述略》,中间还大言不惭的说:

……五四运动之终始,正志中学迄未参加。(徐树铮)先生盖有鉴于季汉晚明,清流往往涉于党祸,其间得失,固未易言也。(页170)

一个伟大壮烈的反日爱国运动,竟被徐树铮的后人和学生这样胡乱涂抹一阵,真是太丑恶了!

关于徐先生说徐树铮“主张共和,反对帝制”一节,也颇值得商榷。徐先生说1912年:

1月,当革命军和政府军在武汉相持之际,在北京的清廷,开了好几次御前会议,都得不到结论,而最后颇有慨然奋起,做最后一次决斗的趋向。忽然前方四十二(李敖按:该是四十七)个将领,由段祺瑞领衔,打来一通主张共和的电报。一声霹雳,使清廷顿时失掉了继续挣扎的勇气。于是他们很快的决定退位……(页152-153)

这篇“主张共和”的电报,就是先生的手笔。(页153)

徐先生说,这封电报是1月“26日”发出去的,但他为什么不同前查考一下,他只要再往前查二十五天,就会发现这些将领(外加冯国璋),也同样发过一个通电,而该通电却明明说他们要誓死拥护君主立宪,反对共和政体!这种反复的作风正也说明了他们的“主张帝制,反对共和”!而在这种翻云覆雨里,徐树铮的名字却赫然在焉!

还有张勋复辟一节。复辟一事,明明是直接间接由段系人物惹出来的,可是徐先生却说:

关于复辟一事,有人说张勋事前曾得到段氏的赞助。我想这是不确的。不然,复辟后十九道伪谕中,发表了那么多的“王公大臣”,为什么会单单把段漏掉?(页179)

徐先生在这儿为段祺瑞(事实上是徐树铮)洗刷,可是紧接着,他的洗刷便出了岔:

《北洋史话》说,5月22日,张勋等在徐州开第四次会议,讨论复辟的计划,“徐树铮也参加了。徐表示:芝老(段祺瑞字芝泉)只求达到驱黎(元洪)目的,一切手段,在所不计。”这倒是可能的。(页198)

明明说“徐树铮也参加了”“讨论复辟的计划”,还假惺惺的说“段氏的赞助”“是不确的”,这不是矛盾得好玩吗?并且复辟计划是与会诸豪杰集体签字示信的,字都签了,难道还不是“赞助”吗?何况徐先生接着又说:

《史话》又说:“徐树铮回到天津来,向段报告徐州(第四次)会议的一切内容。因此,段党和研究系人物就决定采取他们原已计及的另一阴谋计划;就是暂时不表示反对复辟,甚至伪装同意,引诱张勋放心大胆地进行复辟,假张勋之手驱逐总统,然后举起拥护共和的旗帜来,起兵打倒张勋,恢复段的独裁政权。”我想这可能接近事实。因为在这个时候,只要段合肥……出来说一句反对复辟的话,……张勋就不会有发动的胆子。(页198)

如果诚如徐先生所说,段祺瑞如此一言九鼎,那他为什么不“说一句”呢?又何必“引诱”张勋呢?这不是“赞助”是什么呢?

年谱中另一段荒唐的解释是关于谋杀陆建章一案。徐树铮以一个自封为副司令的退职军官,不经审判,就鸿门宴式的杀了一个现任将军,然后捏造一段鬼话,以为先斩后奏的借口,这种骇人听闻的凶杀案,从任何角度来看都是心狠手辣目无法纪。可是想不到在四十四年以后,徐树铮这位学法律出身的儿子居然还替他父亲洗刷,他先描写陆建章如何杀人如麻(页220),再暗示陆建章如何该死(页220),然后开始冲淡说:

陆之被杀,究竟原因为何,我们现在很难弄清楚。(页220)

我父亲之杀陆,必有其不得已的苦衷。他不是一个喜欢杀人的人(此后他也再没有杀过人)。他和陆的儿子陆承武是士官同学,陆承武的太太也和我母亲同学,两家走得很近。出事之后,我母亲非常难过(我父亲以后也从不谈及此事)。(页221)

这些话真有点“此地无银三百两”!徐先生说他父亲非法杀人“必有其不得已的苦衷”,其实哪个人杀人“得已”?他又说他父亲“不是一个喜欢杀人”的人,那我倒要请徐先生翻开此书的第7页,在《平报周年纪念日感言》中,看看他令尊的杀人颂:

……天下至不平之事,孰有过于杀人者哉。而余顾悍然为之。

故欲平国民不平之气,非余辈保民卫国之军人杀人不可。

(记者应)参仿余辈军人杀人之腕,以着笔著述,鼓吹杀人之事业不可。

这种凶悍的戾气,五年后正完完整整的投射在陆建章的身上,造成了这件毫无法律概念的惨事。

这件事充分证明了徐树铮其人的玩法弄权,在他的脑筋中,似乎没有多少法制的观念。他当院秘书长时,黎元洪受尽了他的气(页177),他甚至“公然”“用国务院的名义电令闽赣两省出兵”(页180),不“经过国务会议”就任命吉林省长(页180),参议院对福建省长的查办案,也不经过国务会议就径行咨复(页180),这些越职有时连段祺瑞都不能忍耐了,都要大骂“又铮荒唐”(页181)了!

为了以一批军火做为张作霖进关的条件,徐树铮甚至利用他做陆军次长时私自留下的空白证件来发号施令,这成什么体统(他的次长丢官,是因为肃政厅弹劾他订购外国军火浮报四十万元)?后来他又代领奉军军费五百五十万元,可是只转给张作霖一百八十万,大部分都被他偷偷挪用了。结果张作霖查了出来,解除了他的奉军副司令的职务。而关于这事,徐道邻先生却轻巧的说:

“套账”之说,恐怕只是一个借口。我父亲做奉军副司令代理总司令的时候,他的参谋长是杨宇霆。杨是张作霖自己的人。我父亲有什么事情会真的瞒得过他们?(页222)

这不是很幼稚的辩解吗?徐树铮如果清白,为什么到张作霖那里去谢罪?

年谱中另一个值得批评的大关键是外蒙问题。为了这个问题,当年张忠绂先生跟徐道邻先生曾打过一段笔仗,如今徐先生在《年谱序》里,却已自己宣告胜利的说,他“在二十七年前”同“一两个帮着陈毅说话的人”的“一场笔墨官司,现在用不着打下去了。”(页137-138)

其实这件事并不那么简单,尤其在四十三年后重新检讨这一“筹边计划”的成败得失,更不是像徐先生所说的那样。原来西北筹边的行动,根本可说是先怀胎后找丈夫的做法。这个胎是为欧战训练的参战军。欧战结束了,南北也停战了,可是这一批武力段系人物怎肯放手?于是改头换面,挤出个筹边计划,算是有了“合法”的名义。但是这个计划的毛遂自荐者恰恰又是张狂跋扈的徐树铮,他对蒙古的高压政策带来无穷的后患与隐优,这段不幸我在这里不必详写了,请看札奇斯钦先生的《外蒙古的“独立”“自治”和“撤治”》(收在吴相湘主编的《中国现代史丛刊》第四册,正中版)。读了札奇先生的论文,我们不得不说,徐先生的立论未免太偏颇了!

除了上面这些重要的不妥以外,这本书的错字别字也相当多,如“出版”写做“出板”(页137),“耽误”写做“担误”(页160),“范源廉”写做“茫源濂”(页178),“不得已”写做“不得以”(页221)等,都希望有机会再版时改正。

(后记)

一、这篇文章的写作,完全是刘绍唐兄一手促成的。原登在他办的《传记文学》第一卷第五期里,是1962年10月1日台北出版的。出版后,我看到黄寿慈(淮荪)《瘁臞录》中范源廉的序,我才知道“范源廉”的廉字没有“氵”旁。今年2月15日,毛一波先生在《中央日报》副刊的一篇《夜读钞》中提到这件事,我抄在这里:

过去,有人说我写范源廉为源濂有错,是的,那是照抄文献时的笔误。

到现在看来,与我相同的人也有之。例如他的学生粱容若教授《记范静生先生》一文云:“从小学到大学,我接触经验过不少校长,悠久留下深刻印象的是故北平师大校长范静生(源濂)先生。”既是对于“悠久留下深刻印象的”校长的名字也会写错,可知笔误是人所时有了。

还有,李敖先生最细心为文,也最会批评别人。他在《对徐树铮先生文集年谱合刊的批评》一文中,末云:“范源濂写做茫源濂……希望有机会再版时改正。”但他竟未看出濂字是廉字之误,可见也有百密一疏之处。

二、关于徐树铮个人的传记,在1920年,神州书局曾发行过一种《徐树铮正传》(中央国史编辑社编),对他抨击之处很多,这本书病在考证不精,有许多传说式的文字,是它的大缺点。(1963年4月8日夜)

三、在这篇书评发表后,萧一山先生在今年2月陆续出版了他的《清代通史》第三、四、五册。第四册页2724中,他指出段祺瑞领衔打出的那个主张共和的电报,“署名者共五十人,各书所记四十二人或四十七者误矣。”读者可以看看。(1963年5月21日)

附录

《徐树铮先生年谱》的商榷(刘凤翰)

徐树铮先生是民国初年一位敢作敢为纵横捭阖的宦海人物,他的《文集》在民国二十年冬天便问世了,是由北平的文楷斋雕板的,现在徐道邻教授又拿来重印,只不过加了些注解而已。至于他的《年谱》,却一直虚悬着,无人着笔,这是研究民国史,尤其是研究现代中国政治与人物的学人所期待已久的事。经过近三十年的时间,这本《年谱》才由他的哲嗣徐道邻教授编写出来,实在是一件值得欢欣的事。

但是,当我怀着兴奋的心情,来细读这部《年谱》时,我不能不说完全失望了。也许是由于这种失望情绪的作祟,我忍不住要提出我的意见。

“年谱”是我国史学中独有的玩艺,它的格式,渊源于《周谱》。司马迁作年表,就是参照《周谱》而蜕变出来的,可是“表”是有格子限制的,假如一年的事情太多,一个格子不够用,便添了很多麻烦。所以才索性不要格子,这样记事慢慢的增多,就由“年表”而变为“年谱”了。我国最早的年谱,是宋神宗元丰七年(公元1082)吕大防所作的《韩文年谱》与《杜诗年谱》,当时吕大防写这两本年谱的动机,是感到“韩文”与“杜诗”感触时事的地方太多,如果不明白当时的社会背景,冒昧去读,是领会不到作者的精神的,所以作“年谱”来弥补这种缺陷。从此算是给“年谱”在史学中开创了新的天地,后来经过许多学人的试验修改,一天比一天精密,才造成今天的地步。

至于年谱的作法,梁任公在其《中国历史研究法续编》里面讲得很清楚,而且已经成为现在一般学人所公认的格式,谨述其大略于后,以作本文讨论的规范。

A.年谱的种类:

1.自订或他著:自订年谱起得较晚,清康熙时孙奇逢是最早的一位。他著的年谱,又可分为两种:(一)同时人又和谱主有密切关系——如儿子、学生、朋友、亲故所写。(二)后代人为景仰先哲,想彻底了解其身世学问所写。

2.创造或改订:凡是从前没有人做过的年谱,都是创造。假如一人或多人写过,自己认为不满意,要重新改作一部,便是改订。例如《朱子年谱》,就有四种之多。

3.附见或独立:前者是附见于文集之后的年谱,这种年谱以简单为主,注重谱主事迹,少引谱主的文章。后者是单独成书的年谱,作法正好与前者相反,它要把谱主的重要见解和主张,以及生平事迹,摘要编年,使人一目了然,这种年谱,全在去取得宜,剪裁得当,还要广搜有关的材料,所以作者必须宏博。

4.平叙与考订:平叙式的年谱全在搜罗丰富、去取精严与叙述翔实。考订式的年谱,要从多方有关的资料中勾稽,考其年代的正确,纠正一般记载的误谬。

B.年谱的体例:

1.谱主的时代背景:凡是替一个人作年谱,必须详细考察谱主所受时代的影响,与他在这个时代里所扮演的角色,他所创造的事实,及他参与事情的经过,一切了解清楚,然后记载才能适宜。并且还要注意一点:实际的政治家,在政治上所作所为,是功是罪,后人自有种种不同的批评,作年谱的人,不必问他的功罪,只须把他活动的经历、设施的实况,很详细而具体的记载下来,就是尽了责任。

2.谱主的人事关系:年谱是由家谱和日谱变成的,一般人作年谱,只很注意谱主的家族,但家庭以外的师友、学生、亲故,作谱的人也应该特别注意。

3.谱主文章的记载:附见文集的年谱,不应记载文章,独立成书的年谱,非记载重要文章不可,其重要与不重要之间,当然作者宜慎重斟酌了。

4.谱主事迹的考证:考证的功夫,本来是任何年谱所不能免的,一般考证的方法,约分三种:(一)年谱之外另作考异,说明真伪。(二)将考证的话附入正文,或用夹语,或低二格。(三)照抄前人作的年谱原文,遇有错误处,各加按语。

5.有关谱主的批评:本来历史的法则,无论哪一门,都应该据事直书,不必多下批评,假如一定要下批评的话,那已是第二流的角色了。譬如作传,但描写这个人的真相,不下一句断语,而令读者自然了解这个人的地位和价值,那才称得上史才。作传如此,作年谱也是如此。至于有关对谱主的攻击或反驳的记载,尽可作为附录,千万不可插入本文。而且凡是不能放进年谱正文的资料,都可收入附录。

C.年谱的格式:

1.平叙体:以一年为单位,第一行顶格,写某朝、某年号、某年、谱主几岁,第二行以下都低一格,分段写谱主的直接活动事实、诗文目录。其优点在有一事便记一事,没有取大略小的毛病。

2.纲目体:第一行和平叙体相同。第二行也低一格,标一个“纲”,第三行以下低二格,记这个“纲”所涵的“细目”。一事完了,又重新作别事的“纲”,继续记别事的“细目”,也分别低一格或二格。这种格式有一种困难,到底要多大的事情才可作“纲”;有“纲”无“目”,可以不可以,很要费心斟酌。弄得不好,容易专记大事,忽略小事,假如大事小事都有纲有目,则又不相称,所以作者必须特别注意。

按着前边的说法,《徐谱》应该是属于“他著”、“创作”、“附见”、“平叙“的种类与格式,可是,细审全“谱”,与这些种类及格式应有的体例,大有出入。为了方便起见,让我在这里逐条加以讨论。

第一点:我认为《徐谱》是一种年谱与传记的混合体,它在年谱里面硬加入了很多跨越年代的标题,对某些史实,作了一些“个案”的处理,这种作法,可以说是“划时代的创举”,是任何正规年谱所不敢尝试的体例。跨越年代的标题,正是写传记所用的格式,所以我们说它是“年谱与传记的混合体”。这种体例是不是值得提倡,或者将来会不会相沿成风,给“年谱”史学开创新的境界,我不敢推想。但以现代读史人的眼光来看,总觉得有点不伦不类。我们知道年谱和传记不同,作传记不仅需要史学,还要有相当的文字技巧,作年谱只要有史学的修养就够了,因为年谱主要在分年叙述,上年和下年不必连贯,年内分段,上段和下段也不必连贯,所以即使作者的文笔并不优美,但能通顺,就够了。年谱之作,原是传记写作的基料,但是《徐谱》硬把两种不相同的东西揉合在一起这样不仅显得特别琐碎,简直有点非驴非马了。

第二点:我认为《徐谱》已经打破年谱传统的格式,它既不是平叙体,也不是纲目体,目前我实在找不出一个适当的名词称呼它,如果一定要称呼的话,那只能算是材料的堆砌而已。不仅没经过作年谱应有的考证,而且正文与附录也混淆不分,又不低格,使人有乱蓬蓬的感觉。

第三点:《徐谱》最大的缺点是疑似之词用得太多。“存疑”的态度,固然没有什么不对,但不能全不作考订工作,这样的例子,摭拾可得:

1.原书158页:“先生大概是陆军部派的。”

2.原书159页:“我想,升任次长,大概是这时候的事情。”

3.原书160页:“听说克虏伯炮厂还无代价的赠送他一套制造大炮的蓝图。”

4.原书173页:“似乎就在云南独立之后,袁世凯又起用先生为将军府事务厅长。”

5.原书202页:“注:有人说,桂系首领陆荣廷的目的,只在巩固他自己的势力,并不一定反段。”

6.原书283页:“直皖战争后,先生还到过一次奉天,……我想应该是十一年上半年之事。”

不知道徐教授提笔作谱时有没有考虑到这些“大概”、“我想”、“听说”、“似乎”、“有人说”、“我想应该是”,是需要加以考订的?徐教授费了三十年的时间来“了解历史”,为什么连最简单的一点历史是求“真”的学问都没有搞清楚?并且在要求极严格的“谱牒之学”内,何以竟用这么多的疑似之词?

第四点:《徐谱》的谱主与作者称呼混淆不清。《徐谱》大部分是以“先生”称谱主来叙史实,但有时以“他”来代替谱主,已使读者感到不对劲。更妙的是有一些地方作者却以“我”的口吻述说家庭琐事,这样一来,使读者更弄不清谁为主体了。现举数例如左:

1.原书151页:“九月(宣统元年),滦州举行兵谏,他似乎也预闻其事。”

2.原书144页:“先生这年从家里偷跑,想去从军,却被我祖母追回来。”

3.同页:“我母亲夏氏,名宣,字红筠。”

4.原书148页:“我母亲和我两位哥哥,是这年跟到日本来的。”

5.原书156页:“这年先生迎我祖母到北京来奉养。”

6.原书206页:“这年的秋天,我祖母搬回徐州长住,我母亲带了我和妹妹也一同到徐州去生活了。”

7原书222页:“我父亲这次观操旅行,有全程的日记。”

8原书290页:“十月三日,先生长子审义在天津结婚。”

由以上的引文,可以看到称呼是多么乱了。说到这里,我们不禁要问:“谱主”究竟是徐树铮先生呢?还是徐道邻教授呢?这又是徐教授的一种“大胆的尝试”。

第五点:《徐谱》引用史料漫无标准。从第一流用到第三四流,并且还“从心所欲”的乱改书名。关于这一点,徐教授好像对“史源学”的知识也一无所知,凡是对徐树铮先生有利的资料,不管出自何书,即便是“演义”(《民国通俗演义》)或“杂文”(《古春风楼琐记》)也不放过。举例如左:

1.原书180页、217页、218页、220页、254页、261页、289页,都曾引用蔡东藩的《民国通俗演义》。这些“史料”有一部分——徐树铮杀陆建章的报告(217页),冯国璋补颁杀陆的命令(218页),西北筹边官制(245页),对外蒙古活佛之册封令(261页)都可以在政府公报里找到的,徐教授何必放弃可靠的政府公报不用,而抄录《民国通俗演义》?

2.原书260页,引用一段孙中山先生给徐树铮先生的电报,贺徐在外蒙古的成就,时间是1919年11月26日,徐教授不去查《总理全书》(中央文物供应社,1956年3月3版)之九“文电”(450页),而抄台湾《新生报》1958年12月13日“芝翁”著《古春风楼琐记》,疏懒何至于此?

3.原书223页,用一种没有看到,既不知“报名”,又不知出版时间和地点的“小报”来作历史论据,这是什么“史法”?

第六点:《徐谱》对家庭内幕的暴露,又打破为亲者讳的传统,为儿子给父亲写年谱开一新例。徐教授是留学德国学法律的,所以在年谱里给他父亲加了一个当时很重的法律罪名——“服中纳妾”。这一点真教我们佩服了,起码给一些大官显吏看了,对自己的荒唐行为应当有所警惕,否则将来自己儿子在年谱里也写上这么一笔,并且订出法律的罪名,那就永无反驳的机会了。兹举例如左:

1.原书158页:“在这年春天(1913年),先生纳如夫人沈氏定兰,字畹君。这是他一生中所最宠爱的女人。可是对于共过多年患难的糟糠之妻,也就不免从此疏远了。”

2.原书279页:“这年(1920年)的春天,先生纳如夫人平氏及王氏慧珵,平氏次春被遣去。王氏生两女,先生殁后,她于1926年夏离去。”

“我母亲为了她‘服中纳妾’,曾在3月间带了我和妹妹到天津来兴问罪之师,不想没有见到面,却使二十年前的精神病复发,很狼狈的回到徐州。他们夫妻之间,从此也就断绝音信了。”

3.原书280页:“年初(1921年)如夫人平氏被遣去。3月间,如夫人沈氏病逝。先生纳其妹淑珮继之,这是死者生前意思,淑珮生二女。十五年与王氏一同离去。”

第七点:关于《徐谱》的堆砌材料问题。《徐谱》从139页至330页全书共192页。每页15行,每行44字计算,每页660字,共125620字。

其中抄录:

1.陶菊隐著:《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史话》45页,计39740字。

2.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俄关系史料》(外蒙古)及李毓澍著:《外蒙古撤治问题》两书共28页,计18480字。

3.朱佛定著:《考察欧美日本各国政治日记》26页,计17160字。

以上三书的总和,等于《徐谱》全书的三分之二弱。其他三分之一强的材料则出于下列诸书:

4.罗家伦:《国父年谱》;

5.吴廷燮:《合肥执政年谱》;

6.张国淦:《辛亥革命史料》;

7.丁文江:《梁任公先生年谱长编初稿》;

8.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

9.关德懋:《徐又铮先生创办正志中学述略》:

10.周游:《扪虱谈》:

11.陶菊隐:《督军团传》;

12.蔡东藩:《民国通俗演义》;

13.《徐树铮先生文集》及附录。

根据上面的分析,徐谱除了抄书(《民国通俗演义》、《督军团传》,是绝对不能抄的)之外,实在没有提供读者什么新的资料和见解。以徐树铮先生在民国初年那样炙手可热的人物,应该留下一些东西,如肯努力搜集,一定会有所发现,难道徐教授在这三十年的准备当中,就只有这一点可怜的成绩?

《徐谱》因为只知抄书,缺乏年谱应有的考证工作,所以内容错误甚多,现将其重要者分别列举如左:

A.光绪二十七年(辛丑)条:

1.原书144页:“七月二十五日,李鸿章和十一国订了《辛丑条约》,十月李鸿章去世,袁世凯继任北洋大臣兼直隶总督。”

按:李鸿章逝世为光绪二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公元1901年11月7日)。同日发表袁世凯署理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十月李鸿章去世”不知根据何书?

2.原书145页至146页:“大概也就是这一年(光绪二十七年)的年底,他就随者段祺瑞,跟袁世凯一起到保定去了。他在一篇文章里说:‘忆辛丑岁,梁君武堂,同官保定。’”

“这时候,‘袁以北洋大臣,兼任练兵大臣,在保定设立督练公所,委派段祺瑞为参谋处总办,冯国璋为教练处总办,王士珍为步兵第一协统兼直隶全省操防营务处督理。’(引《北洋史话》)”

按:光绪二十七年十月十日(11月20日)袁世凯交卸东抚,十一日启程北上,十六日抵高阳接关防文件,十七日赴保定省城履任视事。

十一月四日两宫自开封北上,二十四抵保定暂驻,二十八日入京。

光绪二十八年正月,袁世凯奏募练新军章程。

五月四日(6月9日)实授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并创设军政司于保定,总管营务。下署三处:(一)兵备处,(二)参谋处,(三)教练处,以刘永庆、段祺瑞、冯国璋分任三处总办。

七月十二日(8月15日)袁世凯自北京到天津,接收德、英、俄、法、日、意之天津临时政府。

九月二十五日(10月26日)袁世凯回籍葬母。

十月二十一日(11月20日)启程经汉口、南京、上海北返,十一月初五抵秦皇岛,旋返津。

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六日(12月24日)定练兵处章程,并于京师设练兵处,命奕劻为管理大臣,袁世凯为会办大臣,徐世昌为提调,刘永庆为军政司正使,段祺瑞为军令司正使,王士珍为军学司正使。

光绪三十年八月三日(9月12日)遵练兵处新章,改军政司为督练公所,仍分兵备、参谋、教练三处,以言敦源、段芝贵、何宗莲分任三处总办。

陶菊隐不但把中央的“练兵处”,与直隶的“军政司”(后改督练公所)没有弄清楚,并且连时间、人员也都搞错了,只管糊糊涂涂的一写,哪知又遇到了一位不加考订的徐教授顺手一抄,两人真可谓先后辉映了。

B.光绪二十八年(壬寅)条:

原书146页:“这年春天,张之洞过保定,项城盛筵招待,十分恭敬。”

按:许同莘编《张文襄公年谱》,光绪二十八年(壬寅)春天,张之洞并未至保定,张至保定为光绪二十九年四月:“十七日,乘火车行,至保定,十八日,现兵操,十九日,观学堂,袁督部所约也,为备行馆,供张甚具。二十日,行抵京师。”徐教授所说的光绪二十八年,显然又错了。

C.光绪二十九年(癸卯)条:

原书147页:“这一年的大局,照先生的看法,是满不错的。他说:‘岁在癸卯,是时清帝及太后,归自西安,未及一载,方整军兴学,朝野忧勤,气象隆然直起,天下望治矣。’”(视昔轩文《哀更生辞》)

按:两宫(清帝及太后)是光绪二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10月6日)自西安启行回京,十一月二十八日入京。至癸卯(光绪二十九年)已一年多了。“未及一载”怎讲?

D.光绪三十四年(戊申)条:

原书149页:“十二月先生进了士官学校,习的是步兵科。”同页宣统元年(己酉)条:“五月,先生毕业于士官学校(第七期)。”

按:日本士官学校学生在学期间为三年,士官第七期为宣统元年(1909)五月毕业,《徐谱》说谱主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入学,大有问题。

E.宣统三年(辛亥)条,有三点错误:

1.原书151页:“八月初九日(10月10日)武昌革命爆发,各省纷起响应。”

按:八月初九应为八月十九日。

2.同页:“清廷重新起用袁世凯任命他为内阁总理——希望他能支持危局。”

按:内阁总理应为内阁总理大臣。

3.原书153页:“认识林纾,也是这一个时期”,并引致马通伯书:“辛壬之际,始与畏庐老人交,猥许为性地廉厚,居恒以道义相磋磨。”说徐跟林琴南先生是忘年之交的朋友。

按:宣统三年,林纾已六十岁,徐树铮仅三十二岁。据朱羲胄《林琴南学行谱记四种》:林氏弟子表7页徐树铮。同书32页徐审义、树铮子,业卒于正志学堂。

又李汶谦寿七十诗经云:门下如徐树铮皆藉先生为重。又林氏子璐云:树铮每见先公,必称如师,踪云:树铮与先公书,皆称琴师,而自署弟子。那时“学生”、“老师”应有严格的区别,怎么能说是忘年之交呢?

F.民国六年(丁巳)条:

越年标题:《冯段之争和冯之初占上风》,原书200页:“他(冯国璋)于1919年12月29日死于南京。”

按:民国六年7月6日冯国璋以副总统代理大总统。1918年10月10日交卸。据张一麐《故代理大总统冯事状》,及半粟《中国二十年大事记》均谓冯国璋于1919年12月28日殁于北京。徐教授不但把冯的尸首由北京运到南京,并且又给冯国璋添了一天的寿命。

《徐谱》最大的“特点”是插入很多个案,而这些个案处理得又不高明,在某些地方颇有曲解历史真相的意思,所以必须慎重的、单独的提出来,作公平的讨论。

A宣统复辟:

原书197页:“关于复辟一事,有人说张勋事前曾得到段氏的赞助,我想这是不确的。”

这一段话,徐教授有两点意义:

1.段与复辟无关,即徐与复辟无关。

2.段没有赞助张勋复辟,徐更没有奔走复辟。

原书198页又写道:“《北洋史话》说,五月二十二日,张勋等在徐州第四次会议,讨论复辟的计划,‘徐树铮也参加了,徐表示芝老(段)只求达到驱黎目的,一切手段在所不计。’这倒是可能的。”

这一段话,徐教授承认了徐树铮奔走复辟,也承认徐树铮在徐州会议上表达了段的本意。

同页《史话》又说:“徐树铮回到天津来,向段报告徐州(第四次)会议的一切内容。因此段党和研究系人物就决定采取他们原已计及的另一阴谋计划,就是暂时不表示反对复辟,假张勋之手驱逐总统,然后举起拥护共和的旗帜来,起兵打倒张勋,恢复段的‘独裁政权’。我想这很可能接近事实。因为在这个时候,只要段合肥……出来说一句反对复辟的话,张勋就不会有发动的胆子。”

这一段话,徐教授承认徐树铮回津向段报告徐州会议的经过,与段党想借此阴谋而达到重握政权的手段。

根据以上的了解,可以知道张勋复辟,是黎段斗争中由徐树铮所导演的一幕话剧,当时北洋人物几乎尽人皆知。更使我们看清的是,在冯玉祥的第十六混成旅进抵京郊时,张勋于七月十日曾发一电报,电报说:“变更国体,事关重大,非勋所独能主持,……去岁徐州历次会议,冯徐段梁诸公及各督军无不有代表在场。……勋到京后,(段)复派代表(徐树铮)来商,谓只须推倒总统,复辟一事,自可商量。”

到了十一日,时局非常紧张,西报记者到南池子去见张勋,张说:“复辟一举,是执行北方各省督军的共同意见的,冯国璋有亲笔信,段芝贵、徐树铮参加鼓动,段祺瑞不是不知内情,我有他们的签名手折在此。”由此更可看出复辟的原委和真相了。

B.陆案:

陆建章被杀一案,是徐教授在《徐谱》中最难下笔,也是最吃力不讨好的一件事情。不写吧,尽人皆知陆建章是被徐树铮所杀的;写吧,虽然“子不为父隐”,但受了“情感背景”的影响,总不能把自己父亲写成一位刽子手呀。所以只好想法洗刷或自我解释了。

原书220页:“陆建章被扣的消息传到北京时,段祺瑞生怕他被杀害,立刻叫曾毓隽坐汽车赶到天津来阻止。可是等他到达已经执行(这是曾对我说的)。他第二天回到北京,带了一包文件给段看,段看过之后连说:“该死!该死!’(这是黄伯度先生闻之于曾而告诉我的)。”

原书221页:“我父亲之杀陆,必有其不得已的苦衷。他不是一个喜欢杀人的人(此后他也再没有杀人)。他和陆的儿子陆承武是士官同学,陆承武的太太也和我母亲是同学,两家走得很近,出事之后,我母亲非常难过(我父亲以后也从不谈及此事)。”

这两段话,徐教授想说明四点:

1.陆建章被杀不是出于预谋,完全像徐树铮向北政府的报告所说,陆“诡密勾结,出言煽惑”,且对徐“满口大骂”,徐忍无可忍,为了“免滋隐患”,才将此“军中蟊贼”清除。

2.段本不知情,当得到陆“被扣”消息后,即派曾毓隽赶往天津解救。

3.当段了解陆所作所为后,认为陆是“该死”,徐树铮一点都没有做错。

4.徐陆两家是世交,而且“走得很近”,再说徐“不是一个喜欢杀人的人”,他之杀陆,“必有其不得已的苦衷”。

说到这里,徐教授也许感到不能自圆其说了,所以下面又给他父亲找杀陆的借口,他说:“陆之被杀究竟原因为何,我们现在很难弄清楚。但是据我看来,当时受陆威胁最大的莫过于倪嗣冲。……我想我父亲之杀陆,不独是为倪嗣冲去掉一个严重的威胁,同时也未尝不是在巩固自己的力量。”徐教授笔一歪,把杀陆的责任又推了一部分给倪嗣冲了。

陆案是尽人皆知的,徐教授这几段的申辩,颇有点愈描愈黑的趋势。即以上述四点来说,如果细心推论,也是站不住的,而且在文字里面自己就露出马脚来,他说:陆“被扣”消息传到北京,段祺瑞生怕陆被杀害,所以立刻叫曾毓隽坐汽车到天津阻止。但据徐教授自己引用的《北洋史话》:“陆建章到天津后,徐树铮写信请他到驻津奉军司令部一谈。……十四日他如约前往,徐树铮殷勤请他到花园密室中谈话,当他走进花园的时候,就有卫士从后面开了一枪把他打死了。”由此可以知道,陆进入奉军驻津司令部到被杀,不会超过一小时,而且是以“将军”的身分被请前往,一切皆出于预谋。哪里会有“被扣”的消息传出来?就算有消息传出来,段祺瑞为什么突然想到徐树铮要杀陆建章?并且迫不及待的立刻派曾毓隽坐汽车赶到天津来阻止?这不是正好说明段之“作贼心虚”吗?还有最妙的一点是曾毓隽把一段话分二次说,他对徐教授说:“可是等他到达已经执行。”他又对黄伯度说:“他第二天回到北京,带了一包文件给段看,段看过之后连说:‘该死!该死!’”这些曾为什么不一次告诉徐教授呢?是曾有难言之隐呢?还是徐教授另有隐衷呢?关于徐陆两家世交,又怎么能作“杀人”与“政争”的论据呢?

其实陆建章的被杀,是段(祺瑞)冯(国璋)两派斗争中的高潮,陆以“将军”身份,各处奔走游说,给段党很大的威胁,段一定要杀之而后快,死党倪嗣冲当然完全同意,这个任务就交给“敢作敢为”的徐树铮先生执行了。

C.中日军事协定的延长:

《徐谱》在1919年(己未)条下,有一个跨越年代的标题:《国际局势的重大变化》(原书224-225页),在这里面叙述徐(世昌)段(祺瑞)和战之争,与在国际压力下之南北和谈。《徐谱》说:“南北双方都派出代表(北方朱启钤,南方唐绍仪),于8月20日起在上海开和平会议。会议上所争执的主要问题,就是段氏在上年开始训练之‘参战军’。南方代表认为欧战已告结束,参战之目的随之消灭,应当废止军事协定,取消参战军,停止参战借款,而段氏却恰好在会议前夕(八年2月5日)延长了军事协定的有效期限。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和谈怎么会有结果?于是在一年停顿之下,终于5月13日宣布破裂。”

“延长了军事协定的有效期限”是南北和会的致命伤,可是关于签订此协定的经过,徐教授却有意的忽略了,因为这是1919年徐树铮为国家所做的“一件大事”,我们不能不在这里做一简单的补充:

签字时间:1919年2月5日

中国军事代表:徐树铮

日本陆军代表:乙东彦

原文:“经中日两国最高统帅部协议,本中日陆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第九条,关于第十一条第二项战争状态终了之时期,照左之协定:

对于德奥战争状态终了之时期云者,系以欧洲战争之和平会缔结之和平条约,经中日两国批准,中日两国及协约各国之军队,均由中国境内撤退时而言。”

这个中日军事协定的延长,是日本人所设计的一个最奸险的陷阱,因为当时山东问题,协约国早承认日本继承德国权利,假如巴黎和会我们敢起来反对而不签字的话,日本将会据此协定而不撤兵。段祺瑞、徐树铮应该了解这一点,但他们为自己的“私利”还是签字了。而且这个协定至1921年1月27日才被取消。

D.外蒙古撤治问题:

关于此一问题,徐教授用了(一)西北筹边的计划,(二)陈毅的撤治交涉及其六十二条款,(三)陈毅交涉的失败,(四)撤治交涉之急转直下,四个跨越年代的标题,三十八页的篇幅来大书而特书。不错,外蒙撤治问题是徐树铮先生用他的机智,配合当时国际局势及外蒙的局面,与“兵临城下”的声威,完成这一历史任务的。但无论怎样说,不能湮灭陈毅的功劳。撤治问题是陈提出的,中间虽然经过许多波折,但最后的成功也完全是经陈毅之手,1919年11月22日大总统撤销外蒙自治命令,更是“据都护使驻札库伦办事大员陈毅电呈”所颁发的。即使徐树铮给北京的电报也说:“然非陈(毅)使操纵巧妙,即有策亦属无隙可乘,非高团(第三混成旅第七团)军队坐镇在先,即有威亦难仓卒使成。是事功之立,全出陈使高团之力。”(258页)完全没有否定陈毅的功劳。为什么徐教授一定要说:“陈毅和王公们两三个月来的努力之全部失败。”(224页)并且还说:“然而就是这样根本注定了失败,而且事实上是已经失败了的交涉,还有人认为是天大的功劳,生怕有人抢了去。”(245页)似乎有点过分了。

我综合前边的大意作一结论,只两句话:《徐谱》不是一本成功的年谱,却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妙书。(1962年12月12日)

(李敖按)凤翰此文登在《文星》第六十七号(1963年5月1日台北出版),他答应我收进这本书里做为“附录”,并代我做了一次校改。(196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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